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1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7/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 [1/10]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判刑 (已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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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7/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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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判刑 🔥
👦🏻徐 (18) 🔴已還押逾兩個月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Discord和YouTube發布及/或持續發布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3)(a)條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3.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4)條
被控於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4. 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2)條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以塗劃或玷污國旗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的情況。
11月23日辯方提出法律爭議,質疑控罪時效性及境外法律效力,但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不接納辯方的説法。被告隨後承認所有控罪。
-----------------------------
辯方代表律師:#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1106 開庭
📌判刑速報:判處教導所‼️
📌進一步陳詞
已索取教導所及心理報告,被告明白及同意內容,更正心理報告內濫用藥物情況是在外地非本港。被告犯案非主因政治理念,只表達個人不滿,教導所一般覇留18個月,未能反映認罪及還押多時因素,更生中心可能會較為適合。希望法庭能進一步索取報告才作判刑。
被告人生並不平坦,來自單親家庭、有過度活躍及專注力不足,外地讀書被欺凌,離家才明白母親對自己關愛,母親亦將接受手術但被告不能照顧令被告明白犯法不只影響自己。
蘇官問被告代表對索取勞教中心意見,代表指陳詞沒提勞教中心是自己看法被告體能不佳但不反對索取報告,而明白教導所報告因21天有效如押後要再次索取。
1121 蘇官指需時考慮休庭20分鐘
1150 再開庭,法官宣布判刑拒絕再索取報告。
簡短理由:
被告承認四項控罪在28個月期間透過3個平台持續發佈訊息,利用互聯網絡散播具煽動性針對政府、警隊,刑罰需具阻嚇性。引用案例就算教導所最高扣押期可能比反映罪責刑期長亦可以判處,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而且教導所實際時間按表現而決定長短。
詳情判刑書將稍後上載。
📍手足親友聞判決後即時留淚飲泣
💛感謝報料💛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判刑 🔥
👦🏻徐 (18) 🔴已還押逾兩個月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Discord和YouTube發布及/或持續發布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3)(a)條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3.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4)條
被控於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4. 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2)條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以塗劃或玷污國旗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的情況。
11月23日辯方提出法律爭議,質疑控罪時效性及境外法律效力,但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不接納辯方的説法。被告隨後承認所有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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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1106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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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陳詞
已索取教導所及心理報告,被告明白及同意內容,更正心理報告內濫用藥物情況是在外地非本港。被告犯案非主因政治理念,只表達個人不滿,教導所一般覇留18個月,未能反映認罪及還押多時因素,更生中心可能會較為適合。希望法庭能進一步索取報告才作判刑。
被告人生並不平坦,來自單親家庭、有過度活躍及專注力不足,外地讀書被欺凌,離家才明白母親對自己關愛,母親亦將接受手術但被告不能照顧令被告明白犯法不只影響自己。
蘇官問被告代表對索取勞教中心意見,代表指陳詞沒提勞教中心是自己看法被告體能不佳但不反對索取報告,而明白教導所報告因21天有效如押後要再次索取。
1121 蘇官指需時考慮休庭20分鐘
1150 再開庭,法官宣布判刑拒絕再索取報告。
簡短理由:
被告承認四項控罪在28個月期間透過3個平台持續發佈訊息,利用互聯網絡散播具煽動性針對政府、警隊,刑罰需具阻嚇性。引用案例就算教導所最高扣押期可能比反映罪責刑期長亦可以判處,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而且教導所實際時間按表現而決定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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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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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Discord和YouTube發布及/或持續發布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3)(a)條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3.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4)條
被控於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4. 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2)條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以塗劃或玷污國旗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的情況。
11月23日辯方提出法律爭議,質疑控罪時效性及境外法律效力,但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不接納辯方的説法。被告隨後承認所有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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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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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索取教導所及心理報告,被告明白及同意內容,更正心理報告內濫用藥物情況是在外地非本港。被告犯案非主因政治理念,只表達個人不滿,教導所一般覇留18個月,未能反映認罪及還押多時因素,更生中心可能會較為適合。希望法庭能進一步索取報告才作判刑。
被告人生並不平坦,來自單親家庭、有過度活躍及專注力不足,外地讀書被欺凌,離家才明白母親對自己關愛,母親亦將接受手術但被告不能照顧令被告明白犯法不只影響自己。
蘇官問被告代表對索取勞教中心意見,代表指陳詞沒提勞教中心是自己看法被告體能不佳但不反對索取報告,而明白教導所報告因21天有效如押後要再次索取。
1121 蘇官指需時考慮休庭20分鐘
1150 再開庭,法官宣布判刑拒絕再索取報告。
簡短理由:
被告承認四項控罪在28個月期間透過3個平台持續發佈訊息,利用互聯網絡散播具煽動性針對政府、警隊,刑罰需具阻嚇性。引用案例就算教導所最高扣押期可能比反映罪責刑期長亦可以判處,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而且教導所實際時間按表現而決定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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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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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Discord和YouTube發布及/或持續發布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3)(a)條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3.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4)條
