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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9/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是日進度]

法庭批准代表律師要求被告可在庭內使用電子產品閱讀與案相關文件,代替閱讀紙本。法官曾問懲教員是否有規定不可使用?低級員工答本案不准用是上級指示,法官批准是可以用。

📌傳召PW10 PC 6600黃寶生(音)
協助截停D4人員
🔸盤問
D4
繼續針對20年2月11日及5月9日2份口供。
第二份補充人群四散內有10人(當中有人早前扔汽油彈)在15米外跑,中間沒阻隔,有一女子在跑,拘捕地點在行人路上但沒行人行經或出現,PW10補充是見到D4在分域街馬路跑去行人路時沒有其他路人,但同意行人路有其他被捕者,否認是想塑做沒認錯人。至於「制服在牆」在書面口供出現但庭上冇說出解釋因認為不需仔細形容制服過程,不是想掩飾使用暴力。不同意辯方指作供提及制服時D4掙扎想向軒尼詩道走是虛構合理化使用楜椒噴劑。D4代表指截圖見D4制服時頭向機利臣街同作供她想向軒尼詩道走相反,PW10指伏地頭部方向不代表想逃跑方向,但同意作供冇提過將D4轉身。PW10不同意到達時兵慌馬亂影嚮觀察。搜查後寫「其他雜物」不記得是否包括一疊白紙。
🔹覆問
-制服D4地上截圖其頭部向機利臣街,記憶中將D4伏地上較易控制,但不記得有冇將她轉身

主控向法庭更正昨天讀出D3案情時以65b呈堂之PW8 DPC14691 口供搞錯了D3之姓氏,不過身份證正確。
今時今日搞錯名絕對正常‼️

📌傳召PW11 PC 13194陳景雄(音) 調查D5
🔹主問
案發時為港島總區第二梯隊第三小隊,下午5點到皇后大道東,約1705沿機利臣街推進,位隊中間位置,約在行了50米在機利臣街中間見到莊士敦道近分域街有200人聚集,指揮官林督察發出警告要求人羣離開但不獲理會仍叫囂及設路障。指揮官下命衝出, PW11到莊士敦道口時一黑衣男子扔出汽油彈落在3米前方,自己於是用槍施放催淚彈射向莊士敦道修頓球場方向,即投出汽油彈方向,澄清汽油彈由莊士敦道西行車線30米距離投出。
煙霧散去見在莊士敦道分城街有人被截停,自己上前見有一女子穿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戴黑色帽穿手袖,戴手套,頸掛圍巾,3M防毒面具連過濾器,粉紅色風鏡(眼罩),另有黑色腰包及背袋,自己上前調查時聲稱是協助急救,期間身上腰同腰包位置有十條索帶跌下,自己隨即檢取作證物,再搜背袋沒有發現。WPC19529再搜身亦沒發現。林督察其後宣布拘捕。確認P136截圖11月2日紅圈為該女子即D5,面上有黑色圍巾遮住。另一張截圖1708時坐髪型屋外腰間有白色物件PW11指為十條索帶。向D5調查在此截圖前約一分鐘。🫂P132 警方片段,17:22數名女子坐髮型屋外接受調查,D5被女警帶起身移至髪型屋近軒尼詩道位置,PW11 俯下身拾起D5身上跌下索帶,同意剛才作供指調查時跌下索帶不正確,是現階段跌下。證人稍後將D5帶去北角警署。確認P129相冊中,D5在警署被拍照片,地上白板放了檢取D5物品,可以見到豬咀,風鏡,黑色手袖,腰包、一條黑色面巾、一對手套、十條索帶、黑色雨擋(調查時冚住背袋,所以說黑色背袋)。PW11 指D5查問答協助急救但身上沒有急救用品,主問完。

1236 D2代表指被告早前身體不適休庭後仍身體欠佳,要求押後審訊至下星期一 09:30

今日審訊完畢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0/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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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案件管理
今日只開上午庭,D2身體狀況經2天休息已無大礙可以繼續審訊,估計明早上午可完成所有控方案情,下午將開始辯方案情。

📌傳召PW11 PC 13194陳景雄(音) 調查D5

🔸盤問
D1
不同意莊士敦道分域街不多人,但同意人是走動
D5
截停D5是在髮型屋外最左面,截圖132a 1708時見到D5在髮型屋外最近莊士敦道位置,同意D5沒有蒙面及穿手套,P131a截圖 1709時很多警員在髮型屋外,多人坐在髮型屋外等待調查,同一時間多人對答環境噪吵,催淚氣體未完全散有人仍不適。證人不同意D5有多次講「我喺路過嘅」。檢查背包時內有一個上有警章卡片套裝住身份證及2張聖約翰急救證件,記得當時有問D5為何有警隊卡片套,不記得還有冇第二個警隊卡片套。D5解釋一個是朋友送(PW12不記得有冇講),但記得說另一個因有親人是警務人員。不記得D5有答因為是空中服務員需有急救資格(證)。PW10只記得D5說在航空公司工作。不同意D5冇說過到場協助急救,只因自己見到急救證書誤會
D6
機利臣街見到路障有阻塞,在機利臣街近莊士敦道莊士敦道西行受阻。供說截停6女2男🫂P136 立場片段22:50發射催淚煙後髪型屋外有警員截停人士,內有一白衫女士,不知是否就是6女之一。
D8
不同意機利臣街跑出時其實冇人設路障及警方其實冇發過警告
🔹覆問
同意有問D5為何在此,不同意佢答路過,是答協助急救,D5回答時仍未搜袋,未見到急救證件

📌傳召PW12 PC 霍偉基(音) 處理D6
🔹主問
案發為島總區第二梯隊第三小隊,下午5點在皇后大道東侯命,1705收指示沿機利臣街推進,自己位置較後。(其後所見所聞同之前證人一模一樣,見到莊敦道有300黑衣人集結...有搬雜物堵路..... 發警告... 發射催淚煙... 衝出... 汽油彈....15米外十多人於莊敦道分域街交界東行線上...截停部份人... 上手扣搜身)。PW12上前築起防線,不少穿黃色反光衣人土走來,自己仍作戒備。1720指揮官宣佈拘捕後自己受命看守一姓林女子即D6,等待帶D6上警車,確認D6為作供提及十幾人之一。見到D6被截停時穿黑色外套,黑色牛仔褲,黑色鞋,臉上戴有灰色口罩但看守時已經拉下見到口鼻。此外她孭背囊及有一灰色雨傘,但自己沒有搜查。🫂P132警方片段,確認D6截停戴灰色口罩坐地上,數十秒後口罩被拉下,估計是同事拉下
🔸盤問
D1
不同意莊士敦道分域街不多人,但同意人是走動
D6
在機利臣街距莊士敦道50米小隊指揮官發警告後快速推進及發射催淚彈,好多事同時發生好混亂。莊士敦道上有人搬雜物如鐵欄桿堵路,有一著火木頭車。警方發射催淚彈前一分鐘,見不到莊士敦道西行線上有車經過,記得自己走出機利臣街時因有阻礙物差唔多跌倒。

