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7月26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7.09]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7.23]
[2021.07.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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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黃(16)🛑已還押逾6個月 🔥#判刑 (#1014旺角 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譚得志(47)🛑已還押逾7個月 #審訊 [1/5]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發表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5項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20200117大埔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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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黃雅茵裁判官
🕝14:30
👤陳(21) #答辯 (#20201001北角 3項侮辱國旗)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梁,劉(17-24) #審訊 [1/4] (#1113西灣河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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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王,陳(12-57) #審訊 [1/4] (#1013荃灣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黃士翔裁判官
🕤09:30
👤陳(22)🛑已還押21日 🔥#判刑 (#20200510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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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鍾,梁,洪(21-27) #提堂 (#0809黃大仙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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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劉 #提堂 (#20201105沙田 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 刑事毀壞)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王,梁,侯(15-17) #續審 [6/12]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 襲擊意圖防止合法拘捕 阻差辦公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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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連桷璋,姚鈞豪,蘇,文念志,蔡(22-36) #審訊 [1/4]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蘇(22) #審訊 [1/4] (#20200308大埔 襲警)
👤文念志 #審訊 [1/4] (#20200308大埔 襲警)
🏛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6庭
👨🏻⚖️黃國輝裁判官
🕤09:30
👥陳,鄭,陳(26-54) #續審 [4/3] (#1103大埔 2項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14:30
👤李(19)🛑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1上水 3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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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和你寫團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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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7.23]
[2021.07.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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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黃(16)🛑已還押逾6個月 🔥#判刑 (#1014旺角 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譚得志(47)🛑已還押逾7個月 #審訊 [1/5]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發表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5項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20200117大埔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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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黃雅茵裁判官
🕝14:30
👤陳(21) #答辯 (#20201001北角 3項侮辱國旗)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梁,劉(17-24) #審訊 [1/4] (#1113西灣河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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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王,陳(12-57) #審訊 [1/4] (#1013荃灣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黃士翔裁判官
🕤09:30
👤陳(22)🛑已還押21日 🔥#判刑 (#20200510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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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鍾,梁,洪(21-27) #提堂 (#0809黃大仙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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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劉 #提堂 (#20201105沙田 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 刑事毀壞)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王,梁,侯(15-17) #續審 [6/12]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 襲擊意圖防止合法拘捕 阻差辦公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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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連桷璋,姚鈞豪,蘇,文念志,蔡(22-36) #審訊 [1/4]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蘇(22) #審訊 [1/4] (#20200308大埔 襲警)
👤文念志 #審訊 [1/4] (#20200308大埔 襲警)
🏛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6庭
👨🏻⚖️黃國輝裁判官
🕤09:30
👥陳,鄭,陳(26-54) #續審 [4/3] (#1103大埔 2項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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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19)🛑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1上水 3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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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3西灣河 #審訊[5/4] #續審
D1:梁 (17)
D2:劉 (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藍色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件深色衫包住一個防毒面具。
=======================
今天為本案第二次結案陳詞,
法庭已收控及辯方D2代表的補充陳詞,內容無需雙方庭上重覆。
王官:控方陳詞指兩名被告喺行車線及電車線上用身體霸佔馬路,而相關嘅證據來自警員作供,但似乎無證據顯示兩人留咗係度幾耐?
控方:正確,兩人企定咗喺度面向防線 ,與常人不同。
王官: 行人就唔會企喺度? 一企喺度就係霸佔馬路?
