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9.6K subscribers
3.81K photos
18 videos
3 files
8.07K links
推送同路人、被捕人士相關新聞及資訊
報料投稿至 @youarenotalonehk_infobot
後備:@youarenotalonehk_info2bot
‼️只限資訊部‼️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直播台】 @youarenotalonehk_live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Download Telegram
東海堂縱火刑毁案 探員憑對話辨認少年聲音 「對第3被告嘅聲音,有個熟悉度喺度 」

【誌】2020年8月7日凌晨,5名少年被控刑事毀壞位於將軍澳廣場的「東海堂」, 另加一項縱火罪,案件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續審。其中兩名少年(第三及第四被告)否認兩項控罪。控方首兩名證人,於審訊第四日完成作供。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偵緝警員吳德雄(譯音)(警員編號19145),他當時隸屬將軍澳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反黑組),除了負責拘捕第3被告,亦是案中的「聲音辨認」警員。吳於第3被告被拘捕後事隔約七個月後,即2021年3月17日觀看3隻法證光碟,是從第四被告所檢取的iPhone XR 手機內容,包括在一個有案中四名被告的WhatsApp 群組中,一段於2020年9月7日發出的17秒片段及8秒語音訊息。

辯方在庭上表示反對就警員「聲音辨認」的證供呈堂,並提出兩個理由:第一,錄影片段及語音訊息的時間非常短;第二,警員聲音辨認的證供是不可靠的,對第3被告構成嚴重不公。控方隨後繼續在庭上播放片段及語音。

在辯方盤問下,吳憶述有一次在處理區內另一宗案件,遇上與案有關的第三被告,當時跟被告沒有對話。另一次則在新都城廣場外遇見第二及第三被告,當時有其他警員在場,吳上前與兩名被告閒談,這次對話是縱火案拘捕被告之後的數個月內發生,但吳表示已不記得確實日期。

辯方律師表示,當時吳已知道自己極有可能是本案證人,「竟然主動走去同第3被告傾偈(竟然主動跟第3被告談話),你好清楚係唔專業、不恰當嘅做法?」吳不同意,認為並沒有衝突。

本案原本預計審訊6日,經法官及控辯雙方商議後,預計審訊需要加時2至3天。(全文

#20220617新聞 #20200807將軍澳
首宗藏索帶罪成案|地產經紀提終極上訴 終審庭押後裁決

【星島日報】首宗管有索帶罪成判囚的案件,34歲地產經紀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成,遭判囚5個半月。案件今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方指詮釋條文應視乎物件具體性質而言,條文列舉物品包括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工具和侵入處所三類工具,故應套用同類原則解釋「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為侵入處所工具,而索帶不屬其列。

上訴方代表大律師關文渭陳詞指條文中列舉物件應區分成三類,束縛人身工具、攻擊性武器等傷害人身工具,以及撬棍之後的侵入處所工具,由於「百合匙」和「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之間並沒有逗號,顯示兩者應屬同類物件,均用以侵入處所,故應套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 rule)來詮釋,考諸英文版本亦然。關文渭解釋索帶本身並非用以束縛人身,亦非侵入處所工具,不適用於「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符立法規管原意。

法官林文瀚質疑該「非法用途的工具」何以需要跟從百合匙等物件性質而解釋。關文渭反駁詮釋條文應視乎物件具體性質而言,「手銬」以後物品同樣包括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工具和侵入處所三類工具,故可套用同類原則解釋「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為侵入處所工具。關文渭最後指條例應予人清晰明確,容讓人索取可靠法律意見,故條文文末「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中的「非法用途」,應秉承前述「非法用途的工具」的含意,不應有別。終審庭終押後裁決。(全文

#20220617新聞 #1102銅鑼灣
「35+」初選案 8人今警署報到獲續保 9月再報到

【東方日報】去年初,有55人被指有份發起或參與2020年民主派「35+」立法會初選,而被警方國安處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拘捕,當中8人未被起訴獲准保釋,包括前議員涂謹申、鄺俊宇等。8人今日(17日)各自到8間警署報到,並獲續保,9月中旬需再到警署報到。