19年11月6日書面口供指有人投汽油彈,急速推進後人羣四散,推進時見到人羣中有8人被隊員制服分域街地上。同意出機利臣街時沒留意8人行為,也見不到D6如何被制服,只能說在截停前D6在人羣中。沒留意到D6是否在莊士敦道打算轉入分域街行去軒尼詩道因人羣四散被撞跌地上後被制服。
D7
聽到有人駁聲說投汽油彈是在機利臣街時
D8
走入莊士敦道時沒留意木頭車是否著火
🔹覆問
見到莊士敦道分域街有300人,之後有數十人跑向軒尼詩道。被截停8人是早前莊士敦道東行車線上十多人,同意該十多人是數十人中跑得較慢一堆。

-作供完-

📌傳召PW13 PC 12919 韓京倫(音音) 制服D7
🔹主問
案發為島總區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三小隊,下午5點在皇后大道東侯命,1705收指示沿機利臣街推進,自己位置較前,指揮官在前,見到莊敦道有300黑衣人...數名人在分域街用雜物堵路..... 指揮官發口頭警告... 有人扔汽油彈...發射催淚煙... 推進衝出到機利臣街路口,見到約十名人士在莊士敦道分域街交界失足跌倒,位置在髮型屋外1至2米行人路上,自己及隊員上前。該十人之前朝不同方向移動,有口罩。自己髮型屋外壓住地上控制一人,後知為女士,當時她的頭向莊士敦道,稍後將其扶起身。
🫂P136 立場新聞片段 00:23,約1707時見到D7被按地上。扶起身後上手扣及核對身份證才知是女性,隨後交 PW14 WPC 19529 處理D7,估在截停後十多分鐘 。截停時D7戴住面巾,黑帽,穿黑衣並穿手套,另有一黑色背囊及腰包,確認身份時要D7除面巾,不記得是她定自己拉下。 PW13有作快速搜查背囊沒有危險物,但係詳細物品由 WPC19529 負責。
🔸盤問
D1
去同機利臣街街口時,不同意莊士敦道分域街不多人,但同意人羣是移動
D6
莊士敦道人羣由東向西行,同意之後大部份由南向北行
D7
自2019年6月起參與防暴行動,11月後也有,講不到多少次,每次也穿防暴裝束,裝備包括防毒面具,豬咀。如有作紀錄時間是看錶或手機。對灣仔一般認識,作紀錄大街名字知道不用參考地圖。300人是指莊士敦道分域街上,講不到交界位多少人,大多數人黑色衫褲,有口罩防毒面具。同意D7被截停時有圍巾,但冇口罩或防毒面具。

1257 今日完,證人盤問未完明早09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1/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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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36 開庭

📌傳召PW13 PC 12919 韓京倫(音音) 制服D7

🔸盤問
D7
出到機利臣街分域街時林督察在前2個身位,中間多少隊員不記得,望向莊士敦道分域街有人,那300人只有一人在711外引起自己注意,走出機利臣街時是奔跑。確認第一眼望見汽油彈是在半空,是正常望向前方見到,是本案唯一見到。昨天庭上提到數人搬雜物阻礙車輛,D7代表問書面口供是「其他車輛」,PW 13指現在不記得咁仔細,答不到是否代表有些車可以行到因觀察只是一𓊬間,包括汽油彈。走出機利臣街目的是拘捕,第一眼見D7她失足跌地很易制服沒反抗,隨即問姓別因其髪型較男姓,不同意當時有戴帽。🫂P132 片段00:31 D7有帽上了膠手扣但戴歪位置,稍後帽不見了,D7不可能自已除下,自己當時沒留意為可不見帽。自己之後有快速搜袋,用了2分鐘。記事冊寫搜查目的是看看有冇可疑物品,但沒紀錄有何物品,現在也講不到。之後將D7交WPC19529 。不同意其實制服D7後見帽在地上於是拾起戴在D7頭上,否認說過頂帽係你側邊。同意見到D7時面部沒遮蓋,不是自己拉低D7面巾。
D8
不同意走出機利臣街前沒發警告
🔹沒覆問

📌傳召PW14 WPC 19529 曹玉恩(音) 負責D7證物
🔹主問
案發同PW 13同隊,機利臣街位中段較前,出莊士敦道已經見同事於莊士敦道分域街外截停6女2男,於是前去協助替3位女被捕者搜身,包括D7,同意沒在她身上搜出東西,其後押解D7上車去北角警署。
去到時,PW13已在搜緊D7背袋,自己只搜D7身上物品,沒搜過其背袋。🫂P132片段開始D7已坐地上,PW13搜查其背袋。同意D7頭上帽斜鈄戴住,隔了一會帽不見了,PW14指見到D7時已沒戴住帽,見到頸上掛住一條黑色頸巾,手戴上手套。D7身傍的D6 也是由自己搜身。PW13搜D7之背袋時自己在傍,見到內有一個防風鏡,一卷黑色膠紙,Iphone電話,單罐式防毒面具,2個3M防毒面具,2個濾芯,2頂鴨舌帽,一個黑色口罩。(承認事實因沒共識沒有提到D7背袋內物品)

在北角警署內,D7被要求拍照包括身上物品放地上,相冊呈堂見到防風鏡,一部iphone電話,一卷膠紙,一個單罐式防毒面具,2個3M防毒面具,2個濾芯,2頂鴨咀帽,一個黑色口罩,一對手套,一條黑色頸巾及一個腰包。證人庭上確認以上證物。
🔸盤問
D7
同意P132片段00:07 D7頭上有帽但00:30沒有,自己應在之後才見到D7。書面口供指17:16時向D7搜查,發現黑色背袋內有物品...。PW14答咁寫因是同PW13一起檢查。不同意2頂帽中只有一頂有貼紙是背袋內,另一頂是警員地上拾起放進去。
🔹沒覆問

