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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8/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0934] 開庭

先處理被告D3案情,傳召以下證人:

⏺️傳召助理新聞主任
負責案發時發佈新聞稿,共發佈了13份有關 7.1立法會事件列為證物 (附件1)。

其他被告已簽署承認事實,只D3沒有簽署,因此傳召下列攝影師作供。

下列證人(職員/警員)案發時均在鑑證科攝影課執行職務。

🔷️控方主問 

⏺️鑑證科 攝影師
被揩派到立法會拍攝,共拍攝了245張照片,其中30張成為證物。

⏺️PW5  PC14340 李阮龍(音)
屬鑑證科,在立法會大樓拍攝了251張照片,部分照片列為成證物。

⏺️PW6 周海迪 攝影師
在鑑證科攝影部負責拍攝,拍攝了2張照片,部份作為證物。

⏺️PW7 PC8543 關耀輝(音)
2/7 在立法會大樓拍攝,共拍攝了198張照,其中21張作為證物。

⏺️PW8 PC33805 黄禮儀
2/7拍攝了132張照片,其中39張列作證物。

⏺️PW8 PC52885 林建新
拍攝了多張照片,26張相片列為證物。

⏺️PW10 PC1874 陳永豪
共拍攝了70張照片,19張列為證物。
因同事 鄺錦輝3866 已移民,警員幫忙確認鄺錦輝拍攝的其中7張照片,7張照片列為證物。

⏺️PW11 PC3191 何銳明
拍攝了182張相片,其中12張列為證物。

⏺️PW12 PC51132 田智文(音)
拘捕D3時為D3拍攝了照片 ,辯方代表對該張照片沒有爭議,列為呈堂證物。

以上證人口供辯方代表全部沒有盤問。

庭上主控助理讀出刑事條例65B;其他辯方代表方對於錄影沒有爭議 。

該65B為 TVB職員 葉炳棠 的2份口供 ~ TVB新聞片段,第一份口供列為證物 P58(1)。第二份口供 (補充資料)列為證物 P58(2)。

另一TVB證人 何志輝的口供列為證物 P59。

香港電台證人口供 ( P14),列為證物 P6O。

電訊盈科乃香港電台供應商, 證人 丘芷倫口供列為證物 P61。

電訊盈科另一證人 蘇俊奇,證人口供列為 P62。

[1107] 小休  [1129] 開庭

主控將 D3及D7的人士登記紀錄呈堂。

證物 P305 的人士登記紀錄中附有相片。

🔷️控方主問

⏺️PW13 警長 5192 譚德明
案發時調任至有組織特別調查隊,證人曾反覆觀看片段,入境處和被捕時的照片,認出片段中為D3。主控把該段片段呈堂 。

主問完畢

🔶️D3代表盤問
是否百份百認出D3?證人答道不可以說是百份百,但從片段,人事登記紀錄和拘捕時的照片,對比後認為是D3。

李官追問證人是否相信片段和相片是同一人,證人同意。

🔶️D8代表盤問
是否百份百認出是D8?證人答道不用看片段和照片都能認出是D8;證人說在 2347時認出,畫面很短,他大約10秒便行開。警員稱花了800小時看影片。

🔷️控方覆問
片段中當時D8是人行開了還是鏡頭轉走了?證人答道是人行開。

[1152] 主控稱無法安排證人在本日下午作供,故提議押後至明天,明天應該是立法會內的職員作供;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30/6) 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例保釋。

💛感謝多位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0/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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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

由於D3服食了精神科藥物,現正處於昏睡狀態,D3代表說在這種情況下審訊對他不公平,法庭批准休庭45分鐘,看D3情況而定再開庭。

主控陳述今天將會共有9位證人作供,包括相片册攝影師、1位有關D3指紋人員、督察(不爭議事實)、另外還有5位.....共9位證人。

涉及2張口供紙將用65B讀出。

[0936] 休庭4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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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立法會 #續審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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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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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

由於D3服食了精神科藥物,現正處於昏睡狀態,D3代表說在這種情況下審訊對他不公平,法庭批准休庭45分鐘,看D3情況而定再開庭。

主控陳述今天將會共有9位證人作供,包括相片册攝影師、1位有關D3指紋人員、督察(不爭議事實)、另外還有5位.....共9位證人。

涉及2張口供紙將用65B讀出。

[0936] 休庭

[1020] 續審

由於D3在證人室仍然處於昏睡狀態,未知他何時回復正常;主控稱主要倚賴D3代表向他陳述狀況, 案件押後至明天續審。

案件管理:

