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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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搭台為控方擴權造勢 鄭若驊引述意見應容檢控官提量刑建議

【眾新聞】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舉辦的研討會開幕致辭時,引述有意見認為,控方在法庭量刑時可扮演更積極的角色,減低控方覆核刑期的機會,從而節省司法資源。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提及,法庭在判刑最後把關,控方如果提出量刑建議,可減少犯錯機會,認為做法與《檢控守則》中防止犯錯導致上訴的精神一致。萬德豪最後表態支持建議,並指向江樂士說如果可以投票選擇,「會同你一樣,我贊成建議」。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歡迎對量刑制度的討論,認為知情下討論是健康,但認為討論應基於相關量刑因素而非個別個案,並強調不應涉及任何政治因素。

對於對年輕犯人的判刑,潘官表示,年輕是減刑的因素之一,但引述自己有份參與的上訴庭判詞說,判刑必須取決犯案的嚴重性及犯案情節,如果公眾利益需要下,其他減刑或求情因素可能不佔任何比重。潘兆初承認處理年輕被告判刑尤其困難(notoriously difficult),法庭要在懲處及提供更生機會之間取得平衡,稍一不慎會引致公眾爭議。(全文

#20211102新聞
被捕人士資訊部
【六四和平集會案】黎智英等三人不認罪受審 警司:避免警民衝突 案發當日不作拘捕 【立場新聞】去年六四集會, 24 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當中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及胡志偉昨 ( 1 日 ) 於案件開審前改為認罪,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則不認罪受審。控方傳召警司周詠儀作供,她指基於疫情嚴重及主辦方無提出有效預防措施,決定反對集會進行,並得知案發當日有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但因當時仍不時發生警民衝突,又考慮到市民對警方有對抗情緒,她為避免發生警民衝突,決定當天不作出任何拘捕行動。…
【六四和平集會案】辯方指 30 年來和平集會 警司:只記得最近兩三年係和平進行

【立場新聞】去年六四集會, 24 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當中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及胡志偉昨 ( 1 日 ) 於案件開審前改為認罪,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則不認罪受審。就集會發出反對通知書的警司周詠儀,下午接受辯方盤問時,被問及有否留意 2019 年六四集會舉行的情況,周指「當時(2019)全年我都係打緊暴動,真係唔記得嗰年六四發生咩事」,辯方質疑該年六四尚未發生暴動,周反駁指「或者咁講,4 月 28 號已經有好多人上街遊行」,旁聽人士聞言嘩然,法官胡雅文警告庭上不容喧嘩。

辯方盤問指,根據《公安條例》,警方有權就集會施加條件。周同意,但強調須考慮合理性及相稱性,並指於主辦方表明不能確保做到的情況下,施加條件並不可行。辯方又指,警方考慮是否批准公眾集會時,涉及風險管理,而非風險消除。周則表示須將風險減到最低。

辯方又質疑指,周向衞生署索取專家意見的信件中,指是為了主辦方或提出上訴做準備,而非諮詢是否適宜舉行大型集會。周解釋指當時並無排除禁止集會的可能,故須事前做好準備。她不同意辯方指,她於索取意見之前已決定禁止集會。

代表鄒幸彤的大律師張耀良則盤問指,根據周詠儀作為警員及日常生活的經驗,過去 30 年的六四集會均和平舉行,周一度表示「我唔反對呢個意見」,惟其後指「我加入警隊都無三十年咁多」,改稱她只能記得最近兩三年的六四集會是和平進行。辯方又指,主辦方過往舉行同類集會時,有與警方合作的良好聲譽,周則指「我畀唔到任何意見,呢個係辯方律師你嘅意見」,辯方再問「同意定唔同意」,周答「我無意見」。案件明天繼續。(全文

#20211102新聞 #20200604維園
【47人初選案】高院准慢必陳志全保釋今頒判詞 考慮獲梁君彥表揚做議員盡責

【眾新聞】前立法會議員「慢必」陳志全因涉民主派初選案而還柙半年,9月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國安法官杜麗冰今頒佈決定理由,稱考慮了陳志全擔任議員的表現,包括近乎百份百出席率、獲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譽為最盡責議員、曾與政府合作等等,有充份理由相信陳保釋期間不會實施危害國安行為。

