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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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學堂】公平審訊權(三)法律面前,如何人人平等? 談殘疾人士與兒童的公平審訊權

//高等法院早前推翻一名嚴重弱聽少年的襲警罪定罪,指原審中弱聽少年看不到傳譯員的唇語,而讓他同時戴助聽器和法庭耳機的安排亦為他造成更大干擾,令他有機會因聽錯庭上問答而得不到公平審訊,法官因而下令案件擇日重審。此案雖是單一事例,卻揭露了殘疾人士面對審訊時可能遭遇的不平等對待和劣勢,亦是對司法機構以至整個社會提出詰問:殘疾人士、未成年人士等有特殊需要的被告,他們的公平審訊權如何得到充份保障?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曾列舉一些協助殘疾人士適應審訊程序的措施(procedural accommodations),包括現場提供手語等視聽導譯、透過不同媒介(不只是文字版本)傳遞法律資訊和司法訊息、令法庭文件更加方便閱讀和理解、調整法庭程序等,讓殘疾人士更能參與整個審訊。委員亦指出須加強警察、律師、司法人員對殘疾人士權利的認識,提供足夠的教育和在職培訓。

回到香港,法庭一般會按被告的特殊需要安排合適的傳譯和輔助,如早前另一案件的被告有嚴重聽障,甚至不能使用助聽器,法庭就為他安排了廣東話字幕,讓他可以即時閱讀文字直播。法庭上對殘疾人士的輔助不是一刀切「有」或「沒有」的問題,每個人的殘疾程度和習慣都很不同,這些差異若不能透過法庭人性化以及較靈活的安排去化解,將嚴重威脅他們公平受審的權利。

除殘疾人士,兒童的公平審訊權也是時常被忽略的議題,因為未成年人士的審訊會在俗稱「J 仔庭」的少年法庭閉門進行(公眾不得進入,傳媒可以旁聽);被告的名字、相片和背景資料也被禁止公開。這些對未成年人士的特殊保護,令他們的審訊一般較為低調,不被公眾和傳媒所聚焦。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原則,關乎未成年人士的一切法院、行政和立法行動皆應以「兒童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未成年被告在過程中享有無罪推定、緘默權、找律師的權利、盡快獲安排審訊不受拖延等權利,亦可要求父母或監護人陪同錄口供和應訊。

由於少年司法的主要是為了「兒童的福祉」和「給予相稱的刑罰」,《規則》進一步要求法庭在判刑時不僅考慮案情的嚴重性,亦要考慮未成年被告的家庭背景、學歷、心智和社會需要等,將對他們人身自由的限制降到最低。具體來說,除非少年犯人涉及暴力等嚴重罪行,或屢次犯法,否則在有其他選擇下(如緩刑、社區服務令、罰款)盡量避免判監(原則 18 及 19)。//

📌 全文:《立場新聞》
〈最緊要身體健康〉

啲人成日話 坐監最慘就係病 因為冇人會關心你照顧你 我認同既 但計我話 唔係慘在冇人照顧 慘在啲派藥姑娘成日唔比人睇醫生 要睇醫生就要登記 講低自己咩事 你講完佢哋總會諸多刁難 話你咁少事食粒panadol就得🙂

我試過連續幾日食敏感藥 中間有要求過睇醫生 比派藥姑娘long左😅到後尾第個姑娘派藥時小我做咩食咁多日藥 問我係咪唔識睇醫生😅之後勁唔情願比左粒藥我

入面啲囚友講笑話其實比我哋食多粒藥/睇醫生唔知係咪要扣佢地人工呢-.- 見過誇張到有人屙血 都可以比佢哋講到m到😑

aromafairyy
【六四和平集會案】5 人改認罪 何桂藍等拒認罪 何:回憶即使有罪,真相怎麼敢無言

【立場新聞】去年六四集會, 24 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等 8 人早前不認罪,案件今(1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當中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及胡志偉改認罪。書記讀出控罪時,李卓人表示「悼念六四係應該做嘅事,應有之義,無悔無憾」;鄒幸彤、何桂藍及黎智英維持不認罪,其中何桂藍表示「回憶即使有罪,真相怎麼敢無言」。認罪被告案件押至 11 月 12 日求情,當中蔡耀昌及梁耀忠無須還押,餘下 3 人則因其他案件繼續還押。

