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5荃灣 #判刑
D1:陳(21)
D2:岑(24)
D3:葉(23)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法律代表:
D2: #鄒學林大律師
----------------
📌求情:
🔸D1
就報告方面,報告表示D1因體能原因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D1呈上3份求情信,分別來自爸爸、媽媽及其就讀浸會大學的教授。求情信顯示父親長期在內地工作,所以D1需要親自照顧患病的母親,而大學教授對被告的學習表現有高度評價,亦指被告有良好品格,故希望盡量輕判,讓D1盡快可以照顧母親及重投學業。
🔸D3
就報告方面,報告表示D3適合進入勞教中心,但被告希望法庭判以監禁,因其有穩定工作,不適合進入以更新性質為主的勞教中心,僱主亦指D3有上進心,公司願意D3停薪留職,希望被告盡快完結案件重投工作,而且D3是家庭支柱,因此希望判以監禁讓D3盡快重投社會。另外,代表D1及D3的大律師指出,本案發生非法集結的時間短,而控方只是指控D1及D3有作出指罵的行為,不涉及其他更嚴重的行為,因此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D2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D2成長過程良好,雖然患有過度活躍症,但成長過程中沒有任何偏差行為,並在中學畢業有穩定工作,工作表現良好,僱主願意在案件結束後繼續聘請D2。另外,D2有穩定女朋友,計劃在案件後結婚,D2媽媽亦指D2經歷本案後變得更加成熟,有與家人討論人生規劃。而且D2爸爸因工傷失業,所以D2是家庭經濟支柱,雖因本案延遲結婚計劃,但家人繼續支持被告,被告亦會繼續貢獻社會。被告僱主亦指D2盡力貢獻公司,工作表現良好,工作期間未曾出現情緒問題,證明D2品格良好。D2女朋友亦指D2對自己不離不棄,十分包容,雖然女朋友有因學業出現情緒問題,但D2是女朋友的精神支柱,極力支持女朋友學業。總括而言,本案件已經發生三年,社會事件已經緩和,D2重犯機會極低,而且D2有穩定家庭及工作,並積極計劃進修,希望法庭輕判,讓D2重啟自己人生。
📌判刑理由
三名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案的非法集結參與人數約100人,規模不少,而且有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叫囂、投擲雜物等行為,亦有證人目擊D1及D3在示威者前方指罵警員,顯示二人積極參與非法集結,D2參與程度較D1及D3低,但身上有攜帶武器。三人均非領導者,非法集結的時間不長,只是歷時約1小時,而且無證據顯示有人受傷,無財物被損壞,因此本案並非同類型中最嚴重。D2所攜帶的雷射筆,屬於第4級別,即高功率,能夠使人受傷,但無證據顯示D2有使用。而各被告過往有良好品格,但案件性質嚴重,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
📌判刑
D1:
控罪1: 即時監禁5個月
因被告有良好品格,總刑期扣減1個月
總刑期: 4個月‼️
D2:
控罪1: 即時監禁5個月
控罪2: 即時監禁5個月
控罪2其中1個月與控罪1分期執行,因被告有良好品格,總刑期扣減1個月
總刑期: 5個月‼️
D3:
控罪1: 勞教中心‼️
D1及D3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保釋條件
-現金$20,000
-每日警署報到1次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必須獲法庭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0825荃灣 #判刑
D1:陳(21)
D2:岑(24)
D3:葉(23)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法律代表:
D2: #鄒學林大律師
----------------
📌求情:
🔸D1
就報告方面,報告表示D1因體能原因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D1呈上3份求情信,分別來自爸爸、媽媽及其就讀浸會大學的教授。求情信顯示父親長期在內地工作,所以D1需要親自照顧患病的母親,而大學教授對被告的學習表現有高度評價,亦指被告有良好品格,故希望盡量輕判,讓D1盡快可以照顧母親及重投學業。
🔸D3
就報告方面,報告表示D3適合進入勞教中心,但被告希望法庭判以監禁,因其有穩定工作,不適合進入以更新性質為主的勞教中心,僱主亦指D3有上進心,公司願意D3停薪留職,希望被告盡快完結案件重投工作,而且D3是家庭支柱,因此希望判以監禁讓D3盡快重投社會。另外,代表D1及D3的大律師指出,本案發生非法集結的時間短,而控方只是指控D1及D3有作出指罵的行為,不涉及其他更嚴重的行為,因此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D2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D2成長過程良好,雖然患有過度活躍症,但成長過程中沒有任何偏差行為,並在中學畢業有穩定工作,工作表現良好,僱主願意在案件結束後繼續聘請D2。另外,D2有穩定女朋友,計劃在案件後結婚,D2媽媽亦指D2經歷本案後變得更加成熟,有與家人討論人生規劃。而且D2爸爸因工傷失業,所以D2是家庭經濟支柱,雖因本案延遲結婚計劃,但家人繼續支持被告,被告亦會繼續貢獻社會。被告僱主亦指D2盡力貢獻公司,工作表現良好,工作期間未曾出現情緒問題,證明D2品格良好。D2女朋友亦指D2對自己不離不棄,十分包容,雖然女朋友有因學業出現情緒問題,但D2是女朋友的精神支柱,極力支持女朋友學業。總括而言,本案件已經發生三年,社會事件已經緩和,D2重犯機會極低,而且D2有穩定家庭及工作,並積極計劃進修,希望法庭輕判,讓D2重啟自己人生。
📌判刑理由
三名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案的非法集結參與人數約100人,規模不少,而且有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叫囂、投擲雜物等行為,亦有證人目擊D1及D3在示威者前方指罵警員,顯示二人積極參與非法集結,D2參與程度較D1及D3低,但身上有攜帶武器。三人均非領導者,非法集結的時間不長,只是歷時約1小時,而且無證據顯示有人受傷,無財物被損壞,因此本案並非同類型中最嚴重。D2所攜帶的雷射筆,屬於第4級別,即高功率,能夠使人受傷,但無證據顯示D2有使用。而各被告過往有良好品格,但案件性質嚴重,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
📌判刑
D1:
控罪1: 即時監禁5個月
因被告有良好品格,總刑期扣減1個月
總刑期: 4個月‼️
D2:
控罪1: 即時監禁5個月
控罪2: 即時監禁5個月
控罪2其中1個月與控罪1分期執行,因被告有良好品格,總刑期扣減1個月
總刑期: 5個月‼️
D3:
控罪1: 勞教中心‼️
D1及D3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保釋條件
-現金$20,000
-每日警署報到1次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必須獲法庭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較早前承認控罪(3)及(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D2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D3裁決理由:
D3早前已承認控罪(3), (4)。控罪(5)的爭議是被控管有的物品的擺放位置及情況, 及D3是否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控罪(6)的爭議是D3管有該物品是否有合理辯解。
