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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35]

D1:王(19)/ D2:周(21)/ D3:黃(16)
D4:韓(25)/ D5:李(18)/ D6:石(20)
D7:劉(18)/ D8:呂(19)
🛑D2於2022年12月30日審前覆核時申請取消擔保,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B

(3) D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C
----------------

📌答辯
控罪1暴動:D1-8認罪‼️
控罪2襲警:D4不認罪,控罪存檔法庭
控罪3襲警::D5不認罪,控罪存檔法庭

應控方申請,法庭頒布匿名令,控方證人列表中PW1以警長A代表。

📌D3特別處理
D3申請分拆處理答辯,因為新學期開始才知道有一個科目的功課需要小組完成,需要與兩位同學合作及用電腦,因為此科目不會再舉辦,希望可以完成自己那部分,現已完成大概65%,如果押後答辯至2月13日,可以完成85%,相關科目的導師有來信解釋。D3現已遞交書面求情陳詞,法庭建議今日先聽取答辯,押後求情並批准D3擔保。另外辯方陳詞只提及勞教中心報告,法庭建議辯方作進一步陳詞,解釋為什麼教導所不適合。D3的判刑不會與其他被告一起進行。

📌案情摘要

案情摘要65(1)段關於D4有修正,由「D4帶領示威者向西行」改成「D4和示威者一起向西行」。

D1表示不同意第38段指被拘捕時有反抗或掙扎,法庭指沒有導致其他罪行,不會影響判刑。D1同意保留這句。

控方讀出案情摘要;所有被告同意案情。法庭裁定所有被告控罪一罪名成立;就D4及D5,控罪二及三留在法庭存檔。各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控方呈交證物處理表,所有暴動相關的證物充公,個人物品歸還給被告,辯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庭已看過各被告的書面求情陳詞,希望於此階段提出一點予各辯方代表考慮:D8有一個論據關於三分一或四分一的減刑;D8代表要求法庭考慮三分一,因為D8曾考慮終審法院的案件關於參與的定義,其次有向控方索取身份辨認的文件。控方指沒有人有三分一扣減,因為全部人都是提堂定下審期後認罪。法庭希望D8代表澄清其論據是第一合理的時間表達認罪或第一合理的時間評估證據,因為法庭在認罪扣減中不會考慮證據的強度。

法庭今日不會處理判刑,將會押後到2月13日。D4代表當日有一宗90日的審訊開始,或會由事務律師代表出席。

早休後播放約2.5小時的影片,下午處理求情。

D3續准保釋,其餘被告須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35]

D1:王(19)/ D2:周(21)/ D3:黃(16)
D4:韓(25)/ D5:李(18)/ D6:石(20)
D7:劉(18)/ D8:呂(19)
🛑D2於2022年12月30日審前覆核時申請取消擔保,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
(1) 暴動🔴D1-8已認罪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按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3) D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按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
午休後播放片段拍攝到各被告的實質行為,案情摘要中有文字描述。

📌辯方求情陳詞

👤D1代表採納書面求情,並強調即使D1與警方有對峙,他只是拿著傘,是被動而非主動襲擊警方的角色。D1案發時19歲,剛入大學,同時家中發生巨變及正值社會氣氛不穩。現時他23歲,大學畢業,有正當工作,希望法庭考慮他的家庭背景,求情信亦顯示有反省及悔意。

👤D2代表完全依賴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D4代表採納書面陳詞。D4是28歲的年輕人,有良好背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是第一次犯案。雖然是審前覆核前才通知法庭認罪,但本案發生至今已有3年,現時仍有很多社運案件未審理,D4過去3年多精神上飽受折磨,至今日才就本案有一個了斷,長期等待導致精神上的煎熬對D4已是很大懲罰。當年社會上有具爭議性議題,很多人感到像迫上梁山,沒有辦法令社會上有能力改變事情的人聆聽他們的意見,他們的行為都是有原因,現時社會氣氛已平靜,D4重犯機會非常小。D4現時是家中經濟支柱,希望法庭考慮家人也要一同受到懲罰。僱主的求情信表示會在D4服刑後繼續聘請他,D4在服刑後將會繼續貢獻社會。D4代表呈交6封求情信,由D4自己、家人、僱主及朋友撰寫。

