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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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資訊部
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政權案 鄒幸彤明提訊前申司法覆核 挑戰法庭拒撤報道限制 【法庭線】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明日(31日)早上將再提訊,發放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消息的 Facebook 專頁公布,鄒於提訊前入稟,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裁判法院拒絕就案件交付程序撤銷傳媒報道限制的決定。 案件預定周二(31日)早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以交付至高等法院審理。4名被告依次為支聯會、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以及同為前副主席的鄒幸彤。 「鄒幸彤後援會」Facebook專頁周一下午公布…
鄒幸彤入稟申請司法覆核 挑戰法庭拒撤報道限制 指官無權拒絕其申請

【法庭線】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周一(30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早前裁判法院拒絕就案件交付程序撤銷傳媒報道限制的決定。鄒幸彤認為,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錯誤行使法例沒有賦予的酌情權否決被告申請,令公開審訊由權利變成特權,要求法庭頒令推翻有關決定,並要求羅官撤銷報道限制。

申請人為鄒幸彤,答辯人為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有關交付程序的傳媒報道限制,源自《裁判官條例》第87A條的規定,當中訂明除非裁判官解除限制,否則任何人不得報道交付程序的聆訊內容,只可報道裁判官、被告、律師姓名、被控罪行,以及裁判官將被告交付或沒有交付的決定等資料。

鄒幸彤一方在入稟狀反駁,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羅德泉並無酌情權拒絕其申請。第 87A 條中列明,「裁判官在被控人就任何交付審判程序提出申請後,須 (shall) 作出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道的命令。」換言之,當被告提出申請時,法庭須撤銷傳媒報道限制,沒有權否決。

入稟狀指,參考立法原意,亦指明條例的唯一目的為保障被告人,以免陪審團對被告有偏見。而根據英國案例,即使被告要求撤銷報道限制的申請,會對同案其他被告構成影響,法庭都沒有權拒絕其申請。

鄒一方重申,公開是公平審訊的重要元素,但現時卻以公平審訊為名,侵害被告獲公平審訊的權利。由於案件正進行交付程序,將繼續限制傳媒報道,希望法庭批准盡快召開聆訊處理(Expedited Hearing)。(全文

#20220531新聞
警拘示威者遭另一人踢傷右眼角 入稟向涉事社工索償

【明報】2019年6月9日反修例遊行後,立法會外示威持續至翌日凌晨,33歲的丘姓社工稱有警方拘捕示威者時,跪在示威者身上,報稱為救人而腳踢警員上半身,令警員右眼角裂傷。丘前年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判囚4個月。受襲警員昨天(5月31日)入稟區域法院,就其傷勢和損失向丘索償,入稟狀未有列明賠償金額。

入稟狀指,原告於2019年6月10日凌晨零時許,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外指定示威區,遭被告和其他人士襲擊而受傷。原告就其傷勢和損失等,要求被告賠償。(全文

#20220601新聞 #0609金鐘
許智峯虛報外訪丹麥後流亡 藐視法庭罪成

【明報】身負4宗刑事案的立法會前議員許智峯,去年獲法庭批准在保釋期間赴丹麥公務外訪,惟他抵達後宣布流亡,律政司控告許智峯4項刑事藐視法庭罪,涉及誤導警方相信他會回港應訊。案件早前在許智峯缺席之下,於高等法院審理,押後至今(2日)宣讀裁決。法官陳慶偉裁定許智峯4項刑事藐視法庭罪成,並批評許智峯妨礙司法公正,有損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將擇日判刑。

許智峯牽涉及的4宗刑事案,包括他連同林卓廷等3人被指在2019年7月光復屯門遊行當日,要求一名市民刪去手機內拍到示威者的片段及照片,因而被控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的案件,以及3宗民主派議會藐視案。

#20220602新聞
黎智英涉欺詐案 辯方質疑污染問題影響力高估值 測量師稱無特別考慮

【法庭線】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被控兩項欺詐罪,周四(2日)踏入第17日審訊。控方傳召曾為黎智英私人公司「力高」處理審計工作的會計師羅家坪作供。相關會計文件顯示,「力高」曾向蘋果印刷交租,每月由數千至萬多元不等。

