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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dpanda外賣員警署襲警罪成判囚8個月 惟條例最高判監半年

【眾新聞】foodpanda男外賣員今年初遇警方截查,被搜出一張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貼紙後,一名警長質問「你知唔知有條國安法」,繼而宣稱懷疑他偷竊外賣袋並拘捕他。外賣員被帶返警署後被指用頭襲撃警長,被控襲警罪。案件昨日審訊,裁判官施祖堯今日裁決,指被告證供中有關鍵的不合理之處,裁定襲警罪成。施官將量刑起點訂於監禁9個月,考慮被告精神及情緒狀況後扣減一個月,判他入獄8個月。

然而,涉案控罪是根據《警隊條例》控告,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而非可處2年監禁的《侵害人身罪條例》襲警控罪。辯方即將作出刑期覆核,聆訊暫時休庭。(原文

#20211102新聞 #20210102天水圍
之前既上訴,將於11月4日出判詞,大家幫手集氣🙏🏼🙏🏼

赴湯

📌 相關新聞:「共同犯罪原則」終極上訴 終院押後裁決 - 《立場新聞》
被捕人士資訊部
foodpanda外賣員警署襲警罪成判囚8個月 惟條例最高判監半年 【眾新聞】foodpanda男外賣員今年初遇警方截查,被搜出一張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貼紙後,一名警長質問「你知唔知有條國安法」,繼而宣稱懷疑他偷竊外賣袋並拘捕他。外賣員被帶返警署後被指用頭襲撃警長,被控襲警罪。案件昨日審訊,裁判官施祖堯今日裁決,指被告證供中有關鍵的不合理之處,裁定襲警罪成。施官將量刑起點訂於監禁9個月,考慮被告精神及情緒狀況後扣減一個月,判他入獄8個月。 然而,涉案控罪是根據《警隊條例》控告,最高刑罰為監禁6…
Foodpanda 外賣員襲警罪成 官誤判刑 8 個月 被揭超過最高刑罰 再改判 4 個月

【立場新聞】一名 Foodpanda 外賣員年初遇警方截查,遭發現銀包內有「光時」貼紙,被指偷竊外賣袋,並在天水圍警署內頭撼警長。經審訊後,他今( 2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罪成。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指,本案嚴重之處在於被告在警署內犯案,毫無法紀,加上頭部屬重要部位,案情嚴重,遂判囚 8 個月。惟辯方發現,涉案控罪以《警隊條例》提告,最高刑罰僅為 6 個月監禁。裁判官隨即覆核刑期,指進一步考慮案例後,認為本案不屬最嚴重的案件,改判監 4 個月。被告透露,將就定罪及刑期上訴。

裁判官裁決時指,辯方主要爭議報稱受襲警長唐家裕的證供,質疑唐因趙姓被告被截查時態度不合作,故欲以拘押懲誡他。惟裁判官認為,唐已多次給予機會被告出示工作證明,但他卻連最簡單的外賣 App 亦拒絕出示,更不斷要求唐拘捕他;如被告願意出示工作證明,相信後續一連串事件不會發生,認為唐的行為無可詬病,亦有客觀證據支持。

至於被告的自辯,裁判官指他在錄影會面中指,由於被冤枉偷外賣袋,故在情緒激動下自殘。惟他卻在庭上改稱,因擔心警方對他不利,為求自保所以自殘。對於上述分歧,被告解釋在錄影會面中不應談及個人感受,但裁判官認為,他情緒激動正正是描述個人感受,解釋並不合理。

裁判官又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指,唐可能自己滑倒繼而頭撞其額,並強調自己沒有主動頭撼唐,但始終未能清晰解釋如何造成碰撞。被告曾指,如他有意圖襲警,不會自殘後才施襲。裁判官引述案例反駁指,施襲可以是有預謀,亦可以是因一時情緒激動,故被告的說法不成立。由於被告在關鍵情節上有矛盾,故拒絕接納其證供,裁定罪名成立。(全文

#20211102新聞 #20210102天水圍
掛念石牆花的人有很多,其中一個是發仔。發仔上星期五被判還押小欖取精神科醫生報告,幾日來睡得不好,吃得不好,但每次見有訪客都提及石牆花。所以我一知道佢已經加咗我名,即刻趕去見佢,希望不要擔心我們。