D3職業是銷售手錶, 案發當日要上班。D3指當日警員, 即PW4搜屋手法粗暴, 將搜出認為有用的物品放在上格床, D3阻止PW4打開戰術背心的膠袋, 因而起了爭執。D3指平日睡在上格床, 上格床除了枕頭被舖就沒有其他物品, 其他物品是收藏在櫃桶及下格床不同的位置。D3自2013年有行山露營打war game的興趣, 社交媒體有war game照片, 家中還有十幾支氣槍。D3有淘寶的購買紀錄, 並指出於貪得意買濾罐作裝飾用。D3有去射擊場練習射紙靶的習慣。在2016年去新蒲崗打war game時原本的氣槍壞了, 所以買了本案中的左輪氣槍, 與D3平時慣用的不同, 因為該場地只有這款。此槍只有6發子彈, 其他朋友用的氣槍較多彈數, 因此被朋友笑, 所以印象深刻。因為這款手槍在war game中不好用, D3只用作到射擊場練習射紙靶之用。D3為此氣槍購買配件, 包括鋼珠及快速上彈器, 鋼珠用作加入膠彈裡, 因為膠彈比較輕, 加鋼珠較穩定, D3有在淘寶購買鋼珠的紀錄。D3平時在新蒲崗、紅磡、元朗、天水圍等射擊訓練場練靶, 直到2017/2018年左右無再經常練習。裝著氣槍和伸縮棍的黑色盒內有嗅鹽, 為急救用品,如果有人暈到可以用來聞, 有清醒作用, D3行山、露營、打war game時都會使用, 是在淘寶購買的。
D3於2016年購入雷射筆及濾鏡, 沒有單據所以不清楚是什麼日期購入, 加上濾鏡可以製造花紋, 當時用作射上天氹女朋友開心。D3有行山露營的習慣, 管有6把摺刀是因為覺得有用, 作行山露營煮食之用, 亦會因為外觀漂亮就買作收藏。他單獨行山到偏僻位置會用斧頭開路, 以及露營會用斧頭斬柴生火。D3有在颱風後用斧頭整理樹木的照片, 4把斧頭都有購買記錄。D3因為覺得漂亮而購買大刀, 買了之後沒有開過。匕首是父親的, 他沒有用過。
法庭認為P1, P2, P4和專家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D3的證供不可信不可靠。D3指會關門是因為害怕家人會拿刀等利器來玩而受傷, 可見他是一個有強烈安全意識的人。在購入雷射筆時是與護目鏡一套, 他應該理解雷射筆的危險性, 不應該沒有看過說明書上面雷射筆的安全警告。D3指因為欣賞造刀師傅及造工而購買大刀, 沒有打開過包裝, 法庭觀察過大刀的包裝, 有透明紙包裹, 包裹方式影響了觀賞刀的造工和刀紋, 此刀的售價是八百多元, 價錢並不便宜, 粗糙的包裹方式應不是由製造商造成, D3指沒有打開過包裝並不合理。而既然匕首是父親的, D3應放在一個安全的地方, 而不是放在工具箱可以任人取得的地方。
D3指在打war game的時候是不會用裝了鋼珠的膠彈, 因為會傷害到別人, 加鋼珠入膠彈是為了練習射擊準繩度。法庭認為射擊練習場有一定的規則, 鋼珠有機會傷害到人或破壞設施, 不可能允許D3使用裝入鋼珠的膠彈。D3表示買兩包鋼珠是因為最少一定要買這麼多, 但購買記錄沒有支持此說法。
D3曾指因為伸縮棍縮短困難, 需要用鎚才可以縮回, 所以不常用而收起, 又曾指因為危險而收起, 說法自相矛盾。嗅鹽是行山露營急救用, D3每個月都會行山一兩次, 嗅鹽應該是常用物品, 但卻放在黑色盒內而不是容易拿取的地方。D3指斧頭是行山使用, 而D3行山的習慣是2016/17年才開始, 但2014/15年已經買了3把斧頭。根據斧頭的大小和辯方指稱擺放位置的空間, 法庭不相信斧頭, 摺刀和銀色盒可以容納在辯方所指的位置。D3指收藏這些物品是因為擔心家人會拿出來玩而受傷, 但大刀和黑色盒都沒有收藏好, D3沒有整理物品的習慣, 黑色盒和大刀會因為在下格床尋找物品而翻找出來。
D3指當日是上班午膳外出, 但午膳時不應該攜帶無線通訊器具這類與工作無關的物品, 法庭不相信他是上班時午膳。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
辯方質疑警員不可能在1小時內完成搜屋, 但法庭認為警員是受過訓練, 發現物品的位置都是當眼的位置。辯方批評兩名警員的證供有矛盾, 因為房間細小, 不可能有兩人在房間內, 法庭認為DPC1242當時站在房門口的位置可以看到整個客廳, 雖然當日的工作是看守D3, 但也有搬運被搜出的證物。搜屋時D3是雙手被反鎖, 但警員認為如果D3會作出襲擊, 不一定是用手, 所以需要兩名警員看守。辯方指由一名女警搜查男被捕人士的做法不尋常, 因為可能會找出尷尬的物品。警員不同意, 指因為沒有人手所以安排女警搜查。法庭認為由男警員或女警員搜查被告房間沒有既定做法, 雖然理想是男警員搜查男被告, 女警員搜查女被告, 但要視乎人手及當時情況所需。至於警員承認因手民之誤錯寫大刀的位置在枱上面, 法庭認為證物多, 出現手民之誤並不稀奇, 只是細節上的差異, 不影響整體證供可靠性。
法庭認為事件是如控方案情所指的情況發生, D3是清楚這些物品的危險性仍管有這些物品。摺刀及斧頭刀鋒鋒利, 大刀被透明紙包住, 但刀尖鋒利, 可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雷射筆屬第四級雷射產品, 可對眼睛造成傷害, 亦可引起火警, 上面印有30000mW的字眼。如D3所述為氹女朋友而使用雷射筆, 理應知道該雷射筆會造成的傷害。專家證人吳家豪只有檢視伸縮棍的物料, 沒有與警棍比較, 但本案所涉的伸縮棍經法庭檢視, 物料堅硬, 向下揮就可以伸出, 可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D3家中有防毒面具, 濾罐, 頭盔, 生理鹽水, 已充電的無線電通訊器, 吻合參與公眾活動的人士的裝備。而除了匕首外各樣物品都位於D3房內枱面或上格床, 與其他物品分開, 盒也放在當眼位置, 方便被見到及提取。法庭認為D3有意圖在公眾活動中供自己或他人使用這些物品, 匕首擺放在客廳, 與其他涉案物品分開, 法庭不肯定D3是否有意圖使用匕首。而經專家證人黃金峰檢驗, 鋼珠可以供氣槍使用, 因此有關氣槍是控罪訂明的火器。辯方對案情不能提供任何合理解釋, 法庭可以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D3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傷害他人。
控方呈上D3過往的刑事定罪紀錄, 證物處理表已供辯方考慮。D3有一次不類同的定罪紀錄。其他被告沒有案底。
D1求情沒有補充, 採納書面陳詞。D2法律代表指今日不會到庭, 求情補充會留待判刑當日。D4代表呈上陳詞, 案例, 由老師, 家人撰寫的求情信, 以及工作中得到的認同。D4與家人同住, 在內地出生, 幼年來港, 高級文憑畢業, 在學時熱衷參與服務及活動, 現時大部分工作收入都用作支持家庭, 有良好品格, 與這次犯案不符。雖然D4並非審前覆核前認罪, 但如果控方在一開始已提供檢驗報告, D4的答辯意向可能會有不同, 所以希望法庭給予三分一扣減, 控方對此沒有反對。D4曾對控方提供協助, 而且當日遊行本身開始時是有不反對通知書, 是合法遊行, 而涉案裝置沒有設置過已被警方破案。D4的電話內沒有telegram, 此事件在20200101之前已在telegram有醞釀工作, 但D4與D1及D2沒有任何聯絡, D4代表希望可以維持保釋及索取開放式的報告, 包括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D3對證物列表沒有反對。因為匕首與案無關, 可以歸還, 電話除了sim卡外不會充公。求情陳詞會留待下次。
案件押後至11月2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全部被告需要還押, 如有求情需於11月18日前呈交給東區裁判法院。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較早前承認控罪(3)及(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D2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D3裁決理由:
D3早前已承認控罪(3), (4)。控罪(5)的爭議是被控管有的物品的擺放位置及情況, 及D3是否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控罪(6)的爭議是D3管有該物品是否有合理辯解。
