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 07月15日 星期五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審訊 [3/35]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判刑 (少年庭)(不設旁聽)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裁決
🕤09:4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0/35]
🕤10:00
📍#終審法院 #宣布判決
✅#區域法院第七庭 #求情 (已有)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宣讀判詞
🕤11:0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宣讀判詞
(090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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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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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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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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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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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1/4)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4 #魏俊大律師
——————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72
[09:40] 開庭
控方宣讀控罪,各被告不認罪;控方有4~5名證人,其中三名係街外證人,一名警員負責睇CCTV作調查,辯方會有一名證人:控方申請時間與辯方處理承認事實,休庭30分鐘。
[10:20] 開庭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傳召PW1 陳國章(音)先生作供
事發時任中大檢查站的外聘保安員,被人用白色粉末掟中;作供完畢
傳召PW2 劉永信(音)作供
事發時任中大保安員,講述因2019年「黑暴」而設立檢查站,當日被暴徒搗亂;作供中。
詳情候補,下午繼審。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1/4)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4 #魏俊大律師
——————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72
[09:40] 開庭
控方宣讀控罪,各被告不認罪;控方有4~5名證人,其中三名係街外證人,一名警員負責睇CCTV作調查,辯方會有一名證人:控方申請時間與辯方處理承認事實,休庭30分鐘。
[10:20] 開庭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傳召PW1 陳國章(音)先生作供
事發時任中大檢查站的外聘保安員,被人用白色粉末掟中;作供完畢
傳召PW2 劉永信(音)作供
事發時任中大保安員,講述因2019年「黑暴」而設立檢查站,當日被暴徒搗亂;作供中。
詳情候補,下午繼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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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1/4)
下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4 #魏俊大律師
——————
[14:36] 開庭
PW2 劉永信(音)繼續作供
在收到訊息後揸車前往現場,途中見到一名黑衣人,懷疑佢與搗亂有關,截停帶上車,後來有自稱導師的人前來查詢;PW2 主動在庭上認人,可惜認錯…
[15:38] 控方主問完畢,辯方申請小休,準備播片。
[15:55] D2 代表大律師盤問,呈上一張中大地圖,播放一段辯方拍攝中大校園小徑的片段,詢問所見到的景物和地圖對應的位置,PW2表示未行過該路徑,全部搭唔知;作供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詳情後補🙏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1/4)
下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4 #魏俊大律師
——————
[14:36] 開庭
PW2 劉永信(音)繼續作供
在收到訊息後揸車前往現場,途中見到一名黑衣人,懷疑佢與搗亂有關,截停帶上車,後來有自稱導師的人前來查詢;PW2 主動在庭上認人,可惜認錯…
[15:38] 控方主問完畢,辯方申請小休,準備播片。
[15:55] D2 代表大律師盤問,呈上一張中大地圖,播放一段辯方拍攝中大校園小徑的片段,詢問所見到的景物和地圖對應的位置,PW2表示未行過該路徑,全部搭唔知;作供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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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2/4)