律政司指,陳志全與台灣政治組織有聯繫,去年曾與黨友到訪台灣為港人爭取政治庇護,曾出席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場合,認為陳有危害國安和潛逃的風險。

陳志全的大律師則指,陳長期服務社會,包括爭取性小眾權益,在立法會曾支持政府議案,出席率近乎百份百,2018年主席梁君彥在訪問中公開表揚陳是最勤力議員和提問具建設性。大律師形容陳「相對溫和」,並非被視為完全反政府,例如他沒有被政府DQ,去年選舉延期時獲邀留任立法會。

法官杜麗冰認為,衝量陳擔任議員的往績和他政治生涯末期的競選言論後,相信透過施加保釋條件,可信納陳不會繼續干犯危害國安行為或潛逃。

法官同時頒佈拒絕另一被告、前立法會議員范國威保釋的理由。代表范的大律師指他提倡非暴力,而從未提倡「攬炒」,雖然他曾說「光復香港」,但意思不是港獨。大律師透露,范的雙親和胞姊均患病,范申請保釋是為了照顧家庭。

律政司指范國威堅決要求政府答應五大訴求,而范在收取美金的社交平台Patreon上,提倡所有黨派聯合反抗政府。法官杜麗冰認為,如果准范保釋,他會繼續干犯危害國安的行為。

近期法庭處理涉政治背景的案件時,傳媒和被告人屢次申請撤銷報道保釋程序的限制,法庭通常拒絕。處理多宗初選案保釋的杜麗冰在陳志全的判詞提及,撤銷限制的理據驟看可取,但被告人候審期間往往由不同大律師代表,審訊時大律師的抗辯策略有機會受早前大律師的陳詞制肘,法庭有責任保障案件獲妥善處理。法官稱她盡量在避開有爭議事項之下,在判詞交代庭上陳詞內容,讓公眾能大概了解。(全文

📌 相關資料:高等法院判決理由書 [陳志全 // 范國威]

#20211102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他說,這兩年以來最感動的事,是每次上庭,都有很多人支持,他聽見追車的人大聲叫自己的名字。想起這一幕時,他沒法說下去,強忍着淚水,已是一年多前的事了,卻依然歷歷在目。「很多人拿着手機開了燈,大叫『XXX我愛你』,我在囚車內哭了出來,好感動」。

他叫自己55巴,這是他被捕、入獄的年歲。

初到石壁監獄,55巴覺得很害怕,幻想中的牢獄生活,總是跟黑社會脫不了關係,暗忖這一年能如何渡過,會否出現電影中的場面,被打被欺凌。但第一關要面對的,卻不是黑社會,而是監倉職員,「一路走入倉,一路罵我『死曱甴』,不停罵,另一個職員卻過來搭我膊頭,說知道出面的紀律部隊做過甚麼」。他一點也不覺得奇怪,因為這個管理囚犯的群體,本身亦是多元的,「有分顏色的,我知道」。

牆內有牆內的秩序,新來的55巴吃飯時,不知該坐在哪兒,到任何一張桌子,也被人趕離,他說初時被排擠,是必然的,只好獨自吃飯。在囚手足好像愈來愈多了,這是我們的想法,事實是,他們未必看得見彼此,「他們會安排到每一個期數只有一個黃,試過一個車衣期,區諾軒過來幾天,我就要立即走」。

在倉內被搜出不屬於自己的書,被困「水飯房」,被迫轉「期數」,他反抗,最終要見心理醫生,不能留在石壁,再被調到赤柱,「算好彩,無繼續被他們玩」。赤柱就如另一個世界,倉內的班長叫「B仔」,有時派蛋撻,亦會留一份給他,「職員見我工作勤力,有時會『跌』一些飲品給我」。有次他喝了一口,味道很熟,覺得很好喝,卻怎也想不出來是甚麼,「後來問他,他說是朱古力奶!我才記起!」

作為上一代香港人,他說自己對社會運動絕對是冷淡的,遊行示威偶爾參與,從來也不投入。2019年的街頭抗爭,他覺得根本是迫在眉睫,「當一個人用正確手法表達,對方當你無到,還可以怎樣?這是官迫民反!」出自一個60後口中的這句話,如此真實,甚至是血肉模糊,那種失望,那種因為經歷而累積的失落,只屬於他們。