D3職業是銷售手錶, 案發當日要上班。D3指當日警員, 即PW4搜屋手法粗暴, 將搜出認為有用的物品放在上格床, D3阻止PW4打開戰術背心的膠袋, 因而起了爭執。D3指平日睡在上格床, 上格床除了枕頭被舖就沒有其他物品, 其他物品是收藏在櫃桶及下格床不同的位置。D3自2013年有行山露營打war game的興趣, 社交媒體有war game照片, 家中還有十幾支氣槍。D3有淘寶的購買紀錄, 並指出於貪得意買濾罐作裝飾用。D3有去射擊場練習射紙靶的習慣。在2016年去新蒲崗打war game時原本的氣槍壞了, 所以買了本案中的左輪氣槍, 與D3平時慣用的不同, 因為該場地只有這款。此槍只有6發子彈, 其他朋友用的氣槍較多彈數, 因此被朋友笑, 所以印象深刻。因為這款手槍在war game中不好用, D3只用作到射擊場練習射紙靶之用。D3為此氣槍購買配件, 包括鋼珠及快速上彈器, 鋼珠用作加入膠彈裡, 因為膠彈比較輕, 加鋼珠較穩定, D3有在淘寶購買鋼珠的紀錄。D3平時在新蒲崗、紅磡、元朗、天水圍等射擊訓練場練靶, 直到2017/2018年左右無再經常練習。裝著氣槍和伸縮棍的黑色盒內有嗅鹽, 為急救用品,如果有人暈到可以用來聞, 有清醒作用, D3行山、露營、打war game時都會使用, 是在淘寶購買的。
D3於2016年購入雷射筆及濾鏡, 沒有單據所以不清楚是什麼日期購入, 加上濾鏡可以製造花紋, 當時用作射上天氹女朋友開心。D3有行山露營的習慣, 管有6把摺刀是因為覺得有用, 作行山露營煮食之用, 亦會因為外觀漂亮就買作收藏。他單獨行山到偏僻位置會用斧頭開路, 以及露營會用斧頭斬柴生火。D3有在颱風後用斧頭整理樹木的照片, 4把斧頭都有購買記錄。D3因為覺得漂亮而購買大刀, 買了之後沒有開過。匕首是父親的, 他沒有用過。
法庭認為P1, P2, P4和專家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D3的證供不可信不可靠。D3指會關門是因為害怕家人會拿刀等利器來玩而受傷, 可見他是一個有強烈安全意識的人。在購入雷射筆時是與護目鏡一套, 他應該理解雷射筆的危險性, 不應該沒有看過說明書上面雷射筆的安全警告。D3指因為欣賞造刀師傅及造工而購買大刀, 沒有打開過包裝, 法庭觀察過大刀的包裝, 有透明紙包裹, 包裹方式影響了觀賞刀的造工和刀紋, 此刀的售價是八百多元, 價錢並不便宜, 粗糙的包裹方式應不是由製造商造成, D3指沒有打開過包裝並不合理。而既然匕首是父親的, D3應放在一個安全的地方, 而不是放在工具箱可以任人取得的地方。
D3指在打war game的時候是不會用裝了鋼珠的膠彈, 因為會傷害到別人, 加鋼珠入膠彈是為了練習射擊準繩度。法庭認為射擊練習場有一定的規則, 鋼珠有機會傷害到人或破壞設施, 不可能允許D3使用裝入鋼珠的膠彈。D3表示買兩包鋼珠是因為最少一定要買這麼多, 但購買記錄沒有支持此說法。
D3曾指因為伸縮棍縮短困難, 需要用鎚才可以縮回, 所以不常用而收起, 又曾指因為危險而收起, 說法自相矛盾。嗅鹽是行山露營急救用, D3每個月都會行山一兩次, 嗅鹽應該是常用物品, 但卻放在黑色盒內而不是容易拿取的地方。D3指斧頭是行山使用, 而D3行山的習慣是2016/17年才開始, 但2014/15年已經買了3把斧頭。根據斧頭的大小和辯方指稱擺放位置的空間, 法庭不相信斧頭, 摺刀和銀色盒可以容納在辯方所指的位置。D3指收藏這些物品是因為擔心家人會拿出來玩而受傷, 但大刀和黑色盒都沒有收藏好, D3沒有整理物品的習慣, 黑色盒和大刀會因為在下格床尋找物品而翻找出來。
D3指當日是上班午膳外出, 但午膳時不應該攜帶無線通訊器具這類與工作無關的物品, 法庭不相信他是上班時午膳。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
辯方質疑警員不可能在1小時內完成搜屋, 但法庭認為警員是受過訓練, 發現物品的位置都是當眼的位置。辯方批評兩名警員的證供有矛盾, 因為房間細小, 不可能有兩人在房間內, 法庭認為DPC1242當時站在房門口的位置可以看到整個客廳, 雖然當日的工作是看守D3, 但也有搬運被搜出的證物。搜屋時D3是雙手被反鎖, 但警員認為如果D3會作出襲擊, 不一定是用手, 所以需要兩名警員看守。辯方指由一名女警搜查男被捕人士的做法不尋常, 因為可能會找出尷尬的物品。警員不同意, 指因為沒有人手所以安排女警搜查。法庭認為由男警員或女警員搜查被告房間沒有既定做法, 雖然理想是男警員搜查男被告, 女警員搜查女被告, 但要視乎人手及當時情況所需。至於警員承認因手民之誤錯寫大刀的位置在枱上面, 法庭認為證物多, 出現手民之誤並不稀奇, 只是細節上的差異, 不影響整體證供可靠性。
法庭認為事件是如控方案情所指的情況發生, D3是清楚這些物品的危險性仍管有這些物品。摺刀及斧頭刀鋒鋒利, 大刀被透明紙包住, 但刀尖鋒利, 可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雷射筆屬第四級雷射產品, 可對眼睛造成傷害, 亦可引起火警, 上面印有30000mW的字眼。如D3所述為氹女朋友而使用雷射筆, 理應知道該雷射筆會造成的傷害。專家證人吳家豪只有檢視伸縮棍的物料, 沒有與警棍比較, 但本案所涉的伸縮棍經法庭檢視, 物料堅硬, 向下揮就可以伸出, 可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D3家中有防毒面具, 濾罐, 頭盔, 生理鹽水, 已充電的無線電通訊器, 吻合參與公眾活動的人士的裝備。而除了匕首外各樣物品都位於D3房內枱面或上格床, 與其他物品分開, 盒也放在當眼位置, 方便被見到及提取。法庭認為D3有意圖在公眾活動中供自己或他人使用這些物品, 匕首擺放在客廳, 與其他涉案物品分開, 法庭不肯定D3是否有意圖使用匕首。而經專家證人黃金峰檢驗, 鋼珠可以供氣槍使用, 因此有關氣槍是控罪訂明的火器。辯方對案情不能提供任何合理解釋, 法庭可以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D3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傷害他人。
控方呈上D3過往的刑事定罪紀錄, 證物處理表已供辯方考慮。D3有一次不類同的定罪紀錄。其他被告沒有案底。
D1求情沒有補充, 採納書面陳詞。D2法律代表指今日不會到庭, 求情補充會留待判刑當日。D4代表呈上陳詞, 案例, 由老師, 家人撰寫的求情信, 以及工作中得到的認同。D4與家人同住, 在內地出生, 幼年來港, 高級文憑畢業, 在學時熱衷參與服務及活動, 現時大部分工作收入都用作支持家庭, 有良好品格, 與這次犯案不符。雖然D4並非審前覆核前認罪, 但如果控方在一開始已提供檢驗報告, D4的答辯意向可能會有不同, 所以希望法庭給予三分一扣減, 控方對此沒有反對。D4曾對控方提供協助, 而且當日遊行本身開始時是有不反對通知書, 是合法遊行, 而涉案裝置沒有設置過已被警方破案。D4的電話內沒有telegram, 此事件在20200101之前已在telegram有醞釀工作, 但D4與D1及D2沒有任何聯絡, D4代表希望可以維持保釋及索取開放式的報告, 包括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D3對證物列表沒有反對。因為匕首與案無關, 可以歸還, 電話除了sim卡外不會充公。求情陳詞會留待下次。
案件押後至11月2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全部被告需要還押, 如有求情需於11月18日前呈交給東區裁判法院。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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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判刑
D1:陳(69)
D2:余(60)
D3:繆(34)
D4:甄(31)
🛑各被告已還押20日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速報:
D1、D2:5個月監禁
D3:15個月監禁
D4:12個星期監禁
詳情後補
—————————
背景報告已向D1解釋,書面求情陳詞早前已呈交法庭,希望法庭考慮D1年紀、身體情況,可以緩刑方式處理。
背景報告已向D2解釋,只有字眼上翻譯問題需要澄清,D2是想將即時新聞內容公佈出去,而非社交媒體訊息。D2的背景報告正面,是個顧家、認真工作的人,在還押期間已有反省。
背景報告已向D3解釋,D3明白並同意。D3在完整家庭成長,因一時衝動及不了解後果而犯案,承諾以後不會再管有相關物品。4項控罪是同一事件, 希望可以同期執行。劉綺雲認為事件是一樣,但行為是不一樣。
背景報告正面,D4同意內容,對自己做錯的事有反省。D4是有承擔的人,有照顧家人及盡力工作,沒有不良習慣,生活簡單正面。劉綺雲表示背景報告講到D4什麼也不知道,設置什麼也不知,與其答辯不相符。之前D4代表在庭上的求情方向只是D4沒有參與討論,只透過與D3的關係,參與程度低。劉綺雲指如果是這樣,D4代表需要取指示澄清,休庭半小時。
D4代表索取指示後稱,實質上有關裝置擺上D4家及裝嵌都是D3進行。她有問過是什麼,亦知道是用作廣播,但對實質運作不知情。D4有家人支持,而且有協助控方,希望以非監禁式刑罰處理。如判處監禁,希望有50%扣減或緩刑,讓D4盡快與家人團聚。D4現已被還押20日,希望可以判3個月以下的監禁,將來可以洗底。
法庭已考慮控罪、案情、求情文件,現不重覆已承認的案情及裁決理由。
D1初犯,現年71歲,為退休人士,與家人同住。因健康問題需要到醫院覆診,亦有家人患病,為照顧者,生活依靠長者生活津貼及積蓄。D1是無線電愛好者,熱心公益,獲家人及朋友撰寫求情信。
D2現年62歲,為退休人士,曾任電訊行業,與家人同住。案發後D2受起底及人身攻擊影響,受到很大壓力,對家人感到內疚。家人,朋友及前同事都有為其撰寫求情信。
D3有一項與本案不類同的刑事記錄。曾任護眼中心的銷售員,現已辭退工作照顧患病家人,D3是家庭經濟支柱,被捕後亦令父母擔心,感到十分後悔,希望法庭輕判,可以照顧家人。
D4初犯,現年33歲,與家人同住,在國內出生,來港居住及接受教育,讀書時熱衷服務及課外活動。現將大部分工作收入用作支持家人,認罪後協助控方指控D3。
辯方求情方向與背景報告大致相同,D3的刑事記錄不會給予比重。辯方呈上的案例與本案案情有分別。有關廣播裝置可以正常運作,D4的住所如廣播室般運作,把語音訊息廣播至本港大部分範圍。法庭認為D2所說只是因為想提供訊息給市民安全疏散,避開衝突,提供實時急救訊息給義務急救員,與他轉發的tg訊息不同。有關訊息提及不要再向前、企散啲等等,顯然不是提供訊息給當日遊行的市民安全疏散。警方會為遊行作出相應措施,無須以無線電傳送系統發放訊息。D2發放訊息給遊行人士及義務急救員,應預期會有人轉發給行為激烈的人士,令情況更複雜。而且廣播範圍包括港島及九龍大部分地區,以相關無線電系統可覆蓋的規模之大,明顯是發放警方部署等資料給激進示威者。
D1及D3於tg內的商討顯示與D2理念相同,D1、D2及D3的刑責相約,D4容許D3在她房間設立有關裝置,參與程度較低,較為被動。法庭認為本案最後沒有導致暴力事件實屬僥倖,潛在風險相當嚴重及廣泛,阻嚇性刑罰是必須。
就控罪4,量刑起點10.5個月,適用於D1-D3,認罪扣減三分一至7個月監禁。因D4於案中角色,以22個星期為起點,認罪及協助控方,給予整體扣減45%,總刑期為12個星期。D1及D2求情指受到案件延誤及起底影響,給予各一個月扣減。D1及D2年紀大才首次犯事,另扣減一個月。至於D1及D2個別身體狀況會由懲教署提供合適醫療。
D3方面,就控罪3以12個半星期為起點,認罪扣減五分一至10個星期,因性質相同,控罪3及4同期執行。控罪5考慮D3有傷人意圖,以12個月監禁為起點,控罪6同以12個月為起點,因物品被搜出的情況,控罪5及6同期執行。控罪3, 4及控罪5, 6性質不同,可分期執行, 但考慮到整體刑期長度, 控罪5, 6當中3個月與控罪3, 4同期執行。因案件受到延誤而引起的壓力,法庭認為是由於D3行使其權利經審訊定罪引致,不會給予扣減。因家人病情扣減2個月,總刑期為15個月監禁。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判刑
D1:陳(69)
D2:余(60)
D3:繆(34)
D4:甄(31)
🛑各被告已還押20日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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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D2:5個月監禁
D3:15個月監禁
D4:12個星期監禁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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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報告已向D1解釋,書面求情陳詞早前已呈交法庭,希望法庭考慮D1年紀、身體情況,可以緩刑方式處理。
背景報告已向D2解釋,只有字眼上翻譯問題需要澄清,D2是想將即時新聞內容公佈出去,而非社交媒體訊息。D2的背景報告正面,是個顧家、認真工作的人,在還押期間已有反省。
背景報告已向D3解釋,D3明白並同意。D3在完整家庭成長,因一時衝動及不了解後果而犯案,承諾以後不會再管有相關物品。4項控罪是同一事件, 希望可以同期執行。劉綺雲認為事件是一樣,但行為是不一樣。
背景報告正面,D4同意內容,對自己做錯的事有反省。D4是有承擔的人,有照顧家人及盡力工作,沒有不良習慣,生活簡單正面。劉綺雲表示背景報告講到D4什麼也不知道,設置什麼也不知,與其答辯不相符。之前D4代表在庭上的求情方向只是D4沒有參與討論,只透過與D3的關係,參與程度低。劉綺雲指如果是這樣,D4代表需要取指示澄清,休庭半小時。
D4代表索取指示後稱,實質上有關裝置擺上D4家及裝嵌都是D3進行。她有問過是什麼,亦知道是用作廣播,但對實質運作不知情。D4有家人支持,而且有協助控方,希望以非監禁式刑罰處理。如判處監禁,希望有50%扣減或緩刑,讓D4盡快與家人團聚。D4現已被還押20日,希望可以判3個月以下的監禁,將來可以洗底。
法庭已考慮控罪、案情、求情文件,現不重覆已承認的案情及裁決理由。
D1初犯,現年71歲,為退休人士,與家人同住。因健康問題需要到醫院覆診,亦有家人患病,為照顧者,生活依靠長者生活津貼及積蓄。D1是無線電愛好者,熱心公益,獲家人及朋友撰寫求情信。
D2現年62歲,為退休人士,曾任電訊行業,與家人同住。案發後D2受起底及人身攻擊影響,受到很大壓力,對家人感到內疚。家人,朋友及前同事都有為其撰寫求情信。
D3有一項與本案不類同的刑事記錄。曾任護眼中心的銷售員,現已辭退工作照顧患病家人,D3是家庭經濟支柱,被捕後亦令父母擔心,感到十分後悔,希望法庭輕判,可以照顧家人。
D4初犯,現年33歲,與家人同住,在國內出生,來港居住及接受教育,讀書時熱衷服務及課外活動。現將大部分工作收入用作支持家人,認罪後協助控方指控D3。
辯方求情方向與背景報告大致相同,D3的刑事記錄不會給予比重。辯方呈上的案例與本案案情有分別。有關廣播裝置可以正常運作,D4的住所如廣播室般運作,把語音訊息廣播至本港大部分範圍。法庭認為D2所說只是因為想提供訊息給市民安全疏散,避開衝突,提供實時急救訊息給義務急救員,與他轉發的tg訊息不同。有關訊息提及不要再向前、企散啲等等,顯然不是提供訊息給當日遊行的市民安全疏散。警方會為遊行作出相應措施,無須以無線電傳送系統發放訊息。D2發放訊息給遊行人士及義務急救員,應預期會有人轉發給行為激烈的人士,令情況更複雜。而且廣播範圍包括港島及九龍大部分地區,以相關無線電系統可覆蓋的規模之大,明顯是發放警方部署等資料給激進示威者。
D1及D3於tg內的商討顯示與D2理念相同,D1、D2及D3的刑責相約,D4容許D3在她房間設立有關裝置,參與程度較低,較為被動。法庭認為本案最後沒有導致暴力事件實屬僥倖,潛在風險相當嚴重及廣泛,阻嚇性刑罰是必須。
就控罪4,量刑起點10.5個月,適用於D1-D3,認罪扣減三分一至7個月監禁。因D4於案中角色,以22個星期為起點,認罪及協助控方,給予整體扣減45%,總刑期為12個星期。D1及D2求情指受到案件延誤及起底影響,給予各一個月扣減。D1及D2年紀大才首次犯事,另扣減一個月。至於D1及D2個別身體狀況會由懲教署提供合適醫療。