獲准保釋的8人,包括前議員涂謹申、鄺俊宇、李國麟、印裔社工安德里Jeffrey Andrews、仁安醫院護士訓練學校前校長袁偉傑、專職醫療人員及護士協會幹事劉凱文、嚴重弱智人士家長協會前主席李芝融,以及前民主動力司庫關尚義John Clancey。(原文

#20220617新聞 #港區國安法 #初選大搜捕
上水清潔工疑遭掟磚謀殺案 警稱曾向事主指認人「未必有疑犯」 片段見警當時說「一人為疑犯」

【法庭線】2019 年 11 月 13 日「晨曦行動」,示威者癱瘓多區交通發動三罷,其中上水北區大會堂外有人就清理路障起爭執,雙方互掟磚頭,一名七旬食環署清潔工疑遭硬物擊中,翌日死亡;另有六旬男子遇襲受傷。兩名案發時未成年男子否認謀殺、有意圖傷人及暴動 3 罪。

控方傳召高級警司沈海光。他負責本案傷者 X 與首被告的認人行列(identification parade),指當日首被告拒絕參與。

沈續指,他在認人前曾對事主 X 說,「警方拉咗一個疑犯,但一陣認人會有好多戲子喺到,而個啲戲子或者與案無關。第二,我亦有提醒佢,疑犯可能唔喺行列出現」。

庭上播放呈堂片段,則見沈對 X 說,「會喺報案室認人,喺臨時嘅認人地方,坐咗好多人嘅,有一個係警方拘捕嘅疑犯」。他對 X 覆述案情後,再說,「今次認人除咗疑犯,仲有好多人喺報案室,只有一人係警察拉。嗰日你見到揼磚嘅未必出現,如果你見到嗰日有份揼磚或者打你嘅人,請你指出」。

X 認出被告後,被告在警誡下稱,「我有意見,我唔明白點解我唔可以戴口罩,同埋我唔明白,點解你(沈海光)要強行除低我嘅口罩」。

辯方盤問時質疑,沈海光曾對 X 展示疑犯的姓名及身份證。警司指,當時他正向 X 查身份證,沒意圖向他展示疑犯資料。辯方又質疑,25 人中有 10 女,疑犯明顯是男子,對此沈也知情。沈僅回應指「我對案件認識唔深」。(全文

#20220617新聞 #1113上水
幸彤就2021年六四案的裁決和判刑提出的上訴,現訂於今年10月11日上午10:30在高等法院22號庭進行聆訊,主審為原訟庭張慧玲法官。

今年1月,幸彤因2021年六四的兩篇文章被判「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主審裁判官陳慧敏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再以幸彤「在等候審訊期間犯案」為由加刑3個月,總刑期15個月,其中10個月與2020年六四案的12個月分期執行。

📨 寫信給幸彤:請寄往馬鞍山郵局郵政信箱75號,無須在信封上寫明「鄒幸彤收」,信件抬頭稱呼即可;如想收到回信,請在「信內」,而非信封上,寫上回信地址;寄信請付充足郵資。

鄒幸彤後援會
#地獄小編系列 - 什麼是初級偵訊?】

👤:自從新聞公佈咗吳生會喺7月4-8日進行初級偵訊(P.I.)之後,好多朋友問「咩係P.I.?」、「吳生有冇請律師?」

因為87A 條限制,審慎嘅小編都唔講細節了🙊而根據之前嘅上庭報道(參考*),吳生係無法律代表。

順道呼籲🥺🥺 請支持吳政亨(李伯盧)關注組 Patreon:
https://www.patreon.com/GordonNgConcernGroup

至於咩係P.I. :

//初級偵訊是在裁判法院進行的程序,由辯方提出,以對案件進行初步檢視。控方必須向裁判官提出足夠理據,證明針對被告的表面證據成立,案件才會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訊。法例規定,初級偵訊須閉門進行。// *

而地獄小編虛構咗一個不專業、純粹搞爛gag 嘅例子為大家喺理解過程中增添樂趣😎

假設靚仔有罪,喺初級偵訊時,控方會舉證證明吳生係一個靚仔😂😂😂😂😂;而辯方可以選擇中段陳詞,指控方無足夠證據,申請無需答辯。(參考#)

