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控時代廣場內向警擲鋼柱 鄧竟成兒子稱險遇襲 「呆咗一呆」
【立場新聞】去年 7 月 1 日,一名 35 歲女子被指從時代廣場 3 樓,向警方投擲鋼柱。她被控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盗竊和刑事損壞等四罪,案件今(26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前警務處處長鄧竟成的兒子,即總督察鄧智兆供稱,當日他從扶手電梯推進,以驅趕在上方攻擊警方的人士。期間,有一條銀色圓柱物墜下,並於他前方約兩呎落地,他「呆咗一呆」。鄧又稱,「發夢都記得」案發經過。
總督察 7627 鄧智兆供稱,案發時他身穿防暴裝束、佩戴頭盔,和隊員一同從扶手電梯往上推進。此時,一名男子企圖向他們投擲硬物,他便向該男子發射一枚海綿彈,該男子離開。忽然間,一條長約 1.5 米的銀色圓柱物墜下,並於他前方約兩呎落地,「好大聲嘭一聲」。鄧稱,自己「呆咗一呆」,向前方抬頭望,但當時他「未係好知道咩事」,他遂判斷為有人高空襲擊警察。
鄧智兆指,當時在扶手電梯上,除了他外有 5 至 6 名同僚,無其他人。而警長 52708 則在他的前方。當圓柱墜下後,有同僚將他拉到電梯較後、有遮擋的位置。在辯方律師盤問下,鄧智兆稱「我發夢都記得」案發經過。
法官陳廣池裁定,被告四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案件押後到 11 用 19 日作結案陳詞,並暫定於 12 月 23 日裁決。被告准繼續保釋。(全文)
#20211026新聞 #20200701銅鑼灣
【立場新聞】去年 7 月 1 日,一名 35 歲女子被指從時代廣場 3 樓,向警方投擲鋼柱。她被控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盗竊和刑事損壞等四罪,案件今(26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前警務處處長鄧竟成的兒子,即總督察鄧智兆供稱,當日他從扶手電梯推進,以驅趕在上方攻擊警方的人士。期間,有一條銀色圓柱物墜下,並於他前方約兩呎落地,他「呆咗一呆」。鄧又稱,「發夢都記得」案發經過。
總督察 7627 鄧智兆供稱,案發時他身穿防暴裝束、佩戴頭盔,和隊員一同從扶手電梯往上推進。此時,一名男子企圖向他們投擲硬物,他便向該男子發射一枚海綿彈,該男子離開。忽然間,一條長約 1.5 米的銀色圓柱物墜下,並於他前方約兩呎落地,「好大聲嘭一聲」。鄧稱,自己「呆咗一呆」,向前方抬頭望,但當時他「未係好知道咩事」,他遂判斷為有人高空襲擊警察。
鄧智兆指,當時在扶手電梯上,除了他外有 5 至 6 名同僚,無其他人。而警長 52708 則在他的前方。當圓柱墜下後,有同僚將他拉到電梯較後、有遮擋的位置。在辯方律師盤問下,鄧智兆稱「我發夢都記得」案發經過。
法官陳廣池裁定,被告四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案件押後到 11 用 19 日作結案陳詞,並暫定於 12 月 23 日裁決。被告准繼續保釋。(全文)
#20211026新聞 #20200701銅鑼灣
【立場新聞】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日(26 日)討論法律援助署提出的「完善香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議措施」,就司法覆核案件,法援署以案件高度集中於少數律師及大律師為由,建議為律師可接辦司法覆核法援案件數量設立限額。
法援署建議,連同所有民事法援案件限額計算在內,每名律師可接辦的案件限額為 5 宗,每名大律師可接辦的案件限額為 3 宗。法援署認為,新建議會增加可處理與司法覆核有關案件的律師及大律師的數目,又聲稱由於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案件相對較少及較複雜,若有更多具備相關經驗的律師及大律師可接辦有關案件,長遠來說對受助人和法援制度都會有所裨益。
大律師公會名譽秘書馬嘉駿指出,涉及司法覆核案件,答辯人往徒是政府,由律政司代表,可以外聘大律師代表政府答辯。如果大律師每年最多只能接辦三宗司法覆核法援案件,礙於法援申請人只有三個月時間提出律師代表,時限倉卒,很可能未能物色資深的大律師。
他解釋,當法援申請人認為案件涉及重大法律議題,想委聘一位資歷深的大律師處理,「但原來年頭嘅時候接咗三單,爆咗限額,接唔到,咁你要搵第二個」,這時候法援署便會委派一位資歷相對於律政司外聘大律師資歷淺的大律師給申請人。
馬嘉駿擔心,後果會影響法庭的判決:「擔心會有一個可能,除咗對於申請人利益有影響之外,我諗更重要都要睇番法院上面,法官當佢面對住兩方訟辯人大律師佢哋資歷上面嘅差距,令到佢可以接收到嘅論據、論點嘅質素,會唔會有影響到,法庭可以最終作出正確嘅判決呢?」(原文)
#20211026新聞
法援署建議,連同所有民事法援案件限額計算在內,每名律師可接辦的案件限額為 5 宗,每名大律師可接辦的案件限額為 3 宗。法援署認為,新建議會增加可處理與司法覆核有關案件的律師及大律師的數目,又聲稱由於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案件相對較少及較複雜,若有更多具備相關經驗的律師及大律師可接辦有關案件,長遠來說對受助人和法援制度都會有所裨益。
大律師公會名譽秘書馬嘉駿指出,涉及司法覆核案件,答辯人往徒是政府,由律政司代表,可以外聘大律師代表政府答辯。如果大律師每年最多只能接辦三宗司法覆核法援案件,礙於法援申請人只有三個月時間提出律師代表,時限倉卒,很可能未能物色資深的大律師。
他解釋,當法援申請人認為案件涉及重大法律議題,想委聘一位資歷深的大律師處理,「但原來年頭嘅時候接咗三單,爆咗限額,接唔到,咁你要搵第二個」,這時候法援署便會委派一位資歷相對於律政司外聘大律師資歷淺的大律師給申請人。
馬嘉駿擔心,後果會影響法庭的判決:「擔心會有一個可能,除咗對於申請人利益有影響之外,我諗更重要都要睇番法院上面,法官當佢面對住兩方訟辯人大律師佢哋資歷上面嘅差距,令到佢可以接收到嘅論據、論點嘅質素,會唔會有影響到,法庭可以最終作出正確嘅判決呢?」(原文)
#20211026新聞
政府否認「官派律師」牴觸基本法 指法援「全世界最好制度之一」
【獨立媒體】政府早前宣佈擬「完善」法援制度,最受爭議是刑事案件指派律師,坊間質疑「官派律師」損害被告辯護權。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上,政府代表解釋建議無違反《基本法》,更讚好香港法援是全世界最好制度之一;建制派議員則一片唱好,謝偉俊更向指獲得法援的人不應認為「理所當然、天公地道」,而應感到「幾幸福」。不過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就指政府上周五才通知,他認為基本法保障市民選擇律師的權利,政府應釐清建議有否牴觸。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午開會,行政署長鄭鍾偉簡介「完善」安排,在刑事案件方面,除特殊情況以外,法援署將提供「官派律師」,不容市民自行提名。在民事案件方面,每名律師可接的限額由35宗下調至30宗,大律師的限額則由20宗下調至15宗。以往司法覆核包括在民事案內,但「完善」另辟一類,每名律師可接的新限額為5宗,大律師則為3宗。