D3方面,就控罪3以12個半星期為起點,認罪扣減五分一至10個星期,因性質相同,控罪3及4同期執行。控罪5考慮D3有傷人意圖,以12個月監禁為起點,控罪6同以12個月為起點,因物品被搜出的情況,控罪5及6同期執行。控罪3, 4及控罪5, 6性質不同,可分期執行, 但考慮到整體刑期長度, 控罪5, 6當中3個月與控罪3, 4同期執行。因案件受到延誤而引起的壓力,法庭認為是由於D3行使其權利經審訊定罪引致,不會給予扣減。因家人病情扣減2個月,總刑期為15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3/5]
#0914牛頭角
D1:劉(27)
D2:萬2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支行山杖。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D2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 - - - - - - - - - - - - - -
D1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D2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下午:
控方傳召4392警長李華明(音)PW6作供,當日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當日拘捕D1
控方主問及D1盤問完畢,D2代表下星期將會盤問PW6
[4:43]今天完畢
案件柙後至12月12日早上上9:30續審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3/5]
#0914牛頭角
D1:劉(27)
D2:萬2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支行山杖。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D2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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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D2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下午:
控方傳召4392警長李華明(音)PW6作供,當日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當日拘捕D1
控方主問及D1盤問完畢,D2代表下星期將會盤問PW6
[4:43]今天完畢
案件柙後至12月12日早上上9:3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3/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
0940開庭
⏺讀出關於D2承認事實(P34)
⁃ 被捕時間、地點及當時衣著
⁃ 1807-1819時於將軍澳警署內被搜身及檢取證物,辯方不爭議P15-24證物連鎖性
⁃ 警員15557負責錄取警誡口供
⁃ 證物相片真確
⁃ 彩頤居閉路電視片段P26內容沒有被干擾,畫面時間為實時
⏺傳召PW4 警署警長16411 鄺健龍(音)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二隊
🔹控方主問
PW4案發當日1300時開始當值,接受上級訓示,當天其職務為署理督察,擔任小隊副指揮,協助上司高級督察鄺志文帶領防暴隊(全屬衝鋒隊隊員),連同自己共45人。1503時他收到總區指揮中心指示,到淘大花園第二期處理「一宗有一百人打交嘅事件」。1507時到達牛頭角道東行線淘大花園商場外,PW4訓示第四縱隊8名同事守衛車隊,其餘隊員進入商場處理事件。
PW4到場所見,商場外已企滿好多人,商場內同樣充滿人,成個商場好嘈,有人唱國歌,有人用粗口叫罵,但他沒有理會,與上司率領防暴隊上一樓,因收到指示一樓有人打交。一樓一樣企滿人、好嘈,當時同時有幾件事件發生--最後在3單事件中分別因冇帶身份證、非法禁錮及毆打他人致造成實際傷害作出了拘捕。
有兩名男子在PW4附近,告知他一樓L18-19位置有人打警察,但他當時沒理會,因為認為對方只想分散注意力、干擾警方。其中一名男子繼續描述一高瘦白衫男子被打,PW4此時發現上司鄺高級督察唔見咗,於是帶下屬去調查,去到見到鄺同便裝警長3870正在制服一男子,最後有成功制服,現場人士叫囂、掟嘢。當時位置是商場一樓中庭。
為免被搶犯,PW4訓示隊員採取all-round defence,包圍住鄺、警長和被制服男子。啲人冇理警方行動,仲跑來跑去,有人著黑衫、戴口罩、孭背囊、攞遮但冇揮動。PW4曾兩度使用擴音器警告人要和平散去,仍不被理會,到1517時發出第三次警告:「呢個係非法集結,請大家和平散去,否則作出拘捕。」同一句講咗兩次。他決定發出第三次警告的原因是當時情況混亂,連襲擊鄺的證物雨傘都已被搶走,他亦見到鄺有幾處擦傷,甚至T恤都被扯爛;被捕男子也在反抗。PW4要安排同事協助鄺及警長,保護他們離開。
依然沒有人理會PW4的警告。之後警方一行人帶同被捕人離開中庭,返回L18-19商舖位置。PW4從通訊機得知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都有到淘大執勤,但沒有記錄時間。他安排好同事處理完前述3事件後,1530時帶同幾名被捕人士離開淘大商場,上警車等候指揮中心指示,稍後獲告知將被捕人帶到將軍澳警署。
PW4在商場的時候,望到一樓、二樓全部都係人,估計總共有3000-5000人。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傳召PW5 警署警長53293 李豪(音)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
🔸辯方盤問
(證人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午休至15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3/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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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開庭
⏺讀出關於D2承認事實(P34)
⁃ 被捕時間、地點及當時衣著
⁃ 1807-1819時於將軍澳警署內被搜身及檢取證物,辯方不爭議P15-24證物連鎖性
⁃ 警員15557負責錄取警誡口供
⁃ 證物相片真確
⁃ 彩頤居閉路電視片段P26內容沒有被干擾,畫面時間為實時
⏺傳召PW4 警署警長16411 鄺健龍(音)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二隊
🔹控方主問
PW4案發當日1300時開始當值,接受上級訓示,當天其職務為署理督察,擔任小隊副指揮,協助上司高級督察鄺志文帶領防暴隊(全屬衝鋒隊隊員),連同自己共45人。1503時他收到總區指揮中心指示,到淘大花園第二期處理「一宗有一百人打交嘅事件」。1507時到達牛頭角道東行線淘大花園商場外,PW4訓示第四縱隊8名同事守衛車隊,其餘隊員進入商場處理事件。
PW4到場所見,商場外已企滿好多人,商場內同樣充滿人,成個商場好嘈,有人唱國歌,有人用粗口叫罵,但他沒有理會,與上司率領防暴隊上一樓,因收到指示一樓有人打交。一樓一樣企滿人、好嘈,當時同時有幾件事件發生--最後在3單事件中分別因冇帶身份證、非法禁錮及毆打他人致造成實際傷害作出了拘捕。
