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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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基金案 6人罪成罰款 陳日君不同意吳靄儀責任較大 「我哋5個一樣!」

【獨立媒體】已停止運作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前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客席副教授許寶強、歌手何韻詩及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以及前基金秘書施城威,被指沒有遵從《社團條例》規定,遭票控「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今(2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罪成。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考慮基金規模、各人職能等因素,就5名信託人罰款4,000元,施城威則罰款2,500元。判刑前,嚴官一度指吳靄儀經常代表基金發言,須負的責任可能較大,陳日君樞機聽罷,隨即向坐在身旁的另外4名信託人道:「我哋5個一樣!」其後辯方律師亦轉達,5名信託人地位同等。

嚴官指,條例最高刑罰是罰款1萬元,但她認為本案並不需要判處最高級別罰款,而她需要考慮612基金的規模、成員提取法律意見的容易程度及各成員的角色。她提到案情顯示吳靄儀似乎是被推舉出來作為5名信託人的代表,正考慮吳在案中所須負的責任較高;而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和何韻詩首先成為信託人,陳日君其後才受邀加入,角色有分別。陳日君樞機聽罷,隨即向坐在身旁的另外4名信託人道:「我哋5個一樣!」

大律師林國輝指,5名信託人的律師團隊均沒有求情陳詞,並解釋吳靄儀在過往多個場合擔任主要發言人,只因她比較熟悉相關情況,而不是因為她作為領導角色。林大狀強調,5名信託人的地位同等,只是吳發言次數較多(more vocal),又指「唔係佢哋5個,而係香港市民令到規模大咗。」嚴官隨即澄清,她所考慮的基金規模不是指籌得款額。林大狀回應指,若果基金規模不是視乎錢銀,那它的規模「一點也不大」。

嚴官判刑時指,612基金有辦公地點,亦聘請多名職員處理日常事務,考慮各人乃經審訊被裁定罪成,沒有任何扣減。辯方稱5名信託人職能一致,因此5人各判罰款4,000元。至於基金秘書施城威,嚴官考慮他稍後才加入,以及職能與信託人稍微不同,故判罰款2,500元。(全文

#20221125新聞 #612人道支援基金
水警涉醉駕撞傷途人 被控危駕致嚴重傷害等3罪 明年2月再訊

【法庭線】一名駐守水警西分區的27歲警員,2022年5月凌晨休班時,疑酒後駕駛Tesla電動車,在深水埗失控剷上行人路,撞毁麵包店鐵閘等,並撞傷一名男途人,事隔近半年被起訴危駕致他人嚴重受傷、醉駕等3罪。案件周五(2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6日再訊,等候政府化驗師就涉事車輛進行速度計算。暫委裁判官沈智輝批准。被告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於報稱地址居住,不得直接或間接聯絡控方證人,並須交出駕駛執照。警方回覆指,涉案警員已被停職。

被告何家榮(27歲,報稱警員)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罪,及「使用殘缺車輛」罪。(全文

#20221125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醉駕TESLA撞人撞舖
拒交資料案 警認建議剔除公司註冊時無提「外國代理人」 否認發通知書出於政治動機

【獨立媒體】警方國安處去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3人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今(26日)於西九龍法院續審。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承認,警方發通知書的15日後,曾以國安為由,發信向上級建議將支聯會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惟該文件從無提及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他否認警方不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及發通知書僅出於政治動機,指兩份文件建基的事實雖非常相似,但所涉面向不同。

審訊踏入第11天,鄒幸彤今與控方達成第3份承認事實,內容為鄒幸彤盤問時提及的資料,包括陶君行在2010年辭任支聯會,以及支聯會常委去年拒交資料被捕後,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9月9日向保安局局長發信,建議將支聯會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控方主問時無提過該文件,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解釋,本案重點是警方發通知書有否合理基礎,惟取消公司註冊與要求交資料涉不同制度(regime),前者為《公司條例》、後者為《實施細則》,該文件與本案無關、控方亦不依賴作為案情。

惟鄒幸彤指,洪毅建議向支聯會發通知書和建議剔除公司註冊的兩份文件,於相近時間發布、亦有很多相似甚至相同的段落,但前者指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後者完全無提及,難以信服警方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全文

