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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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總結 - 12月10日 星期二】

本頻記錄
總被告: 886 -> 888
已結束: 26
被判入獄/更生中心: 5
被控串謀暴動/暴動: 508 -> 509
被控企圖襲警/襲警: 63
還押/拘留: 67 -> 66

2件新案件(2名被告): 2名可保釋

[1] 保釋 - 陳(27)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208灣仔 1把螺絲批、1個單指鐵蓮花、1把有套的行山刀
廷伸閱讀: 工人周日遊行被控管有「單指鐵蓮花」 官:似開瓶器多啲喎

[2] 保釋 - 林(27) -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1208銅鑼灣 1副護目鏡、1個防毒面具、1把鉗、1把扳手

16件舊案件(69名被告): 3名繼續還押;1名申請保釋獲批;65名繼續保釋

[1] 還押 - 羅(26) - 刑事毀壞 - #1013旺角 損壞一輛警車;之前涉及另一案件,要還押

[2-3] 還押 - 姚(23) -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管有攻擊性武器 - 涉及2件案件
#0914牛頭角 遭人扯頭套,涉嫌打向事主尹廣培;改控普通襲擊
#1013將軍澳 涉企圖點燃手中汽油彈

[4] 還押 - 劉(22)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3將軍澳 汽油彈

[5] 保釋(1名申請保釋獲批) - 2名被告(16-20) - 企圖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4旺角
廷伸閱讀: 曾被警迫唱《願榮光歸警察》 16歲男生還柙近兩個月終獲准保釋

[6-8] 保釋 - 42名被告(16-41) - 暴動等 #0728上環

[9-11] 保釋 - 16名被告(18-42) - 暴動 #0831銅鑼灣
廷伸閱讀: 8.31被控暴動 陳虹秀保釋期間遭警濫捕 官提醒勿「掉以輕心」

[12] 保釋 - 容(19), 冼(26)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3荃灣 汽油彈

[13] 保釋 - 劉(45) - 襲警 #0907沙田 加控暴動

[14] 保釋 - 謝(42) - 暴動 #0907沙田

[15] 保釋 - 王(25)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3屯門 伸縮警棍

[16] 保釋 - 王(28) - 暴動 #1118油麻地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入稟
[1] 上訴庭拒絕政府暫緩令申請 《禁蒙面法》 正式失效
[2] 落選建制候選人 鄭強峰 入稟挑戰選舉結果

#犬隻
上訴得直 無罪釋放 - 麥潤森(36) - 有違公德罪 - 偷拍裙底被判囚14天

#未知
保釋 - 羅(20) - 刑事毁壞 #1208荃灣 把環保袋擲向警車;被告聲稱「心情唔好」才犯案,未有資料顯示和反修例示威有關

更多其他被控人士資料 請參考【法庭時間表
犯人欄裡的一點甜

⋯⋯那個犯人欄裡,擠了七至八人在一排,本來欄裡有多張板櫈,又要額外加了一張長木櫈,犯人欄前面,再搬來了硬板櫈,或單丁的木椅子。所以犯人欄都不會關門。懲教署職員坐的,卻是軟綿綿的辦公室有輪靠背椅。

孩子們觀察着大狀的做法,也帶來了椅墊。兩個黑色衣少女,抱着螢光橙色的椅墊過來,令沉悶法庭帶了點時尚感;一個男孩,把淺藍色椅墊從背囊裡拿出來:「才審到第15天,那張櫈子很硬呢,坐得不舒服,律師們都全部帶了椅墊來。

⋯⋯從早到晚,法庭就只處理了23名被告其中1位毎被捕時的一刻,如此這般的反覆檢驗和回溯程序,讓同一案件的被告人和律師們,都要共存一個空間一起渡過。時間漫長,氣氛亦疲累。

午飯後,23名少年們從外面回到法庭的世界,本來跳蹦蹦地走進法庭,步進犯人欄時,都要把身份證向懲教署職員出示,職員在點名紙上畫上記號。

就在這個進入犯人欄的位置,剛好路經一張特別加開,供律師工作的桌子。一名律師不知那裡找來一盒日式片裝巧克力,她笑着把紙小抽屜推開,遞上錫紙包裹着的朱古力片,讓每名步入犯人欄的孩子都拿一片。有少女喜孜孜地拿了一片,對着律師送上感謝的笑容。另一段枯燥而漫長的審訊時光,又再開始。