📌傳召PW15 PC  12227 彭冠穎(音) 拘捕D8
🔹主問
案發時為港島總區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3小隊。5點在皇后大道東沿機利臣街向莊士敦道推進,自己在較前,之後見到大致情況同早前警員差不到:250至300暴徒堵路,數人將雜物放機利臣街街口, PW15要跨過才可到莊士敦道。指揮官發口頭警告,有暴徒在分域街路中間北向南扔出一枚汽油彈,落在循道衛理堂對出,上司下命發射催淚煙,自己即發射,不肯定是否第一位發射。之後上司命"Go go go", 即衝前拘捕。暴徒分佈莊士敦道分域街上行行走走,不是企定。發射催淚煙後有人羣向軒尼詩道走,自已到分域街頭有人叫幫手,望去髪型屋有不少人被制服便上前協助,截停一男子即D8,他在髪型屋外較左位置企定,查間下D8答「在循道衛理教會出來」,基於D8黑色衣著懐疑參與非法活動,於是搜查,搜出大量索帶。搜查先搜身,之後搜2個袋即黑灰黃色腰包及一個綠白色袋。D8當時身上戴白色3M口罩、一個泳鏡在黑色外套袋內,灰色口罩在黑灰色腰包內,而索帶放於綠白色袋內。🫂警方拍攝片段 實時17:10 時D8戴白色口罩企髪型屋外,PW15正檢查D8綠白色袋,將袋內索帶放地上。D8之後被捕帶到北角警署拍攝相冊,搜出身上物品放地上有綠白色袋、索帶、黑灰色腰包、電話、泳鏡、黑色及白色口罩,一把深色直傘。
🔸盤問
D1
不同意走出機利臣街時莊士敦道分域街沒咩人,但同意人羣是移動
D8
見到D8時被警察包圍,同意他是企定。代表指一些片段D8可見用手將白色口罩掩面上,2條繩沒掛耳, PW15確認見到D8是繩有掛耳。同意查問下D8答全句是「剛去完循道衛理香港堂便過咗嚟」。不同意搜索帶時D8本來坐地上。不同意灰色口罩是在搜身時在風褸袋找到。同意1720時在記事冊記錄找到黑色及白色口罩同泳鏡。19年11月2日2345 時寫書面供提及黑色口罩在風褸袋找到。同意黑色口罩即今日所指灰色口罩。2020年5月再補充供改了灰色口罩在腰包找到,為何更正答因案件主管聯絡,回想下記得找到位置錯了所以改,為何半年後突然記得? PW15答「因為我記得,仲記得D8生日日期。🫂慢鏡播放警方搜身D8片段,不同意律師指灰色口罩其實在衫袋找到,不是腰包,PW15補充程序是先快速搜身,腰包,錄色袋再搜身。PW15同意文字沒有上述紀錄。證物相上有一大包索帶,下有另一個空透明膠袋。PW15印象仲有一個爛袋(似膠紙包住一些索帶),不知該爛袋為何不在證物內。
衝出莊士打道前有二三百人聚集,汽油彈落地時自己未出莊士敦道,不同意汽油彈墜落在示威者當中,自已未衝出不代表同事也未到莊士敦道分域街。同意書面口供「黑衫褲暴徒有人在分域街向我們投汽油彈,於是發射催淚煙」,但不同意同作供指汽油彈落地位置有分歧。
也不同意走出機利臣街前沒有發出口頭警告。不知被捕者上車截圖中女子面向鏡頭是D8太太
🔹覆問
-同意證物相冊中一束索帶放在一個已開袋P105內,其他索帶是散及一束束住P106及P107。
-汽油彈是由分域街扔向機利臣街推進警方,估計可能力度不夠故落在分域街。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

控方申請修改證物表,D8身上索帶共596條。控罪書之控罪(9)之2個袋內共50條索帶改為596條,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修改。控方另只呈上D2人事登記紀錄P150(居於案發現埸附近),確認不會呈上其他被告紀錄。下午可修改好文件正式完成控方案情。

1255 午休下午143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1/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0 開庭

◾️控方案情完結

📌各方均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各人需就面對控罪答辯‼️

案件管理
除D3外7名被告表示選擇親自作供,D1、D7及D8亦會傳召證人,但D8有多至4名證人,估計 D8案情需1天半。法官根據上述資料指餘下審訊日子很大機會不足夠需另加開審期,主控估計需加開3天。由於法官在九至十一月有一單長案,希望先休庭讓律師討論加開多少日及各人可行日子。

休庭近一小時後雙方得出結論加開3天全日審訊較穩妥。商議下決定加開8月22至24日3天審訊,如部份代表未能出席在被告同意下可由事務律師或其他大律師協助。

今天今天剩下時間不足完成D1作供,代表建議D1明天才開始作供法庭同意押後。

1600 今日審訊完畢,押後至明天0930 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2/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上午進度]