發仔現在2人一倉,相處沒有問題。跟之前在荔枝角還柙不同,小欖沒有得看電視,他只能夠畫畫解悶,他答應將一些畫送給我。

他掛住外面的食物(叉燒炒蛋飯、豬扒撈麵等),我答應11月12號接他出來,大快朵頤,之後他想去洗牙和睇《梅艷芳》。

他有很多人想見,但可惜他識字有限,無法加名,希望大家明白。

邵家臻
被捕人士資訊部
「旺角鳩嗚團」疑展示煽動字眼 4男女涉干犯煽動意圖罪被捕 【頭條日報】警方昨日(31日)晚上9時許於旺角西洋菜南街巡邏期間,發現3男1女懷疑展示附有煽動字眼的橫額,遂上前截查,其間1名女子情緒激動,並展示附有煽動字眼的物品,引來至少30名人士聚集及叫囂。 經初步調查後,警方拘捕該3名男子及1名女子,年齡介乎61歲至85歲,涉嫌干犯煽動意圖罪,並於其中1名62歲被捕男子身上搜獲一幅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易拉架,案件交由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一隊跟進,所有被捕男女現被扣留調查。據了解,被捕人士為「旺角鳩嗚團」成員。(全文)…
涉展示附煽動字眼橫額 旺角鳩嗚團4被捕成員獲釋

【頭條日報】警方周日(31日)晚上於旺角西洋菜南街巡邏期間,發現4人懷疑展示附有煽動字眼的橫額,遂上前截查並作出拘捕。被捕的4名「旺角鳩嗚團」成員已獲准保釋候查。

警方拘捕3名男子及1名女子,年齡介乎61歲至85歲,涉嫌干犯煽動意圖罪,並於其中1名62歲被捕男子身上搜獲一幅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易拉架。警方今早表示,所有被捕人已獲准保釋候查,該名62歲男子須於本月上旬向警方報到,其餘被捕人須於本月下旬向警方報到。(全文

#20211102新聞 #港區國安法
前區議員劉家衡助理否認襲親建制示威者 控方事隔兩年未取證人口供 官質疑為何仍檢控

【立場新聞】深水埗前區議員劉家衡去年初在辦事處門外貼「藍絲與狗不得內進」告示,引逾 20 名親建制者上門示威。李姓前助理被指向 3 人噴藍色液體,他早前否認 3 項襲擊罪,今(2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受審。今早庭上爭議控方有否足夠基礎續控李涉襲擊男子關新偉,因關未能出庭作證,在裁判官陳慧敏質問下,更揭控方沒有醫療報告證關傷勢,事隔近兩年仍未替關落口供紙。裁判官質疑,何以此情況下仍落案起訴,主控回應指,「法官閣下,呢樣我都答唔到你」。

甫開庭,控方向裁判官表示,本案證人及傷者關新偉因正在內地做生意,考慮過出庭要隔離 21 日有礙業務,關決定不出庭作供。控方擬改由曾處理關的警員認人,及依賴片段舉證。裁判官質疑,片段見不到關身影,涉案證人沒人認識關,欠基礎指認他受襲,形容控方舉證「好似有啲牽強,聽落去」。

休庭後,主控表示,已聯絡到關,他將於 12 月初至明年 1 月中回港,申請多一日審期,待其餘證人作證後,再由關出庭作供。大律師劉偉聰代表被告反對,指被告被捕至今達 1 年 8 個月,已承受巨大精神壓力,直言「明知要開審而唔到法庭作供盡公民責任嘅人,如畀押後,會變成純粹方便佢一位市民」。裁判官亦指對申請有保留,「呢單野 7 月 13 日帶上庭,唔明點解未有口供紙,就落佢控罪七(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主控回應指,「法官閣下,呢樣我都答唔到你。」引來旁聽席多人訕笑。裁判官決定先處理其餘證人證供,再審視申請。

報稱受襲證人何華供稱,在微信群組內見到告示,想為中國人討公道而上門示威,「因為我自己係中國人!畀自己同胞講呢啲說話!藍絲與狗不得內進!呢句說話寫係門口喎!」遂與群組內他人自發相約到辦事處,「我哋(一行人)係自發嘅,上到去大家都爭取,要向我哋呢啲中國人道歉!點解佢要咁做!佢良心喺邊度!係咪中國人?」被問及要誰道歉,何答,「李文浩,佢身為區議員,但唔係做區議員職責,但做暴徒行為!」

何庭上激動指著被告大聲說,「呢個男子,佢用藍威寶,噴我個頭,(液體)順住流,流到成塊面都係」,稱被告噴了多次,她「次次都中招」,形容兩眼感到特別刺痛,不斷流眼水及流鼻水,皮膚慢慢變紅,「好似過敏一樣」。案件明續。(全文