另一位控方專家證人,負責為「力高」估值租金的專業測量師吳世熙,在辯方盤問下則供稱,估值時沒有特別考慮將軍澳工業邨的臭味及污染問題,又稱污染的影響,「唔係一個估價師執著嘅問題」。案件下周一(6日)續審。(全文

#20220602新聞 #壹傳媒欺詐案
59歲男保安員聲稱六四當日殺警 涉煽惑他人被捕

【頭條日報】在六四33周年前夕,警方發現有人利用網上社交媒體平台,發布針對政府及警隊的仇恨言論,經深入調查,警方今日上午(6月3日)於大埔以「煽惑他人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拘捕一名59歲男子。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總督察戴子斌指,被捕男子在網上平台宣傳及鼓吹在6月4日舉行非法集會,並在集會期間進行違法行為,被捕人更提到「殘害、殘殺警務人員」。而警方在行動中檢獲一部手提電話,被捕人報稱是保安員,現正被扣留調查,警方不排除會有更多人被捕。(全文

#20220603新聞 #網上言論
【六四33】藝術家行為藝術悼六四 一人涉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被捕

【獨立媒體】在六四33周年前夕,三名藝術家晚上到銅鑼灣東角道以行為藝術進行悼念,多名警員期間一直在旁監視及拍攝,其中一人即藝術家陳美彤遭警方拘捕,涉嫌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警方在6月4日凌晨發稿,指該名女子在調查期間不斷高聲叫囂,引致現場途人圍觀,警員曾向對方多次口頭警告不果後作出拘捕。

陳美彤在崇光百貨門外作行為藝術,她以薯仔遊遍全身,並在身上用刀為薯仔削皮。她及後欲使用打火機點燃薯仔,隨即遭警員阻止,及要求她清理地上的薯仔皮。在警員截查期間,陳美彤亦涉嫌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她在遭警員截查期間,有朋友曾將身份證交給他,最後被警方帶走。

在行為藝術期間,(藝術家)三木以雜草作筆,火酒為墨,在熱棉紙上寫字,及點起燭光;並躺在地上用口咬著雜草。至少50名市民駐足圍觀,有軍裝警員到場監視,及使用攝錄機拍攝。

有便衣警員其後對三木稱,他的物品中有火種和易燃物料,有機會導致危險。三木弄熄蠟燭,警員改為警告,現場市民有可能干犯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 。三木在完成表演後,有警員要求他出示及抄下其身份證資料。(全文

#20220603新聞
警方在維園及銅鑼灣拘捕6人 檢獲萬用軍刀

【商業電台】六四事件33周年,警方在維園及銅鑼灣一帶加強巡邏,截至晚上十一時半,共拘捕6人,包括5男1女,年齡19至80歲,分別涉嫌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及藏有攻擊性武器。 下午約一時,一名80歲本地男子在糖街近告士打道遇到警員截查時拒絕合作被捕。到晚上約七時,警方在維園拘捕一名高叫口號的69歲男子。約一小時後又在維園截拘捕一名80歲外籍男子,在他身上搜出一把萬用軍刀。另外,晚上約八時,一輛貨車違例停泊在記利佐治街的雙黃線位置並造成阻塞。警員指示駛離現場,但25歲男司機及19歲乘客拒絕合作被捕。到晚上近九時,一名59歲女子在東角道及記利佐治街交界被截查時情緒激動,並拒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被捕。 (全文

#20220604新聞
不定期重溫系列「全膠眼鏡」

最近有位親友問關於眼鏡的事
我即刻推薦左 @ipoint_optical 俾佢
(想知多d去search眾新聞的訪問:「小店免費為羈押者配「全膠」眼鏡」)
睇下佢地ig可以有更多資訊

有唔少手足在審訊前已經為自己打點張羅一切
由人生規劃、銀行、學校等代理人事宜、探訪管理(真心難處理)…..甚至入去後的物資、入書的清單等都一一安排好

其中一樣係未必個個需要
但一定要準備好先入去
就係眼鏡!
眼鏡真係無得是但買一副就算
又近視遠視散光等問題
戴開眼鏡的人都知
如果有近視再加散光
鏡片又要另外配
就咁配副近視鏡片,係睇野散開睇唔清d字
所以都十萬建議要戴眼鏡的手足
審訊前去重新驗眼一次
之後唔好彩要入去
屋企人都可以幫手配眼鏡
或者自己預先配定一副全膠眼鏡戴住入去就免卻麻煩