上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4 #魏俊大律師
——————
[09:36] 開庭
傳召PW2 劉永信(音)作供,中大保安
D2 大律師盤問
繼續播放未完片段,未段見到一條紅色橋,片段最後停在品御軒門口,證人確認當日曾經由品御軒追D1至紅色橋,但片段中的前一段小徑未行過,不能確認。
辯方申請把片段呈堂,控方反對,質疑片段關聯性和真確性;雙方陳辭後法庭接納片段呈堂。
D4 大律師盤問
PW2不同意律師指出,D1被截停後,D4沒有與D1單獨相處。
控方覆問,叫證人在P2中大地圖中畫出由范克廉樓步行至A出口的路線。
[10:40] 傳召PW3陳非非(音)女士
中大保安,當日與PW1注守A出口檢查站,有人通知有黑衣可疑人,去另一更亭查看,見到他們和他們跑走的情況。簡單盤問,無覆問。
[11:20] 因警員證人未到,小休後開庭
傳召PW4 偵輯警員 15548 李汝豪(音)作供
在2021年1月21日被指派睇多段CCTV,從中找尋可疑人物;作供中。
詳情候補,下午繼審。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2/4)
上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4 #魏俊大律師
——————
[09:36] 開庭
傳召PW2 劉永信(音)作供,中大保安
D2 大律師盤問
繼續播放未完片段,未段見到一條紅色橋,片段最後停在品御軒門口,證人確認當日曾經由品御軒追D1至紅色橋,但片段中的前一段小徑未行過,不能確認。
辯方申請把片段呈堂,控方反對,質疑片段關聯性和真確性;雙方陳辭後法庭接納片段呈堂。
D4 大律師盤問
PW2不同意律師指出,D1被截停後,D4沒有與D1單獨相處。
控方覆問,叫證人在P2中大地圖中畫出由范克廉樓步行至A出口的路線。
[10:40] 傳召PW3陳非非(音)女士
中大保安,當日與PW1注守A出口檢查站,有人通知有黑衣可疑人,去另一更亭查看,見到他們和他們跑走的情況。簡單盤問,無覆問。
[11:20] 因警員證人未到,小休後開庭
傳召PW4 偵輯警員 15548 李汝豪(音)作供
在2021年1月21日被指派睇多段CCTV,從中找尋可疑人物;作供中。
詳情候補,下午繼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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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2/4)
下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4 #魏俊大律師
——————
[14:42] 開庭
繼續由PW4 偵輯警員 15548 李汝豪(音)作供
PW4睇咗30多小時的CCTV片段,位置有:大學站A出口、中大范克廉樓、中大百佳、和中大品御軒;先看A出口案發情況,鎖定可疑黑衣人,追查是否有在其他位置出現,再查宿舍的出入紀錄,可疑人物在犯案前的行走路線和逃走路線;於是控方播放好多好多條CCTV片段,要求PW4逐一指出從中認到的人物,包括男子2、3、4,他們的衣著,在各地點出現的時間、手持的物品、當時的作為等。
案件押後至明日(8/3)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2/4)
下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4 #魏俊大律師
——————
[14:42] 開庭
繼續由PW4 偵輯警員 15548 李汝豪(音)作供
PW4睇咗30多小時的CCTV片段,位置有:大學站A出口、中大范克廉樓、中大百佳、和中大品御軒;先看A出口案發情況,鎖定可疑黑衣人,追查是否有在其他位置出現,再查宿舍的出入紀錄,可疑人物在犯案前的行走路線和逃走路線;於是控方播放好多好多條CCTV片段,要求PW4逐一指出從中認到的人物,包括男子2、3、4,他們的衣著,在各地點出現的時間、手持的物品、當時的作為等。
案件押後至明日(8/3)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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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3/4)
上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4 #魏俊大律師
——————
[09:36] 開庭
繼續由PW4 偵輯警員 15548 李汝豪(音)作供
控方主問
PW4連續在2021/2/4 ~ 5 兩日 07:00~21:30 查看中大晨曦書院的CCTV,目的係揾男子2、3、4、和其他可疑人有無在晨曦書院出,發現男子3有多次出入紀錄,較對拍卡紀錄,確認男子3身份係D3。
辯方不爭議拍卡紀錄,控方繼而指出男子2、3、4就係D2, D3, D4。
辯方無盤問,無覆問
[11:19] 傳召PW5 警員 9736 鐘雄(音)
案發當日PW5注守沙田重案組,係此案調查員,在1月12日與同事在中大校園進行掃蕩,巡查案發現場和由現場行到范克廉樓的路線,只檢取了受到襲擊的保安員的衣服。
[11:35] 辯方無盤問,無覆問,作供完畢;控方舉證完畢。
[12:06] 辯方要求控方如何指控各被告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稱檢控基礎係join enterprise ,犯案人士穿黑衫黑褲,係靠PW4睇CCTV鎖定和追蹤可疑男子2、3、4,控方指就係D2, D3, D4,無直接證據指出各人在案發現場。
D2和另一可疑男子手持紅色膠袋由范克廉樓行向小橋流水,行到品御軒,PW1指有兩名黑衣人手持紅色膠袋在檢查站出現撒粉。
D3在案發後與D2先後持膠水桶和地拖進出小橋流水的小徑,推段係洗擦痕跡。
D4早在11:22已經去到A出口外的巴士站,期間有與黑衣人溝通,一直逗留至案發,更有舉手機拍攝。
中段陳辭
D2, D3, D4 的大律師均指出,非法集結的三個原素:集結在一起、有直接參與、和有意圖;無證指各被告身在現場,指控唔到撒粉,PW4亦從無講男子2、3、4就係D2, D3, D4,只係跟據一個懷疑而推論到另一個懷疑,控罪指非法集結現場係大學站A出口檢查站,案發歷時只約一分鐘,片段只指向范克廉樓,終審法院盧建民案例指join enterprise不適用於非法集結,PW3認錯人,身處現場,但距離好遠不能壯大聲勢,控方證據未能達至檢控門檻。