0937 開庭

◾️辯方案情

📌傳召D1 作供
🔸主問
呈上辯方相片冊,控方不反對但指沒有拍攝時間日子,需先建立基礎。
📎背景
工作家庭背景,家住九龍區已婚有子女,自己有一架私家車,確認相冊照片為私家車登記證書及該車照片,2019已使用該車至今。
案發是星期六不用上班,約了友人鄧先生在其青衣家中燒烤慶祝該月生日之人士包括自己及女兒,家人也会參加。聚會通常晚上七點左右開始,聚會是間中在不同人家舉行。相冊6張相片可見深色衫自己同鄧先生及子女,拍攝約是2018至2020,第五及六張為案發日拍。
📎出現目的
案發日下午近3時駕車去銅鑼灣買禮物比女兒,有帶背囊出門即警員檢取那個,是同太太共用,沒有帶傘,車停泊灣仔星街聖佛蘭士街(見相冊)。代表律師要求下在地圖上標示,泊灣仔因銅鑼灣車位少而自已在灣仔工作熟悉有位。泊車後乘地鐵去銅鑼灣,約了友人吳女士在時代廣場等,她稱想買禮物給自己女兒,約4點見面,吳也會參加鄧先生聚會。但最後買不到禮物,於1630離開去SOGO。波斯富街途中見警員及途人,現場緊張,打算坐地鐵但在禮頓中心商量後怕封站,認為行路只需15分鐘,決定步行去取車。約1700到莊士敦道修頓球場,沿途平靜但在近盧押道時有人叫水炮車快啲行動,地圖P141a可見自己步行方向。自己在修頓中心行到在汕頭街聽到有人叫「水炮車,跑呀」,於是同吳女士一齊跑。🫂 P134a Now新聞片段00:00:00-00:01:08聽到上述說話,認得片段中莊士敦道由東向西跑,穿黑衫戴口罩拿長傘男子是自己, 即P134a截圖11及12內紅圈者。當時見不到水炮車,只聽到響號聲。跑是因感危險想離開。
📎身上物品,截停前後
出門時沒有戴口罩,是銅鑼灣行去灣仔時因有燒著物件發出難聞氣味,口罩是由背袋取出戴上因本身有鼻敏感。修頓中心時有人叫跑快啲吳女士拿住傘跟不到跑,之後自己取走其長傘,P134a截圖因戴口罩跑速慢下來,過了盧押道在莊士敦道上了行人路,在過了福臨門譚臣道之莊士敦道上見有警員,有十多二十人在附近一起向西跑。在譚臣道聽到至少2下嘭嘭聲,之後有煙意識到是催淚煙,有D驚停下有人迎面跑來走入譚臣道並見一警員也朝自己過來,估應該是追那些人,自己靠近牆企定高擧雙手但警察走來搭住自己膊頭截停,由於2人都冇防毒面具,警察帶自己往聯發街,自己向警察多次說「我路過去取車,咩都冇做過」。遇見警員前有望向分域街,有數十名人應是跑得快那羣,看不到有人投汽油彈,也冇留意機利臣街有警察。為何Now片段自己冇口罩及傘,解釋到譚臣道呼吸困難除下口罩,而跑時混亂也不知何時跌了直傘,盧押道𘍭上莊士敦道行人路最後見到吳女士,但在譚臣道時見不到失散咗,警員14951在莊士敦道18號才搜查物品,帶上警車前沒有人宣佈以任何罪名拘捕,只有一白衫說有咩嘢返差館講。同意警署內拍照之證物有5個白色口罩,自己戴灰色口罩是在日本買。確認背囊內其他物品有銀包、風褸、遮,手信如毛巾及食物,另有一件深色波衫,沒有白色衫。最後確認沒參與非法活動也不知機和臣街警方有發警告。🫂獨立媒體(警方未使用材料) 11月2日片段10:30-10:50,D1確認遠方灣仔見到自己作供停泊的私家車。
🔹盤問
-當日聚會是慶祝11月生日人士
-同意買禮物一般帶太太及女兒揀,但該天對太太說會同吳女士買給女兒驚喜。
-不知道政府當日15:49公告銅鑼灣一帶有未批淮集會,揸車冇聽收音機,只在中午時有看電視
-太太沒有說不要去銅鑼灣,去銅鑼灣沒有特定想買禮物,為何住九龍去香港島買禮物?同意旺角有店購禮物,但之前去過睇唔中。同意由住所去青衣快過灣仔去。
-不同意灣仔泊車地點是泊車黑點,但同意可能被抄牌。不同意自己泊車位置在彎位會阻到大車,但如有人投訴可能會被拖走車。同意銅鑼灣至灣仔有不少停車場及由紅隧經銅鑼灣去灣仔泊車較迂迴。沒查過時代廣場有冇車位,同意購物可免費泊車。但過往經驗時代廣場很難有位而街泊位置也少。
-當日天氣良好,同意未必需要雨傘,也可將傘放車內,但照顧小朋友預備遮較好,沒有打算參加集會但因鼻敏感所以也帶6個口罩。同意審訊咁多日自己沒有戴過口罩
-吳女士家住大圍,但不會傳召作證人,相約有約定會去時代廣場Lego 及龍貓店,只約在地鐵站等,沒有提及會否揸車去。同意地鐵站多人但不同意在那裏等其實會混亂。主問冇提過去龍貓店,但實際有去。同意逗留了2店大半小時沒找到適合女兒禮物。
-同意禮頓道去泊車位置可能不止15分鐘,谷歌地圖指20分鐘。主問怕封站才行去灣仔取車,同意意會情況會轉差,卻選擇徒步。不知道1650莊士敦道菲林明道已有人拉鐵馬堵路,D1 見不到。自己由禮頓中心經摩利臣山道去灣仔道,之後行莊士敦道,同意中途可走入橫街。呈堂片段1657見不少人皇后大道東入春園街但D1冇留意到。同意出到莊士敦道時多人但是移動非停留,現場是平靜。同意莊士敦道上見到有人燒雜物,感覺情況𘍭變。同意可取道由皇后大道東去灣仔取車但會遠咗,D1不同意路線較直接指有上落斜。灣仔道出莊士敦道時沒有見到水炮車或警車。

1259 午休 盤問未完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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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2/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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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傳召DW1 (D1) 作供
🔹盤問
-沒有問吳女士為何好天帶傘
-修頓球場外吳走得慢,拿遮會影響跑速,吳冇問為何D1取去其傘
-取車應在莊士敦道西行線走,但當時後面話有水炮車所以只想盡快上回行人路,一直行到火堆位置才離開東行線行人路過對面聯發街馬路。
-不同意買禮物、取車及取長傘等是杜撰出來。
-背囊內有另一件衫是因晚上會燒烤,燒烤完通常會換衫,衫是當天放入袋,同意有打開袋但冇取走袋內6個口罩及縮骨遮
- 同意11月2日片中冇戴眼鏡因為帶了隱形眼鏡,否認因參與非法活動才帶
-同吳女士失散沒有呼叫及打電話找她因現場混亂,補充有回頭望找吳但已經聽到嘭嘭聲。自己電話有響但被檢走不知吳女士有冇來電。
- PW3衝來自己走向牆舉高手是想表示冇嘢協助其工作。 對PW3指有人投汽油彈是完全冇發生過。主控指盤問時PW3指D1說「我喺路過」,沒有講過去取車。D1 重申有說過幾次。不同意主控指2人當時均吸入煙不適沒有作聲稱對話。
-主控指PW4接手後有問袋內物件做咩D1沒有回答,D1不同意,不記得PW4詳問咩,但記得自己有回答。
-不同意自己同身後扔汽油彈的人一夥。
-🫂P134a Now片段 01:41,即16:48,同意莊士頓道多黑衣人,但仍平靜,數分鐘後柯布連道舉起黑旗及實時1655時皇后大道東被堵塞,D1指看不到次上情景
🔸覆問
-口罩盤問時答是因有小朋友會接觸第三者會隨時帶住,雖然案發時小孩不在旁,但之後仍有機會接觸其他人
-約吳女士在地鐵站等是她建議,是燒烤前數天
-燒烤換衫意思是指天台燒完嘢返回二樓鄧家才換上清潔衣物
-主控盤間末段播放片段之時間D1不在場所以答看不到所指情景
-警員PW4查問時有對答,他問電話是否自己,D1有說是並解鎖給他看