👤D5代表採納書面求情。D5案發時18歲,現時21歲,生於破碎家庭,身為獨子需照顧患病家人。因要入獄無法陪伴家人,D5對此非常悔疚,亦坦白認罪。D5在案件中某一階段撐起一把傘,但其他時間都沒有作出攻擊行為,身上亦沒有搜出攻擊性物品。D5家人、社工及朋友都有為他撰寫求情信。D5代表希望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如以監禁形式處理,希望有不少於四分一扣減。

👤D6於基層家庭長大,努力讀書,中文大學社工系畢業,本案令他往後做社工的路很難走。D6家人及社工上級都有為其撰寫求情信,內容非常正面。D6在影片中只是向後退,沒有進攻行為。D6於去年10月19日表示認罪,希望有不少於25%折扣。0929金鐘的案件分拆後,D6代表認為與本案事實基礎最接近的為DCCC115/2020,希望法庭參考。

👤D7代表採納書面陳詞,有28封求情信,包括家人、朋友及老師。本案發生至今已有3年,D7心理上已有經歷及變化,由很大壓力不想面對,到現時已完成學業。各位被告已成長,明白當年用了幼嫩的方式表達訴求。D7有很多人支持,重犯機會是零。D7案發時18歲,現時21歲,明白不是即時認罪,只有25%折扣,但希望法庭給予盡量減刑。

👤D8代表採納書面陳詞,只撤回了一些認罪扣減的部分。播片時控方提及D8有嘗試投擲物品去政總,而該水馬後面沒有人被擲中,沒有實際暴力。希望法庭考慮案件延誤3年3個月對D8造成的壓力,D8在情緒困擾下仍重新振作完成了學業。D8老師、朋友、同學為他撰寫求情信。如果沒有這件事件,D8一定會是社會棟樑。

案件押後至2月16日1130判刑,期間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張官提醒D3屆時需準時回法庭;其他被告須還押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8位被告(16-25) #0929金鐘

A1王(19)/ A2周(21)
A3黃(16)/ A4韓(25)
A5李(18)/ A6石(20)
A7劉(18)/ A8呂(19)

🛑A2已還押48日;A1、A4-8已還押17日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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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大律師說會採納書面求情陳詞。法庭考慮過本案案情後,決定為A3索取教導所報告,並將A3判刑後押後至2023年3月2日09:30處理,其間A3須還押🛑

判刑理由簡要:

前言:

是次判刑涉及7名被告(不涉A3)。他們在審訊前覆核前向法庭表達認罪意向。

宏觀考慮:

辯方呈上了多宗同日同地的區域法院案件的判刑。法庭細看這些案例後,指出諸位法官的共同觀察是當日暴動的規模大,以及暴力程度高。然而,判刑上要視乎每宗案件的獨特案情而定,故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

暴動罪是嚴重罪行,其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就暴動罪的量刑而言,若將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案所訂下的量刑考慮套用在本案,法庭有如下觀察:

有最多500人在政總外集結,他們針對的目標是政總;涉案暴動是集中在中環和金鐘,這是香港的核心商業區和政商地段;涉案暴動癱瘓案發地區的交通網絡;示威者曾破壞港鐵站和政總;有配備的示威者曾組織傘陣並與警方對峙,是有一段程度的配合和組織;涉案暴動歷時2小時;暴動對公共安全和財產的威脅大;和涉案暴動對附近的商舖帶來的損失大等。

法庭認為以這宏觀情況而言,量刑起點應是至少監禁 4 年。

微觀分析:

A1當時戴上不少裝備,曾多次參與傘陣前線、和與其他示威者躲在木板後;

A2當時戴上不少裝備,曾多次參與傘陣前線、與其他示威者躲在木板後、亦曾以木板作掩護嘗試向警方防線推進;

A4當時戴上不少裝備,曾手持鐵槌揮向警員、與其他示威者躲在木板和傘陣後與警方防線對峙、和手持鐵槌在夏慤道一帶徘徊;

