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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和你報WhatsNews Media
[坪石邨國旗陣凌晨被毁 警列侮辱國旗及盜竊案]

#港聞
圖:K

日前,觀塘區坪石邨多棟住宅發現被全棟掛上中國國旗及香港區旗,赫見之下紅光滿佈,晃如置身恐怖電影場景,昨天起更有大量操普通話人士到現場,自出自入「打卡」及揮舞國旗,彷如「無掩雞籠」,坪石邨居民叫苦連天,求助無門,更有市民為擋紅光,無懼公屋扣分制將床單掛出欄杆作無聲抗議。

完整報道:https://www.whatsnewsmedia.com/9608/10/41/50/

#國旗 #侮辱國旗 #盜竊 #坪石邨 #藍石樓
Forwarded from Channel C TG頻道 🎞
坪石邨12支國旗被塗污 警列侮辱國旗調查
全文:https://bit.ly/3A3ihFc

警方今日清晨接獲保安報案,指坪石邨藍石樓和金石樓天井懸掛的中國國旗被塗污,到場點算後,發現受損國旗共12支,另有2支國旗懷疑被盜。警方將案件列作侮辱國旗和盜竊。

(相片由讀者提供)

#坪石邨 #牛池灣 #藍石樓 #金石樓 #國旗 #侮辱國旗 #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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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彭(23) #20210701黃大仙

控罪:#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3幅國旗。

*這是指近「敘苑粉麵茶餐廳」的交界,即毓華里的出口
================
引言:

在2021年7月1日約15:30時,有人將原本掛在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的3幅國旗拉下,並將其扔掉在垃圾桶,其後回家。包括PW2和PW3警方其後接報到場調查,即索取閉路電視和PW1的行車紀錄儀,其後PW2將被告列為犯案人。在同日傍晚,包括PW2和PW4的警員前往被告最後出現時身處的大廈尋找被告。最後他們成功找到被告並將其拘捕,和檢取當時指控被告犯案時身穿的衣物。

被告面對一項侮辱國旗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並爭議身份辨認。

在法律原則上,控方肩負舉證責任,法庭必須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才可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法庭不應比較證人的證言;警員與平常人一樣,作供不會是特別可信;被告沒有案底,在法理上有良好的品格,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信性較高;即使被告選擇不作供,法庭不會因此對他作出不利推斷,但與此同時,辯方沒有推翻控方的證據的機會。

由於PW2曾表示處理「敘苑粉麵茶餐廳」和被告所住的大廈的閉路電視,但現時沒有相關佐證,故法庭會特別謹慎處理這方面的證供。此外,控辯雙方並不爭議行車紀錄儀的內容,故法庭是可依賴其作證供分析。

PW1:

法庭認為PW1是誠實可靠,他的證供清晰明確合符邏輯,在作供時沒有誇大,盤問下也未受動搖。

其一,PW1在庭上觀看片段前曾指犯案人在第一次犯案後走向右邊的方向,其後在觀看片段後同意應為左邊。

法庭認為片段中車內包括PW1的人曾提及有人拆國旗,且畫面所示的與PW1在庭上描述的一樣。雖然片段不能確定被告是否有佩戴眼鏡,但衣物與PW1描述的相同。法庭指PW1在庭上承認忘記細節,他可能是說錯,而這是無可厚非的,而且即使這方面確有分歧,但是不重要,亦不影響PW1的可靠性。

其二,法庭認為PW1指他認為他看到的兩個犯案人都是相同的人是合理。這是因為兩次犯案人的出現時間相隔不多1分鐘;PW1的視線曾離開犯案人只有10多秒;以及PW1的視野較行車紀錄儀廣。

PW2:

法庭認為PW2是誠實可靠,他的證供清晰明確合符邏輯,在作供時沒有誇大,盤問下也未受動搖。

其一,有關眼鏡和口罩。法庭指PW2不是以眼鏡和口罩作辨認基礎,最後也沒有檢取。從片段可見,法庭認為犯案人的頭髮和身形是較容易辨認,相比之下眼鏡和口罩不清晰,可靠性較低。即使被告在庭上並沒有戴眼鏡,但法庭認為這不重要。PW1只在其口供紙提及犯案人是短髮,法庭認為這沒有不合理之處。即使PW1初時已向PW2提及犯案人頭髮是金色,但後來沒有在口供紙內提及亦是合理。

其二,PW2在調查是主要依賴PW1傳送予他的短訊片段,而片段所示的犯案人的年紀、身材與頭髮顏色與被告相似,故法庭認為PW2對被告的懷疑理由充分。

PW3和PW4:

法庭認為PW3和PW4是誠實可靠,他們的證供清晰明確合符邏輯,在作供時沒有誇大,盤問下也未受動搖。

因此,法庭接納本案警員曾處理過「敘苑粉麵茶餐廳」和被告所住的大廈的閉路電視。

事實裁決:

法庭裁定犯案人就是被告,而被告本身的作為本是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

即使本案有些事實未能被證實到毫無合理疑點,但在綜合考慮下,卻會在達到世事所需或所接受的確定程度下,產生有罪的結論。時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亦已在 CACC384/2012 案中指法庭「並不需要就每項基礎事實的證明,均採用毫無合理疑點或「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證明標準」。因此,法庭裁定控方已就控罪舉證成功,控罪成立
================
求情:

📌被告背景:

一系列的求情信可顯示被告品情純良,孝順家人,求知若渴,力求上進,明白自己對親友造成困擾,關心身邊人,希望可以貢獻社會,可是現時他的情緒和經濟因本案受影響。

被告自己亦有撰寫求情信。他自己現時已有反省,明白應該要尊重國旗。受官司影響,他自己已將公司交予他人處理。此外,他閒時也會清理垃圾和關注流浪貓。

📌案情:

國旗並沒有被噴黑或焚毀;被告行為只持續2分鐘;附近行人少;被告沒有鼓動身邊人;被告不知道國旗的來源,他只知道國旗不是自己;被告沒有伙同他人犯案。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案情輕微,希望法庭判處被告少於4個月監禁。
================
莫子聰裁判官指被告在眾人慶祝香港回歸之日,大動作將並非屬於他的國旗拆下及扭作一團丟落垃圾桶,明顯是惡意和藐視國旗,案情嚴重。

法庭將本案判刑訂在2022年7月28日09:30,期間會為需還押的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判刑
👤彭(23) #20210701黃大仙
🛑已還押20天🛑

控罪:#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3幅國旗。

*這是指近「敘苑粉麵茶餐廳」的交界,即毓華里的出口
================
前言:

在2021年7月1日約15:30時,有人將原本掛在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的3幅國旗拉下,並將其扭作一團後扔掉在垃圾桶,其後離開。包括PW2和PW3警方其後接報到場調查,即索取閉路電視和PW1的行車紀錄儀,其後PW2將被告列為犯案人。在同日傍晚,包括PW2和PW4的警員前往被告最後出現時身處的大廈尋找被告。最後他們成功找到被告並將其拘捕,和檢取當時指控被告犯案時身穿的衣物。

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12

過往沒有案底的被告面對一項侮辱國旗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並爭議身份辨認。經審訊後,法庭由於信納PW1和PW2對犯案人的辨認,加上被告在錄影會面下的辯解未受控方的盤問測試下,故裁定他罪成。在判刑前,法庭考慮到被告未滿25歲,故先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25

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明白和同意報告的內容。辯方大律師指報告形容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但被告在還押期間的行為良好,對家人因本案受到壓力而感到後悔和抱歉。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的家人明白到被告在本案已經得到教訓,他們願意在日後支持被告。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打算日後前往海外讀書,因此希望法庭輕判,讓被告能盡快重新出發。

本案判刑:

被告在案發時拉扯國旗時使欄杆飛脫,其後更將國旗扭作一團丟在垃圾桶,此行為明顯地是對國旗的輕藐、污蔑、嘲弄和鄙視。此外亦有可能引致持不同政見的人士間的衝突。在參考CAAR4/2019案後,法庭予以監禁4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毫無悔意,亦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1001 #侮辱國旗 #提堂



控罪:
侮辱國旗
2項侮辱區旗
_____

被告不認罪

控方依賴的證供包括4名控方證人、CCTV片段和錄影會面紀錄。辯方將會有一名辯方證人(被告媽媽)。辯方指被告患有自閉症,其意圖不是侮辱國旗,而損毀部分是旗杆,不包括旗面。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0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審理,預計審訊1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翁(31) #20221002土瓜灣
🛑已還押15日🛑

控罪1:#侮辱國旗 及或其圖像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控罪2:#侮辱區旗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
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和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

📌求情信:

辯方呈上另外兩封由家人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可顯示被告的家庭本身是愛國愛港,一家人相處和諧融洽,被告家人亦十分關心被告,亦認為被告是負責任的人,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求情陳詞補充: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的親人和朋友親身到庭支持被告;(2)本案的情節較DCCC181/2020案、CAAR4/2019案、和ESCC368/2013案輕;(3)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和已經明白自己的行為在現時香港推廣愛國教育的情況下是嚴重;和(4)被告願意就旗桿的損壞陪償。

口頭判刑理由:

📌背景:

被告承認兩項在同日內短時間內發生的控罪,即「侮辱國旗」和「侮辱區旗」。

法庭在考慮刑令時已顧及到辯方的求情陳詞、背景報告的內容、案情、被告願意作出賠償等等。

📌量刑考慮:

每一個國家有屬於自己的國𓄃,香港亦有屬於自己的區旗。國旗代表人民和國家,因此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亦等同侮辱自己。

