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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3]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鄧,蔡(16-25)

內容: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她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即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蔡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上午審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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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B替被告鎖上手扣後,向偵緝警員11767交代追捕過程等細節,便前往汝州街尋找被告扔下的棍棒。B其後於汝州街十字路口尋回棍棒,並形容「單獨一支棍喺地面」,而地面乾淨無垃圾或其他雜物。

B拾起警棍後將被告帶上警車,他承認被告並非全程在B的視線範圍,因他已將被告交給11767監管。B形容被告當時戴口罩、黑色長褲波鞋,右手戴手套。B續指在制服被告後從未接觸他的口罩,所以只看見被告的眼睛。

控方問B是否一開始已追捕十多名正在奔跑的人士,B回答「我靜喺追捕持棍男子」。當時只見到嗰個人攞住支棍姐。雖然該名男子正背向B逃跑,但B聲稱清晰見到持棍男子的衣著。

📌警員指庭上呈上的棍棒與當日檢取的並不相同

控方其後呈上證物,問B「係咪依支?」。B回答類似依支,但指當日那枝棍棒上應有一截黑色。其後控方呈上案發當日拍攝的照片,B同意照片上的棍棒就是當日檢獲的棍棒。控方問B於庭上呈上的證物是否與相中的棍棒不同,B回答「有唔同」,指證物「少咗黑色個截,應該有膠包住咗。 」

📌警員撰寫的所有口供均沒有提及被告持棍的右手戴上手套

B於案發翌日凌晨落口供,內容指被告穿黑長褲、黑波鞋、戴口罩,右手持約兩尺長銀色棍棒,卻沒有提及被告右手戴手套,被告同意。B於今年第二次落口供,亦從未提及被告戴手套,被告同意。辯方指出因為B拘捕被告時根本沒有戴手套,B不同意。

📌辯方指出持棍的並非被告,而是另有其人

辯方指出當時持棍男子前面其實另一名男子正在奔跑,B同意當時的確有其他人正在跑,「但係咪一個我唔肯定」。辯方指出其實持棍男並非被告,而是跑在被告前的,亦是該名男子扔下棍及黑色背囊。B不同意。

📌辯方指被告曾被警棍毆打十幾秒,更被警員踩臉警告唔好出聲

辯方指出,B制服被告時曾以警棍毆打被告十幾秒,並推被告在地上。B否認上述指控。辯方又指其後有警員用警棍打被告,但被告已躺在地上,B更踩著被告左邊臉十多秒叫對方唔好出聲。B一概否認。

📌辯方指被告遭拘捕時被弄得遍體鱗傷

辯方問B你拘捕被告時有否看見其左眼下有瘀傷,B回答「當時見唔到佢有任何傷勢,佢戴住口罩」。辯方續呈上案發不久後拍攝的相片,指次被告左眼下面有瘀傷、左手肘位置有紅腫及損傷、被告右腳膝蓋及臀部位置有紅腫。B回答「睇到」。辯方指出傷痕是B拘捕被告時造成的,B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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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取首被告證物的林姓偵緝警員9465供稱,當時隸屬毒品調查科情報組1B隊,亦是總部應變大隊B11小隊。警方約予晚上8點九左右巡邏,他被指派坐白色無logo 的小巴巡邏。林當時身穿便裝但著咗戰術背心有警察字樣,帶警察頭盔。

林於汝州街下車,看見有機動部隊人員落車追截黑衣人。林看見同事制服一名女子,對方將女子交給林處理。林形容該女子戴黑色鴨嘴帽,臉上有黑色臉巾蒙至眼位置,身穿黑風樓,下身黑長褲。一對黑色運動鞋,揹黑色背囊。她雙手反手被索帶綁著,坐在汝州街旁邊。

林其後打開女子的背囊,稱:「依㗎向妳作出搜查」,並將背囊的肩帶調至最鬆,讓女子側頭便可看見背囊內裡。林指於背囊內搜出十個物件,包括iPhone、黑色眼罩、3m濾嘴連面罩、白色布碎、紅色噴漆、粉紅色防身噴霧連鑰匙、防霧液、黑色短褲、銀包以及黑白色拖鞋。(禾數到11樣嘢(⊙v⊙)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3/3]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鄧 (16)
👦🏻D2:蔡 (25)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D1]                       
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鄧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蔡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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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兩名偵緝警員,專處理兩名被告的證物,並讀出兩名專家分析防身噴霧器及棍棒的報告。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首被告選擇不作供,次被告出庭作供。辯方下午繼續主問階段,案件押後至3點開庭。

詳情後補。
法官指案件屬「情節嚴重」
#國安法 須判囚5年以上

自由亞洲粵語 報導:
香港理工大學男學生涉以住所作武器庫,收藏胡椒球彈、氣槍大量裝備等物品,並被指在Telegram頻道中售賣武器及發表港獨言論,其後被警方拘捕並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落案起訴他。該男生周三(27日)於區域法院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胡雅文周五(29日)於區域法院,將被告判囚5年。辯方散庭後透露,被告正考慮就刑期上訴。

報稱理工大學一年級生的被告呂世瑜(23歲)原被控無牌管有槍械、管有攻擊性武器、煽動他人分裂國家3罪。他周三(27日)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至於另外兩項無牌管有槍械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控方則申請留檔法庭。他自行撰寫的求情信,引述《楚辭》中「寧昂昂若千里之駒,將範範若水中之鳧?」指作為一個有衝勁、有理想的年輕人,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時又豈可獨善其身。又指對香港的愛並不下於任何人,而他的初心,從來都只是希望香港人的意見得到聆聽和尊重。

#煽動 #分裂國家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攻擊性武器 #反修例運動 #毋忘初心 #國家亂人民才上街
官扣減認罪刑期 原判3年8個月
國安法新解讀:律政司即時反對 認罪扣減後亦不可少於5年

IG/FB @boomheadhk 報導
早前控辯雙方達成認罪協議,被告呂世瑜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而另外2罪則存檔法庭,不予起訴,包括「無牌管有槍械」、「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判刑,胡雅文法官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認罪3分1刑期後,官判處3年8月監禁。但代表律政司的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張卓勤指因《國安法》中5至10年刑期為總刑期,而非量刑起點,就算扣減認罪/求情後亦不得少於5年總刑期。最後法官更改判刑,判處5年監禁。

案件編號:DCCC401/2021
#認罪 #煽動 #分裂國家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攻擊性武器 #反修例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