📌傳召DW2鄧先生 (D1友人)作供
🔸主問
認識D1及其家人,2019年時大家已經相識十多年。19年11月2日相約在自己家燒嘢食,下午開始至晚上,沒特定時間完,此外亦有其他朋友及家人出席。確認辯方相片冊6張相包括D1及其子女。最後當日D1冇到,太太及子女有出席,約三四點到,當時知D1 會晏啲到。黃昏時份D1太太收電話後告知D1被拉。D1太太不知D1將帶往何處,DW2自己有親人任警察故向其打探,第二天去灣仔替D1揸其車返回住所,車匙是由其太太當天給予,知道泊了在灣仔星街附近,相冊認出D1座駕,相片是其吳姓朋友發送通知位置
🔹盤問
-知道吳姓友人全名(即D1作供那位),自己也識,當日吳原會出席燒烤但晚上致電指知道D1被捉心情唔好不來。
-沒有問吳D1甚麼情況下被警察捉,是吳主動告知D1太太,太太再講給自己知。電話是吳女士先找D1太太,後再跟自己對話。吳冇講下午做過甚麼及是否同D1一起。吳提及D1是在灣仔去取車時被捉。沒瞭解吳點解知D1被捉,之後才有細問吳。
🔸沒有覆問

1617今日審訊完畢,明天0930 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3/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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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34 開庭

🟢D2案情
📌傳召DW3 -D2作供
🔸主問
📎背景
商業基礎文憑課程畢業,案發時任職於中環一間酒店餐飲部工作。2019年家住軒尼詩道(呈堂銀行信件)。
📎11月2日行山及衣著
11月1日需上班,晚上往母親上水家因翌日約了朋友在粉嶺火車站打算行獅子山,從大圍出發。管束包括藍色運動背心,白色T恤外有黑色風褸,藍色風褸、黑色緊身褲,攜帶有黑色背包內有一黑白袋裝有豬咀及風鏡,另有運動頸巾,個人物品如銀包。因2019年6月公司及住所附近不時發射催淚煙,有一救護員朋友建議買豬咀及鏡,於是8月中在深水埗購買並帶在身。1030出發上山於1530 到達樂富,然後同朋友分開坐地鐵打算回銅鑼灣家,車程中在ig上載了11月2日個人行山照(貼文呈堂)。
📎朋友香港島約會
期間有朋友社工阿Ming來訊息在港島等女朋友,會不會見面,最後相約在香港島1630 在二千年廣場對出鵝頸橋位置,朋友識了六七年,每月見面三四次。2人在1635匯合,自己肚餓朋友建議去灣仔新景園咖喱寛外賣返銅鑼灣食,行走路線經過鵝頸橋街市。代表律師要求下,D2在地圖標示匯合點及期後行走路線。期間在一間生果店外問點去景星大廈,自己知位置告知行前二個街口便是但她不明白於是親自帶她沿灣仔道去,約需行15分鐘。閒談間問婆婆為何去他答探朋友,婆婆電話響起答對方仲有15分鐘便到,到達後不見她朋友,婆婆要求同Ming傾計等候,D2肚餓指先去買春園街新景園買外賣,於是沿灣仔道往莊士敦道。
📎拘捕及入院
在大有商場外見鐵欄堵路,自己沿行人路直行至野葛菜水店見春園街有好多人跑出,感到好驚致電Ming 談及所見,Ming叫D2帶回豬咀風鏡留原地,朋友會行過來匯合,但D2想快些匯合向銅鑼灣方向行。不久聽到有人從銅鑼灣方向走來叫「水炮車」,自己聽到警號便在莊士敦道跟人跑至分城街髪型屋外因跑步後透不到氣停下拉低豬咀吸氣,但發現附近嘭嘭聲後有催淚煙於是想戴返豬咀但因不停流鼻水未能戴回,用頸上運動頸巾抹鼻涕時有警員在左後方將自己㩒在牆制服,期間有同警員講「紙巾,紙巾」。到北角警署後因腰痛及透不到氣要求去醫院,腰傷應是㩒埋牆時整到,之後11月3日0300安排去東區醫院急症室,留院治療至11月4日(醫院文件呈堂)。補充在髪型屋時自己在價目表外踎住面向軒尼詩道。最後確認沒有意圖參與暴動。
🔹盤問
D4
-春國街好多人走出莊士敦道時沒預期有水炮車出現,在有人叫「水炮車」才意會有但當時未見到。
-春國街好多人走出冇聯想是因水炮車,驚只是因突然好多人走出,同意衣著非全部是示威者
-🫂P135b 片段實時1702時 見皇后大道東警方一字排開,有汽油彈對峙及警方舉黑旗,當時D2不在此不知有此情況
控方
-同意出現分域街是一連串不幸事件引致
-行山後原打算回家,家近鵝頸橋。同意行山回家是疲倦及梳洗,不同意是因帶豬咀等重物
-豬咀自購買後每天出入也帶在身。包括返工,去母家,行山等
- 不同意P11黑色面巾不是手巾,是很長管狀的頸套,重申是頸巾
-同意11月2日天氣好,有28至29度。質疑深色帽及衣物行山有違政府宣傳著淺色衣物, D2不同意。
-防毒面具是11月1日返工帶在身,跟住去母家沒機會回家放低,
-分域街除下豬咀是氣喘非哮喘,自己間中有,同意醫院文件斷症是寫哮喘Ashma。D2有文件證明一向有氣喘但冇呈上,自己冇戒口。
-同意出鵝頸橋有多人聚集,不預期會演變成非法活動。同意即時回家會較安全
-豬咀在8月Ming建議下買,知道10月政府已經禁止蒙面。同意一些集結可演變成非法集結,而戴上豬咀即犯法。
-由銅鑼灣行去新景園約20分鐘,打算買外賣。雖然倦,未梳洗仍不介意來回三四十分鐘買外賣回家
-不知Ming女友位置有問Ming女友是否會一起食,他答不用買住。食物凍咗家中冇煮食工具,如來可落街再買,確認不會傳召Ming作供
-主控拿地圖說出景星大廈附近不同大廈名稱,D2只知道部份。識得景聲樓因附近有一壽司店
-婆婆叫 Ming留下傾感錯愕,但指2人投契。不同意虛構作解釋為何一人去莊士敦道
-同意回景星大廈找Ming可坐電車
-確認從沒在香港參加集會
-春園街人羣比鵝頸橋人羣數目多
-Ming建議春園街戴豬咀及眼罩是不舒服,同意有人叫水炮車便跑而且跑了很遠到分域街,沒親眼見到水炮車也跑咁遠
-春園街口知道可能有警察到仍戴上豬咀及面鏡。同意莊士敦道上可向橫街走避開水炮車
-PW5 指見到D2想向軒尼詩道走但很快踎低,D2只同意當時有用頸上面巾抹鼻涕及頸掛豬咀。圍巾是冰巾當時天氣戴上不會不舒服
🔸覆問
-確認氣喘有正本病歷紀錄

