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練錦鴻法官
#0929金鐘 #暴動 #裁決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A8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背景:同案5名被告較早前已認罪,昨天求情後法庭押後判刑至1月13日處理。)
- - - - - - - - - - - - - - - -
1004開庭
#練錦鴻法官 再向控方確認當日有和平遊行,路線由崇光百貨公司沿夏慤道到政府總部,而本案被告於金鐘道被拘捕,與夏慤道相差175米。法官希望確認是兩條不同路,因有兩名被告指稱是參與合法遊行;控方沒補充。
練官向A5及A8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詢問為何兩位指稱參與合法遊行會出現在不是遊行路線的金鐘道。 郭大律師回覆指兩被告體力不支,在遊行中間找地方休息。練官指 先 前 他 沒 有 為 意 ,未聽過被告就此作供,而夏慤花園是在金鐘廊外而非夏慤道,質疑為何他們不是去兵頭花園,並指辯方不能在此刻新增為被告作供。辯方指兩位作供時曾就體力不支而曾計劃到夏慤花園及金鐘花園而解釋。
法庭需要40分鐘為判詞作最後補充,休庭至1050時。
-1120再開庭-
📌裁決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A2、A5、A6及A8干犯暴動罪,各被告罪名成立🔴
現頒下書面判詞予律師及被告商討,45分鐘後再開庭。
-1123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0929金鐘 #暴動 #裁決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A8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背景:同案5名被告較早前已認罪,昨天求情後法庭押後判刑至1月13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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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開庭
#練錦鴻法官 再向控方確認當日有和平遊行,路線由崇光百貨公司沿夏慤道到政府總部,而本案被告於金鐘道被拘捕,與夏慤道相差175米。法官希望確認是兩條不同路,因有兩名被告指稱是參與合法遊行;控方沒補充。
練官向A5及A8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詢問為何兩位指稱參與合法遊行會出現在不是遊行路線的金鐘道。 郭大律師回覆指兩被告體力不支,在遊行中間找地方休息。練官指 先 前 他 沒 有 為 意 ,未聽過被告就此作供,而夏慤花園是在金鐘廊外而非夏慤道,質疑為何他們不是去兵頭花園,並指辯方不能在此刻新增為被告作供。辯方指兩位作供時曾就體力不支而曾計劃到夏慤花園及金鐘花園而解釋。
法庭需要40分鐘為判詞作最後補充,休庭至1050時。
-1120再開庭-
📌裁決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A2、A5、A6及A8干犯暴動罪,各被告罪名成立🔴
現頒下書面判詞予律師及被告商討,45分鐘後再開庭。
-1123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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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A1:梁(22) / A2:鄧(20) / A3:朱(31)
A4:劉(21) / A5:林(32) / A6:劉(36)
A7:楊(18) / A8:林(30) / A9:朱(23)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梁,朱,A4劉,楊,朱已還押逾1個月;鄧,林,A6劉,林已還押3日
A1,3,4,7及9 於2022年12月1日在練錦鴻法官席前承認控罪。A2,5,6及8,經審訊後於1月10日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1 代表: 黃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3代表:梁大律師
A4代表:伍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A7代表:陳大律師
A9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1現年25歲,警方在金鐘道拘捕被告,用身體撞警方以便脫離警方控制。當時全身穿著黑色衣服配戴過濾式口罩,白色袋內有另外一個口罩。於去年12月1日辭去醫院放射治療師一職。父母兄長對其有嘉,上司指被告人有責任心對病人關心,在疫情下主動協助。量刑時,其求情信中,表達自己的心路歷程,反映整個社會事件的悲劇,亦代表「很多受別人影響、自己思想不成熟、沒能力分析客觀事實的年輕人所作的事」。官指以為「違法可達義,守法是過時」的想法,當然提出此意見的人應該受懲罰。應考慮家人及社會的福祉,違法達義可能是在別無他法下的唯一反應,壓抑暴政社會中一個看法下的表現,香港尚未到這地步,有機制改進,香港受歷史處境影響,可能有制肘,不可能一蹴而就。
