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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審訊第 16 日|法官關注辯方盤問:唔希望任何人以此平台,就警方行動指桑罵槐

全文:https://bitly.ws/32haE

控方今(14日)應辯方要求,傳召現任總督察、案發時任元朗分區助理指揮官(行動) 李伯豪。李當天是元朗警署快速應變部隊其中一名指揮官,負責領一隊約 6 至 7 人部隊,該區當日共 4 隊,「隨時候命」如有特別事情就由行動室安排調配工作。

在代表第一被告林卓廷的大律師黃錦娟盤問下,李指當日元朗警區啟動了行動室(District Operation Room, DOR),同意當天下午有安排便衣警去元朗站,相信是監察站內運作情況,但指「唔清楚」實際操作、因由行動室安排。 李指,當晚約11時收到行動室指示,指元朗站「有事發生」要幫手;辯方幾次問李收訊息去元朗站,是否知發生何事、要做甚麼,李多次回應稱「唔記得」。

李在約 11 時 15 分與其他小隊、刑事部同事由 G 出口進入元朗站,看到有數名「好似係深色」衣服人士坐在大堂,形容他們「表情驚恐」、「好似有喊」,但不記得有否實際受傷,見到警察「都冇乜特別」。李稱自己「係第一個上去」,看到少於十個、穿淺色衫人士「跑緊」,「一路都有啲人跑出嚟...幾個幾個咁跑出嚟」。李指現場混亂,當時只想先控制場面、集中處理正在哭的人士,故沒有向淺色衫人士作調查,也沒有為意其他同事在做什麼。

李指當日行動約半小時,事後即時向行動室匯報作紀錄,辯方追問事後有否做書面紀錄,李指沒有,因當時沒有警察記事冊;辯方再追問不做書面紀錄是否經常做法,李說「冇話係咪經常做法」。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此時要求證人離去,向黃錦娟指法庭是處理暴動案情,「我唔希望有任何人以呢個渠道或者平台,就警方嘅行動係有指桑罵槐」,指法庭不會容許其盤問有其他目的。黃回應指無此想法,「警察做得好唔好」非其關注,但警何時知悉、去現場等背景相當重要,與林卓廷行動相關。

#721審訊 #721元朗 #白衣人 #林卓廷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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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審訊第 16 日|帶頭指揮官指無留意有人持棍 「跑嗰時望住梯級驚跌親」

全文:https://bitly.ws/32haE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人,在 721 元朗站襲擊事件,被控一項暴動罪,案件今日(14日)於區域法院第 16 日續審。案發時任元朗分區助理指揮官(行動)、帶頭到元朗站的快速應變部隊指揮官李伯豪供稱,當晚約11時15分到站,見到幾個坐在大堂人士「表情驚恐」,同時有淺色衫人士「跑緊」,他沒有向淺衣人士調查。

辯方播放多條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淺色衫人士持棍、戴手套、逆線上扶手電梯,李一律表示「冇留意」,又指「跑嗰時要望住啲梯級,我驚跌親呀,所以側邊啲嘢我睇唔到」;辯方引述片段指有白衣人持條狀物體「走過靠近」李,他同樣表示「冇留意」,確認沒有作調查。

今早第一被告林卓廷代表大律師黃錦娟盤問李期間,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一度打斷、要求證人離開,指出案情是暴動,稱「唔希望有任何人以呢個渠道或者平台,就警方嘅行動係有指桑罵槐嘅方法」,法庭「不容許任何有其他目的嘅處理方法」;黃錦娟回應指「警察做得好唔好」非其關注,但警何時知悉、去現場等背景相當重要,與第一被告行動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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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審訊第 16 日|辯方盤問指揮官當日情況 屢稱「冇印象」「唔記得」「唔清楚」

全文:https://bitly.ws/32haE

辯多次盤問時任元朗分區助理指揮官(行動) 李伯豪對當天情況的了解,李均稱「冇印象」、「唔記得」,包括不知道當晚有多名市民、港鐵控制室報警求助,對很多白衣人在鳳攸北街聚集遊行和手持「保衛家園」標語「冇乜印象」,「唔清楚」何君堯曾到場等等;被辯方問到作為「主管級人士」,就當晚11時前元朗站或雞地事件,曾否收過相關資料,李回應指「唔記得」、稱行動室無指派他處理。