法庭會根據雙方理據,裁定表證成立/不成立。
需要注意嘅係,即使表證成立(靚仔有鬚,吳生有鬚),都唔代表罪名成立(吳生靚仔)😂😂😂😂😂😂😂

🙈🙈到底吳生靚唔靚仔呢?小編面盲,連陪審團都冇資格做😂😂🙈呢單case 就交返畀在座咁多位虛構法庭法官裁決😂😂🙈

Disclaimer: 小編唔識法律,上述例子純粹輕鬆下🙈靚仔係無罪㗎~~~~~~🙈😂

支持吳政亨(李伯盧)關注組 Patreon:
https://www.patreon.com/GordonNgConcernGroup
------------------------------------
吳政亨(李伯盧)關注組:
Fb: https://bit.ly/3x300Ec
Ig: http://instagram.com/gordonngconcerngroup

吳政亨(李伯盧)關注組
法律 101|何謂「認罪扣減」原則?怎樣才能減刑三分一?

【法庭線】根據香港的刑事法律,如果被告認罪,一般可獲刑期扣減。你可能都聽說過「認罪減刑三分一」的説法,但是否必然是三分之一?扣減幅度如何計算?認罪扣減又是否適用於監禁以外的刑罰?

2022 年 4 月國安案件「呂世瑜案」的判刑,被告認罪本獲法庭由 5 年半減刑至 3 年 8 個月,但控方提出判刑受「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五年以上」,結果被告被判囚 5 年,即使認罪,亦無法獲得全數認罪扣減,引發公眾對認罪扣減原則的討論。

以往的「認罪扣減」原則,一般是「認罪減刑三分一」。但在 2016 年,上訴法庭在權威案例「吳文南案」中,制定了衡量「認罪扣減」幅度的指引,下級法院自此廣泛跟從。

根據該指引,被告獲得的刑期扣減,視乎他於哪一階段向法庭表達認罪意向。

倘若被告認罪,法庭考慮判刑時,會先決定量刑起點,再作認罪扣減,然後才根據被告的個人情況及其他因素,考慮會否額外減刑,最後得出判處的刑期。

上述的認罪扣減指引,只適用於監禁(imprisonment)的判刑,不適用於其他禁閉式刑罰,例如勞教中心、更新中心,以及教導所。後三者的關押期,法例只列明上限和下限,但實質關押期則由懲教署決定。(全文

#20220618新聞 #法律101 #認罪扣減
【爸爸不在的父親節】

//今年的父親節,是張家過的第一個父親節。

現在九個月大的張B,剛剛學懂爬行,也可以在媽媽扶著下試試站立,開始能吃固體食物,而這些成長的點滴,他的爸爸從來沒有親眼看過,張B也還沒有被爸爸抱過、疼過。

張B的爸爸張可森,去年一月因初選 47 人案被捕,還押至今,「BB有探爸爸,可能一個月一兩次。」

張太說,張B已經到了牙牙學語講「BB話」的階段,「都會講下爸爸、媽媽」,探監的時候她會告訴張B,「呢個係爸爸」,但她亦知道,只有 9 個月大的張B還未必了解爸爸的意思,她只會偶然告訴張B,「爸爸而家暫時未照顧到你住呀,遲啲,爸爸好快就會返嚟陪返你」。

但「遲啲」即是何時,根本沒有人說得清,張太說她盡量不去想這個問題,就算外界有估計,律師、丈夫張可森都有提過一些估算,她是亦盡量不聽不想,「我唔會想俾自己一個期望,幾耐之後爸爸就會返嚟,我唔想去諗。」

還好有張B在,對於張太來說,張B就是她和張可森的一個連結,亦是因為張B,給了她更大的動力,努力工作、照顧家人,兼顧丈夫留下的事務,「我自己個諗法就係,快啲瞓著,快啲醒再繼續忙,日子快啲過完,爸爸快啲返,自己忙啲就無咁多嘢要諗。」

張家第一個父親節,張太和張B兩母子在家中玩玩笑笑過一天,但日子會過,張B總會長大,日後難免會問,爸爸去了哪裡, 「我未諗到呢個問題點答﹐到時先再諗。」

但她會肯定地告訴張B,他的爸爸「係一個好叻嘅人,係一個好錫我哋嘅人」,爸爸可能會覺得對媽媽有虧欠,但她不會去想,丈夫是否有為她帶來麻煩,亦不會去質疑他的信念,「無論佢有啲咩諗法,作為佢太太﹐我都會想支持佢」。