案件押後至15:00續審。詳情候補🙏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3/4)
上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4 #魏俊大律師
——————
[09:36] 開庭
繼續由PW4 偵輯警員 15548 李汝豪(音)作供
控方主問
PW4連續在2021/2/4 ~ 5 兩日 07:00~21:30 查看中大晨曦書院的CCTV,目的係揾男子2、3、4、和其他可疑人有無在晨曦書院出,發現男子3有多次出入紀錄,較對拍卡紀錄,確認男子3身份係D3。
辯方不爭議拍卡紀錄,控方繼而指出男子2、3、4就係D2, D3, D4。
辯方無盤問,無覆問
[11:19] 傳召PW5 警員 9736 鐘雄(音)
案發當日PW5注守沙田重案組,係此案調查員,在1月12日與同事在中大校園進行掃蕩,巡查案發現場和由現場行到范克廉樓的路線,只檢取了受到襲擊的保安員的衣服。
[11:35] 辯方無盤問,無覆問,作供完畢;控方舉證完畢。
[12:06] 辯方要求控方如何指控各被告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稱檢控基礎係join enterprise ,犯案人士穿黑衫黑褲,係靠PW4睇CCTV鎖定和追蹤可疑男子2、3、4,控方指就係D2, D3, D4,無直接證據指出各人在案發現場。
D2和另一可疑男子手持紅色膠袋由范克廉樓行向小橋流水,行到品御軒,PW1指有兩名黑衣人手持紅色膠袋在檢查站出現撒粉。
D3在案發後與D2先後持膠水桶和地拖進出小橋流水的小徑,推段係洗擦痕跡。
D4早在11:22已經去到A出口外的巴士站,期間有與黑衣人溝通,一直逗留至案發,更有舉手機拍攝。
中段陳辭
D2, D3, D4 的大律師均指出,非法集結的三個原素:集結在一起、有直接參與、和有意圖;無證指各被告身在現場,指控唔到撒粉,PW4亦從無講男子2、3、4就係D2, D3, D4,只係跟據一個懷疑而推論到另一個懷疑,控罪指非法集結現場係大學站A出口檢查站,案發歷時只約一分鐘,片段只指向范克廉樓,終審法院盧建民案例指join enterprise不適用於非法集結,PW3認錯人,身處現場,但距離好遠不能壯大聲勢,控方證據未能達至檢控門檻。
案件押後至15:00續審。詳情候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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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3/4)
下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4 #魏俊大律師
——————
[15:39] 開庭
法庭考慮咗控方證據,裁定:
D2 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D3 表面證據不成立
D4 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D2 & D4 均選擇不出庭作供,但各自會傳召一名證人。
[15:43] 傳召D2證人袁先生
袁先生在中大法律系畢業,對中大校園環境熟悉,由范克廉樓到品御軒的山路有多個小徑進出,律師播放片段D2-2,叫證人在地圖D2-1標示出片中所見的出入口,共有七個;之後播放另一相似片段,都係由范克廉樓開始進入該山路,但中途轉咗去另一出口,到達大學道。
大律師再呈上另一張地圖,範圍顯示品御軒的下方,連同D2-1,兩張地圖顯示共有四間餐廳,都係由小橋流水的山路行出,經過品御軒而前往。
睇P10相冊第一二兩張相,證人表示見過相中衛衣,好多中大學生都著。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9/3)同庭再訊,D2 & D4 繼續保釋。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3/4)
下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4 #魏俊大律師
——————
[15:39] 開庭
法庭考慮咗控方證據,裁定:
D2 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D3 表面證據不成立
D4 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
D2 & D4 均選擇不出庭作供,但各自會傳召一名證人。
[15:43] 傳召D2證人袁先生
袁先生在中大法律系畢業,對中大校園環境熟悉,由范克廉樓到品御軒的山路有多個小徑進出,律師播放片段D2-2,叫證人在地圖D2-1標示出片中所見的出入口,共有七個;之後播放另一相似片段,都係由范克廉樓開始進入該山路,但中途轉咗去另一出口,到達大學道。
大律師再呈上另一張地圖,範圍顯示品御軒的下方,連同D2-1,兩張地圖顯示共有四間餐廳,都係由小橋流水的山路行出,經過品御軒而前往。
睇P10相冊第一二兩張相,證人表示見過相中衛衣,好多中大學生都著。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9/3)同庭再訊,D2 & D4 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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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裁決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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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 開庭
速報:
D2 罪名不成立🎊
D4 罪名不成立🎊
