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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半年牢獄生活 中大前學生會長區倬僖:提醒自己是一個人,不是一組號碼

//今年 21 歲的前中大學生會會長區倬僖,因參與反修例運動,被判非法集結罪成,判囚半年,早前刑滿出獄。回首牆內時光,他說最難受的,並非惡劣的膳食,或骯髒的環境,而是在監獄的制度下,在囚者都不被當是「人」,只是一組組的號碼。

區倬僖踏入壁屋少年監獄首兩星期,已明白牆內另有一套「道理」。例如面對懲教署人員,「只可以有三種回應」,「Yes Sir」、「Thank you Sir」、「Sorry Sir」。因為囚犯不能對懲教人員說「不」,所以沒有「No, Sir」。

區倬僖淡然解說,指自己一早有服刑的心理準備,事前已向「過來人」請教監房情況、心得、如何調節心理等。

他亦直言,沒想過懲教人員會如此嚴厲,與少年犯之間的關係又是如此懸殊,「無論你做咩都好,都係鬧咗你先,甚至有啲位,佢唔小心撞到你,都會睥咗你先。」一切的情形,都酷似描述少年犯的電影《同囚》。他說,幸運的是,自己沒如電影主角般,受到身體上的暴力對待。

到進入「成人監」,懲教人員的態度,便比之前友善得多,至少不用每句說話也加一句「Sir」。但區倬僖說,初進牢房,仍是十分不習慣。他形容,自己「像被流放在異地」一樣,原有的朋友、社交生活、社會角色,一下子被剝離了,不由控制。

然而,即使已身處獄中,他仍能感受到紅線的壓迫。例如「收書」。按現行制度,囚友每月可獲親友帶入 6 本書,只要不涉及暴力、逃獄等影響秩序的書籍,「理論上甚麼書都可以」。但他說,自己入獄以來,有八本書被視為「禁書」,被拒帶入。他指,那些書只是圍繞哲學、文學、政治和歷史,有的是關於台灣歷史,有的則是卡繆的小說。後來他向懲教人員提問,不獲批的書有何準則,「對方居然誠實回答,『無 standard(標準)㗎!邊有 standard 㗎!」

區倬僖認為,一切「秩序管理」、「講求紀律」,只是懲教人員是為了自己執行上的方便,實際上卻剝奪了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理論上,坐監就係剝奪你原有的行動自由,學習過一個有規律嘅生活,但唔代表你的基本人權,例如食唔好食,甚至係唔衛生嘅食物,或要熱到生皮膚病,呢啲完全唔係法律定義,佢哋要受的懲罰。」//

📌 訪問全文:《立場新聞》

📌 延伸觀看:《生活的立場》#圍爐長知識 Vol.5:紀律、人權,不能共存?牆內生活分享
終院:「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非法集結 惟不在場仍可按「從犯罪行」懲處

【立場新聞】終審法院上月初開庭處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 2016 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終院今(4 日)頒下判詞,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案,不在現場參與者不可視為「主犯」。但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是否在場,均可按「從犯罪行」懲處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至於盧建民案,終院認為即使公訴書有欠妥之處,陪審團仍然有充分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盧罪成,因此一致駁回他的上訴。

終審法院五位法官在判詞表示,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均屬「參與性」的罪行,控方須證明,被告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並意識到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因此,並非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的被告,不可被視為主犯,重申「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是罪行中至關重要的元素,不可被普通法「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凌駕。

但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均可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 (secondary and inchoate liability offences) 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而如果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參與者,曾協議共同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並預見實行有關計劃時,他們其中一人或多人可能會干犯更嚴重的罪行,參與者可能會根據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extended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就更嚴重的罪行負上法律責任。(全文

📌 相關資料:終審法院官方新聞摘要 // 終審法院判案書(英文)

#20211104新聞 #魚蛋革命 #0728上環
【47人案】馮達浚今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拒

