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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15) 服刑中 #0930天水圍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一個未完成的汽油彈)

📎背景
答辯人於6月19日被 #水佳麗裁判官 判處12個月感化令,判刑時裁判官指倘若答辯人真的以涉案物品製成汽油彈,很大可能要受監禁式刑罰

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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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的覆核理據:
1)原審裁判官就「未完成的汽油彈」給予過份比重,沒有充分考慮答辯人的管有物品的意圖,以及意圖一但實行時的刑責

2)判刑忽略阻嚇性,懲罰性及保護社會的因素

3)答辯人有預謀有準備,曾經指示父親買白電油,在夜深把涉案物件帶上街,顯示有意圖將計劃付諸實行

4)原審裁判官只索取感化報告,沒有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教導所報告,沒有全面考慮所有判刑選擇,犯下原則上錯誤

🛑總結:非拘留式的刑罰不足以反映控罪嚴重性,良好的監管會對被告有益,建議改判更生中心,一般不建議社會服務令,因學生要上課及參與課外活動

*答辯人招認(向感化官透露)會到河邊測試汽油彈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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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寶琴法官指出:
答辯人當埸管有的,並不是一個已完成的汽油彈,申請方的推論有「跳步」。首先,必須有完整的汽油彈才可到河邊測試,而本案的檢獲的證據(未完成的汽油彈),其實無法支持答辯人的招認。反問申請方是否只憑答辯人管有物品的意圖,就可以咬定答辯人管有的物品必然用作縱火之用?(答:本案的嚴重性及定罪基礎在於管有物品的意圖,未完成的汽油彈是其中之一)


🎗答辯方補充
政府化驗所報告顯示,檢獲的物品只有錫紙包裹住類似洗衣粉的物品(15g)、金御膳孖蒸空樽、樽內只有少量乙醇殘餘物,身上無火柴或火機,亦無燃料。如彭法官所講,距離完整的汽油彈「十劃都未有一撇 」

即使答辯人管有物品的意圖是製造汽油彈,申請方依賴的縱火罪案例(CAAR1/2020)與本案不相關

🛑押後至2020年 10月13日 14:30於高等法院續審,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0旺角 #案件呈述上訴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王(46) — 原案A3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9: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王(46)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蒙面法

背景:

原審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9日裁定答辯人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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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開庭]

控方代表羅天瑋先向法庭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向答辯人解釋案件呈述上訴的性質和嚴重性。

答辯人表示收到法庭的信件,但擔心能否聘用原本的法律代表。經詢問後,答辯人表示想聘用律師和申請法援。

彭偉昌法官認為現時合適的做法是請法援署職員到庭,在庭上直接向答辯人和法庭解釋申請法援的情況。控方表示基於程序公平,不反對此做法。

[10:10休庭]

[10:49開庭]

彭偉昌法官先向法援律師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並希望律師可以協助答辯人處理法援申請,更快案件進度。

彭偉昌法官要求答辯人認真看待案件和配合法援署,現時會將案件押後。

法庭批准答辯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52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0九龍塘 #案件呈述上訴

👤韋(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申請方代表:
#黎劍華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答辯人無出席、無法律代表:

法庭之友:
#黃佩琪資深大律師#彭浩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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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又一城商場,網民發起「和你shop」,有便衣警在場埋伏及準備拘捕4位破壞藍店的示威者。韋被指拉開便衣警及從中成功拉走一位被制服的少女。2022年4月21日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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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立場:
黎專員表示《香港法例》第227章 《裁判官條例》第115(3)條 適用於區域法院,答辯人報稱多個地址,包括不同公司地址和居住地址,答辯人在2022年4月離港,上訴方已經根據條例,送達文件到報稱的“最後/通常使用的地址",在法律上上訴方已經滿足到條例要求。

法庭意見:
質疑警方有資源,知道答辯人有多個地址,但只送去兩個地址,無人簽收文件,未有在指定時間內嘗試送去其他地址,亦無查證報稱住址是否屬實。指上訴方解釋115(3)條的字面意思過於狹窄,送唔到文件又無根據114(4)條向法庭尋求指示。

法庭接納「法庭之友」的陳辯,指原審法官未有考慮證據的疊加效應,裁決有違常理。

休庭商議後,法庭拒絕接受呈述上訴,因上訴方未能夠滿足上訴庭要求,法庭會在6個月內頒下判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梁(45)/ D3黃(19)/ D4張(30)
🛑三人服刑中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簡單背景:

三位申請人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裁定罪成,並於2023年9月18日分別被判監5年3個月、5年、和5年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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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

D1和D3親自應訊和陳詞,D4由馬維騉大律師代表。

📌D1上訴:

📎定罪上訴:

就控罪1,彭法官首先指:(1)為何申請人要於23:00時在案發當處食飯,按道理應知道該處有事件;(2)即使原本有課程,17:00時知道已取消;(3)辯方證人表示因睡過頭,忘記慶祝生日。彭法官指考慮整體證供,不相信如何推翻原審法官的裁決。