A1成績優異,熱愛工作關心別人,因疫情下父親失去工作。A1不是提早認罪,是希望使用時間多與家人共聚。考慮到被告沒有顯示有暴力行為,亦為其行為負責,量刑基準為45個月,因認罪拘減至30個月。
A2經審訊後裁定有罪,現年24歲於國內出生,香港大學畢業。在金鐘道被拘捕,接納期間因被警員追捕之下心急反應而推撞一下。量刑為48個月,酌情扣減兩個月至46個月。
A3現年31歲大學畢業,去年2月與女朋友結婚。預審時才認罪。現與妻子同住,家人已移居海外。於金鐘道被警方制服,當時穿著全身黑色衣服,配戴過濾式口罩帽護目鏡背囊等物品。量刑為48個月,認罪,但非最早認罪,因此只可拘減百份之二十至38個月。
A4案發時21歲,認罪。當時穿著全身黑色衣服配戴過濾式口罩護目鏡手套手䄂替換衣服及打火機。量刑為48個月,認罪下調至32個月。
A5當時是32歲與本案A8是姊弟關係,二人一同乘車由元朗居所前往港島參加遊行。當時穿著全身黑色衣服及背囊內有一把縮骨遮一頂帽及一件短袖衫。她參與暴動的決定「明顯是思想粗疏」,未能評估其行為對他人影響,及得付出的代價,「基本負責任的簡單道理都想不通,對她作為老師的能力實在有保留」。量刑為48個月,沒有任何減刑的空間。
A6 現年40歲音樂人,審訊後才定罪。 約於1715時,在金鐘道及添馬街交界的馬路上,手持一支與其身長約相等的長棍。其時示威人群佔據了該處馬路,附近亦有其他示威者手持類似的長棍,證據顯示被告逗留在現場15分鐘。當時穿著全身黑色衣著配戴一對防滑手套護目鏡頭盔背囊內有一對手套及一罐噴漆。量刑為50個月,沒有任何減刑空間。
A7犯案時18歲,認罪。於金鐘道向灣仔方向被制服,當時全身穿著黑色衣服泳鏡。小學時已有閲讀障礙成續不理想,但後來在體育方面發展,後來代表香港參加比賽。犯罪時18歲並非求情,當時被告沒有任何裝備不排除當時並無詳細計劃參加示威。量刑為48個月,認罪拘減至32個月,被告背景酌情扣減四個月至28個月。
A8與A5一同由元朗居所前往港島參加遊行,在金鐘道被捕。當日穿著全身黑色衣服及背囊內有可替換衣服。求情陳詞中,當時A5及8,已打算離開,當時說法他們不知當時示威已演變成暴動。但當時亦見到空中彌漫催淚煙亦可見火光,亦可見示威者與警方有衝突,因此不接納其說法。他們身處在風眼中心,如果他們不是參與應早早離去,最終他們沒有離去,是有心參與暴動。量形為48個月,沒有拘減空間
A9犯案時23歲。當時身穿全身黑色衣服頭盔護目過濾式口罩手套左手有一隻手套手䄂替換衣服。
中大畢業社會科學,畢業後自學成為電腦程式工作者。考慮到被告人認罪及其個人背景,工作上有一定天份,判刑時是極為困難,判刑長短對他極為影響。量刑為48個月,雖然沒有提早認罪不能拘拘百份之三十,但本席可行使酌情權扣減百份之三十處理,至32個月。
最終刑期:
A1:30個月
A2: 46個月
A3: 38個月
A4: 32個月
A5: 48個月
A6: 50個月
A7: 28個月
A8: 48個月
A9: 32個月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A1:梁(22) / A2:鄧(20) / A3:朱(31)
A4:劉(21) / A5:林(32) / A6:劉(36)
A7:楊(18) / A8:林(30) / A9:朱(23)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梁,朱,A4劉,楊,朱已還押逾1個月;鄧,林,A6劉,林已還押3日
A1,3,4,7及9 於2022年12月1日在練錦鴻法官席前承認控罪。A2,5,6及8,經審訊後於1月10日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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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1 代表: 黃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3代表:梁大律師
A4代表:伍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A7代表:陳大律師
A9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1現年25歲,警方在金鐘道拘捕被告,用身體撞警方以便脫離警方控制。當時全身穿著黑色衣服配戴過濾式口罩,白色袋內有另外一個口罩。於去年12月1日辭去醫院放射治療師一職。父母兄長對其有嘉,上司指被告人有責任心對病人關心,在疫情下主動協助。量刑時,其求情信中,表達自己的心路歷程,反映整個社會事件的悲劇,亦代表「很多受別人影響、自己思想不成熟、沒能力分析客觀事實的年輕人所作的事」。官指以為「違法可達義,守法是過時」的想法,當然提出此意見的人應該受懲罰。應考慮家人及社會的福祉,違法達義可能是在別無他法下的唯一反應,壓抑暴政社會中一個看法下的表現,香港尚未到這地步,有機制改進,香港受歷史處境影響,可能有制肘,不可能一蹴而就。
A1成績優異,熱愛工作關心別人,因疫情下父親失去工作。A1不是提早認罪,是希望使用時間多與家人共聚。考慮到被告沒有顯示有暴力行為,亦為其行為負責,量刑基準為45個月,因認罪拘減至30個月。