#20221126新聞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初選案袁嘉蔚爭議案情質疑部分內容僅屬意見 官拒修訂案情

【明報】47人因「35+初選」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擬認罪的袁嘉蔚爭議部分案情,今(28日)在高院開庭處理。袁嘉蔚一方指出,控方未有指明各被告的協議,另案情提及,立法會選舉若未有推遲,初選如期實施,會嚴重影響政府的運作及香港市民的生活,爭議此純屬意見。法官聽取陳辭後,裁定接納袁嘉蔚的認罪答辯,但不接受修訂案情。辯方另稱,料屆時求情需時約2.5小時。

聆訊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陳仲衡、陳嘉信處理。另余慧明、吳敏兒、吳政亨、黃之鋒、馮達浚、梁晃維、譚凱邦亦有列席旁聽。

代表袁嘉蔚的資深大律師祁志稱,就案情提出5項爭議,包括控方未有指明初選的協議、牽涉意見及翻譯等,但重申不須召開紐頓聆訊,冀可盡快判刑。祁志引述案情指出,立法會選舉落若沒有推遲,初選的串謀計劃會如期實施,嚴重影響政府運作及香港市民的生活,惟他表示此純屬假設及意見,不應視為案情。

另案情指,國安法生效後,眾被告未有退出初選,並按協議利用初選作為平台,進一步宣傳顛覆國家政權的議程。祁志稱,控方從未交代被告有何實質協議,且有被告對於國安法會否真正落實存疑,形容指控狡詐。案情又指,被告美化示威者及暴徒,惟祁志反駁,支持並不代表美化示威者。

代表控方的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傅悅耳則稱,案情是有證據支持,詳細審視袁嘉蔚的申請後,不能同意作出修改,並指出部分內容牽涉其他被告,更獲他們同意案情。(全文)

#20221128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黎智英獲准聘英御狀抗辯 律政司向終院申上訴許可被駁回

【法庭線】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排期12月1日開審。黎獲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抗辯,律政司上訴被駁回,上周一(21日)亦被上訴庭拒絕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再申請上訴許可,上周五(25日)開庭審理。終院周一(28 日)頒下判詞,拒絕律政司的申請。(全文

#20221128新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8.18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7人不服定罪判刑提上訴 指僅協助疏散人群

【法庭線】2019年8月18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及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判囚8至18個月,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被判緩刑。

黎智英、吳靄儀、李柱銘及梁國雄等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上訴,周一(28日)在高院處理許可申請。上訴方指,「組織」是指「事前」準備,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有份組織,又以韓國梨泰院、香港蘭桂坊的人踩人事件為例,指出「流水式」集會協助疏散人群,亦有其重要性。聆訊周二(29日)續。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申請定罪上訴,當中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另就判刑上訴,他們分別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彭耀鴻、戴啟思、何沛謙及潘熙等代表;律政司由大律師林芷瑩、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

上訴方先就「組織」元素陳詞,並指各上訴人並非組織者。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被告沒份設計遊行路線,與組織者定義不符。她又以韓國梨泰院、香港蘭桂坊的人踩人事件為例,指出「流水式」集會協助疏散人群,亦有其重要性,而非如原審法官胡雅文所指「對抗警方」。

另外,她引述原審指,被告與民主派人士有聯繫(ties),她反駁指,自己與胞弟、庭上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亦是「有聯繫」,但這不代表他們知道對方所想所為。

余若薇指,沒有證據顯示黎智英與民陣有聯繫,僅指他支持民主,不足以證明他參與集會。她又指,如支持同一立場的人士便是「有聯繫」,那投票給民主派的香港人,也會被視作「有聯繫」。(全文

#20221128新聞 #0818維園
12.25 葵芳|「元氣壽司」外非法集結罪成 男子提上訴被駁回

【法庭線】2019年聖誕節,6人包括兩名未成年男子被指響應「和你 shop」,在葵芳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外叫囂及拍閘,經審訊後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其中馬姓被告被判囚4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周一(28日)被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李運騰駁回。