#20211102新聞 #20200309長沙灣
【六四和平集會案】黎智英等三人不認罪受審 警司:避免警民衝突 案發當日不作拘捕

【立場新聞】去年六四集會, 24 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當中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及胡志偉昨 ( 1 日 ) 於案件開審前改為認罪,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則不認罪受審。控方傳召警司周詠儀作供,她指基於疫情嚴重及主辦方無提出有效預防措施,決定反對集會進行,並得知案發當日有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但因當時仍不時發生警民衝突,又考慮到市民對警方有對抗情緒,她為避免發生警民衝突,決定當天不作出任何拘捕行動。

案發時駐守北角警區的警司周詠儀今供稱,她初步評估後認為疫情嚴重,亦由公開資料得知,新冠肺炎具高度傳染性、可致命,潛伏期長,甚至有確診者並無任何病徵。周又表示,公共安全應涵蓋人命健康,維護他人權利自由亦須維護其他人的人命健康等。周續指,政府當時已決定延長限聚令兩周至六四當日,如批准集會「就會有機會畀市民違反法例,影響公共秩序」。周稱考慮相關原則後,認為即使就集會施加任何條件,都未必能完全確保公共安全,故「經過深思熟慮、慎重考慮之後,發出反對通知書」。

周供稱,她是決定是否批准申請的唯一決策者,她曾就決定通知上司,對方亦同意有關決定。周表示,她於聯絡會議上,多次問及主辦方,有否任何有效預防措施,可減低疫情傳播風險,例如探熱及維持社交距離等,惟主辦方沒有正面回答,亦沒有提出實質方案,僅不斷表示會向參與者作出呼籲,但無細節安排,例如有無追蹤機制等。

周表示,她透過新聞得知,主辦方及後決定繼續集會,故她集會當日有於維園外圍部署警力,以防突發事件發生,但因當時仍不時發生警民衝突,「我唔希望警方同市民再有任何衝突,以往警方出現,都會刺激市民情緒」,故她沒有調派任何警員入維園。周又表示,當日她透過警方電台得知有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但因集會人數頗多,包括老幼及坐輪椅人士等,如有任何警民衝突,將影響很多市民的安全,故決定不於當日採取任何拘捕行動,但強調有刑偵同事會進行蒐證工作。(全文

#20211102新聞 #20200604維園
律政司搭台為控方擴權造勢 鄭若驊引述意見應容檢控官提量刑建議

【眾新聞】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舉辦的研討會開幕致辭時,引述有意見認為,控方在法庭量刑時可扮演更積極的角色,減低控方覆核刑期的機會,從而節省司法資源。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提及,法庭在判刑最後把關,控方如果提出量刑建議,可減少犯錯機會,認為做法與《檢控守則》中防止犯錯導致上訴的精神一致。萬德豪最後表態支持建議,並指向江樂士說如果可以投票選擇,「會同你一樣,我贊成建議」。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歡迎對量刑制度的討論,認為知情下討論是健康,但認為討論應基於相關量刑因素而非個別個案,並強調不應涉及任何政治因素。

對於對年輕犯人的判刑,潘官表示,年輕是減刑的因素之一,但引述自己有份參與的上訴庭判詞說,判刑必須取決犯案的嚴重性及犯案情節,如果公眾利益需要下,其他減刑或求情因素可能不佔任何比重。潘兆初承認處理年輕被告判刑尤其困難(notoriously difficult),法庭要在懲處及提供更生機會之間取得平衡,稍一不慎會引致公眾爭議。(全文

#20211102新聞
被捕人士資訊部
【六四和平集會案】黎智英等三人不認罪受審 警司:避免警民衝突 案發當日不作拘捕 【立場新聞】去年六四集會, 24 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當中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及胡志偉昨 ( 1 日 ) 於案件開審前改為認罪,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則不認罪受審。控方傳召警司周詠儀作供,她指基於疫情嚴重及主辦方無提出有效預防措施,決定反對集會進行,並得知案發當日有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但因當時仍不時發生警民衝突,又考慮到市民對警方有對抗情緒,她為避免發生警民衝突,決定當天不作出任何拘捕行動。…
【六四和平集會案】辯方指 30 年來和平集會 警司:只記得最近兩三年係和平進行