譚蕙芸

📌 #0728上環 審訊文字直播
暴動與非法集結案不在現場也可入罪 赴湯杜火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蘋果日報】前年7.28上環暴動案,湯杜夫婦與17歲少女被控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不服判決,就裁決中的法律原則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頒下判詞,裁定律政司勝訴,直指一些即使並非身處現場的參與者,明顯也是「共同犯罪」,包括觀察環境提供資訊的「哨兵」以至駕駛「家長車」協助犯罪者逃脫的司機。據了解,赴湯杜火已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意味赴湯杜火案定下的共同犯罪原則,或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周天行於7.21口頭結案陳詞時無意間透露,赴湯杜火案被告一方,已向上訴庭提出申請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惟聆訊尚未排期。此申請意味赴湯杜火一方有意就共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議題上訴到底。(全文

#20210428新聞 #0728上環
728暴動案 法官裁決自己應否被撤換 大律師:假設法官能從旁觀者角度判斷自己有否偏差

【眾新聞】728上環暴動案審訊接近尾聲,半數被告上周三向法庭申請換官,理由為法官陳仲衡「表面偏頗」。陳官今早自己作出裁決駁回申請,即案件會繼續由陳官審理。

大律師李安然解釋,有關做法是基於普通法下的原則,即法官要公平公正,亦假設法官有能力判斷自己是否有偏差,而原審法官最清楚案情,最可以判斷自己是否公正。李安然指,法官不一定全部拒絕換官申請,舉例指如有證人私自去信法官,法官知道了一些或對被告不利的事,亦有機會會主動提出換官。李安然指,如法庭最後將被告定罪,被告提出上訴,其中理由是原審法官有偏頗導致審訊不公,上訴庭有機會質疑為何辯方未有於審訊過程中提出質疑。(全文

#20210510新聞 #0728上環
赴湯杜火就「共同犯罪」原則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庭下周一頒下判決

【資訊部綜合】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早前為元朗7.21白衣人暴動案作口頭結案陳詞時,講及「參與暴動」控罪的法律原則,提到上訴庭早前就赴湯杜火案作出裁決,直指夥同犯罪者可以毋須見面或通訊仍能存有串謀犯罪協議。

周天行於陳詞時透露,赴湯杜火案被告即湯杜夫婦及案發時17歲少女的一方,已向上訴庭提出申請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

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庭將於6月7日上午9時30分宣布判決。

高等法院社運案資訊(公開版)

#20210603新聞 #0728上環
「赴湯」就不在暴動現場可入罪原則上訴終院 上訴庭今批出證明書准上訴

【蘋果日報】7.28上環警民衝突,被稱「赴湯杜火」的湯氏夫婦及16歲少女被拘控暴動,三人受審後均被裁定暴動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案中「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行,要求上訴庭作裁定,早前獲判勝訴。上訴庭認為身處現場並非入罪先決條件,如證據充足便可利用共同犯罪原則,將不在場者定罪。湯偉雄就有關判決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今早獲上訴庭批出上訴證明書准上訴。

上訴庭早前的判詞指,現今的非法集結及暴動具高度流動性,分工仔細,若不能用普通法的「共同犯罪」原則規管不在現場但協助犯案的人,法律就有漏洞,損害公眾利益。判詞列舉部份共同犯罪例子,包括遙距指揮、提供金錢或防具、透過電話或社交媒體鼓勵行動、在現場附近挖磚或收集物資、駕車協助犯罪者逃脫、向示威者通報警方動向的「哨兵」等等。(全文

📌 高等法院上訴庭判決書(英文)

#20210607新聞 #0728上環
「赴湯杜火」案「共同犯罪」原則法律觀點爭議 終審法院排期6月18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

【資訊部獨家】被稱「赴湯杜火」的夫婦,前年與16歲少女被控涉嫌參與7.28上環警民衝突,被控暴動罪,三人受審後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要求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行,早前獲判勝訴,上訴庭認為可利用共同犯罪原則,將不在場者定罪,例如「家長車」司機及「哨兵」角色等人亦屬共同犯罪。湯偉雄就有關判決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昨批出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理由是湯提出的法律疑問,將對控方日後就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的檢控造成深遠影響。