香港大律師公會夏博義指,原則上歡迎政府設立每人可接案件的限額,有助更公平地分配法援工作,惟公會上周五才收到政府文件,未有時間作詳細回應。他特別提及,《基本法》第35條保障「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政府需進一步釐清,刑事案指派律師的安排是否與《基本法》有牴觸。
大律師公會馬嘉駿則亦關注,司法覆核的政府一方可以外聘大律師,而當市民想提名某位律師時,若發現限額已滿,而被迫轉用其他律師,擔心或有不公。
法援署署長鄺寶昌指幾年前已有下調限額,今次更設立司法覆核案件的限額。鄺又同意經民聯梁美芬的說法,大讚法援制度「無ceiling㗎,我真係覺得係全世界其中之一最好嘅」。
鄭鍾偉重申《基本法》35條的權利「唔係絕對嘅」,法援署有權有責任施加合理限制。他一再重申,《基本法》是保障市民有尋求法律援助的機會,非確保市民必定獲得心儀律師。(全文)
#20211026新聞 #官派律師
【獨立媒體】政府早前宣佈擬「完善」法援制度,最受爭議是刑事案件指派律師,坊間質疑「官派律師」損害被告辯護權。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上,政府代表解釋建議無違反《基本法》,更讚好香港法援是全世界最好制度之一;建制派議員則一片唱好,謝偉俊更向指獲得法援的人不應認為「理所當然、天公地道」,而應感到「幾幸福」。不過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就指政府上周五才通知,他認為基本法保障市民選擇律師的權利,政府應釐清建議有否牴觸。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午開會,行政署長鄭鍾偉簡介「完善」安排,在刑事案件方面,除特殊情況以外,法援署將提供「官派律師」,不容市民自行提名。在民事案件方面,每名律師可接的限額由35宗下調至30宗,大律師的限額則由20宗下調至15宗。以往司法覆核包括在民事案內,但「完善」另辟一類,每名律師可接的新限額為5宗,大律師則為3宗。
香港大律師公會夏博義指,原則上歡迎政府設立每人可接案件的限額,有助更公平地分配法援工作,惟公會上周五才收到政府文件,未有時間作詳細回應。他特別提及,《基本法》第35條保障「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政府需進一步釐清,刑事案指派律師的安排是否與《基本法》有牴觸。
大律師公會馬嘉駿則亦關注,司法覆核的政府一方可以外聘大律師,而當市民想提名某位律師時,若發現限額已滿,而被迫轉用其他律師,擔心或有不公。
法援署署長鄺寶昌指幾年前已有下調限額,今次更設立司法覆核案件的限額。鄺又同意經民聯梁美芬的說法,大讚法援制度「無ceiling㗎,我真係覺得係全世界其中之一最好嘅」。
鄭鍾偉重申《基本法》35條的權利「唔係絕對嘅」,法援署有權有責任施加合理限制。他一再重申,《基本法》是保障市民有尋求法律援助的機會,非確保市民必定獲得心儀律師。(全文)
#20211026新聞 #官派律師
【法援改革】行政署長:措施符合基本法 大律師公會:憂影響法庭作正確判決
【立場新聞】政府建議修改法援制度,包括刑事案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律師接民事、司法覆核法援案設限額等;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26日)召開特別會議討論。行政署長鄭鍾偉指,法援制度從不存在由申請人指定律師;《基本法》第 35 條所指,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不是絕對權利,建議符合《基本法》,且今次屬行政措施改動,不需要大量諮詢,由於社會迫切關注,完全贊成修改要「心急做」。
鄭鍾偉指,政府檢討法援制度,是回應社會、立法會議員提出要避免濫用法援的意見。對於《基本法》35 條訂明,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他回應指《基本法》所指不是絕對權利,法援署署長有責任施加合理限制,香港居民可自行聘請律師,或尋求法援,「權利唔係話指明或確保有關人士必定獲得佢心儀、佢所揀選的律師,依點要清楚」。他強調法援制度本來就不存在由申請人指定律師,法援署考慮委派律師予受助人,必定以申請人利益為前題,委任合適的律師,而法援作為公帑資助,署長有責任確保得以善用。
鄭鍾偉指,今次提出的建議只是行政措施,不是改動法援政策,亦不涉及修例。他同意「委派律師」的措拖會對業界有影響,但指出刑事案律師決定權從來都在法援署長手上,社會迫切關注期望當局要盡快處理,所以他不認為需要大量諮詢。
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指,原則上歡迎建議,可以確保大律師更公平地分配法援工作,提升程序透明度。而大律師公會的另一代表大律師馬嘉駿則指,司法覆核案件答辯人多為政府一方,若大律師接司法覆核案件設限額,申請人可能找不到較資深的大律師代表,獲委派的大律師資歷可能與政府一方有落差,呈交上法庭的論據、論點質素可能有差距,擔心會影響法庭作出正確判決。他亦要求政府更清晰交代,法援申請人如未經法援署同意增聘義務性質律師會被取消法援的建議下,法援署同意義務增聘的準則。(全文)
#20211026新聞 #官派律師
【立場新聞】政府建議修改法援制度,包括刑事案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律師接民事、司法覆核法援案設限額等;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26日)召開特別會議討論。行政署長鄭鍾偉指,法援制度從不存在由申請人指定律師;《基本法》第 35 條所指,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不是絕對權利,建議符合《基本法》,且今次屬行政措施改動,不需要大量諮詢,由於社會迫切關注,完全贊成修改要「心急做」。
鄭鍾偉指,政府檢討法援制度,是回應社會、立法會議員提出要避免濫用法援的意見。對於《基本法》35 條訂明,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他回應指《基本法》所指不是絕對權利,法援署署長有責任施加合理限制,香港居民可自行聘請律師,或尋求法援,「權利唔係話指明或確保有關人士必定獲得佢心儀、佢所揀選的律師,依點要清楚」。他強調法援制度本來就不存在由申請人指定律師,法援署考慮委派律師予受助人,必定以申請人利益為前題,委任合適的律師,而法援作為公帑資助,署長有責任確保得以善用。
鄭鍾偉指,今次提出的建議只是行政措施,不是改動法援政策,亦不涉及修例。他同意「委派律師」的措拖會對業界有影響,但指出刑事案律師決定權從來都在法援署長手上,社會迫切關注期望當局要盡快處理,所以他不認為需要大量諮詢。
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指,原則上歡迎建議,可以確保大律師更公平地分配法援工作,提升程序透明度。而大律師公會的另一代表大律師馬嘉駿則指,司法覆核案件答辯人多為政府一方,若大律師接司法覆核案件設限額,申請人可能找不到較資深的大律師代表,獲委派的大律師資歷可能與政府一方有落差,呈交上法庭的論據、論點質素可能有差距,擔心會影響法庭作出正確判決。他亦要求政府更清晰交代,法援申請人如未經法援署同意增聘義務性質律師會被取消法援的建議下,法援署同意義務增聘的準則。(全文)