4 名被告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6 月 4 日在維多利亞公園噴水池,非法煽惑他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維持不認罪。

4 人與胡志偉另承認「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們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鄒幸彤及何桂藍維持不認罪。李卓人亦承認「舉行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舉行未經批准集結。

鄒幸彤否認控罪時則表示,「明白所讀出每隻字,但唔明白點解係控罪,所以我不認罪」、 「明白控罪,悼念無須批准,不認罪」;何桂藍則表示「明唔明都唔會認,回憶即使有罪,真相怎麼敢無言。」書記停頓一會,何桂藍表示「翻譯呀唔該!」 法官胡雅文則表示,只需要知道答辯意向。

控方下午讀開案陳詞,指當晚李卓人、蔡耀昌、黎智英、梁耀忠、梁錦威及鄒幸彤等 13 人在噴水池附近聚集,眾人邀請其他被告點起蠟燭,片段顯示當晚有 2 萬人參與集會。該集會遭警方反對,而警方的決定亦無遭上訴委員會或司法覆核挑戰。

對於集會是否未經許可,控方稱事件經傳媒報道、警方廣播警告,以及鄒幸彤呼籲市民拿取蠟燭及傳單時,曾提及集會遭警方禁止等,指出被告應知道集會遭警方禁止。散庭時,旁聽人士繼續高呼「悼念無罪」、「黎生保重」。 案件明日續審,將傳召警司周詠儀作供。(全文

#20211101新聞 #20200604維園
未按警方要求提交資料 民陣前召集人陳皓桓認罪判罰8000元

【頭條日報】警方上周因應民陣未有按《社團條例》規定提交資料,搜查與民陣相關的4個地點。目前正在服刑的民陣前召集人陳皓桓其後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今被解往西九龍法院提堂。案件由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處理,陳皓桓承認控罪,並表示「匹夫無罪,懷璧其罪。我既然懷璧,我認罪」。羅官聽罷陳皓桓親自求情後,判罰8000元。(全文

#20211101新聞 #新案件 #民陣
被捕人士資訊部
未按警方要求提交資料 民陣前召集人陳皓桓認罪判罰8000元 【頭條日報】警方上周因應民陣未有按《社團條例》規定提交資料,搜查與民陣相關的4個地點。目前正在服刑的民陣前召集人陳皓桓其後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今被解往西九龍法院提堂。案件由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處理,陳皓桓承認控罪,並表示「匹夫無罪,懷璧其罪。我既然懷璧,我認罪」。羅官聽罷陳皓桓親自求情後,判罰8000元。(全文) #20211101新聞 #新案件 #民陣
民陣未交資料案 陳皓桓認違《社團條例》罰 8 千 引姜濤歌曲寄語港人「煩擾中抱著希望 」

【立場新聞】警方今年 4 月去信指民陣屬未註冊社團,涉違反《社團條例》,要求民陣在今年 5 月 5 日前提交成員名單、活動及資金等資料。惟民陣沒有按時提交資料,正在石壁監獄服刑的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因而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案件今(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陳皓桓在庭上親自認罪,指「匹夫無罪懷璧其罪,我既然懷壁我有罪」,又引姜濤歌曲,寄語港人「煩擾中抱著希望」。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即日判處罰款 8 千元。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後,陳皓桓指,2021 年才收到警方信件要求交代,他才查問為何民陣沒有註冊,發現原來過去一眾團體不認同《社團條例》和《公安條例》。而民陣亦因為不認同《社團條例》,故無回覆警察。陳皓桓質疑,為何警方不在他 6 歲時,即 2002 年,向創立人發信並提醒註冊,反而在 19 年後,待他成為召集人才發信給他,並僅僅控告他。陳皓桓稱,他身為民陣召集人願意一力承擔,但他明言自己每個月被人加控,「我好攰」。他最後引姜濤歌曲《My Dear Friend》,寄語港人「煩擾中抱著希望 抵消每滴失望,有一天相約 我們找烏托邦」。