有兩名男子在PW4附近,告知他一樓L18-19位置有人打警察,但他當時沒理會,因為認為對方只想分散注意力、干擾警方。其中一名男子繼續描述一高瘦白衫男子被打,PW4此時發現上司鄺高級督察唔見咗,於是帶下屬去調查,去到見到鄺同便裝警長3870正在制服一男子,最後有成功制服,現場人士叫囂、掟嘢。當時位置是商場一樓中庭。
為免被搶犯,PW4訓示隊員採取all-round defence,包圍住鄺、警長和被制服男子。啲人冇理警方行動,仲跑來跑去,有人著黑衫、戴口罩、孭背囊、攞遮但冇揮動。PW4曾兩度使用擴音器警告人要和平散去,仍不被理會,到1517時發出第三次警告:「呢個係非法集結,請大家和平散去,否則作出拘捕。」同一句講咗兩次。他決定發出第三次警告的原因是當時情況混亂,連襲擊鄺的證物雨傘都已被搶走,他亦見到鄺有幾處擦傷,甚至T恤都被扯爛;被捕男子也在反抗。PW4要安排同事協助鄺及警長,保護他們離開。
依然沒有人理會PW4的警告。之後警方一行人帶同被捕人離開中庭,返回L18-19商舖位置。PW4從通訊機得知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都有到淘大執勤,但沒有記錄時間。他安排好同事處理完前述3事件後,1530時帶同幾名被捕人士離開淘大商場,上警車等候指揮中心指示,稍後獲告知將被捕人帶到將軍澳警署。
PW4在商場的時候,望到一樓、二樓全部都係人,估計總共有3000-5000人。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傳召PW5 警署警長53293 李豪(音)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
🔸辯方盤問
(證人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午休至15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3/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
1520開庭
⏺傳召PW6 警署警長4392 李華明(音)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
PW6於案發當日1300時開始當值,1515時接受訓示,小隊陳姓督察通知淘大花園商場有非法集結,需要前去支援衝鋒隊第二隊。1517時PW6知道第二隊於現場已發出非法集結警告,他和第一隊於1522時到達牛頭角道候命,1524時落車從牛頭角道進入淘大商場中庭,見到有人著黑衫黑褲,有人叫囂、掟雜物,距離G106號舖約15米外有20-30人聚集,當中部分人著黑衫黑褲、戴口罩蒙面、揮動遮或棍狀物體,並向警員叫囂,亦有雷射光射向警員。他有理由相信這批人與前述非法集結有關,遂上前截查。
這批人見到警員走近立即往商場外馬路跑走。馬路轉左向牛頭角道,轉右往彩頤居,PW6與隊員追往彩頤居方向,去到彩頤居外見到有黑衣人聚集和叫囂,他遂拔出警棍,隨後在包括警長53593在內的同事協助下,於彩頤居A座對出欄杆內的行人路截停5名正迎面逃跑的男子,當中包括D1。反方向跑走的D2則被PW6的隊員截停。截停6人後,PW6指示6人除口罩及出示身份證,並由警員15907進行快速搜查,以查看是否有傷害性物品。
截停期間現場仍有好多人圍住警員叫囂、掟雜物和照射雷射光;PW6留意到彩頤居外欄杆內的行人路地上有4把不知屬誰的黑色長傘。由於當時現場人手不足,他要求增援。
15907負責向被截停的6人搜查及問他們當時在該處出現目的,6人皆表示不是住淘大花園或彩頤居,而且互不相識,但拒絕透露其他資料。PW6有理由相信6人有份參與淘大商場非法集結,遂於1545時在彩頤居A座外斜路行人路上以「非法集結」罪名向包括D1、D2在內的6名男子宣布拘捕。
🎥彩頤居閉路電視12號鏡頭片段P26 (畫面時間=實時)
15:26:16:PW6指認出自己在畫面最上方中間位置
15:27:00-15:27:31:6名男子已被警員控制住
宣布拘捕後,PW6指派警員一對一看管各被捕人。
🔸辯方盤問
(未完,詳情後補)
-PW6作供未完,下周一續-
⏺案件管理
本案原定審期只剩一天,若然控方代表12月16日未能安排空檔,法庭最快相信要排期至明年1月續審;稍後再夾期。
1644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12月12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3/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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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開庭
⏺傳召PW6 警署警長4392 李華明(音)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
PW6於案發當日1300時開始當值,1515時接受訓示,小隊陳姓督察通知淘大花園商場有非法集結,需要前去支援衝鋒隊第二隊。1517時PW6知道第二隊於現場已發出非法集結警告,他和第一隊於1522時到達牛頭角道候命,1524時落車從牛頭角道進入淘大商場中庭,見到有人著黑衫黑褲,有人叫囂、掟雜物,距離G106號舖約15米外有20-30人聚集,當中部分人著黑衫黑褲、戴口罩蒙面、揮動遮或棍狀物體,並向警員叫囂,亦有雷射光射向警員。他有理由相信這批人與前述非法集結有關,遂上前截查。
這批人見到警員走近立即往商場外馬路跑走。馬路轉左向牛頭角道,轉右往彩頤居,PW6與隊員追往彩頤居方向,去到彩頤居外見到有黑衣人聚集和叫囂,他遂拔出警棍,隨後在包括警長53593在內的同事協助下,於彩頤居A座對出欄杆內的行人路截停5名正迎面逃跑的男子,當中包括D1。反方向跑走的D2則被PW6的隊員截停。截停6人後,PW6指示6人除口罩及出示身份證,並由警員15907進行快速搜查,以查看是否有傷害性物品。
截停期間現場仍有好多人圍住警員叫囂、掟雜物和照射雷射光;PW6留意到彩頤居外欄杆內的行人路地上有4把不知屬誰的黑色長傘。由於當時現場人手不足,他要求增援。
15907負責向被截停的6人搜查及問他們當時在該處出現目的,6人皆表示不是住淘大花園或彩頤居,而且互不相識,但拒絕透露其他資料。PW6有理由相信6人有份參與淘大商場非法集結,遂於1545時在彩頤居A座外斜路行人路上以「非法集結」罪名向包括D1、D2在內的6名男子宣布拘捕。
🎥彩頤居閉路電視12號鏡頭片段P26 (畫面時間=實時)
15:26:16:PW6指認出自己在畫面最上方中間位置
15:27:00-15:27:31:6名男子已被警員控制住
宣布拘捕後,PW6指派警員一對一看管各被捕人。
🔸辯方盤問
(未完,詳情後補)
-PW6作供未完,下周一續-
⏺案件管理
本案原定審期只剩一天,若然控方代表12月16日未能安排空檔,法庭最快相信要排期至明年1月續審;稍後再夾期。
1644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12月12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1/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答辯
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詞
📌承認事實
-各被告被捕時衣著及隨身物品
-D1被拘捕警員16692搜出雷射筆P15;雷射筆為3B級雷射裝置
📌辯方爭議招認
D1就警誡口供的可呈堂性提出反對理由:警員16692在知悉或懷疑D1有精神障礙的情況下沒有安排合適成年人陪同錄口供。
⏺傳召PW1 女督察 吳綺玲(音)
案發時為旺角警署特別職務第二隊主管
🔗控方主問
🔗辯方D1盤問
🔗辯方D3盤問
🔗辯方D4盤問
-PW1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播放當晚現場錄影片段:東網片段P35、Now TV片段P36、TMHK片段P37、TVB片段P38、警方片段P39及P40。