#20211026新聞 #官派律師
【100X】「心口掛個勇、背後掛個戇」鄒幸彤與港人共勉:「繼續固執。」
//這兩年的香港,人心惶惶,但遇難愈強,人心不滅。「人性就是想做對的事、正確的事,見到不公義,想去改變是很普遍的人性。心裏有團火,有甚麼可以做,就找『窿路』(渠道)去做。(政權)知道遇到不公義的那團火是難以熄滅的,於是將其斬斷,讓大家看不見不公義;然後斬斷那空間,每刻每秒都在監控下,一做就拉,那根本做不成事,營造世界很好的氛圍,就開始質疑自己,讓人感到很孤單。」
鄒幸彤認為,捍衞人權,論道理,當然是值得做的事。「但要有心理準備,要有預期,去做,就會被拘捕。」對比內地,她說香港尚有空間:「還可以開會、寫單張,但是否在朝相同(打壓)方向,那就當然啦。」
她希望是以大律師身份指出,今天法律淪為政治工具的事實。「『47人』保釋的 4日好癡線,那個不是single(單一)的畫面,是整件事。」她是鄒家成代表律師,上庭心情緊張:「不停在想出庭陳詞,沒去想其他,是覺得事件很荒謬,為了一網打盡民主派,竟然可以將件事包裝成一個犯罪嘅 conspiracy(陰謀)。」
「荒謬在於法庭好像一本正經去處理一件很荒謬的事。我覺得在場參與的人,好像沒有甚麼不適的感覺。檢控官如是、法官如是、律師亦如是,就是順著那個方向去說話,令到我自己對於今天香港的法治狀態,有很強烈的懷疑和批判。」
政權把法庭變作政治戰場,鄒幸彤就不想再在法律條文上兜圈子。「我會直接指出(47人案)明顯是有政治目的,效果就是要掃蕩所有反對派領袖,為甚麼法庭不可以聽?」
雖然有案在身,但她未有被扣起旅遊證件,隨時可以離港:「但現在不敢離開香港,你叫我流亡,不能回來,是最慘最慘的事,為了這樣(可以留在香港),我可以犧牲不去旅行。」大家都在嚷著要移民,她卻不敢離開香港,怕再也不能回來:「自己屋企呀,成世不能回來,比坐監更慘,坐完監還可以回家啊。」
因為,只要有人在,只要仍然站出來,這場社會運動就未完。「以往內地的經驗可見,公民社會被打壓就收縮,解散呀、地下化呀,惡果就是見不到運動。」
從來社會運動,就需要隨著不同政治形勢,而用上不同的手法。「民主運動是否不能做,在政權眼中當然不能,但如果堅持做,就要有心理準備,中間會有代價;你覺得這個值得做,就去做呀,但要付出代價。」//
📌 全文:陳零
//這兩年的香港,人心惶惶,但遇難愈強,人心不滅。「人性就是想做對的事、正確的事,見到不公義,想去改變是很普遍的人性。心裏有團火,有甚麼可以做,就找『窿路』(渠道)去做。(政權)知道遇到不公義的那團火是難以熄滅的,於是將其斬斷,讓大家看不見不公義;然後斬斷那空間,每刻每秒都在監控下,一做就拉,那根本做不成事,營造世界很好的氛圍,就開始質疑自己,讓人感到很孤單。」
鄒幸彤認為,捍衞人權,論道理,當然是值得做的事。「但要有心理準備,要有預期,去做,就會被拘捕。」對比內地,她說香港尚有空間:「還可以開會、寫單張,但是否在朝相同(打壓)方向,那就當然啦。」
她希望是以大律師身份指出,今天法律淪為政治工具的事實。「『47人』保釋的 4日好癡線,那個不是single(單一)的畫面,是整件事。」她是鄒家成代表律師,上庭心情緊張:「不停在想出庭陳詞,沒去想其他,是覺得事件很荒謬,為了一網打盡民主派,竟然可以將件事包裝成一個犯罪嘅 conspiracy(陰謀)。」
「荒謬在於法庭好像一本正經去處理一件很荒謬的事。我覺得在場參與的人,好像沒有甚麼不適的感覺。檢控官如是、法官如是、律師亦如是,就是順著那個方向去說話,令到我自己對於今天香港的法治狀態,有很強烈的懷疑和批判。」
政權把法庭變作政治戰場,鄒幸彤就不想再在法律條文上兜圈子。「我會直接指出(47人案)明顯是有政治目的,效果就是要掃蕩所有反對派領袖,為甚麼法庭不可以聽?」
雖然有案在身,但她未有被扣起旅遊證件,隨時可以離港:「但現在不敢離開香港,你叫我流亡,不能回來,是最慘最慘的事,為了這樣(可以留在香港),我可以犧牲不去旅行。」大家都在嚷著要移民,她卻不敢離開香港,怕再也不能回來:「自己屋企呀,成世不能回來,比坐監更慘,坐完監還可以回家啊。」
因為,只要有人在,只要仍然站出來,這場社會運動就未完。「以往內地的經驗可見,公民社會被打壓就收縮,解散呀、地下化呀,惡果就是見不到運動。」
從來社會運動,就需要隨著不同政治形勢,而用上不同的手法。「民主運動是否不能做,在政權眼中當然不能,但如果堅持做,就要有心理準備,中間會有代價;你覺得這個值得做,就去做呀,但要付出代價。」//
📌 全文:陳零
稱遭警長設局陷害男生帶「紅酒」變汽油彈 欲召涉案其他警員出庭但失敗
【眾新聞】一名 21 歲學生去年 4 月 13 日晚,在葵涌警署附近遭截查時搜出兩支懷疑汽油彈,被起訴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其後引發一名葵青警區警長被指於區內一宗汽油彈案「自編自導」。男學生最終繼續被起訴,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辯方大律師開審前稱,事件由一名警長策劃,誘使被告「跌入個局」,明言擬傳召相關的警務人員作供,被告亦必定上證人台親自作供。
被告由大律師陸偉雄代表。陸大狀開審前稱,辯方不爭議當時管有涉案汽油彈,被告管有的原因是有「警員策劃一個局,誘使被告管有汽油彈,令被告跌入呢個局度」。
辯方指控事件由一名是警長策劃,當日有另一警員指示被告將紅酒帶給一個人,被告當時不知持有的物品是汽油彈,遂按指示將物品放在石枱上,辯方指,被告有合理辯解。
辯方稱將會傳召相關的警員作供,並透露曾嘗試接觸該名指示被告帶紅酒的警員,惟「派票(證人傳票)俾佢,但不果,係派唔到票俾佢嘅」。另外,辯方預告,被告必定會上證人台作供,亦會傳召其他辯方證人。(全文)
📌 下午審訊內容:法庭文字直播台
#20211027新聞 #20200413葵涌
【眾新聞】一名 21 歲學生去年 4 月 13 日晚,在葵涌警署附近遭截查時搜出兩支懷疑汽油彈,被起訴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其後引發一名葵青警區警長被指於區內一宗汽油彈案「自編自導」。男學生最終繼續被起訴,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辯方大律師開審前稱,事件由一名警長策劃,誘使被告「跌入個局」,明言擬傳召相關的警務人員作供,被告亦必定上證人台親自作供。
被告由大律師陸偉雄代表。陸大狀開審前稱,辯方不爭議當時管有涉案汽油彈,被告管有的原因是有「警員策劃一個局,誘使被告管有汽油彈,令被告跌入呢個局度」。
辯方指控事件由一名是警長策劃,當日有另一警員指示被告將紅酒帶給一個人,被告當時不知持有的物品是汽油彈,遂按指示將物品放在石枱上,辯方指,被告有合理辯解。
辯方稱將會傳召相關的警員作供,並透露曾嘗試接觸該名指示被告帶紅酒的警員,惟「派票(證人傳票)俾佢,但不果,係派唔到票俾佢嘅」。另外,辯方預告,被告必定會上證人台作供,亦會傳召其他辯方證人。(全文)
📌 下午審訊內容:法庭文字直播台
#20211027新聞 #20200413葵涌
六旬漢被指 FB 發文煽動他人襲警 曾向警招認發文 官裁自願招認准呈堂
【立場新聞】2019 年 1 月 19 日,香港民間集會團隊發起「天下制裁」集會,及後演變成衝突,有警員被毆至頭破血流。六旬無業漢被指於翌日凌晨,在 Facebook 發文煽動他人襲擊警員至失憶,以免「有手尾跟」,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今(27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辯方透露被告傾向出庭自辯。案件明天續審。