即使被捕、被監禁,他亦願意拼盡全力,「同年紀沒關係,行得出來,氣氛會令你愈走愈前」。那半年中,他覺得香港是有希望的,「我從沒後悔,即使要坐監」。他說因為自己孑然一身,才能站得更前,父母甚至不知道他入獄,只有妹妹奔波探監,騙着年邁的父母自己是到澳門工作。從前,他是興趣班的導師,放學後,大概已後難找工作了,只能自己創業,但具體操作,還是未太明朗。

黑霧來襲,我們還有機會走出濃霧嘛。//

📌 全文:記者 梁嘉麗
資深大律師:為被捕者眾籌打官司非洗黑錢

【眾新聞】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舉辦研討會討論規管眾籌,講者之一、資深大律師謝華淵表示,不應將那些為非法活動眾籌,及為干犯違法活動的人眾籌兩者混淆。他舉例說,如果為被捕的人籌款聘請辯護律師或支持他們的生計,本身不是洗黑錢罪,並強調不應任意將合法行為視作洗黑錢。

英國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則表示,英國規管眾籌平台,但主要針對P2P借貸或股權眾籌。他補充,普通法地區一般不規管捐款式或回報眾籌(reward crowd funding),英國及澳洲在規管過程中只是運用現有法例,也沒有訂立任何一條新法例。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批評,眾籌平台有六大風險及潛在問題,聲稱需要訂立針對性的新眾籌法例,包括眾籌平台發牌,規定籌款者須持續披露關鍵制度、設立匯報制度,及設立上限。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說,觀乎會上講者提及眾籌的問題及風險,似乎有需要規管眾籌,會將建議交給相關政策局。

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在演辭最後表示,不能混淆為犯法行為眾籌,及為了犯法被捕者眾籌兩者。謝華淵強調:「因為任何被捕的人都有權接受公平審訊,為了支持(某人)打官司捐款不是助訟,因為他們(捐款者)在贏了(官司後)沒有回報。這也不是為了非法目的,這不是犯法行為。」

謝華淵坦言,對洗黑錢罪不問緣由套用在所有眾籌平台上感到厭惡(loathe),認為要分清楚為非法目的眾籌,抑或為其他社會目的而眾籌。

周天行則批評眾籌平台資訊不透明、匿名、可成犯法行為溫床、籌款者「走佬」、資訊保安,及跨地域規管問題。他指出,眾籌可成為欺詐、洗黑錢及資助恐怖活動的溫床,並引述已相隔六年、在2015年發表的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報告稱,眾籌容易成為不法目標、恐怖活動或極端行為的平台。他又表示,眾籌平台本身也沒有篩選籌款者或調查資助恐怖份子的活動。(全文

#20211103新聞
【國安法】鍾翰林認分裂國家和洗黑錢 「我認罪,我問心無愧」 11.23 判刑

【立場新聞】現年 20 歲的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遭控分裂國家、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及兩項洗黑錢共四罪,今( 3 日)在區域法院正式答辯。他分別承認分裂國家及一項洗黑錢罪,其餘控罪獲存檔法庭,案件押後至 11 月 23 日判刑。

在承認分裂國家罪時,鍾翰林表示:「我認罪,我問心無愧」。法官陳廣池立刻打斷,警告不能作政治宣言。(全文

#20211103新聞 #港區國安法
律師蕭思江入稟高院 要求聲明律政司有權檢控陳同佳謀殺罪

【立場新聞】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在本港因洗黑錢被判囚獲釋後,逾 20 個月以來受警方保護,至上月獲證實已離開安全屋,和他關係密切的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指,陳目前居於「不會容易與市民接觸的地方」。由律師蕭思江任主席的「港人民權民生黨」,透過公司入稟高院,指死者案發時為香港居民,香港對案件具司法管轄權,要求法庭聲明香港律政司有權控告陳同佳謀殺罪。