據終審法院網頁顯示,終審法院將於6月18日上午10時處理終審上訴許可申請聆訊,將由張舉能首席法官、李義常任法官及霍兆剛常任法官負責。

高等法院社運案資訊(公開版)

#20210608新聞 #0728上環
「赴湯」「伙同犯罪適用暴動」上訴與盧建民案終審上訴 岑耀信勳爵參與審理

【資訊部獨家】前年7月28日上環衝突,湯杜夫婦以及16歲少女被控暴動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要求上訴庭釐清「伙同犯罪」原則可否套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案件,上訴庭早前裁定適用,湯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正式排期10月5日開審,聆訊預料兩天;與2016年旺角衝突案因暴動罪成被判囚7年的盧建民終極上訴同日審理。

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負責審理此兩案終審上訴法官名單包括: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常任法官及海外非常任法官,英國最高法院前法官岑耀信勳爵非常任法官。

岑耀信今年曾於《泰晤士報》撰文,要求撤回英國法官的呼聲與司法獨立或法治無關,實際上是要求英國法官參與政治抵制,旨在向中國政府施加壓力,逼使其改變對民主的立場。他強調參與政治抵制不是法官的正當職能,作為香港的法官,他為當地市民服務,必須以市民利益為指導,而不是以英國政客的意願為指導,表明打算繼續在香港終審法院任職。

高等法院社運案資訊(公開版)

#20210920新聞 #2016魚革 #0728上環
「赴湯」「伙同犯罪適用暴動」上訴與盧建民案下周二終審上訴 三名資深大狀代表出戰

【資訊部獨家】前年7月28日上環衝突,湯杜夫婦以及16歲少女被控暴動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要求上訴庭釐清「伙同犯罪」原則可否套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案件,上訴庭早前裁定適用,湯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正式排期10月5日開審,聆訊預料兩天;與2016年旺角衝突案因暴動罪成被判囚7年的盧建民終極上訴同日審理。

司法機構今上載上述案件的案情撮要,分列出上訴人及答辯人的法律代表,代表盧建民的法律代表為:李志喜資深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劉健大律師及高麟大律師;代表湯偉雄的法律代表為:戴啟思資深大律師、潘熙資深大律師、黃宇逸大律師及陳曉姸大律師;代表答辯人一方(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律政司司長)的法律代表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張卓勤、檢控官吳加悅及檢控官林宜養。

相關法律爭議對於未來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的檢控影響深遠,早前上訴庭裁定於「合謀犯案」原則下,指出「哨兵」、「家長車」司機等角色同可入罪。

FACC6/2021及FACC7/2021案情撮要
高等法院社運案資訊(公開版)

#20210930新聞 #2016魚革 #0728上環
「共同犯罪原則」終極上訴 終院押後裁決

【立場新聞】終審法院今 ( 5 日) 開庭處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 2016 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終院今已聽畢陳詞,擇日頒下裁決。

代表盧建民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指,非法集結或暴動理應至少要有 3 人,有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作出令人擔心或害怕等行為,才能說是非法集結,甚至演變成暴動,質疑盧何以獨自一人暴動。

至於「被告不必在場」的原則,代表湯偉雄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就指,非法集結及暴動兩罪的控罪性質涉及特定地方,不應利用共同犯罪原則,去控告千里之外的人;而在案發現場以外的人,例如上訴庭判詞中提及的「哨兵」、主腦等,可利用普通法下其他類刑的控罪提控,包括協助、教唆、煽動、串謀等,因此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也不會在法律上有漏洞。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強調,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往往有大量人士,部分人不會及時到場,甚至有些參與者從來不在現場出現,例如把風者、主腦、補給後援等;在 2019 年的社運中也可見不少集結是在 Telegram 等網上平台預先協成,令控方在檢控及搜證上都有難度,故此若沒有該原則,難以將不在場人士入罪。

多名法官連番質疑,其中首席法官張舉能問及,若有其他控罪,例如串謀、從犯責任(accessory liability)等,能夠涵蓋律政司一方所指的非在場罪犯,那麽是否就沒有公眾利益的考慮。周天行同意串謀等罪行能用以檢控部分人,但當中仍有一些法律漏洞,例如一些身處現場、但直接及環境證供上均不足以入罪的人。