A2經審訊後裁定有罪,現年24歲於國內出生,香港大學畢業。在金鐘道被拘捕,接納期間因被警員追捕之下心急反應而推撞一下。量刑為48個月,酌情扣減兩個月至46個月。
A3現年31歲大學畢業,去年2月與女朋友結婚。預審時才認罪。現與妻子同住,家人已移居海外。於金鐘道被警方制服,當時穿著全身黑色衣服,配戴過濾式口罩帽護目鏡背囊等物品。量刑為48個月,認罪,但非最早認罪,因此只可拘減百份之二十至38個月。
A4案發時21歲,認罪。當時穿著全身黑色衣服配戴過濾式口罩護目鏡手套手䄂替換衣服及打火機。量刑為48個月,認罪下調至32個月。
A5當時是32歲與本案A8是姊弟關係,二人一同乘車由元朗居所前往港島參加遊行。當時穿著全身黑色衣服及背囊內有一把縮骨遮一頂帽及一件短袖衫。她參與暴動的決定「明顯是思想粗疏」,未能評估其行為對他人影響,及得付出的代價,「基本負責任的簡單道理都想不通,對她作為老師的能力實在有保留」。量刑為48個月,沒有任何減刑的空間。
A6 現年40歲音樂人,審訊後才定罪。 約於1715時,在金鐘道及添馬街交界的馬路上,手持一支與其身長約相等的長棍。其時示威人群佔據了該處馬路,附近亦有其他示威者手持類似的長棍,證據顯示被告逗留在現場15分鐘。當時穿著全身黑色衣著配戴一對防滑手套護目鏡頭盔背囊內有一對手套及一罐噴漆。量刑為50個月,沒有任何減刑空間。
A7犯案時18歲,認罪。於金鐘道向灣仔方向被制服,當時全身穿著黑色衣服泳鏡。小學時已有閲讀障礙成續不理想,但後來在體育方面發展,後來代表香港參加比賽。犯罪時18歲並非求情,當時被告沒有任何裝備不排除當時並無詳細計劃參加示威。量刑為48個月,認罪拘減至32個月,被告背景酌情扣減四個月至28個月。
A8與A5一同由元朗居所前往港島參加遊行,在金鐘道被捕。當日穿著全身黑色衣服及背囊內有可替換衣服。求情陳詞中,當時A5及8,已打算離開,當時說法他們不知當時示威已演變成暴動。但當時亦見到空中彌漫催淚煙亦可見火光,亦可見示威者與警方有衝突,因此不接納其說法。他們身處在風眼中心,如果他們不是參與應早早離去,最終他們沒有離去,是有心參與暴動。量形為48個月,沒有拘減空間
A9犯案時23歲。當時身穿全身黑色衣服頭盔護目過濾式口罩手套左手有一隻手套手䄂替換衣服。
中大畢業社會科學,畢業後自學成為電腦程式工作者。考慮到被告人認罪及其個人背景,工作上有一定天份,判刑時是極為困難,判刑長短對他極為影響。量刑為48個月,雖然沒有提早認罪不能拘拘百份之三十,但本席可行使酌情權扣減百份之三十處理,至32個月。
最終刑期:
A1:30個月
A2: 46個月
A3: 38個月
A4: 32個月
A5: 48個月
A6: 50個月
A7: 28個月
A8: 48個月
A9: 32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港區國安法 #集英揚武堂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黃(59)
D2:張(61)
🛑兩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2) D1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3) D1無牌管有槍械
(4) D2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5) D2無牌管有槍械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860
—————
1014 開庭
❗️速報❗️
D1 承認控罪1
D1 否認控罪2
D1 承認控罪3
D2 否認控罪4
D2 承認控罪5
主控讀出承認案情。
2名被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D1 控罪1、3罪名成立🔴D2 控罪5罪名成立🔴
主控申請控罪2及控罪4存檔法庭。法庭批准。
法庭有數條問題問主控:
1. 與控罪相關的facebook帳戶是公開還是只有獲准觀看的帳戶才可查閱相關內容
2. 相關的訊息有多少回應
3. 關於弓箭部分,能否穿透皮膚或玻璃(法官表明此問題雖不屬控罪一部分,但與其考慮事實相關)
1044 現休庭10分鐘
[1110更新:練官表示想親自檢示證物實物而公眾冇需要睇,指示保安清場,直到有指示再安排公眾入返open court旁聽。]
[1126 放返公眾人士入庭] 繼續聆訊
法庭需要了解兩名被告更多背景資料,尤其是D1心理狀況,因此下令為D1分別索取精神科醫生(Psychiatrist)及心理學家(Psychologist)報告作判刑考慮。另為D1及D2索取背景報告。
D2申請保釋,遭控方反對。聽取雙方陳詞後,法庭批准D2保釋✅ 條件如下:
-現金及人事擔保各$50,000
-2200-0600宵禁
-警署報到
-不准聯繫控方證人
練官警告,批准D2保釋不代表他心目中已決定刑期長短。
[1151 完庭]
案件押後至2月24日1030進行判刑,期間D1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港區國安法 #集英揚武堂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黃(59)
D2:張(61)