原告為以「港人民權民生黨」名義營運的華孝有限公司(Sino Moral Limited),三名被告分別為律政司司長、警務處處長及陳同佳。

原告於入稟狀中,促請陳同佳承認謀殺,並盡力提供犯案細節,以保障其最佳利益。原告另指,香港並無死刑但台灣仍實行死刑,認為陳於香港定罪較為有利,並指如是次申請成功,陳於香港定罪可免一死。原告又認為,台灣可能於不久的將來將會回歸中國。

根據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9條,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犯罪行,列明「在任何關於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犯罪行的公訴書內,指稱受損害的人在所控告的罪行發生時是在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即為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聆訊和裁定該案件的足夠指稱。」原告指雖然謀殺案於台灣發生,但受害人於案發時為香港居民,故認為根據上述條例,香港律政司有權控告陳同佳謀殺罪。(全文

#20211103新聞 #非手足 #陳同佳謀殺案
被捕人士資訊部
【國安法】鍾翰林認分裂國家和洗黑錢 「我認罪,我問心無愧」 11.23 判刑 【立場新聞】現年 20 歲的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遭控分裂國家、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及兩項洗黑錢共四罪,今( 3 日)在區域法院正式答辯。他分別承認分裂國家及一項洗黑錢罪,其餘控罪獲存檔法庭,案件押後至 11 月 23 日判刑。 在承認分裂國家罪時,鍾翰林表示:「我認罪,我問心無愧」。法官陳廣池立刻打斷,警告不能作政治宣言。(全文) #20211103新聞 #港區國安法
【鍾翰林分裂國家案】 控方案情長達69頁列過百Facebook帖文 逾半發生於《國安法》實施前

【眾新聞】已解散組織「學生動源」前召集人鍾翰林承認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洗黑錢罪,控方今早在庭上讀出的案情長達69頁,當中41頁都是關於鍾在《國安法》實施前的作為,並羅列了逾100則「學生動源」Facebook專頁的帖文,時間橫跨《國安法》實施前後,以證明鍾具分裂國家意圖。另外,案情又透露鍾在《國安法》實施後,開設了「學生動源美國分部」,委任他人為專頁編輯,並加入了創制獨立黨。

控方在案情中指控,鍾在2016年4月5日成立學生動源,其成立宣言、理念和政綱,都表現出分裂國家的意圖,包括主張「支持所有能擺脫中共殖民統治之論述與行動,包括香港獨立」、「全民制憲、重新立約」等。

控方指,在2016至2017年間,鍾多次透過學生動源的Facebook專頁,宣揚勇武抗爭及香港獨立,揚言「招聘為香港獨立建國打拼的朋友」、「在未來開創港人獨立自主,建立屬於香港民族的新時代」,並在平台附上申請連結招募義工。

控方又指,政府在2019年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後,被告在專頁持續發佈具煽動意圖和分裂國家的內容。在《國安法》預告會實施後,鍾繼續在專頁發帖文宣揚理念。

控方指控,這段時期,鍾在Facebook發佈煽動意圖和分裂國家的內容,多達約1千次。他將中港政權形容為「中共魔爪」、「港共」,配合極權、暴政、殖民等指控。他又將參與非法社運的人,形容為「義士、同行者」,當中包括星火同盟、干犯2016年旺角暴動的人士等。

另外,鍾在去年7月13日開設「學生動源美國分部」專頁,分部在17日正式成立,鍾為其中的一份子。同日,他所委任的專頁編輯「Yoshi HK」,在學生動源香港部的專頁,張貼了美國分布的成立宣言。及後,「Yoshi HK」一直以編輯身分在專頁發文,而這些帖文皆含有分裂國家的意味,例如發表「學生動源美國分部前景」帖文、「抗衡中國民族主義 建構香港民族主義」帖文。

同月21日,鍾身為一份子的創制獨立黨成立,他是組織的Facebook專頁管理員,並透過Yoshi HK發表成立宣言,包括主張「以香港獨立為最終目標」、「以不設任何底線的抗爭模式驅逐中國殖民者」等。組織的標語為「創制獨立 民族自強」。(全文

#20211103新聞 #港區國安法
【六四和平集會案】衛生署醫生:過去曾多次參與六四集會 認為不能有效實行防疫措施

【立場新聞】去年六四集會,24 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當中李卓人、蔡耀昌等 5 人於案件開審前認罪,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不認罪,今(3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衛生署感染控制處主任陳虹供稱,她以前曾多次參與六四集會,知道流程、安排及參加人數,即使有防疫措施,也認為不能有效實行。案件明日續審。

