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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3/3]

D2:林(24)
D3:蔡(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葉(40)及D4:黎(22)答辯認罪後均被判處4個月監禁。

————————————-

今日雙方作簡單口頭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0日 1430於同一法庭作裁決。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堂

D1:朱(31)  🔴已還押3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背景:
警方在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

12月7日兩人提堂時D1染疫隔離中未有出庭,控方申請押後至今天。

控方指警方仍需要對檢取證物化驗,而且仍需時核對 DNA及指模,作彈藥鑑證及檢視調查兩被告交出密碼之手提電話內雙方通訊內容,要求押後再訊。辯方D1代表不反對押後。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日 1030 再訊。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堂

D1:朱(31)  🔴已還押3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背景:
警方在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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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兩人提堂時D1染疫隔離中未有出庭,控方申請押後至今天。

控方指警方仍需要對檢取證物化驗,而且仍需時核對 DNA及指模,作彈藥鑑證及檢視調查兩被告交出密碼之手提電話內雙方通訊內容,要求押後再訊。辯方D1代表不反對押後。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日 1030 再訊。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堂

D1:朱(31)  🔴已還押3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背景:
警方在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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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兩人提堂時D1染疫隔離中未有出庭,控方申請押後至今天。

控方指警方仍需要對檢取證物化驗,而且仍需時核對 DNA及指模,作彈藥鑑證及檢視調查兩被告交出密碼之手提電話內雙方通訊內容,要求押後再訊。辯方D1代表不反對押後。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日 1030 再訊。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20604銅鑼灣 #提堂

袁(81)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糖街與告士打道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梁成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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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早上開庭後法庭職員多次呼喚被告名字也沒有人回覆,亦沒有代表律師出席。

法庭等待至1215應控方要求下取消被告保釋並簽發拘捕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堂

D1:朱(31)  🔴已還押3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背景:
警方在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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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兩人提堂時D1染疫隔離中未有出庭,控方申請押後至今天。

控方指警方仍需要對檢取證物化驗,而且仍需時核對 DNA及指模,作彈藥鑑證及檢視調查兩被告交出密碼之手提電話內雙方通訊內容,要求押後再訊。辯方D1代表不反對押後。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日 1030 再訊。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銅鑼灣 #提訊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33449區永樑。

📍背景:
被告為嚴重聽障人士,本案2020年由 #鄭紀航裁判官 處理審訊,最終裁定被告罪成。上訴後高等法院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2021年9月下令案件發還重審並指法庭需考慮被告聽障問題作出適當配合,被告曾就重審令作出另一宗上訴,不過在2022年4月8日被駁回,維持重審決定,惟再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日子為同年10月26日,超逾6個月。

2022年10月26日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時辯方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必須於所涉事項後6個月內向被告提告,惟現不論以新案件形式呈述,抑或發還重審,都已經超出期限,故認為不用聽取答辯,應擱置審訊。

------------

辯方代表:
方大律師 (今日於另一庭處理案件)
蘇大律師

今日開庭為處理上述法律爭議。法庭安排專人即時打字員,庭上所有說話於電腦顯示。

控辯雙方書面陳詞已收到及閱讀,辯方爭議檢控超過指定時限。詳細內容雙方也有不需庭上重複,只用帶出重點。

🔸辯方指本案背景為簡易程序審訊,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必須於案發後6個月內向被告提告,本案超逾限期

引用英國RVJ案,十二個月檢控時限,控方雖是性交行為,因非禮無時限而選擇改控告非禮。雖然第26條似乎針對原審但辯方認為同時適用於重審。控方引用法改會指多個英聯邦國家重審需於2個月內進行,但該項只針對公訴罪行而本案非簡易程序。對於控方指第26條沒指明包括重審,辯方回應詮釋案件時法庭要留意堵塞弊病,簡易程序案件必須從速處理。由上訴庭要求重審後控方毫無合理原因為何咁耐才交出檢控書,超過6個月仍未進行重審。

🔹本案關鍵在於第26條是否適用於重審,條文內所涉事項6個月是指案發後,香港從來沒有案例指重審受時間限制。高等法院張慧玲法官頒令重審在21年9月,終審法院22年4月駁回撒消重審時不可能不察覺超逾6個月,但仍維持裁決需要重審。(辯方即時指6個月時限是由駁回取消重審計算即22年4月8日後6個月)。