根據控方案情,被告在錄影會面下承認涉案帖文由他發出,但辯方爭議有關招認,非被告自願作出,指警方在錄影會面中誘導被告、帶至警署前又不讓被告服抗敏藥,以致他落口供時精神不佳。控辯雙方最終以「案中案」方式處理招認可否呈堂的問題。法官李慶年今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自願補錄警誡和錄影會面,當中並無不公平的情況需要法庭剔除有關證供,因此批准有關招認呈堂。(全文)
#20211027新聞 #網上言論
【立場新聞】2019 年 1 月 19 日,香港民間集會團隊發起「天下制裁」集會,及後演變成衝突,有警員被毆至頭破血流。六旬無業漢被指於翌日凌晨,在 Facebook 發文煽動他人襲擊警員至失憶,以免「有手尾跟」,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今(27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辯方透露被告傾向出庭自辯。案件明天續審。
根據控方案情,被告在錄影會面下承認涉案帖文由他發出,但辯方爭議有關招認,非被告自願作出,指警方在錄影會面中誘導被告、帶至警署前又不讓被告服抗敏藥,以致他落口供時精神不佳。控辯雙方最終以「案中案」方式處理招認可否呈堂的問題。法官李慶年今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自願補錄警誡和錄影會面,當中並無不公平的情況需要法庭剔除有關證供,因此批准有關招認呈堂。(全文)
#20211027新聞 #網上言論
十一月一日起進入法院大樓人士須使用「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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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最新的公共衞生情況和政府的防疫措施,司法機構今日(十月二十七日)公布,由十一月一日(星期一)起,所有人士必須使用「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程式)掃描場地的二維碼,才會獲准進入法院大樓,屬指定類別的獲豁免人士除外。
新安排下,十二歲以下和六十五歲或以上的人士,以及使用程式有困難的殘疾人士,在進入法院大樓時可獲豁免使用程式。
經過平衡公共衞生和確保市民可向法庭尋求公義的需要後,司法機構亦會豁免身上沒有智能電話但當天必須到有關法院大樓辦理法庭事務的人士使用程式。此類獲豁免人士分別為法庭程序的與訟雙方和他們的親屬、證人、法律執業者和在相關程序中有出庭發言權的人士,以及陪審員。
所有獲豁免人士如欲進入法院大樓而不使用程式,必須在指定紀錄表格上登記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首四位數字或字母、聯絡電話,以及到訪法院大樓的日期和時間,並列明獲豁免的原因。他們亦須聲明所提供的資料正確、完整和真實,並向司法機構人員展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作核實。有關紀錄表格將上載司法機構網頁,並會於所有法院大樓提供。上述安排難免會為獲豁免人士在進入法院大樓時帶來延誤,尤其當法庭聆訊涉及大量法庭使用者。
為確保法院大樓內所有法庭使用者的公共衞生安全,司法機構呼籲所有法庭使用者(包括獲豁免人士)盡量使用程式,以更方便快捷地進入法院大樓。
由於查核沒有使用程式而須進入法院大樓人士的個人資料需時,該些法庭使用者應提早到達大樓,尤其於早上或午飯後的繁忙時段。法庭使用者在進入有關法院大樓處理法庭事務時,應依從司法機構人員的指示。
政府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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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最新的公共衞生情況和政府的防疫措施,司法機構今日(十月二十七日)公布,由十一月一日(星期一)起,所有人士必須使用「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程式)掃描場地的二維碼,才會獲准進入法院大樓,屬指定類別的獲豁免人士除外。
新安排下,十二歲以下和六十五歲或以上的人士,以及使用程式有困難的殘疾人士,在進入法院大樓時可獲豁免使用程式。
經過平衡公共衞生和確保市民可向法庭尋求公義的需要後,司法機構亦會豁免身上沒有智能電話但當天必須到有關法院大樓辦理法庭事務的人士使用程式。此類獲豁免人士分別為法庭程序的與訟雙方和他們的親屬、證人、法律執業者和在相關程序中有出庭發言權的人士,以及陪審員。
所有獲豁免人士如欲進入法院大樓而不使用程式,必須在指定紀錄表格上登記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首四位數字或字母、聯絡電話,以及到訪法院大樓的日期和時間,並列明獲豁免的原因。他們亦須聲明所提供的資料正確、完整和真實,並向司法機構人員展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作核實。有關紀錄表格將上載司法機構網頁,並會於所有法院大樓提供。上述安排難免會為獲豁免人士在進入法院大樓時帶來延誤,尤其當法庭聆訊涉及大量法庭使用者。
為確保法院大樓內所有法庭使用者的公共衞生安全,司法機構呼籲所有法庭使用者(包括獲豁免人士)盡量使用程式,以更方便快捷地進入法院大樓。
由於查核沒有使用程式而須進入法院大樓人士的個人資料需時,該些法庭使用者應提早到達大樓,尤其於早上或午飯後的繁忙時段。法庭使用者在進入有關法院大樓處理法庭事務時,應依從司法機構人員的指示。
政府新聞公報
警攝證計劃擴至全部警區 會面室設投影器 可拍手機內容查問舉證
【香港01】警隊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去年推出「攝證計劃」先導計劃,警員在錄影會面時可使用實物投影支援系統,拍攝電子裝置的內容,向會面人提問,作審訊舉證之作。警隊今年9月起已將「攝證計劃」推行至所有警區,警員毋須把相關電子裝置交網罪科作數碼法理鑑證檢驗,以加快處理涉及電子裝置的案件。
警隊亦己研發「案件相片庫存系統」及「搜證易」,前者可讓警員在任何一間警署上載、儲存、列印及管理案件及法庭證據相片;後者可讓警員拍攝案件相片後,上載至「案件相片庫存系統」。
網罪科於今年9月將「攝證計劃」推行至所有警區,所有警區的錄影會面室已安裝了實物投影支援系統,供前線人員使用。警員在錄影會面期間,可使用相關系統拍下電子裝置內容,以保存相關證據,向會面人士提問,供將來在審訊時作舉證之用。
警員可視乎案情及整體證據的完整性,自行處理簡單案件的電子裝置,毋須把相關裝置交到網罪科作數碼法理鑑證檢驗,加快處理涉及電子裝置的案件。網罪科曾就計劃內容徵詢律政司意見,確認使用實物投影支援系統進行取證的可行性。(全文)
#20211027新聞
