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以上四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A3:馮(25) 已還押逾三個月🔴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
各被告的辯方律師採納早前提交的書面求情陳詞;D2、D5代表律師指二人沒有案底,為最大求情因素,二人的求情信都由不同階層、不同單位的撰寫,各人都稱讚被告是上進、積極的人,請求法庭輕判,而第五被告現年24歲,望判入勞教中心。
判刑理由
本案的各被告響應網上社交平台在油尖旺進行「圍魏救趙」的行動。由呈堂片段可見,示威者在金馬倫道附近製作及擲汽油彈,亦有用手推車運送,同時有cctv 拍攝到有示威者跑向厚福街,而本案的被告均在厚福街的樓宇內和後巷被捕。
D3在第一審訊日改為認罪。
D1沒任何刑事紀錄。上司、同事為他撰寫求情信,指他在職時受同事愛戴,為人有愛心;而案情沒直接或實際證據指出D1參與暴力,此屬個別事件。大律師引楊嘉倫案,予法庭參考,以42-51個月為量刑起點。
D2、5均沒任何刑事紀錄。D2呈上四封求情信,指其品格良好,且熱心社會、關心時事,請求法庭輕判;D5呈上七封求情信,當中有父母、校長、老師等撰寫,並呈上了17張證書,顯示D5熱心公益,犯此案並不是為個人利益 。
D3沒任何刑事紀錄,在職期間繼續進修,亦有參加義務工作。除父母、姐姐撰寫求情信外,上司、老師亦稱讚被告勤奮上進,而朋友、同學亦指D3主動關心別人,其中一封由社工撰寫的求情信中指D3因本案而跟家人關係更密切,並稱希望將來在社區中心服務。沒直接或實際證據指出D3參與暴力行為,由於D3是理大畢業生,對母校有深厚感情,故希望精神上作出支持,其手套上染上的溶劑只是應當時有示威者的要求作傳遞,本人並沒擲汽油彈。大律師指此屬個別事件,D3熱愛社會,但用錯方法表達,對犯案有真誠悔意。
D4沒任何刑事紀錄,在中大畢業,後核重返校園修讀碩士課程。在本案中並非領導者,並沒有鼓吹 他人進行暴動行為,被拘捕的時間跟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的時間有一段距離,且沒攻擊性物品,只是基於其衣著作出定罪,故不能排除她只是在案發時間剛好到達現場。大律師請法庭考慮採納伍振豐 案39個月為量刑起點。
量刑考慮
法庭指處理時並不會考慮案件背後的政治因素。按梁天琦案中的基本判刑原則,暴力會破壞公眾秩序,法庭必須考慮案件的是否即時發生、參與人數、暴動程度、暴力範圍、時間長度、案件所造成的傷害、暴力威脅的嚴重性、暴力對公眾滋擾、犯案者的角色、犯案者有否其他罪行等。本案是發生在理大周邊一帶的暴動,案情不是最嚴重,但亦非輕微。
法官指出判刑對於被告的個人和家庭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打擊暴力行為。本案中的被告都良好品格,有部分被告有高學歷,故他對判刑感無奈,但同時指出五人選擇留在現場,至少鼓勵及支持示威者。部分被告曾接觸攻擊性武器,亦有部分人有暴動者的裝備。
關於D1
不爭的事實是有被告被捕時身處的樓宇遍佈攻擊性物品,即使他身上沒任何相關物品,但亦有意圖,是蓄意留在暴動現場。
關於D2、5
法官指二人有防毒面具、伸縮棒、手套等,而手套有高度易燃的溶劑。
關於D3
法官指被告在認罪後已同意案情,協助他人製作及運送汽油彈。
關於D4
案發時穿著深色衣物,身上有噴漆、鴨嘴帽、便利雨衣,亦有cctv拍攝到被告戴頭盔。法官指即使是急救員也可以是暴動者,否在場壯大聲勢,鼓勵暴動者。
法官指判刑時必須考慮被告具有共同目的而不考慮案發時的個人行為,故不接納辯方的求情。並指出湯偉雄案、鄧浩賢案,法庭已指出不單要就參與者當時的個人行為而判刑,而是在場支持他人作出暴動行為。法官指會作整體性評估,考慮到本案跟天文台道、金巴利道一帶的暴動有差別及距離,同意沒直接證據本案各被告是天文台道、金巴利道的示威者為同一批人,他們可能只是在加拿芬道及厚福街。不過,法庭不容忍針對警方的行為,企圖攻擊執法人員及防礙執法,這些都是加刑因素。如果跟從林偉權法官在伍振豐案的判刑是盲目跟從一致性,會過於寬大。
就本案而言,量刑為五十二個月,即四年四個月。
因全部被告沒刑事紀錄,且帶良好背景,故酌情扣除四個月。
第一被告:量刑起點為45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1個月。
第二被告:量刑起點為52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8個月。
第三被告:量刑起點為52個月,當中扣4個月,開審第一日認罪,扣百分之二十三刑期,最終判37個月。
第四被告:量刑起點為45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1個月。
第五被告:量刑起點為52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8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啟安法官
#判刑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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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吳美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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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的辯方律師採納早前提交的書面求情陳詞;D2、D5代表律師指二人沒有案底,為最大求情因素,二人的求情信都由不同階層、不同單位的撰寫,各人都稱讚被告是上進、積極的人,請求法庭輕判,而第五被告現年24歲,望判入勞教中心。
判刑理由
本案的各被告響應網上社交平台在油尖旺進行「圍魏救趙」的行動。由呈堂片段可見,示威者在金馬倫道附近製作及擲汽油彈,亦有用手推車運送,同時有cctv 拍攝到有示威者跑向厚福街,而本案的被告均在厚福街的樓宇內和後巷被捕。
D3在第一審訊日改為認罪。
D1沒任何刑事紀錄。上司、同事為他撰寫求情信,指他在職時受同事愛戴,為人有愛心;而案情沒直接或實際證據指出D1參與暴力,此屬個別事件。大律師引楊嘉倫案,予法庭參考,以42-51個月為量刑起點。
D2、5均沒任何刑事紀錄。D2呈上四封求情信,指其品格良好,且熱心社會、關心時事,請求法庭輕判;D5呈上七封求情信,當中有父母、校長、老師等撰寫,並呈上了17張證書,顯示D5熱心公益,犯此案並不是為個人利益 。
D3沒任何刑事紀錄,在職期間繼續進修,亦有參加義務工作。除父母、姐姐撰寫求情信外,上司、老師亦稱讚被告勤奮上進,而朋友、同學亦指D3主動關心別人,其中一封由社工撰寫的求情信中指D3因本案而跟家人關係更密切,並稱希望將來在社區中心服務。沒直接或實際證據指出D3參與暴力行為,由於D3是理大畢業生,對母校有深厚感情,故希望精神上作出支持,其手套上染上的溶劑只是應當時有示威者的要求作傳遞,本人並沒擲汽油彈。大律師指此屬個別事件,D3熱愛社會,但用錯方法表達,對犯案有真誠悔意。
D4沒任何刑事紀錄,在中大畢業,後核重返校園修讀碩士課程。在本案中並非領導者,並沒有鼓吹 他人進行暴動行為,被拘捕的時間跟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的時間有一段距離,且沒攻擊性物品,只是基於其衣著作出定罪,故不能排除她只是在案發時間剛好到達現場。大律師請法庭考慮採納伍振豐 案39個月為量刑起點。
量刑考慮
法庭指處理時並不會考慮案件背後的政治因素。按梁天琦案中的基本判刑原則,暴力會破壞公眾秩序,法庭必須考慮案件的是否即時發生、參與人數、暴動程度、暴力範圍、時間長度、案件所造成的傷害、暴力威脅的嚴重性、暴力對公眾滋擾、犯案者的角色、犯案者有否其他罪行等。本案是發生在理大周邊一帶的暴動,案情不是最嚴重,但亦非輕微。
法官指出判刑對於被告的個人和家庭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打擊暴力行為。本案中的被告都良好品格,有部分被告有高學歷,故他對判刑感無奈,但同時指出五人選擇留在現場,至少鼓勵及支持示威者。部分被告曾接觸攻擊性武器,亦有部分人有暴動者的裝備。
關於D1
不爭的事實是有被告被捕時身處的樓宇遍佈攻擊性物品,即使他身上沒任何相關物品,但亦有意圖,是蓄意留在暴動現場。