【立場新聞】去年六四集會, 24 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當中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及胡志偉昨 ( 1 日 ) 於案件開審前改為認罪,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則不認罪受審。就集會發出反對通知書的警司周詠儀,下午接受辯方盤問時,被問及有否留意 2019 年六四集會舉行的情況,周指「當時(2019)全年我都係打緊暴動,真係唔記得嗰年六四發生咩事」,辯方質疑該年六四尚未發生暴動,周反駁指「或者咁講,4 月 28 號已經有好多人上街遊行」,旁聽人士聞言嘩然,法官胡雅文警告庭上不容喧嘩。

辯方盤問指,根據《公安條例》,警方有權就集會施加條件。周同意,但強調須考慮合理性及相稱性,並指於主辦方表明不能確保做到的情況下,施加條件並不可行。辯方又指,警方考慮是否批准公眾集會時,涉及風險管理,而非風險消除。周則表示須將風險減到最低。

辯方又質疑指,周向衞生署索取專家意見的信件中,指是為了主辦方或提出上訴做準備,而非諮詢是否適宜舉行大型集會。周解釋指當時並無排除禁止集會的可能,故須事前做好準備。她不同意辯方指,她於索取意見之前已決定禁止集會。

代表鄒幸彤的大律師張耀良則盤問指,根據周詠儀作為警員及日常生活的經驗,過去 30 年的六四集會均和平舉行,周一度表示「我唔反對呢個意見」,惟其後指「我加入警隊都無三十年咁多」,改稱她只能記得最近兩三年的六四集會是和平進行。辯方又指,主辦方過往舉行同類集會時,有與警方合作的良好聲譽,周則指「我畀唔到任何意見,呢個係辯方律師你嘅意見」,辯方再問「同意定唔同意」,周答「我無意見」。案件明天繼續。(全文

#20211102新聞 #20200604維園
【47人初選案】高院准慢必陳志全保釋今頒判詞 考慮獲梁君彥表揚做議員盡責

【眾新聞】前立法會議員「慢必」陳志全因涉民主派初選案而還柙半年,9月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國安法官杜麗冰今頒佈決定理由,稱考慮了陳志全擔任議員的表現,包括近乎百份百出席率、獲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譽為最盡責議員、曾與政府合作等等,有充份理由相信陳保釋期間不會實施危害國安行為。

律政司指,陳志全與台灣政治組織有聯繫,去年曾與黨友到訪台灣為港人爭取政治庇護,曾出席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場合,認為陳有危害國安和潛逃的風險。

陳志全的大律師則指,陳長期服務社會,包括爭取性小眾權益,在立法會曾支持政府議案,出席率近乎百份百,2018年主席梁君彥在訪問中公開表揚陳是最勤力議員和提問具建設性。大律師形容陳「相對溫和」,並非被視為完全反政府,例如他沒有被政府DQ,去年選舉延期時獲邀留任立法會。

法官杜麗冰認為,衝量陳擔任議員的往績和他政治生涯末期的競選言論後,相信透過施加保釋條件,可信納陳不會繼續干犯危害國安行為或潛逃。

法官同時頒佈拒絕另一被告、前立法會議員范國威保釋的理由。代表范的大律師指他提倡非暴力,而從未提倡「攬炒」,雖然他曾說「光復香港」,但意思不是港獨。大律師透露,范的雙親和胞姊均患病,范申請保釋是為了照顧家庭。

律政司指范國威堅決要求政府答應五大訴求,而范在收取美金的社交平台Patreon上,提倡所有黨派聯合反抗政府。法官杜麗冰認為,如果准范保釋,他會繼續干犯危害國安的行為。

近期法庭處理涉政治背景的案件時,傳媒和被告人屢次申請撤銷報道保釋程序的限制,法庭通常拒絕。處理多宗初選案保釋的杜麗冰在陳志全的判詞提及,撤銷限制的理據驟看可取,但被告人候審期間往往由不同大律師代表,審訊時大律師的抗辯策略有機會受早前大律師的陳詞制肘,法庭有責任保障案件獲妥善處理。法官稱她盡量在避開有爭議事項之下,在判詞交代庭上陳詞內容,讓公眾能大概了解。(全文

📌 相關資料:高等法院判決理由書 [陳志全 // 范國威]

#20211102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他說,這兩年以來最感動的事,是每次上庭,都有很多人支持,他聽見追車的人大聲叫自己的名字。想起這一幕時,他沒法說下去,強忍着淚水,已是一年多前的事了,卻依然歷歷在目。「很多人拿着手機開了燈,大叫『XXX我愛你』,我在囚車內哭了出來,好感動」。