陳皓桓聞刑後稱「我而家坐緊監,坐緊監好難畀到錢,我包頭得張身份證」,詢問該如何繳交罰款,還是讓朋友或家人代為繳交。裁判官指未必需要陳皓桓親自交罰款,如果有家人或朋友可以代勞,他們可到法庭會計部交錢。裁判官又指,如果陳皓桓需要時間,在合理範圍內他都會批准,稱陳皓桓明年 10 月 10 日出獄,詢問需不需要將罰款限期押後至他出獄後。惟陳皓桓指「唔知幾時會再被加控」,裁判官最給後給予三個月限期。(全文

#20211101新聞 #新案件 #民陣
「旺角鳩嗚團」疑展示煽動字眼 4男女涉干犯煽動意圖罪被捕

【頭條日報】警方昨日(31日)晚上9時許於旺角西洋菜南街巡邏期間,發現3男1女懷疑展示附有煽動字眼的橫額,遂上前截查,其間1名女子情緒激動,並展示附有煽動字眼的物品,引來至少30名人士聚集及叫囂。

經初步調查後,警方拘捕該3名男子及1名女子,年齡介乎61歲至85歲,涉嫌干犯煽動意圖罪,並於其中1名62歲被捕男子身上搜獲一幅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易拉架,案件交由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一隊跟進,所有被捕男女現被扣留調查。據了解,被捕人士為「旺角鳩嗚團」成員。(全文

#20211101新聞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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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權 #稜支援
蘋果高層案 前CEO張劍虹周五申保釋 李素蘭首次處理國安案

【獨立媒體】有26年歷史的《蘋果日報》今年6月停刊,其後三間與《蘋果》運作有關的公司,以及6名前高層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59歲)今周五將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處理案件的法官將是李素蘭法官(Hon D'Almada Remedios J),她首次處理《國安法》案件,亦揭曉她國安法指定法官的身分。

根據司法機構資料,張劍虹的保釋申請將於周五(5日)上午9時45分進行,預計需時一天。

她較為人熟悉,是早前處理一宗爆炸品案,一名無業漢被控製造爆炸品及串謀有意圖傷人共兩罪;無業漢向高等法院申請進行保釋覆核,申請方提議在家安裝閉路電視作保釋條件,惟法官李素蘭指條件前所未有,牽涉私隱、實際操作問題及不能防止被告棄保潛逃,法庭日後很可能不會接受此保釋條件,最終拒絕予以擔保,要求律政司向下級法院反映,上級法院或不接受該等條件做擔保。(全文

#20211101新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鍾翰林擬認分裂國家、洗黑錢罪 周三正式答辯

【立場新聞】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遭控分裂國家、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及兩項洗黑錢共四罪,案件原定今( 2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惟控方今早透露,控辯雙方已達成認罪協商,鍾翰林將承認分裂國家及一項洗黑錢罪,其餘控罪可能存檔法庭。由於案情長達 60 多頁,辯方需時閱讀並向鍾解釋,法官押後至明日正式聽取答辯。

鍾翰林今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控方為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張卓勤,案件由指定法官陳廣池審理。

根據港區國安法「分裂國家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而因案件在區院審訊,換言之一旦罪成,最重可判囚 7 年。(全文

#20211102新聞 #港區國安法
foodpanda外賣員警署襲警罪成判囚8個月 惟條例最高判監半年

【眾新聞】foodpanda男外賣員今年初遇警方截查,被搜出一張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貼紙後,一名警長質問「你知唔知有條國安法」,繼而宣稱懷疑他偷竊外賣袋並拘捕他。外賣員被帶返警署後被指用頭襲撃警長,被控襲警罪。案件昨日審訊,裁判官施祖堯今日裁決,指被告證供中有關鍵的不合理之處,裁定襲警罪成。施官將量刑起點訂於監禁9個月,考慮被告精神及情緒狀況後扣減一個月,判他入獄8個月。

然而,涉案控罪是根據《警隊條例》控告,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而非可處2年監禁的《侵害人身罪條例》襲警控罪。辯方即將作出刑期覆核,聆訊暫時休庭。(原文