【加山傳播】47人案被告之一的馮達浚,今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官杜麗冰在聽罷控辯雙方陳詞後,認為未能信服馮不會在保釋後再進行任何違反國家安全的行為,故拒絕批出保釋。(原文

#20211104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被捕人士資訊部
終院:「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非法集結 惟不在場仍可按「從犯罪行」懲處 【立場新聞】終審法院上月初開庭處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 2016 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終院今(4 日)頒下判詞,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案,不在現場參與者不可視為「主犯」。但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是否在場,均可按「從犯罪行」懲處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至於盧建民案,終院認為即使公訴書有欠妥之處,陪審團仍…
【暴動罪終審】湯偉雄:只是將律政司僭建的東西回復原貌

【眾新聞】政府以暴動罪大規模起訴反修例示威者,引發不在場支援者可否被控參與暴動的問題,終院今頒佈判決,「赴湯杜火」的湯偉雄對上訴得直感到滿意,認為結果合理。他形容上訴成功,僅是將律政司在法律上僭建的東西回復原貌。他坦言裁決前幾晚心情忐忑,難以入睡,現在只感倦意;但他亦認為今天總算能在難行的日子裡,為朋友帶來正能量。上訴過程長達逾年,他可做的事亦已告一段落,但直言大環境的轉變仍未完結,「長大嘅地方崩壞,感受非常不好」。

湯回看最初,決定上訴時亦曾遇到反對聲音,他亦曾擔憂若敗訴會連累其他為社會付出的人,甚至因而背負巨大壓力:「怕以後被告嘅人,可能唔太知內情,但就會聽到用我個名去做案例,去令佢定罪同判刑。」

但他堅信世上沒有不勞而獲,縱然有人覺得法治已死或有其他負面想法,他卻認為「可能勝算低也好,堅持去做才能回復香港光輝一面」,並寄語港人不要氣餒和放棄:「所有嘢要靠雙手創造返嚟。」(全文

#20211104新聞 #0728上環
被指毀民建聯橫額 地盤工人准保釋 押後 12.9 再訊

【立場新聞】一名五旬地盤工人 ,被指今年 7 月在筲箕灣耀東邨損毀一塊屬民建聯橫額,遭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案件今(4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押後案件至 12 月 9 日答辯,期間被告准以 500 元現金擔保。

被告被控一項刑事損壞。控罪指他於 2021 年 7 月 10 日,在筲箕灣耀東邨耀輝樓外與耀興道之間行人天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塊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原文

#20211104新聞 #新案件 #20210710筲箕灣
6.4非法集結案續審 黎智英等3人不認罪 今午裁定是否表證成立

【東方日報】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3人否認控煽惑他人參與、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2罪。案件今(4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中段陳詞指,黎智英在片段中沒有直接呼籲公眾參與六四集會,故無證據指黎實質作出煽惑他人的行為。但控方反駁指,當時黎智英與支聯會等人是同一陣線,在李卓人公開呼籲公眾參與集會時,黎舉起蠟燭以示支持,已屬於煽惑他人的行為。法官胡雅文下午將裁定控罪是否表證成立。

控方先傳召康文署經理周燕鋒作供。周指康文署因應疫情,在2020年3月28日起宣布關閉大部分康樂設施,有關安排直至同年10月2日才取消。周在六四集會前,已經通知支聯會維園設施被關閉。警長李文彬(譯音)則指,六四當晚約7時半,銅鑼灣記利佐治街及告士打道開始有大批市民出並前往維園,故附近道路需要關閉直至9時多才回復開通。

辯方有中段陳詞,指無證據顯示黎智英有作出實際煽惑他人的行為,如他從未說出呼籲公眾前往維園的說話。控方陳詞則指,當黎智英抵達維園噴水池旁時,即時引來大批記者圍觀,黎自身經營傳媒事業,他定必意識其行為具有號召力。及後黎智英與李卓人、何俊仁等支聯會成員交流,一起燃點蠟燭,並支持李卓人的公開演說。雖然黎智英沒有進入維園,而是乘私家車離開,但他事後受訪指自己「感到鼓舞」,這反映黎知道他出現於維園能夠吸引公眾,造就當晚六四集會的舉行,故才感受鼓舞。(全文