常任法官林文瀚隨即質疑,「若連環境證供亦不足以證明某人在場參與,法庭又如何(以共同犯罪原則)推論該人事前有共識參與?」周天行回應稱,一些在場但沒有作出扔汽油彈等實際行為的人,也需要用上共同犯罪原則檢控。另一常任法官霍兆剛再質疑,若控方能證明該人身處暴動現場,已可看成有參與,毋須再引用「共同犯罪」原則;周天行同意,霍兆剛追問:「所以你的論點是甚麽?」

周天行重申,該原則是為了控告如主腦等非在場人士。首席法官張舉能遂連番向周天行確認,律政司的論點是否指該原則可填補法律漏洞,但同時接納現時已有各類型控罪,可涵蓋律政司所指非在場的犯案人士,實情上是沒有法律漏洞;周同意。(全文

#20211005新聞 #2016魚革 #0728上環
終院:「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非法集結 惟不在場仍可按「從犯罪行」懲處

【立場新聞】終審法院上月初開庭處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 2016 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終院今(4 日)頒下判詞,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案,不在現場參與者不可視為「主犯」。但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是否在場,均可按「從犯罪行」懲處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至於盧建民案,終院認為即使公訴書有欠妥之處,陪審團仍然有充分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盧罪成,因此一致駁回他的上訴。

終審法院五位法官在判詞表示,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均屬「參與性」的罪行,控方須證明,被告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並意識到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因此,並非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的被告,不可被視為主犯,重申「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是罪行中至關重要的元素,不可被普通法「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凌駕。

但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均可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 (secondary and inchoate liability offences) 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而如果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參與者,曾協議共同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並預見實行有關計劃時,他們其中一人或多人可能會干犯更嚴重的罪行,參與者可能會根據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extended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就更嚴重的罪行負上法律責任。(全文

📌 相關資料:終審法院官方新聞摘要 // 終審法院判案書(英文)

#20211104新聞 #魚蛋革命 #0728上環
被捕人士資訊部
終院:「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非法集結 惟不在場仍可按「從犯罪行」懲處 【立場新聞】終審法院上月初開庭處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 2016 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終院今(4 日)頒下判詞,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案,不在現場參與者不可視為「主犯」。但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是否在場,均可按「從犯罪行」懲處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至於盧建民案,終院認為即使公訴書有欠妥之處,陪審團仍…
【暴動罪終審】湯偉雄:只是將律政司僭建的東西回復原貌

【眾新聞】政府以暴動罪大規模起訴反修例示威者,引發不在場支援者可否被控參與暴動的問題,終院今頒佈判決,「赴湯杜火」的湯偉雄對上訴得直感到滿意,認為結果合理。他形容上訴成功,僅是將律政司在法律上僭建的東西回復原貌。他坦言裁決前幾晚心情忐忑,難以入睡,現在只感倦意;但他亦認為今天總算能在難行的日子裡,為朋友帶來正能量。上訴過程長達逾年,他可做的事亦已告一段落,但直言大環境的轉變仍未完結,「長大嘅地方崩壞,感受非常不好」。

湯回看最初,決定上訴時亦曾遇到反對聲音,他亦曾擔憂若敗訴會連累其他為社會付出的人,甚至因而背負巨大壓力:「怕以後被告嘅人,可能唔太知內情,但就會聽到用我個名去做案例,去令佢定罪同判刑。」

但他堅信世上沒有不勞而獲,縱然有人覺得法治已死或有其他負面想法,他卻認為「可能勝算低也好,堅持去做才能回復香港光輝一面」,並寄語港人不要氣餒和放棄:「所有嘢要靠雙手創造返嚟。」(全文

#20211104新聞 #0728上環
被捕人士資訊部
終院:「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非法集結 惟不在場仍可按「從犯罪行」懲處 【立場新聞】終審法院上月初開庭處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 2016 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終院今(4 日)頒下判詞,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案,不在現場參與者不可視為「主犯」。但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是否在場,均可按「從犯罪行」懲處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至於盧建民案,終院認為即使公訴書有欠妥之處,陪審團仍…
【赴湯杜火案】大律師:要以「從犯罪行」控告哨兵、文宣組 控方舉證難度增加

