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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影響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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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被商品化()
接受 #mRNA基因注射後
#法律上失去人類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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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 #與生俱來的基因 不能申請專利。然而,經過 #剪輯修改基因 後的人類,便成為了 #專利商品,屬於 #專利權擁有者 所有。

#基因專利#美國最高法院
#托馬斯法官 裁決中的決定性句子:

#天然存在的DNA片段 屬自然產物,不能僅僅因為它是分離的,而獲得專利資格。然而,#cDNA則具有專利資格,因為它不是天然存在的。」

49Amicus Curiae (法庭之友)的陳述中斷言指:「生命不應受到國會或法院因為一時興起,而創建的 #法律壟斷 所控制。」

對某些人來說「基因專利」象徵著「#公共資源的萎縮,和 #專利制度的過度膨脹擴張,以過多的 #壟斷 力量,換取了過少的創新」。

對另一些人來說,#挑戰基因專利,相當於對推動 #私人投資生物醫學 所發現的「#智識產權保護 的攻擊」。

法院九名法官都同意,根據《#專利法》第101條,構成 #人類基因#DNA片段 不屬於可申請專利的客體,因為它們是 #自然產物。然而,法院認為,從 #信使RNA (#mRNA) #逆轉錄 以消除內含子序列的份子(即所謂的 #互補DNA #cDNA) 則可 #申請專利

托馬斯法官裁決中的決定性句子明確指出:天然存在的DNA片段是自然產物,不能僅僅因為它是分離的而獲得專利資格,然而,cDNA則具有專利資格,因為它不是天然存在的。

最具爭議性的是,對於與細胞中發現的序列相對應的「分離的」DNA分子是否可申請專利,#CAFC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2 1的意見分歧。兩位法官以多數票得出結論,認為分離的DNA具有專利資格,但方式不同。Lourie法官推斷,在分離DNA的過程中,#切斷共價鍵 的行為創造了一種新分子,而Moore法官則認為,與 #天然DNA 相比,分離的DNA序列不僅是片段化,而且具有可證明的效用,這是專利資格的基礎。布賴森法官寫了一篇激烈的異議,認為所聲稱的人造份子不符合專利資格,因為它們與天然份子沒有「明顯不同」。

2012
1130日,最高法院同意只聽取關於一個問題的辯論:
人類基因是否可以申請專利?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最高法院回到了 #人類發明 #自然現象發現 之間,經常引起爭議的界線。

到底什麼才被定義為「發明」:
《專利法》定義為「任何新的和有用的過程、機器、製造或 #物質組合物,或任何新的和有用的改進」。

最高法院已確立:「陽光下人類製造的任何東西」均符合 #專利資格。但在專利法中解讀了一條重要的隱含警告:
#自然法#自然現象#抽象思想,則屬於 #公眾領域

法院認為,由於cDNA是由科學家對 #mRNA 進行 #逆向工程 改造而成,僅包含 #蛋白質編碼 外顯子,因此它與任何天然存在的遺傳物質不同。因此,它屬於「發現」和「發明」之間的界線的發明方面。

質疑cDNA專利的各方稱,cDNA是自然產物,因為它代表了編碼mRNA的自然決定的 #核苷酸片段。他們斷言,它的訊息才是最重要的,這與天然存在的DNA一樣。然而,法院關注的是人類將 #序列逆轉錄 為單獨的核苷酸陣列的聰明才智。一些模仿cDNADNA序列可能在自然界中偶然出現,這一事實被認為不足以削弱其可專利性。


https://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3777541/


(Uncle
|以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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