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2/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PW3 警員 10998 作供
🔹繼續主問
在A4家中睡房內搜查,警長51817在門外沒有對話。進入屋時除了A4及繼父亦有小朋友正在睡覺。搜證完畫下屋內草圖及紀錄檢取物品。0935時押解A4離開,0849坐車到達黃大仙警署,其後帶到房間並向A4發出被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4(PP426),之後作搜身程序才作拘捕過程補錄口供寫在記事冊,補錄有覆讀並問有冇修改再比段聲明抄寫,A4表示沒修改並照抄寫聲明及簽名。
吩咐同事協助影印記事冊口供時問A4是否能提供家中搜到iphone 之密碼,將來會作呈堂作證,被告同意自願提供密碼,自己即場開機快速查看內容,填寫表格Pol 1159記錄手機檢查內容及其密碼,防止證據流失及沒有安全問題。
自己之後11時許同警長將A4帶到錄影會面室,警誡後1117時開始錄影,過程約十多分鐘。完成後將Pol 1151及一隻錄影光碟交A4。
🫂播放錄影會面(PP426)
-先確認已簽Pol 154,A4表示不用律師在場。
-確認5月26日早上家中搜到物品:
一頂黑色cap帽、一條、灰色短褲、一件紅色急救背心、一個袋內有防毒面具連濾罐等、一個袋內有頭盔,防毒面具、一對帆布鞋。警誡後A4指上述物品作急救。
-確認早前補錄警誡口供內容,沒有補充
11時半離開黃大仙警署,因案件主管在灣仔警署,約1255帶同A4去灣仔警署。此時見到A4身上有另一部IPhone XR電話,問A4願否提供密碼,提醒可不提供及將來會呈堂作證,A4願意提供密碼,PW3即打開電話快速查看相冊、whatsapp通訊內容, 13:35時再填寫第二份Pol 1159記下電話已觀看內容(PP429),根據程序晚上9時許套取指紋及替A4拍照。5月27日再替A4做錄影會面、早上三時許第二次套取指紋。
🔸A4代表盤問
- 2009年入職,案件發生時擁有超過十年經驗,不同意處理口供、證物時有疏忽。
-出發時沒有帶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4, 因知會帶犯人回警署及總部。程序上沒要求出發要帶在身。
-入屋後A4由繼父叫醒,在睡房行出,有出示身分證,忘記那裡拿出。
-上門前已知A4個人資料,但沒有A1資料,有問A1所以記事冊識填招認指A1姓「甘」。
- 作供指Iphone XR是黑色是因屏幕是黑色😱,不承認疏忽,因有抄下IMEI 號碼
[1630] 今日審訊完畢,盤問未完明早0930繼續,主控及D4代表明午將到其他庭下午估計1530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2/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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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PW3 警員 10998 作供
🔹繼續主問
在A4家中睡房內搜查,警長51817在門外沒有對話。進入屋時除了A4及繼父亦有小朋友正在睡覺。搜證完畫下屋內草圖及紀錄檢取物品。0935時押解A4離開,0849坐車到達黃大仙警署,其後帶到房間並向A4發出被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4(PP426),之後作搜身程序才作拘捕過程補錄口供寫在記事冊,補錄有覆讀並問有冇修改再比段聲明抄寫,A4表示沒修改並照抄寫聲明及簽名。
吩咐同事協助影印記事冊口供時問A4是否能提供家中搜到iphone 之密碼,將來會作呈堂作證,被告同意自願提供密碼,自己即場開機快速查看內容,填寫表格Pol 1159記錄手機檢查內容及其密碼,防止證據流失及沒有安全問題。
自己之後11時許同警長將A4帶到錄影會面室,警誡後1117時開始錄影,過程約十多分鐘。完成後將Pol 1151及一隻錄影光碟交A4。
🫂播放錄影會面(PP426)
-先確認已簽Pol 154,A4表示不用律師在場。
-確認5月26日早上家中搜到物品:
一頂黑色cap帽、一條、灰色短褲、一件紅色急救背心、一個袋內有防毒面具連濾罐等、一個袋內有頭盔,防毒面具、一對帆布鞋。警誡後A4指上述物品作急救。
-確認早前補錄警誡口供內容,沒有補充
11時半離開黃大仙警署,因案件主管在灣仔警署,約1255帶同A4去灣仔警署。此時見到A4身上有另一部IPhone XR電話,問A4願否提供密碼,提醒可不提供及將來會呈堂作證,A4願意提供密碼,PW3即打開電話快速查看相冊、whatsapp通訊內容, 13:35時再填寫第二份Pol 1159記下電話已觀看內容(PP429),根據程序晚上9時許套取指紋及替A4拍照。5月27日再替A4做錄影會面、早上三時許第二次套取指紋。
🔸A4代表盤問
- 2009年入職,案件發生時擁有超過十年經驗,不同意處理口供、證物時有疏忽。
-出發時沒有帶覊留人士通知書Pol 154, 因知會帶犯人回警署及總部。程序上沒要求出發要帶在身。
-入屋後A4由繼父叫醒,在睡房行出,有出示身分證,忘記那裡拿出。
-上門前已知A4個人資料,但沒有A1資料,有問A1所以記事冊識填招認指A1姓「甘」。
- 作供指Iphone XR是黑色是因屏幕是黑色😱,不承認疏忽,因有抄下IMEI 號碼
[1630] 今日審訊完畢,盤問未完明早0930繼續,主控及D4代表明午將到其他庭下午估計1530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3/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4特別事項
上午進度
[0938] 開庭
📌PW3 警員 10998 繼續作供 (拘捕A4及檢取證物)
此名證人對答非常細聲,言語閃縮,很多回答庭上未能清楚聽到
🔸A4代表盤問
-2020年5月26日之事情如有記錄會記得,同意記事冊沒有記低問過A4「阿甘」是否「金屬」個「金」,5月27日1600時做了供詞也沒提,但庭上作供又講得出, PW3解釋本案嚴重所以盤問能勾起記憶,進一步回答主問時因沒問到所以當時沒勾起此記憶。
-不同意代表指自己編造A4說「阿甘叫我出嚟...」,A4根本沒有招認,所以沒文字紀錄卻能夠說出
-對昨天指證物Iphone XR P424 沒有補充,A4代表要求再看實物後回答現在會寫黑色面白色底有蘋果logo Iphone,同意拘捕時因是個人財物所以比A4跟身沒即時檢走。搜查訓示也沒要求檢取電話。
- 不知道警方於2020年4月21日就A4 之Iphone XR電話向電訊公司索取通話紀錄
-確認昨天答檢取電話目的是看訊息有沒有即時危害警察安全及防止證據流失。沒有檢走身上電話因相信監管下不可能使用、刪除,被告手也不可能插褲袋用電話。
-同意黃大仙10:09至10:15搜身時已知道A4身上有Iphone XR電話。直到在灣仔警署有人指示要檢取此部電話才檢取作證物,忘記誰人指示,其後警誡下A4同意給予密碼解鎖
-不同意iphone XR 其實在A4家時警方已檢取,因疏忽冇紀錄所以才編故仔說在灣仔警署才檢取。
-確認調查紀錄指事前收看過閉路電視後,發現WP1,WP2、WP3疑人出現灣仔春園街,自己沒有進一步尋找3人身份。
- 澄清0843 時A4繼父帶入屋,0846警誡拘捕A4,之後A4招認「阿甘叫我出嚟..」並在記事冊寫下補錄,估計3至4分鐘完成紀錄。
-不同意代表指出補錄不是在A4家填寫,是在黃大仙警署填寫。
-對A4警誡下其實有說「啲嘢用來做急救」但沒在證詞及補錄口供內寫低,解釋是手民之誤,並非疏忽,也不是不準確,沒存心不紀錄對被告有利對答,因抄落記事冊問床尾物品做咩用,錯寫「沒有回應」,之後供調查報告也跟住錯
-不同意其實不是繼父帶入A4房間,是自己及另一警長51817走入其房並即關門,之後用粗口鬧「死曱甴,暴徒... 呢單嘢喺你做,唔係攞你啲急救嘢告暴動」,沙展也講「呢單野好細唉,認咗...」
-不同意A4在家中其實沒有簽過記事冊
- Pol 1159 記下檢查A4 Iphone 7 手機只檢查了Telegram, 包括訊息及語音紀錄,檢查目的沒有剔危害警務人員,只是剔偵輯罪案。IPhone xR 紀錄寫只檢查 WhatsApp 及相片。
-不同意A4在黃大仙警署會面時曾提出「冷氣好凍,未食早餐好肚餓及仍未瞓足覺」,PW3指拘捕時有對A4提醒可以帶多件衫及嘢食在身,代表問去野餐咁?
-不記得同A4補錄口供時51817曾走入來向A4說過「快啲搞掂就走得」
-不同意錄影會面前在門外對A4說「一陣答喺就得喇」
-不同意案件由灣仔警署負責,錄影會面毋需急於在黃大仙警署進行,唯一解釋是趁A4沒有律師代表下盡快作會面紀錄
-同意拍照及印指模前沒有施行警誡,認為若A4不合作可使用暴力套取指紋或告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
- A4在家中沒上手扣,但自己見到雙手沒可能使用褸袋內電話,就算上車自己也一直確保冇用電話。
🔹覆問
-本案由灣仔重案組負責,自已不屬於該隊。5月26日前曾接觸過該案一些CCTV做分析,但對疑人身份不知。5月26日上門拘捕工作並自己揀,是上司委派
-證人口供指A4在0931時警誡下沒有回應,其實有答過「呢啲嘢急救用」,錯誤是手民之誤。
-訓示只交代檢取與案物品及同示威活動有關,因自己看過有關CCTV,上門時因應片段所見過而檢取有關衣物。
🔸法庭批准A4代表補問
-不記得上警車前有冇問A4是否要解手扣
-同意5月26日0846 時A4家中回答「阿甘叫我出嚟...」即時補錄沒有在Pol 154供詞提及,
📌傳召PW4 偵輯警長51817 黃啓光(音) 作供
🔹主問
2020年5月26日駐守港島總區刑事偵緝部,早上訓示往拘捕疑人,0555到達地址,自己負責帶隊,8時多拍門,A4後父開門。後父指A4在睡房內瞓緊,自己要求叫醒A4,A4出來帶到廳梳化調查,警員10998以縱火罪名宣佈拘捕,警誡後A4說「阿甘叫我嚟」。其後搜屋約半小時,自己替10998檢取之物品拍照作相片冊(P16)呈堂,相片9 見到2部手機,當時檢取1部損毀手機,另一部相信同案冇關沒有即時檢取。相片中衣帽褲鞋是同案件有關都有被檢取,相片8及41是同一頂cap帽但有色差問題見到有分別。
[12:59] 午休,下午約1530繼續。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3/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4特別事項
上午進度
[0938] 開庭
📌PW3 警員 10998 繼續作供 (拘捕A4及檢取證物)
此名證人對答非常細聲,言語閃縮,很多回答庭上未能清楚聽到
🔸A4代表盤問
-2020年5月26日之事情如有記錄會記得,同意記事冊沒有記低問過A4「阿甘」是否「金屬」個「金」,5月27日1600時做了供詞也沒提,但庭上作供又講得出, PW3解釋本案嚴重所以盤問能勾起記憶,進一步回答主問時因沒問到所以當時沒勾起此記憶。
-不同意代表指自己編造A4說「阿甘叫我出嚟...」,A4根本沒有招認,所以沒文字紀錄卻能夠說出
-對昨天指證物Iphone XR P424 沒有補充,A4代表要求再看實物後回答現在會寫黑色面白色底有蘋果logo Iphone,同意拘捕時因是個人財物所以比A4跟身沒即時檢走。搜查訓示也沒要求檢取電話。
- 不知道警方於2020年4月21日就A4 之Iphone XR電話向電訊公司索取通話紀錄
-確認昨天答檢取電話目的是看訊息有沒有即時危害警察安全及防止證據流失。沒有檢走身上電話因相信監管下不可能使用、刪除,被告手也不可能插褲袋用電話。
-同意黃大仙10:09至10:15搜身時已知道A4身上有Iphone XR電話。直到在灣仔警署有人指示要檢取此部電話才檢取作證物,忘記誰人指示,其後警誡下A4同意給予密碼解鎖
-不同意iphone XR 其實在A4家時警方已檢取,因疏忽冇紀錄所以才編故仔說在灣仔警署才檢取。
-確認調查紀錄指事前收看過閉路電視後,發現WP1,WP2、WP3疑人出現灣仔春園街,自己沒有進一步尋找3人身份。
- 澄清0843 時A4繼父帶入屋,0846警誡拘捕A4,之後A4招認「阿甘叫我出嚟..」並在記事冊寫下補錄,估計3至4分鐘完成紀錄。
-不同意代表指出補錄不是在A4家填寫,是在黃大仙警署填寫。
-對A4警誡下其實有說「啲嘢用來做急救」但沒在證詞及補錄口供內寫低,解釋是手民之誤,並非疏忽,也不是不準確,沒存心不紀錄對被告有利對答,因抄落記事冊問床尾物品做咩用,錯寫「沒有回應」,之後供調查報告也跟住錯
-不同意其實不是繼父帶入A4房間,是自己及另一警長51817走入其房並即關門,之後用粗口鬧「死曱甴,暴徒... 呢單嘢喺你做,唔係攞你啲急救嘢告暴動」,沙展也講「呢單野好細唉,認咗...」
-不同意A4在家中其實沒有簽過記事冊
- Pol 1159 記下檢查A4 Iphone 7 手機只檢查了Telegram, 包括訊息及語音紀錄,檢查目的沒有剔危害警務人員,只是剔偵輯罪案。IPhone xR 紀錄寫只檢查 WhatsApp 及相片。
-不同意A4在黃大仙警署會面時曾提出「冷氣好凍,未食早餐好肚餓及仍未瞓足覺」,PW3指拘捕時有對A4提醒可以帶多件衫及嘢食在身,代表問去野餐咁?