#20211102新聞 #20210102天水圍
之前既上訴,將於11月4日出判詞,大家幫手集氣🙏🏼🙏🏼

赴湯

📌 相關新聞:「共同犯罪原則」終極上訴 終院押後裁決 - 《立場新聞》
被捕人士資訊部
foodpanda外賣員警署襲警罪成判囚8個月 惟條例最高判監半年 【眾新聞】foodpanda男外賣員今年初遇警方截查,被搜出一張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貼紙後,一名警長質問「你知唔知有條國安法」,繼而宣稱懷疑他偷竊外賣袋並拘捕他。外賣員被帶返警署後被指用頭襲撃警長,被控襲警罪。案件昨日審訊,裁判官施祖堯今日裁決,指被告證供中有關鍵的不合理之處,裁定襲警罪成。施官將量刑起點訂於監禁9個月,考慮被告精神及情緒狀況後扣減一個月,判他入獄8個月。 然而,涉案控罪是根據《警隊條例》控告,最高刑罰為監禁6…
Foodpanda 外賣員襲警罪成 官誤判刑 8 個月 被揭超過最高刑罰 再改判 4 個月

【立場新聞】一名 Foodpanda 外賣員年初遇警方截查,遭發現銀包內有「光時」貼紙,被指偷竊外賣袋,並在天水圍警署內頭撼警長。經審訊後,他今( 2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罪成。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指,本案嚴重之處在於被告在警署內犯案,毫無法紀,加上頭部屬重要部位,案情嚴重,遂判囚 8 個月。惟辯方發現,涉案控罪以《警隊條例》提告,最高刑罰僅為 6 個月監禁。裁判官隨即覆核刑期,指進一步考慮案例後,認為本案不屬最嚴重的案件,改判監 4 個月。被告透露,將就定罪及刑期上訴。

裁判官裁決時指,辯方主要爭議報稱受襲警長唐家裕的證供,質疑唐因趙姓被告被截查時態度不合作,故欲以拘押懲誡他。惟裁判官認為,唐已多次給予機會被告出示工作證明,但他卻連最簡單的外賣 App 亦拒絕出示,更不斷要求唐拘捕他;如被告願意出示工作證明,相信後續一連串事件不會發生,認為唐的行為無可詬病,亦有客觀證據支持。

至於被告的自辯,裁判官指他在錄影會面中指,由於被冤枉偷外賣袋,故在情緒激動下自殘。惟他卻在庭上改稱,因擔心警方對他不利,為求自保所以自殘。對於上述分歧,被告解釋在錄影會面中不應談及個人感受,但裁判官認為,他情緒激動正正是描述個人感受,解釋並不合理。

裁判官又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指,唐可能自己滑倒繼而頭撞其額,並強調自己沒有主動頭撼唐,但始終未能清晰解釋如何造成碰撞。被告曾指,如他有意圖襲警,不會自殘後才施襲。裁判官引述案例反駁指,施襲可以是有預謀,亦可以是因一時情緒激動,故被告的說法不成立。由於被告在關鍵情節上有矛盾,故拒絕接納其證供,裁定罪名成立。(全文

#20211102新聞 #20210102天水圍
掛念石牆花的人有很多,其中一個是發仔。發仔上星期五被判還押小欖取精神科醫生報告,幾日來睡得不好,吃得不好,但每次見有訪客都提及石牆花。所以我一知道佢已經加咗我名,即刻趕去見佢,希望不要擔心我們。

發仔現在2人一倉,相處沒有問題。跟之前在荔枝角還柙不同,小欖沒有得看電視,他只能夠畫畫解悶,他答應將一些畫送給我。

他掛住外面的食物(叉燒炒蛋飯、豬扒撈麵等),我答應11月12號接他出來,大快朵頤,之後他想去洗牙和睇《梅艷芳》。

他有很多人想見,但可惜他識字有限,無法加名,希望大家明白。

邵家臻
被捕人士資訊部
「旺角鳩嗚團」疑展示煽動字眼 4男女涉干犯煽動意圖罪被捕 【頭條日報】警方昨日(31日)晚上9時許於旺角西洋菜南街巡邏期間,發現3男1女懷疑展示附有煽動字眼的橫額,遂上前截查,其間1名女子情緒激動,並展示附有煽動字眼的物品,引來至少30名人士聚集及叫囂。 經初步調查後,警方拘捕該3名男子及1名女子,年齡介乎61歲至85歲,涉嫌干犯煽動意圖罪,並於其中1名62歲被捕男子身上搜獲一幅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易拉架,案件交由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一隊跟進,所有被捕男女現被扣留調查。據了解,被捕人士為「旺角鳩嗚團」成員。(全文)…
涉展示附煽動字眼橫額 旺角鳩嗚團4被捕成員獲釋