#20211104新聞 #20200604維園
被捕人士資訊部
6.4非法集結案續審 黎智英等3人不認罪 今午裁定是否表證成立 【東方日報】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3人否認控煽惑他人參與、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2罪。案件今(4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中段陳詞指,黎智英在片段中沒有直接呼籲公眾參與六四集會,故無證據指黎實質作出煽惑他人的行為。但控方反駁指,當時黎智英與支聯會等人是同一陣線,在李卓人公開呼籲公眾參與集會時,黎舉起蠟燭以示支持,已屬於煽惑他人的行為。法官胡雅文下午將裁定控罪是否表證成立。 控方先傳召康文署經理周燕鋒作供。周指康文署因應疫情,在2020年…
六四煽惑集會案 官裁定表證成立 鄒幸彤將自辯

【獨立媒體】去年六四31週年,維園燭光晚會首度遭警方禁止,有市民推倒鐵馬入內悼念。涉案16人早前認罪及判刑,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等5人開審前認罪,而前副主席鄒幸彤、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何桂藍等3人不認罪,今(4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控方已完成舉證,法官胡雅文裁定表面證供成立,鄒幸彤將會自辯,另會傳召一名以普通話作供的辯方證人,而黎智英及何桂藍的代表律師則透露需時索取指示,案件押後至明天,屆時將決定是否自辯。(全文

#20211104新聞 #20200604維園
認不小心駕駛 楊明遭判囚 18 日 官准保釋等候上訴

【立場新聞】藝人楊明承認不小心駕駛等兩罪,今日遭判監 18 日及罰款 2,000 元,另須停牌2年、自費完成駕駛培訓課程。被判囚的楊明申請上訴,及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獲裁判官批准以 3 萬元現金擔保保釋。

裁判官鄧少雄在判刑時指出,綜合證供,唯一合理推論是,案發時楊明受酒精嚴重影響,神智不清,不能控制車,行為不受控,他自己選擇大量吸取酒精並駕車,是極之嚴重的不小心駕駛,沒造成傷亡或損失純屬僥倖,法庭不會姑息這類罪行。(原文

#20211104新聞 #非手足 #酒好飲墩好撼
被捕人士資訊部
終院:「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非法集結 惟不在場仍可按「從犯罪行」懲處 【立場新聞】終審法院上月初開庭處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 2016 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終院今(4 日)頒下判詞,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案,不在現場參與者不可視為「主犯」。但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是否在場,均可按「從犯罪行」懲處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至於盧建民案,終院認為即使公訴書有欠妥之處,陪審團仍…
【赴湯杜火案】大律師:要以「從犯罪行」控告哨兵、文宣組 控方舉證難度增加

【立場新聞】終院今(4 日)裁定,基本「共同犯罪原則」並不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罪,換言之一些不在場但或與示威相關的人,如「文宣組」、「家長車」等,不可被控非法集結或暴動罪,但仍可被控「從犯罪行」或「不完整罪行」(如串謀、煽動、協助及教唆等),並強調罪責與主犯相約。《立場》向兩名大律師了解,兩人均認為終院裁決,將令控方檢控不在場人士的舉證難度增加,搜證須更詳細,不能再單憑少量證據,邀請法庭推論定罪。

至於參與者可因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原則,要就更嚴重罪行付上刑事責任。有大律師就認為,終院或是希望向參與者發出訊息,不要以為旁邊的人犯嚴重傷人等罪行,自己不用負上刑責。