主控稱星期五將會休庭。

D1代表稱預計審訊2天,有簡短辯方證人。
D3代表預計D3部分很快完結。
D7 (抱歉聽唔清楚)
D8代表稱有一位證人;沒有辯方證人。
D14代表稱有一位證人,需時1天或一天半審訊。

主控稱預計審訊可以在日程期完成。

[1027]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6/7)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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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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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立法會 #續審 [21/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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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傳召PW17 高級督察 吳景華

🔹由主控助手主間
於 1/7 1338時被指派到中環警署,其後在龍和道待命。在美國銀行中心設立防線,於1770時派到立法會執行防禦工作,於議員入口1設立防線。抵達時看到示威者在外面用硬物衝擊,當時聞到有燒焦味。觀察到其時示威者用硬物衝擊保安入口,警員用長盾和短盾抵擋被插入的鐵支,曾發出警告,但是沒有被理會;與此同時有雞蛋、噴漆和不明刺激性液體潑向警員,其中一名警員被潑到,即時用清水處理後沒有大礙。於2100時徹退。

證人作供完畢 (沒有其他盤問)

⏺️傳召PW18 偵輯警員 14059  郭紹陽
案發時隸屬有組識及三合會調查科,曾經處理D3。

🔷️控方主問

於 2019.8.18,0628時在沙田某單位找尋D3,警員12097以刑事毁壞作出拘捕和警誡。
D3稱有進入立法會,但是沒有毁壞物品。警員當時有出示手查令,並向單位人士覆述搜查令內容。其後在單位內檢取了屬於.D3的 手提電話、黑白色波鞋和一張個人八達通。警員其後把D3帶回警署親自處理;其後D3和母親一起先去 田心警署, 後去沙田警署作被捕人程序。

由於D3感覺不適,情緒不穩,辯方代表要求休庭。

[0956) 小休 [1030] 開庭

由於D3仍然情緒不穩,休庭至1130,續審。

法庭聲稱D3這樣做是刻意拖延,再這樣下去會取消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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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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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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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續審

⏺️繼續傳召 PW18 偵輯警員 14059  郭紹陽

在 2019.08.18 拘捕了D3,原先是到 田心警署處理被告人程序,因 田心警署器材壞了,轉到 沙田警署處理;為被告人拍了照片,列為證物D306。D3在母親陪同下,在 沙田警署進行錄影會面。

被捕人確認一對波鞋,詢問被捕人當時是否穿著這對波鞋進入立法局?現在警員說波鞋是藍白色,而不是先前說的黑白色。在錄影會面中曾播放片段和截圖,請被捕人在截圖圈出自己及簽署確認。會面錄影於 1440時完結,後返回田心警署。

證物確認 - P301波鞋 、P302八達通,這兩份證物的拍攝照片為 P303 (I一4)。

主控再回頭問在拘捕D3時在單位內逗留了多久?證人答共接觸了被捕人9小時。

證人確認被捕人沒有刑事紀錄;在没有恐嚇、
使用武力和任何壓迫吓完成。

主控請警員在庭上確認被捕人,可是D3坐在旁聽席說:「 可唔可以唔好認出我?」,因而證人輕易指出被捕人。

⏺️傳召 PW19 攝影師 蔡文康
現在駐守警察總部鑑證科
案發時共拍攝了144張相片,其中15張列為證物。

⏺️傳召PW20 督察 袁志剛
隸屬法理鑑證科

在 08 July 2019至29 Aug 2019負責在網上下載相關片段,部分用作證物用途,確認下載的12段片段,該些片段分別有Master Copy 和Working Copy,後會錄製至 Disk1 和 Disk2,交到 有組織及三合會罪案調查科 證物警員處理。

⏺️俾召PW21 偵輯警員 19146
案發時駐守 有組織及三合會罪案調查科
那些電視新聞直播片段會用外置儲存裝置
錄下,1/7,2004時 錄影TVB新聞片段,片段約長4小時;錄影 有線電視新聞台片段 片長約為4小時50分,後交至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跟進

⏺️傳召PW22 總督察 歐陽教英 (音)
案發時棣屬 綗絡安全情報科

協助保存視頻,在youtube下載了一段片段,長度為13分58秒。複製至2隻光碟,同日交與證物警員11245處理。

[1248] 午休,14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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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立法會 #續審 [33/44] #求情

D1 黃
D2 羅
D3 何
D4 畢
D5 孫曉嵐
D6潘
D7 馬
D8 王宗堯
D9 沈
D10 劉頴康
D11 吳
D12 范
D14 林

D13 鄒家成 於2022年12月1日被控方申請分案處理獲批。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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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被告劉穎匡不聘請私人律師,將自行處理求情,欲待另一宗案件完結。