【香港01】警隊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去年推出「攝證計劃」先導計劃,警員在錄影會面時可使用實物投影支援系統,拍攝電子裝置的內容,向會面人提問,作審訊舉證之作。警隊今年9月起已將「攝證計劃」推行至所有警區,警員毋須把相關電子裝置交網罪科作數碼法理鑑證檢驗,以加快處理涉及電子裝置的案件。
警隊亦己研發「案件相片庫存系統」及「搜證易」,前者可讓警員在任何一間警署上載、儲存、列印及管理案件及法庭證據相片;後者可讓警員拍攝案件相片後,上載至「案件相片庫存系統」。
網罪科於今年9月將「攝證計劃」推行至所有警區,所有警區的錄影會面室已安裝了實物投影支援系統,供前線人員使用。警員在錄影會面期間,可使用相關系統拍下電子裝置內容,以保存相關證據,向會面人士提問,供將來在審訊時作舉證之用。
警員可視乎案情及整體證據的完整性,自行處理簡單案件的電子裝置,毋須把相關裝置交到網罪科作數碼法理鑑證檢驗,加快處理涉及電子裝置的案件。網罪科曾就計劃內容徵詢律政司意見,確認使用實物投影支援系統進行取證的可行性。(全文)
#20211027新聞
警方因民陣未依時遞交資料 今早搜4相關地點
【綜合報導】警方早前根據《社團條例》要求民陣提交資料,但民陣未有依時提交,警方遂於今早(28日)搜查與民陣相關的4個地點。
搜查行動於今晨約10時30分已開始,警方港島總區刑事部探員分別掩至包括位於長沙灣永明街泰昌工廠大廈的社民連會址,以及在九龍彌敦道立信大廈的香港彩虹會址,探員抵達時,有關地點的大閘均上鎖,行動仍然繼續。據了解,另外兩個搜查地點是前民間人權陣線召集人陳皓桓曾經住過的地址,暫未有人被捕。
民陣8月15日中午發聲明發表聲明宣佈解散。警方今年4月曾根據《社團條例》第15條,要求該組織提交其成員、活動及資金等資料,惟該組織未有依時向社團事務主任提交所需資料。
警方曾指民陣自2002年成立以來,一直未有向公司註冊處註冊為公司,亦非向警察牌照課註冊的合法社團,因此,該組織是一個不合法地運作的組織。
📌 報導來源:香港01、東方日報
#20211028新聞
【綜合報導】警方早前根據《社團條例》要求民陣提交資料,但民陣未有依時提交,警方遂於今早(28日)搜查與民陣相關的4個地點。
搜查行動於今晨約10時30分已開始,警方港島總區刑事部探員分別掩至包括位於長沙灣永明街泰昌工廠大廈的社民連會址,以及在九龍彌敦道立信大廈的香港彩虹會址,探員抵達時,有關地點的大閘均上鎖,行動仍然繼續。據了解,另外兩個搜查地點是前民間人權陣線召集人陳皓桓曾經住過的地址,暫未有人被捕。
民陣8月15日中午發聲明發表聲明宣佈解散。警方今年4月曾根據《社團條例》第15條,要求該組織提交其成員、活動及資金等資料,惟該組織未有依時向社團事務主任提交所需資料。
警方曾指民陣自2002年成立以來,一直未有向公司註冊處註冊為公司,亦非向警察牌照課註冊的合法社團,因此,該組織是一個不合法地運作的組織。
📌 報導來源:香港01、東方日報
#20211028新聞
六旬漢被指 FB 發文煽動他人襲警 11 月 9 日裁決
【立場新聞】2019 年 1 月 19 日,香港民間集會團隊發起「天下制裁」集會,及後演變成衝突,有警員被毆至頭破血流。六旬無業漢被指於翌日凌晨,在 Facebook 發文煽動他人襲擊警員至失憶,以免「有手尾跟」,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今( 28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被告最終選擇不出庭作供,案件押後到 11 月 9 日裁決,被告准繼續保釋。
辯方申請將被告發布的其他帖文呈堂,當中包括案發當日其他帖文,以及自 2019 年來的帖文,指被告一路以來都呼籲「唔好搞事,唔好遊行」,認為這些帖文可證明被告沒有煽惑的意圖。惟法官李慶年質疑,這些帖文僅有助於量刑考慮而非定罪。法官舉例指,一名 X 先生提出起底法官,但有人勸他「好危險呀」,官員亦在電視上批評起底行為,X 先生翌日撤回有關言論,「咁係咪佢唔使承擔昨日的責任?」。法官又指:「我唔點名,但 2014 年開始就有好多呢啲例子,一有群情洶湧、敵對陣營反對就撤回,咁係咪唔使承擔責任?」
辯方要求休庭與被告商討是否繼續有關申請,法官批准。再開庭,辯方指不再作申請,被告亦不會出庭作供。(全文)
#20211028新聞 #網上言論
【立場新聞】2019 年 1 月 19 日,香港民間集會團隊發起「天下制裁」集會,及後演變成衝突,有警員被毆至頭破血流。六旬無業漢被指於翌日凌晨,在 Facebook 發文煽動他人襲擊警員至失憶,以免「有手尾跟」,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今( 28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被告最終選擇不出庭作供,案件押後到 11 月 9 日裁決,被告准繼續保釋。
辯方申請將被告發布的其他帖文呈堂,當中包括案發當日其他帖文,以及自 2019 年來的帖文,指被告一路以來都呼籲「唔好搞事,唔好遊行」,認為這些帖文可證明被告沒有煽惑的意圖。惟法官李慶年質疑,這些帖文僅有助於量刑考慮而非定罪。法官舉例指,一名 X 先生提出起底法官,但有人勸他「好危險呀」,官員亦在電視上批評起底行為,X 先生翌日撤回有關言論,「咁係咪佢唔使承擔昨日的責任?」。法官又指:「我唔點名,但 2014 年開始就有好多呢啲例子,一有群情洶湧、敵對陣營反對就撤回,咁係咪唔使承擔責任?」
辯方要求休庭與被告商討是否繼續有關申請,法官批准。再開庭,辯方指不再作申請,被告亦不會出庭作供。(全文)
#20211028新聞 #網上言論
被捕人士資訊部
警方因民陣未依時遞交資料 今早搜4相關地點 【綜合報導】警方早前根據《社團條例》要求民陣提交資料,但民陣未有依時提交,警方遂於今早(28日)搜查與民陣相關的4個地點。 搜查行動於今晨約10時30分已開始,警方港島總區刑事部探員分別掩至包括位於長沙灣永明街泰昌工廠大廈的社民連會址,以及在九龍彌敦道立信大廈的香港彩虹會址,探員抵達時,有關地點的大閘均上鎖,行動仍然繼續。據了解,另外兩個搜查地點是前民間人權陣線召集人陳皓桓曾經住過的地址,暫未有人被捕。 民陣8月15日中午發聲明發表聲明宣佈解散。警方今年4…
警搜社民連指與民陣有聯繫 陳寶瑩斥政治恐嚇、行動荒謬
【獨立媒體】警方因民陣未有按社團主任要求提交成員及資金等資料,今早派員搜查四個與民陣相關的地方,包括位於長沙灣社民連會址。警方搜查行動持續約一小時,沒有帶走任何證物。社民連主席陳寶瑩斥警方的行動是「政治恐嚇」、「好荒謬」,又質疑警方只針對四個特定地點作搜查的原因。
今年四月,警方根據《社團條例》,要求時任民陣召集人陳皓桓提交涉民陣運作的六項資料,又指民陣未有註冊,涉違反《社團條例》。陳及後回信,拒絕提交資料。民陣在8月13日舉行會員大會,在8月15日對外宣告解散,及後包括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內的政府官員,稱刑責不會因為主動解散而消失。
陳寶瑩表示,是次搜查行動由重案組負責,警方帶同法庭手令到現場,指民陣早前拒絕提交資料,故需要到社民連搜查與民陣有關的文件。她描述警方的搜查過程中十分仔細,「又開櫃桶又摷文件」,但拍當警員看到文件屬於社民連,便不會再翻閱。過程中由她負責為警員翻開文件及打開櫃桶,「每個櫃桶每份文件都打開睇下」,最後警方沒有帶走任何證物便離開現場。
陳寶瑩指,自己曾質問負責是次行動的警員,為何需要搜查社民連會址。警員回覆指由於社民連於過去兩年曾收到民陣的資訊,故需要到場作搜查。她形容警方的說詞「好荒謬」,組織之間有聯繫或資訊交流十分平常,社民連亦與過百組織有聯繫,而社民連與民陣亦是兩個不同組織。(全文)