衛生署感染控制處主任陳虹供稱,她就六四集會為警方提供專家意見。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盤問時指,去年 3 月有 235 宗確診個案、4 月則有 74 宗,5 月下跌至 5 宗,疫情緩和讓政府放寬防疫措施;陳表示不作評論,但指當時仍有源頭不明的個案,故疫情仍然有風險。

辯方又舉出不同防疫措施,如戴口罩及保持社交距離;陳認為執行有挑戰性,又指即使主辦單位能夠實行相關措施,也不能減低傳播病毒的風險。她又稱曾多次參與「這類型」的集會,代表鄒幸彤的大律師張耀良聞言詢問是否六四集會;陳同意,表示知道集會流程及安排,也知道參加人數是 5 至 10 萬。

她在控方覆問時強調,即使舉辦方實施防疫指施,她認為當時有 8 人限聚令、1.5 米社交距離,不鼓勵(discourage)舉行集會。(全文

#20211103新聞 #20200604維園
回望半年牢獄生活 中大前學生會長區倬僖:提醒自己是一個人,不是一組號碼

//今年 21 歲的前中大學生會會長區倬僖,因參與反修例運動,被判非法集結罪成,判囚半年,早前刑滿出獄。回首牆內時光,他說最難受的,並非惡劣的膳食,或骯髒的環境,而是在監獄的制度下,在囚者都不被當是「人」,只是一組組的號碼。

區倬僖踏入壁屋少年監獄首兩星期,已明白牆內另有一套「道理」。例如面對懲教署人員,「只可以有三種回應」,「Yes Sir」、「Thank you Sir」、「Sorry Sir」。因為囚犯不能對懲教人員說「不」,所以沒有「No, Sir」。

區倬僖淡然解說,指自己一早有服刑的心理準備,事前已向「過來人」請教監房情況、心得、如何調節心理等。

他亦直言,沒想過懲教人員會如此嚴厲,與少年犯之間的關係又是如此懸殊,「無論你做咩都好,都係鬧咗你先,甚至有啲位,佢唔小心撞到你,都會睥咗你先。」一切的情形,都酷似描述少年犯的電影《同囚》。他說,幸運的是,自己沒如電影主角般,受到身體上的暴力對待。

到進入「成人監」,懲教人員的態度,便比之前友善得多,至少不用每句說話也加一句「Sir」。但區倬僖說,初進牢房,仍是十分不習慣。他形容,自己「像被流放在異地」一樣,原有的朋友、社交生活、社會角色,一下子被剝離了,不由控制。

然而,即使已身處獄中,他仍能感受到紅線的壓迫。例如「收書」。按現行制度,囚友每月可獲親友帶入 6 本書,只要不涉及暴力、逃獄等影響秩序的書籍,「理論上甚麼書都可以」。但他說,自己入獄以來,有八本書被視為「禁書」,被拒帶入。他指,那些書只是圍繞哲學、文學、政治和歷史,有的是關於台灣歷史,有的則是卡繆的小說。後來他向懲教人員提問,不獲批的書有何準則,「對方居然誠實回答,『無 standard(標準)㗎!邊有 standard 㗎!」

區倬僖認為,一切「秩序管理」、「講求紀律」,只是懲教人員是為了自己執行上的方便,實際上卻剝奪了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理論上,坐監就係剝奪你原有的行動自由,學習過一個有規律嘅生活,但唔代表你的基本人權,例如食唔好食,甚至係唔衛生嘅食物,或要熱到生皮膚病,呢啲完全唔係法律定義,佢哋要受的懲罰。」//

📌 訪問全文:《立場新聞》

📌 延伸觀看:《生活的立場》#圍爐長知識 Vol.5:紀律、人權,不能共存?牆內生活分享
終院:「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非法集結 惟不在場仍可按「從犯罪行」懲處

【立場新聞】終審法院上月初開庭處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 2016 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終院今(4 日)頒下判詞,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案,不在現場參與者不可視為「主犯」。但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是否在場,均可按「從犯罪行」懲處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至於盧建民案,終院認為即使公訴書有欠妥之處,陪審團仍然有充分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盧罪成,因此一致駁回他的上訴。