關於D2、5
法官指二人有防毒面具、伸縮棒、手套等,而手套有高度易燃的溶劑。
關於D3
法官指被告在認罪後已同意案情,協助他人製作及運送汽油彈。
關於D4
案發時穿著深色衣物,身上有噴漆、鴨嘴帽、便利雨衣,亦有cctv拍攝到被告戴頭盔。法官指即使是急救員也可以是暴動者,否在場壯大聲勢,鼓勵暴動者。
法官指判刑時必須考慮被告具有共同目的而不考慮案發時的個人行為,故不接納辯方的求情。並指出湯偉雄案、鄧浩賢案,法庭已指出不單要就參與者當時的個人行為而判刑,而是在場支持他人作出暴動行為。法官指會作整體性評估,考慮到本案跟天文台道、金巴利道一帶的暴動有差別及距離,同意沒直接證據本案各被告是天文台道、金巴利道的示威者為同一批人,他們可能只是在加拿芬道及厚福街。不過,法庭不容忍針對警方的行為,企圖攻擊執法人員及防礙執法,這些都是加刑因素。如果跟從林偉權法官在伍振豐案的判刑是盲目跟從一致性,會過於寬大。
就本案而言,量刑為五十二個月,即四年四個月。
因全部被告沒刑事紀錄,且帶良好背景,故酌情扣除四個月。
第一被告:量刑起點為45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1個月。
第二被告:量刑起點為52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8個月。
第三被告:量刑起點為52個月,當中扣4個月,開審第一日認罪,扣百分之二十三刑期,最終判37個月。
第四被告:量刑起點為45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1個月。
第五被告:量刑起點為52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8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09月0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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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梁,馮,梁,梁(20-44)🛑詹,梁,梁,梁已還押逾1個月;馮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直播台】A1詹(23) A4梁(44) 判處監禁41個月, A2 梁(24) A5 梁(20) 判處監禁48個月,A3馮(25) 判處監禁37個月。(郭啟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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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13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2個月 #裁決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直播台】所有被告罪名成立,須還押至9月10日判刑。(郭偉健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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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21) #答辯 (#0903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被告不認罪,案件押後至12月5日審訊。(施祖堯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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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劉(25-31) #新案件(##20220904柴灣 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保釋申請被拒,須還押至12月7日再訊。(王證瑜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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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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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梁,馮,梁,梁(20-44)🛑詹,梁,梁,梁已還押逾1個月;馮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直播台】A1詹(23) A4梁(44) 判處監禁41個月, A2 梁(24) A5 梁(20) 判處監禁48個月,A3馮(25) 判處監禁37個月。(郭啟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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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13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2個月 #裁決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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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21) #答辯 (#0903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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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21) #答辯 (#0903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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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13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2個月 #裁決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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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劉(25-31) #新案件(##20220904柴灣 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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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梁,馮,梁,梁(20-44)🛑詹,梁,梁,梁已還押逾1個月;馮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直播台】A1詹(23) A4梁(44) 判處監禁41個月, A2 梁(24) A5 梁(20) 判處監禁48個月,A3馮(25) 判處監禁37個月。(郭啟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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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13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2個月 #裁決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直播台】所有被告罪名成立,須還押至9月10日判刑。(郭偉健法官)