#20211028新聞
【獨立媒體】警方因民陣未有按社團主任要求提交成員及資金等資料,今早派員搜查四個與民陣相關的地方,包括位於長沙灣社民連會址。警方搜查行動持續約一小時,沒有帶走任何證物。社民連主席陳寶瑩斥警方的行動是「政治恐嚇」、「好荒謬」,又質疑警方只針對四個特定地點作搜查的原因。
今年四月,警方根據《社團條例》,要求時任民陣召集人陳皓桓提交涉民陣運作的六項資料,又指民陣未有註冊,涉違反《社團條例》。陳及後回信,拒絕提交資料。民陣在8月13日舉行會員大會,在8月15日對外宣告解散,及後包括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內的政府官員,稱刑責不會因為主動解散而消失。
陳寶瑩表示,是次搜查行動由重案組負責,警方帶同法庭手令到現場,指民陣早前拒絕提交資料,故需要到社民連搜查與民陣有關的文件。她描述警方的搜查過程中十分仔細,「又開櫃桶又摷文件」,但拍當警員看到文件屬於社民連,便不會再翻閱。過程中由她負責為警員翻開文件及打開櫃桶,「每個櫃桶每份文件都打開睇下」,最後警方沒有帶走任何證物便離開現場。
陳寶瑩指,自己曾質問負責是次行動的警員,為何需要搜查社民連會址。警員回覆指由於社民連於過去兩年曾收到民陣的資訊,故需要到場作搜查。她形容警方的說詞「好荒謬」,組織之間有聯繫或資訊交流十分平常,社民連亦與過百組織有聯繫,而社民連與民陣亦是兩個不同組織。(全文)
#20211028新聞
王婆婆年初悼陳彥霖被控阻差辦公 今否認控罪同日開審
【立場新聞】「王婆婆」王鳳瑤今年 1 月在將軍澳高舉「沉冤待雪」紙牌悼陳彥霖時,被指拒出示身份證,遭控阻差辦公罪。王今(28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否認控罪,她沒有律師代表,案件同日開審。控方播放片段,見王及數名警員站在尚德邨外一安全島中,有女警以擴音器多次要求王出示身份證,王稱有,但沒翻找動作,繼續高舉紙牌及黃傘,並說「畀我示威完先喇」、「我咪叫王婆婆囉」。女警最終以阻差辦公等罪名拘捕王。
控方分別傳召當日拘捕王鳳瑤及拍攝過程的警員作供,並播放前述片段。拘捕王的女警李甜珠供稱,每月 22 日,將軍澳尚德邨都有悼念陳彥霖的公眾活動。今年 1 月 22 日,她見到王站在上址一個斑馬線安全島中,兩手分別持黃傘及寫上「沉冤待雪」的紙牌,未有離開。李推斷王有機會引來圍觀,「希望去預防有任何事情發生」,遂上前了解。
李稱,王拒絕拆除掛在欄杆上的個人物品,遂警告會視作亂拋垃圾而票控。片中,王激動稱「吓?垃圾?」其後李至少 5 次以擴音器要求王出示身份證,王口頭稱有,但沒翻找動作,繼續高舉紙牌及黃傘,並說「畀我示威完先喇」、「我咪叫王婆婆囉」。李最終以阻差辦公等罪名拘捕王,其同袍扶著被告上警車。李稱,同事在警署內為王搜身時,在她袋內找出身份證。被告將於下午盤問李。(全文)
#20211028新聞 #20210122將軍澳
【立場新聞】「王婆婆」王鳳瑤今年 1 月在將軍澳高舉「沉冤待雪」紙牌悼陳彥霖時,被指拒出示身份證,遭控阻差辦公罪。王今(28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否認控罪,她沒有律師代表,案件同日開審。控方播放片段,見王及數名警員站在尚德邨外一安全島中,有女警以擴音器多次要求王出示身份證,王稱有,但沒翻找動作,繼續高舉紙牌及黃傘,並說「畀我示威完先喇」、「我咪叫王婆婆囉」。女警最終以阻差辦公等罪名拘捕王。
控方分別傳召當日拘捕王鳳瑤及拍攝過程的警員作供,並播放前述片段。拘捕王的女警李甜珠供稱,每月 22 日,將軍澳尚德邨都有悼念陳彥霖的公眾活動。今年 1 月 22 日,她見到王站在上址一個斑馬線安全島中,兩手分別持黃傘及寫上「沉冤待雪」的紙牌,未有離開。李推斷王有機會引來圍觀,「希望去預防有任何事情發生」,遂上前了解。
李稱,王拒絕拆除掛在欄杆上的個人物品,遂警告會視作亂拋垃圾而票控。片中,王激動稱「吓?垃圾?」其後李至少 5 次以擴音器要求王出示身份證,王口頭稱有,但沒翻找動作,繼續高舉紙牌及黃傘,並說「畀我示威完先喇」、「我咪叫王婆婆囉」。李最終以阻差辦公等罪名拘捕王,其同袍扶著被告上警車。李稱,同事在警署內為王搜身時,在她袋內找出身份證。被告將於下午盤問李。(全文)
#20211028新聞 #20210122將軍澳
被捕人士資訊部
王婆婆年初悼陳彥霖被控阻差辦公 今否認控罪同日開審 【立場新聞】「王婆婆」王鳳瑤今年 1 月在將軍澳高舉「沉冤待雪」紙牌悼陳彥霖時,被指拒出示身份證,遭控阻差辦公罪。王今(28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否認控罪,她沒有律師代表,案件同日開審。控方播放片段,見王及數名警員站在尚德邨外一安全島中,有女警以擴音器多次要求王出示身份證,王稱有,但沒翻找動作,繼續高舉紙牌及黃傘,並說「畀我示威完先喇」、「我咪叫王婆婆囉」。女警最終以阻差辦公等罪名拘捕王。 控方分別傳召當日拘捕王鳳瑤及拍攝過程的警員作供,並播放前述片段。拘捕王的女警李甜珠供稱,每月…
王婆婆阻差辦公案 親自盤問警遭官批態度挑釁:將審訊變成吵架
【獨立媒體】今年1月22日陳彥霖逝世16個月,「王婆婆」王鳳瑤被指在將軍澳高舉「沉冤待雪」紙牌時不肯出示身份證,被控阻差辦公罪。案件今日開審,沒律師代表的王鳳瑤下午親自盤問作供督察李甜珠,期間多次遭裁判官劉淑嫻打斷,指她不應發表個人意見,又著她不要不斷打斷李說話:「宜家唔係傾計,畀啲耐性,我點抄呀?」、「你自己嘅說話方式都好挑釁,咁樣會將審訊變成吵架。」
沒律師代表的王鳳瑤下午親自盤問李甜珠。王鳳續質疑:「我係一個婆婆啫,我有冇權示威?」、「知唔知婆婆係希望尋求真相而示威?」李回應指,任何人都能在合法情況下示威,王追問自己當時的示威是否合法,惟劉官指控方並非以示威為由拘捕她,「唔合法嘅地方唔在於你示威」。
王又指出,自己當晚向警方發出多個問題,包括問為何要出示身分證,惟李「由頭到尾冇答過問題,一尾喺度講講講」。李同意自己當時沒明確指出王觸犯了哪條條例,從而要求她出示身分證,以考慮作出票控,惟不同意王可因此而不出示身分證。王亦質疑,為何當晚動用大量警力包圍她,稱自己當時雖沒說出口,但感到害怕「是很自然的」;李回應指該處是過路處,需要警員保障其他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安全,並不是在包圍她。
本案原預料只需審訊一天,惟王鳳瑤今在庭上指一天並不足夠,劉官質疑她在當初排期審訊時沒提出反對。王又重申,因自己借不到讀碟機,一直未能觀看控方給她的影片證物,或影響其盤問表現,劉官不耐煩指「隻碟一早畀你,唔睇係你嘅事」,稱不想現時再花時間討論審訊以外的事。
案件押後至12月24日續審。(全文)
#20211028新聞 #20210122將軍澳
【獨立媒體】今年1月22日陳彥霖逝世16個月,「王婆婆」王鳳瑤被指在將軍澳高舉「沉冤待雪」紙牌時不肯出示身份證,被控阻差辦公罪。案件今日開審,沒律師代表的王鳳瑤下午親自盤問作供督察李甜珠,期間多次遭裁判官劉淑嫻打斷,指她不應發表個人意見,又著她不要不斷打斷李說話:「宜家唔係傾計,畀啲耐性,我點抄呀?」、「你自己嘅說話方式都好挑釁,咁樣會將審訊變成吵架。」
沒律師代表的王鳳瑤下午親自盤問李甜珠。王鳳續質疑:「我係一個婆婆啫,我有冇權示威?」、「知唔知婆婆係希望尋求真相而示威?」李回應指,任何人都能在合法情況下示威,王追問自己當時的示威是否合法,惟劉官指控方並非以示威為由拘捕她,「唔合法嘅地方唔在於你示威」。