大律師吳宗鑾表示,以往以「共同犯罪」原則控告暴動罪,或如今須以「從犯罪行」控告,刑罰一般而言是相近的。不過,以後者在非法集結或暴動中,控告不在場人士,舉證難度會增加。正如終院判詞中所言,控方以何罪控告,須考慮到暴動的高流動性,以及有甚麽基礎去證明,該些人士牽涉某場非法集結或暴動,例如身上有否頭盔、防毒面具、索帶或相關材料等。

大律師蘇俊文進一步解釋,控方要證明「從犯罪行」,須要更詳細搜證,以證明某人如何向另一人提供幫助,或與他人有沒有串謀協議,而非如「共同犯罪」原則,控方可單憑較少證據,就可邀請法庭推論某人是否有罪。「好多時呢啲案,拉咗一堆被告,啲被告都唔識得嘅,你又點證明佢哋有協議,或者中間有咩溝通,從犯罪行係可以告,但就要一啲證據」。(全文

#20211104新聞 #0728上環
【聲明】

鑑於今日情勢發展(礙於法律所限未能詳闡細節),權衡風險後,《加山傳播》晚上經相討作出以下決定:《加山傳播》即時遣散所有仍身處香港之成員,今後《加山傳播》在外之一切華洋瓜葛,俱與該些人士無關,海外成員則不受影響。

《加山傳播》感謝諸成員年間不辭勞苦,為紀錄大時代任勞任怨,憾此夜未能再逆風同行,但願人長久,千里後終能邁向晨曦。

《加山傳播》此後在港只剩回憶,再無餘燼。

《加山傳播》創辦人 胡戩 字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加山傳播
【蘋果日報案】張劍虹高院申保釋被拒

【立場新聞】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等6人,連同集團旗下 3 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早前提訊,押後至 12 月 28 日再訊,各被告須繼續還押。已遭還押近 5 個月的張劍虹,今透過律師向高院申請保釋,由法官李素蘭處理,她聽罷雙方陳詞後,拒絕張的保釋。

張得知保釋被拒後表現冷靜,多名旁聽人士向他揮手高呼「張生保重呀!」,張亦揮手回應。(全文

#20211105新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被捕人士資訊部
10.1中國國旗被毀案 警方今拘一中年男 另追緝一涉案男子 【資訊部整合】警方於本月初接獲報案,指黃大仙區內發現有中國國旗被破壞及燒毀。經調查後,警方今日(15日)拘捕一名懷疑涉案中年男子。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一隊總督察劉浩德會見傳媒簡報案情。 警方指,在本月初接獲兩宗中國國旗受損毀的報案,分別在黃大仙及慈雲山發生。劉總督察指,在本月1日於黃大仙橫頭磡邨發現有20枝中國國旗被人惡意拋到地上,部分有被燒毀行跡。在翌日,警方於慈雲山毓華街亦發現有11枝中國國旗被人割破及拋到地上。 重案組翻查大量閉路電…
10.1國慶橫頭磡邨毀國旗案 逃逸33歲男同黨落網

【頭條日報】本年的十一國慶日一連兩日發生侮辱國旗案,共有28支國旗遭到焚毀或割破,重案組探員憑「天眼」追蹤及市民提供消息,鎖定兩名目標男子,警方在上月(15日),於黃大仙區拘捕一名49歲姓盧的男子,涉嫌侮辱國旗、刑事毀壞及縱火,並同時追緝另一名在逃男子。事隔近1個月,東九龍總區重案組人員經過深入調查後,今早(5日)在旺角拘捕該在逃男子,該名33歲的本地男子,涉嫌侮辱國旗、刑事毀壞及縱火,現正被扣留調查。

警方於本年10月1日國慶日接報在黃大仙橫頭磡邨宏富樓對開,有20支由社區團體豎立的五星旗被人惡意丟到地上,部分有燒過的痕迹。至翌日,同一團體掛在慈雲山毓華街行人路欄杆的11支五星旗,亦被人割破及掉落地。經點算後,兩案共有28支五星旗遭到損毀,東九龍總區重案組接手案件,翻查大量閉路電視片段及根據市民提供的資料調查後,鎖定兩名共同犯案的男子。(全文