-不記得同A4補錄口供時51817曾走入來向A4說過「快啲搞掂就走得」
-不同意錄影會面前在門外對A4說「一陣答喺就得喇」
-不同意案件由灣仔警署負責,錄影會面毋需急於在黃大仙警署進行,唯一解釋是趁A4沒有律師代表下盡快作會面紀錄
-同意拍照及印指模前沒有施行警誡,認為若A4不合作可使用暴力套取指紋或告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
- A4在家中沒上手扣,但自己見到雙手沒可能使用褸袋內電話,就算上車自己也一直確保冇用電話。
🔹覆問
-本案由灣仔重案組負責,自已不屬於該隊。5月26日前曾接觸過該案一些CCTV做分析,但對疑人身份不知。5月26日上門拘捕工作並自己揀,是上司委派
-證人口供指A4在0931時警誡下沒有回應,其實有答過「呢啲嘢急救用」,錯誤是手民之誤。
-訓示只交代檢取與案物品及同示威活動有關,因自己看過有關CCTV,上門時因應片段所見過而檢取有關衣物。
🔸法庭批准A4代表補問
-不記得上警車前有冇問A4是否要解手扣
-同意5月26日0846 時A4家中回答「阿甘叫我出嚟...」即時補錄沒有在Pol 154供詞提及,
📌傳召PW4 偵輯警長51817 黃啓光(音) 作供
🔹主問
2020年5月26日駐守港島總區刑事偵緝部,早上訓示往拘捕疑人,0555到達地址,自己負責帶隊,8時多拍門,A4後父開門。後父指A4在睡房內瞓緊,自己要求叫醒A4,A4出來帶到廳梳化調查,警員10998以縱火罪名宣佈拘捕,警誡後A4說「阿甘叫我嚟」。其後搜屋約半小時,自己替10998檢取之物品拍照作相片冊(P16)呈堂,相片9 見到2部手機,當時檢取1部損毀手機,另一部相信同案冇關沒有即時檢取。相片中衣帽褲鞋是同案件有關都有被檢取,相片8及41是同一頂cap帽但有色差問題見到有分別。
[12:59] 午休,下午約153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3/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4特別事項
下午進度
[1541] 開庭
📌傳召PW4 偵輯警長51817 黃啓光(音) 作供
🔹繼續主問
屋內10998有填寫記事冊做補錄口供。0930時帶同A4上車去黃大仙警署,黃大仙警署內有作錄影會面,其後再帶A4到灣仔警署,晚上9時許有再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5月27日凌晨再作第三次錄影會面。期問A3沒有被威迫利透進行錄影會面紀錄。
🔸A4代表盤問
- 自己知道A1資料,但冇同其他隊員講過
-對A4電話號碼冇印象,不知警方去電訊公司索取紀錄
-A1同A4有冇聯絡不是自己負責調查工作
-搜查令包括檢查手提電話,用30秒向A4後父解釋,手令只向A4展示沒解釋。
-不同意其實主問指有2位小朋友由A4房走出來沒有發生,因PW4及PW3走入房並關門,很兇惡以粗口鬧A4,鬧「死曱甴,暴徒」。
-不同意自己說「拿拿林快啲搞掂佢快啲走」。
-自己沒檢查屋內其他房有冇危險,但有同事檢查
-即場檢取Iphone 7冇sim 卡,iphone Xr 有SIM卡沒有即時檢走。灣仔警署有人指示取走A4 Iphone XR電話作證物,冇印象誰給指示。
-見住PC10998叫A4簽文件,在黃大仙接見室時自己企門外,印象中沒入去房間,只探頭望下
-不同意曾入去及對A4說過「快啲搞掂,早啲走得」
-不同意自己或10998上車前問過A4要不要鬆手扣
-冇印象PC 10998問過A4床尾急救用品是甚麽
-黃大仙警署A4做錄影會面時自己在監察房,會面目的是加強證供及比機會補充,因A4曾在記事冊簽署筆錄所招認內容,錄影可令A4確認文字紀錄準確。
-不同意PC 10998錄影前曾在門外對A4說一陣答喺,唔喺將家中搜出物品告暴動,A4是在威脅下進行錄影會面
-知道PC10998曾被委派查看本案之CCTV,片段關於一架銀色私家車及4名疑犯
-不同意5月26日拘捕A4前有將A1資料告知一同出發PC10998
-不同意5月26日有同其他組進行拘捕前大型訓示,印象訓示只有負責拘捕A4隊員出席
🔹覆問
在A4家中是由10998負責檢取證物,自己比指示檢走破損之iphone 7, 另一部IPhone XR不知誰下指示檢作證物。
[1648] 是日完,明天0930 繼續, 控方將展開D5案情,暫時打算傳召2位證人及會播放CCTV。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3/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4特別事項
下午進度
[1541] 開庭
📌傳召PW4 偵輯警長51817 黃啓光(音) 作供
🔹繼續主問
屋內10998有填寫記事冊做補錄口供。0930時帶同A4上車去黃大仙警署,黃大仙警署內有作錄影會面,其後再帶A4到灣仔警署,晚上9時許有再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5月27日凌晨再作第三次錄影會面。期問A3沒有被威迫利透進行錄影會面紀錄。
🔸A4代表盤問
- 自己知道A1資料,但冇同其他隊員講過
-對A4電話號碼冇印象,不知警方去電訊公司索取紀錄
-A1同A4有冇聯絡不是自己負責調查工作
-搜查令包括檢查手提電話,用30秒向A4後父解釋,手令只向A4展示沒解釋。
-不同意其實主問指有2位小朋友由A4房走出來沒有發生,因PW4及PW3走入房並關門,很兇惡以粗口鬧A4,鬧「死曱甴,暴徒」。
-不同意自己說「拿拿林快啲搞掂佢快啲走」。
-自己沒檢查屋內其他房有冇危險,但有同事檢查
-即場檢取Iphone 7冇sim 卡,iphone Xr 有SIM卡沒有即時檢走。灣仔警署有人指示取走A4 Iphone XR電話作證物,冇印象誰給指示。
-見住PC10998叫A4簽文件,在黃大仙接見室時自己企門外,印象中沒入去房間,只探頭望下
-不同意曾入去及對A4說過「快啲搞掂,早啲走得」
-不同意自己或10998上車前問過A4要不要鬆手扣
-冇印象PC 10998問過A4床尾急救用品是甚麽
-黃大仙警署A4做錄影會面時自己在監察房,會面目的是加強證供及比機會補充,因A4曾在記事冊簽署筆錄所招認內容,錄影可令A4確認文字紀錄準確。
-不同意PC 10998錄影前曾在門外對A4說一陣答喺,唔喺將家中搜出物品告暴動,A4是在威脅下進行錄影會面
-知道PC10998曾被委派查看本案之CCTV,片段關於一架銀色私家車及4名疑犯
-不同意5月26日拘捕A4前有將A1資料告知一同出發PC10998
-不同意5月26日有同其他組進行拘捕前大型訓示,印象訓示只有負責拘捕A4隊員出席
🔹覆問
在A4家中是由10998負責檢取證物,自己比指示檢走破損之iphone 7, 另一部IPhone XR不知誰下指示檢作證物。
[1648] 是日完,明天0930 繼續, 控方將展開D5案情,暫時打算傳召2位證人及會播放CC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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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5/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0947 開庭
📍A5特別事項
A5代表申請將白色Iphone 證物拆袋作充電,因之後盤問需要給予PW5操作。法庭批准休庭等候充電完成。
1112 再開
主控指電話語音涉及中國方言(福建/閩南/泉州),要求翻譯對話內容協助舉證。
📌傳召PW5 偵輯警員16566 作供
🔸盤問
⏺A5代表繼續盤問
🫂播放CC104 b 片段
-片段110107 同意Iphone 出現解鎖版面,之後屏幕底出現閃動訊息。對比證物白色IphoneP502,閃動訊息為要求輸入密碼開鎖,代表未解鎖狀態,證人同意
-庭上輸入密碼後版面見到各款apps, 軟件頁數多於一頁, PW5同意沒有見到WeChat 及whatsapp。
-片段110718,同意收銀台上白色Iphone未解鎖
-根據以上觀察,代表指作供說曾對比通訊錄沒在片段出現,PW5同意但補充是對比通知訊息,並非運行通訊app對比黑色三星手機。PW5堅持林國雄案件主管到到達店前有開鎖D5之白色Iphone 。
-同意檢查電話時沒有搜查令,Pol 1159 也沒有紀錄檢查此電話,因檢視白色Iphone後同 A5說法後備機播音樂一致,沒諗過作紀錄
-同意錄影會面中從沒向A5提及其同意提供黑色三星電話
-不記得呈堂錄影會面筆記是否自己製作,但印象自己沒有案件詳情不可能知問咩,可能是灣仔重案組比自己。內有一條問題問是否願簽署冇搜令下提供電子裝置內容, 會面中冇問到,PW5指不記得。
-不記得劉永康警長取去A5黑色電話有冇查問A5剛才訊息
-不同意其實主管隊伍到前沒有問過A5電話密碼,也不同意在店內從沒向A5施行警誡,唔記得有冇問過冇關問題如政見,家人情況。
⏺A6代表
同意錄影手寫問題你媽媽叫你處理證物是指黑色機油
🔹覆問
-手機沒填Pol 1159,該表格是見到手機有訊息知道會有危險才要填,當時情況不符合
-案件主管林警長到後才作警誡,解釋自己從沒參與調查,不清楚A5角色,進入店內時好奇時裝店有咁多機油,瓦斯氣物品,工作只是監視店內人物,直到案件主管林國雄到時才知進一步資料,更得知較早前已經拉了D2是哥哥,當時母親也在場。知道前文後理才可作警誡。
📌傅召PW6 警署警長 劉永康(音)作供:
🔹主問
案發駐守灣仔偵輯隊,上午105x帶隊到交加街調查,一男子在內即A5,期間身上黑色電話響自己制止取去電話,A5表示母親搵,PW5聽到電話訊息是方言聽不明,將電話交給PW5。
🫂 播放CC102 1058時見到自己入店,確認10:59時A5拿出手機即剛才作供形容
🔸A5代表盤問
-確認本案只有作記事冊紀錄,內有10:58 記項:A5本地話說「我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做」,11:15記項「警員16566警誡...」「A5我無嘢講」及林國雄案件主管到場。更正A5本地話說「我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做」發生在11:15
-不同意店內其實沒有向A5警誡,而其沒說「我無嘢講」
🔹沒有覆問
📌案件管理
下星期一政府化驗師鍾先生作供予辯方盤問,截取A5手機訊息之警員不用傳召,口供會以65b處理,另外因whatsapp 訊息為福建方言會要求法庭翻譯協助。之後下午開始傳召最後一名,亦是主要證人警員15562作供,估計需一至兩天。