王又指出,自己當晚向警方發出多個問題,包括問為何要出示身分證,惟李「由頭到尾冇答過問題,一尾喺度講講講」。李同意自己當時沒明確指出王觸犯了哪條條例,從而要求她出示身分證,以考慮作出票控,惟不同意王可因此而不出示身分證。王亦質疑,為何當晚動用大量警力包圍她,稱自己當時雖沒說出口,但感到害怕「是很自然的」;李回應指該處是過路處,需要警員保障其他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安全,並不是在包圍她。
本案原預料只需審訊一天,惟王鳳瑤今在庭上指一天並不足夠,劉官質疑她在當初排期審訊時沒提出反對。王又重申,因自己借不到讀碟機,一直未能觀看控方給她的影片證物,或影響其盤問表現,劉官不耐煩指「隻碟一早畀你,唔睇係你嘅事」,稱不想現時再花時間討論審訊以外的事。
案件押後至12月24日續審。(全文)
#20211028新聞 #20210122將軍澳
【監警會報告】警長取走被捕人長褲作證 僅予私伙短褲 家屬供衣物被拒 被捕人保釋後肺炎離世
【立場新聞】監警會發表 2020/21 工作報告,當中提到一個投訴個案指,一名男子涉嫌管有危險藥物被捕,負責案件的警署警長取走其長褲作證物,僅向他提供一條私伙短褲作替換。被捕男子家人到警署提供恤衫、牛仔褲被拒,被捕人士被拘留至出庭應訊。男子獲法庭批准保釋後因身體不適送院,兩日後因肺炎離世。男子家屬投訴警員拒絕接收相關衣物而沒有解釋,亦沒有尋求案件主管指示,認為死因或是警署羈留期間未獲警方提供足夠的衣物所致,獲裁定「證明屬實」。
被捕人士的女兒認為,其父親的死因有可能是在警署羈留期間未獲警方提供足夠的衣物所致;尤其不滿該名警務人員拒絕接收投訴人帶給其父親的裇衫及牛仔褲而又沒有任何解釋,亦沒有尋求案件主管的指示。
監警會認為,有關個案充分顯示有必要制訂具體指引,說明檢取被捕人士必要衣物後的跟進行動;建議警方就檢取被捕人士的必要衣物後,警員應如何處理;應通知何人,及由何人負責決定檢取衣物;以及為被捕人士提供合適的必要衣物以作替換時,須作何等安排制訂指引及程序。
監警會亦要求警方考慮採取額外措施協助前線警員處理特殊情況,例如被捕人士沒有家人或朋友可為其提供衣物,又或者警方在售賣衣服店舖非營業時間檢取衣物,須考慮在警署存放後備衣物以應付緊急需要的可行性。報告指警方接納監警會的建議,將檢視現行指引及程序,並作出必要的修訂。(全文)
#20211028新聞
【立場新聞】監警會發表 2020/21 工作報告,當中提到一個投訴個案指,一名男子涉嫌管有危險藥物被捕,負責案件的警署警長取走其長褲作證物,僅向他提供一條私伙短褲作替換。被捕男子家人到警署提供恤衫、牛仔褲被拒,被捕人士被拘留至出庭應訊。男子獲法庭批准保釋後因身體不適送院,兩日後因肺炎離世。男子家屬投訴警員拒絕接收相關衣物而沒有解釋,亦沒有尋求案件主管指示,認為死因或是警署羈留期間未獲警方提供足夠的衣物所致,獲裁定「證明屬實」。
被捕人士的女兒認為,其父親的死因有可能是在警署羈留期間未獲警方提供足夠的衣物所致;尤其不滿該名警務人員拒絕接收投訴人帶給其父親的裇衫及牛仔褲而又沒有任何解釋,亦沒有尋求案件主管的指示。
監警會認為,有關個案充分顯示有必要制訂具體指引,說明檢取被捕人士必要衣物後的跟進行動;建議警方就檢取被捕人士的必要衣物後,警員應如何處理;應通知何人,及由何人負責決定檢取衣物;以及為被捕人士提供合適的必要衣物以作替換時,須作何等安排制訂指引及程序。
監警會亦要求警方考慮採取額外措施協助前線警員處理特殊情況,例如被捕人士沒有家人或朋友可為其提供衣物,又或者警方在售賣衣服店舖非營業時間檢取衣物,須考慮在警署存放後備衣物以應付緊急需要的可行性。報告指警方接納監警會的建議,將檢視現行指引及程序,並作出必要的修訂。(全文)
#20211028新聞
【羊村繪本案】言語治療師工會主席及理事 將向高院申請保釋
【獨立媒體】五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理事今年7月被捕,被指發布羊村系列繪本。工會共5人被控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罪,至今被還柙3個月,兩名成員將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理事伍巧怡的保釋將於下周一(1日)進行,主席黎雯齡將在11月12日申請保釋。
根據司法機構資料,伍巧怡的保釋聆訊將於11月1日早上10時半在高等法院進行,將由陳慶偉法官處理,預計需時60分鐘。主席黎雯齡的保釋聆訊,將在11月12日,同樣早上10時半進行,但未定處理案件的法官。
羊村繪本案早前已轉介區院,案件在12月10日再訊,有待被告等待考慮是否申請法援結果,以及等待法援是否獲批。主席黎雯齡及理事伍巧怡曾向區域法院胡雅文申請保釋,不過被拒。(全文)
📌 其他高院申請保釋案件:高等法院社運案資訊(公開版)
#20211029新聞 #港區國安法 #羊村繪本案
【獨立媒體】五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理事今年7月被捕,被指發布羊村系列繪本。工會共5人被控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罪,至今被還柙3個月,兩名成員將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理事伍巧怡的保釋將於下周一(1日)進行,主席黎雯齡將在11月12日申請保釋。
根據司法機構資料,伍巧怡的保釋聆訊將於11月1日早上10時半在高等法院進行,將由陳慶偉法官處理,預計需時60分鐘。主席黎雯齡的保釋聆訊,將在11月12日,同樣早上10時半進行,但未定處理案件的法官。
羊村繪本案早前已轉介區院,案件在12月10日再訊,有待被告等待考慮是否申請法援結果,以及等待法援是否獲批。主席黎雯齡及理事伍巧怡曾向區域法院胡雅文申請保釋,不過被拒。(全文)
📌 其他高院申請保釋案件:高等法院社運案資訊(公開版)
#20211029新聞 #港區國安法 #羊村繪本案
「毋忘8.31太子站一周年」活動遭票控 17歲女生認違限聚令 罰款4千元
【獨立媒體】去年8月30日網上有人號召「毋忘831太子站一周年」行動,有示威者到旺角新世紀廣場聚集及叫喊口號,警方當日在2樓票控5人,指他們違反當時禁止多於2人的聚集的「限聚令」。其中17歲女學生原本不認罪,今(29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惟女生改為認罪。裁判官鄭念慈判處罰款4,000元,考慮到女生仍在學,沒有工作收入,下令她分期支付,每月繳交400元。(全文)
#20211029新聞 #20200830旺角
【獨立媒體】去年8月30日網上有人號召「毋忘831太子站一周年」行動,有示威者到旺角新世紀廣場聚集及叫喊口號,警方當日在2樓票控5人,指他們違反當時禁止多於2人的聚集的「限聚令」。其中17歲女學生原本不認罪,今(29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惟女生改為認罪。裁判官鄭念慈判處罰款4,000元,考慮到女生仍在學,沒有工作收入,下令她分期支付,每月繳交400元。(全文)
#20211029新聞 #20200830旺角
黎智英涉刑恐記者脫罪律政司上訴 官押後裁決