他叫自己55巴,這是他被捕、入獄的年歲。

初到石壁監獄,55巴覺得很害怕,幻想中的牢獄生活,總是跟黑社會脫不了關係,暗忖這一年能如何渡過,會否出現電影中的場面,被打被欺凌。但第一關要面對的,卻不是黑社會,而是監倉職員,「一路走入倉,一路罵我『死曱甴』,不停罵,另一個職員卻過來搭我膊頭,說知道出面的紀律部隊做過甚麼」。他一點也不覺得奇怪,因為這個管理囚犯的群體,本身亦是多元的,「有分顏色的,我知道」。

牆內有牆內的秩序,新來的55巴吃飯時,不知該坐在哪兒,到任何一張桌子,也被人趕離,他說初時被排擠,是必然的,只好獨自吃飯。在囚手足好像愈來愈多了,這是我們的想法,事實是,他們未必看得見彼此,「他們會安排到每一個期數只有一個黃,試過一個車衣期,區諾軒過來幾天,我就要立即走」。

在倉內被搜出不屬於自己的書,被困「水飯房」,被迫轉「期數」,他反抗,最終要見心理醫生,不能留在石壁,再被調到赤柱,「算好彩,無繼續被他們玩」。赤柱就如另一個世界,倉內的班長叫「B仔」,有時派蛋撻,亦會留一份給他,「職員見我工作勤力,有時會『跌』一些飲品給我」。有次他喝了一口,味道很熟,覺得很好喝,卻怎也想不出來是甚麼,「後來問他,他說是朱古力奶!我才記起!」

作為上一代香港人,他說自己對社會運動絕對是冷淡的,遊行示威偶爾參與,從來也不投入。2019年的街頭抗爭,他覺得根本是迫在眉睫,「當一個人用正確手法表達,對方當你無到,還可以怎樣?這是官迫民反!」出自一個60後口中的這句話,如此真實,甚至是血肉模糊,那種失望,那種因為經歷而累積的失落,只屬於他們。

即使被捕、被監禁,他亦願意拼盡全力,「同年紀沒關係,行得出來,氣氛會令你愈走愈前」。那半年中,他覺得香港是有希望的,「我從沒後悔,即使要坐監」。他說因為自己孑然一身,才能站得更前,父母甚至不知道他入獄,只有妹妹奔波探監,騙着年邁的父母自己是到澳門工作。從前,他是興趣班的導師,放學後,大概已後難找工作了,只能自己創業,但具體操作,還是未太明朗。

黑霧來襲,我們還有機會走出濃霧嘛。//

📌 全文:記者 梁嘉麗
資深大律師:為被捕者眾籌打官司非洗黑錢

【眾新聞】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舉辦研討會討論規管眾籌,講者之一、資深大律師謝華淵表示,不應將那些為非法活動眾籌,及為干犯違法活動的人眾籌兩者混淆。他舉例說,如果為被捕的人籌款聘請辯護律師或支持他們的生計,本身不是洗黑錢罪,並強調不應任意將合法行為視作洗黑錢。

英國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則表示,英國規管眾籌平台,但主要針對P2P借貸或股權眾籌。他補充,普通法地區一般不規管捐款式或回報眾籌(reward crowd funding),英國及澳洲在規管過程中只是運用現有法例,也沒有訂立任何一條新法例。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批評,眾籌平台有六大風險及潛在問題,聲稱需要訂立針對性的新眾籌法例,包括眾籌平台發牌,規定籌款者須持續披露關鍵制度、設立匯報制度,及設立上限。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說,觀乎會上講者提及眾籌的問題及風險,似乎有需要規管眾籌,會將建議交給相關政策局。

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在演辭最後表示,不能混淆為犯法行為眾籌,及為了犯法被捕者眾籌兩者。謝華淵強調:「因為任何被捕的人都有權接受公平審訊,為了支持(某人)打官司捐款不是助訟,因為他們(捐款者)在贏了(官司後)沒有回報。這也不是為了非法目的,這不是犯法行為。」

謝華淵坦言,對洗黑錢罪不問緣由套用在所有眾籌平台上感到厭惡(loathe),認為要分清楚為非法目的眾籌,抑或為其他社會目的而眾籌。

周天行則批評眾籌平台資訊不透明、匿名、可成犯法行為溫床、籌款者「走佬」、資訊保安,及跨地域規管問題。他指出,眾籌可成為欺詐、洗黑錢及資助恐怖活動的溫床,並引述已相隔六年、在2015年發表的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報告稱,眾籌容易成為不法目標、恐怖活動或極端行為的平台。他又表示,眾籌平台本身也沒有篩選籌款者或調查資助恐怖份子的活動。(全文