對於元朗站有人打鬥、行動室在 11 時前曾派 3 名警員到場、警員匯報有一百名白衣人「叫囂喊打」,因人手不足要求支援和撤退,李一律表示「冇印象」,但李同意有可能因得知白衣人聚集和有暴力行為,才派 20 多名快速應變部隊到場。李也同意,他上扶手電梯時手執警棍在右肩上,顯示他當時「係一個戒備狀態」,有任何暴力行為會使用警棍。

李在盤問下確認,7月中前聽過元朗有「吹雞行動」,但對何君堯在 7.15 在臉書發布資料、「元朗會打人」、石鏡泉藤條打仔等言論一律都表示「冇印象」;法官一度介入指李「好鍾意用冇印象呢個字」,強調「知就知,唔知就唔知,記得就記得」。

辯方之後指出李作為行動科其中一個主管,他知道警方收到有人呼籲元朗村民保衛家園、「將示威者趕出元朗」情報,李表示同意。法官陳廣池追問,「咁警方知唔知有人入元朗嘅資訊可提供法庭?有人入元朗,你先至可以保衛,邏輯啱唔啱?」李表示同意,但在辯方提問下表示沒有收到訊息「有人入嚟元朗搞事」。

當被問到警方收到議員訊息指白衣人聚集攻擊黑衣人,李就指「記憶中冇同我講過」。盤問下李又指當晚傍晚六時,向 40 至 50 名包括偵察部隊的警員作訓示,內容最主要是「防止有破壞社會安寧事件發生,至於咩色衫嘅人我唔記得咗有冇講到」,也「唔記得有冇講到會揸棍」,但有叫同事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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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表第一被告林卓廷的大律師黃錦娟盤問下,李指當日元朗警區啟動了行動室(District Operation Room, DOR),同意當天下午有安排便衣警去元朗站,相信是監察站內運作情況,但指「唔清楚」實際操作、因由行動室安排。 李指,當晚約11時收到行動室指示,指元朗站「有事發生」要幫手;辯方幾次問李收訊息去元朗站,是否知發生何事、要做甚麼,李多次回應稱「唔記得」。

李在約 11 時 15 分與其他小隊、刑事部同事由 G 出口進入元朗站,看到有數名「好似係深色」衣服人士坐在大堂,形容他們「表情驚恐」、「好似有喊」,但不記得有否實際受傷,見到警察「都冇乜特別」。李稱自己「係第一個上去」,看到少於十個、穿淺色衫人士「跑緊」,「一路都有啲人跑出嚟...幾個幾個咁跑出嚟」。李指現場混亂,當時只想先控制場面、集中處理正在哭的人士,故沒有向淺色衫人士作調查,也沒有為意其他同事在做什麼。

李指當日行動約半小時,事後即時向行動室匯報作紀錄,辯方追問事後有否做書面紀錄,李指沒有,因當時沒有警察記事冊;辯方再追問不做書面紀錄是否經常做法,李說「冇話係咪經常做法」。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此時要求證人離去,向黃錦娟指法庭是處理暴動案情,「我唔希望有任何人以呢個渠道或者平台,就警方嘅行動係有指桑罵槐」,指法庭不會容許其盤問有其他目的。黃回應指無此想法,「警察做得好唔好」非其關注,但警何時知悉、去現場等背景相當重要,與林卓廷行動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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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人,在 721 元朗站襲擊事件,被控一項暴動罪,案件今日(14日)於區域法院第 16 日續審。案發時任元朗分區助理指揮官(行動)、帶頭到元朗站的快速應變部隊指揮官李伯豪供稱,當晚約11時15分到站,見到幾個坐在大堂人士「表情驚恐」,同時有淺色衫人士「跑緊」,他沒有向淺衣人士調查。

辯方播放多條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淺色衫人士持棍、戴手套、逆線上扶手電梯,李一律表示「冇留意」,又指「跑嗰時要望住啲梯級,我驚跌親呀,所以側邊啲嘢我睇唔到」;辯方引述片段指有白衣人持條狀物體「走過靠近」李,他同樣表示「冇留意」,確認沒有作調查。