D2申請訟費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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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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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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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罪名不成立🎊
D4 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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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瀚裁判官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前覆核
👤李 /二胡伯伯(68)
控罪:
(1),(2)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於2022年6月24日1145時及8月24日1127時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上)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3)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於2022年9月29日18:30時在(中環干諾道中近金融中心天橋)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
控方呈上控辯雙方承認事實草擬本。內容有關被告的身份、相關時段、影片及相片的真實性等等。
被告今日仍沒有律師代表,他表示會自辯。他確認閱讀了承認事實並且明白內容。
控方將會傳召13個控方證人,包括1個街外人、10個警員及2個專家身份證人。兩個專家證人也是警員,他們專門搜查在抗爭運動中經常接觸的歌曲及網絡罪案中的歌曲資料。
將有七段現場拍攝片段呈堂,共52分鐘。
辯方沒有證人。
案件預計需時3日審理。
案件押後於2023年5月15至17日上午9:30時於沙田裁判法院審訊,期間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朱文瀚裁判官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前覆核
👤李 /二胡伯伯(68)
控罪:
(1),(2)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於2022年6月24日1145時及8月24日1127時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上)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3)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於2022年9月29日18:30時在(中環干諾道中近金融中心天橋)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
控方呈上控辯雙方承認事實草擬本。內容有關被告的身份、相關時段、影片及相片的真實性等等。
被告今日仍沒有律師代表,他表示會自辯。他確認閱讀了承認事實並且明白內容。
控方將會傳召13個控方證人,包括1個街外人、10個警員及2個專家身份證人。兩個專家證人也是警員,他們專門搜查在抗爭運動中經常接觸的歌曲及網絡罪案中的歌曲資料。
將有七段現場拍攝片段呈堂,共52分鐘。
辯方沒有證人。
案件預計需時3日審理。
案件押後於2023年5月15至17日上午9:30時於沙田裁判法院審訊,期間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1/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
[09:45] 開庭
因應被告沒有法律代表,裁判官先向被告解釋審訊的法律程序,控方有舉證的責任,和辯方有不作供的權利,裁判官不會為被告提供法律意見,但會保障有公平審訊。
控方代表稱本案的原來主控 林高級檢控官在上星期三感染了武肺,今日仍未康復,未能到庭,申請押後至本星期三開始傳召證人,或者押後至另定日期。
被告反對押後,表示自己一人應對多名檢控官。裁判官不接受,同意由原來檢官處理會較為理想,先進行答辯。
控方重新宣讀案情摘要中七項傳票的控罪,被告全部否認控罪❗️
控罪(1)在2021年8月3日11:48~11:00期間在旺角東站C出口;
控罪(2)在2021年8月18日18:24~18:30期間在旺角東站D出口;
控罪(3)在2021年9月9日11:20~11:25期間在旺角東站C出口;
控罪(7)在2022年9月29日18:30在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口;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控罪(4)在2022年6月24日11:45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
控罪(5)在2022年8月24日11:27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
控罪(6)在2022年9月29日18:30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控方繼續讀出承認事實:
2022年6月24日11:45,警員19860與同行隊員在大圍站A出口作反罪案巡邏,發現被告在上址,調查期間警長5539開啟隨身攝錄機拍攝,片段無作修改、更正或增減,影片由高級警員45823燒錄成兩隻光碟,交由警員25516保管,呈堂為P1,謄本為P1a。
2022年8月24日11:30,警員28011與同行隊員到大圍站處理噪音投訴,在A出口發現被告,11:37調查期間警員28011與警長黃敬慈(音)同時開啟攝錄機拍攝,2022年8月27日,兩段影片由高級警員45823燒錄成四隻光碟,交由警員25765保管,呈堂為P3和P4,謄本為P3a和P4a。
2022年9月29日16:00,警員13147與同行隊員在中環恒生銀行大廈天橋處理噪音投訴,近國際金融中心發現被告,警員7971用手提攝錄機拍攝,並張三段影片燒錄成兩隻光碟,呈堂為P5,謄本為P5a(1-3)。