#20211105新聞
【六四和平集會案】鄒幸彤:僅支聯會「自己人」集會 友好到場不會無故趕人走

【立場新聞】去年六四和平集會,24 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不認罪。法官胡雅文昨日裁定案件表證成立,鄒幸彤今(5 日)自辯。她指警方以公共衞生理由禁止集會舉行,「唔係濫權係咩呢?」她強調當日是支聯會「自己人」的集會,「我唔知係咪攞住蠟燭,就叫做參與緊我哋集會,如果咁講,成個香港都係一個集會。」控方指當日有黎智英等非支聯會常委到場,鄒幸彤回答:「通常友好嘅朋友會行過嚟,無緣無故唔會趕人走。」

鄒幸彤稱不理解警方的反對通知書,「如果(警方)夾硬將公共衞生嘅理由,包裝成公共安全嘅理由,唔係濫權係咩呢?」她指負責警員表示尊重集會權利,但不肯與支聯會討論。她指集會遭禁止後,支聯會立刻通知公眾,強調並非放棄六四悼念,並提出四個應變方案:網上集會、遍地開花、網上 hashtag(主題標籤)牆,以及支聯會成員堅持前往維園悼念。

鄒幸彤指案發當日,支聯會將原本打算在維園派的蠟燭分散至各區,庭上感謝很多朋友幫忙,「正正反映悼念六四唔係支聯會嘅專利,呢場係全民參與嘅運動。」

她指當晚並非遭警方禁止的集會,只是一個「自己人」的集會,並否認集會不合法。鄒幸彤表示:「我哋成員有十幾人去咗維園參與網上集會,圈子以外嘅人嚟維園係咪叫參與緊集會呢,我無法判斷。我唔知集會係咪攞住蠟燭,就叫做參與緊我哋集會,如果咁講,成個香港都係一個集會,我實在唔知集會界線點樣界。」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盤問時,多次提及疫情傳染度高、致命,甚至使法庭、旅行社停擺;鄒幸彤指自己並不熟悉相關事項,笑說:「好多嘢都可以致命,感冒都會致命,我唔明你問我有咩意義。」伍指風險評估應該警惕、謹慎,鄒幸彤反問:「如果你個警惕同謹慎係一視同仁,我梗係同意,但當時我哋可以搭地鐵喎,憑咩話集會風險高過逼地鐵?」案件下午續審。(全文

#20211105新聞 #20200604維園
被捕人士資訊部
【六四和平集會案】鄒幸彤:僅支聯會「自己人」集會 友好到場不會無故趕人走 【立場新聞】去年六四和平集會,24 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不認罪。法官胡雅文昨日裁定案件表證成立,鄒幸彤今(5 日)自辯。她指警方以公共衞生理由禁止集會舉行,「唔係濫權係咩呢?」她強調當日是支聯會「自己人」的集會,「我唔知係咪攞住蠟燭,就叫做參與緊我哋集會,如果咁講,成個香港都係一個集會。」控方指當日有黎智英等非支聯會常委到場,鄒幸彤回答:「通常友好嘅朋友會行過嚟,無緣無故唔會趕人走。」…
【六四和平集會案】FB 帖文稱「今晚見」 鄒幸彤:公眾可能在傳媒鏡頭見到我

【立場新聞】去年六四和平集會,24 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不認罪。法官胡雅文昨日裁定案件表證成立,鄒幸彤今(5 日)繼續自辯。控方針對其 FB 帖文盤問,著她解釋「我出門啦」、「今晚見」等意思。鄒幸彤強調她不否認去維園,「我只係要出門啫」、「去得維園預期有記者影我哋,(公眾)好可能喺鏡頭見到我。」她笑指其文章直白,控方不需將過多意思放在句子上。案件周一(8 日)續審。