法官指,案發時社會嚴重分裂,加上時值聖誕,商場人流多,即使上訴人沒做受禁行為,但他穿和示威者相若深色打扮、口罩站在店外,令示威者看來「人多勢眾」,構成非法集結。反之,上訴方辯稱上訴人「有意圖離開現場」等說法,呈堂片段不足以支持。法官最終認同原審定罪裁決,駁回上訴人定罪上訴。(全文

#20221128新聞 #1225葵涌
被捕人士資訊部
李家超:建議人大釋法 理清無本地全面執業資格律師 可否處理國安案件 【明報】特首李家超表示,將建議人大常委會釋法,理清沒有全面本地執業資格律師可否處理國安案件。(全文) #20221128新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律政司已去信高院申押後審黎智英案 據悉欲押後七日待釋法

【明報】終院駁回律政司的終極上訴許可,容許英國大律師Tim Owen代表被控《港區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抗辯,案件原本計劃本周四(12月1日)開審,特區政府則決定提請人大釋法。律政司回覆本報查詢指,已去信高等法院申請押後審訊,對進行中的案件細節不作評論。據悉,律政司申請將審訊押後7天,以待處理人大釋法。(全文

#20221129新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攝影師獲撤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上訴終院 官關注如何區分攝影師僅工作或有集結意圖

【獨立媒體】前年3月8日市民於大埔悼念周梓樂,時任區議員涉追罵便衣警,蔡姓攝影師被指跟隨拍攝,被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3個月。蔡其後上訴,高院法官黃崇厚裁定上訴得直,定罪獲撤銷。惟律政司指法官錯用盧建民案原則,逐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今(29日)開庭審理。律政司強調,被告必然知道現場發生集結,仍持攝錄機與他人行動,顯示他有意圖。首席法官張舉能關注如何區分攝影師屬無辜、單純工作,還是與集結人士持相同意圖,並問:「即使攝影師代表電視台工作,但作出被禁行為,是否都要受罰?」,律政司指視乎有否超越底線。案件押後宣判,被告繼續保釋。

律政司解釋,真正的新聞從業員所作的行為,與有集結意圖者有分別,但需視乎情況而定。他又舉例稱,本案中便衣警受騷擾,已不想被追拍,但被告繼續拍攝,他明知會導致甚麼後果,這顯示他有犯罪意圖。

常任法官林文瀚問到,案發時便衣警被追罵及「起底」,有人讀出其個人及家人的資料,而攝影師則拍攝着情況,兩者的角色有否不同。律政司指,攝影師拍攝有機會讓更多人在媒體中看到「起底」資料。(全文

#20221129新聞 #20200308大埔
當值男警涉偷拍 休班女警涉超市盜竊

【明報】一名當值男警及一名休班女警,早前分別涉及兩宗偷拍及一宗超市盜竊案被捕及被停職。

今年5月31日下午5時許,警方接獲一名33歲女子報案,指在大埔安邦路被一名男子以手提電話偷拍。警方調查後拘捕一名52歲姓伍男子,涉嫌遊蕩,案件交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第一隊跟進。警方調查後發現他同日早上約11時在安埔路偷拍一名38歲女子。

被捕男警已暫控以一項遊蕩罪及一項破壞公眾體統罪,今早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警方確認被捕人為一名警員,已被停職。據悉他駐守大埔警區重案組,懷疑當值期間犯案。

另外,今年7月13日中午12時許,一名女子於青山屯順街1號一間超市,盜去食品及嬰兒用品總值700元。職員發現後報警,調查後該名39歲黎姓女子涉盜竊被捕。案件交屯門警區重案組第一隊跟進。該女子本月16日被控一項盜竊罪,今於屯門裁判法院提堂。警方確認被捕人為休班警員,已停職。據悉她駐守水警南分區。警方強調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犯法絕不姑息。(全文

#20221129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當值都偷拍 #休班就偷竊
8.18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7人申上訴 質疑警方禁遊行過份限制人權

【法庭線】2019年月18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及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判囚8至18個月,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被判緩刑。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上訴,周二(29日)在高院就申請上訴許可踏入第2日聆訊。