1252 今日完畢,下午因法官有另案處理不開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繼續。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5/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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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0947 開庭
📍A5特別事項
A5代表申請將白色Iphone 證物拆袋作充電,因之後盤問需要給予PW5操作。法庭批准休庭等候充電完成。
1112 再開
主控指電話語音涉及中國方言(福建/閩南/泉州),要求翻譯對話內容協助舉證。
📌傳召PW5 偵輯警員16566 作供
🔸盤問
⏺A5代表繼續盤問
🫂播放CC104 b 片段
-片段110107 同意Iphone 出現解鎖版面,之後屏幕底出現閃動訊息。對比證物白色IphoneP502,閃動訊息為要求輸入密碼開鎖,代表未解鎖狀態,證人同意
-庭上輸入密碼後版面見到各款apps, 軟件頁數多於一頁, PW5同意沒有見到WeChat 及whatsapp。
-片段110718,同意收銀台上白色Iphone未解鎖
-根據以上觀察,代表指作供說曾對比通訊錄沒在片段出現,PW5同意但補充是對比通知訊息,並非運行通訊app對比黑色三星手機。PW5堅持林國雄案件主管到到達店前有開鎖D5之白色Iphone 。
-同意檢查電話時沒有搜查令,Pol 1159 也沒有紀錄檢查此電話,因檢視白色Iphone後同 A5說法後備機播音樂一致,沒諗過作紀錄
-同意錄影會面中從沒向A5提及其同意提供黑色三星電話
-不記得呈堂錄影會面筆記是否自己製作,但印象自己沒有案件詳情不可能知問咩,可能是灣仔重案組比自己。內有一條問題問是否願簽署冇搜令下提供電子裝置內容, 會面中冇問到,PW5指不記得。
-不記得劉永康警長取去A5黑色電話有冇查問A5剛才訊息
-不同意其實主管隊伍到前沒有問過A5電話密碼,也不同意在店內從沒向A5施行警誡,唔記得有冇問過冇關問題如政見,家人情況。
⏺A6代表
同意錄影手寫問題你媽媽叫你處理證物是指黑色機油
🔹覆問
-手機沒填Pol 1159,該表格是見到手機有訊息知道會有危險才要填,當時情況不符合
-案件主管林警長到後才作警誡,解釋自己從沒參與調查,不清楚A5角色,進入店內時好奇時裝店有咁多機油,瓦斯氣物品,工作只是監視店內人物,直到案件主管林國雄到時才知進一步資料,更得知較早前已經拉了D2是哥哥,當時母親也在場。知道前文後理才可作警誡。
📌傅召PW6 警署警長 劉永康(音)作供:
🔹主問
案發駐守灣仔偵輯隊,上午105x帶隊到交加街調查,一男子在內即A5,期間身上黑色電話響自己制止取去電話,A5表示母親搵,PW5聽到電話訊息是方言聽不明,將電話交給PW5。
🫂 播放CC102 1058時見到自己入店,確認10:59時A5拿出手機即剛才作供形容
🔸A5代表盤問
-確認本案只有作記事冊紀錄,內有10:58 記項:A5本地話說「我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做」,11:15記項「警員16566警誡...」「A5我無嘢講」及林國雄案件主管到場。更正A5本地話說「我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做」發生在11:15
-不同意店內其實沒有向A5警誡,而其沒說「我無嘢講」
🔹沒有覆問
📌案件管理
下星期一政府化驗師鍾先生作供予辯方盤問,截取A5手機訊息之警員不用傳召,口供會以65b處理,另外因whatsapp 訊息為福建方言會要求法庭翻譯協助。之後下午開始傳召最後一名,亦是主要證人警員15562作供,估計需一至兩天。
1252 今日完畢,下午因法官有另案處理不開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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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4/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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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5特別事項
⏺A5代表讀出反對A5下列證據呈堂:
1)A5同A6手提電話之文字及語音通訊內容截取呈堂
2)口頭回應「我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做」
反對理由為在沒有施行警誡下回答,A5非自願提供手提電話密碼,即上述證據是在A5不自願及不公平情況下獲取。
📌傳召PW 5 偵輯警員16566 作供
🔹主問
2013入職,2020年5月駐灣仔刑事調查隊,收訓示往交加街6號進行觀察3月30日跑馬地縱火案疑犯並報告。0635時同警署警長劉永康。女警長56256,女警員員8595及警員15197便裝到達,目標地址為金利程時裝店(音),約九時多見到一男子返店開門,即以電話訊息匯報劉永康及56256。至1050見男子即A5接電話後收拾開店時所掛門外衣物並半拉閘即再匯報,獲指令即刻入店調查。自已用手拉開半關閘門,同女警長56256,女警員8595及15297進入店內。在店內貨倉位置見到有瓦斯罐,大量玻璃樽,另有工業白電油及一些燃料罐,在廁所位置見A5手部動作前後擺動,上前表示警察咪郁,麻煩走出來,此時見到被告伸出頭部停止動作,問物品用途但沒有任何回應便走出來。自己入內見馬桶位置有大量黑色液體,聞到機油味亦有一紅色鮑魚刷在坐廁內,門外還見有一罐銀色日本牌子Mitasu電油。自己將A5帶到店內收銀位置遠離危險品。向A5調查知其是老闆之一負責打理,索取身份證查看身份,A5有答問題直至問到剛才廁所做乜即冇回答。PW5在收銀位置見到有一部白色Iphone,獲答是A5 後備手機,要求提供密碼獲同意交出配合調查。
調查期間A5身上一部黑色三星電話P501不停響似是收到訊息,懷疑在通風報訊即問他願不願意配合調查交出電話,A5答「阿sir真係阿媽搵我」並從褲袋取出一部黑色三星手機交比己看,同時A5想打訊息,上級劉永康即時伸手制止A5用電話並取走,劉見到已解鎖畫面是A5同母親通訊息,劉之後將電話交 PW5進一步調查並指whatsapp語音訊息是方言聽不明(應為福建話),螢幕畫面知A5母親多次用非本地話同A5語音通訊,唯有將電話放收銀等被同事帶到後巷調查之A5回來。A5回來時見母親微訊用文字向A5寫大意為「出事了」。自己跟住向A5問因見到依條訊息是否願意比密碼調查,告知三星電話亦可能會被檢取作證物,A5答好啊並在面前以手勢解鎖,但沒有再回應,PW5隨即將看到訊息內容告知上司。稍後案件主管及隊員到場視察。自己同案件主管警署警長林國雄匯報時,A5突說「唔關我事,阿媽叫我做」。1115時PW5叫停並施行警誡,A5沒有回答。約1312帶A5離開。
🫂播放P30 店內CCTV (沒聲音)
-CC102a店外片段
5月26日實時0934,A5開閘入店準備營業。
-CC102b店內片段
0951時開始,1040起A5一直望手機,1050時A5拉下閘門,數分鐘後匆匆走到店內鏡頭拍不到位置,1054時 PW5及同隊進入店內,1分鐘內PW5將A5帶到收銀處。1058因A5三星電話不停響,A5拿出來想打字,劉永康警署警長制止並取去電話。 片段中PW5不時按黑色三星手機螢幕,指避面自動熄畫面看不到訊息。1108 A5交出密碼, PW5查看訊息。
-CC103 店內另一角度片段
1054 PW5 從倉內廁所將A5帶到收銀台。1108 PW5 指查間後A5開機解鎖用手勢提供密碼
-CC104b收銀機頂CCTV
1058 A5取出三星電話想打訊息被制止,PW5其後收銀處發現一部白色IPhone 。1108指A5開機解鎖用手勢提供密碼。1113 PW5關上CCTV再取走作證。
-CC105b 向貨倉及廁所CCTV
1052 A5店內走進廁所,1054時PW5走入帶走到收銀處
🔸A5代表盤問
-同意受查人須知道有權保持緘默及不提供電話密碼。同意當天A5有整理店務如掛衫、收錢。進入店內時發現瓦斯罐,大量玻璃樽,工業白電油及一些燃料罐同意可做成汽油彈。
-進店後方見到A5時已聞到機油味,A5所在是廁所因有沖水聲。
-去到收銀處作初步調查,初時問A5在後卷入面做咩沒回應。片段CC103 1055時 PW5 將A5帶回廁所並向劉永康上司指出剛才發現其位置,劉沒有進入後巷。
-不同意是因A5早前說「阿媽叫我倒」,於是自已將A5帶到廁所。
-作供發現白色iphone 後問A5願唔願意交出密碼初步調查,同意沒講他有權利不提供。但自己問願唔願意,意思有他可不願意, A5有自願講「好」及提供密碼自己開機查䦧內容,同意此刻仍未警誡。之後宣佈以「管有物品可作破壞..」拘捕才作警誡,事後在記事冊記下被告自願提供2部手機密碼,但未有紀錄2個電話之密碼,證人同意收銀台當時有播放音樂。
🫂CC102b 11:11時多4名警員進入,確認是案件主管林國雄隊伍。
-檢取黑色三星電話前因響起,PW5問「邊個搵?」A5答「阿媽搵我」,之後想打訊息被劉警長禁止並取走電話
-同意口供寫A5答是老闆,非今早講老闆之一,認為一樣
-店內易燃物品被告A5沒有解釋
-「出事了」是帶A5入厕所再出來時第二次看黑色電話見到,但訊息前文後理同找到爆炸品冇關
🫂播放CC105b 1054,同意出示委任證只有數秒便放日褲袋,這是個人習慣,同意今日作供冇提過有出示委任證
-同意書面口供寫在A5手機訊息發現「出事了」,沒紀錄是在微訊程式內
-控方相冊58張,見到紅色罐Mitasu而非今日作供指銀色,證人同意形容得不夠仔細。再看另一張銀色罐相後PW5 改口指紅色罐認錯了。
-檢查黑色三星電話只看通訊錄,通訊軟件,不記得有冇查看手機內CCTV 軟件
-🫂CC104c 1058時 PW5忙於看CCTV,女警8595指向A5褲袋,不知有冇講「你個電話響」,數十秒後A5拿出電話解鎖,之後劉永康警署警長取去A5電話。律師質疑A5在側證人看CCTV根本看不到A5展示電話母親找他
-不同意沒有問願唔願意交出電話,A5也沒有說過好
-1059時PW5發現白色Iphone,即問邊個,再問A5可唔可以提供密碼
- PW5指片段1101時白色iphone 已經解鎖,代表質疑未解鎖證人不同意。1108時A5拿起電話, PW5指是展示密碼。其後 PW5似嘗試用白色iphone內CCTV app, 證人不同意
-片段1101 時PW5指片段中自己對比A5 2部電話內通訊錄,代表律師指出是虛構,iphone 畫面並非解鎖後正常版面