🛑兩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2) D1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3) D1無牌管有槍械
(4) D2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5) D2無牌管有槍械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860
—————
1014 開庭
❗️速報❗️
D1 承認控罪1
D1 否認控罪2
D1 承認控罪3
D2 否認控罪4
D2 承認控罪5
主控讀出承認案情。
2名被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D1 控罪1、3罪名成立🔴D2 控罪5罪名成立🔴
主控申請控罪2及控罪4存檔法庭。法庭批准。
法庭有數條問題問主控:
1. 與控罪相關的facebook帳戶是公開還是只有獲准觀看的帳戶才可查閱相關內容
2. 相關的訊息有多少回應
3. 關於弓箭部分,能否穿透皮膚或玻璃(法官表明此問題雖不屬控罪一部分,但與其考慮事實相關)
1044 現休庭10分鐘
[1110更新:練官表示想親自檢示證物實物而公眾冇需要睇,指示保安清場,直到有指示再安排公眾入返open court旁聽。]
[1126 放返公眾人士入庭] 繼續聆訊
法庭需要了解兩名被告更多背景資料,尤其是D1心理狀況,因此下令為D1分別索取精神科醫生(Psychiatrist)及心理學家(Psychologist)報告作判刑考慮。另為D1及D2索取背景報告。
D2申請保釋,遭控方反對。聽取雙方陳詞後,法庭批准D2保釋✅ 條件如下:
-現金及人事擔保各$50,000
-2200-0600宵禁
-警署報到
-不准聯繫控方證人
練官警告,批准D2保釋不代表他心目中已決定刑期長短。
[1151 完庭]
案件押後至2月24日1030進行判刑,期間D1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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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0929金鐘 🔥#判刑
D1:何(20)/ D2:霍(21)/ D3:黃(19)
D4:羅(20)/ D5:陳(20)/ D6:陳(27)
D7:岑(19)/ D8:賴(19)
🛑A6陳已還押逾2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21日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5]
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3)留在法庭存檔
——————
[1024開庭]
⏺️有關D1求情
法官向D1法律代表指求情信稱被告因「好奇去現場」,若事實如此法庭不能接受D1的認罪。
D1法律代表澄清D1起初是因好奇到場,但逗留一段時間後便自覺自己的在場實在會對示威產生鼓勵作用。練官又質疑D1當日身穿黑色衫褲,是否確實只因好奇到場?律師確認D1是到場後才有想法上的轉變。練官終接受律師的解釋。
⏺️進一步求情
D4補交兩封求情信。
D5法律代表希望呈上D5的航空教學書及相冊,練官質疑為何不早點呈交,最終批准呈交。
D8指不要求法庭為其索取勞教報告,惟練官指自己從未批准索取。
⏺️判刑
D1,D2,D3,D7,D8量刑起點為48月
D4量刑起點為50個月
D5,D6量刑起點為51個月
開審前認罪扣減三分一,並考慮其他求情因素,最終判刑如下:
🔴🔴🔴
D1:監禁32個月
D2:監禁32個月
D3:監禁 28個月
D4:監禁 33個月
D5:監禁34個月
D6:監禁 34個月
D7:監禁 32個月
D8:監禁 32個月
🔴🔴🔴
⏺️所有證物歸還警方處理
[1216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0929金鐘 🔥#判刑
D1:何(20)/ D2:霍(21)/ D3:黃(19)
D4:羅(20)/ D5:陳(20)/ D6:陳(27)
D7:岑(19)/ D8:賴(19)
🛑A6陳已還押逾2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21日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3)留在法庭存檔
——————
[1024開庭]
⏺️有關D1求情
法官向D1法律代表指求情信稱被告因「好奇去現場」,若事實如此法庭不能接受D1的認罪。
D1法律代表澄清D1起初是因好奇到場,但逗留一段時間後便自覺自己的在場實在會對示威產生鼓勵作用。練官又質疑D1當日身穿黑色衫褲,是否確實只因好奇到場?律師確認D1是到場後才有想法上的轉變。練官終接受律師的解釋。
⏺️進一步求情
D4補交兩封求情信。
D5法律代表希望呈上D5的航空教學書及相冊,練官質疑為何不早點呈交,最終批准呈交。
D8指不要求法庭為其索取勞教報告,惟練官指自己從未批准索取。
⏺️判刑
D1,D2,D3,D7,D8量刑起點為48月
D4量刑起點為50個月
D5,D6量刑起點為51個月
開審前認罪扣減三分一,並考慮其他求情因素,最終判刑如下:
🔴🔴🔴
D1:監禁32個月
D2:監禁32個月
D3:監禁 28個月
D4:監禁 33個月