⭕️時間表如下:
29/9  控方遞交陳詞
24/10 第一、三、七被告(辯方)遞交法理及陳詞
31/10 餘下被告(辯方)遞交法理及陳詞
11/11 9:30 進行口頭陳詞
18/1 第十、第十二被告呈交書面陳詞,及有任何補充文件

🌟暫定1/2/2024裁決,聽取求情(牽涉一至兩天)

案件押後至裁決日並將於當日聽取求情,其間各獲保釋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還押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D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
[09:42] 開庭

陳官稱昨日17:30收到控方信件。

控方表示在預審時,法庭指示要在10月9日將同意案情傳檔法庭,但仍然有議題未能確認,辯方要今日先覆到,控方未完全準備好,開案陳辭要待確認,大部份被告不爭議身份,可以大幅減少傳召證人,由二十多人減至兩至三人,節省法定時間,有一個證人係辯方要求傳召。

陳官問大部份被告不爭議身份,咁邊個爭議?主控稱因為D7有未被使用的證據,近期控方改為使用,因為加咗新證據,今日辯方需要時間攞指示。

大擔申請押後至下星期一開案,得悉辯方無反對。

控方另申請將林卓廷分拆出嚟的案件,合併/還原至本來案件,法庭批准。

審前覆核有命名PW2 女子A有匿名令,法庭會安排。

主控表示開案陳辭中要播出兩段影片,唔多過90分鐘,辯方反對,稱與案無關。陳官問PTR有無提及,主控稱片段係控方新增,係基於上訴庭案例,指法庭要考慮「大環境」,片段係當日在上環、中環和維園發生嘅事。陳官問辯方邊個反對,主控只知辯方代表反對,唔知邊個,陳官續個問,結果係全部辯方立場一致,不爭議影片真實性,不爭議連鎖性,反對與案相關性。陳官指示雙方提交爭議嘅書面陳辭。

案件管理
因法庭坐位有限,雙方人員坐到好迫,部份律師團隊要移師視像庭,主控向法庭建議封閉一行公眾席給控辯雙方,陳官接納,表示會封前兩排。

控方再向法庭申請取用一間證人房放置大量文件,辯方亦有同樣要求,陳官稱出咗32庭,唔係佢決定,辯方會去信法院申請,希望陳官「幫口」。

D1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未被傳召的PW4,另表示有片段影到女子A,控方唔知點解有傳媒攞到閉路電視片段,會將影片打格,陳官稱如果影到女子A係路人甲,大家未必知,盡做。

D3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代表所有被告申請在審訊期間,豁免到警署報到獲批。

D2代表李大律師表示多次去信控方,申請傳召DCCC5/2022 案件中的PW5匿名證人,但未獲回覆,詢問控方立場,主控正想回應不同意,被陳官截停,問李大律有無在PTR提出,點解PTR之後唔提出,點解第一次起身唔講,係咪要法庭介入,希望雙方自行解決,提示咁做法有機會引致證人身份暴光。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16日09:30再訊,會先處理片段的呈堂性,有結果後控方再作開案陳辭,本案各被告繼續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A1因另案還押。

[10:35] 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D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D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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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案件管理
陳官在明天(17/10)下午和星期四(19/10)下午要處理另外案件,不會開庭。因控方證人減少,有信心在預定審期內完成審訊。

陳官稱法庭在星期六晚上收到控方陳詞的傳真,在星期日黃昏收到辯方傳真,但法庭並無辦公,今日早上收到正本和案例。

今日會處理兩條片段的呈堂,希望今朝可以有決定。控辯雙方同時表示還有承認事實要處理,會影響盤問。

📍答辯
主控表示今日可以開案陳詞,陳官指示先做被告答辯。法庭書記宣讀控罪,問各被告是否明白和是否認罪。A1 林卓廷:「明白,我無暴動,不認罪❗️」,即被陳官制止,只可以回答認罪或不認罪,唔可以講其它;其餘各被告均表示明白,不認罪。

控方讀出陳詞大綱,法庭雖然可引用司法認知,但並非了解每日每件事,播片係協助法庭了解當日事情,重點指當日各區有遊行示威,警方在各區佈防,警力簿弱,元朗人穿白衣保衛家園,各被告不是家住元朗,從不同地區「專程」前住元朗站挑釁,A1在當晚曾至電警長7520查問,警長叫A1唔好入元朗。

陳官問控方這兩條片段有無在同類案件爭拗過,主控遊花園後承認無播過;陳官稱法庭有自己的司法認知;另指「專程」這字眼不是中性,會引致爭拗;亦確認片段影唔到各被告,會爭議關連性。

