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香港人生存消息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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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埗 #一拳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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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峯:這本《時代的行動者》目標較為簡單,一場社會運動始終是由參與者組成的,反修例運動的特點不單止在參與人數眾多,隨着行動模式和抗爭方向的多元發展,不少市民或以既有的社會身分(如社工、醫護、中學生等)參與運動,又或通過行動獲取了運動中的獨特身分(如前線、守護者、國際線參與者等),本書嘗試以這些以不同身分和在不同崗位上的參與者為切入點,一方面展示參與者的能動性如何塑造整場運動;另一方面通過不同類別參與者要面對的狀况,探討反修例運動中出現的各種現象和問題。

《時代的行動者》導言:無大台下網絡社運的參與:https://bit.ly/3hRq2F1

#李立峯 #反修例運動
#反修例 #國際線
#時代的行動者 #牛津大學出版社 #一拳書館 #bookpunch
法官指案件屬「情節嚴重」
#國安法 須判囚5年以上

自由亞洲粵語 報導:
香港理工大學男學生涉以住所作武器庫,收藏胡椒球彈、氣槍大量裝備等物品,並被指在Telegram頻道中售賣武器及發表港獨言論,其後被警方拘捕並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落案起訴他。該男生周三(27日)於區域法院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胡雅文周五(29日)於區域法院,將被告判囚5年。辯方散庭後透露,被告正考慮就刑期上訴。

報稱理工大學一年級生的被告呂世瑜(23歲)原被控無牌管有槍械、管有攻擊性武器、煽動他人分裂國家3罪。他周三(27日)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至於另外兩項無牌管有槍械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控方則申請留檔法庭。他自行撰寫的求情信,引述《楚辭》中「寧昂昂若千里之駒,將範範若水中之鳧?」指作為一個有衝勁、有理想的年輕人,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時又豈可獨善其身。又指對香港的愛並不下於任何人,而他的初心,從來都只是希望香港人的意見得到聆聽和尊重。

#煽動 #分裂國家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攻擊性武器 #反修例運動 #毋忘初心 #國家亂人民才上街
反修例運動三周年 台灣612遊行

2022年6月12日,#台北#反修例運動 三周年之際,有團體舉辦 612旗海遊行與抗爭集會,約二百名參與者,當中多半是在台港人,帶著旗幟高呼口號,遊行到台北信義區中國銀行前,焚燒中國國旗,並舉行示威集會。

IG @initiumphoto 報導
攝:陳焯煇/端傳媒
#612三週年
反修例運動爆發至今已逾3年,警方共拘捕10,278人,其中約有2,850人被落案起訴。截至2022年6月12日,共有874人被裁定罪成入獄。撇除代替監禁式刑罰,非法集結(244宗)、暴動(144宗)及持攻擊性武器罪(143罪)合共佔所有判囚罪名51%。

另有8宗與普通法煽動相關的案件被定罪;與國安法相關的定罪案件則有6宗。至今仍有大量與國安法相關的案件尚未完成審判,可預期相關數字將於未來大幅提升。至於現正還押候審及還押待判決的案件可見圖二。

數據來源:香港民主協會數據庫、整合傳媒報導
IG @hillway.culture 報導

#反修例運動 #反送中 #逃犯條例 #非法集結 #暴動 #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鐳射筆 #汽油彈 #煽動 #國安法
【被捕者前路.1|入獄被踢出校 出獄重考同一大學 需歷八年完成一學位】

報導:集誌社
全文: https://bit.ly/41gNEHm

Kelly 的學業,在 2019 年反修例運動被捕後「靜止」了兩年多。當時她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一直被還押,罪成被判刑囚,去年已刑滿出獄。

在囚期間,她被大學踢出校。出獄後,她以文憑試成績再報聯招,重新考入同一大學、同一學系,一切從頭開始。她本在 2017 年入讀大學、原應在 2021 年畢業,保守估計,現時最快要在 2025 年底才有望畢業。

#反修例運動 #被捕者 #工程師
【被捕者前路.1|入獄被踢出校 出獄重考同一大學 需歷八年完成一學位】

報導:集誌社
全文: https://bit.ly/41gNEHm

Kelly 的學業,在 2019 年反修例運動被捕後「靜止」了兩年多。當時她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一直被還押,罪成被判刑囚,去年已刑滿出獄。

在囚期間,她被大學踢出校。出獄後,她以文憑試成績再報聯招,重新考入同一大學、同一學系,一切從頭開始。她本在 2017 年入讀大學、原應在 2021 年畢業,保守估計,現時最快要在 2025 年底才有望畢業。