#20211103新聞
【國安法】鍾翰林認分裂國家和洗黑錢 「我認罪,我問心無愧」 11.23 判刑

【立場新聞】現年 20 歲的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遭控分裂國家、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及兩項洗黑錢共四罪,今( 3 日)在區域法院正式答辯。他分別承認分裂國家及一項洗黑錢罪,其餘控罪獲存檔法庭,案件押後至 11 月 23 日判刑。

在承認分裂國家罪時,鍾翰林表示:「我認罪,我問心無愧」。法官陳廣池立刻打斷,警告不能作政治宣言。(全文

#20211103新聞 #港區國安法
律師蕭思江入稟高院 要求聲明律政司有權檢控陳同佳謀殺罪

【立場新聞】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在本港因洗黑錢被判囚獲釋後,逾 20 個月以來受警方保護,至上月獲證實已離開安全屋,和他關係密切的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指,陳目前居於「不會容易與市民接觸的地方」。由律師蕭思江任主席的「港人民權民生黨」,透過公司入稟高院,指死者案發時為香港居民,香港對案件具司法管轄權,要求法庭聲明香港律政司有權控告陳同佳謀殺罪。

原告為以「港人民權民生黨」名義營運的華孝有限公司(Sino Moral Limited),三名被告分別為律政司司長、警務處處長及陳同佳。

原告於入稟狀中,促請陳同佳承認謀殺,並盡力提供犯案細節,以保障其最佳利益。原告另指,香港並無死刑但台灣仍實行死刑,認為陳於香港定罪較為有利,並指如是次申請成功,陳於香港定罪可免一死。原告又認為,台灣可能於不久的將來將會回歸中國。

根據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9條,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犯罪行,列明「在任何關於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犯罪行的公訴書內,指稱受損害的人在所控告的罪行發生時是在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即為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聆訊和裁定該案件的足夠指稱。」原告指雖然謀殺案於台灣發生,但受害人於案發時為香港居民,故認為根據上述條例,香港律政司有權控告陳同佳謀殺罪。(全文

#20211103新聞 #非手足 #陳同佳謀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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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鍾翰林認分裂國家和洗黑錢 「我認罪,我問心無愧」 11.23 判刑 【立場新聞】現年 20 歲的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遭控分裂國家、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及兩項洗黑錢共四罪,今( 3 日)在區域法院正式答辯。他分別承認分裂國家及一項洗黑錢罪,其餘控罪獲存檔法庭,案件押後至 11 月 23 日判刑。 在承認分裂國家罪時,鍾翰林表示:「我認罪,我問心無愧」。法官陳廣池立刻打斷,警告不能作政治宣言。(全文) #20211103新聞 #港區國安法
【鍾翰林分裂國家案】 控方案情長達69頁列過百Facebook帖文 逾半發生於《國安法》實施前

【眾新聞】已解散組織「學生動源」前召集人鍾翰林承認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洗黑錢罪,控方今早在庭上讀出的案情長達69頁,當中41頁都是關於鍾在《國安法》實施前的作為,並羅列了逾100則「學生動源」Facebook專頁的帖文,時間橫跨《國安法》實施前後,以證明鍾具分裂國家意圖。另外,案情又透露鍾在《國安法》實施後,開設了「學生動源美國分部」,委任他人為專頁編輯,並加入了創制獨立黨。

控方在案情中指控,鍾在2016年4月5日成立學生動源,其成立宣言、理念和政綱,都表現出分裂國家的意圖,包括主張「支持所有能擺脫中共殖民統治之論述與行動,包括香港獨立」、「全民制憲、重新立約」等。

控方指,在2016至2017年間,鍾多次透過學生動源的Facebook專頁,宣揚勇武抗爭及香港獨立,揚言「招聘為香港獨立建國打拼的朋友」、「在未來開創港人獨立自主,建立屬於香港民族的新時代」,並在平台附上申請連結招募義工。

控方又指,政府在2019年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後,被告在專頁持續發佈具煽動意圖和分裂國家的內容。在《國安法》預告會實施後,鍾繼續在專頁發帖文宣揚理念。