A5當時戴上不少裝備,曾與其他示威者躲在木板和傘陣後與警方防線對峙和阻擋催淚彈。

A6當時戴上不少裝備,曾拉著木板向後退,及以木板阻擋警方的催淚彈。

A7當時戴上不少裝備,曾手持長竹枝與示威者溝通、亦曾參與傘陣前線。

A8當時戴上不少裝備,他曾拾起馬路旁的石塊和其他物件、參與傘陣前線、和手持圓形金屬牌與其他示威者共同與警方對峙。

上述內容可見被告們站在傘陣前線,他們佩戴防禦性裝備,可說是有備而來。至於傘陣,這可令示威者可以在受掩護下攻擊警方,形成攻防戰,故被告們在案發時至少有帶領的角色。

除外,A4當時有帶槌徘徊,而當時曾有人用槌堀起路邊的磚塊;A7當時曾手持竹枝,當時曾有人將旗綁在竹枝上揮舞,故法庭相信A7手持竹枝是有特別用途;和A8當時曾有投擲物品的動作。

基於以上的考慮,法庭裁定A1,2,5和6的刑責較輕,並予以監禁 4 年 2 個月作量刑基數;法庭裁定A4和7的刑責較重,並予以監禁 4 年 4 個月作量刑基數;法庭裁定A8的刑責最重,並予以監禁 4 年 6 個月作量刑基數。

減刑因素:

由於A1,5,6,7和8現時已失去院所的刑期選項,法庭酌情給予他們 4 個月的扣減。

法庭相信被告們是因一念之差而失去判斷力致犯案,而他們事後沒有放棄自己,亦勇於承擔過錯,故希望他們能盡早服畢刑期,並酌情給予他們 3 個月的扣減。

被告們在審訊前覆核前向法庭表達認罪意向,法庭給予他們 25% 的刑期扣減。

❗️本案判刑:❗️

基於上述:

A1的刑期是監禁 2 年 6 個月 2 星期
A2的刑期是監禁 2 年 10 個月 2 星期
A4的刑期是監禁 3 年
A5的刑期是監禁 2 年 6 個月 2 星期
A6的刑期是監禁 2 年 6 個月 2 星期
A7的刑期是監禁 2 年 8 個月
A8的刑期是監禁 2 年 9 個月 2 星期

(15:30最後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判刑 🔥

A3黃(16) 🔴已還押14日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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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於2月16日對本案其他7人已經作判刑,基於A3年紀及案情決定為A3索取教導所報告並押後至今天才作判刑。

報告內容已向A3解釋並同意。A3現年19歲,自幼父母因工作忙碌由嫲嫲照顧,因此管教不嚴及守法意識不高。雖然成績一般但仍考入副學士,期間也努力兼職工作,現在已感悔意承擔責任,報告正面及認為適合判處教導所。

📌判刑速報: 判處 教導所‼️

📌判刑理由:
事件分三階段,歷時兩個多小時,案情指最多有500百示威者集結政總外,堵路造成嚴重交通癱瘓,有人拆下國慶橫幅,使用木塊、路牌、磚頭等對峙,甚至可見用巨型投射器擲物,亦有人向警方及政府總部多次投擲汽油彈,警方寡不敵眾,多次使用水炮車及催淚煙軀散均不果。

暴動罪是嚴重罪行,最多可判處十年監禁,A3代表大律師引用區域法院同日金鐘暴動案例指有2名少年被判入勞教中心。本席判刑考慮除了被告個別行為也需整體示威者行為,根據上級法院案例有十二項因素作考慮判刑。

法律代表同意A3有撐起雨傘及拿著磚頭,但沒有證據曾擲向警方,截停時只有逃跑沒有反抗。法庭認為A3企在前線築起防線,手持磚頭,角色雖非主導,但有協助及鼓勵角色,審前覆核時表示認罪認同有悔意。

年輕罪犯判刑須顧及更生,阻嚇及罪行嚴重性,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選擇,法庭上次整體考慮只索取教導所報告(教導所一般羈留十八個月),報告亦顯示A3適合,被告犯案時只有16歲亦認罪有悔意,法庭採納建議判處A3進入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