1630 今日完,明天0930繼續, 只開半天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4/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5特別事項
⏺A5代表讀出反對A5下列證據呈堂:
1)A5同A6手提電話之文字及語音通訊內容截取呈堂
2)口頭回應「我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做」
反對理由為在沒有施行警誡下回答,A5非自願提供手提電話密碼,即上述證據是在A5不自願及不公平情況下獲取。
📌傳召PW 5 偵輯警員16566 作供
🔹主問
2013入職,2020年5月駐灣仔刑事調查隊,收訓示往交加街6號進行觀察3月30日跑馬地縱火案疑犯並報告。0635時同警署警長劉永康。女警長56256,女警員員8595及警員15197便裝到達,目標地址為金利程時裝店(音),約九時多見到一男子返店開門,即以電話訊息匯報劉永康及56256。至1050見男子即A5接電話後收拾開店時所掛門外衣物並半拉閘即再匯報,獲指令即刻入店調查。自已用手拉開半關閘門,同女警長56256,女警員8595及15297進入店內。在店內貨倉位置見到有瓦斯罐,大量玻璃樽,另有工業白電油及一些燃料罐,在廁所位置見A5手部動作前後擺動,上前表示警察咪郁,麻煩走出來,此時見到被告伸出頭部停止動作,問物品用途但沒有任何回應便走出來。自己入內見馬桶位置有大量黑色液體,聞到機油味亦有一紅色鮑魚刷在坐廁內,門外還見有一罐銀色日本牌子Mitasu電油。自己將A5帶到店內收銀位置遠離危險品。向A5調查知其是老闆之一負責打理,索取身份證查看身份,A5有答問題直至問到剛才廁所做乜即冇回答。PW5在收銀位置見到有一部白色Iphone,獲答是A5 後備手機,要求提供密碼獲同意交出配合調查。
調查期間A5身上一部黑色三星電話P501不停響似是收到訊息,懷疑在通風報訊即問他願不願意配合調查交出電話,A5答「阿sir真係阿媽搵我」並從褲袋取出一部黑色三星手機交比己看,同時A5想打訊息,上級劉永康即時伸手制止A5用電話並取走,劉見到已解鎖畫面是A5同母親通訊息,劉之後將電話交 PW5進一步調查並指whatsapp語音訊息是方言聽不明(應為福建話),螢幕畫面知A5母親多次用非本地話同A5語音通訊,唯有將電話放收銀等被同事帶到後巷調查之A5回來。A5回來時見母親微訊用文字向A5寫大意為「出事了」。自己跟住向A5問因見到依條訊息是否願意比密碼調查,告知三星電話亦可能會被檢取作證物,A5答好啊並在面前以手勢解鎖,但沒有再回應,PW5隨即將看到訊息內容告知上司。稍後案件主管及隊員到場視察。自己同案件主管警署警長林國雄匯報時,A5突說「唔關我事,阿媽叫我做」。1115時PW5叫停並施行警誡,A5沒有回答。約1312帶A5離開。
🫂播放P30 店內CCTV (沒聲音)
-CC102a店外片段
5月26日實時0934,A5開閘入店準備營業。
-CC102b店內片段
0951時開始,1040起A5一直望手機,1050時A5拉下閘門,數分鐘後匆匆走到店內鏡頭拍不到位置,1054時 PW5及同隊進入店內,1分鐘內PW5將A5帶到收銀處。1058因A5三星電話不停響,A5拿出來想打字,劉永康警署警長制止並取去電話。 片段中PW5不時按黑色三星手機螢幕,指避面自動熄畫面看不到訊息。1108 A5交出密碼, PW5查看訊息。
-CC103 店內另一角度片段
1054 PW5 從倉內廁所將A5帶到收銀台。1108 PW5 指查間後A5開機解鎖用手勢提供密碼
-CC104b收銀機頂CCTV
1058 A5取出三星電話想打訊息被制止,PW5其後收銀處發現一部白色IPhone 。1108指A5開機解鎖用手勢提供密碼。1113 PW5關上CCTV再取走作證。
-CC105b 向貨倉及廁所CCTV
1052 A5店內走進廁所,1054時PW5走入帶走到收銀處
🔸A5代表盤問
-同意受查人須知道有權保持緘默及不提供電話密碼。同意當天A5有整理店務如掛衫、收錢。進入店內時發現瓦斯罐,大量玻璃樽,工業白電油及一些燃料罐同意可做成汽油彈。
-進店後方見到A5時已聞到機油味,A5所在是廁所因有沖水聲。
-去到收銀處作初步調查,初時問A5在後卷入面做咩沒回應。片段CC103 1055時 PW5 將A5帶回廁所並向劉永康上司指出剛才發現其位置,劉沒有進入後巷。
-不同意是因A5早前說「阿媽叫我倒」,於是自已將A5帶到廁所。
-作供發現白色iphone 後問A5願唔願意交出密碼初步調查,同意沒講他有權利不提供。但自己問願唔願意,意思有他可不願意, A5有自願講「好」及提供密碼自己開機查䦧內容,同意此刻仍未警誡。之後宣佈以「管有物品可作破壞..」拘捕才作警誡,事後在記事冊記下被告自願提供2部手機密碼,但未有紀錄2個電話之密碼,證人同意收銀台當時有播放音樂。
🫂CC102b 11:11時多4名警員進入,確認是案件主管林國雄隊伍。
-檢取黑色三星電話前因響起,PW5問「邊個搵?」A5答「阿媽搵我」,之後想打訊息被劉警長禁止並取走電話
-同意口供寫A5答是老闆,非今早講老闆之一,認為一樣
-店內易燃物品被告A5沒有解釋
-「出事了」是帶A5入厕所再出來時第二次看黑色電話見到,但訊息前文後理同找到爆炸品冇關
🫂播放CC105b 1054,同意出示委任證只有數秒便放日褲袋,這是個人習慣,同意今日作供冇提過有出示委任證
-同意書面口供寫在A5手機訊息發現「出事了」,沒紀錄是在微訊程式內
-控方相冊58張,見到紅色罐Mitasu而非今日作供指銀色,證人同意形容得不夠仔細。再看另一張銀色罐相後PW5 改口指紅色罐認錯了。
-檢查黑色三星電話只看通訊錄,通訊軟件,不記得有冇查看手機內CCTV 軟件
-🫂CC104c 1058時 PW5忙於看CCTV,女警8595指向A5褲袋,不知有冇講「你個電話響」,數十秒後A5拿出電話解鎖,之後劉永康警署警長取去A5電話。律師質疑A5在側證人看CCTV根本看不到A5展示電話母親找他
-不同意沒有問願唔願意交出電話,A5也沒有說過好
-1059時PW5發現白色Iphone,即問邊個,再問A5可唔可以提供密碼
- PW5指片段1101時白色iphone 已經解鎖,代表質疑未解鎖證人不同意。1108時A5拿起電話, PW5指是展示密碼。其後 PW5似嘗試用白色iphone內CCTV app, 證人不同意
-片段1101 時PW5指片段中自己對比A5 2部電話內通訊錄,代表律師指出是虛構,iphone 畫面並非解鎖後正常版面
1630 今日完,明天0930繼續, 只開半天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6/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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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上午傳召福建翻譯員
(內容從缺,如有可補上)
下午內容:
📌傳召證人15655陳錦倍(音)影片辯認證人
- 證人同意cctv中間會有追蹤上的斷層。如何判斷放咩片入精華片段基於鏡頭影到幾多,同視乎做左某d行為,是否需要呈現番出嚟。
▶️睇p31
為CCTV截圖和撮要描述,證人在各截圖中圈出各指稱之被告和一UH車輛,總共有55頁
對各指稱被告之識別:
d1 - 紫色圈 d2 - 黃色圈
d3 - 綠色圈 d4 - 藍色圈
UH車輛 - 紅色圈
描述中指「約實時」為根據cctv時差得出之時間 ; 播放時間為cctv原裝播放時間
p10中有28張地圖
- 是從地政署下載之地圖,有標示對應cctv截圖的鏡頭位置(p31),亦有對應上述提及各被告所用到識別之顏色
證人以cctv截圖解說其辯認理由:
(D2立場對1-9 截圖辯認不爭議)
1 : 大廈電梯,辯認D2理由為啡色頭髮,藍色有領外套(之後警方有檢助到)
2 : 大廈電梯大堂指見指稱d2行出
3 : 北角小樓/林(音)藥房cctv
鏡頭見北角道,證人指見指稱d2向渣華道方向行。辯認理由:出現時間吻合性,畫面放大可見啡髮,藍色外套,黑褲,拎住黃色膠袋有呈三角型狀重物。
4 : 北角道小辣椒餐廳cctv,指見d2 橫過馬路
5 : 和富道生華記(音),指d2番轉頭向北角蘇浙方向行(證人對圖4-5中間情況不清楚)
6 : 和富道
7 : d2向英皇道方向行
8 : d2同圖3相反方向行
9 : 7仔
10 : 證人指辯認到d1,約實時間為2310,地點於xx樓電梯,辯認基於光頭,黑色長袖外套,黑長褲,黑色波鞋和深灰斜咩袋
11 & 12: 同圖10相同辯認原因
13 : 證人指辯認到d3,位置為柴灣一住宅升降機,辯認基於藍色衛衣,心口中間有一大addidas logo,深色窄腳褲,灰白波鞋。證人指警方知道d3住所位置(處所1)
14 : 此為圖13前經處所2往處所1之情況,辯認基於褲和鞋和和衛衣相同,證人指出處所一和二相連
15 : 辯認d2理由,雖然此為黑白圖但衣著外型吻合,髮型拱起,有膠袋,出現喺度既時間吻合9號鏡後時間(9號鏡為7仔)
16 : 辯證到銀色Toyota uh車輛,解釋因為經過紅隧有記錄
17 : 紅隧往港島方向,見指稱UH車輛
18 : 紅隧
19 : 紅隧港島出口,辯認理由為顏色,車型,車尾燈位置,速度,周邊車輛亦為參考識別,
20 : 九龍往港島出口即銅鑼灣近告士打道,辯認理由基於顏色,圖19之車輛排序,解釋因為隧道內的車輛難以爬頭
21 : 告士打道分域街交界,捷利中心(音),即apa斜對面,辨認基於告士打道車速每小時70公里,指稱uh車出現同車速吻合,車型吻合,此圖看不到車牌,約實時為2340
22 : 軒尼詩道分域街交界一酒店, 辯認基於圖21-21有200m 左右,夜晚車小,計番時間,指稱出現的銀色toyota符合。此圖不能見車牌
23 : 酒店另一cctv,軒尼詩道行人路向西邊,見指稱涉案Uh 車輛的車型顏色相對吻合
24 : 利景(音)商場,利東街位置,辯認UH車為放大見銀色車款車型吻合,計車速出現時間吻合
25 : 灣仔新誠(音)商業大廈,此cctv睇不到車牌,cctv為2350實時,與上一鏡頭有9分鐘之差距,證人解釋是相信車輛可能於地鐵站停下對出等人,指根據車款相信就係uh車
辯方請證人離席。續指證人指基於隧道附近環境作辯認可接受,但於圖25指相信uh車停左一段時間先出現,則希望能再作澄清。
26 : 大有廣場cctv 截圖,辯認基於顏色,車型車款,由圖25至26 有100米,一分鐘內出現此處為合理。睇唔到車牌
27 : 大x大廈,近軒尼詩道菲林明道,辯認基於顏色,出現時間,車款車型。睇唔到車牌
28 : 軒尼詩道中國人壽大廈,軒尼詩道往杜老誌道,睇唔到車牌號碼,證人指雖然黑白鏡,但基於車行之方向,出現時間,車款車型能辯認為uh車
29 : 軒尼詩道中國人壽大廈,杜老誌道往駱克道,辯認基於出現時間,車型車款