上訴方引案例指,原審法官沒評估警方不批民陣遊行之舉,是否過份限制人權,認為法庭要在公民基本權利及公共秩序間取平衡。上訴方又指,案發時群眾有強烈情緒,上訴人相對知名,現身現場有助安撫大眾情緒,認為法庭亦應考慮此點。

上訴方周二就第2項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陳詞。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及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先後引用與行使言論自由相關、2005年的案例「楊美雲案」,提出法庭考慮集結控罪時,要在公民基本權利及公共秩序間取平衡,不應過份限制人權。另指凡涉及公民基本權利,應予較寬鬆的解讀(liberal interpretation)。

二人先後指,原審法官胡雅文當時只考慮警方經內部評估後不批准涉案遊行,便裁定該遊行違法並不穩妥,又引案例指法庭有責任評估,警方不批民陣遊行的決定,是否符合相稱性原則(proportionality),有關限制是否超出必要。

余若薇另指,民陣召集人岑子杰、陳皓桓在案發前一日召開記者會,指集會將以「流水式」舉行,屆時民陣會協助群眾經地鐵站離開。根據案例,本案被告可循數方向達合理辯解,包括被告正行使權利進行和平集會;案發時集結正在「解散」(dispersal),被告在現場動機可能是離開,或協助人群疏散。

余又指,本案案發於社會陷「困境」之際,市民有較強烈情緒,認為群眾安然無恙並非單純走運,原因之一或是民陣邀較知名的上訴人現身,協助現場維持和平、安撫群眾情緒,繼續進行和平集會。反之這些上訴人被判囚,或令社會出現「寒蟬效應」。(全文

#20221129新聞 #0818維園
認違國安法不獲三分一減刑 呂世瑜上訴被駁回 判詞:一般認罪減刑不適用

【法庭線】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2022 年 4 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獲法庭由判囚 5 年半減刑至 3 年 8 個月。惟控方指,判刑受《國安法》罪行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 5 年以上」,法官胡雅文改判被告監禁 5 年。

被告不服刑罰向高等法院提上訴,周三(30 日)被上訴庭駁回。判詞指,「5 年以上限期」是限制「最終刑期」,而非量刑起點,一般的認罪減刑不適用。因此,呂世瑜的刑期維持監禁 5 年。(全文)

#20221130新聞 #港區國安法
【梁健輝死因研訊】死者日記首度公開 諷警「忠誠勇毅,全部契弟」

【獨立媒體】去年7月1日,50歲男子梁健輝在銅鑼灣 SOGO 外用刀從後刺傷一名警員,隨後以刀自插胸口身亡。事隔近一年半,死因裁判庭今(30日)展開為期6天的死因研訊。獲頒匿名令的死者家屬率先出庭作供,他表示梁健輝生前與家人關係疏離,也不清楚梁的政治立場。庭上另透露梁健輝生前曾在《蘋果日報》任職,亦首度公開梁健輝的日記本,寫有一段:「經歷721嗰晚,你哋仲認為自己有資格維持治安,仲用埋XXX忠誠勇毅做口號,真係忠誠勇毅,全部契弟。」

高官於研訊開首時表示,由於梁健輝去世時是在被警方拘捕及看管當中,因此需要展開死因研訊,法庭有責任向市民作出交代。他另指陪審員將在本案中閱覽大量刑事證據,惟強調本案並非刑事審訊,提醒陪審團不是審判梁健輝是否有罪。

首名證人為梁健輝的家屬,他向法庭申請匿名令,及使用特別通道進出法庭。高官考慮證人曾因事件受到滋擾,故批准匿名令,並准以代號 X 稱呼他。

該名梁健輝家屬供稱,去年7月1日接到警方通知,梁健輝在銅鑼灣牽涉一宗案件並受傷,情況危殆,正在律敦治醫院救治。他在到達醫院急症室時,梁健輝已經離世。

翌日,他在警方陪同下認領遺體。由於事件受社會關注,家人均希望低調處理身後事,他遂委託友人協助處理火化,而在火化當日亦只有他的友人及妻子出席。

當研訊主任問家屬,是否知悉梁健輝生前曾在《蘋果日報》任職時,他表示:「佢死後我先知。」家屬認為梁健輝「一向冷靜」,在梁去世前數月,他沒有聽過梁表示厭世;梁亦沒有提起任何政治及新聞事件,沒有表達自己的政治立場,及沒有提過有對任何人感憎恨或與警方有不愉快接觸。