【立場新聞】終院今(4 日)裁定,基本「共同犯罪原則」並不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罪,換言之一些不在場但或與示威相關的人,如「文宣組」、「家長車」等,不可被控非法集結或暴動罪,但仍可被控「從犯罪行」或「不完整罪行」(如串謀、煽動、協助及教唆等),並強調罪責與主犯相約。《立場》向兩名大律師了解,兩人均認為終院裁決,將令控方檢控不在場人士的舉證難度增加,搜證須更詳細,不能再單憑少量證據,邀請法庭推論定罪。

至於參與者可因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原則,要就更嚴重罪行付上刑事責任。有大律師就認為,終院或是希望向參與者發出訊息,不要以為旁邊的人犯嚴重傷人等罪行,自己不用負上刑責。

大律師吳宗鑾表示,以往以「共同犯罪」原則控告暴動罪,或如今須以「從犯罪行」控告,刑罰一般而言是相近的。不過,以後者在非法集結或暴動中,控告不在場人士,舉證難度會增加。正如終院判詞中所言,控方以何罪控告,須考慮到暴動的高流動性,以及有甚麽基礎去證明,該些人士牽涉某場非法集結或暴動,例如身上有否頭盔、防毒面具、索帶或相關材料等。

大律師蘇俊文進一步解釋,控方要證明「從犯罪行」,須要更詳細搜證,以證明某人如何向另一人提供幫助,或與他人有沒有串謀協議,而非如「共同犯罪」原則,控方可單憑較少證據,就可邀請法庭推論某人是否有罪。「好多時呢啲案,拉咗一堆被告,啲被告都唔識得嘅,你又點證明佢哋有協議,或者中間有咩溝通,從犯罪行係可以告,但就要一啲證據」。(全文

#20211104新聞 #0728上環
7.28上環衝突 工程師親自陳情:直認暴動而不諱 倘社會民主被告不會出現於庭上

【獨立媒體】前年7月28日的上環警民衝突中,20人暴動罪成,連同另一名開審前已認罪的26歲工程師,押後至今早(4日)於區域法院作求情。

簡健煌在案件開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自去年5月起主動撤銷擔保,還柙至今。他之後解聘律師,今親自在被告欄內親自陳情。

簡首先多謝法官陳仲衡在上次聆訊中提醒他找法律代表,可是他仍然希望以暴動罪被告的身份親自陳詞。他指7.28本來並非一個特別的日子,但是一周前的7.21,警方對暴力的縱容,令大眾寒心,當晚是民憤最深的一晚。7.27南邊圍的示威和7.28盛載著民眾對不公義的憤怒。

簡引用馬丁路德金的名言:「暴動是不被傾聽者的語言」,指民意不被彰顯,暴動定性正正是政府漠視民意,因此他亦會「直認暴動而不諱」,應感到羞愧的不應是人民,而是政府。

簡指,6月9日和6月12日的兩次百萬人大遊行,民意如山,港人和平有序得到國際稱許,但政府依然獨行獨斷。7月1日的佔領立法會,一句「是你教我和平遊行沒有用」的塗鴉,刻劃了多少人的無奈、失望和悲憤。

對於曾有法官稱不知示威者示威什麼、爭取什麼,可是簡認為示威者只希望有話語權去參與決策,簡單來說即「還權於民」。若香港沒有民意授權的立法會,也沒有和平的制度解決紛爭,制度就成為了壓迫,毛澤東曾說「哪裡有壓迫,哪裡就有反抗」。

他指當年沒有民意授權的臨時立法會將已被廢除的《公安條例》借屍還魂,及後被政府用以起訴示威者,他身為被法律管束的人,「我不禁問,是否有義務遵從我一直不同意的社會契約呢?」

他表示,或許法官會覺得他毫無悔意、重犯機會高,但是他認為「重不重犯、有沒有暴動並不在我,而是在於政府」。他引述蘇乞兒的故事,皇帝擔心乞幫子弟有千萬人,若果一日不解散,不會令他施政安心,惟蘇乞兒指乞幫解散與否不在他,若社會安居樂業的話,有誰會想做乞兒。

簡指政府應「還權於民」,聆聽市民聲音,尊重民意,化解暴動的因,惟政府卻反其道而行,「以鐵腕扼殺人民的咆哮」,解決提出問題的人,又如何令市民安心呢?