- - - - - - - - - - - - - - - -
👤譚(21) #答辯 (#0903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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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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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0月10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08]
[2022.10.09-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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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周,胡(20-21) 🔥#判刑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企圖搶劫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31) #審訊 [5/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江,黃,蕭,葉,黃,劉,李,呂(20-35)🛑江因另案還押中 #審訊 [1/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裁決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李(18)🛑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陳,譚,莫,羅健熙,鄧(22-70) #審訊 [8/20]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黎(18-25) #審訊 [1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18/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1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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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羅,馮,梁,崔,麥(18-35) #審訊 [1/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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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郭展昇,韓廷光,梁飛鵬,龐雋詩,林華嘉,莫志成,尹栢詩,陳守業(25-4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3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08]
[2022.10.09-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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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周,胡(20-21) 🔥#判刑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企圖搶劫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31) #審訊 [5/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江,黃,蕭,葉,黃,劉,李,呂(20-35)🛑江因另案還押中 #審訊 [1/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裁決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李(18)🛑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陳,譚,莫,羅健熙,鄧(22-70) #審訊 [8/20]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黎(18-25) #審訊 [1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18/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1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羅,馮,梁,崔,麥(18-35) #審訊 [1/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郭展昇,韓廷光,梁飛鵬,龐雋詩,林華嘉,莫志成,尹栢詩,陳守業(25-4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3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0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08]
[2022.10.09-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周,胡(20-21) 🔥#判刑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企圖搶劫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31) #審訊 [5/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江,黃,蕭,葉,黃,劉,李,呂(20-35)🛑江因另案還押中 #審訊 [1/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裁決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李(18)🛑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陳,譚,莫,羅健熙,鄧(22-70) #審訊 [8/20]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黎(18-25) #審訊 [1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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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詩麗法官
🕝14: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18/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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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豪裁判官