🔸辯方再指控方上次在蘇惠德總裁判官前要求用新案件編號,是否意味是重審。控方回應指重新編號碼只是方便流程而非當作全新案件。

法庭聽取陳詞後指需時考慮,押後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 1430同一法庭就法律爭議作裁決, 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立法會選舉  #提堂

曾錦榮/前屯門區議員(28)

控罪:
1)作出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29日,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曾錦榮曾在該選舉中以每人港幣8,000元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而招致選舉開支。

2)企圖欺詐
涉嫌於同年同日,向選舉事務處虛假地表示他曾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招致選舉開支,即於同2022年7月29日至9月28日期間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所支付的24,0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選舉事務處支付金額為24,000元的津貼,而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選舉事務處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背景:
前屯門區議員曾錦榮涉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詐騙選舉開支,接受廉署調查獲保釋,2022年9月離境時在機場再次被捕,被廉政公署正式落案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及企圖欺詐。

-------------------------

答辯:
承認控罪(1)
承認控罪(2)

裁決
被告同意案情,裁定控罪(1)及(2)罪名成立‼️

求情
呈上多封包括被告親自撰寫求情信件,表示自被捕後有所反省,定罪影響未能任職社工巳受到很大教訓,犯案只因一時貪心,沒足夠現金流應付選舉開支需靠朋友籌集。母親求情信指關係本來一般,案發後有所改善,家人願意提供支持,另外朋友及屯門街坊指被告熱心服務如協助爭取低價買防疫用品。被告現年28歲,沒有案底,單親家庭長大,半工讀完成學業後成為註冊社工,不同機構協助不同階層及替學生服務。2014至2022年仍不停學習如考取山藝、拯溺等證書。

王官指案情嚴重因涉及選舉欺詐開支,一般會以監禁作判刑,但法庭先索取背景報告才作考慮判刑。被告代表律師申請原條件保釋被拒。

案件押後至1月26日 0930作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銅鑼灣 #提堂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33449區永樑。

📍背景:
被告為嚴重聽障人士,本案2020年由 #鄭紀航裁判官 處理審訊,最終裁定被告罪成。上訴後高等法院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2021年9月下令案件發還重審並指法庭需考慮被告聽障問題作出適當配合,被告曾就重審令作出另一宗上訴,不過在2022年4月8日被駁回,維持重審決定,惟再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日子為同年10月26日,超逾6個月。

2022年10月26日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時辯方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必須於所涉事項後6個月內向被告提告,惟現不論以新案件形式呈述,抑或發還重審,都已經超出期限,故認為不用聽取答辯,應擱置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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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方大律師 (今日於另一庭處理案件)
蘇大律師

📌裁決速報:
就重審超逾6個月檢控時限法律爭議,法庭裁定案件重審適當。

辯方申請押後提訊以便索取進一步指示提供法律意見。

代表律師透露已經收到被告指示會就裁決重審將會提出作司法覆核,因此希望押後16個星期。控方指現階段被告仍未正式申請,認為先行押後8星期再提訊。

法庭聽罷陳詞,決定先安排押後較短日子提訊。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7日 0930同一法庭再提訊,法庭並下指示辯方如有司法覆核申請,已經啓動程序外必須答辯及批准被告索取今日提訊內容騰本,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裁決

D2:林(24)
D3:蔡(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葉(40)及D4:黎(22)答辯認罪後均被判處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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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詳情:
審訊(1/3)
審訊(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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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裁判官讀出控罪,及一般裁決原則。

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不接納D2證供

原因一:
其知道每年港島有示威,高示威道冇車,但有人行,有防線,有雜物,但冇聯想到示威集會,有違常理

原因二:
D2指截圖中被指出的人士非D2及D3,裁判官不接納,因為呈堂片段及截圖足夠清晰去確認2人被捕時的衣著與截圖中的一樣,而現場亦沒有其他衣著相似的人士,法庭確認P1A(25-30)中的人是D2及D3。

控辯雙方確定現場有非法集結。法庭認同D2,3有與人群一同到馬路,而當該人群放下雜物後,2名被告有繼續逗留在附近,並有指向雜物位置,所以2名被告必然有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裁定罪名均成立❗️

2名被告均須還押,以索取背景報告(D2),勞教報告(D3)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9日1500作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