他最後指,在一個民主自由的社會裡,他和一眾被告可能都不會出現在法庭上,當日他雖然魯莽,但「我不覺得出發點有錯」;他或許對家人或身邊人有愧疚,但自己「無愧於心」,不會作求情,但歡迎法庭輕判。「這個陳情書是我活在真實中,小小而實在的掙扎。」(全文

#20211204新聞 #0728上環
728上環暴動兩被告陳情:一個城市有暴動,應感羞愧的並非人民,而是政府;盼以自身生命照亮每寸黑暗的土地

【眾新聞】第二宗開審的7.28上環暴動案,20名受審後被定罪及1名認罪的被告今(4日)於西九龍法院大樓作求情。由於法官陳仲衡要求辯方代表呈交書面求情陳詞,並點列陳詞簡要,故辯方大律師未有在庭上讀出被告求情信件。《眾新聞》取得其中一名被告、案發時21歲報稱是學生的崔先生親自撰寫的求情信。

崔自言因生於不幸家庭,所以渴望世界能夠變好。他自高中起特別關心社會及政治事務,理解公義、自由、人權等概念,亦建構他對理想社會的想像。他說,每人都應有自主思考及選擇的能力,而非受他人鉗制;每個人的心中,都應有他所堅持的價值觀和人格,「人心中的理想和靈魂,就正正是人的尊嚴所在」

他續說正因對人文關懷和對政治的執着,才出現於當日示威現場,並堅持站在示威者前方舉起雨傘,他續稱:「我受心中道德力量感召,願以我肉身受傷,免於他人流血」。

「我堅持站在示威羣眾的前方舉起雨傘,直視着眼前一把又一把火花四濺着的槍械。我的手瑟瑟發抖,但我沒有離開。

「我當刻,只是想以我的肉身為盾,去保護我身後其他希望離開的示威者,以及彼此都希望保護的香港人。這絕對是一個威脅了我自身生命安全的決定,但並非我任意妄為的選擇,而是我面對內心道德感召時堅實的回應。

「借用並修改《沙丘》中亞崔迪公爵的一 番話:於危難之時,人並非欲求作出自我犧牲,而是受內心道德力量所感召時,挺身而出。」

他於信中指,於世道紛亂、人人自危之時,一些人基於安穩而無視真相,是違反內心、摒棄理性思考能力。而他選擇活在真相中,「努力以自身生命照亮每寸黑暗的土地,堅持我一直所執着的事,守護我自己的靈魂」。信末,他表示願意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罪責,並指異見者應立於今天真相,放眼未來理想,「廣大出胸襟,悠久見真誠」。(全文

#20211204新聞 #0728上環
赴湯杜火離港 湯偉雄:曾有輕生念頭 現已捱過

【獨立媒體】7.28上環暴動案罪脫的「赴湯」湯偉雄,昨於Facebook專頁透露已與太太離港。他表示,早前因考慮到家人安全及香港法治環境轉變等,「不得不將肉身移離」,又指離港後一度因分離抑鬱自殘,更有輕生念頭,惟現時已捱過。他貼上一張在台北自由廣場撐黃傘的照片,寫有「願眾人平等自由活著」、「望我們早日煲底再聚」,又表示:「總之一句到尾,就算發生咩事身在何處我初心不變!」

湯偉雄昨在Facebook透露,因考慮到家人安全情況,及香港法治環境轉變等,「令我不得不將肉身移離」。他原以為此舉動會令人較輕鬆,但當真正發生時,才發覺「要離開自己由細到大成長嘅地方一啲都唔好受」,亦不禁想「明明我哋無做錯,只不過呢20年劣幣政策改變咗我生活嘅地方,點解要走嘅係我」,與太太在機上痛哭。

湯偉雄表示,抵達不夠兩個月,因分離抑鬱開始自殘,更有輕生念頭,幸而獲7.28同案被告「蘿蔔」的鼓勵和開解,提醒「肉體離開唔代表無嘢可以做到」,才得以捱過。湯偉雄分享,將會「以鍛練及尋找機遇為首要目標」,又言就算發生何事、身在何處亦「初心不變」,寄語「大家保重,煲底相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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