「我知道我揀呢個老公,就係一個咁善良嘅人,我都想我哋個仔,做個善良嘅人。」//

📌 全文:ReNews
涉展示6幅未經許可宣傳品未交罰款 黃浩鋒遭入稟追數550元

【星島日報】前沙田區民主派區議員黃浩鋒早年涉於大圍展示6幅未經許可的宣傳品,被食環署於2016年移除,並遭追討移除費用,惟黃未有繳費。律政司去年11月代表食環署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黃追討約550元費用,案件將於10月5日進行證案。

申索人為律政司司長,被告人為黃浩鋒。申索書指,黃曾展示未經許可的宣傳品。食環署在2016年2月5日及2月24日,按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先後移除2幅及4幅未經許可的宣傳品,費用分別為263.5元及287.9元。律政司按照黃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向其發出繳款通知書,但黃被多番追討依然未繳費,律政司遂循小額錢債審裁處向黃追討該筆合共551.4元的款項連利息。(全文

#20220620新聞 #其他案件
上水清潔工疑遭掟磚謀殺案 次被告錄影會面認揮鋸疑打中阿伯 警稱曾重申無殺人

【法庭線】2019 年 11 月 13 日「晨曦行動」,示威者癱瘓多區交通發動三罷,其中上水北區大會堂外有人為清理路障爭執,雙方互掟磚頭,一名七旬食環署清潔工疑遭硬物擊中,翌日死亡;另有六旬男子遇襲受傷。兩名案發時未成年男子否認謀殺、有意圖傷人及暴動 3 罪。

案件周一(20 日)在高院原訟庭作第 4 日審訊,庭上播放次被告與警方錄影會面,他稱為嚮應 Telegram 行動號召,「想幫啲不便罷工嘅人罷工」,遂在案發當日擺磚設路障。他又稱「我真係有攻擊阿伯」,指當時揮鋸只想嚇走對方,但疑打中對方的腳。拘捕警員供稱,次被告於警誡下重申「我無殺人」。

另當日攜女兒執磚、清理路障的女子供稱,執磚市民被蒙面人發現後,遭對方掟磚,承認「本能反應」下曾執磚「掟返過去」。辯方指,截圖見她近距離掟磚,「你當時嘅憤怒情緒,你連有個女係到都唔記得咗」,女子否認。案件周二(21 日)續,料繼續播放錄影會面。(全文

#20220620新聞 #1113上水
新條例草案刑事化庭內錄音、錄影 司法機構確認旁聽人士可繼續筆錄

【同文】司法機構上週四(16日)發布《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並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有關條例草案為香港法律程序使用遙距聆訊提供法律框架,當中亦包括一項有關記錄和發布遙距和實體聆訊的擬議新罪行。諮詢文件舉例指,「律師和記者應獲准用筆記記錄法律程序,並為各自的合法目的發布該等資料」,引起部分傳媒質疑擬議法例將禁其他旁聽市民進行筆錄。司法機構上週回覆《同文》查詢時明確表示,擬議法例「並沒有對公衆人士在實體聆訊和遙距聆訊的文字模式記錄施加任何額外限制」,即旁聽人士可繼續就聆訊進行筆錄。

司法機構回覆查詢表示,《條例草案》「並沒有對公衆人士在實體聆訊和遙距聆訊的文字模式記錄施加任何額外限制」。不過,司法機構亦指出,擬議法例下所禁止的「影像記錄」,其定義包括肖像、繪圖或素描,因此旁聽人士將不可以將審訊情況用畫像記錄。

司法機構的「在法庭內使用資訊科技及文字模式通訊」指引亦指出,在法庭程序進行時禁止錄音或錄影。

該指引亦訂明,現時在法庭內以筆記形式記錄法庭程序或使用電子器材作文字處理,無須事先取得法庭批准。不過法庭可以以「妥善執行司法工作」為由,作出干預。(全文

#20220620新聞
懲教署指全港監獄推行「去激化」 設「青少年研習所」做「思想價值復修」

【獨立媒體】涉及懲教署新增的職位,保安局在文件解釋自2019年6月發生反修例運動及2020年實施《港區國安法》以來,因國安法及其他嚴重罪行而被羈押的在囚人士急增。這些在囚人士「跟其他罪犯不同,他們的思想普遍較為激進」、「部份甚至是有重要社會或政治地位的公眾人物,及獲外部勢力支持,善於通過媒體宣傳政治信息,影響社會大眾」。因此懲教署人員須加強監獄保安措施,安排「去激化」更生計劃。