但係全膠眼鏡有幾煩?
簡單咁諗就係唔可以有任何金屬成份
細微到我地無諗過
原來接駁位的螺絲都唔可以
(更新:請見留言)

仲有!入比手足的眼鏡盒同眼鏡布都有規定
唔想買錯都可以去@ipoint_optical

如果入左去之後都可以申請配眼鏡
至於程序同時間要幾耐,我就唔太清楚
不過都係要申請後,親友探訪先可以入比佢地

今次有d感觸
當年有好多大大小小的組織幫忙
好多事情都有人幫,有人可以問
但而家…就要親友自己去搵答案、去摸索
好多資訊對我地依班早期的親友黎講唔陌生
但一年一年咁過
原來資訊真係會斷層
所以我會間唔使重提一d可能好多人知的資訊
你當我長氣又好,舊事重溫都好
希望有多d親友可以睇到

handwritingletters
黎智英涉欺詐案 官裁定表證成立 2 被告不作供不傳證人 8.24 結案陳詞

【法庭線】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被控兩項欺詐罪,周一(6 日)踏入第 18 日審訊。控方舉證完畢,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官陳廣池裁定案件表證成立。兩名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案件押至 8 月 24 日控辯雙方結案陳詞,黎智英繼續還押,黃偉強以原有條件保釋。

周達權轉為控方證人 獲豁免起訴

控方由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及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被告黎智英及黃偉強,分別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及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本身是同案被告的周達權早前在庭上確認,他獲控方豁免起訴,並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
黎智英(74 歲)、黃偉強(60 歲)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們於 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隱瞞科技園公司,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 8 號並非按租契用途使用,該租契由工業邨公司(現為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 1999 年訂立。兩人意圖詐騙科技園,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利,或令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
黎智英另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於 1998 年 4 月至 2015 年 12 月,連同其他人隱瞞工業邨公司,該處所非按 1995 年提案計劃書、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現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1995 年所訂租契協議,及工業邨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公司於 1999 年所訂租契使用,意圖詐騙科技園公司。(全文

#20220606新聞 #壹傳媒欺詐案
少年被指藏鐳射筆自辯勝訴 入稟追討律政司 52 萬 律政司申請剔除申索

【法庭線】19歲青年早前被控於前年11月 「大三罷」期間,在旺角管有鐳射筆。他否認控罪,在無律師代表下,親自以英文自辯,最終獲判無罪。他之後指控方隱瞞部分警員口供,在披露文件上「不盡不實」,入稟向律政司追討約52萬懲罰性賠償,案件周一(6日)在區域法院提訊。

雙方原同意,律政司一方於今年4月27日提交抗辯理由,但律政司於4月14日,向法庭呈交要求剔除本案的傳票;到上周四(6月2日)再申請延遲呈交抗辯理由的期限。

聆案官不接納律政司的解釋,稱原告本要就律政司的抗辯,再作回應或補充文件,故律政司的做法,反令各方用上更多時間,最終下令律政司下月4日或之前,提交抗辯理由,否則視為放棄權利。至於就剔除本案之傳票,排期在10月3日處理。(全文

#20220606新聞 #1111旺角
自辯脫罪青年入稟告控方隱瞞供詞 律政司申請剔除申索

【獨立媒體】19歲青年涉在2019年11月「黎明行動」中管有鐳射筆,他否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選擇自行抗辯,最後獲判無罪。彭早前入稟區域法院,指控方刻意隱瞞部分對辯方有利的警員口供,向律政司索償52萬懲罰性賠償。律政司早前申請剔除案件,今(6日)在區域法院開庭處理,聆案官將剔除案件的爭議押後至10月3日審理。

原告人彭(19歲),答辯方為律政司。雙方原定同意在4月27日遞交抗辯理由,律政司在4月14日申請剔除入稟狀,再在上周四申請延期提交抗辯理由。

彭今沒有律師代表,表明爭議律政司申請剔除申索沒有任何合理理據。聆案官最後將雙方爭議押後至10月3日審理。

此外,聆案官一度質疑律政司延期申請浪費時間,最終拒絕有關申請,下令答辯方須在7月4日提交抗辯理由;律政司另須向彭支付200元堂費。

入稟狀指,原告彭為西九龍法院一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偵緝警員7608周俊業(音譯)為案件的調查警員。原告人指稱,周刻意隱瞞一份警員書面證供,而該證供與警員庭上證供有所不同。