雖然本案的牽涉的場景與辯方引述的案例不同,但被告在一個理應開心慶祝的日子下在公眾地方侮辱國旗,即使案發時人流稀少,但非無人看到被告的行為,此會對周遭的人產生不良觀感。

雖然被告在將兩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後沒有進一步作出侮辱行徑,但案件仍是嚴重,阻嚇性刑罰是必須,以防止他人有樣學樣,故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本案判刑:

控罪1和控罪2的合適的量刑起數為監禁24日,被告在開審前認罪,節省傳召證人的時間,獲得25%刑期扣減,所以兩項控罪的刑期可下調至監禁18日。由於兩項控罪於短時間內接連發生,故兩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

基於以上,監禁18日是被告的刑期‼️
=============
附錄1:被告承認的案情

📌背景:

於2022年9月30日,李慧琼議員辦事處的義工為慶祝翌日的國慶日,所以將30面旗幟(15支國旗和15支區旗)借旗桿掛在土瓜灣一帶馬路,而每支旗桿價值港幣100元。

📌被告犯案:

於2022年10月2日凌晨,被告被拍攝到在案發地點用手將1面國旗和1面區旗從旗桿拉下,並將2支旗幟拋在地上。

被告的行為使2支旗桿彎曲,而2面旗幟則沒有損毀。民建聯希望被告賠償港幣200元。

📌警方調查:

於2022年10月7日,被告在街上被警員認出。被告在警員調查下指自己當時曾飲酒,故受酒精影響後對旗幟到感到煩厭,所以將其拔下,但否認自己曾踩踏和玷污國旗。

在警員調查下,他們在被告家中搜出涉案衣服,被告後來亦承認自己是犯案者,並進一步表示因酒後看見國旗飄揚,感煩厭所以拔下。

附錄2:辯方的求情簡要

首先,辯方認為被告的玷污行為只是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事實上亦沒有造成損壞或污染,本案也不涉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的行為非如將國旗拋至河流、垃圾桶、或垃圾車,但同意被告的行為對國旗不敬;第二,被告犯案時附近人跡罕至,亦沒有車輛駛過;第三,被告是受酒精影響下犯案,並非有預謀行事;第四,被告是單獨行事。綜合前述四點,辯方認為法庭可以就本案採取低於監禁4個月的刑令。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良好的背景,認罪承擔責任,在警員調查案件時表現合作,現時亦願意就旗桿的損壞陪償港幣200元予民建聯。

全文👇🏻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890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翁(31) #20221002土瓜灣
🛑已還押15日🛑

控罪1:#侮辱國旗 及或其圖像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控罪2:#侮辱區旗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
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和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

📌求情信:

辯方呈上另外兩封由家人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可顯示被告的家庭本身是愛國愛港,一家人相處和諧融洽,被告家人亦十分關心被告,亦認為被告是負責任的人,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求情陳詞補充: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的親人和朋友親身到庭支持被告;(2)本案的情節較DCCC181/2020案、CAAR4/2019案、和ESCC368/2013案輕;(3)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和已經明白自己的行為在現時香港推廣愛國教育的情況下是嚴重;和(4)被告願意就旗桿的損壞陪償。

口頭判刑理由:

📌背景:

被告承認兩項在同日內短時間內發生的控罪,即「侮辱國旗」和「侮辱區旗」。

法庭在考慮刑令時已顧及到辯方的求情陳詞、背景報告的內容、案情、被告願意作出賠償等等。

📌量刑考慮:

每一個國家有屬於自己的國旗,香港亦有屬於自己的區旗。國旗代表人民和國家,因此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亦等同侮辱自己。

雖然本案的牽涉的場景與辯方引述的案例不同,但被告在一個理應開心慶祝的日子下在公眾地方侮辱國旗,即使案發時人流稀少,但非無人看到被告的行為,此會對周遭的人產生不良觀感。

雖然被告在將兩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後沒有進一步作出侮辱行徑,但案件仍是嚴重,阻嚇性刑罰是必須,以防止他人有樣學樣,故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本案判刑:

控罪1和控罪2的合適的量刑起數為監禁24日,被告在開審前認罪,節省傳召證人的時間,獲得25%刑期扣減,所以兩項控罪的刑期可下調至監禁18日。由於兩項控罪於短時間內接連發生,故兩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

基於以上,監禁18日是被告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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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被告承認的案情

📌背景:

於2022年9月30日,李慧琼議員辦事處的義工為慶祝翌日的國慶日,所以將30面旗幟(15支國旗和15支區旗)借旗桿掛在土瓜灣一帶馬路,而每支旗桿價值港幣100元。

📌被告犯案:

於2022年10月2日凌晨,被告被拍攝到在案發地點用手將1面國旗和1面區旗從旗桿拉下,並將2支旗幟拋在地上。

被告的行為使2支旗桿彎曲,而2面旗幟則沒有損毀。民建聯希望被告賠償港幣200元。

📌警方調查:

於2022年10月7日,被告在街上被警員認出。被告在警員調查下指自己當時曾飲酒,故受酒精影響後對旗幟到感到煩厭,所以將其拔下,但否認自己曾踩踏和玷污國旗。

在警員調查下,他們在被告家中搜出涉案衣服,被告後來亦承認自己是犯案者,並進一步表示因酒後看見國旗飄揚,感煩厭所以拔下。

附錄2:辯方的求情簡要

首先,辯方認為被告的玷污行為只是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事實上亦沒有造成損壞或污染,本案也不涉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的行為非如將國旗拋至河流、垃圾桶、或垃圾車,但同意被告的行為對國旗不敬;第二,被告犯案時附近人跡罕至,亦沒有車輛駛過;第三,被告是受酒精影響下犯案,並非有預謀行事;第四,被告是單獨行事。綜合前述四點,辯方認為法庭可以就本案採取低於監禁4個月的刑令。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良好的背景,認罪承擔責任,在警員調查案件時表現合作,現時亦願意就旗桿的損壞陪償港幣200元予民建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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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翁(31) #20221002土瓜灣
🛑已還押15日🛑

控罪1:#侮辱國旗 及或其圖像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控罪2:#侮辱區旗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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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和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

📌求情信:

辯方呈上另外兩封由家人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可顯示被告的家庭本身是愛國愛港,一家人相處和諧融洽,被告家人亦十分關心被告,亦認為被告是負責任的人,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求情陳詞補充: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的親人和朋友親身到庭支持被告;(2)本案的情節較DCCC181/2020案、CAAR4/2019案、和ESCC368/2013案輕;(3)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和已經明白自己的行為在現時香港推廣愛國教育的情況下是嚴重;和(4)被告願意就旗桿的損壞陪償。

口頭判刑理由:

📌背景:

被告承認兩項在同日內短時間內發生的控罪,即「侮辱國旗」和「侮辱區旗」。

法庭在考慮刑令時已顧及到辯方的求情陳詞、背景報告的內容、案情、被告願意作出賠償等等。

📌量刑考慮:

每一個國家有屬於自己的國旗,香港亦有屬於自己的區旗。國旗代表人民和國家,因此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亦等同侮辱自己。

雖然本案的牽涉的場景與辯方引述的案例不同,但被告在一個理應開心慶祝的日子下在公眾地方侮辱國旗,即使案發時人流稀少,但非無人看到被告的行為,此會對周遭的人產生不良觀感。

雖然被告在將兩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後沒有進一步作出侮辱行徑,但案件仍是嚴重,阻嚇性刑罰是必須,以防止他人有樣學樣,故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本案判刑:

控罪1和控罪2的合適的量刑起數為監禁24日,被告在開審前認罪,節省傳召證人的時間,獲得25%刑期扣減,所以兩項控罪的刑期可下調至監禁18日。由於兩項控罪於短時間內接連發生,故兩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

基於以上,監禁18日是被告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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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被告承認的案情

📌背景:

於2022年9月30日,李慧琼議員辦事處的義工為慶祝翌日的國慶日,所以將30面旗幟(15支國旗和15支區旗)借旗桿掛在土瓜灣一帶馬路,而每支旗桿價值港幣100元。

📌被告犯案:

於2022年10月2日凌晨,被告被拍攝到在案發地點用手將1面國旗和1面區旗從旗桿拉下,並將2支旗幟拋在地上。

被告的行為使2支旗桿彎曲,而2面旗幟則沒有損毀。民建聯希望被告賠償港幣200元。

📌警方調查:

於2022年10月7日,被告在街上被警員認出。被告在警員調查下指自己當時曾飲酒,故受酒精影響後對旗幟到感到煩厭,所以將其拔下,但否認自己曾踩踏和玷污國旗。

在警員調查下,他們在被告家中搜出涉案衣服,被告後來亦承認自己是犯案者,並進一步表示因酒後看見國旗飄揚,感煩厭所以拔下。

附錄2:辯方的求情簡要

首先,辯方認為被告的玷污行為只是將2面旗幟從旗桿拉下並拋在地上,事實上亦沒有造成損壞或污染,本案也不涉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的行為非如將國旗拋至河流、垃圾桶、或垃圾車,但同意被告的行為對國旗不敬;第二,被告犯案時附近人跡罕至,亦沒有車輛駛過;第三,被告是受酒精影響下犯案,並非有預謀行事;第四,被告是單獨行事。綜合前述四點,辯方認為法庭可以就本案採取低於監禁4個月的刑令。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良好的背景,認罪承擔責任,在警員調查案件時表現合作,現時亦願意就旗桿的損壞陪償港幣200元予民建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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