【頭條日報】警方周日(31日)晚上於旺角西洋菜南街巡邏期間,發現4人懷疑展示附有煽動字眼的橫額,遂上前截查並作出拘捕。被捕的4名「旺角鳩嗚團」成員已獲准保釋候查。

警方拘捕3名男子及1名女子,年齡介乎61歲至85歲,涉嫌干犯煽動意圖罪,並於其中1名62歲被捕男子身上搜獲一幅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易拉架。警方今早表示,所有被捕人已獲准保釋候查,該名62歲男子須於本月上旬向警方報到,其餘被捕人須於本月下旬向警方報到。(全文

#20211102新聞 #港區國安法
前區議員劉家衡助理否認襲親建制示威者 控方事隔兩年未取證人口供 官質疑為何仍檢控

【立場新聞】深水埗前區議員劉家衡去年初在辦事處門外貼「藍絲與狗不得內進」告示,引逾 20 名親建制者上門示威。李姓前助理被指向 3 人噴藍色液體,他早前否認 3 項襲擊罪,今(2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受審。今早庭上爭議控方有否足夠基礎續控李涉襲擊男子關新偉,因關未能出庭作證,在裁判官陳慧敏質問下,更揭控方沒有醫療報告證關傷勢,事隔近兩年仍未替關落口供紙。裁判官質疑,何以此情況下仍落案起訴,主控回應指,「法官閣下,呢樣我都答唔到你」。

甫開庭,控方向裁判官表示,本案證人及傷者關新偉因正在內地做生意,考慮過出庭要隔離 21 日有礙業務,關決定不出庭作供。控方擬改由曾處理關的警員認人,及依賴片段舉證。裁判官質疑,片段見不到關身影,涉案證人沒人認識關,欠基礎指認他受襲,形容控方舉證「好似有啲牽強,聽落去」。

休庭後,主控表示,已聯絡到關,他將於 12 月初至明年 1 月中回港,申請多一日審期,待其餘證人作證後,再由關出庭作供。大律師劉偉聰代表被告反對,指被告被捕至今達 1 年 8 個月,已承受巨大精神壓力,直言「明知要開審而唔到法庭作供盡公民責任嘅人,如畀押後,會變成純粹方便佢一位市民」。裁判官亦指對申請有保留,「呢單野 7 月 13 日帶上庭,唔明點解未有口供紙,就落佢控罪七(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主控回應指,「法官閣下,呢樣我都答唔到你。」引來旁聽席多人訕笑。裁判官決定先處理其餘證人證供,再審視申請。

報稱受襲證人何華供稱,在微信群組內見到告示,想為中國人討公道而上門示威,「因為我自己係中國人!畀自己同胞講呢啲說話!藍絲與狗不得內進!呢句說話寫係門口喎!」遂與群組內他人自發相約到辦事處,「我哋(一行人)係自發嘅,上到去大家都爭取,要向我哋呢啲中國人道歉!點解佢要咁做!佢良心喺邊度!係咪中國人?」被問及要誰道歉,何答,「李文浩,佢身為區議員,但唔係做區議員職責,但做暴徒行為!」

何庭上激動指著被告大聲說,「呢個男子,佢用藍威寶,噴我個頭,(液體)順住流,流到成塊面都係」,稱被告噴了多次,她「次次都中招」,形容兩眼感到特別刺痛,不斷流眼水及流鼻水,皮膚慢慢變紅,「好似過敏一樣」。案件明續。(全文

#20211102新聞 #20200309長沙灣
【六四和平集會案】黎智英等三人不認罪受審 警司:避免警民衝突 案發當日不作拘捕

【立場新聞】去年六四集會, 24 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當中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及胡志偉昨 ( 1 日 ) 於案件開審前改為認罪,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則不認罪受審。控方傳召警司周詠儀作供,她指基於疫情嚴重及主辦方無提出有效預防措施,決定反對集會進行,並得知案發當日有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但因當時仍不時發生警民衝突,又考慮到市民對警方有對抗情緒,她為避免發生警民衝突,決定當天不作出任何拘捕行動。

