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D1周(21)
👤D2胡(19)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故意阻正當執勤的警員A (D1, D2)
(2) 企圖搶劫罪:搶A的槍 (D1, D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D1(中槍後) 企圖在A的合法羈押下逃走 (D1)
⏺控方反對繼續保釋,要求收押二人指案件性質嚴重,事發去年11月11日網民號召大三罷工。上午約7時,有50幾名黑衣人堵路,導致巴士無法落客及的士無法交更,市民與示威者對罵。警員到場幫忙清除路障,而事發經過傳媒記者拍攝到。呈堂系列截圖,並形容:兩示威者用繩索攔阻交通;4、5 相片見到路面滿佈雜物;6 警員A在上址見到交通擠塞情況嚴重,希望搬開路障;7 警員指A想拆繩疏散交通,此時聽見有人叫:「唔好比佢走!」回頭見到十名男子手持長棍狀物體,相片中可見一名白衫人士向警員進逼,警員將手按在槍上,10 情況沒有改善,11A想制服在逃人士,12在逃人士二出現箍住警員,13 警員一邊與在場人士糾纏,此時D1 用手向警員手槍方向做出抓的動作,二名在逃人士依然箍住警員。D1 第二次伸手。兩名在逃人士打A,A開槍。第三條控罪相關12 頁相片,D1倒地警員宣布拘捕,坐在地上,其後站立起身,25 26 他不是去向救護車而是繞過救護車,意圖逃走。
⏺辯方指控罪嚴重但未必成立。
10 11頁是案件起源,10頁圖白衫在逃人士遞高手,警A拿出手槍,白衫步向警員。當時A以手槍指向對方心口,左手將人拉向自己,是否仍是正當執行職務?A聲稱受驚,但並非面向聲音。糾纏期間,D1 接近,但是為了搶走槍,還是嘗試撥開指向他的槍枝?希望官不要全盤採取截圖,及控方單方面陳述。
辯方指二被告都是學生自發,之後留下心理陰影並需要長期看心理醫生,D1更因為槍傷失去右腎及半邊肝,多次出入醫院至今仍不能長時間站立。因此一向定時報到潛逃風險低。
✅裁判官准許二人繼續保釋✅
擔保條件如下:
- $3000擔保金
- 家長人事擔保$5000
- 不得離港
-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宵禁11pm-7am
- 每周到警署報到2次
- 須居住在報稱住址,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押後至 2020年6月30日 上午930 再訊。
⛔️控方申請匿名令
事發三小時後警員A兩名子女被包圍於學校。
一天後收到恐嚇信要他全家死。信件指「唔死會慘過死」。
收過兩封器官捐贈的信,而二人從未考慮捐贈器官。
收到寫上紅字的蘋果日報稱要殺他女兒。
夫婦不斷收到WhatsApp、email恐嚇信息。
個人信息被盜用,保險供應者、銀行寄信給他聲稱他有意申請。
網上欺凌攻擊使全家活在恐懼之中,也需要接受心理輔導。指1752名警在網上被起底。
辯方對此保持中立,但提到有第三者刑事檢控該名警員,三日後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恐防很難避免該警員身分被報道或暴露。
⛔️官批准匿名令申請
禁止任何人包括傳播媒體識別A及家人身分的信息,包括A及其妻及兩名女兒的姓名、相片、住址、工作地點及學校。
官稱:騷擾屬嚴重性質,包括死亡威脅,不但只向A也禍及其家人,包括妻子和年幼女兒,不管A做過什麼,家人是完全無辜的。雖然傷害已經造成,但事情仍未結束,反而剛剛開始落案起訴的新階段,另一輪的攻擊好大機會發生。衡量過攻擊傷害性,以此批准匿名令。而如有任何騷擾或其他情況轉變,雙方都可以做出修改的申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D1周(21)
👤D2胡(19)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故意阻正當執勤的警員A (D1, D2)
(2) 企圖搶劫罪:搶A的槍 (D1, D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D1(中槍後) 企圖在A的合法羈押下逃走 (D1)
⏺控方反對繼續保釋,要求收押二人指案件性質嚴重,事發去年11月11日網民號召大三罷工。上午約7時,有50幾名黑衣人堵路,導致巴士無法落客及的士無法交更,市民與示威者對罵。警員到場幫忙清除路障,而事發經過傳媒記者拍攝到。呈堂系列截圖,並形容:兩示威者用繩索攔阻交通;4、5 相片見到路面滿佈雜物;6 警員A在上址見到交通擠塞情況嚴重,希望搬開路障;7 警員指A想拆繩疏散交通,此時聽見有人叫:「唔好比佢走!」回頭見到十名男子手持長棍狀物體,相片中可見一名白衫人士向警員進逼,警員將手按在槍上,10 情況沒有改善,11A想制服在逃人士,12在逃人士二出現箍住警員,13 警員一邊與在場人士糾纏,此時D1 用手向警員手槍方向做出抓的動作,二名在逃人士依然箍住警員。D1 第二次伸手。兩名在逃人士打A,A開槍。第三條控罪相關12 頁相片,D1倒地警員宣布拘捕,坐在地上,其後站立起身,25 26 他不是去向救護車而是繞過救護車,意圖逃走。
⏺辯方指控罪嚴重但未必成立。
10 11頁是案件起源,10頁圖白衫在逃人士遞高手,警A拿出手槍,白衫步向警員。當時A以手槍指向對方心口,左手將人拉向自己,是否仍是正當執行職務?A聲稱受驚,但並非面向聲音。糾纏期間,D1 接近,但是為了搶走槍,還是嘗試撥開指向他的槍枝?希望官不要全盤採取截圖,及控方單方面陳述。
辯方指二被告都是學生自發,之後留下心理陰影並需要長期看心理醫生,D1更因為槍傷失去右腎及半邊肝,多次出入醫院至今仍不能長時間站立。因此一向定時報到潛逃風險低。
✅裁判官准許二人繼續保釋✅
擔保條件如下:
- $3000擔保金
- 家長人事擔保$5000
- 不得離港
-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宵禁11pm-7am
- 每周到警署報到2次
- 須居住在報稱住址,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押後至 2020年6月30日 上午930 再訊。
⛔️控方申請匿名令
事發三小時後警員A兩名子女被包圍於學校。
一天後收到恐嚇信要他全家死。信件指「唔死會慘過死」。
收過兩封器官捐贈的信,而二人從未考慮捐贈器官。
收到寫上紅字的蘋果日報稱要殺他女兒。
夫婦不斷收到WhatsApp、email恐嚇信息。
個人信息被盜用,保險供應者、銀行寄信給他聲稱他有意申請。
網上欺凌攻擊使全家活在恐懼之中,也需要接受心理輔導。指1752名警在網上被起底。
辯方對此保持中立,但提到有第三者刑事檢控該名警員,三日後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恐防很難避免該警員身分被報道或暴露。
⛔️官批准匿名令申請
禁止任何人包括傳播媒體識別A及家人身分的信息,包括A及其妻及兩名女兒的姓名、相片、住址、工作地點及學校。
官稱:騷擾屬嚴重性質,包括死亡威脅,不但只向A也禍及其家人,包括妻子和年幼女兒,不管A做過什麼,家人是完全無辜的。雖然傷害已經造成,但事情仍未結束,反而剛剛開始落案起訴的新階段,另一輪的攻擊好大機會發生。衡量過攻擊傷害性,以此批准匿名令。而如有任何騷擾或其他情況轉變,雙方都可以做出修改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