#反修例運動 #被捕者 #工程師
改認有罪|入獄前的「告別」:不論發生甚麼事,都要笑到最後
全文:https://bitly.ws/YRwb
被控暴動罪的Eren ,入獄前一個月, 從律師樓辭職,每日與不同的朋友見面、做家務。他笑說,一日最多要「走三場」,相對朋友的擔心和傷心,他認為自己的心態較平靜,「我係要瘋狂安慰人,個個都問我以後見唔到咁點,我成日都話,我又唔係死,幾年啫。」他深知自己不論如何都會被囚,反而認為在入獄的「大限」前,所有事都可放下,令自己放鬆了不少。
不論發生甚麼事,都要笑到最後
Eren 自問是個情緒波動的人,小至詐騙電話,電話「hang 機」、塞車或等車等,都足以令他發脾氣。入獄前,他笑說一想到不會再遇到這些就既興奮又期待。「𠵱家係正過大灣區,我係兩分鐘生活圈,操場行兩步到監房,監房行兩步到期數,幾正!」
如此自處,因 Eren 不想令身邊的人為他擔心。還押前,Eren 在法院的空地,盡力安慰每個痛哭的朋友,擁抱他們;他笑著親吻身邊的兄弟,與摯友一同合照。 Eren 親手寫的信,人人有份。
進入法院前,被問到當刻想說甚麼?他說了句:「笑有出頭天」;他解釋,不論眼前發生甚麼事,都要笑到最後。
#集誌社 #深度報道 #反修例運動 #暴動案 #改認有罪 #法律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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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認有罪|暴動案「終極裁決」頒佈後 被告多選擇認罪
全文:https://bitly.ws/YRwb
在上環暴動案獲判無罪的「赴湯杜火」湯偉雄,及在 2016 年旺角衝突中暴動罪成的盧建民,分別就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定義上訴至終審法院。兩案合併審理後,終院在 2021 年 11 月 4 日頒佈裁決,對後續暴動案影響深遠。
其中,裁決雖然提到單單身處現場不屬犯罪,但被告人無須作出很多行為,就可由「單單身處現場」變成「鼓勵」,例如身處現場的人可「透過言語、記號或手勢,又或佩戴暴動者的襟章或標誌」,以此「鼓勵、宣傳或參與暴動」;而在場「為暴動者壯膽」、在有需要時提供協助的人,同樣可被裁定有罪 。如被告被視為「鼓勵」者,可在沒有具體行為的情況下被定罪。
終院裁決指出,只要參與者留在現場拒絕離開,暴動或非法集結便不會停止,而「拘捕的時間和地點」、在被告身上發現的物品、如頭盔、盔甲、眼罩等,或可成為推論參與暴動的環境證供。在非法集結或暴動成形後才參與其中的後來者,也可能須負上刑責。
大律師吳宗鑾說,在「盧建民案」裁決頒布前,控方舉證暴動案的標準是要證明被告如何參與暴動,「控方必需要證明到被告在現場有沒有做過一些具體行為,足以說明對方曾在現場參與暴動,如被告叫口號、做過一些動作,令人感覺是支持示威者,現場如是一場暴動,那麼被告就算是參與了。」
他續說按這樣的舉證標準,控方很難單憑以拘捕被告人時,他身上有甚麼裝備,就以此證明到被告參與暴動,「 法庭好多時都會話,『就算你有嗰啲裝備都好啦,就算拉到,都冇證據證明佢喺現場做過啲乜,在現場逗留幾耐』,有幾宗案件因而無罪釋放。
吳解釋,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指出,一旦在暴動案現場,在警察多次勸喻、甚至警告後,都沒有離開現場的話,就要被告解釋當時為何沒有離開,加上被告當時的衣物顏色、防具等,法庭會因此「較容易地」推論當時盧建民是參與暴動。「在『盧建民案』後,控方要舉證一個人參與了暴動,某程度上是容易了。」而辯方則需要作供,去反駁當時參與暴動的說法,但法庭大多數情況都不予接納。
#集誌社 #深度報道 #反修例運動 #暴動案 #改認有罪 #法律界人士 #盧建民案 #大律師吳宗鑾 #裁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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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認有罪|入獄前的「告別」:不論發生甚麼事,都要笑到最後
全文:https://bitly.ws/YRwb
被控暴動罪的Eren ,入獄前一個月, 從律師樓辭職,每日與不同的朋友見面、做家務。他笑說,一日最多要「走三場」,相對朋友的擔心和傷心,他認為自己的心態較平靜,「我係要瘋狂安慰人,個個都問我以後見唔到咁點,我成日都話,我又唔係死,幾年啫。」他深知自己不論如何都會被囚,反而認為在入獄的「大限」前,所有事都可放下,令自己放鬆了不少。