🕤09:30
👥羅,馮,梁,崔,麥(18-35) #審訊 [1/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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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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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裁決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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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黃,蕭,葉,黃,劉,李,呂(20-35)🛑江因另案還押中 #審訊 [1/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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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裁決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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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譚,莫,羅健熙,鄧(22-70) #審訊 [8/20]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黎(18-25) #審訊 [1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18/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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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1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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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裁決 #判刑 #求情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律政司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
📌裁決 ‼️全部罪成‼️
庭上只讀出新聞摘要,正式書面判決因有機會有手民之誤故今日不會在庭上派發,預計7天內重新檢視以免累贅地出幾項更正本。
本案共提出4項控罪,分別為(1)10名被供共同面對的「暴動罪」、(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4)D20「有意圖而縱火」。審訊中傳召19名證人、呈遞476套證物、及爭論2項議題,當中本案辯方皆認為本案各被告有可能是無辜的途人。
本案被告在凌晨2、3時走進暴動範圍唐樓的梯間、天台、天井躲避,一個不慎便會墮樓。
根據終審法院判詞,從出現至鼓勵的門檻不高,分別是事實與程度的問題,而被告管有示威裝備聚集一起會有累積效應。2019年11月18日網上呼籲群眾聚集,其後發生暴動至19日凌晨2時多。
D3、D4、D5、D8不可能在凌晨3時許經過,明顯是作為示威者在情急之下於梯間卸下裝備。假如他們真的是被困在示威者之中的無辜途人。更加應該立即逃跑。警察與暴徒,誰更可怕?
D3走往不是其住所的大廈,當時沒有口罩令下配戴口罩,明顯是逃避警方的拘捕及偵查;而明顯蓄意留守的人士並非無辜途人。
D4身上配以裝備,攜有粉紅色手套、生理鹽水、口罩等明顯是有備而來,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5有裝備,帶同寫有消退催淚煙導致咽喉痛的粉末沖劑,足夠顯示他非一般市民,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8是在附近唐樓天台的暗角被發現,一不小心就會墮樓。D8曾連同一批有裝備的黑衣人跑往加拿分道後折返。政府化驗師在其手套驗出有易燃汽體。上述足夠顯示非一般市民,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11明顯不是一般路人,在毫無合理疑點的驗證標準下,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12被發現的地點,必然是在暴動的地點蓄意留守,而在被發現時在身上搜出一個藍色打火機,明顯有意圖留守在暴動現場,而且佩戴的手套被驗出有易燃汽體。D13不但留守在現場,而且佩戴的手套接觸汽油彈。
D13揹背囊,有明顯路線圖,帶以望遠鏡監視警方行動,當時穿著裝備。被搜查時在褲袋發現黑口罩和生理鹽水。3段片段顯示D13行徑,是刻意留守現場,以壯大聲勢。
D18被發現時是與其他在厚福街縱火的人士在一起。至於辯方指「我有好多朋友喺理大...」的手機訊息有可能是黑客所為,法庭看不出手機有受到任何非法干擾。他不是剛巧路過的途人,而是懷着一股主觀熱血想要營救理大的人。D18不單只蓄意留守,而是實質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被制服時正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參與了暴動。
有關裁決理由書:
附件一(68頁):案件前因、地圖
附件二(78頁):各被告行徑
附件三(82頁):各被告被捕情況
附件四(85頁):各被告整體證據
附件五:D12特別事項裁決理由書
附件六:D18特別事項裁決理由書
附件七:暴動罪延伸閱讀
附件八:控方證據一覽
📌判刑
D20將連同全部罪成被告於10月22日上午09:30判刑。
📌求情
下午的跟進事項會是第一回合的減刑陳詞,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92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裁決 #判刑 #求情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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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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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
📌裁決 ‼️全部罪成‼️
庭上只讀出新聞摘要,正式書面判決因有機會有手民之誤故今日不會在庭上派發,預計7天內重新檢視以免累贅地出幾項更正本。
本案共提出4項控罪,分別為(1)10名被供共同面對的「暴動罪」、(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4)D20「有意圖而縱火」。審訊中傳召19名證人、呈遞476套證物、及爭論2項議題,當中本案辯方皆認為本案各被告有可能是無辜的途人。
本案被告在凌晨2、3時走進暴動範圍唐樓的梯間、天台、天井躲避,一個不慎便會墮樓。
根據終審法院判詞,從出現至鼓勵的門檻不高,分別是事實與程度的問題,而被告管有示威裝備聚集一起會有累積效應。2019年11月18日網上呼籲群眾聚集,其後發生暴動至19日凌晨2時多。
D3、D4、D5、D8不可能在凌晨3時許經過,明顯是作為示威者在情急之下於梯間卸下裝備。假如他們真的是被困在示威者之中的無辜途人。更加應該立即逃跑。警察與暴徒,誰更可怕?