今早第一被告林卓廷代表大律師黃錦娟盤問李期間,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一度打斷、要求證人離開,指出案情是暴動,稱「唔希望有任何人以呢個渠道或者平台,就警方嘅行動係有指桑罵槐嘅方法」,法庭「不容許任何有其他目的嘅處理方法」;黃錦娟回應指「警察做得好唔好」非其關注,但警何時知悉、去現場等背景相當重要,與第一被告行動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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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多次盤問時任元朗分區助理指揮官(行動) 李伯豪對當天情況的了解,李均稱「冇印象」、「唔記得」,包括不知道當晚有多名市民、港鐵控制室報警求助,對很多白衣人在鳳攸北街聚集遊行和手持「保衛家園」標語「冇乜印象」,「唔清楚」何君堯曾到場等等;被辯方問到作為「主管級人士」,就當晚11時前元朗站或雞地事件,曾否收過相關資料,李回應指「唔記得」、稱行動室無指派他處理。

對於元朗站有人打鬥、行動室在 11 時前曾派 3 名警員到場、警員匯報有一百名白衣人「叫囂喊打」,因人手不足要求支援和撤退,李一律表示「冇印象」,但李同意有可能因得知白衣人聚集和有暴力行為,才派 20 多名快速應變部隊到場。李也同意,他上扶手電梯時手執警棍在右肩上,顯示他當時「係一個戒備狀態」,有任何暴力行為會使用警棍。

李在盤問下確認,7月中前聽過元朗有「吹雞行動」,但對何君堯在 7.15 在臉書發布資料、「元朗會打人」、石鏡泉藤條打仔等言論一律都表示「冇印象」;法官一度介入指李「好鍾意用冇印象呢個字」,強調「知就知,唔知就唔知,記得就記得」。

辯方之後指出李作為行動科其中一個主管,他知道警方收到有人呼籲元朗村民保衛家園、「將示威者趕出元朗」情報,李表示同意。法官陳廣池追問,「咁警方知唔知有人入元朗嘅資訊可提供法庭?有人入元朗,你先至可以保衛,邏輯啱唔啱?」李表示同意,但在辯方提問下表示沒有收到訊息「有人入嚟元朗搞事」。

當被問到警方收到議員訊息指白衣人聚集攻擊黑衣人,李就指「記憶中冇同我講過」。盤問下李又指當晚傍晚六時,向 40 至 50 名包括偵察部隊的警員作訓示,內容最主要是「防止有破壞社會安寧事件發生,至於咩色衫嘅人我唔記得咗有冇講到」,也「唔記得有冇講到會揸棍」,但有叫同事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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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今(14日)應辯方要求,傳召現任總督察、案發時任元朗分區助理指揮官(行動) 李伯豪。李當天是元朗警署快速應變部隊其中一名指揮官,負責領一隊約 6 至 7 人部隊,該區當日共 4 隊,「隨時候命」如有特別事情就由行動室安排調配工作。

在代表第一被告林卓廷的大律師黃錦娟盤問下,李指當日元朗警區啟動了行動室(District Operation Room, DOR),同意當天下午有安排便衣警去元朗站,相信是監察站內運作情況,但指「唔清楚」實際操作、因由行動室安排。 李指,當晚約11時收到行動室指示,指元朗站「有事發生」要幫手;辯方幾次問李收訊息去元朗站,是否知發生何事、要做甚麼,李多次回應稱「唔記得」。

李在約 11 時 15 分與其他小隊、刑事部同事由 G 出口進入元朗站,看到有數名「好似係深色」衣服人士坐在大堂,形容他們「表情驚恐」、「好似有喊」,但不記得有否實際受傷,見到警察「都冇乜特別」。李稱自己「係第一個上去」,看到少於十個、穿淺色衫人士「跑緊」,「一路都有啲人跑出嚟...幾個幾個咁跑出嚟」。李指現場混亂,當時只想先控制場面、集中處理正在哭的人士,故沒有向淺色衫人士作調查,也沒有為意其他同事在做什麼。