D5:監禁34個月
D6:監禁 34個月
D7:監禁 32個月
D8:監禁 32個月
🔴🔴🔴
⏺️所有證物歸還警方處理
[1216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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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練錦鴻法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洗黑錢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阮民安(41) 🛑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 2021 年 9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陳述,具持續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控罪2: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控於 2021 年 4 月 2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被告的名義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港幣718,788.27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辯方代表: 黃大律師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和(2)及同意案情
📎控罪(1)案情指稱被告在社交媒體貼文或評論包括(只節錄部份)
🔹水警林女督察工作中逝世
🔹蘇總裁判官病重
🔹宣揚香港獨立
🔹一名警察在北再被野豬咬傷
🔹歌頌19年11月12日保衞中文大學之學生
🔹蘋果日報及立場新聞被政權消失
🔹大家毋忘721
法官就控罪(1)要求主控在判刑前提供FB/IG追縱人數,轉發等及其他資料,控方承諾下星期一可交法庭及辯方,辯方如有回應須在8月3日前提出。
📎控罪(2)案情指被告包括公開售賣菠蘿、芒果及自己演唱會門券,另外虛構替稱犯暴動罪A小妹妹售賣曲奇籌款(約七十一萬八千多元),警方查證沒有女被告吻合所指審訊資料,其後部份資金多次由銀行戶口𘍭賬到被告在賽馬會開設之博彩戶口。
📎法官亦留意到案情涉及被告太太及舅仔,有合謀之嫌,控方指2人沒有被檢控及已經離港,辯方代表不反對將被告及太太間whatsapp對話截圖呈堂。
📌裁決:
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43歲,書面求情已交法庭,不再重複。主要想講有2點,第一是被告知道2項控罪性質完全不同,但希望法庭仍然可以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第二是自被捕後沒有再透過第三方繼續在Facebook或Instagram 社交媒體發放訊息,法官查詢帳戶是否仍生效,控方指回覆仍有效及可被公衆看到,但涉案文章已被移除。最後辯方代表指呈交文件已經引述許有益、尹耀昇洗黑錢案案例,控罪(1)則沒有相關上訴案例提供。
📌沒收令
控方向法庭申請沒收被告戶口內三十七萬多元,法庭待控方提供所需資料才作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1日10:00作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注:法官宣布判刑日子後辯方代表起身指當天需到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一天審訊,練官沒有回應便轉身離開。
#練錦鴻法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洗黑錢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阮民安(41) 🛑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 2021 年 9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陳述,具持續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控罪2: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控於 2021 年 4 月 2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被告的名義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港幣718,788.27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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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黃大律師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和(2)及同意案情