終審法院五位法官在判詞表示,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均屬「參與性」的罪行,控方須證明,被告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並意識到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因此,並非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的被告,不可被視為主犯,重申「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是罪行中至關重要的元素,不可被普通法「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凌駕。

但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均可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 (secondary and inchoate liability offences) 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而如果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參與者,曾協議共同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並預見實行有關計劃時,他們其中一人或多人可能會干犯更嚴重的罪行,參與者可能會根據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extended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就更嚴重的罪行負上法律責任。(全文

📌 相關資料:終審法院官方新聞摘要 // 終審法院判案書(英文)

#20211104新聞 #魚蛋革命 #0728上環
【47人案】馮達浚今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拒

【加山傳播】47人案被告之一的馮達浚,今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官杜麗冰在聽罷控辯雙方陳詞後,認為未能信服馮不會在保釋後再進行任何違反國家安全的行為,故拒絕批出保釋。(原文

#20211104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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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非法集結 惟不在場仍可按「從犯罪行」懲處 【立場新聞】終審法院上月初開庭處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 2016 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終院今(4 日)頒下判詞,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案,不在現場參與者不可視為「主犯」。但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是否在場,均可按「從犯罪行」懲處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至於盧建民案,終院認為即使公訴書有欠妥之處,陪審團仍…
【暴動罪終審】湯偉雄:只是將律政司僭建的東西回復原貌

【眾新聞】政府以暴動罪大規模起訴反修例示威者,引發不在場支援者可否被控參與暴動的問題,終院今頒佈判決,「赴湯杜火」的湯偉雄對上訴得直感到滿意,認為結果合理。他形容上訴成功,僅是將律政司在法律上僭建的東西回復原貌。他坦言裁決前幾晚心情忐忑,難以入睡,現在只感倦意;但他亦認為今天總算能在難行的日子裡,為朋友帶來正能量。上訴過程長達逾年,他可做的事亦已告一段落,但直言大環境的轉變仍未完結,「長大嘅地方崩壞,感受非常不好」。

湯回看最初,決定上訴時亦曾遇到反對聲音,他亦曾擔憂若敗訴會連累其他為社會付出的人,甚至因而背負巨大壓力:「怕以後被告嘅人,可能唔太知內情,但就會聽到用我個名去做案例,去令佢定罪同判刑。」

但他堅信世上沒有不勞而獲,縱然有人覺得法治已死或有其他負面想法,他卻認為「可能勝算低也好,堅持去做才能回復香港光輝一面」,並寄語港人不要氣餒和放棄:「所有嘢要靠雙手創造返嚟。」(全文

#20211104新聞 #0728上環
被指毀民建聯橫額 地盤工人准保釋 押後 12.9 再訊

【立場新聞】一名五旬地盤工人 ,被指今年 7 月在筲箕灣耀東邨損毀一塊屬民建聯橫額,遭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案件今(4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押後案件至 12 月 9 日答辯,期間被告准以 500 元現金擔保。

被告被控一項刑事損壞。控罪指他於 2021 年 7 月 10 日,在筲箕灣耀東邨耀輝樓外與耀興道之間行人天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塊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原文

#20211104新聞 #新案件 #20210710筲箕灣
6.4非法集結案續審 黎智英等3人不認罪 今午裁定是否表證成立

【東方日報】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3人否認控煽惑他人參與、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2罪。案件今(4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中段陳詞指,黎智英在片段中沒有直接呼籲公眾參與六四集會,故無證據指黎實質作出煽惑他人的行為。但控方反駁指,當時黎智英與支聯會等人是同一陣線,在李卓人公開呼籲公眾參與集會時,黎舉起蠟燭以示支持,已屬於煽惑他人的行為。法官胡雅文下午將裁定控罪是否表證成立。

控方先傳召康文署經理周燕鋒作供。周指康文署因應疫情,在2020年3月28日起宣布關閉大部分康樂設施,有關安排直至同年10月2日才取消。周在六四集會前,已經通知支聯會維園設施被關閉。警長李文彬(譯音)則指,六四當晚約7時半,銅鑼灣記利佐治街及告士打道開始有大批市民出並前往維園,故附近道路需要關閉直至9時多才回復開通。