李指當日行動約半小時,事後即時向行動室匯報作紀錄,辯方追問事後有否做書面紀錄,李指沒有,因當時沒有警察記事冊;辯方再追問不做書面紀錄是否經常做法,李說「冇話係咪經常做法」。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此時要求證人離去,向黃錦娟指法庭是處理暴動案情,「我唔希望有任何人以呢個渠道或者平台,就警方嘅行動係有指桑罵槐」,指法庭不會容許其盤問有其他目的。黃回應指無此想法,「警察做得好唔好」非其關注,但警何時知悉、去現場等背景相當重要,與林卓廷行動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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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審訊第 17 日|指揮官:以救人為先事前「未諗過要作出拘捕」

全文:https://bitly.ws/32nnc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人,在 721 元朗站襲擊事件,被控一項暴動罪,案件今( 15 日)於區域法院進入第 17 日審訊。時任元朗分區助理指揮官(行動)、帶頭到元朗站的快速應變部隊指揮官李伯豪繼續作供。李伯豪表示案發日晚上 11 時前,部隊一直在警署或警車內戒備,收到指示後用了 7 至 8 分鐘集合警員和穿戴裝備出發;法官陳廣池就指 7 至 8 分鐘「其實對好多人嚟講都好快,去洗手間都 5 分鐘」。

李又指當日往元朗站時,覺得要以救人為先,故事前「未諗過要作出拘捕」。控方覆問時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在 11 時 35 分後有市民包圍警方,期間法官陳廣池指「有人叫囂,相信當時有粗言穢語」,關注警員會否驚慌,有否「陣勢、前後左右保護自己」;李回應指「有少少(驚),始終佢哋多人」。

案件下午續審,傳召偵緝警員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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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審訊第 17 日|元朗站便衣兩報「可疑情況」 提「互毆」不提白衣人逃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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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人,在 721 元朗站襲擊事件,被控一項暴動罪,案件今( 15 日)於區域法院進入第 17 日審訊,下午傳召當晚在元朗站站長室的便衣偵緝警員盧吉相(音譯)。

盧供稱當晚負責在站長室看閉路電視,監視「有冇可疑人喺附近搞事」、向行動室匯報異常情況。他供稱兩度匯報「可疑情況」,第一次是約晚上 9 時半月台、大堂較多人聚集,第二次約 10 時半匯報有人「攞住武器,互相毆鬥」。辯方播放晚上約 10 時 40 至 43 分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有持棍白衣人跳過閘機、十多名白衣人圍毆一人,盧確認是他看到的「打鬥」。盧承認沒有向行動室匯報白衣人持棍、在 F 出口逃走等重要情報,因當時行動室回應「得得得,我哋好快會處理」。

辯方再追問為何不向行動報告白衣人持武器時,盧回應指,「第一,DOR 都無問我詳情」,又指當時情況「千鈞一髮」、「點樣打法我唔可以好詳細話比佢聽」。盧承認案發當日他儼如「 DOR 的眼睛」,但被問到為何未有提供白衣人逃跑方向,盧就指「佢係控制室,我唔係控制佢」。他隨後又稱當晚撥出多通電話,現時已不記得當時有否交代相關資訊。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則問,當時白衣人與穿深色衣服人士是否「強弱懸殊」、雙方人數屬於「十個打一個」抑或「不相伯仲」時,盧吉相回應指當時沒有印象,但根據庭上畫面稱白衣人「明顯強勢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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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審訊第19日|便衣警作供 法官追問:你見到好多人開遮?點解唔報雙方估計人數?

全文:https://bitly.ws/32ysy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人,在721 元朗站襲擊事件,被控一項暴動罪。案件今(17日)於區域法院進入第19日審訊,續由案發當日於元朗站內監察閉路電視的便衣偵緝警員顧子健(音譯)作供,接受控方覆問。

顧表示,他當日曾向元朗警區行動室(DOR)匯報站內聚集人士發生打鬥,包括人開水喉射水,亦有白衣人持棍,他形容是一批白衣人及「著其他顏色衫」的人。顧在控方覆問下表示,僅匯報現場共有近百人,並無分開報告「白衣人」及「非白衣人」的人數,主審法官陳廣池質疑為何沒有分開報告雙方人數,「可以99:1架嘛,都係兩方人嚟架,情況就好唔同…50:50 同 90:10 爭好遠架嘛,點解你唔咁報?」顧解釋,當時現場場面混亂及較急,故僅報告總人數。

控方今日舉證完畢,陳官應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黃錦娟申請,押後案件至周一(20日)早上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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