不論發生甚麼事,都要笑到最後
Eren 自問是個情緒波動的人,小至詐騙電話,電話「hang 機」、塞車或等車等,都足以令他發脾氣。入獄前,他笑說一想到不會再遇到這些就既興奮又期待。「𠵱家係正過大灣區,我係兩分鐘生活圈,操場行兩步到監房,監房行兩步到期數,幾正!」
如此自處,因 Eren 不想令身邊的人為他擔心。還押前,Eren 在法院的空地,盡力安慰每個痛哭的朋友,擁抱他們;他笑著親吻身邊的兄弟,與摯友一同合照。 Eren 親手寫的信,人人有份。
進入法院前,被問到當刻想說甚麼?他說了句:「笑有出頭天」;他解釋,不論眼前發生甚麼事,都要笑到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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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認有罪|暴動案「終極裁決」頒佈後 被告多選擇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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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環暴動案獲判無罪的「赴湯杜火」湯偉雄,及在 2016 年旺角衝突中暴動罪成的盧建民,分別就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定義上訴至終審法院。兩案合併審理後,終院在 2021 年 11 月 4 日頒佈裁決,對後續暴動案影響深遠。
其中,裁決雖然提到單單身處現場不屬犯罪,但被告人無須作出很多行為,就可由「單單身處現場」變成「鼓勵」,例如身處現場的人可「透過言語、記號或手勢,又或佩戴暴動者的襟章或標誌」,以此「鼓勵、宣傳或參與暴動」;而在場「為暴動者壯膽」、在有需要時提供協助的人,同樣可被裁定有罪 。如被告被視為「鼓勵」者,可在沒有具體行為的情況下被定罪。
終院裁決指出,只要參與者留在現場拒絕離開,暴動或非法集結便不會停止,而「拘捕的時間和地點」、在被告身上發現的物品、如頭盔、盔甲、眼罩等,或可成為推論參與暴動的環境證供。在非法集結或暴動成形後才參與其中的後來者,也可能須負上刑責。
大律師吳宗鑾說,在「盧建民案」裁決頒布前,控方舉證暴動案的標準是要證明被告如何參與暴動,「控方必需要證明到被告在現場有沒有做過一些具體行為,足以說明對方曾在現場參與暴動,如被告叫口號、做過一些動作,令人感覺是支持示威者,現場如是一場暴動,那麼被告就算是參與了。」
他續說按這樣的舉證標準,控方很難單憑以拘捕被告人時,他身上有甚麼裝備,就以此證明到被告參與暴動,「 法庭好多時都會話,『就算你有嗰啲裝備都好啦,就算拉到,都冇證據證明佢喺現場做過啲乜,在現場逗留幾耐』,有幾宗案件因而無罪釋放。
吳解釋,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指出,一旦在暴動案現場,在警察多次勸喻、甚至警告後,都沒有離開現場的話,就要被告解釋當時為何沒有離開,加上被告當時的衣物顏色、防具等,法庭會因此「較容易地」推論當時盧建民是參與暴動。「在『盧建民案』後,控方要舉證一個人參與了暴動,某程度上是容易了。」而辯方則需要作供,去反駁當時參與暴動的說法,但法庭大多數情況都不予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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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發生甚麼事,都要笑到最後
Eren 自問是個情緒波動的人,小至詐騙電話,電話「hang 機」、塞車或等車等,都足以令他發脾氣。入獄前,他笑說一想到不會再遇到這些就既興奮又期待。「𠵱家係正過大灣區,我係兩分鐘生活圈,操場行兩步到監房,監房行兩步到期數,幾正!」
如此自處,因 Eren 不想令身邊的人為他擔心。還押前,Eren 在法院的空地,盡力安慰每個痛哭的朋友,擁抱他們;他笑著親吻身邊的兄弟,與摯友一同合照。 Eren 親手寫的信,人人有份。
進入法院前,被問到當刻想說甚麼?他說了句:「笑有出頭天」;他解釋,不論眼前發生甚麼事,都要笑到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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