被控於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4. 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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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辯方提出法律爭議,質疑控罪時效性及境外法律效力,但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不接納辯方的説法。被告隨後承認所有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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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生並不平坦,來自單親家庭、有過度活躍及專注力不足,外地讀書被欺凌,離家才明白母親對自己關愛,母親亦將接受手術但被告不能照顧令被告明白犯法不只影響自己。
蘇官問被告代表對索取勞教中心意見,代表指陳詞沒提勞教中心是自己看法被告體能不佳但不反對索取報告,而明白教導所報告因21天有效如押後要再次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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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1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續上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8/40]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提堂 [感謝]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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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續上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8/40]
✅(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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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轉發羊村繪本
王(24)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2年8月28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和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 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背景:於本年1月5日被警方國安處拘捕,1月6日被帶往西九龍裁判法院
警方調查已完成,控方準備聽取答辯;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法律意見,沒有保釋申請。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繼續看管‼️
案件押後至3月30日下午2:30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轉發羊村繪本
王(24)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2年8月28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和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 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背景:於本年1月5日被警方國安處拘捕,1月6日被帶往西九龍裁判法院
警方調查已完成,控方準備聽取答辯;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法律意見,沒有保釋申請。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繼續看管‼️
案件押後至3月30日下午2:30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提堂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案件押後至4月4日0930時轉介至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提堂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案件押後至4月4日0930時轉介至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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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2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8/9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2/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9/4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3/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8/9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42/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9/4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3/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提堂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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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1/20]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終審上訴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21/25]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1/20]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終審上訴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21/25]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提堂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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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制裁律政司 #答辯
👤鄒(46)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意圖煽動的作為
被告於2023年3月21日至9月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LIHKG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背景:
被告被指在案發時期裡在「連登」網上討論區以《掘金掘鷄骨》帳戶發布合共49則訊息,當中內容包括「打倒中國共產黨」、「揭竿起義」、「習近平條扑街冚家剷」、「中南海大爆炸」、制裁律政司人員,家屬亦難幸免、用無人機殺中共官員及國家領導人習近平等。警方調查後於9月18日在街上截停被告作拘捕。警誡下提供手提電話及桌上電腦密碼,但保持緘默。
-------------------------
📌答辯:認罪及同意案情
📌裁決:罪名成立‼️
📌求情:
採納已呈交書面求情信及陳詞,被告沒有案底,因家庭問題沉醉網上世界而犯案,被囚禁期間深感後悔及已作反省,已經打算報讀課程增值自己重投社會,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判刑:即時監禁4個月🔥
被告人6個月內發佈四十多段訊息,屢次宣揚暴力,要求制裁官員及中央政府及領導人,考慮一切以6個月監禁作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此外無其他減刑因素。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制裁律政司 #答辯
👤鄒(46)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意圖煽動的作為
被告於2023年3月21日至9月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LIHKG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背景:
被告被指在案發時期裡在「連登」網上討論區以《掘金掘鷄骨》帳戶發布合共49則訊息,當中內容包括「打倒中國共產黨」、「揭竿起義」、「習近平條扑街冚家剷」、「中南海大爆炸」、制裁律政司人員,家屬亦難幸免、用無人機殺中共官員及國家領導人習近平等。警方調查後於9月18日在街上截停被告作拘捕。警誡下提供手提電話及桌上電腦密碼,但保持緘默。
-------------------------
📌答辯:認罪及同意案情
📌裁決:罪名成立‼️
📌求情:
採納已呈交書面求情信及陳詞,被告沒有案底,因家庭問題沉醉網上世界而犯案,被囚禁期間深感後悔及已作反省,已經打算報讀課程增值自己重投社會,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判刑:即時監禁4個月🔥
被告人6個月內發佈四十多段訊息,屢次宣揚暴力,要求制裁官員及中央政府及領導人,考慮一切以6個月監禁作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此外無其他減刑因素。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