庭上亦公開了梁健輝的日記簿,當中寫有:「經歷721嗰晚,你哋仲認為自己有資格維持治安,仲用埋XXX忠誠勇毅做口號,真係忠誠勇毅,全部契弟。」

研訊主任讀出案發時任《看中國》女記者的證供。她表示案發當天到銅鑼灣進行直播,至約晚上10時至10時05分,她看見身高約1.8米的梁健輝跑向她的方向,在她右方擦身而過。她接著聽到一下聲音,看見腳下有 USB 碎片,相信是梁健輝留下。

由於感到害怕,女記者隨即過馬路,抬頭便看到有警員倒地。緊接有大批警員跑上前,把梁健輝制服。梁被制服在地上,身上有血。稍後警員封鎖現場,女記者暫停直播。據入境處紀錄顯示,女記者於2021年9月已離開香港。

另一網媒男記者則供稱看見梁健輝在 SOGO 外手持刀,有警員拔槍指著他。當他再看見梁時,梁已以手撳著胸口,身上有血。(全文

#20221130新聞 #七一刺警 #死因研訊
8.18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7人申上訴 指獲民陣邀持橫額疏散人群至中環

【法庭線】2019年8月18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及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人士,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提出定罪和刑罰上訴,周三(30日)在高院就申請許可踏入第3日聆訊。

上訴方提出,當日人群塞滿維園足球場,幾名上訴人獲民陣邀請持大橫額「流水式」離開,協助疏散人群至中環。法官質疑,沒證據顯示市民沒自行解散能力。上訴方指,當時人流繼續湧入,如要逆流離開有困難。

上訴方另提出,當日參與遊行人數非由上訴人控制,「出來的人數,就是證明有多少人抱相同想法,要參與和平示威…就是多少人為著胸口的鬱悶,去回應民陣號召」。至於刑期上訴爭議,雙方將改以作書面陳詞。法庭將在2023年7月前頒下書面判詞。(全文

#202211230新聞 #0818維園
黎智英聘英御狀|李家超提請釋法 律政司申押後審訊 高院12.13再訊

【法庭線】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終審法院周一(28日)拒絕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繼續批准黎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抗辯。行政長官李家超當晚宣布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在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

案件原於周四(1日)開審,惟控方因應釋法,申請押後審訊7日,辯方表示不反對。案件押至12月13日再訊。

辯方又透露,Tim Owen在港有其他案件處理,惟入境處擱置了他的工作簽證延期申請。Tim Owen今日未有到庭,據悉他仍然在港。(全文)

#20221201新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梁健輝死因研訊】警長曾要求先送被刺警入院 指梁已無呼吸脈搏

【獨立媒體】去年7月1日,50歲男子梁健輝在銅鑼SOGO外用刀從後刺傷一名警員,隨後以刀自插胸口身亡。事隔近一年半,死因裁判庭展開為期6天的死因研訊。案件今(1日)進行第2日研訊。被刺警員的上司供稱,他當天和蘇敬祖等隊員到銅鑼灣執勤。他得悉蘇敬祖被刺的消息後,到場看見他反白眼、嘴變青、臉色轉白,一度「估佢都係唔掂」。至救護車到場,他詢問能否首先送蘇到醫院,但救護員表示因梁健輝已沒心跳及脈搏,故需要首先送院。但警長稱:「嗰個(梁健輝)都冇呼吸同脈搏,不如送咗有呼吸同心跳嘅先?」他又在庭上一度哽咽,感謝醫護及救護員救助蘇敬祖:「我代表警隊多謝瑪麗醫院周醫生團隊。」(全文

#20221201新聞 #七一刺警 #死因研訊
休班男警認單日偷拍10女子私密部位 判12個月感化令

【法庭線】29歲休班男警被指在今年5月,單日內偷拍共10名女子私密部位,被同袍巡邏時揭發。男警早前承認10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周四(12月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 12 個月感化令。