辯方有中段陳詞,指無證據顯示黎智英有作出實際煽惑他人的行為,如他從未說出呼籲公眾前往維園的說話。控方陳詞則指,當黎智英抵達維園噴水池旁時,即時引來大批記者圍觀,黎自身經營傳媒事業,他定必意識其行為具有號召力。及後黎智英與李卓人、何俊仁等支聯會成員交流,一起燃點蠟燭,並支持李卓人的公開演說。雖然黎智英沒有進入維園,而是乘私家車離開,但他事後受訪指自己「感到鼓舞」,這反映黎知道他出現於維園能夠吸引公眾,造就當晚六四集會的舉行,故才感受鼓舞。(全文

#20211104新聞 #20200604維園
被捕人士資訊部
6.4非法集結案續審 黎智英等3人不認罪 今午裁定是否表證成立 【東方日報】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3人否認控煽惑他人參與、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2罪。案件今(4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中段陳詞指,黎智英在片段中沒有直接呼籲公眾參與六四集會,故無證據指黎實質作出煽惑他人的行為。但控方反駁指,當時黎智英與支聯會等人是同一陣線,在李卓人公開呼籲公眾參與集會時,黎舉起蠟燭以示支持,已屬於煽惑他人的行為。法官胡雅文下午將裁定控罪是否表證成立。 控方先傳召康文署經理周燕鋒作供。周指康文署因應疫情,在2020年…
六四煽惑集會案 官裁定表證成立 鄒幸彤將自辯

【獨立媒體】去年六四31週年,維園燭光晚會首度遭警方禁止,有市民推倒鐵馬入內悼念。涉案16人早前認罪及判刑,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等5人開審前認罪,而前副主席鄒幸彤、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何桂藍等3人不認罪,今(4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控方已完成舉證,法官胡雅文裁定表面證供成立,鄒幸彤將會自辯,另會傳召一名以普通話作供的辯方證人,而黎智英及何桂藍的代表律師則透露需時索取指示,案件押後至明天,屆時將決定是否自辯。(全文

#20211104新聞 #20200604維園
認不小心駕駛 楊明遭判囚 18 日 官准保釋等候上訴

【立場新聞】藝人楊明承認不小心駕駛等兩罪,今日遭判監 18 日及罰款 2,000 元,另須停牌2年、自費完成駕駛培訓課程。被判囚的楊明申請上訴,及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獲裁判官批准以 3 萬元現金擔保保釋。

裁判官鄧少雄在判刑時指出,綜合證供,唯一合理推論是,案發時楊明受酒精嚴重影響,神智不清,不能控制車,行為不受控,他自己選擇大量吸取酒精並駕車,是極之嚴重的不小心駕駛,沒造成傷亡或損失純屬僥倖,法庭不會姑息這類罪行。(原文

#20211104新聞 #非手足 #酒好飲墩好撼
被捕人士資訊部
終院:「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非法集結 惟不在場仍可按「從犯罪行」懲處 【立場新聞】終審法院上月初開庭處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 2016 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終院今(4 日)頒下判詞,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案,不在現場參與者不可視為「主犯」。但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是否在場,均可按「從犯罪行」懲處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至於盧建民案,終院認為即使公訴書有欠妥之處,陪審團仍…
【赴湯杜火案】大律師:要以「從犯罪行」控告哨兵、文宣組 控方舉證難度增加

【立場新聞】終院今(4 日)裁定,基本「共同犯罪原則」並不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罪,換言之一些不在場但或與示威相關的人,如「文宣組」、「家長車」等,不可被控非法集結或暴動罪,但仍可被控「從犯罪行」或「不完整罪行」(如串謀、煽動、協助及教唆等),並強調罪責與主犯相約。《立場》向兩名大律師了解,兩人均認為終院裁決,將令控方檢控不在場人士的舉證難度增加,搜證須更詳細,不能再單憑少量證據,邀請法庭推論定罪。

至於參與者可因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原則,要就更嚴重罪行付上刑事責任。有大律師就認為,終院或是希望向參與者發出訊息,不要以為旁邊的人犯嚴重傷人等罪行,自己不用負上刑責。