30 : 軒尼詩道中國人壽大廈, 辯認基於顏色車型車款,睇唔到車牌
31 : 灣仔駱克道三商大廈(音),辯認基於顏色車型,同圖30中各車的排序。睇唔到車牌
32 & 33: 銅鑼灣 2期廣場停車場,睇唔到車牌,辯認基於車款車型,出現時間,證人指和上一鏡有200-300 m,過紅綠燈可能需要多咗時間,但 仍然在合理時間出現
34 : cctv向波斯富街,老鳳祥店,辯認基於車款車型顏色,出現時間,見指稱uh車往木球會方向
35 : 波斯富街軒尼詩交界商場,睇不到車牌。車款車型顏色,出現時間吻合。
36&37 : 位置為皇冠假日酒店,睇唔到車牌,辨認基於車款車型顏色,出現時間
38 : 位置為南洋酒店後門,指見指稱uh車去橫街,車頭燈熄左,停在保齡頓街祥和里交界,證人指相信有人落車,但同意CCTV中睇唔到開門位置。辯認基於車款車型顏色。
39 :榮發大押正門CCTV,指辯認到D1 D2 D3,辯認D3基於穿藍色衛衣有一大addidas logo,黑窄長褲,灰白波鞋,髮型兩邊短,指見D1-3行往軒尼詩道方向
40:榮發大押另一CCTV
41:堅拿道西軒尼詩道交界道西見D1 D2 D3,辨認D1基於光頭,深灰斜揹,波鞋見早前指的橙邊,白底,亦在家中檢助到此鞋。時間為0003
42:同41相同CCTV ,見D1 D2 D3,時間為0032。圖41同42中的29分鐘不知去向,證人指圖42中每人手上有多左枝飲品。
辨認未完,明早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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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6/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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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上午傳召福建翻譯員
(內容從缺,如有可補上)
下午內容:
📌傳召證人15655陳錦倍(音)影片辯認證人
- 證人同意cctv中間會有追蹤上的斷層。如何判斷放咩片入精華片段基於鏡頭影到幾多,同視乎做左某d行為,是否需要呈現番出嚟。
▶️睇p31
為CCTV截圖和撮要描述,證人在各截圖中圈出各指稱之被告和一UH車輛,總共有55頁
對各指稱被告之識別:
d1 - 紫色圈 d2 - 黃色圈
d3 - 綠色圈 d4 - 藍色圈
UH車輛 - 紅色圈
描述中指「約實時」為根據cctv時差得出之時間 ; 播放時間為cctv原裝播放時間
p10中有28張地圖
- 是從地政署下載之地圖,有標示對應cctv截圖的鏡頭位置(p31),亦有對應上述提及各被告所用到識別之顏色
證人以cctv截圖解說其辯認理由:
(D2立場對1-9 截圖辯認不爭議)
1 : 大廈電梯,辯認D2理由為啡色頭髮,藍色有領外套(之後警方有檢助到)
2 : 大廈電梯大堂指見指稱d2行出
3 : 北角小樓/林(音)藥房cctv
鏡頭見北角道,證人指見指稱d2向渣華道方向行。辯認理由:出現時間吻合性,畫面放大可見啡髮,藍色外套,黑褲,拎住黃色膠袋有呈三角型狀重物。
4 : 北角道小辣椒餐廳cctv,指見d2 橫過馬路
5 : 和富道生華記(音),指d2番轉頭向北角蘇浙方向行(證人對圖4-5中間情況不清楚)
6 : 和富道
7 : d2向英皇道方向行
8 : d2同圖3相反方向行
9 : 7仔
10 : 證人指辯認到d1,約實時間為2310,地點於xx樓電梯,辯認基於光頭,黑色長袖外套,黑長褲,黑色波鞋和深灰斜咩袋
11 & 12: 同圖10相同辯認原因
13 : 證人指辯認到d3,位置為柴灣一住宅升降機,辯認基於藍色衛衣,心口中間有一大addidas logo,深色窄腳褲,灰白波鞋。證人指警方知道d3住所位置(處所1)
14 : 此為圖13前經處所2往處所1之情況,辯認基於褲和鞋和和衛衣相同,證人指出處所一和二相連
15 : 辯認d2理由,雖然此為黑白圖但衣著外型吻合,髮型拱起,有膠袋,出現喺度既時間吻合9號鏡後時間(9號鏡為7仔)
16 : 辯證到銀色Toyota uh車輛,解釋因為經過紅隧有記錄
17 : 紅隧往港島方向,見指稱UH車輛
18 : 紅隧
19 : 紅隧港島出口,辯認理由為顏色,車型,車尾燈位置,速度,周邊車輛亦為參考識別,
20 : 九龍往港島出口即銅鑼灣近告士打道,辯認理由基於顏色,圖19之車輛排序,解釋因為隧道內的車輛難以爬頭
21 : 告士打道分域街交界,捷利中心(音),即apa斜對面,辨認基於告士打道車速每小時70公里,指稱uh車出現同車速吻合,車型吻合,此圖看不到車牌,約實時為2340
22 : 軒尼詩道分域街交界一酒店, 辯認基於圖21-21有200m 左右,夜晚車小,計番時間,指稱出現的銀色toyota符合。此圖不能見車牌
23 : 酒店另一cctv,軒尼詩道行人路向西邊,見指稱涉案Uh 車輛的車型顏色相對吻合
24 : 利景(音)商場,利東街位置,辯認UH車為放大見銀色車款車型吻合,計車速出現時間吻合
25 : 灣仔新誠(音)商業大廈,此cctv睇不到車牌,cctv為2350實時,與上一鏡頭有9分鐘之差距,證人解釋是相信車輛可能於地鐵站停下對出等人,指根據車款相信就係uh車
辯方請證人離席。續指證人指基於隧道附近環境作辯認可接受,但於圖25指相信uh車停左一段時間先出現,則希望能再作澄清。
26 : 大有廣場cctv 截圖,辯認基於顏色,車型車款,由圖25至26 有100米,一分鐘內出現此處為合理。睇唔到車牌
27 : 大x大廈,近軒尼詩道菲林明道,辯認基於顏色,出現時間,車款車型。睇唔到車牌
28 : 軒尼詩道中國人壽大廈,軒尼詩道往杜老誌道,睇唔到車牌號碼,證人指雖然黑白鏡,但基於車行之方向,出現時間,車款車型能辯認為uh車
29 : 軒尼詩道中國人壽大廈,杜老誌道往駱克道,辯認基於出現時間,車型車款
30 : 軒尼詩道中國人壽大廈, 辯認基於顏色車型車款,睇唔到車牌
31 : 灣仔駱克道三商大廈(音),辯認基於顏色車型,同圖30中各車的排序。睇唔到車牌
32 & 33: 銅鑼灣 2期廣場停車場,睇唔到車牌,辯認基於車款車型,出現時間,證人指和上一鏡有200-300 m,過紅綠燈可能需要多咗時間,但 仍然在合理時間出現
34 : cctv向波斯富街,老鳳祥店,辯認基於車款車型顏色,出現時間,見指稱uh車往木球會方向
35 : 波斯富街軒尼詩交界商場,睇不到車牌。車款車型顏色,出現時間吻合。
36&37 : 位置為皇冠假日酒店,睇唔到車牌,辨認基於車款車型顏色,出現時間
38 : 位置為南洋酒店後門,指見指稱uh車去橫街,車頭燈熄左,停在保齡頓街祥和里交界,證人指相信有人落車,但同意CCTV中睇唔到開門位置。辯認基於車款車型顏色。
39 :榮發大押正門CCTV,指辯認到D1 D2 D3,辯認D3基於穿藍色衛衣有一大addidas logo,黑窄長褲,灰白波鞋,髮型兩邊短,指見D1-3行往軒尼詩道方向
40:榮發大押另一CCTV
41:堅拿道西軒尼詩道交界道西見D1 D2 D3,辨認D1基於光頭,深灰斜揹,波鞋見早前指的橙邊,白底,亦在家中檢助到此鞋。時間為0003
42:同41相同CCTV ,見D1 D2 D3,時間為0032。圖41同42中的29分鐘不知去向,證人指圖42中每人手上有多左枝飲品。
辨認未完,明早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6/19]
❕非即時,補回2023年6月19日上午❕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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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控方在今早才收到辯方通知控方,不需鍾先生證人作供。
控方先處理證物
女警員在搜查D5手機時,拍攝了錄影片段。錄影片段 (P69)、文字騰本 (P69A),片段中的Whatsapp 內容,部分內容需要福建及閔南話翻譯 。
控辯雙方同意修改的文字騰本內容:
原句 「“檢”示聯絡人」,應改為「“顯”示聯絡人」
原句 “catch” ,應改為”capture”
原句 「你喺唔喺大”埔”嗰度?」,應改為「你喺唔喺大”鋪”嗰度?」
原句 「阿媽,我今朝返嚟見到大”埔”」,應改為「阿媽,我今朝返嚟見到大”鋪”」
控方手提電腦因技術問題,無法播放聲音,正從灣仔警署取另一部手提電腦,需時大約10mins。已經諮詢法庭電腦技術支援,但仍有問題。
10:10~10:30 休庭
控辯雙方皆不反對讀出(女警21667)證人供詞,不需傳召她作供,雙方同意修改文字騰本內容,原句「睇下將嗰啲嘢”放”咗佢」,應改為「睇下將嗰啲嘢”揼”咗佢」
傳召第一位控方證人,法庭翻譯員韓女士宣誓,負責翻譯閔南話。
🔹控方主問
播放VRI片段,日期:17-9-2020,時間:11:36~13:09,地點:灣仔警署315室,處理證物警員:劉家汶 (音),灣仔重案組。
片段內容:
- 劉家汶在警誡A5,她拆開手提電話封條進行搜查。
- 26-05-2020 10:54,在灣仔交加街一宗縱火案,D5涉嫌串謀妨害司法公正。D6指示D5摧毀手提電話,警員16566檢取那電話。
- 現在以投影機投射電話內容,已取得東區裁判法院搜查令 (編號: 9002/2020)
- 電話無電,稍等。
- 如有需要,我會播放片段、錄音。
- D5提供給警員的電話解鎖密碼為一個圖案,現在解鎖電話。
- 我會按「*#06#」,以取得IMEI號碼。
辯方請第一位控方證人出庭避席。要求證人應該另外就證人供詞作另外宣誓。
第一位控方證人,進庭,再就證人供詞作另外宣誓。
繼續播放VRI片段,顯示兩組 IMEI & S/N
(A) Whatsapp內容,(i)「阿媽」,聯絡人中電話號碼為59xxxxxx。
- 20-5-2020,「阿媽」的訊息記錄,現時截取螢幕截圖。
- 播放第一段錄音
- (09:31) D6: 帶貨噚晚收咗$2590
- (10:00) D5: 我今朝返大埔見到2隻曱甴。
- D6: (福建/閔南話)
- D5: 求先喺屋企搜間房,有無搜到啲咩?
- D6: 拎咗電腦、主機、鍵盤。面具、口罩。屋企係咪有2個防毒面具?
- D6: (福建/閔南話)
- 第一位控方證人翻譯: (有幾個不同版本)
- 「鋪頭有2個後生仔企喺”門口”」、「鋪頭有2個後生仔”喺度睇”」
辯方: 此句有爭議。控方叫第一位控方證人坐近電腦喇叭,會聽得更清楚。第一位控方證人翻譯:
- 「今日無打電話,睇下嗰啲點樣。」
- 「嗰啲有火水嗁,查下。」
控方問第一位控方證人: 開頭有講「北角」?