懲教署署長黃國興在回答透露「去激化」細節,他指「去激化」已經成為一個「系統化計劃」,其中一個計劃叫「沿途有理」,「理」是指「法理、公理」。黃國興指「我哋睇到呢班青少年在囚人士,幾方面有特別需要我哋處理」,包括有暴力傾向、欠缺同理心和批判思想,現時懲教署會替這些青年「做一啲心理價值觀重組」,署方設立「青少年研習所」並由臨床心理學家負責,協助在囚青年進行「心理復修」:「令佢哋將一啲歪曲咗嘅價值觀,一啲心理思想,去將佢撥亂反正。」

另一特徵是這些人對「國家存在敵意,否定社會價值觀」,署方設立教育項目「一切從歷史出發」,希望他們認識中國歷史和國民教育。第三特性是他們在家庭和升學就業都出現問題,署方將方過「生涯規劃」和「家庭重組」幫助青年在囚人士。(全文

#20220620新聞
警疑誤射催淚彈至寓所 醫生入稟索償600多萬 稱兩年來無律師願作代表

【明報】2019年反修例示威期間,警方圍堵理大及在校外發射催淚彈。一名耳鼻喉科醫生去年12月入稟,指警員誤將催淚彈射進其尖沙嘴的單位,引致單位起火及損毁,向警務處長索償逾672萬元。案件今(21日)在高院開庭處理,該名醫生沒有律師代表,他稱找了兩年也未有律師接案,律師不情願代表他控告政府,他又要求警方披露警員身分,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再作傳票管理。

原告親自於庭上要求警方披露涉案警員名字,惟司法常務官指原告要依照程序向當局申請,又提醒原告須證明相關責任及賠償金額。原告提到,打算傳召消防員作專家證人,但司法常務官說這非專家證人,建議原告索取法律意見。

至於原告提出有意調解,司法常務官着雙方自行商討,被告一方則希望原告給予文件參考。(全文

#20220621新聞 #其他案件 #1118尖沙咀
梁凱晴參與六四未經批准集結罪成申終院上訴許可被拒

【明報】前年維園六四集會首次遭警方禁止,到場的24名民主派人士及後被控告,當中觀塘前區議員梁凱晴承認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判囚4個月。她今年1月不服刑期申請上訴遭駁回,今年2月再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今(21日)頒下判辭拒絕,指相關法律原則已經妥善處理,申請方提出的不屬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上訴並無合理爭辯之處。

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關文渭認為,之前判刑的判辭是將涉案《公安條例》第17A條未經批准集結罪延伸,與其他有預防性質、考慮到參與人數的《公安條例》罪行視為相等,惟警方當時反對集會僅是基於公共衛生原因。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指出,第17A條涉及預防性質,因為公眾集結可構成擾亂秩序的風險,以及在新冠疫情下危害公共衛生,該條例的目的是保障國家安全、公眾安全和公共秩序,參與人數的重要性亦已在梁國雄案中解釋。而且,申請方同意法庭稱申請人已刑滿出獄,是次上訴為學術性質,上訴庭遂拒絕批准上訴。(全文

#20220621新聞 #20200604維園
上水清潔工疑遭掟磚謀殺案 次被告錄影會面稱執鋸因見老翁持武 重申自己無掟磚

【法庭線】2019 年 11 月 13 日「晨曦行動」,示威者癱瘓多區交通發動三罷,其中上水北區大會堂外有人為清理路障爭執,雙方互掟磚頭,一名七旬食環署清潔工疑遭硬物擊中,翌日死亡;另有六旬男子遇襲受傷。兩名案發時未成年男子否認謀殺、有意圖傷人及暴動 3 罪。

控方周二(21日)上午繼續播放次被告陳姓男子,與警員楊家強的錄影會面。片段中,楊問他當日為何執鋸,陳指,當時見到案中傷者 X(獲頒匿名令的證人,早前完成作供)「開始有武器喺手」,遂執鋸,「想自己攞保障先」。