D3走往不是其住所的大廈,當時沒有口罩令下配戴口罩,明顯是逃避警方的拘捕及偵查;而明顯蓄意留守的人士並非無辜途人。
D4身上配以裝備,攜有粉紅色手套、生理鹽水、口罩等明顯是有備而來,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5有裝備,帶同寫有消退催淚煙導致咽喉痛的粉末沖劑,足夠顯示他非一般市民,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8是在附近唐樓天台的暗角被發現,一不小心就會墮樓。D8曾連同一批有裝備的黑衣人跑往加拿分道後折返。政府化驗師在其手套驗出有易燃汽體。上述足夠顯示非一般市民,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11明顯不是一般路人,在毫無合理疑點的驗證標準下,是有備而來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
D12被發現的地點,必然是在暴動的地點蓄意留守,而在被發現時在身上搜出一個藍色打火機,明顯有意圖留守在暴動現場,而且佩戴的手套被驗出有易燃汽體。D13不但留守在現場,而且佩戴的手套接觸汽油彈。
D13揹背囊,有明顯路線圖,帶以望遠鏡監視警方行動,當時穿著裝備。被搜查時在褲袋發現黑口罩和生理鹽水。3段片段顯示D13行徑,是刻意留守現場,以壯大聲勢。
D18被發現時是與其他在厚福街縱火的人士在一起。至於辯方指「我有好多朋友喺理大...」的手機訊息有可能是黑客所為,法庭看不出手機有受到任何非法干擾。他不是剛巧路過的途人,而是懷着一股主觀熱血想要營救理大的人。D18不單只蓄意留守,而是實質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被制服時正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參與了暴動。
有關裁決理由書:
附件一(68頁):案件前因、地圖
附件二(78頁):各被告行徑
附件三(82頁):各被告被捕情況
附件四(85頁):各被告整體證據
附件五:D12特別事項裁決理由書
附件六:D18特別事項裁決理由書
附件七:暴動罪延伸閱讀
附件八:控方證據一覽
📌判刑
D20將連同全部罪成被告於10月22日上午09:30判刑。
📌求情
下午的跟進事項會是第一回合的減刑陳詞,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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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裁決 #判刑 #求情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裁決|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91
📌求情
[D3] 無計劃亦預謀去參與暴動,暴動時間都係80分鐘,無證據顯示D3係暴動嘅主謀,被捕時無反抗,建議參考DCCC1055/2020案採納39個月監禁。D3品格良好;極大程度同意案情,就其案情都是辯方主動與控方確認有關身份辨識的議題,使有關案情可以省卻。
[D12] 引述梁天琦案分析,案發前有完全與控罪不相關的罰款記錄,辯方指出抽起其65C。基礎與D3有分別,也以39個月監禁為起點,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超過4年。縱使D12花很多時間處理爭議,但是基於2條片段質素不佳而需花時處理,某程度上是彰顯公義,無玩弄程序。另外D12有同意控方部份案情,希望酌情扣減。
[D4] 沒有任何影片能拍攝D4,加上他一直合作,身上無攻擊性武器;故立場與D3一樣,建議參考DCCC1055/2020案採納39個月監禁。D4因案件已延遲3年而承受沉重壓力,期間一直有工作、晚間有遵守宵禁令,無自暴自棄。同意D3陳詞指被告同意大部份案情,省卻法庭時間。背景方面:現年31歲,單身,大專程度,現時只有兼職沒有長工,身體狀況無特別指示。
李官:確認D4不單只同意大部份案情,以無作瑣碎爭議,節省最多法庭時間。
[D5] (呈上剛準備的書面陳詞,交代個人背景) 引據梁天琦案原則,案發長度約80分鐘,實際上有衝擊的時間只有20分鐘。無實際證據證明D5有參與,甚至是無證據證明D5有參與暴力行為。身上沒有任何違禁品,連手套都沒有,有別本案D17,法庭採納邱大律師陳詞引以42個月,D5會採納DCCC1055/2020案39個月監禁。品格非常良好,相關文件會後補,D5並非審訊最多爭議,亦非大幅度挑戰控方案情。希望法庭能就此可酌情扣減。