官:現時是否paragraph 15有爭議?請第一位控方證人出庭避席。
辯方建議以下修訂:
- 「今日唔好”打機”」,應改為「今日唔好”打遊戲”」(與本案關係不大,但被告想澄清)
- 有講過「火水」,而非「火酒」
- 無「罐」字,,應改為「看」字。
- 「看,上網查下有無嗰啲,可唔可以倒落廁所。」
法官:
- 已有法庭閔南語翻譯員? 如果控方有2個版本的翻譯,會否請翻譯員作供?
- 控方是否反對原有閔南語翻譯的內容,因此另請第一位控方證人翻譯?
第一位控方證人進庭 (重播D6 Whatsapp 錄音)
第一位控方證人翻譯:
- 「我去北角鋪頭,好似有2個後生仔。」
- 「火水,盡量查下,倒落廁所,會唔會?」
- 「千其唔好打電話。」
第一位控方證人由1998年5月已從事法庭閔南翻譯員。Whatsapp D6錄音是閔南話,錄音背景噪音好強,需要聽幾次。
繼續播放VRI片段的Whatsapp錄音:
D5: 「咁我要唔要落疊先?」
D6: 「掹咗wifi 插頭先」
D5: 「求先阿哥幾點被拉? 你陪佢去差館? 有搵律師?」
(A) Whatsapp內容,(ii)「阿媽2」,聯絡人中電話號碼為97xxxxxx。
- 無訊息內容
(B) WeChat內容,(i)「媽咪」
- 26-5-2020 09:45,現正截取螢幕。
- D5只在此日以WeChat 與D6溝通。
- 文字訊息:
- D6: 出事!
- D5: 咩事?
- D6: 哥,出事。
- D5: 整親
- (D6曾致電D5,最後取消)
(B) WeChat內容,(ii) 「阿媽2」,電話號碼為59xxxxxx
- 1st call: 「阿媽2」曾在WeChat致電D5,歷時2mins58s。
- 2nd call: 10:43,「阿媽2」曾在WeChat致電D5,歷時1min7s。
- 3rd, 4th call: 來自2 個來自「阿媽2」的未接來電
(C) Telegram內容
24-5-2020 的最後訊息,應該與本案無關。
(C) Line內容
無本案相關訊息
(D) Twitter內容
無本案相關訊息
(E) 搜查相片
26-5-2020 只有2張相,應該與本案無關。
劉家汶完成搜查電話,同事亦不用再搜查
🔸D6辯方律師盤問第一位控方證人
律師:你翻譯了的閔南話,有提及「打電話」?
證人:D6 曾說「睇下點」,無提及「電話」,曾說「今日唔好打電話」
律師::你有無聽到「打遊戲」?
證人:無,「打電話」同「打遊戲」唔同。D6係話「今日唔好打遊戲」。(D5、D6 在庭上點頭)
法官:同一句?D6有無講過「今日唔好打電話」? 聽多次 (錄音)。
證人:確認D6係話「今日唔好打遊戲」。成段錄音無提及電話。
控方:會再處理第一位控方證人證供。
11:30~12:00 休庭
傳召第二位控方證人 陳錦培 (音)
🔹控方主問
2020年3-5月,為灣仔重案組第一隊偵緝警員。現時為港島區重案3A隊。29-30/3/2020,處理此案,以CCTV片段辨認人物。8/2020,重案組主管林江銘吩咐處理此案。詳述辨認4名嫌疑人(A1-A4)的經過,曾向入境處申請ROP,以檢視被告照片。UH???? 灰色私家車,車主為D1哥哥。如被告有紋身,會拍攝多於4張照片。
控方、法官數次請第二位控方證人位減慢語速,來不及抄寫。
證人係以身型、證物相片中的衣著、髮型來辨認被告。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第二位控方證人辨認D4,請第二位控方證人出庭避席,辯方反對第二位控方證人檢視D4其他照片,應建立更多基礎才可再看。
第二位控方證人進庭,證人檢視D4左手臂、背部的照片。在拘捕D4當日,第二位控方證人已在警署的電話系統看過D4的紋身。有將CCTV片段剪輯成精華、亦有截圖,方便呈現給法庭。
13:00 休庭,14: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6/19]
❕非即時,補回2023年6月19日上午❕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上午內容
控方在今早才收到辯方通知控方,不需鍾先生證人作供。
控方先處理證物
女警員在搜查D5手機時,拍攝了錄影片段。錄影片段 (P69)、文字騰本 (P69A),片段中的Whatsapp 內容,部分內容需要福建及閔南話翻譯 。
控辯雙方同意修改的文字騰本內容:
原句 「“檢”示聯絡人」,應改為「“顯”示聯絡人」
原句 “catch” ,應改為”capture”
原句 「你喺唔喺大”埔”嗰度?」,應改為「你喺唔喺大”鋪”嗰度?」
原句 「阿媽,我今朝返嚟見到大”埔”」,應改為「阿媽,我今朝返嚟見到大”鋪”」
控方手提電腦因技術問題,無法播放聲音,正從灣仔警署取另一部手提電腦,需時大約10mins。已經諮詢法庭電腦技術支援,但仍有問題。
10:10~10:30 休庭
控辯雙方皆不反對讀出(女警21667)證人供詞,不需傳召她作供,雙方同意修改文字騰本內容,原句「睇下將嗰啲嘢”放”咗佢」,應改為「睇下將嗰啲嘢”揼”咗佢」
傳召第一位控方證人,法庭翻譯員韓女士宣誓,負責翻譯閔南話。
🔹控方主問
播放VRI片段,日期:17-9-2020,時間:11:36~13:09,地點:灣仔警署315室,處理證物警員:劉家汶 (音),灣仔重案組。
片段內容:
- 劉家汶在警誡A5,她拆開手提電話封條進行搜查。
- 26-05-2020 10:54,在灣仔交加街一宗縱火案,D5涉嫌串謀妨害司法公正。D6指示D5摧毀手提電話,警員16566檢取那電話。
- 現在以投影機投射電話內容,已取得東區裁判法院搜查令 (編號: 9002/2020)
- 電話無電,稍等。
- 如有需要,我會播放片段、錄音。
- D5提供給警員的電話解鎖密碼為一個圖案,現在解鎖電話。
- 我會按「*#06#」,以取得IMEI號碼。
辯方請第一位控方證人出庭避席。要求證人應該另外就證人供詞作另外宣誓。
第一位控方證人,進庭,再就證人供詞作另外宣誓。
繼續播放VRI片段,顯示兩組 IMEI & S/N
(A) Whatsapp內容,(i)「阿媽」,聯絡人中電話號碼為59xxxxxx。
- 20-5-2020,「阿媽」的訊息記錄,現時截取螢幕截圖。
- 播放第一段錄音
- (09:31) D6: 帶貨噚晚收咗$2590
- (10:00) D5: 我今朝返大埔見到2隻曱甴。
- D6: (福建/閔南話)
- D5: 求先喺屋企搜間房,有無搜到啲咩?
- D6: 拎咗電腦、主機、鍵盤。面具、口罩。屋企係咪有2個防毒面具?
- D6: (福建/閔南話)
- 第一位控方證人翻譯: (有幾個不同版本)
- 「鋪頭有2個後生仔企喺”門口”」、「鋪頭有2個後生仔”喺度睇”」
辯方: 此句有爭議。控方叫第一位控方證人坐近電腦喇叭,會聽得更清楚。第一位控方證人翻譯:
- 「今日無打電話,睇下嗰啲點樣。」
- 「嗰啲有火水嗁,查下。」
控方問第一位控方證人: 開頭有講「北角」?
官:現時是否paragraph 15有爭議?請第一位控方證人出庭避席。
辯方建議以下修訂:
- 「今日唔好”打機”」,應改為「今日唔好”打遊戲”」(與本案關係不大,但被告想澄清)
- 有講過「火水」,而非「火酒」
- 無「罐」字,,應改為「看」字。
- 「看,上網查下有無嗰啲,可唔可以倒落廁所。」
法官:
- 已有法庭閔南語翻譯員? 如果控方有2個版本的翻譯,會否請翻譯員作供?
- 控方是否反對原有閔南語翻譯的內容,因此另請第一位控方證人翻譯?
第一位控方證人進庭 (重播D6 Whatsapp 錄音)
第一位控方證人翻譯:
- 「我去北角鋪頭,好似有2個後生仔。」
- 「火水,盡量查下,倒落廁所,會唔會?」
- 「千其唔好打電話。」
第一位控方證人由1998年5月已從事法庭閔南翻譯員。Whatsapp D6錄音是閔南話,錄音背景噪音好強,需要聽幾次。
繼續播放VRI片段的Whatsapp錄音:
D5: 「咁我要唔要落疊先?」
D6: 「掹咗wifi 插頭先」
D5: 「求先阿哥幾點被拉? 你陪佢去差館? 有搵律師?」
(A) Whatsapp內容,(ii)「阿媽2」,聯絡人中電話號碼為97xxxxxx。
- 無訊息內容
(B) WeChat內容,(i)「媽咪」
- 26-5-2020 09:45,現正截取螢幕。
- D5只在此日以WeChat 與D6溝通。
- 文字訊息:
- D6: 出事!
- D5: 咩事?
- D6: 哥,出事。
- D5: 整親
- (D6曾致電D5,最後取消)
(B) WeChat內容,(ii) 「阿媽2」,電話號碼為59xxxxxx
- 1st call: 「阿媽2」曾在WeChat致電D5,歷時2mins58s。
- 2nd call: 10:43,「阿媽2」曾在WeChat致電D5,歷時1min7s。
- 3rd, 4th call: 來自2 個來自「阿媽2」的未接來電
(C) Telegram內容
24-5-2020 的最後訊息,應該與本案無關。
(C) Line內容
無本案相關訊息
(D) Twitter內容
無本案相關訊息
(E) 搜查相片
26-5-2020 只有2張相,應該與本案無關。
劉家汶完成搜查電話,同事亦不用再搜查
🔸D6辯方律師盤問第一位控方證人
律師:你翻譯了的閔南話,有提及「打電話」?
證人:D6 曾說「睇下點」,無提及「電話」,曾說「今日唔好打電話」
律師::你有無聽到「打遊戲」?