陳官建議兩條片段名為PP7K & PP7L。

🎥PP7K iCable news,第一段中聯辦外示威,掟雞蛋和黑色油漆,有人在後門堵塞馬路;第二段林士街停車場,警方舉旗,開槍,發射布袋彈、胡椒球彈。

🎥PP7L NowTV 直播片段,全長11小時,橫跨21日晚上至翌日,選擇播放75分鐘。

第一段下午約四時許,播5分鐘,從高空拍攝維園民陣的遊行,人群聚滿足球場,記者在崇光百貨門口,和軒尼詩道鵝頸橋位置做報導。

第二段下午18:28,播5分鐘,畫面分四格,各區遊行位置的情況,大致平靜。

第三段晚上19:32,播5分鐘,畫面分四格,有中聯辦門外,無明顯衝突。

第四段晚上21:20,播放20分鐘,畫面分兩格,警方在上環消防局驅散示威者。

[11:05~11:30] 休庭
第五段晚上22:00,播放10分鐘,警方後退至林士街天橋底佈防,持長槍、盾,有立法會議員、社工在場,初期場面平靜,後來舉黑旗。

第六段晚上22:20,播放20分鐘,控方指時間與元朗站暴動重疊,場面同上,社工嗌咪叫警方保持克制,3分鐘後射TG,雙方對峙,有人叫後排人士唔好掟回警方催淚彈,因前面有社工和記者。

第七段播放器時間10:40:28~10:44:28(無講實時),地點係元朗南邊圍,旁白:「約百名防暴企在安全島,只係做戒備,無接觸南邊圍入邊嘅人,早前有受傷嘅年青人坐車走咗,現場已無黑衣人」,畫面去到最後係天水圍警署落閘,外邊有人群。

[12:10] 辯方由A1 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代表陳詞,片段播放範圍與片段長度不同,假設只係倚賴播出部份的畫面,而作出反對。

兩片段不是案發地點,片段提供嘅偏見高於證據價值,根據控方於2020年12月31日的案情摘要,指在元朗有社會事件,當地區民表示關注,案情係建基於元朗,今日擴闊到全港。

片段嘅相關性,主要係同要處理嘅課題起重要關連,撮要講在元朗站,睇唔到點解要知大環境,當日早上不在元朗發生嘅事,似乎不是大環境。

如果法庭接受控方說法,被告選擇在警力緊張嘅時候去元朗,被告去元朗嘅目的和結果,法庭要推論被告有無背影和意圖。

陳官話事件客觀存在,控方有講法,法庭唔一定接受。多次追問辯方如何理解司法認知,接唔接受721當日除咗元朗,有其他事情引至本案?辯方不爭議事件真實性,重申只係爭議關連性。認為法庭提出要考慮事件性質係危險課題,控方嘗試以fishing exhibition 方式展示證據,讓法庭有機會無意哋選擇證據。

控方稱A1與警長有對話,睇唔到同片段呈堂有咩關係;稱警力簿弱,港島好多事發生,A1選擇入元朗,片段無提警力。

A2 大律師補充,客觀事實,721各區有事發生,亦有多區無事發生,客觀哋係咪要報埋。陳官稱使唔使報埋有人行山呀?客觀:唔係與主觀相對,只係有事發生咗,改變唔到。

A3~A7 代表無補充。

[12:36~13:00] 休庭

📍片段呈堂裁決
控方指案發時間22:45~23:03,認為片段可以舉證被告目的和意圖,係環境證供之一,撮要只談及元朗,辯方指維園、金鐘、上環無關連性,傾向性偏頗,高於證據價值。

暴動案不同其他罪行,接受某日有事發生,不能抽空、不用考慮其他事情,片段無針對被告,無顯示被告面容,係新聞紀錄,不是杜撰出嚟,不能充耳不聞,作為專業法官,不會對被告有立場,裁定有關連性,可以呈堂。

案件押後至星期三(18/10) 09:30 續審,由控方作開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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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大環境包唔包白衣人在括鳳攸北街休憩處集結,便衣警察視而不見;廚師被白衣人打;軍裝警員在元朗站掉頭走人;這些事與本案有無關連性?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3/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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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控方呈上新的證人列表,係辯方要求新增,有退休警員,要求匿名令,有輔警,要求以編號代替姓名。

📕主控讀出開案陳詞(大概內容)

(有被告要求有開案陳詞副本,被陳官斷然拒絕,指有代表大律師在場)