控方指控,這段時期,鍾在Facebook發佈煽動意圖和分裂國家的內容,多達約1千次。他將中港政權形容為「中共魔爪」、「港共」,配合極權、暴政、殖民等指控。他又將參與非法社運的人,形容為「義士、同行者」,當中包括星火同盟、干犯2016年旺角暴動的人士等。

另外,鍾在去年7月13日開設「學生動源美國分部」專頁,分部在17日正式成立,鍾為其中的一份子。同日,他所委任的專頁編輯「Yoshi HK」,在學生動源香港部的專頁,張貼了美國分布的成立宣言。及後,「Yoshi HK」一直以編輯身分在專頁發文,而這些帖文皆含有分裂國家的意味,例如發表「學生動源美國分部前景」帖文、「抗衡中國民族主義 建構香港民族主義」帖文。

同月21日,鍾身為一份子的創制獨立黨成立,他是組織的Facebook專頁管理員,並透過Yoshi HK發表成立宣言,包括主張「以香港獨立為最終目標」、「以不設任何底線的抗爭模式驅逐中國殖民者」等。組織的標語為「創制獨立 民族自強」。(全文

#20211103新聞 #港區國安法
【六四和平集會案】衛生署醫生:過去曾多次參與六四集會 認為不能有效實行防疫措施

【立場新聞】去年六四集會,24 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當中李卓人、蔡耀昌等 5 人於案件開審前認罪,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不認罪,今(3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衛生署感染控制處主任陳虹供稱,她以前曾多次參與六四集會,知道流程、安排及參加人數,即使有防疫措施,也認為不能有效實行。案件明日續審。

衛生署感染控制處主任陳虹供稱,她就六四集會為警方提供專家意見。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盤問時指,去年 3 月有 235 宗確診個案、4 月則有 74 宗,5 月下跌至 5 宗,疫情緩和讓政府放寬防疫措施;陳表示不作評論,但指當時仍有源頭不明的個案,故疫情仍然有風險。

辯方又舉出不同防疫措施,如戴口罩及保持社交距離;陳認為執行有挑戰性,又指即使主辦單位能夠實行相關措施,也不能減低傳播病毒的風險。她又稱曾多次參與「這類型」的集會,代表鄒幸彤的大律師張耀良聞言詢問是否六四集會;陳同意,表示知道集會流程及安排,也知道參加人數是 5 至 10 萬。

她在控方覆問時強調,即使舉辦方實施防疫指施,她認為當時有 8 人限聚令、1.5 米社交距離,不鼓勵(discourage)舉行集會。(全文

#20211103新聞 #20200604維園
回望半年牢獄生活 中大前學生會長區倬僖:提醒自己是一個人,不是一組號碼

//今年 21 歲的前中大學生會會長區倬僖,因參與反修例運動,被判非法集結罪成,判囚半年,早前刑滿出獄。回首牆內時光,他說最難受的,並非惡劣的膳食,或骯髒的環境,而是在監獄的制度下,在囚者都不被當是「人」,只是一組組的號碼。

區倬僖踏入壁屋少年監獄首兩星期,已明白牆內另有一套「道理」。例如面對懲教署人員,「只可以有三種回應」,「Yes Sir」、「Thank you Sir」、「Sorry Sir」。因為囚犯不能對懲教人員說「不」,所以沒有「No, Sir」。

區倬僖淡然解說,指自己一早有服刑的心理準備,事前已向「過來人」請教監房情況、心得、如何調節心理等。

他亦直言,沒想過懲教人員會如此嚴厲,與少年犯之間的關係又是如此懸殊,「無論你做咩都好,都係鬧咗你先,甚至有啲位,佢唔小心撞到你,都會睥咗你先。」一切的情形,都酷似描述少年犯的電影《同囚》。他說,幸運的是,自己沒如電影主角般,受到身體上的暴力對待。

到進入「成人監」,懲教人員的態度,便比之前友善得多,至少不用每句說話也加一句「Sir」。但區倬僖說,初進牢房,仍是十分不習慣。他形容,自己「像被流放在異地」一樣,原有的朋友、社交生活、社會角色,一下子被剝離了,不由控制。

然而,即使已身處獄中,他仍能感受到紅線的壓迫。例如「收書」。按現行制度,囚友每月可獲親友帶入 6 本書,只要不涉及暴力、逃獄等影響秩序的書籍,「理論上甚麼書都可以」。但他說,自己入獄以來,有八本書被視為「禁書」,被拒帶入。他指,那些書只是圍繞哲學、文學、政治和歷史,有的是關於台灣歷史,有的則是卡繆的小說。後來他向懲教人員提問,不獲批的書有何準則,「對方居然誠實回答,『無 standard(標準)㗎!邊有 standard 㗎!」