小休時D5不適但之後仍願意留庭至午休。午休前D5代表指D5身體不適希望押後審訊至明天。

1257 今日完,押後至明天 0930 繼續,法庭希望D2代表及控方商討氣咳病歷紀錄呈堂性,明早應可開始D4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4/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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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36 開庭

📌案件管理
下星期一上午D3及D5代表與主控上午1200 需去其他法庭,預告當天需提前午休。

🟢D2案情
📌傳召DW3 -D2作供
🔸覆問
-昨天答主控有過往醫療紀錄證明氣喘,即今天呈上一份中醫診所及一份西醫紀錄。中醫是16年至20年因晚上透不到氣及咳而去看,西醫是17年起因咳及支氣管不適而去看。
-買豬咀及面鏡同身體有關系,因易氣喘。
🔹沒有覆問

🟢D3 案情
D3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D4 案情
📌傳召DW4 -D4作供
🔸主問
📎背景
案發時23歲,一家四口包括父母及妹妹,妹妹細5歲,2017年大學畢業,2019年工餘進修碩士課程,在不同公司工作因審訊在本年6月辭去工作。
📎11月2日行程考慮
11月2日 同妹妹出門由鑽石山去中環參加「和你接紙鶴」遮打花園合法集會,是妹妹早一晚提出及決定,約1500出門(實際時間不記得)在新蒲崗坐巴士在灣仔利景洒店下車,車可到中環但因妹朋友會一起坐巴士去想到希慎廣場一運動店先。出席集會因考慮是合法集會,未試過去不合法集會,父母意見是不反對去合法集會。雖然可信妹妹建議,但想親自確認活動,事前上網查過新聞確認集會有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而且也看過十月有同類性質活動最後和平順利進行後認為可以參加,以往一家人參與過一次合法集會。妹妹朋友叫Anson,冇特別關注多了一朋友去,活動在1700開始,目的是祝福參與修例活動的人,自己從沒想過參與原本和平但轉變成非法之活動。
📎出門身上物品、衣物
出門穿白色上衫、黑色長褲 、孭住深色背囊及帶住一把黑色直傘(在集會打算放地上遮蔭,帶長遮可放地但縮遮要用手揸,而且有3個人所以取長傘),及一疊紙在活動摺字用,背囊內有:
1)黑色風褸(截停時穿著)
2)3M藍黑色手套,手套用作打算集會後執拾垃圾,因平時行山也會執垃圾父知道後買了給自己作保護
3)3M重用口罩,因有鼻敏感,平時出入冷氣地方打噴嚏有使用,自己買了超過一年
4)黑色鴨舌帽,因自己平時怕曬,考慮過當日天氣而帶。
📎下巴士後路徑
約4時下車後Anson說先去附近文具店但冇買嘢之後才去希慎廣場,行了運動店十多分鐘便直接去遮打花園。當時Anson講知交通有些狀況,去中環地鐵未必出到站,巴士也去到但亦可能改路或受阻。Anson提出行過去約半小時,D4當時沒特意上網查交通資訊,之後3人由希慎行去遮打花園,自己未試過行此路線但不擔心。
3人經灣仔道西行線行人路,經過大有商場時見到莊士敦道上沒雜物,也沒見有鐵欄堵路(控方片段1645有雜物置地),同意自己應在1645之前已經過,但不知時間。控方片段有警員舉黑旗去春園街但D4現場見不到,3人沒去過皇後大道東、大王東街等(所以沒見過汽油彈),在莊士敦道過馬路去柯布連道。由希慎廣場至柯布連道途中多人但冇阻路,沒遇到警員或見到有任何堵路,沒有狀況令自己擔心不再前行,而行程一直由Anson帶頭。在莊士敦道過馬路去修頓是因為妹妹肚痛打算去修頓球場側公廁,其後3人再沿莊士敦道前行,冇問Anson不行軒尼詩道。
📎被捕
離開公廁在莊士敦道時突然身後有人叫有水炮車,自己轉身見很多人由銅鑼灣方向走過嚟,再望前發現妹妺及Anson不見咗,唯有向前走到盧押道也不見2人,估可能一直向前走但自己到譚臣道口也不找不到人,繼續向前到分域街口仍不見人即轉右,聞到很刺鼻氣味急步向軒尼詩道方向,突感有人從後拉住似人多有碰撞,氧體令自己流鼻水不舒服,於是拉低口罩,打算從背包取出紙巾,此時位置在日本城外突有人拉住背包fing向鐵閘再禁低在地上並發射楜椒噴霧,期間一直有人按住腰,有一男聲叫唔好再郁後再噴楜椒噴霧,自己答「我唔郁唔好再噴」。
🥲D4作供回憶以上情景不禁飲泣,法官指示休庭讓證人平復情緒。