2021年8月3日10:48,陳靜思(音)女士在旺角東站C出口,用手機拍攝影片和影相,之後報警,並燒錄成光碟,交由警員11130保管,呈堂為P6 & P7;同日,警員10717與同行隊員到場,在C出口見到被告,11:30~11:38女警23414再C出口拍攝10張相片P8(1-10),相片反映當時被告、隨身物品和現場環境。
2022年8月18日18:24,警員15946與同行隊員在旺角東站D出口見到被告,進行觀察和調查,15946有拍攝,2021年8月19日警員15946將影片燒錄成兩隻光碟,呈堂為P9。
2022年9月9日11:20,女警9125與同行隊員在旺角東站C出口行人路見到被告,進行觀察和調查,9125有拍攝,將影片燒錄成兩隻光碟,呈堂為P10。
牌照
在關鍵時刻2021/1/1~2022/9/30,被告從未申請或者持有演奏牌照。
在2022/6/1~2022/9/30,被告從未申請或者持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
被告現年69歲,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在裁判官的詢問下,被告同意內容,稱「事實就係咁,我無罪」,身份不爭議,同意警方片段中的人是其本人,不爭議演奏二胡和使用同擴音器,亦不爭議事發地點是公眾地方,表示自己是公眾的一份子。
因控方的案情摘要編排是跟案件時序,但承認事實不是,裁判官要求控方在明天重新提交。
案件押後至明天(16/5) 09:30同庭續審。
============
直播員按:裁判官無指示是否延期審訊。既然林高檢在上星期三感染,為何不早通知法庭早作安排;政府認為市民在感染後可以工作,無病假,點解主控可以唔上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1/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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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因應被告沒有法律代表,裁判官先向被告解釋審訊的法律程序,控方有舉證的責任,和辯方有不作供的權利,裁判官不會為被告提供法律意見,但會保障有公平審訊。
控方代表稱本案的原來主控 林高級檢控官在上星期三感染了武肺,今日仍未康復,未能到庭,申請押後至本星期三開始傳召證人,或者押後至另定日期。
被告反對押後,表示自己一人應對多名檢控官。裁判官不接受,同意由原來檢官處理會較為理想,先進行答辯。
控方重新宣讀案情摘要中七項傳票的控罪,被告全部否認控罪❗️
控罪(1)在2021年8月3日11:48~11:00期間在旺角東站C出口;
控罪(2)在2021年8月18日18:24~18:30期間在旺角東站D出口;
控罪(3)在2021年9月9日11:20~11:25期間在旺角東站C出口;
控罪(7)在2022年9月29日18:30在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口;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控罪(4)在2022年6月24日11:45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
控罪(5)在2022年8月24日11:27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
控罪(6)在2022年9月29日18:30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控方繼續讀出承認事實:
2022年6月24日11:45,警員19860與同行隊員在大圍站A出口作反罪案巡邏,發現被告在上址,調查期間警長5539開啟隨身攝錄機拍攝,片段無作修改、更正或增減,影片由高級警員45823燒錄成兩隻光碟,交由警員25516保管,呈堂為P1,謄本為P1a。
2022年8月24日11:30,警員28011與同行隊員到大圍站處理噪音投訴,在A出口發現被告,11:37調查期間警員28011與警長黃敬慈(音)同時開啟攝錄機拍攝,2022年8月27日,兩段影片由高級警員45823燒錄成四隻光碟,交由警員25765保管,呈堂為P3和P4,謄本為P3a和P4a。
2022年9月29日16:00,警員13147與同行隊員在中環恒生銀行大廈天橋處理噪音投訴,近國際金融中心發現被告,警員7971用手提攝錄機拍攝,並張三段影片燒錄成兩隻光碟,呈堂為P5,謄本為P5a(1-3)。
2021年8月3日10:48,陳靜思(音)女士在旺角東站C出口,用手機拍攝影片和影相,之後報警,並燒錄成光碟,交由警員11130保管,呈堂為P6 & P7;同日,警員10717與同行隊員到場,在C出口見到被告,11:30~11:38女警23414再C出口拍攝10張相片P8(1-10),相片反映當時被告、隨身物品和現場環境。
2022年8月18日18:24,警員15946與同行隊員在旺角東站D出口見到被告,進行觀察和調查,15946有拍攝,2021年8月19日警員15946將影片燒錄成兩隻光碟,呈堂為P9。
2022年9月9日11:20,女警9125與同行隊員在旺角東站C出口行人路見到被告,進行觀察和調查,9125有拍攝,將影片燒錄成兩隻光碟,呈堂為P10。
牌照
在關鍵時刻2021/1/1~2022/9/30,被告從未申請或者持有演奏牌照。
在2022/6/1~2022/9/30,被告從未申請或者持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
被告現年69歲,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在裁判官的詢問下,被告同意內容,稱「事實就係咁,我無罪」,身份不爭議,同意警方片段中的人是其本人,不爭議演奏二胡和使用同擴音器,亦不爭議事發地點是公眾地方,表示自己是公眾的一份子。
因控方的案情摘要編排是跟案件時序,但承認事實不是,裁判官要求控方在明天重新提交。
案件押後至明天(16/5) 09:30同庭續審。
============
直播員按:裁判官無指示是否延期審訊。既然林高檢在上星期三感染,為何不早通知法庭早作安排;政府認為市民在感染後可以工作,無病假,點解主控可以唔上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