案發時駐守北角警區的警司周詠儀今供稱,她初步評估後認為疫情嚴重,亦由公開資料得知,新冠肺炎具高度傳染性、可致命,潛伏期長,甚至有確診者並無任何病徵。周又表示,公共安全應涵蓋人命健康,維護他人權利自由亦須維護其他人的人命健康等。周續指,政府當時已決定延長限聚令兩周至六四當日,如批准集會「就會有機會畀市民違反法例,影響公共秩序」。周稱考慮相關原則後,認為即使就集會施加任何條件,都未必能完全確保公共安全,故「經過深思熟慮、慎重考慮之後,發出反對通知書」。

周供稱,她是決定是否批准申請的唯一決策者,她曾就決定通知上司,對方亦同意有關決定。周表示,她於聯絡會議上,多次問及主辦方,有否任何有效預防措施,可減低疫情傳播風險,例如探熱及維持社交距離等,惟主辦方沒有正面回答,亦沒有提出實質方案,僅不斷表示會向參與者作出呼籲,但無細節安排,例如有無追蹤機制等。

周表示,她透過新聞得知,主辦方及後決定繼續集會,故她集會當日有於維園外圍部署警力,以防突發事件發生,但因當時仍不時發生警民衝突,「我唔希望警方同市民再有任何衝突,以往警方出現,都會刺激市民情緒」,故她沒有調派任何警員入維園。周又表示,當日她透過警方電台得知有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但因集會人數頗多,包括老幼及坐輪椅人士等,如有任何警民衝突,將影響很多市民的安全,故決定不於當日採取任何拘捕行動,但強調有刑偵同事會進行蒐證工作。(全文

#20211102新聞 #20200604維園
律政司搭台為控方擴權造勢 鄭若驊引述意見應容檢控官提量刑建議

【眾新聞】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舉辦的研討會開幕致辭時,引述有意見認為,控方在法庭量刑時可扮演更積極的角色,減低控方覆核刑期的機會,從而節省司法資源。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提及,法庭在判刑最後把關,控方如果提出量刑建議,可減少犯錯機會,認為做法與《檢控守則》中防止犯錯導致上訴的精神一致。萬德豪最後表態支持建議,並指向江樂士說如果可以投票選擇,「會同你一樣,我贊成建議」。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歡迎對量刑制度的討論,認為知情下討論是健康,但認為討論應基於相關量刑因素而非個別個案,並強調不應涉及任何政治因素。

對於對年輕犯人的判刑,潘官表示,年輕是減刑的因素之一,但引述自己有份參與的上訴庭判詞說,判刑必須取決犯案的嚴重性及犯案情節,如果公眾利益需要下,其他減刑或求情因素可能不佔任何比重。潘兆初承認處理年輕被告判刑尤其困難(notoriously difficult),法庭要在懲處及提供更生機會之間取得平衡,稍一不慎會引致公眾爭議。(全文

#20211102新聞
被捕人士資訊部
【六四和平集會案】黎智英等三人不認罪受審 警司:避免警民衝突 案發當日不作拘捕 【立場新聞】去年六四集會, 24 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當中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及胡志偉昨 ( 1 日 ) 於案件開審前改為認罪,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則不認罪受審。控方傳召警司周詠儀作供,她指基於疫情嚴重及主辦方無提出有效預防措施,決定反對集會進行,並得知案發當日有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但因當時仍不時發生警民衝突,又考慮到市民對警方有對抗情緒,她為避免發生警民衝突,決定當天不作出任何拘捕行動。…
【六四和平集會案】辯方指 30 年來和平集會 警司:只記得最近兩三年係和平進行

【立場新聞】去年六四集會, 24 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當中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及胡志偉昨 ( 1 日 ) 於案件開審前改為認罪,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則不認罪受審。就集會發出反對通知書的警司周詠儀,下午接受辯方盤問時,被問及有否留意 2019 年六四集會舉行的情況,周指「當時(2019)全年我都係打緊暴動,真係唔記得嗰年六四發生咩事」,辯方質疑該年六四尚未發生暴動,周反駁指「或者咁講,4 月 28 號已經有好多人上街遊行」,旁聽人士聞言嘩然,法官胡雅文警告庭上不容喧嘩。