證人:無,「打電話」同「打遊戲」唔同。D6係話「今日唔好打遊戲」。(D5、D6 在庭上點頭)
法官:同一句?D6有無講過「今日唔好打電話」? 聽多次 (錄音)。
證人:確認D6係話「今日唔好打遊戲」。成段錄音無提及電話。
控方:會再處理第一位控方證人證供。
11:30~12:00 休庭
傳召第二位控方證人 陳錦培 (音)
🔹控方主問
2020年3-5月,為灣仔重案組第一隊偵緝警員。現時為港島區重案3A隊。29-30/3/2020,處理此案,以CCTV片段辨認人物。8/2020,重案組主管林江銘吩咐處理此案。詳述辨認4名嫌疑人(A1-A4)的經過,曾向入境處申請ROP,以檢視被告照片。UH???? 灰色私家車,車主為D1哥哥。如被告有紋身,會拍攝多於4張照片。
控方、法官數次請第二位控方證人位減慢語速,來不及抄寫。
證人係以身型、證物相片中的衣著、髮型來辨認被告。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第二位控方證人辨認D4,請第二位控方證人出庭避席,辯方反對第二位控方證人檢視D4其他照片,應建立更多基礎才可再看。
第二位控方證人進庭,證人檢視D4左手臂、背部的照片。在拘捕D4當日,第二位控方證人已在警署的電話系統看過D4的紋身。有將CCTV片段剪輯成精華、亦有截圖,方便呈現給法庭。
13:00 休庭,14: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7/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上午內容
0942 開庭
📌繼續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控方主問
證人以2020年3月30日cctv截圖冊P30解說其辯認理由:
📎追縱A4
43: 莊士敦道138號向石水渠街之建築物CCTV 2張截圖,00:43時一男子戴黑色帽頂有白色一點,頸有白色口罩拉下食煙,穿黑色長袖風褸,灰色短褲及黑色帆布鞋左腳上見有一條鮮豔顏色帶辨認出A4(帽,褲、鞋家中搜出相同),證人指出以衣著及廋身型辨認。
45: 交加街喜匯第五座CCTV043向交加街行人路之3張截圖,拍到排檔,00: 49時發現A4(右上角遠方黑色帽黑色風褸白色口罩廋身材由石水渠街行去交加街春園街,當時路上行人很少
54: 佳寶CCTV指向交加街春園街路口,拍到辨認A4下半身衣著(灰色短褲,黑色帆布鞋),配合45圖片追蹤疑人由莊士敦道入交加街再到春園街之路徑,期間A4在春園街手持發光物體,現場光線昏暗,電筒光不是如此,A4應正在傾電話,期間沒有其他人有此特徵
55: 佳寶另一支CCTV CC052,00:53:07時鏡頭上方指向春園街,下方交加街行人路,以灰色褲黑色衫及黑色帆布鞋辨認A4
📎追縱私家車UHxxxx
跳回 38: 實時23:59 銀色UHxxx 停在南洋酒店,證人認出A1至A3
44: 實時00:50時南洋酒店CCTV,銀色UHxxxx汽車沒移動仍停泊,應有人上咗車,著燈開車右轉寶寧頓街往前軒尼詩道行,解象低仍未見到車牌。
46: 南洋酒店CCTV指向寶寧頓街/軒尼詩道
47:南洋酒店CCTV另一支高空鏡頭追蹤私家車實時00:50:08行到黃格仔(可以見到車牌)車內除司機見到至少2個乘客,坐副駕位為A2見到手部,後面是A3則看到持手機。
48: 一叫「x記食肆」CCTV鏡頭追蹤私家車行走寶靈頓街去軒尼詩道方向
49及50: 軒尼詩道國華大廈不同角度CCTV,看不到車牌,但憑時間,車款及顏色判斷是涉案私家車。實時00:50沒有相同車款出現
51: 集成中心CCTV指向軒尼詩道東行方向,因有交通燈,實時00:53經過吻合50片段私家車由東向西行駛
控方要求證人利用上述CCTV片段截圖在地圖P10(9)上劃出私家車到達祥和里前後行走路線。
52: 大有廣場CCTV 指向莊士敦道菲林明道交界,憑出現時間、車型及顏色判斷涉案私家車莊士敦道駛入灣仔道
53: 尚翹峰黑白CCTV指向灣仔道交加街,憑出現時間、路線車型合理判斷涉案私家出現
56及57: 壹環彩色CCTV指向灣仔道,皇后大道東不同方向,截圖銀色私家車為涉案私家車左轉入皇後大道東
58: 皇后大道東衛斯里大樓CCTV,3張截圖,涉案私家車東行中違例u Turn反方向往中環方向
59: 壹環CCTV,截圖見到涉案車輛折回往西行
60: 皇后大道東202號QRE建築物,指向皇後大道東/春園街,截圖私家車皇後大道東右轉入春園街。
61及62: 佳寶2支不同角度CCTV,涉案私家車實時00:55經過春園街
63: 喜匯CCTV CC0435 實時00:55截圖見涉案私家車停在春園街交加街交界,00:58 戴戴黑帽,穿黑色風褸灰色短褲白色口罩A4出現準備匯合A1至A3,實時00:59:01戴黑色口罩,黑色長褲A2出現/實時00:59:09 深色長袖衞衣胸口白色大Logo 之A3出現由春園街行去金里程服裝,00:59:24 戴黑色帽A4由權記雲吞麵走向春園街方向到金里程。播放喜匯第五座CCTV CC059 實時01:00 A2,A3及A4 金里程服裝門外匯合。實時01:01 A1由春園街走到金里程,估計有人入店內開金里程招牌燈所以門外突轉光。
控方要求證人利用上述CCTV片段截圖1)在地圖P10(10)上劃出私家車由莊士敦道到春園街停泊期間行走路線。2)P10(10)_16上劃上A4行走路線
12:53休庭,14:30 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7/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上午內容
0942 開庭
📌繼續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控方主問
證人以2020年3月30日cctv截圖冊P30解說其辯認理由:
📎追縱A4
43: 莊士敦道138號向石水渠街之建築物CCTV 2張截圖,00:43時一男子戴黑色帽頂有白色一點,頸有白色口罩拉下食煙,穿黑色長袖風褸,灰色短褲及黑色帆布鞋左腳上見有一條鮮豔顏色帶辨認出A4(帽,褲、鞋家中搜出相同),證人指出以衣著及廋身型辨認。
45: 交加街喜匯第五座CCTV043向交加街行人路之3張截圖,拍到排檔,00: 49時發現A4(右上角遠方黑色帽黑色風褸白色口罩廋身材由石水渠街行去交加街春園街,當時路上行人很少
54: 佳寶CCTV指向交加街春園街路口,拍到辨認A4下半身衣著(灰色短褲,黑色帆布鞋),配合45圖片追蹤疑人由莊士敦道入交加街再到春園街之路徑,期間A4在春園街手持發光物體,現場光線昏暗,電筒光不是如此,A4應正在傾電話,期間沒有其他人有此特徵
55: 佳寶另一支CCTV CC052,00:53:07時鏡頭上方指向春園街,下方交加街行人路,以灰色褲黑色衫及黑色帆布鞋辨認A4
📎追縱私家車UHxxxx
跳回 38: 實時23:59 銀色UHxxx 停在南洋酒店,證人認出A1至A3
44: 實時00:50時南洋酒店CCTV,銀色UHxxxx汽車沒移動仍停泊,應有人上咗車,著燈開車右轉寶寧頓街往前軒尼詩道行,解象低仍未見到車牌。
46: 南洋酒店CCTV指向寶寧頓街/軒尼詩道
47:南洋酒店CCTV另一支高空鏡頭追蹤私家車實時00:50:08行到黃格仔(可以見到車牌)車內除司機見到至少2個乘客,坐副駕位為A2見到手部,後面是A3則看到持手機。
48: 一叫「x記食肆」CCTV鏡頭追蹤私家車行走寶靈頓街去軒尼詩道方向
49及50: 軒尼詩道國華大廈不同角度CCTV,看不到車牌,但憑時間,車款及顏色判斷是涉案私家車。實時00:50沒有相同車款出現
51: 集成中心CCTV指向軒尼詩道東行方向,因有交通燈,實時00:53經過吻合50片段私家車由東向西行駛
控方要求證人利用上述CCTV片段截圖在地圖P10(9)上劃出私家車到達祥和里前後行走路線。
52: 大有廣場CCTV 指向莊士敦道菲林明道交界,憑出現時間、車型及顏色判斷涉案私家車莊士敦道駛入灣仔道
53: 尚翹峰黑白CCTV指向灣仔道交加街,憑出現時間、路線車型合理判斷涉案私家出現
56及57: 壹環彩色CCTV指向灣仔道,皇后大道東不同方向,截圖銀色私家車為涉案私家車左轉入皇後大道東
58: 皇后大道東衛斯里大樓CCTV,3張截圖,涉案私家車東行中違例u Turn反方向往中環方向
59: 壹環CCTV,截圖見到涉案車輛折回往西行
60: 皇后大道東202號QRE建築物,指向皇後大道東/春園街,截圖私家車皇後大道東右轉入春園街。
61及62: 佳寶2支不同角度CCTV,涉案私家車實時00:55經過春園街
63: 喜匯CCTV CC0435 實時00:55截圖見涉案私家車停在春園街交加街交界,00:58 戴戴黑帽,穿黑色風褸灰色短褲白色口罩A4出現準備匯合A1至A3,實時00:59:01戴黑色口罩,黑色長褲A2出現/實時00:59:09 深色長袖衞衣胸口白色大Logo 之A3出現由春園街行去金里程服裝,00:59:24 戴黑色帽A4由權記雲吞麵走向春園街方向到金里程。播放喜匯第五座CCTV CC059 實時01:00 A2,A3及A4 金里程服裝門外匯合。實時01:01 A1由春園街走到金里程,估計有人入店內開金里程招牌燈所以門外突轉光。
控方要求證人利用上述CCTV片段截圖1)在地圖P10(10)上劃出私家車由莊士敦道到春園街停泊期間行走路線。2)P10(10)_16上劃上A4行走路線
12:53休庭,14:30 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7/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下午內容
1433 開庭
📌繼續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控方主問
證人以2020年3月30日cctv截圖冊P31解說其辯認理由:
64: 春園街店舖彩色CCTV CC060 鏡頭指向交加街及皇后大道東,實時01:01:15 截圖,清楚見銀色私家車車牌UHxxxx停下春園街三角形避車處並熄燈,01:01:32穿黑衫短褲左黑鞋上有鮮色帶男子即A4在車背打橫行往交加街金里程方向。時間01:01:37車上3人,A1(司機位,光頭。少肥),A2 (藍色牛仔有領外套,左邊衫裝上有反光花紋,黑色束腳長褲,及黑色Nike鞋)左前方及01:01:49時A3(後座乘客,穿黑色Adidas三角形圖案衞衣,戴黑色口罩,頭髮蓬鬆有厚度並露出額頭)分別下車。01:01:55 A組1至A3三人站在車尾,之後A2及A3先行去金里程服裝方向,A1 右手手持一塑膠火水泵,01:03:42 A1行往金里程
65: CCTV CC059在01:02 時A1行入金里程店內,之後離去行回春園街,01:05:11 見到光頭,黑色長袖衫褲。
66: CC060 在01:02時,同65一樣,角度不同。01:38:49 時A1企在金鳳。
67: 街寶CCTV CC058截圖,01:03:53 黑色衫褲鞋,小腿褲管後有2條反光條同A1家中搜出衣物一樣,前行進入春園街七十一。
68及69: 春園街七十一CCTV ( CC062、CC061),拍到A1於00:51入內(時差慢13分鐘)買了3支玻璃樽喜力啤酒到收銀處付款並在00:52:35對店員說「開咗佢」,00:52:59 A1拿住3樽已開蓋啤酒離開。
70: CCTV實時01:06:16 A1 行小巷去利東商場通道上花槽(711及金鳳中間)伸出雙手動作應在倒去樽內啤酒,01:06:16停止倒啤酒拿,雙手拿著樽行回春國街交加街交界。
71及72: PW8 庭上指出A1持玻璃樽行返交加街推測去金里程,但由於手勢保持平排而樽同衫也是深色看起來似沒有拿著樽但實際是有。
73及74: A1 離開里程走私家車,再在尾箱取物件後再去金里程
75: 約10分鐘後A1 從交加街金里程行出走回私家車,約01:39時A1打開尾箱取物,之後到01:40:44去車頭用膠紙貼上另一個為RNxxxx車牌
76: CCTV片段CC060,約3分鐘後即01:43:4x時,A1至A4 分別登上換了牌私家車(留意到A4由灰色短褲換了黑色吊腳長褲露出腳踝,但戴同一頂白色帽鰴帽及仍配戴白色口罩,根據身型廋削判斷仍是A4),01:44:29 A4先上車坐上右後方座位,01:44:55憑身型衣著A3先走到涉案私家車後方再坐上左邊後座,A2在其後(憑厚,蓬鬆頭髮,穿藍色牛仔有領外套,黑色修身長褲及黑色波鞋)在01:45:11時登上司機隔離坐位。4人上車後汽車便開走