📎控罪(1)案情指稱被告在社交媒體貼文或評論包括(只節錄部份)
🔹水警林女督察工作中逝世
🔹蘇總裁判官病重
🔹宣揚香港獨立
🔹一名警察在北再被野豬咬傷
🔹歌頌19年11月12日保衞中文大學之學生
🔹蘋果日報及立場新聞被政權消失
🔹大家毋忘721
法官就控罪(1)要求主控在判刑前提供FB/IG追縱人數,轉發等及其他資料,控方承諾下星期一可交法庭及辯方,辯方如有回應須在8月3日前提出。
📎控罪(2)案情指被告包括公開售賣菠蘿、芒果及自己演唱會門券,另外虛構替稱犯暴動罪A小妹妹售賣曲奇籌款(約七十一萬八千多元),警方查證沒有女被告吻合所指審訊資料,其後部份資金多次由銀行戶口𘍭賬到被告在賽馬會開設之博彩戶口。
📎法官亦留意到案情涉及被告太太及舅仔,有合謀之嫌,控方指2人沒有被檢控及已經離港,辯方代表不反對將被告及太太間whatsapp對話截圖呈堂。
📌裁決:
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43歲,書面求情已交法庭,不再重複。主要想講有2點,第一是被告知道2項控罪性質完全不同,但希望法庭仍然可以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第二是自被捕後沒有再透過第三方繼續在Facebook或Instagram 社交媒體發放訊息,法官查詢帳戶是否仍生效,控方指回覆仍有效及可被公衆看到,但涉案文章已被移除。最後辯方代表指呈交文件已經引述許有益、尹耀昇洗黑錢案案例,控罪(1)則沒有相關上訴案例提供。
📌沒收令
控方向法庭申請沒收被告戶口內三十七萬多元,法庭待控方提供所需資料才作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1日10:00作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注:法官宣布判刑日子後辯方代表起身指當天需到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一天審訊,練官沒有回應便轉身離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譚(22)
控罪1:#非法集結
除A10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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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2022年12月22日於 #練錦鴻法官 席前被判處2年監禁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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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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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
彭官問為何過左咁多個月先話時間緊逼?
彭官指好難接受,指呢個係策略性考慮,逼使法庭有時間壓力。再問,藍大狀係幾時代表被告。
藍大狀指希望睇到上訴文件冊先申請,並指出其最早獲釋日子是2024年3月31日
彭官指申請上訴理由簡直是瘋狂,不合常理。除非你話我知,你冇常識啦。
藍大狀指明白好難說服法官。彭官指唔係難說服,係唔應該提出。
彭官再提出判刑考慮的感化官報告,承認運送衣物到理大內年青人,並逗留現場。
案情極其嚴重,刑期是否明顯過重,我覺得冇任何空間討論。同埋,今次申請是反映被告毫無悔意。
就定罪上訴完全沒有可爭辯空間。
就刑期上訴,雖然24個月實屬不輕,但當時可演化成暴力活動風險不細,感化官報告亦指出被告承認運送衣服給理大內人士,及逗留現場。
判決:
保釋申請被拒❗️❗️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譚(22)
控罪1:#非法集結
除A10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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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2022年12月22日於 #練錦鴻法官 席前被判處2年監禁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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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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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
彭官問為何過左咁多個月先話時間緊逼?