法庭早前為被告余健華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周四指,兩報告內容正面,被告願接受輔導、重新做人,其中感化官建議判處感化令,「希望法庭畀多次機會被告」,獲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接納,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期間須接受輔導。

被告余健華(29歲,警員)被控10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指他於2022年5月24日,拍攝X、A、B、C、D、E、F、G、H及J的私密部位。除X有列明案發地點為港鐵中環站A出口、畢打街天橋扶手電梯外,其餘只列明在香港。

另除涉H、J控罪有列明,是以手機從衣服下方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外,其餘沒寫所涉器材,及僅寫私密部位。(全文

#20221201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一日影十個
涉拆「法輪功」街站 男子刑毀罪成囚兩周、緩刑30個月 官:愛國不能為所欲為

【法庭線】一名內地出生的中年男子,被指於2020年在旺角、天星碼頭等地方,清拆及撕毀「法輪功」街站的宣傳品,早前被裁定5項刑事損壞罪成。裁判官李志豪周四(12月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兩星期,緩刑30個月。

裁判官認為被告背景不構成重大求情因素,而他於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悔意。根據報告,被告認為自己行為並無不當之處,可見他對守法沒有足夠的了解。雖然被告愛國值得尊重及表揚,但愛國並不能為所欲為,需判處阻嚇性刑罰,以防他重犯。而本案案情較輕,但亦涉及連環犯案。裁判官就每罪判被告囚兩周,5罪同期執行,緩刑30個月。

被告胡愛民(47歲,無業),他被控於2020年12月13日,在旺角豉油街及旺角惠豐中心門外,分別損壞4個及兩個拉起的橫額;他另被控於同年12月19日在黃大仙廣場外停車場損壞19塊展示發泡板、4張橫額及3支旗幟;以及同年12月20日,在天星渡輪碼頭損壞一個電腦架及一支旗幟;及同日在旺角豉油街損壞6個拉起的橫額及一支旗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而該財產屬於3名人士。(全文

#20221201新聞 #非手足 #強拆法輪功街站
【梁健輝死因研訊】法醫指刀傷穿透心臟肺等重要器官 致大量出血死亡

【獨立媒體】去年7月1日,50歲男子梁健輝在銅鑼灣 SOGO 外用刀從後刺傷一名警員,隨後以刀自插胸口身亡。事隔近一年半,死因裁判庭展開為期6天的死因研訊,今(1日)踏入第2日。解剖梁健輝遺體的法醫供稱,相信梁的死因是其左胸的2個刺傷造成,因傷口穿過了梁健輝的胸壁、肺部及心臟等重要器官,造成大量出血,亦影響了心臟正常運作功能。

法醫林偉國則讀出梁健輝的解剖報告,他指在解剖時發現梁有數個擦傷的傷口,包括臉部、鼻及胸前均有擦損,另有某些急救痕跡。

而梁健輝的左前胸則有2處刺傷,因傷口末端尖銳,能推斷是由利器造成,例如刀等等。他認為梁健輝的死亡是由該2處刺傷造成,因傷口深度分別達7厘米及9.5厘米,並穿過了梁的胸壁、肋骨、肺部、橫膈膜、肝臟、心包及心臟等器官,造成大量出血,亦影響心臟正常運作功能,因此相信該些傷口是其致死原因。

被問到2個刀傷的致命程度會在多少時間內死亡,林偉國則認為純粹靠傷勢很難斷定,但由於傷勢波及重要器官,「所以可以好短時間內死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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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九龍灣|4 人非法集結罪成判社服令 律政司提覆核被拒 官:不符公眾利益

【法庭線】2019年聖誕節,網民在九龍灣德福廣場發起「和你 Shop」,7名男女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當中4人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2022年9月向上訴庭提覆核,建議改判入更生中心或短期監禁,3名法官即日拒絕申請。

上訴庭周五(2日)頒判詞指,本案案情嚴重、被告悔意「完全流於表面」,原審考慮不當,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是原則性犯錯、刑罰明顯不足。然而,法官考慮被告已完成社會服務令、積極裝備自己,「改變4名答辯人的刑罰並不合適,也不符合公眾利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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