楊又問,「有無 feel 到傷到個伯伯(傷者 X)」,陳答「感覺傷口唔深」。陳亦向警員重申,他到達現場時只見雙方互掟磚頭,但他沒有參與在內,也沒見到有人將磚頭掟向傷者 X。

片中楊家強花不少時間,要求次被告從閉路電視中辨認自己及同行者。除自己外,陳認出胞兄及其女友等人。他們亦從截圖中梳理案發時間線。

下午因技術問題,庭上未能播放片段,控方改向陪審團,由頭讀出開審時提及過的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法官杜麗冰押後本案周四(23 日)再訊。(全文

#20220621新聞 #1113上水
《實用文 - 筆袋篇》

在懲教署的網站可以找到部份可入物資的規格,但當你如果有親友在囚或還押,便會發現原來有很多規則也很模糊,而不同的院所也會有不同的準則。

另一方面,在囚及還押人士在獄內可以申請的其他物資,如筆袋、填色冊、紅筆、間尺、沙膠、File等等,更是完全無法在網內找到相關的資訊。

今天想介紹的是其中一項很多人查詢的文具ㄧ一筆袋。

🔸透明

🔸不大於24cm x 10cm (A5 1/2)

🔸拉鏈位置需有包膠

🔸石壁接受雙拉鏈,其他地方不確定。

大家要緊記,入筆袋前必須由囚友先向福利官申請啊

相信有不少人跟小編一樣,從前很愛逛精品店,但自從有親友在囚後,變得很愛逛藥房和文具店。每次看到藥房總會跑去看看洗頭水、洗手液、護膚露和牙刷,看到文具店又會去看看信紙,看看鉛子筆。

慢慢地雖然以為開始習慣,開始回復正常,但又會發現家人在囚的經歷漸漸在影響自己的生活🫶🏻

希望大家一直互相幫助,能以自己的經驗去幫助有需要的人,也謝謝大家一直和我一起互通資訊,共勉🤗

P.S. 最近開信箱看到有很多來信是想小編轉交在囚人士,在這裡不厭其煩再向大家解釋一遍。
Rebirth暫時不會提供筆友配對的服務
希望大家尊重小編想把重心放於資訊交流的初心🫶🏻太了解寫信給別人,一字一筆都不容易,不希望浪費了大家的努力和心思,望大家把資源投放在正在做此類服務的其他機構🫶🏻🤗如果大家想寫信給小編記得要寫上回郵地址,不然就無法給你回信囉。

#筆袋 #在囚及還押人士支援 #Rebirth #陪伴

------------------------------------------------------
Rebirth信箱💌
協調道郵政局
郵政信箱83112號
Rebirth收

Address:
Rebirth
P.O. Box 83112
Concorde Road Post office
-----------------------------------------------------

Rebirth在囚及還押人士支援
反修例投訴屬實個案 涉事警皆口頭訓諭 上級要求「下次做好啲」

【獨立媒體】監警會同時公布反修例運動投訴警方個案跟進,在1949宗個案中,618宗屬須匯報投訴,經全調查後累計有30宗個案的投訴獲證明屬實,1宗無法完全證明屬實。監警會秘書長梅達明表示投訴大多涉及「不禮貌」和「疏忽職守」,案情不算嚴重,全部均「口頭訓諭」,即上級要求「下次做好啲」。他又指今年七一因為沒有團體申請遊行,無計劃派員觀察警方執法。

有傳媒問監警會今年會否派員在七月一日落區視察警方執法情況。秘書長梅達明表示過往派員觀察,是為了幫助處理遊行洐生出來的投訴個案,但今年秘書處未有收到遊行通知。

就反修例示威的投訴個案調查進度,在618宗屬須匯報投訴中,263宗被歸類為「嚴重指控」,包括136宗濫用職權、114宗毆打、11宗恐嚇及2宗捏造證據;其餘355宗被歸類為「輕微指控」,包括185宗行為不當、105宗疏離職守、42宗沒有禮貌、11宗粗魯無禮、11宗粗言穢語及1宗警務程序。警方已將其中583宗投訴報告已提交予監警會,536宗獲得通過,惟有35宗尚未完成處理程序。(全文

#20220622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