申請人在庭上補充當日的行程,包括自己得悉取消課堂後回家洗澡。彭法官表示自己沒有這習慣,可能申請人較乾淨。

申請人表示若果課堂沒有取消,自己可到原本前往的地方洗澡。彭法官問申請人是否知悉案發時該處有事件發生。申請人表示不清楚當天的情況。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不相信申請人案情並非不合理。

就控罪2,彭法官指原審法官已考慮整體情況,包括原審法官對證人耳聞目睹的優勢、案發時現場的混亂情況、以及警員的證供、證物被發現的位置等。

申請人表示不知道警員如何找到雷射筆,他對此驚訝。彭法官表示這不重要,並引用找出毒品的例子,表示推論有意識管有已經可以。

📎刑令上訴:

申請人在刑令上訴中表示不同法官就同一事件有不同刑令,而原審法官則採取偏重的刑令,但自己的角色並不是主動參與者。

彭法官表示這些不是上訴理由。上訴法庭已就這類案件訂下刑令範圍,以及曾表明刑令可因現場環境、申請人的角色等而不同。以本案的規模、破壞程度、暴力程度、警員的傷勢、對社會的阻礙、申請人的角色等,申請人被判處之刑令不是明顯過重或犯原則錯誤。

📌D3上訴:

📎定罪上訴:

在彭法官詢問下,申請人表示沒有留意到案發當日油麻地有事發生。彭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不相信申請人並非不合理。

在彭法官詢問下,申請人提到當時女友的家中較遠離地鐵站,故採取較迴轉的方法乘車回家。彭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亦有其他原因不相信申請人案情,並非不合理。

📎刑令上訴:

申請人在刑令上訴中亦表示而原審法官在眾多同日同地案件中,採取偏重的刑令。

彭法官重申,以當時暴動的背景、本案的規模、暴動歷時、破壞程度、暴力程度、警員的傷勢、對社會的阻礙、申請人的角色等,申請人被判處之刑令不是明顯過重或犯原則錯誤,隨時不是合適的刑令,例如若以中大二號橋案之刑令作對比的話。

📌D4上訴:

📎定罪上訴:

彭法官首先指,即使原審法官沒有清晰處理每項要點,但似乎質重為何申請人要案發當日一定會公司取文件。彭法官認同原審法官的看法 — 為何一定要當晚回公司取蘋果文件向友人解釋新蘋果產品?以自己為例,是否一定要拿Archbold (法律典藉)向友人解釋「暴動」罪?申請方明白。

申請方力陳,本案除考慮控方的疊加效應外,亦應考慮辯方的疊加效應外,例如沒有裝備、在旺角食飯的單據等。

彭法官認為:(1)餐廳單據是中性證據,因為地點是旺角。事實上該單據是Hearsay,根本不應呈堂;(2)彭法官同意沒有裝備對辯方是有利證據。

彭法官認為申請方沒有證據指申請人如何得悉電郵不能傳送的心路歷程,事實上申請人於11月25日才發送電郵,這點不能幫助申請人。申請方明白。

申請方明白案發地點於當時情況混亂,亦同意暴動有流動性,但不是每時每刻都有暴動,因此法庭應訂立時間線。另外消防隊長的證供亦可顯示涉及申請人的地點和時間是較安全。在此情況下,申請人似乎在警方執行行動時,才加入事件。

彭法官同意不是每個地方都有暴動,但本案要考慮整體因素,例如蘋果店舖當時已停業、對案發地點事件的認知等,正常做法是避免前往附近地點;即使要前往,亦應找其他路線。更重要的是,申請方不能證明申請人為何要當時當刻冒著誤墜法網,前往尖沙咀發電郵。

申請方指當時申請人當時沒有想到繞遠路是不明智,但這不是代表申請人的路線必然想參與暴動。申請人沒有舉證責任。

彭法官重申以上論點,即使原審法官錯誤理解郵件的情況,仍然看不到如何推翻原審法官的裁決。上訴法庭不是「重審」,不會處理結案陳詞的議題。

📎刑令上訴:

申請方同意本案情節嚴重,但申請人的角色是鼓勵者,且較像是冷冷的鼓勵者,刑責應該較以衣著或行為鼓勵的人、以及行使暴力的人為低,刑令應有下調空間。

申請方亦力陳本案不知道申請人在現場逗留多久、有什麼裝備等,申請人的刑責應是最低。

彭法官指這不是上訴法庭訂下的法律原則,應是考慮整體環境和按犯案人的行為,判斷合適的刑令。另外亦不應忽略1個人身在2000人暴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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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

答辯方沒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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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彭法官拒絕所有申請人的定罪和刑令上訴申請‼️理由簡述如下:

上訴法庭不是重審,只會處理事實裁決和法律議題。本案不涉及法律議題,申請方未能說服上訴法庭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決有誤,而原審法官拒納所有申請人的案情均有充分證據支持,理由上文已述。

以本案暴動而言,包括暴力程度和規模等、以及「暴動」罪量刑的法律原則,本案的刑令不是過重。D1面對兩項控罪,原審法官下令部份刑令同期執行無誤,因為當時示威者可以另帶物品參與暴動。

判決書會在數天內頒下,由於是次聆訊是由單一法官處理,理由會相對簡單。

彭法官明白馬大律師已盡力陳詞,並予以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