區倬僖認為,一切「秩序管理」、「講求紀律」,只是懲教人員是為了自己執行上的方便,實際上卻剝奪了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理論上,坐監就係剝奪你原有的行動自由,學習過一個有規律嘅生活,但唔代表你的基本人權,例如食唔好食,甚至係唔衛生嘅食物,或要熱到生皮膚病,呢啲完全唔係法律定義,佢哋要受的懲罰。」//

📌 訪問全文:《立場新聞》

📌 延伸觀看:《生活的立場》#圍爐長知識 Vol.5:紀律、人權,不能共存?牆內生活分享
終院:「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非法集結 惟不在場仍可按「從犯罪行」懲處

【立場新聞】終審法院上月初開庭處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 2016 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終院今(4 日)頒下判詞,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案,不在現場參與者不可視為「主犯」。但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是否在場,均可按「從犯罪行」懲處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至於盧建民案,終院認為即使公訴書有欠妥之處,陪審團仍然有充分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盧罪成,因此一致駁回他的上訴。

終審法院五位法官在判詞表示,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均屬「參與性」的罪行,控方須證明,被告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並意識到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因此,並非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的被告,不可被視為主犯,重申「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是罪行中至關重要的元素,不可被普通法「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凌駕。

但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均可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 (secondary and inchoate liability offences) 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而如果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參與者,曾協議共同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並預見實行有關計劃時,他們其中一人或多人可能會干犯更嚴重的罪行,參與者可能會根據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extended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就更嚴重的罪行負上法律責任。(全文

📌 相關資料:終審法院官方新聞摘要 // 終審法院判案書(英文)

#20211104新聞 #魚蛋革命 #0728上環
【47人案】馮達浚今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拒

【加山傳播】47人案被告之一的馮達浚,今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官杜麗冰在聽罷控辯雙方陳詞後,認為未能信服馮不會在保釋後再進行任何違反國家安全的行為,故拒絕批出保釋。(原文

#20211104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被捕人士資訊部
終院:「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非法集結 惟不在場仍可按「從犯罪行」懲處 【立場新聞】終審法院上月初開庭處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 2016 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終院今(4 日)頒下判詞,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案,不在現場參與者不可視為「主犯」。但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是否在場,均可按「從犯罪行」懲處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至於盧建民案,終院認為即使公訴書有欠妥之處,陪審團仍…
【暴動罪終審】湯偉雄:只是將律政司僭建的東西回復原貌

【眾新聞】政府以暴動罪大規模起訴反修例示威者,引發不在場支援者可否被控參與暴動的問題,終院今頒佈判決,「赴湯杜火」的湯偉雄對上訴得直感到滿意,認為結果合理。他形容上訴成功,僅是將律政司在法律上僭建的東西回復原貌。他坦言裁決前幾晚心情忐忑,難以入睡,現在只感倦意;但他亦認為今天總算能在難行的日子裡,為朋友帶來正能量。上訴過程長達逾年,他可做的事亦已告一段落,但直言大環境的轉變仍未完結,「長大嘅地方崩壞,感受非常不好」。

湯回看最初,決定上訴時亦曾遇到反對聲音,他亦曾擔憂若敗訴會連累其他為社會付出的人,甚至因而背負巨大壓力:「怕以後被告嘅人,可能唔太知內情,但就會聽到用我個名去做案例,去令佢定罪同判刑。」

但他堅信世上沒有不勞而獲,縱然有人覺得法治已死或有其他負面想法,他卻認為「可能勝算低也好,堅持去做才能回復香港光輝一面」,並寄語港人不要氣餒和放棄:「所有嘢要靠雙手創造返嚟。」(全文

#20211104新聞 #0728上環
被指毀民建聯橫額 地盤工人准保釋 押後 12.9 再訊

【立場新聞】一名五旬地盤工人 ,被指今年 7 月在筲箕灣耀東邨損毀一塊屬民建聯橫額,遭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案件今(4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押後案件至 12 月 9 日答辯,期間被告准以 500 元現金擔保。

被告被控一項刑事損壞。控罪指他於 2021 年 7 月 10 日,在筲箕灣耀東邨耀輝樓外與耀興道之間行人天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塊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原文

#20211104新聞 #新案件 #20210710筲箕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