辯方盤問指,根據《公安條例》,警方有權就集會施加條件。周同意,但強調須考慮合理性及相稱性,並指於主辦方表明不能確保做到的情況下,施加條件並不可行。辯方又指,警方考慮是否批准公眾集會時,涉及風險管理,而非風險消除。周則表示須將風險減到最低。

辯方又質疑指,周向衞生署索取專家意見的信件中,指是為了主辦方或提出上訴做準備,而非諮詢是否適宜舉行大型集會。周解釋指當時並無排除禁止集會的可能,故須事前做好準備。她不同意辯方指,她於索取意見之前已決定禁止集會。

代表鄒幸彤的大律師張耀良則盤問指,根據周詠儀作為警員及日常生活的經驗,過去 30 年的六四集會均和平舉行,周一度表示「我唔反對呢個意見」,惟其後指「我加入警隊都無三十年咁多」,改稱她只能記得最近兩三年的六四集會是和平進行。辯方又指,主辦方過往舉行同類集會時,有與警方合作的良好聲譽,周則指「我畀唔到任何意見,呢個係辯方律師你嘅意見」,辯方再問「同意定唔同意」,周答「我無意見」。案件明天繼續。(全文

#20211102新聞 #20200604維園
【47人初選案】高院准慢必陳志全保釋今頒判詞 考慮獲梁君彥表揚做議員盡責

【眾新聞】前立法會議員「慢必」陳志全因涉民主派初選案而還柙半年,9月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國安法官杜麗冰今頒佈決定理由,稱考慮了陳志全擔任議員的表現,包括近乎百份百出席率、獲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譽為最盡責議員、曾與政府合作等等,有充份理由相信陳保釋期間不會實施危害國安行為。

律政司指,陳志全與台灣政治組織有聯繫,去年曾與黨友到訪台灣為港人爭取政治庇護,曾出席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場合,認為陳有危害國安和潛逃的風險。

陳志全的大律師則指,陳長期服務社會,包括爭取性小眾權益,在立法會曾支持政府議案,出席率近乎百份百,2018年主席梁君彥在訪問中公開表揚陳是最勤力議員和提問具建設性。大律師形容陳「相對溫和」,並非被視為完全反政府,例如他沒有被政府DQ,去年選舉延期時獲邀留任立法會。

法官杜麗冰認為,衝量陳擔任議員的往績和他政治生涯末期的競選言論後,相信透過施加保釋條件,可信納陳不會繼續干犯危害國安行為或潛逃。

法官同時頒佈拒絕另一被告、前立法會議員范國威保釋的理由。代表范的大律師指他提倡非暴力,而從未提倡「攬炒」,雖然他曾說「光復香港」,但意思不是港獨。大律師透露,范的雙親和胞姊均患病,范申請保釋是為了照顧家庭。

律政司指范國威堅決要求政府答應五大訴求,而范在收取美金的社交平台Patreon上,提倡所有黨派聯合反抗政府。法官杜麗冰認為,如果准范保釋,他會繼續干犯危害國安的行為。

近期法庭處理涉政治背景的案件時,傳媒和被告人屢次申請撤銷報道保釋程序的限制,法庭通常拒絕。處理多宗初選案保釋的杜麗冰在陳志全的判詞提及,撤銷限制的理據驟看可取,但被告人候審期間往往由不同大律師代表,審訊時大律師的抗辯策略有機會受早前大律師的陳詞制肘,法庭有責任保障案件獲妥善處理。法官稱她盡量在避開有爭議事項之下,在判詞交代庭上陳詞內容,讓公眾能大概了解。(全文

📌 相關資料:高等法院判決理由書 [陳志全 // 范國威]

#20211102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他說,這兩年以來最感動的事,是每次上庭,都有很多人支持,他聽見追車的人大聲叫自己的名字。想起這一幕時,他沒法說下去,強忍着淚水,已是一年多前的事了,卻依然歷歷在目。「很多人拿着手機開了燈,大叫『XXX我愛你』,我在囚車內哭了出來,好感動」。

他叫自己55巴,這是他被捕、入獄的年歲。

初到石壁監獄,55巴覺得很害怕,幻想中的牢獄生活,總是跟黑社會脫不了關係,暗忖這一年能如何渡過,會否出現電影中的場面,被打被欺凌。但第一關要面對的,卻不是黑社會,而是監倉職員,「一路走入倉,一路罵我『死曱甴』,不停罵,另一個職員卻過來搭我膊頭,說知道出面的紀律部隊做過甚麼」。他一點也不覺得奇怪,因為這個管理囚犯的群體,本身亦是多元的,「有分顏色的,我知道」。