【星島日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17年在維園參與「六四晚會」時,涉嫌刑事恐嚇1名報館記者,受審後去年被裁定刑事恐嚇罪脫。律政司不服裁決,決定上訴。法官陳慶偉今早於高等法院處理案件呈述上訴,律政司一方認為黎案發時言「我實會搵人搞X你」,結合脈絡和整體環境去理解,「搞」沒有歧義,明顯威脅要傷害對方,又指記者在公眾活動中7、8米距離外拍攝實屬平常,如黎欲避免應離開活動甚至躲進浴室。陳官終押後裁決。
律政司代表大律師林芷瑩指,黎智英在錄影會面時曾解釋被對方跟蹤騷擾故留意到對方,「搞」可解作透過律師申請禁制令、報警求助等不同意思,林芷瑩指出正反映到黎知道「搞」可解作人身傷害,應基於來龍去脈判斷語意。林芷瑩又提到黎錄影會面時承認記者當時沒有挑釁,那何以解釋黎當時走向記者粗言怒罵,離開後再折返出言「我實會搵人搞X你」,又說「我影X你嘅相」加強威脅,林芷瑩認為原審裁判官鍾明新裁決時忽略了上述事實,缺乏證據基礎。
林芷瑩續指黎出言有意圖使對方受驚,鍾官再次誤以為2人有積怨,然而黎不作供錄影會面時表示不記得2人曾經爭執,故鍾官裁斷缺乏證據基礎。陳官追問可否解讀作2間報館之間紛爭?林芷瑩回應指即便長期跟蹤,也不容許出言威脅對方,否則變相鼓勵他人效法。林芷瑩又認為鍾官錯解了2人之間有敵意,黎曾交代遭人從早到晚跟蹤2年,該記者更近距離當面拍攝,然而黎說法只認為在近數月情況加劇,故不構成敵意。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反駁指鍾官已考慮所有相關因素,有權提出結論認為「搞」字有歧義,並非不合情理,鍾官可以得出自己結論,原則上沒犯錯,有恰當地檢視證據,故應駁回上訴。(全文)
#20211029新聞 #其他案件 #20170604銅鑼灣
【星島日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17年在維園參與「六四晚會」時,涉嫌刑事恐嚇1名報館記者,受審後去年被裁定刑事恐嚇罪脫。律政司不服裁決,決定上訴。法官陳慶偉今早於高等法院處理案件呈述上訴,律政司一方認為黎案發時言「我實會搵人搞X你」,結合脈絡和整體環境去理解,「搞」沒有歧義,明顯威脅要傷害對方,又指記者在公眾活動中7、8米距離外拍攝實屬平常,如黎欲避免應離開活動甚至躲進浴室。陳官終押後裁決。
律政司代表大律師林芷瑩指,黎智英在錄影會面時曾解釋被對方跟蹤騷擾故留意到對方,「搞」可解作透過律師申請禁制令、報警求助等不同意思,林芷瑩指出正反映到黎知道「搞」可解作人身傷害,應基於來龍去脈判斷語意。林芷瑩又提到黎錄影會面時承認記者當時沒有挑釁,那何以解釋黎當時走向記者粗言怒罵,離開後再折返出言「我實會搵人搞X你」,又說「我影X你嘅相」加強威脅,林芷瑩認為原審裁判官鍾明新裁決時忽略了上述事實,缺乏證據基礎。
林芷瑩續指黎出言有意圖使對方受驚,鍾官再次誤以為2人有積怨,然而黎不作供錄影會面時表示不記得2人曾經爭執,故鍾官裁斷缺乏證據基礎。陳官追問可否解讀作2間報館之間紛爭?林芷瑩回應指即便長期跟蹤,也不容許出言威脅對方,否則變相鼓勵他人效法。林芷瑩又認為鍾官錯解了2人之間有敵意,黎曾交代遭人從早到晚跟蹤2年,該記者更近距離當面拍攝,然而黎說法只認為在近數月情況加劇,故不構成敵意。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反駁指鍾官已考慮所有相關因素,有權提出結論認為「搞」字有歧義,並非不合情理,鍾官可以得出自己結論,原則上沒犯錯,有恰當地檢視證據,故應駁回上訴。(全文)
#20211029新聞 #其他案件 #20170604銅鑼灣
汽油彈設局案 控方狂質IVE生早知攜汽油彈 手機不跟身避免意外引爆
【獨立媒體】21歲IVE男學生被指管有兩支汽油彈,他辯稱被警長設局陷害,案件今續審,被告繼續自辯。男生指一直以為手提袋內是「紅酒」,沿途步行聽到玻璃聲,不虞有詐。當晚他被吩咐送酒去6個地方,葵芳是首站,男生途中又迷路,因此步速頗急。他知道2019年示威活動有人使用汽油彈,但當刻沒有懷疑袋中是汽油彈。控方不斷質疑男生知情,例如他手機不跟身,是避免手機產生火花導致汽油彈爆炸,男生一再強調「唔知個袋有汽油彈」。
在葵芳下車後,被告想拿電話下車,但白衣人說很快回來,著他放下手機。他聽話照做,因早前在深水埗買毛巾時,手機亦放在車,沒有被偷,當時信任白衣人。他拿著手提袋步往葵芳邨時,曾因為好奇心探頭望袋內裝了什麼,但只見到一個盒和一條毛巾,看不到底下有什麼,但沿途聽到玻璃聲,他一直認為袋中是紅酒。
被告表示他被捕後從沒有嘗試逃走,他沒有做過任何事令警方需要制服。
控方指被告不帶手機下車的原因,是因為擔心電話引發汽油彈爆炸。被告表示不明白控方問題,主控解釋正如很多油站不准用電話、漏煤氣時不要開關電掣,因為火花可以導致爆炸,被告問:「咁同我帶電話有咩關係?」控方續指,被告早知袋中是汽油彈,不帶手機下車是因為知道花火導致爆炸,被告不同意。
控方又問,被告知不知道2019年中開始,香港的示威有人用汽油彈,被告表示知道。控方再問同不同意2020年4月抗議活動「依然成日發生」,被告表示不同意。控方向他指出,其實被告從私家車落車一刻,甚至更早階段,已經聞到濃烈天拿水味道,知道手提袋放有汽油彈,所以急步想盡快處理;而被告在庭上稱有鼻敏感、聞不到氣味,只是講大話;被告不同意。(全文)
#20211029新聞 #20200413葵涌
📌 伸延閱讀:油站無需禁用流動電話 (2007年政府新聞公報)
//研究過程中,小組曾徵詢本地和海外的有關管制當局、本地燃油業和學術界人士、與及流動電話代理商的意見。
流動電話並非按防火標準製造,但工作小組發現,流動電話發出的最大的射頻能量,遠低於可燃點汽油蒸氣或石油氣的最低功率。//
【獨立媒體】21歲IVE男學生被指管有兩支汽油彈,他辯稱被警長設局陷害,案件今續審,被告繼續自辯。男生指一直以為手提袋內是「紅酒」,沿途步行聽到玻璃聲,不虞有詐。當晚他被吩咐送酒去6個地方,葵芳是首站,男生途中又迷路,因此步速頗急。他知道2019年示威活動有人使用汽油彈,但當刻沒有懷疑袋中是汽油彈。控方不斷質疑男生知情,例如他手機不跟身,是避免手機產生火花導致汽油彈爆炸,男生一再強調「唔知個袋有汽油彈」。
在葵芳下車後,被告想拿電話下車,但白衣人說很快回來,著他放下手機。他聽話照做,因早前在深水埗買毛巾時,手機亦放在車,沒有被偷,當時信任白衣人。他拿著手提袋步往葵芳邨時,曾因為好奇心探頭望袋內裝了什麼,但只見到一個盒和一條毛巾,看不到底下有什麼,但沿途聽到玻璃聲,他一直認為袋中是紅酒。
被告表示他被捕後從沒有嘗試逃走,他沒有做過任何事令警方需要制服。
控方指被告不帶手機下車的原因,是因為擔心電話引發汽油彈爆炸。被告表示不明白控方問題,主控解釋正如很多油站不准用電話、漏煤氣時不要開關電掣,因為火花可以導致爆炸,被告問:「咁同我帶電話有咩關係?」控方續指,被告早知袋中是汽油彈,不帶手機下車是因為知道花火導致爆炸,被告不同意。
控方又問,被告知不知道2019年中開始,香港的示威有人用汽油彈,被告表示知道。控方再問同不同意2020年4月抗議活動「依然成日發生」,被告表示不同意。控方向他指出,其實被告從私家車落車一刻,甚至更早階段,已經聞到濃烈天拿水味道,知道手提袋放有汽油彈,所以急步想盡快處理;而被告在庭上稱有鼻敏感、聞不到氣味,只是講大話;被告不同意。(全文)
#20211029新聞 #20200413葵涌
📌 伸延閱讀:油站無需禁用流動電話 (2007年政府新聞公報)
//研究過程中,小組曾徵詢本地和海外的有關管制當局、本地燃油業和學術界人士、與及流動電話代理商的意見。
流動電話並非按防火標準製造,但工作小組發現,流動電話發出的最大的射頻能量,遠低於可燃點汽油蒸氣或石油氣的最低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