77: 利東街商場CCTV 截圖,私家車沿莊士敦道行去廈門街
78及79: 利東街商場後門CCTV 截圖,鏡頭指向廈門街,銀色涉案私家車
80: 皇后大道東 QRE CCTV,01:41截圖辨認到私家車沿皇后大道東向東行
81及82: 涉案銀色私家車在截圖出現,皇后大道東向東行轉左入摩利臣山道
主控要求下在地圖晝出私家車由春園街離開後路線。
1633 今日完,明早0930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7/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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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1433 開庭
📌繼續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控方主問
證人以2020年3月30日cctv截圖冊P31解說其辯認理由:
64: 春園街店舖彩色CCTV CC060 鏡頭指向交加街及皇后大道東,實時01:01:15 截圖,清楚見銀色私家車車牌UHxxxx停下春園街三角形避車處並熄燈,01:01:32穿黑衫短褲左黑鞋上有鮮色帶男子即A4在車背打橫行往交加街金里程方向。時間01:01:37車上3人,A1(司機位,光頭。少肥),A2 (藍色牛仔有領外套,左邊衫裝上有反光花紋,黑色束腳長褲,及黑色Nike鞋)左前方及01:01:49時A3(後座乘客,穿黑色Adidas三角形圖案衞衣,戴黑色口罩,頭髮蓬鬆有厚度並露出額頭)分別下車。01:01:55 A組1至A3三人站在車尾,之後A2及A3先行去金里程服裝方向,A1 右手手持一塑膠火水泵,01:03:42 A1行往金里程
65: CCTV CC059在01:02 時A1行入金里程店內,之後離去行回春園街,01:05:11 見到光頭,黑色長袖衫褲。
66: CC060 在01:02時,同65一樣,角度不同。01:38:49 時A1企在金鳳。
67: 街寶CCTV CC058截圖,01:03:53 黑色衫褲鞋,小腿褲管後有2條反光條同A1家中搜出衣物一樣,前行進入春園街七十一。
68及69: 春園街七十一CCTV ( CC062、CC061),拍到A1於00:51入內(時差慢13分鐘)買了3支玻璃樽喜力啤酒到收銀處付款並在00:52:35對店員說「開咗佢」,00:52:59 A1拿住3樽已開蓋啤酒離開。
70: CCTV實時01:06:16 A1 行小巷去利東商場通道上花槽(711及金鳳中間)伸出雙手動作應在倒去樽內啤酒,01:06:16停止倒啤酒拿,雙手拿著樽行回春國街交加街交界。
71及72: PW8 庭上指出A1持玻璃樽行返交加街推測去金里程,但由於手勢保持平排而樽同衫也是深色看起來似沒有拿著樽但實際是有。
73及74: A1 離開里程走私家車,再在尾箱取物件後再去金里程
75: 約10分鐘後A1 從交加街金里程行出走回私家車,約01:39時A1打開尾箱取物,之後到01:40:44去車頭用膠紙貼上另一個為RNxxxx車牌
76: CCTV片段CC060,約3分鐘後即01:43:4x時,A1至A4 分別登上換了牌私家車(留意到A4由灰色短褲換了黑色吊腳長褲露出腳踝,但戴同一頂白色帽鰴帽及仍配戴白色口罩,根據身型廋削判斷仍是A4),01:44:29 A4先上車坐上右後方座位,01:44:55憑身型衣著A3先走到涉案私家車後方再坐上左邊後座,A2在其後(憑厚,蓬鬆頭髮,穿藍色牛仔有領外套,黑色修身長褲及黑色波鞋)在01:45:11時登上司機隔離坐位。4人上車後汽車便開走
77: 利東街商場CCTV 截圖,私家車沿莊士敦道行去廈門街
78及79: 利東街商場後門CCTV 截圖,鏡頭指向廈門街,銀色涉案私家車
80: 皇后大道東 QRE CCTV,01:41截圖辨認到私家車沿皇后大道東向東行
81及82: 涉案銀色私家車在截圖出現,皇后大道東向東行轉左入摩利臣山道
主控要求下在地圖晝出私家車由春園街離開後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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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8/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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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主控呈上更新版辨認立場MFI 13取代舊版本
📌繼續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控方主問
證人以2020年3月30日cctv截圖冊P31解說其辯認理由:
📎追縱換了牌銀色私家車
83: 跑馬地黃泥涌道一大廈CCTV,見到更換車牌銀色私家車出現
84: 樂活道18號CCTV指向大坑道辨認到涉案私家車,同83鏡頭距離1公里
85: 大坑道341號CCTV指向大坑道,涉案私家車出現
86及87: 大坑道350號CCTV,實時01:49,87圖見到汽車背面,86則見到正面
88: 跑馬地 梅興街8號大廈閘門訪客黑白鏡頭 CC073截圖,於01:54:58(快實時5分鐘)見到涉案私家車先經過後倒車停泊,可見到車牌RNxxxx。估計用了10分鐘由春園街到達上址,沿路約五公里上山少車少燈亦為雙線雙程,推論私家車沒停過,因此各人所坐位置不變,證人指車停下8分鐘後才有人下車。02:03:34時右後車門一人下車,該人廋身材戴黑色cap帽頂前方有白色圖案、戴白色口罩,黑色Nike logo長袖風褸(A4)/ 02:03:40 前座乘客位下車,面部有黑色面巾遮蓋只見眼部及頭頸,相信是A2趁停車8分鐘內換裝才下車,2人分別向鏡頭左及右方行走。
證人在地圖上以紅色筆劃下上述追蹤行車路線,同時標示88及89鏡頭所在位置
89: 成和道68號大廈CCTV -CC074,D4於02:05:15(比實時快5分鐘)在梅興街接近成和道出現,A4辨認特徵為黑色帽、白色口罩,黑鞋左邊鞋面有鮮色條,黑色吊腳褲、廋身型及行路步姿。02:06:26時A4折返再經過,向落車位置走去。02:11:01 A4又再由右向左行向成和道方向。
90: 再次跳回 梅興街大廈訪客CC073鏡頭,02:04:05(快實時5分鐘),一個黑色風褸黑色朿腳褲戴黑色口罩穿白色底黑色波鞋男子左後座下車打開車尾箱取物,證人以乘客位置,髪型耳上剷青及衣著辨認推論是A3。02:05:29 A4鏡頭前左至右走過,02:06:24 A2拉下面巾露出白色口罩上回私家車左前座。02:09:28 A4由右至左經過鏡頭。02:10:44 A4左至右去私家車,02:10:50 A4右後座上車。02:11:47 涉案私家車向春勝街駛走。主控要求下在地圖劃出私家車停泊,駛走路徑。
91: 實時02:13跑馬地警署內有火光
93 梅興街8號大廈訪客CCTV 02:18:39起(實時02:13 )見到前後3個人由春勝街跑入梅興街再跑去成和道。較高A3跑在戴面巾A2後方。A3腳因穿吊腳褲足踝露出白色部份。片段時間02:18:45,A4鏡頭前跑過,辨認A4以白色口罩,戴黑色cap帽,穿著之黑色風褸較反光看起來比其他2人較淺色,提腿幅度大令褲吊腳比A3較大,露出腳部亦較A3多。
92: 成和道70號後巷CCTV CC076鏡頭指向荷塘道比實時快1分鐘,片段拍到涉案銀色私家車UHxxxx離開梅興街後02:10:38泊在荷塘道口。
94: 成和道70號後巷CCTV CC076 片段02:15:05 汽車著尾燈似等人,3人由梅興街走來上車,次序為A2、A3及A4。A2登上左前座,A3了登上左後座,02:15:11 時A4因其黑色風褸較反光顏色較灰最後登上銀色私家車從左後座上車,推論A3移了去右後座以便讓A4左後座快速上車,02:15:21截圖私家車駛走消失。
95: 荷塘苑外停泊Tesla 私家車紀錄儀前鏡頭,02:15時前方為涉案銀色私家車停路傍,證人從吻合衣著及對上片段時間辨認數秒內A2、A3及A4由梅興街不足一百米距離跑到先後上車開車走
1254 午休,下午1430 繼續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8/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上午內容
主控呈上更新版辨認立場MFI 13取代舊版本
📌繼續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控方主問
證人以2020年3月30日cctv截圖冊P31解說其辯認理由:
📎追縱換了牌銀色私家車
83: 跑馬地黃泥涌道一大廈CCTV,見到更換車牌銀色私家車出現
84: 樂活道18號CCTV指向大坑道辨認到涉案私家車,同83鏡頭距離1公里
85: 大坑道341號CCTV指向大坑道,涉案私家車出現
86及87: 大坑道350號CCTV,實時01:49,87圖見到汽車背面,86則見到正面
88: 跑馬地 梅興街8號大廈閘門訪客黑白鏡頭 CC073截圖,於01:54:58(快實時5分鐘)見到涉案私家車先經過後倒車停泊,可見到車牌RNxxxx。估計用了10分鐘由春園街到達上址,沿路約五公里上山少車少燈亦為雙線雙程,推論私家車沒停過,因此各人所坐位置不變,證人指車停下8分鐘後才有人下車。02:03:34時右後車門一人下車,該人廋身材戴黑色cap帽頂前方有白色圖案、戴白色口罩,黑色Nike logo長袖風褸(A4)/ 02:03:40 前座乘客位下車,面部有黑色面巾遮蓋只見眼部及頭頸,相信是A2趁停車8分鐘內換裝才下車,2人分別向鏡頭左及右方行走。
證人在地圖上以紅色筆劃下上述追蹤行車路線,同時標示88及89鏡頭所在位置
89: 成和道68號大廈CCTV -CC074,D4於02:05:15(比實時快5分鐘)在梅興街接近成和道出現,A4辨認特徵為黑色帽、白色口罩,黑鞋左邊鞋面有鮮色條,黑色吊腳褲、廋身型及行路步姿。02:06:26時A4折返再經過,向落車位置走去。02:11:01 A4又再由右向左行向成和道方向。
90: 再次跳回 梅興街大廈訪客CC073鏡頭,02:04:05(快實時5分鐘),一個黑色風褸黑色朿腳褲戴黑色口罩穿白色底黑色波鞋男子左後座下車打開車尾箱取物,證人以乘客位置,髪型耳上剷青及衣著辨認推論是A3。02:05:29 A4鏡頭前左至右走過,02:06:24 A2拉下面巾露出白色口罩上回私家車左前座。02:09:28 A4由右至左經過鏡頭。02:10:44 A4左至右去私家車,02:10:50 A4右後座上車。02:11:47 涉案私家車向春勝街駛走。主控要求下在地圖劃出私家車停泊,駛走路徑。
91: 實時02:13跑馬地警署內有火光
93 梅興街8號大廈訪客CCTV 02:18:39起(實時02:13 )見到前後3個人由春勝街跑入梅興街再跑去成和道。較高A3跑在戴面巾A2後方。A3腳因穿吊腳褲足踝露出白色部份。片段時間02:18:45,A4鏡頭前跑過,辨認A4以白色口罩,戴黑色cap帽,穿著之黑色風褸較反光看起來比其他2人較淺色,提腿幅度大令褲吊腳比A3較大,露出腳部亦較A3多。
92: 成和道70號後巷CCTV CC076鏡頭指向荷塘道比實時快1分鐘,片段拍到涉案銀色私家車UHxxxx離開梅興街後02:10:38泊在荷塘道口。
94: 成和道70號後巷CCTV CC076 片段02:15:05 汽車著尾燈似等人,3人由梅興街走來上車,次序為A2、A3及A4。A2登上左前座,A3了登上左後座,02:15:11 時A4因其黑色風褸較反光顏色較灰最後登上銀色私家車從左後座上車,推論A3移了去右後座以便讓A4左後座快速上車,02:15:21截圖私家車駛走消失。
95: 荷塘苑外停泊Tesla 私家車紀錄儀前鏡頭,02:15時前方為涉案銀色私家車停路傍,證人從吻合衣著及對上片段時間辨認數秒內A2、A3及A4由梅興街不足一百米距離跑到先後上車開車走
1254 午休,下午1430 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