[D8] (呈上書面陳詞交代個人背景) 無政治聯繫,當時純粹受社會氣氛影響,重犯機會接近零。D8同意大部分案情,好多片段拍攝到D8而辯方無辨認爭議。除咗蓄意留守外,法庭提到D8有手套上發現有有機溶劑,亦不爭議有關裁決。
[D11] 現年27歲,畢業於理工大學,現職工程師,與家人同住,無案底。有關蓄意留守,D11同意大部分案情、所有管有的物品,也同意是在天台被發現。無任何CCTV能見到D11,而控方亦無指稱D11有任何特別行為。整個案情無大爭議,希望法庭儘量扣減。另呈上3個案例,希望採納DCCC1055/2020案39個月監禁。
[D13] 現年24歲,與家人同住,父親10年前因病過世,現需背起供養家人的責任,現職註冊護士。本案挑戰範圍非常有限,希望法庭考慮品格、過往背景和審訊爭議事項,可以儘量輕判。案例也是採納學友陳詞,以DCCC1055/2020案39個月監禁為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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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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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 引述梁天琦案分析,案發前有完全與控罪不相關的罰款記錄,辯方指出抽起其65C。基礎與D3有分別,也以39個月監禁為起點,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超過4年。縱使D12花很多時間處理爭議,但是基於2條片段質素不佳而需花時處理,某程度上是彰顯公義,無玩弄程序。另外D12有同意控方部份案情,希望酌情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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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確認D4不單只同意大部份案情,以無作瑣碎爭議,節省最多法庭時間。
[D5] (呈上剛準備的書面陳詞,交代個人背景) 引據梁天琦案原則,案發長度約80分鐘,實際上有衝擊的時間只有20分鐘。無實際證據證明D5有參與,甚至是無證據證明D5有參與暴力行為。身上沒有任何違禁品,連手套都沒有,有別本案D17,法庭採納邱大律師陳詞引以42個月,D5會採納DCCC1055/2020案39個月監禁。品格非常良好,相關文件會後補,D5並非審訊最多爭議,亦非大幅度挑戰控方案情。希望法庭能就此可酌情扣減。
[D8] (呈上書面陳詞交代個人背景) 無政治聯繫,當時純粹受社會氣氛影響,重犯機會接近零。D8同意大部分案情,好多片段拍攝到D8而辯方無辨認爭議。除咗蓄意留守外,法庭提到D8有手套上發現有有機溶劑,亦不爭議有關裁決。
[D11] 現年27歲,畢業於理工大學,現職工程師,與家人同住,無案底。有關蓄意留守,D11同意大部分案情、所有管有的物品,也同意是在天台被發現。無任何CCTV能見到D11,而控方亦無指稱D11有任何特別行為。整個案情無大爭議,希望法庭儘量扣減。另呈上3個案例,希望採納DCCC1055/2020案39個月監禁。
[D13] 現年24歲,與家人同住,父親10年前因病過世,現需背起供養家人的責任,現職註冊護士。本案挑戰範圍非常有限,希望法庭考慮品格、過往背景和審訊爭議事項,可以儘量輕判。案例也是採納學友陳詞,以DCCC1055/2020案39個月監禁為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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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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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 引述梁天琦案分析,案發前有完全與控罪不相關的罰款記錄,辯方指出抽起其65C。基礎與D3有分別,也以39個月監禁為起點,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超過4年。縱使D12花很多時間處理爭議,但是基於2條片段質素不佳而需花時處理,某程度上是彰顯公義,無玩弄程序。另外D12有同意控方部份案情,希望酌情扣減。