控方: 當時一堆人企喺度,面對住警方嘅防線。
辯方D1代表回應控方陳詞重點
1. D1被捕時啲衣著
控方一直依賴被告喺身穿「同路人嘅裝束」出現於現場,即黑衫黑褲。辯方澄清D1並非如控方陳詞中指穿黑衫黑衫,實為上身穿藍色衫,下身穿主色為灰色帶有黑邊嘅短褲。
控方在庭上確認辯方對D1被捕時衣著嘅描述。
2. 非法集結嘅時間
控方指非法集結於當晚2010至2042發生,但根據控方嘅證據,2010時案發地點約有100人集結,人群其後在警方施放催淚彈後被拘散。
辯方嘅講法係2010時人結集,但2010時嘅人群已被拘散,而控方證人去現場時路面已佈滿磚塊等雜物,根本唔知道喺咪2010時結集嘅人留下,控方亦無證據證明兩批人係同班人。
3. 辯方質疑PW4嘅作供可信性
PW4 梁劍凱督察作供稱所有示威者都有蒙面,能夠確認D1嗌「有狗丫,走丫」嘅基礎喺當時距離好似同我(辯方律師) 咁近,但於追問下,PW4距離不斷改變,有5米、2.5米、10米等多個答案,PW4甚至推搪係收到庭上其他人(按:PW4當時講法係「你哋」,曾就距離追問過嘅王官當時問PW4,所指引導者是否包括王官本人在內,PW4未有回答。)嘅引導而有不同嘅答案。但事實上,各種距離嘅講法完全係由佢自已講出嚟,無人提供選擇畀佢。
另外,控方解釋距離因跑緊而改變,但常人都應該知「有狗丫,走丫」只需一秒就講到,因此控方仍然難以解釋證人在距離上為何有咁大嘅改變。
4. 回應控方對D1辯方證人作供嘅質疑
控方質疑DW1因現場嘈雜無法聽清楚現場每一句內容,但卻肯定未有聽到「有狗丫,走丫」呢一句。辯方指DW1有解釋聽唔到個名內容原因係疊聲,而當警員喺路口衝出嚟果一喺平静嘅,所以可以確認現場無人嗌「有狗丫,走丫」。而先嘈雜到警員衝出一刻平静,呢個講法其實亦同警員作供吻合。
5. 回應控方對D1戴口罩行為嘅質疑
控方指案發時未出現covid-19,因此認為曾向警員解釋有咳及感冒而戴口罩嘅D1不合理及戴口罩喺非一般做法。(按:對於手袋長期貼住「xxxx齊打疫苗」貼紙嘅呢位主控竟然咁無公民意識表示震驚!)
辯方指唔清楚呢啲係咪司法認知,但辯方認為只要有啲公民意識都會係唔舒服嘅時候戴上口罩,並不覺得D1做法有甚麼可疑之處。
D2代表採納D1代表陳詞,另補充指涉案路面有證據顯示早於2010時已經未能通車,即被告無論有否企出馬路都通唔到車。
對於PW5針對D2嘅揸磚嘅講法,辯方指PW345都係同時同地衝出,但只有PW5有呢個觀察,當中嘅分歧實為疑點。
對於控方陳詞指D2顧主DW2無助證明放工後嘅D2無參與非法集結,辯方則指DW2可證明被告2030時才於店鋪離開,再前往往港鐵站,而證供亦顯示港鐵站外多人的,而D2於2042時被捕,相隔只有約12分鐘。
法庭需要擇日裁決,但由於王官表示下月有4星期不會開庭,因此裁判日最快要到10月。考慮到現時控辯三方都認為湯偉雄案嘅供同犯罪原則於本案適用,而湯偉雄案終審上訴將於10月初進行,與本案最早可以裁決嘅日子相近,因此法庭希望安排終審開庭後一個月裁決。
案件押後至 11月12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裁決,如當天之前終審法院已有裁決,法庭或要控辯雙方再作補充陳詞,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王證瑜裁判官
#1113西灣河 #審訊[5/4] #續審
D1:梁 (17)
D2:劉 (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藍色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2)
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件深色衫包住一個防毒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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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為本案第二次結案陳詞,
法庭已收控及辯方D2代表的補充陳詞,內容無需雙方庭上重覆。
王官:控方陳詞指兩名被告喺行車線及電車線上用身體霸佔馬路,而相關嘅證據來自警員作供,但似乎無證據顯示兩人留咗係度幾耐?
控方:正確,兩人企定咗喺度面向防線 ,與常人不同。
王官: 行人就唔會企喺度? 一企喺度就係霸佔馬路?