彭官指好難接受,指呢個係策略性考慮,逼使法庭有時間壓力。再問,藍大狀係幾時代表被告。
藍大狀指希望睇到上訴文件冊先申請,並指出其最早獲釋日子是2024年3月31日
彭官指申請上訴理由簡直是瘋狂,不合常理。除非你話我知,你冇常識啦。
藍大狀指明白好難說服法官。彭官指唔係難說服,係唔應該提出。
彭官再提出判刑考慮的感化官報告,承認運送衣物到理大內年青人,並逗留現場。
案情極其嚴重,刑期是否明顯過重,我覺得冇任何空間討論。同埋,今次申請是反映被告毫無悔意。
就定罪上訴完全沒有可爭辯空間。
就刑期上訴,雖然24個月實屬不輕,但當時可演化成暴力活動風險不細,感化官報告亦指出被告承認運送衣服給理大內人士,及逗留現場。
判決:
保釋申請被拒❗️❗️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譚(22)
控罪1:#非法集結
除A10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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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2022年12月22日於 #練錦鴻法官 席前被判處2年監禁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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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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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
彭偉昌問點解過左咁多個月先話時間緊逼?
彭偉昌指好難接受,指呢個係策略性考慮,逼使法庭有時間壓力。再問,藍大狀係幾時代表被告。
藍大狀指希望睇到上訴文件冊先申請,並指出其最早獲釋日子是2024年3月31日
彭偉昌指申請上訴理由簡直是瘋狂,不合常理。除非你話我知,你冇常識啦。
藍大狀指明白好難說服法官。彭偉昌指唔係難說服,係唔應該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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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就定罪上訴完全沒有可爭辯空間。
就刑期上訴,雖然24個月實屬不輕,但當時可演化成暴力活動風險不細,感化官報告亦指出被告承認運送衣服給理大內人士,及逗留現場。
判決:
保釋申請被拒❗️❗️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譚(22)
控罪1:#非法集結
除A10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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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2022年12月22日於 #練錦鴻法官 席前被判處2年監禁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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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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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
彭偉昌問點解過左咁多個月先話時間緊逼?
彭偉昌指好難接受,指呢個係策略性考慮,逼使法庭有時間壓力。再問,藍大狀係幾時代表被告。
藍大狀指希望睇到上訴文件冊先申請,並指出其最早獲釋日子是2024年3月31日
彭偉昌指申請上訴理由簡直是瘋狂,不合常理。除非你話我知,你冇常識啦。
藍大狀指明白好難說服法官。彭偉昌指唔係難說服,係唔應該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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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就定罪上訴完全沒有可爭辯空間。
就刑期上訴,雖然24個月實屬不輕,但當時可演化成暴力活動風險不細,感化官報告亦指出被告承認運送衣服給理大內人士,及逗留現場。
判決:
保釋申請被拒❗️❗️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譚(22)
控罪1:#非法集結
除A10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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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2022年12月22日於 #練錦鴻法官 席前被判處2年監禁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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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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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
彭偉昌一連串諷刺及反問,藍大狀仍盡其努力陳詞說服法官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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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就定罪上訴完全沒有可爭辯空間。
就刑期上訴,雖然24個月實屬不輕,但當時可演化成暴力活動風險不細,感化官報告亦指出被告承認運送衣服給理大內人士,及逗留現場。
判決:
保釋申請被拒❗️❗️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譚(22)
控罪1:#非法集結
除A10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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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2022年12月22日於 #練錦鴻法官 席前被判處2年監禁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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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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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
彭偉昌一連串諷刺及反問,藍大狀仍盡其努力陳詞說服法官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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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就定罪上訴完全沒有可爭辯空間。
就刑期上訴,雖然24個月實屬不輕,但當時可演化成暴力活動風險不細,感化官報告亦指出被告承認運送衣服給理大內人士,及逗留現場。
判決:
保釋申請被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