背景:
2019年元朗發生社會事件,引起居民關注,保衛家園,網上有人發起光復元朗,7月21日晚上有黑衣人到達元朗站,有白衣人集合;7月21日當日在多區發生示威以至騷亂,地點包括上環中聯辦外、中環區、維園一帶,案件發地點在元朗站,關鍵時段22:45~23:03,由7名被告開始集結,至人群陸續離開大堂。

7月21日22:22時,D1聯絡警民關係科警長7520,表示正前往元朗途中,警長告訴D1警方處理中,叫不要前往,否則會引致更加混亂。

22:40 有公開片段拍攝到白衣人和黑衣人開始衝突;22:45 D1與助手到達付費區,現場有約100名黑衣人,有人手持兩傘及行山杖,開始與D1在該處聚集,有不少於50名白衣人在場徘徊,有人手持持藤條及木棍,有人持寫有保衛元朗、保衛家園的紙牌;22:48 有衝突,有人手持藤條,D1出言挑釁,粗言穢語,壯大聲勢,顯然有人有備而來,有人用消防喉射水及用滅火筒噴出滅火泡沫去襲擊白衣人,行為令到元朗站有螢光幕損壞;23:02 因為挑釁,白衣人進入付費區,黑衣人退上月台,此刻白衣人未上月台。期後,有人從月台向下面的白衣人掟垃圾桶蓋,白衣人走上樓梯前往月台,襲擊黑衣人及月台上和列車車廂內的部分市民,有乘客因此未有搭車,包括證人A女士。

D1~D7 在元朗站在黑衣人中的行為:
1. D1 在付費區集結,22:33 叫大家唔好退,叫人落嚟對峙,23:01 黑衣人設置遮陣。

2. D2 孭住Gregory背囊,22:49 向白衣人大叫,掟雜物,23:00 用消防喉向白衣人射水。

3. D3 在22:35時,以八達通入閘,23:01 向白衣人射水,兩分鐘後與D2一齊離開。

4. D4 在22:57時,以八達通入閘,23:01 掟雨傘挑釁白衣人。

5. D5 在22:35時,以八達通入閘,22:49 挑釁白衣人,23:01 向白衣人射水,23:03 離開。

6. D6 在22:43時,以八達通入閘,22:50 掉雜物,射水,23:03 離開。

7. D7 在22:43時,以八達通入閘,襲擊對方,有射水。

拘捕:
各被告在2020年各自在家中被拘捕,並被檢取了案發時所穿著的衣服、八達通;D6在錄影會面中,從片段認出本人,向白人掟雨傘,用消防喉射水。

便認:
D1~D7 不爭議身份,不同意部份閉路電視片段影像。

所有被告聯同其他人作出暴動,不是巧合,作出挑釁,壯大聲勢,主動參與暴動。(完)


[09:58~10:30] 休庭讓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30分鐘後雙方表示仲未得,陳官叫畀個務實嘅休庭時間。

主控解釋有兩份承認事實要處理,第一份由控方準備嘅已經處理好,第二份還待辯方確實,因為內容牽涉到警長7520 ,是否同意會影響運作,是先傳召證人,還是先播放片段,和盤問警長的內容;話題轉到播片,控方有十多段片,辯方有廿多段,控方準備咗播片的流程表,內有片段的描述,陳官問有無謄本?辯方知唔知此做法?辯方是否同意描述?一連串問題…

主控表示曾經在同類社會事件,主要以影像片段作證供的審訊引用這方法,如果要做謄本,需時幾個月,本案片段內聲音嘈雜,如在法庭播放,有啲聲音難以辨認,呈上這案件片段的其中一份描述做範本(給法官和辯方),目的係協助法庭。陳官問這做法有無被上訴過?表示這是刑事法庭,唔會有民主程序,要跟辦事原則,唔係法官鍾意點判就點判,問辯方是否同意這做法。

A1 代表律師表示有同控方傾過,但理解嘅係將相片加以描述,如果係片段,要睇個別描述嘅內容,不能一概而論;A2 代表律師表示今日第一次得知,如果以範本去睇,就一定反對,全由控方作描述;A3~A7 代表律師均表示要先睇描述內容。

討論咗接近一小時;控方會在今日畀流程表給辯方,希望加快進度,提議辯方睇咗幾多就回應幾多,可以個別回應。

[11:30] 今日休庭,明日(19/10) 09: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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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以後被人以粗口指罵千祈唔好還口,還口就係挑釁;被人打到頭破血流千祈唔好還手,還手就係暴動!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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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 開庭,因囚車遲到

控方先為市民男子B,和PCA5732,申請匿名令,連同女子A,為三人申請在屏風後作供和使用特別通道。

讀出承認事實,之後控辯雙方休庭商議進展,小休後仲未有共識。

(詳情後補)

[11:3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0/10) 09:30 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