大律師吳宗鑾表示,以往以「共同犯罪」原則控告暴動罪,或如今須以「從犯罪行」控告,刑罰一般而言是相近的。不過,以後者在非法集結或暴動中,控告不在場人士,舉證難度會增加。正如終院判詞中所言,控方以何罪控告,須考慮到暴動的高流動性,以及有甚麽基礎去證明,該些人士牽涉某場非法集結或暴動,例如身上有否頭盔、防毒面具、索帶或相關材料等。

大律師蘇俊文進一步解釋,控方要證明「從犯罪行」,須要更詳細搜證,以證明某人如何向另一人提供幫助,或與他人有沒有串謀協議,而非如「共同犯罪」原則,控方可單憑較少證據,就可邀請法庭推論某人是否有罪。「好多時呢啲案,拉咗一堆被告,啲被告都唔識得嘅,你又點證明佢哋有協議,或者中間有咩溝通,從犯罪行係可以告,但就要一啲證據」。(全文

#20211104新聞 #0728上環
【聲明】

鑑於今日情勢發展(礙於法律所限未能詳闡細節),權衡風險後,《加山傳播》晚上經相討作出以下決定:《加山傳播》即時遣散所有仍身處香港之成員,今後《加山傳播》在外之一切華洋瓜葛,俱與該些人士無關,海外成員則不受影響。

《加山傳播》感謝諸成員年間不辭勞苦,為紀錄大時代任勞任怨,憾此夜未能再逆風同行,但願人長久,千里後終能邁向晨曦。

《加山傳播》此後在港只剩回憶,再無餘燼。

《加山傳播》創辦人 胡戩 字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加山傳播
【蘋果日報案】張劍虹高院申保釋被拒

【立場新聞】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等6人,連同集團旗下 3 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早前提訊,押後至 12 月 28 日再訊,各被告須繼續還押。已遭還押近 5 個月的張劍虹,今透過律師向高院申請保釋,由法官李素蘭處理,她聽罷雙方陳詞後,拒絕張的保釋。

張得知保釋被拒後表現冷靜,多名旁聽人士向他揮手高呼「張生保重呀!」,張亦揮手回應。(全文

#20211105新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被捕人士資訊部
10.1中國國旗被毀案 警方今拘一中年男 另追緝一涉案男子 【資訊部整合】警方於本月初接獲報案,指黃大仙區內發現有中國國旗被破壞及燒毀。經調查後,警方今日(15日)拘捕一名懷疑涉案中年男子。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一隊總督察劉浩德會見傳媒簡報案情。 警方指,在本月初接獲兩宗中國國旗受損毀的報案,分別在黃大仙及慈雲山發生。劉總督察指,在本月1日於黃大仙橫頭磡邨發現有20枝中國國旗被人惡意拋到地上,部分有被燒毀行跡。在翌日,警方於慈雲山毓華街亦發現有11枝中國國旗被人割破及拋到地上。 重案組翻查大量閉路電…
10.1國慶橫頭磡邨毀國旗案 逃逸33歲男同黨落網

【頭條日報】本年的十一國慶日一連兩日發生侮辱國旗案,共有28支國旗遭到焚毀或割破,重案組探員憑「天眼」追蹤及市民提供消息,鎖定兩名目標男子,警方在上月(15日),於黃大仙區拘捕一名49歲姓盧的男子,涉嫌侮辱國旗、刑事毀壞及縱火,並同時追緝另一名在逃男子。事隔近1個月,東九龍總區重案組人員經過深入調查後,今早(5日)在旺角拘捕該在逃男子,該名33歲的本地男子,涉嫌侮辱國旗、刑事毀壞及縱火,現正被扣留調查。

警方於本年10月1日國慶日接報在黃大仙橫頭磡邨宏富樓對開,有20支由社區團體豎立的五星旗被人惡意丟到地上,部分有燒過的痕迹。至翌日,同一團體掛在慈雲山毓華街行人路欄杆的11支五星旗,亦被人割破及掉落地。經點算後,兩案共有28支五星旗遭到損毀,東九龍總區重案組接手案件,翻查大量閉路電視片段及根據市民提供的資料調查後,鎖定兩名共同犯案的男子。(全文

#20211105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