就控方指稱呈堂片段中各被告的身分辨認,稍後將以承認事實處理。明天不開庭審訊。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月17日)0930同庭續審,審訊期間各被告不需要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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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答辯
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詞
📌承認事實
-各被告被捕時衣著及隨身物品
-D1被拘捕警員16692搜出雷射筆P15;雷射筆為3B級雷射裝置
📌辯方爭議招認
D1就警誡口供的可呈堂性提出反對理由:警員16692在知悉或懷疑D1有精神障礙的情況下沒有安排合適成年人陪同錄口供。
⏺傳召PW1 女督察 吳綺玲(音)
案發時為旺角警署特別職務第二隊主管
🔗控方主問
🔗辯方D1盤問
🔗辯方D3盤問
🔗辯方D4盤問
-PW1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播放當晚現場錄影片段:東網片段P35、Now TV片段P36、TMHK片段P37、TVB片段P38、警方片段P39及P40。
就控方指稱呈堂片段中各被告的身分辨認,稍後將以承認事實處理。明天不開庭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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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3/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傳召PW5 女警長55978
案發時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三隊
🔗辯方D3盤問
案發當晚約2330時PW5身在彌敦道近始創中心。當辯方律師問及當時馬路上交通情況,PW5表示肯定有警車,但對公共交通工具冇印象。當晚她的職責是協助掃蕩,並按照上司指示協助便裝警員,但沒有指示要她進行拘捕。
根據其記事冊,她指示被截停的D3到始創中心東方錶行旁邊踎低;由欄杆位置到錶行距離僅約2-3步。就辯方指D3全程合作、跟從其指示,PW5稱「一半一半啦」。
由最初見到兩名女子(D3、D4)起,PW5一直在行人路上;她第一眼見到D3的時候,D3在欄杆邊但是在行人路上。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警員26077
案發時隸屬旺角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
PW6於2019年8月30日0940-1655有份押送本案D1。
🔗辯方D1盤問
PW6唔記得自己是否唯一負責押送D1到廣華醫院的警員,但「應該唔係」。根據其個人紀錄,當日相關時段他只曾押送一人,就是D1。
他知道被捕人被送到醫院需要填寫表格Pol. 42;D1的Pol. 42應該是由報案室人員寫。
📌D1 Pol. 42(P41)
PW6指這份表格不是由他本人填寫。他唔記得報案室人員填表時他是否在場,亦唔知係邊個填。他確認表格第8項寫D1有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
辯方指出,D1曾告訴PW6,他持有白卡,而且P41表格是PW6填寫;以上PW6皆否認。
-PW6作供完畢-
📌特別事項
法庭裁定D1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作供
-D1作供完畢-
📌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將於今天下午提交簡短書面陳詞
午休至1445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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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3/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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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三隊
🔗辯方D3盤問
案發當晚約2330時PW5身在彌敦道近始創中心。當辯方律師問及當時馬路上交通情況,PW5表示肯定有警車,但對公共交通工具冇印象。當晚她的職責是協助掃蕩,並按照上司指示協助便裝警員,但沒有指示要她進行拘捕。
根據其記事冊,她指示被截停的D3到始創中心東方錶行旁邊踎低;由欄杆位置到錶行距離僅約2-3步。就辯方指D3全程合作、跟從其指示,PW5稱「一半一半啦」。
由最初見到兩名女子(D3、D4)起,PW5一直在行人路上;她第一眼見到D3的時候,D3在欄杆邊但是在行人路上。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警員26077
案發時隸屬旺角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
PW6於2019年8月30日0940-1655有份押送本案D1。
🔗辯方D1盤問
PW6唔記得自己是否唯一負責押送D1到廣華醫院的警員,但「應該唔係」。根據其個人紀錄,當日相關時段他只曾押送一人,就是D1。
他知道被捕人被送到醫院需要填寫表格Pol. 42;D1的Pol. 42應該是由報案室人員寫。
📌D1 Pol. 42(P41)
PW6指這份表格不是由他本人填寫。他唔記得報案室人員填表時他是否在場,亦唔知係邊個填。他確認表格第8項寫D1有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
辯方指出,D1曾告訴PW6,他持有白卡,而且P41表格是PW6填寫;以上PW6皆否認。
-PW6作供完畢-
📌特別事項
法庭裁定D1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作供
-D1作供完畢-
📌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將於今天下午提交簡短書面陳詞
午休至1445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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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李志豪裁判官 需要時間細閱特別事項結案陳詞,明天才會有裁決。
就一般事項,如法庭裁定表證成立,目前D1傾向不作供,D3傾向作供,D4不會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11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3/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李志豪裁判官 需要時間細閱特別事項結案陳詞,明天才會有裁決。
就一般事項,如法庭裁定表證成立,目前D1傾向不作供,D3傾向作供,D4不會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11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4/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裁定與D1招認相關的控方證物可以呈堂,稍後階段才宣讀理由
📌一般事項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D1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3選擇作供。