[D4] 沒有任何影片能拍攝D4,加上他一直合作,身上無攻擊性武器;故立場與D3一樣,建議參考DCCC1055/2020案採納39個月監禁。D4因案件已延遲3年而承受沉重壓力,期間一直有工作、晚間有遵守宵禁令,無自暴自棄。同意D3陳詞指被告同意大部份案情,省卻法庭時間。背景方面:現年31歲,單身,大專程度,現時只有兼職沒有長工,身體狀況無特別指示。
李官:確認D4不單只同意大部份案情,以無作瑣碎爭議,節省最多法庭時間。
[D5] (呈上剛準備的書面陳詞,交代個人背景) 引據梁天琦案原則,案發長度約80分鐘,實際上有衝擊的時間只有20分鐘。無實際證據證明D5有參與,甚至是無證據證明D5有參與暴力行為。身上沒有任何違禁品,連手套都沒有,有別本案D17,法庭採納邱大律師陳詞引以42個月,D5會採納DCCC1055/2020案39個月監禁。品格非常良好,相關文件會後補,D5並非審訊最多爭議,亦非大幅度挑戰控方案情。希望法庭能就此可酌情扣減。
[D8] (呈上書面陳詞交代個人背景) 無政治聯繫,當時純粹受社會氣氛影響,重犯機會接近零。D8同意大部分案情,好多片段拍攝到D8而辯方無辨認爭議。除咗蓄意留守外,法庭提到D8有手套上發現有有機溶劑,亦不爭議有關裁決。
[D11] 現年27歲,畢業於理工大學,現職工程師,與家人同住,無案底。有關蓄意留守,D11同意大部分案情、所有管有的物品,也同意是在天台被發現。無任何CCTV能見到D11,而控方亦無指稱D11有任何特別行為。整個案情無大爭議,希望法庭儘量扣減。另呈上3個案例,希望採納DCCC1055/2020案39個月監禁。
[D13] 現年24歲,與家人同住,父親10年前因病過世,現需背起供養家人的責任,現職註冊護士。本案挑戰範圍非常有限,希望法庭考慮品格、過往背景和審訊爭議事項,可以儘量輕判。案例也是採納學友陳詞,以DCCC1055/2020案39個月監禁為起點。
[D18] (呈上文件交代個人背景) 簡單而言是家庭背景較複雜,詳細求情陳詞會與星期一存檔。就著案情,梁天琦案中的12項因素無異議。整體暴動環境無作盤問,節省法庭時間;唯一是與PW8有關拘捕和在身上撿取物品的證物鏈爭議。其他PW要不以65C處理,就是上庭以呈遞控方案情處理。證物鏈爭議屬法律爭議,希望法庭接納D8有節省法庭時間,同意學友提議嘅39個月作爲基本起點。
📌證物處理
無爭議,會按控方建議方式處理。
📌索取報告
無報告需要索取。判監無可避免,若DCCC1055/2020案無覆核則考慮39個月監禁上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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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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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無計劃亦預謀去參與暴動,暴動時間都係80分鐘,無證據顯示D3係暴動嘅主謀,被捕時無反抗,建議參考DCCC1055/2020案採納39個月監禁。D3品格良好;極大程度同意案情,就其案情都是辯方主動與控方確認有關身份辨識的議題,使有關案情可以省卻。
[D12] 引述梁天琦案分析,案發前有完全與控罪不相關的罰款記錄,辯方指出抽起其65C。基礎與D3有分別,也以39個月監禁為起點,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超過4年。縱使D12花很多時間處理爭議,但是基於2條片段質素不佳而需花時處理,某程度上是彰顯公義,無玩弄程序。另外D12有同意控方部份案情,希望酌情扣減。
[D4] 沒有任何影片能拍攝D4,加上他一直合作,身上無攻擊性武器;故立場與D3一樣,建議參考DCCC1055/2020案採納39個月監禁。D4因案件已延遲3年而承受沉重壓力,期間一直有工作、晚間有遵守宵禁令,無自暴自棄。同意D3陳詞指被告同意大部份案情,省卻法庭時間。背景方面:現年31歲,單身,大專程度,現時只有兼職沒有長工,身體狀況無特別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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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爭議,會按控方建議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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