1115 小休至1150

📎補充解釋
要求D4在地圖上指出離開公厠到莊士敦道時同妹妹失散位置,有人說水炮車時自己不到,同意馬路上多人,馬路上也有,急步但不是跑。聽多過一把聲叫水炮車,自己急步往前(較慢跑慢),經過盧押道也冇見到警員。去到譚臣道時腳步加快,沒諗過打電話找妹妹,也未見有催淚煙,譚臣道人羣過百但比修頓球場莊士敦道人數少。不同意PW10指自己在分域街馬路上及在扔汽油彈人羣2、3米外。當時見不到扔汽油彈及冇留意機利臣街有防暴警察衝出及發射催淚彈,同意片段見到汽油彈及催淚彈。同意現場混亂但不知原因,環境嘈吵。到分域街時感到混亂想快些離開。自己伏地上才知現場有警員。接受警員將自己拉住背包fing向鉄閘有掙扎,因突被拉住袋及左邊身撞向閘很痛。自己向軒尼詩道第一位警員fing左邊身向閘再伏地轉向機利臣街。
🫂 PI31 片段0419見自己坐地上,身旁背袋打開,內有藍色file裝白色摺紙。身上黑色風褸是上巴士後就冷氧運過來氣凍穿上,下車後不覺得熱冇除下。確認穿黑褸並非嚮應活動,是體溫考慮。長傘一直揸住直至被捕,非打算作非法用途。3M口罩也是巴士上戴上,因鼻敏感,出入冷氣地方易打噴嚏會戴上。🫂P133 實時1709,下巴位有物體隆起,左耳前方有一條帶,此為所戴上口罩,從沒打算戴著參與集會。片段中髮後有一帽退落是在希慎廣場打算行路往中環時怕曬戴上,當時紥馬尾帽是扣住正面戴上。當時聽不到機利臣街有警員發警告,當時也不察覺到有暴動場面,案發日及前不認識本案被告。
莊士敦道往分域街時沒有留意有著火手推車,也不知警方曾舉起藍旗。在分域街直望莊士敦道很少人也望不見妹妹估轉了入分域街所以也轉入去。
🔹盤問
D6
-在分域街直望莊士敦道很少人也望不見妹妹,同意之前不少人由莊士敦道轉入分域街
-同意仍有人莊士敦道往金鐘方向
🔸覆問
-同意作供提到出現灣仔同D2作供相似,其中若干偶然如妹妹突去公廁停留一段時間以致1707到分域街,希慎廣場去中環又因Anson說地鐵可能封站,不坐車去也因好多路線停駛改路,因聽到水炮車後失散至一人在場被捕,不同意同 D2商量過才作供。

1255 午休 盤問押後至1430 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4/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6 開庭

🟢D4 案情
📌傳召DW4 -D4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出席活動前有上網搜查資料,主控指是「和理摺紙鶴」D4指自己見到是「和你摺紙鶴」,但同意與「和理飛」等活動相似,但不同意是抗爭活動。D4不知下午4點已經有人在遮打花園以紙鶴砌出「毋忘義士」四字。19年11月意識到曾經有和平活動演變成非法活動,當天遮打花園活動事後才知道被警方腰斬,同意自己知道「和你摺紙鶴」只是一系列活動之一,但未見過主控呈堂一張當日11月2日一系列活動行程表MFI 3,上指下午三至五維園有逾百區議會候選人聚會,五點愛丁堡遮打有「美國人權法案集會及和你摺紙鶴」,再確定自己不是看此張。傳單上有「一於行路去,坐車唔環保」,D4同意自己也是銅鑼灣行去遮打。上網所見摺紙鶴文宣不見寫「黑警XXX」,同意之前見過其他文宣有。就參加活動前冇篩選,只作確認活動安全,知道當日有其他活動。

-去希慎廣場運動店Lululemon是Anson要求,自己人之前未去過該店。同意遮打花園行去IFC 5至10分鐘,行去太古廣場也只需5至7分鐘。不肯定IFC Lululemon店是較大因未去過,太古廣場店去過認為差不多大。同意可用手機先查所有店地址但自己冇咁做。

-作供當日有敏感所以戴口罩,同意2020才有武肺強制戴口罩。同意2019年社會事件參與者多戴深色口罩,也穿黑色或深色衣著及戴深色帽,同意穿相同顏色以示齊心但不同意這些衣飾令警方難以辨認。不同意19年社運前在香港很少人因鼻敏感而戴口罩。自己的口罩是事發一年前屈臣氏買,只有一個,天天戴,是深藍色布質可水洗,同意口罩易沾上鼻液等但易洗。曾有很少人問過為何戴。近期身體情況ok同意庭上有冷氣咁多日也冇戴。

-直傘打算放地上遮蔭,同意有1米長但比平常插地上太陽傘細。D4自己有1.6米,主控質疑坐地上時長傘不可遮擋全身。庭上控方取出證物打開指示D4示範,D4坐入傘可完全遮擋全身😄。當日原冇打算行去中環,帽同傘同意不是途中用,只在活動用。

-不同意自己所穿帽,褸,褲及口罩全是黑式深色,加上長傘是同暴力示威者似,本身著的上衣是淺色。也不同意日本城截停及制服髮型屋外衣著是相似,因孭住背囊及波鞋也是淺色。當日衣著不是刻意挑選,只是由衣櫃取出。

-同意由希慎廣場往中環沿途路上人多,灣仔春園街親眼看不到有很多人走出來,同意片段上1659時有見到黑衣人由皇后大道東治春園街走到莊士敦道,但自己不在此時經過。知道D1作供提及汕頭街有人在雜物點火所以走開,自己當時留意唔到。同意銅鑼灣希慎廣場行到中環遮打花園要半個鐘,不同意需事先查地鐵是否封閘。

-聽到有人叫水炮車後轉頭看很短時間後便同二人失散,只差一兩秒便無影蹤,自己冇大嗌,同意這是最簡單方法找二人,解釋因混亂就算嗌也未必找到。同意由盧押道路邊去到分域街中間有至少五條街而妹妹可能走入橫街。

-分域街時沒留意到有汽油彈及聽不到有人叫死黑警,不同意身邊有暴徒向 PW10方向投汽油彈。不同意在分域街自己見到警方衝出即掉頭向軒尼詩道逃走。確認背袋第一下被人碰冇掙扎,第二下被人拉背袋時則有。不同意主控指出控制在地上時也掙扎想逃跑,所以PW10再次使用楜椒噴霧。D4解釋尋找失散二人時很驚所以對週邊環境冇留意。