控方下午繼續盤問鄒幸彤,要求她讀出去年 6 月 4 日的 FB 帖文:「我預測不到今晚會發生什麼事,但我相信 31 年來始終如一的大家。是呀,是在說你、你、你,你們這些本來應在昨晚見的戰友們,你們這些今日必然會走出來的傻瓜們,你們這麼有着樸素的對錯判斷的可愛的香港人們。我出門啦,今晚見」。

控方追問「傻瓜們」是否等於「可愛的香港人們」;鄒幸彤指她只是寫一篇文章,不是數學算式。控方又問「我出門啦」的意思;鄒幸彤笑指:「我只係要出門啫,我當日要去嘅地方唔只係維園⋯⋯唔需要將過多意思塞落句子到,我之前都話會去維園嘅。」

鄒幸彤強調文章意思直白,帖文的相片是康文署封場通告,她解釋:「我想講件事,緊係擺返張相,有圖有真相呀嘛,唔通屈康文署。」她稱警方只是禁止集會,維園不是禁地、公園的中央草皮開放,甚至外傭在假日時都會去。她強調點起蠟燭不是集會,「全香港嘅人喺任何地方點起蠟燭,都係佢嘅自由。」案件周一(8 日)續審。(全文

#20211105新聞 #20200604維園
《立場法庭組》:共同犯罪原則終極判決

《立場》助理採訪主任陳婉婷,與法庭組的記者,將與觀眾們解說有關「共同犯罪原則」的終院終極判詞。到底不身在「暴動現場」的人,會否仍可能負上罪責?

📌 報道片段:《立場新聞》YouTube
【專訪】越過內疚與傷痛 赴湯眼中的光復

//明明對法治不抱期望,明明已經免去牢獄之災,明明可以選擇抽身淡忘,「赴湯」湯偉雄卻決定就「共同犯罪原則」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由原審、獲判無罪、律政司上訴、到敗訴……一而再、再而三的訴訟,赴湯形容:「根本就戇鳩,呢啲分明係唔夠料嘅生安白造,喺火星都畀佢告暴動。」

他們深明,政權意欲藉這場大龍鳳「加鹽加醋」演繹《公安條例》,以擴大暴動罪的拘捕範圍,創造就一個更有利消除異見的社會。

告上終院的最壞情況,可能是案件發還重審,然後被判暴動成入獄,但他們卻毫不猶豫。幾經討論後,赴湯堅持不欲妻子及同案少女再承受種種折磨,決定獨力承擔風險,最後以個人名義申請上訴至終院,隨後申請法援但不獲批,便發起義賣籌集律師費。

命運由被捕一刻交疊。保䆁後,他們以羈留室最難吃的餸菜「蘿蔔」為名建立群組。這種由陌路人變成共患難的羈絆,牢牢地互相牽引著,年紀最大的赴湯可謂當中支柱。

每張臉孔他都記得,每個人都是實實在在,不只是一個名字,不只是新聞報道中的被捕人士,而是出現在他生命中的幾十人。

內疚、責任、手足情,赴湯知道,無論如何他都需要為他們做一點事,甚至是回到惡夢之中也在所不惜。

來來回回,終審法院昨日(4日)頒下終極裁決的判詞,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案。「赴湯」終於完成歷史賦予他的任務,可以鬆一口氣?

暫時吧。

作為香港人,他知道,如今仍未勝利。「今次裁決唔可以講係一個勝利,我哋只係打爛咗其中一個政權喺司法系統上嘅僭建。贏咗單官司係唔可以將成個香港扭轉,亦都冇改變到任何大環境。」

回望當初決定上訴,赴湯說:「唔係因為覺得會贏先去做,而係因為覺得應該做,所以就去做。就好似當初我哋走上街頭咁。」

赴湯特別提到另一名上訴人、 2016 年旺角騷亂案暴動罪成的盧建民,「大家千祈唔好唔記得光明(盧建民),其實佢已經差唔多坐完冤獄,但都堅持上訴,完全係為咗之後未審訊嘅手足……」