控方: 當時一堆人企喺度,面對住警方嘅防線。
辯方D1代表回應控方陳詞重點
1. D1被捕時啲衣著
控方一直依賴被告喺身穿「同路人嘅裝束」出現於現場,即黑衫黑褲。辯方澄清D1並非如控方陳詞中指穿黑衫黑衫,實為上身穿藍色衫,下身穿主色為灰色帶有黑邊嘅短褲。
控方在庭上確認辯方對D1被捕時衣著嘅描述。
2. 非法集結嘅時間
控方指非法集結於當晚2010至2042發生,但根據控方嘅證據,2010時案發地點約有100人集結,人群其後在警方施放催淚彈後被拘散。
辯方嘅講法係2010時人結集,但2010時嘅人群已被拘散,而控方證人去現場時路面已佈滿磚塊等雜物,根本唔知道喺咪2010時結集嘅人留下,控方亦無證據證明兩批人係同班人。
3. 辯方質疑PW4嘅作供可信性
PW4 梁劍凱督察作供稱所有示威者都有蒙面,能夠確認D1嗌「有狗丫,走丫」嘅基礎喺當時距離好似同我(辯方律師) 咁近,但於追問下,PW4距離不斷改變,有5米、2.5米、10米等多個答案,PW4甚至推搪係收到庭上其他人(按:PW4當時講法係「你哋」,曾就距離追問過嘅王官當時問PW4,所指引導者是否包括王官本人在內,PW4未有回答。)嘅引導而有不同嘅答案。但事實上,各種距離嘅講法完全係由佢自已講出嚟,無人提供選擇畀佢。
另外,控方解釋距離因跑緊而改變,但常人都應該知「有狗丫,走丫」只需一秒就講到,因此控方仍然難以解釋證人在距離上為何有咁大嘅改變。
4. 回應控方對D1辯方證人作供嘅質疑
控方質疑DW1因現場嘈雜無法聽清楚現場每一句內容,但卻肯定未有聽到「有狗丫,走丫」呢一句。辯方指DW1有解釋聽唔到個名內容原因係疊聲,而當警員喺路口衝出嚟果一喺平静嘅,所以可以確認現場無人嗌「有狗丫,走丫」。而先嘈雜到警員衝出一刻平静,呢個講法其實亦同警員作供吻合。
5. 回應控方對D1戴口罩行為嘅質疑
控方指案發時未出現covid-19,因此認為曾向警員解釋有咳及感冒而戴口罩嘅D1不合理及戴口罩喺非一般做法。(按:對於手袋長期貼住「xxxx齊打疫苗」貼紙嘅呢位主控竟然咁無公民意識表示震驚!)
辯方指唔清楚呢啲係咪司法認知,但辯方認為只要有啲公民意識都會係唔舒服嘅時候戴上口罩,並不覺得D1做法有甚麼可疑之處。
D2代表採納D1代表陳詞,另補充指涉案路面有證據顯示早於2010時已經未能通車,即被告無論有否企出馬路都通唔到車。
對於PW5針對D2嘅揸磚嘅講法,辯方指PW345都係同時同地衝出,但只有PW5有呢個觀察,當中嘅分歧實為疑點。
對於控方陳詞指D2顧主DW2無助證明放工後嘅D2無參與非法集結,辯方則指DW2可證明被告2030時才於店鋪離開,再前往往港鐵站,而證供亦顯示港鐵站外多人的,而D2於2042時被捕,相隔只有約12分鐘。
法庭需要擇日裁決,但由於王官表示下月有4星期不會開庭,因此裁判日最快要到10月。考慮到現時控辯三方都認為湯偉雄案嘅供同犯罪原則於本案適用,而湯偉雄案終審上訴將於10月初進行,與本案最早可以裁決嘅日子相近,因此法庭希望安排終審開庭後一個月裁決。
案件押後至 11月12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裁決,如當天之前終審法院已有裁決,法庭或要控辯雙方再作補充陳詞,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