-手套是活動完執拾如飲品等垃圾,有三個人可以執一堆才掉去垃圾桶,所以身上不必帶膠裝或鉗不知妹妹及 Anson有冇帶手套。
🔸覆問
-出門前冇同妹討論要帶手套
-手套可在執飲品時避免唾液
-從冇遇過同妹失散,遇過水炮車,冇計劃遇到此情況點做
-搜查資料是電子版本冇紙本,冇寫主辦單位,只花了數分鐘找了2份資料,有提11月2日,沒有行程字眼,不知維園有逾百候選人聚集活動,有一份有提及愛丁堡美國人權法案集會。曾查䦧2份資料有寫摺紙鶴活動有不反對通知書,對控方呈堂MFI 3 11月2日活動文宣來源不清楚
- 是由Anson捉議去Lululemon在希慎廣場店

- D4案情完-

📌案件管理
由於D7代表下星期三未能到庭,法庭及其他律師不反對下星期一先由D7作供。

1635今日審訊完畢,下星一0930 繼續,上午會在12點前午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5/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

⭕️本案已決定加開星期二至四

[上午進度]

0936 開庭

🟢D7案情
📌傳召DW5-D7作供
🔸主問
📎背景
大學畢業,有會計師牌照,受聘在會計部門工作,父母離異與母及弟居於沙田

📎現場出現
案發日約了女友人Bebe在太古廣場三期大堂等候去飲嘢及取物資,由家中乘地鐵出嚟,到達後乘電梯上星街再去日街一間酒吧。友人她給了三個防毒面具,一個眼罩及一個濾罐,因10月1日母在家曾聞到催淚煙,自己不在家事後由母告知,嘗試在五金店找但買不到後話給Bebe知,她幫手十月尾買了以上物品給予自己及家人用,當時收到後即放入日常使用背囊。

飲嘢約個多小時,女友人之後打算先往大王東街。2人沿永樂里下樓梯時自己不小心跌親,手掌及膝頭流血,友人用紙巾抹試後仍有血。想起自己袋內有一對手套因此取出戴住,是十月中購作修理廁所天花滲水。滲水試過多次但每次要約師傅,又等有期又整幾日母有情緒問題怕陌生人在家,因此想自己做。

📎被捕
在皇后大道東去莊士敦道轉入李節街友人想去分域街七十一買煙,在路口時見到皇后大道東機利臣街有大量警察,但去到分域街七十一前兩三個店位有人大叫「有水炮車行快D」,當時看不到水炮車,企定在莊士敦道望住銅鑼灣方向,有多人再叫「後面有水炮車跑快啲」,自己相信車由銅鑼灣向金鐘方向,後有人跑來向金鐘方向。由於見不少人跑同驚水炮車,兩人打算轉入分域街,在髪型屋外自己跌下面朝地,隨即感覺背後很重(是PW13用膝壓住),之後拘捕上手扣坐地。

📎身上物品
頭上帽是PW13指在自己身邊後放在自己頭上,有說過不是自己但沒被理會。女警PW14過來時不知帽為何不見了,當日自己有一頂帽放在背袋,招牌被遮住因不鍾意個牌子,警員沒在面前搜查背袋。頸上圍巾是平時出街戴頸,服飾之一上有有自己喜歡公仔,伏地時有催淚煙曾拉高用來掩口鼻保護但發現沒有用。檢取灰色口罩放袋在公司不適時曾使用,膠紙不記得為何在袋。3個防毒面具、一個眼罩及濾罐是友人幫手買,當日冇收到訊息不要去灣仔現場。當日無意參與任何集會,也沒打算使用身上物品。

🔹盤問
-主問答不知 PW14來時帽為何不見,盤問下主控指是D7自己除下答不記得。🫂P131 警方拍攝片段00:29-00:32後D7同意主控指自己移動fig甩咗頭上帽,但不同意是刻意整走,不同意警方檢取2項帽都是自己,只有背袋內是。
-女友人Bebe住港島東,2人分別在灣仔及觀塘上班
-同意防毒面具當時是敏感物件,同意購買後可在住所交收避謙
-不知政府有冇發出通告不要去灣仔,也不知有冇呼籲不要到邊區。同意主控指可用手機查閱新聞。同意如不打算誤為參加集會應該查閱
-同意見面飲嘢及交收防毒面具等不一定需相約在灣仔區
-代買防毒面具,眼罩及濾罐除屋企用有需要也會出街用,不同意是虛構
-家住4樓,友人買眼罩得一個,是五金店員說可保護埋雙眼,不是打算3人輪住用,只比母用。至於得一個濾罐因為店冇貨。友人沒收錢因五金店是識得也沒收自己錢。主控舉例指同案D3之環保袋內有很多濾罐供其他人用,是否D7有此打算,答沒有
-灰色口罩非布質,膠膠地,在公司使用後留在袋內
-同意3M手套非一般綿質,案發前數天在公司附近買,價錢約三十多元,忘紀拿出來
-同意背囊內膠紙闊身有4到6吋,非普通使用款式,不知道有人用作縛鐵欄,同意出門前有打開過背囊
-同意圍巾是卷狀行山款,可套在面部遮蓋面貌.
-手套取出戴住因未止血想鞏固紙巾止血,不立即回家因感不嚴重
-同意庭上片段分域街七十一外曾有手推車著火
-同意金鍾軒尼詩道交界也有警員,莊士敦道路上也有不少人,但不同意當時環境是一觸即發隨時有衝突
-同意可以走回太古廣場三期離去
-兩人入不到七十一因去到已拉閘,行去時見不到
-不知友人去大王東街想買咩
-見不到有人向機利臣街警方扔汽油彈,聽不到有人嗌死黑警,只聽到人們跑的叫聲,也聽不到警方在機利臣街有警告聲,同意聽到發射催淚彈聲。
-同意分域街跌倒不止自己一人
-當日廿幾三十度,配戴圍巾在頸是自己日常穿衣方式之一。
🔸覆問
-當日不認識本案其他人
-在七十一門外冇見到著火手推車
-不覺得危險所以冇打算離開

- D7案情完-

1127 因主控、D3及D5代表律師需前往高等法院,提早午休,下午1430 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