原告人指,周知悉書面證供的存在,卻沒有向原告人披露;處理證物的警員則錯誤或不合法地在庭上道出不盡不實的證供,令他蒙受損失。原告向被告律政司司長索取50萬元懲罰性賠償,及因被告而招致的2萬1千元額外法律開支。

去年6月,剛中學畢業、自學法律的彭選擇自行抗辯,親自盤問警員證人,指出案中證物鏈疑點。裁判官香淑嫻最後裁決指,控方未能證明呈堂的鐳射筆,與從彭背包內檢取的鐳射筆是同一支,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全文

#20220606新聞 #1111旺角
經過優之良品諗住問下豬牛肉乾有冇貨 見到啲貨架咁空

職員:「今日最後一日」

之後我:「咁你地仲有幾多分店架?」 佢:「我地今日全線最後一日」

😰😱可能得我唔知😵‍💫😩

懲教署係咪時候應該要更新下啲零食種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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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之良品」結業惹還押者標準零食缺貨憂慮 懲教署下午更新認可清單

【明報】在港開業近30年的連鎖零食店「優之良品」昨日(6日)全線結業,懲教署原准許親友向還押人士每周補給「優之良品」的沙爹牛肉片及豬肉片,有關注囚權人士擔心優之良品結業將令物品缺貨,影響還押人士福利。本報記者今日下午到訪懲教署網站,發現男性及女性還押人士的認可交來物品清單上,「優之良品」的沙爹牛肉片及豬肉片已轉為「華園」黑椒牛肉脯或蜜汁豬肉脯。

懲教署網站指,親友探訪還押人士時,可每星期向還押囚友提供兩包「華園」黑椒牛肉脯或蜜汁豬肉脯,每包8片每片10克。前社福界立法會議員邵家臻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懲教署今次反應為「歷史上最快」,值得表揚,但建議再增加多一個牌子,以免因市場因素影響囚友福利,引起囚友躁動。

邵又指,囚教署認可的「可交來物品」有限,缺少任何一款物品亦對囚友有重大影響。他又指,囚友平時會用豬肉乾和牛肉乾伴粥和飯,以調味幫助進食。

優之良品發言人今日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因新冠疫情爆發,封關後生意轉差,公司虧蝕致全線結業。(原文)

#20220607新聞
馬俊文煽動罪囚5年多 不服刑期提上訴 強調應考慮行為有否影響香港繁榮

【獨立媒體】人稱「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被指前年多次在公眾場合叫喊港獨口號,他否認《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於區域法院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監5年9個月,現正服刑。他不服刑期提出上訴,今(7日)在高等法院申請刑罰上訴許可。上訴方指,根據《國安法》立法原意,法庭應客觀審視上訴人的說話是否嚴重影響香港的繁榮穩定,以及居民的合法權益。法官指本案為首宗上訴庭處理的《國安法》判刑案件,有一定重要性,因此需時考慮,將於9月5日宣判。

上訴方指,本案情節並非如原審法官陳廣池指屬情節嚴重,應屬情節較輕,即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接納以5年為量刑起點。他根據《港區國安法》第一章第一條指出條例的立法原意,「為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 『一國兩制』、『港人治港 』、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以及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上訴方認為要客觀審視上訴人的說話是否會嚴重影響香港的繁榮穩定及居民的合法權益。(全文

#20220607新聞 #港區國安法
47人案|第六次提訊日第四日 吳政亨程序押7月初續處理 被告由10懲教員隔坐

【法庭線】民主派初選47人被指「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周二(7日)踏入第六次提訊日的第四日,袁嘉蔚、吳敏兒的交付程序完成,即累計有46人將交付高等法院處理。吳政亨程序則押後至7月4至8日續處理。

今日除3名被告應訊,另有7名還押被告列席旁聽,包括何桂藍、譚凱邦、劉頴匡、馮達浚、王百羽、黃之鋒及梁晃維,均被安排坐在被告欄的後排。各被告由10名懲教人員隔坐。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處理。本案47名被告之中,目前34人還押、13人獲保釋。第六次提訊日期間,還押被告包括伍健偉、劉澤鋒曾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均被拒絕。(全文

#20220607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