正就如盧建民般,「我哋可以做嘅,就係盡力改變自己身邊可觸及嘅事。」

「如果仲相信未來仲有一次機會嘅話,我哋依家嘅能力係完全唔足夠,所以要趁住呢個機會去強化自己,好好規劃未來日子。每個人都盡力改變身邊可觸及嘅事,喺唔同嘅領域一齊頂住嗰少少,就係呢少少,咁先有機會將香港回復原貌。」

這是他眼中的光復。//

📌 專訪全文:休班記者
〈苦中作樂〉

嚟緊又有手足生日,佢大概會整個朱古力蛋糕,然後許願 再ff面前有枝蠟燭 呼🌬🕯️

又或者..好似平日咁過 因為你唔講 根本唔會有人知

有個手足同我分享佢過生日 有幾個囚友扮人形蠟燭比佢吹 玩左成個鐘XD

坐監既人創意真係無限 用幾種平平無奇既零食 都可以生日整蛋糕 端午節整糭 中秋整月餅(食落真係好似)

每逢節日都會特別傷感,但同時又會同自己講 最後一個生日啦/最後一個冬天啦/過多2個中秋就放學啦

坐監真係好忌倒數 愈倒數愈難過 愈近走期時間過得愈慢 所以監房冇鐘某程度都係好事x_x

aromafairyy
Forwarded from 稜•支援
【代家屬徵收物資】
最近我哋收到唔少在囚人士家屬inbox,希望我哋可以提供在囚物資援助,減輕佢哋沉重嘅經濟負擔,而「稜·支援」一直都有通過不同渠道幫助家屬搜集物資,盡力協助有需要嘅人士,但奈可物資消耗速度非常快,而我哋物資數量亦有限,現時唔少物資已無庫存。

對唔少家屬而言,在囚所需開支係非常龐大,不但為佢哋帶來沉重嘅經濟壓力,更使生活捉㩒見肘。所以,為咗能夠繼續支援有需要嘅在囚人士及其家屬,我哋希望各位能夠伸出援手,捐贈物資,而我哋亦會將收集物資盡快轉交到家屬身上。

即使各人負擔能力有限,但每一位嘅幫助,其實已經成為扶持家屬支撐下去嘅力量。

所需物資

零食:
蔥餅
魷魚絲
花生
豬/牛肉乾
香煙(長期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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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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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鄧棨然內地服刑至2023年 家人揭須接受勞動及教育改造

【獨立媒體】鄧棨然去年涉12港人事件,「組織他人偷渡越境」罪成,在內地被判囚三年。他現正在從化監獄服刑,料於2023年8月出獄。鄧棨然的家人公開鄧最新來信,並指從官方資訊得悉,哥哥須在獄中接受考核,包括勞動及教育改造。鄧的弟弟向《獨媒》表示,哥哥之前從未在信中提及考核的事。

鄧棨然在信中稱已收到家人在7月寄出的信,祝弟弟和媽媽生日快樂,又著他們小心身體。他著家人不用擔心自己,希望他們下次回信時告訴他《Cyber Punk 2077》評價如何、《Ghost in the Shell:SAC3》有沒有爛尾、《星際牛仔》真人版電視劇何時推出等。

此外鄧弟稱「最估唔到」的,是從官方提供的獄中消息中,得知鄧棨然在獄中需進行「罪犯考核」,包括「勞動改造」和「教育改造」。官方資料顯示,鄧棨然現時在獄中的待遇等級為考察級,考核累計有600分,當中勞動和教育改造的得分不低於基礎分60% ,屬「表揚」類別。

官方資料又顯示,屬「表揚」類別以上的囚犯,每月可以打一次「親情電話」。但鄧弟表示至今未有和鄧棨然通過電話,亦因疫情關係未有到內地探望哥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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