⏺傳召D3
🔗辯方D3主問
D2現年19歲,就讀中六,為應屆DSE考生。案發時她16歲,當日參加全港中學生跳舞比賽。她一向有跳舞,每星期跳4-6次。不爭議她被捕時著黑衫、戴黑帽、黑口罩--她當天出門起已是如此衣著。她戴口罩出門因為她到比賽現場前尚未化妝,戴帽則因為未set頭;比賽時她有換上比賽衣服及化妝。最後她那隊獲得比賽殿軍,至約傍晚6-7時離開比賽場地,穿著與原本到場時一樣。回家擺低比賽衣服、清潔身體後她再出門,與跳舞比賽隊友(本案D4)慶功。
她於晚上約10時到太子,行了15-20分鐘後到川之味,食了30-45分鐘。食完飯她們想食糖水,但最後冇食到,因當時糖水舖已收舖,於是求其去便利店買雪條食。約11時她在太子站附近,打算搭63S小巴回家;平時跳完舞或補完習她都會在該處搭小巴。當晚她等了十多分鐘仍未有車,然後發現現場有點混亂,希望盡快離開,於是開手機app查巴士路線,查到彌敦道有巴士站。全程她都與D4在一起。她們沿彌敦道往旺角方向行,行到弼街近始創中心的錶舖附近,當時打算去搭巴士,但突然有人向她們衝過來;由於她不知道那些是什麼人,見到此情況就好驚,所以行埋一邊、靠住欄杆,想讓路予對方。對方過到來就㩒住她去欄杆。稍後她得知他們是警員,於是好乖咁聽從警員指示。
就較早前兩名控方證人庭上供稱當時見到她跳過欄杆,D3澄清自己從來冇跳過去,只是挨住欄杆想讓路。當晚現場她只認識D4,不認識任何人,沒有與其他人集結,只曾與D4交談。她當晚出去純粹為了食飯,從來沒有打算參與集結。
📸相冊(呈堂為D3(1))
相冊內有她於案發當日參加比賽的相片及平日跳舞的相片,反映她跳舞時裝扮;亦有相片證明她平日出街都是著黑衫黑褲;也包括她當晚原本想搭的小巴等相片。
原本她查地圖見到由旺角警署行去川之味只需5分鐘,但行到去發現警署門口有水馬,無法通過,所以最終花了15-20分鐘才行到去。
📸警方影片截圖冊P40A
截圖7可見她左手有物件:那是雪條包裝袋,她食完雪條之後未搵到垃圾桶扔。另一截圖中的她正在等小巴。
🔗辯方D4盤問
D3與D4一樣居住在大圍某屋邨。她們當晚2330時被捕。她們背向警署沿彌敦道慢慢行,至始創中心被截停前完全沒有聽到警署曾發出警告。(不爭議事實:旺角警署於2329時曾發出警告。)
跳舞比賽在荃灣舉行,當天她先去荃灣比賽,然後回到大圍的住所,之後再出去旺角。
🔗控方盤問
D4是D3在案發當日所參加的跳舞比賽同隊隊員。由去參加比賽起,D3全日都和D4在一起,晚上食飯亦只有她們兩人,沒有其他人在場;其他跳舞隊友各自與家人食飯,之後才一起再去慶功。
📸警署拍攝相冊P26
D3確認相片反映她被捕時衣著。她被捕時戴口罩,因為回家清潔後已是素顏,而她不想被人看到沒有化妝的樣子,所以素顏出街要戴口罩。
📸Now TV影片截圖冊P35A
她確認截圖中的自己當時在警署外不是在睇電話,而是往上方望--事實上她正周圍望緊路。
2202時她們仍在警署外,當時已準備行去餐廳。2152-2202時她們在查餐廳位置和查地圖搵路線,最後兜過警署後門行。在警署外的時間,她見到好多人,亦見到有火光。
📸東網影片截圖冊P36A
她確認截圖中的自己當時正望向警署,但唔知圖中其他人是否同樣望緊警署。她當時望向警署方向原因是要睇有冇車到。她見到有人以雷射筆照向警署。
她否認有跳過欄杆。
🔗辯方D3覆問
D4當日有一齊參加跳舞比賽(D3應律師要求在相片中指出D4)。她們比完賽才臨時約食飯。
等小巴時她曾望向警署方向,其實是望緊有冇小巴從該位置轉入來。
-D3作供完畢-
D4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結
📌結案陳詞
控方需於2月16日1300前呈交書面陳詞
辯方需於3月2日1300前呈交書面陳詞
3月17日1100開庭讓各方進行口述陳詞
案件押後至3月17日1100續審,期間各被告豁免到警署報到,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4/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裁定與D1招認相關的控方證物可以呈堂,稍後階段才宣讀理由
📌一般事項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D1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3選擇作供。
⏺傳召D3
🔗辯方D3主問
D2現年19歲,就讀中六,為應屆DSE考生。案發時她16歲,當日參加全港中學生跳舞比賽。她一向有跳舞,每星期跳4-6次。不爭議她被捕時著黑衫、戴黑帽、黑口罩--她當天出門起已是如此衣著。她戴口罩出門因為她到比賽現場前尚未化妝,戴帽則因為未set頭;比賽時她有換上比賽衣服及化妝。最後她那隊獲得比賽殿軍,至約傍晚6-7時離開比賽場地,穿著與原本到場時一樣。回家擺低比賽衣服、清潔身體後她再出門,與跳舞比賽隊友(本案D4)慶功。
她於晚上約10時到太子,行了15-20分鐘後到川之味,食了30-45分鐘。食完飯她們想食糖水,但最後冇食到,因當時糖水舖已收舖,於是求其去便利店買雪條食。約11時她在太子站附近,打算搭63S小巴回家;平時跳完舞或補完習她都會在該處搭小巴。當晚她等了十多分鐘仍未有車,然後發現現場有點混亂,希望盡快離開,於是開手機app查巴士路線,查到彌敦道有巴士站。全程她都與D4在一起。她們沿彌敦道往旺角方向行,行到弼街近始創中心的錶舖附近,當時打算去搭巴士,但突然有人向她們衝過來;由於她不知道那些是什麼人,見到此情況就好驚,所以行埋一邊、靠住欄杆,想讓路予對方。對方過到來就㩒住她去欄杆。稍後她得知他們是警員,於是好乖咁聽從警員指示。
就較早前兩名控方證人庭上供稱當時見到她跳過欄杆,D3澄清自己從來冇跳過去,只是挨住欄杆想讓路。當晚現場她只認識D4,不認識任何人,沒有與其他人集結,只曾與D4交談。她當晚出去純粹為了食飯,從來沒有打算參與集結。
📸相冊(呈堂為D3(1))
相冊內有她於案發當日參加比賽的相片及平日跳舞的相片,反映她跳舞時裝扮;亦有相片證明她平日出街都是著黑衫黑褲;也包括她當晚原本想搭的小巴等相片。
原本她查地圖見到由旺角警署行去川之味只需5分鐘,但行到去發現警署門口有水馬,無法通過,所以最終花了15-20分鐘才行到去。
📸警方影片截圖冊P40A
截圖7可見她左手有物件:那是雪條包裝袋,她食完雪條之後未搵到垃圾桶扔。另一截圖中的她正在等小巴。
🔗辯方D4盤問
D3與D4一樣居住在大圍某屋邨。她們當晚2330時被捕。她們背向警署沿彌敦道慢慢行,至始創中心被截停前完全沒有聽到警署曾發出警告。(不爭議事實:旺角警署於2329時曾發出警告。)
跳舞比賽在荃灣舉行,當天她先去荃灣比賽,然後回到大圍的住所,之後再出去旺角。
🔗控方盤問
D4是D3在案發當日所參加的跳舞比賽同隊隊員。由去參加比賽起,D3全日都和D4在一起,晚上食飯亦只有她們兩人,沒有其他人在場;其他跳舞隊友各自與家人食飯,之後才一起再去慶功。
📸警署拍攝相冊P26
D3確認相片反映她被捕時衣著。她被捕時戴口罩,因為回家清潔後已是素顏,而她不想被人看到沒有化妝的樣子,所以素顏出街要戴口罩。
📸Now TV影片截圖冊P35A
她確認截圖中的自己當時在警署外不是在睇電話,而是往上方望--事實上她正周圍望緊路。
2202時她們仍在警署外,當時已準備行去餐廳。2152-2202時她們在查餐廳位置和查地圖搵路線,最後兜過警署後門行。在警署外的時間,她見到好多人,亦見到有火光。
📸東網影片截圖冊P36A
她確認截圖中的自己當時正望向警署,但唔知圖中其他人是否同樣望緊警署。她當時望向警署方向原因是要睇有冇車到。她見到有人以雷射筆照向警署。
她否認有跳過欄杆。
🔗辯方D3覆問
D4當日有一齊參加跳舞比賽(D3應律師要求在相片中指出D4)。她們比完賽才臨時約食飯。
等小巴時她曾望向警署方向,其實是望緊有冇小巴從該位置轉入來。
-D3作供完畢-
D4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結
📌結案陳詞
控方需於2月16日1300前呈交書面陳詞
辯方需於3月2日1300前呈交書面陳詞
3月17日1100開庭讓各方進行口述陳詞
案件押後至3月17日1100續審,期間各被告豁免到警署報到,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