牆內有牆內的秩序,新來的55巴吃飯時,不知該坐在哪兒,到任何一張桌子,也被人趕離,他說初時被排擠,是必然的,只好獨自吃飯。在囚手足好像愈來愈多了,這是我們的想法,事實是,他們未必看得見彼此,「他們會安排到每一個期數只有一個黃,試過一個車衣期,區諾軒過來幾天,我就要立即走」。

在倉內被搜出不屬於自己的書,被困「水飯房」,被迫轉「期數」,他反抗,最終要見心理醫生,不能留在石壁,再被調到赤柱,「算好彩,無繼續被他們玩」。赤柱就如另一個世界,倉內的班長叫「B仔」,有時派蛋撻,亦會留一份給他,「職員見我工作勤力,有時會『跌』一些飲品給我」。有次他喝了一口,味道很熟,覺得很好喝,卻怎也想不出來是甚麼,「後來問他,他說是朱古力奶!我才記起!」

作為上一代香港人,他說自己對社會運動絕對是冷淡的,遊行示威偶爾參與,從來也不投入。2019年的街頭抗爭,他覺得根本是迫在眉睫,「當一個人用正確手法表達,對方當你無到,還可以怎樣?這是官迫民反!」出自一個60後口中的這句話,如此真實,甚至是血肉模糊,那種失望,那種因為經歷而累積的失落,只屬於他們。

即使被捕、被監禁,他亦願意拼盡全力,「同年紀沒關係,行得出來,氣氛會令你愈走愈前」。那半年中,他覺得香港是有希望的,「我從沒後悔,即使要坐監」。他說因為自己孑然一身,才能站得更前,父母甚至不知道他入獄,只有妹妹奔波探監,騙着年邁的父母自己是到澳門工作。從前,他是興趣班的導師,放學後,大概已後難找工作了,只能自己創業,但具體操作,還是未太明朗。

黑霧來襲,我們還有機會走出濃霧嘛。//

📌 全文:記者 梁嘉麗
資深大律師:為被捕者眾籌打官司非洗黑錢

【眾新聞】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舉辦研討會討論規管眾籌,講者之一、資深大律師謝華淵表示,不應將那些為非法活動眾籌,及為干犯違法活動的人眾籌兩者混淆。他舉例說,如果為被捕的人籌款聘請辯護律師或支持他們的生計,本身不是洗黑錢罪,並強調不應任意將合法行為視作洗黑錢。

英國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則表示,英國規管眾籌平台,但主要針對P2P借貸或股權眾籌。他補充,普通法地區一般不規管捐款式或回報眾籌(reward crowd funding),英國及澳洲在規管過程中只是運用現有法例,也沒有訂立任何一條新法例。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批評,眾籌平台有六大風險及潛在問題,聲稱需要訂立針對性的新眾籌法例,包括眾籌平台發牌,規定籌款者須持續披露關鍵制度、設立匯報制度,及設立上限。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說,觀乎會上講者提及眾籌的問題及風險,似乎有需要規管眾籌,會將建議交給相關政策局。

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在演辭最後表示,不能混淆為犯法行為眾籌,及為了犯法被捕者眾籌兩者。謝華淵強調:「因為任何被捕的人都有權接受公平審訊,為了支持(某人)打官司捐款不是助訟,因為他們(捐款者)在贏了(官司後)沒有回報。這也不是為了非法目的,這不是犯法行為。」

謝華淵坦言,對洗黑錢罪不問緣由套用在所有眾籌平台上感到厭惡(loathe),認為要分清楚為非法目的眾籌,抑或為其他社會目的而眾籌。

周天行則批評眾籌平台資訊不透明、匿名、可成犯法行為溫床、籌款者「走佬」、資訊保安,及跨地域規管問題。他指出,眾籌可成為欺詐、洗黑錢及資助恐怖活動的溫床,並引述已相隔六年、在2015年發表的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報告稱,眾籌容易成為不法目標、恐怖活動或極端行為的平台。他又表示,眾籌平台本身也沒有篩選籌款者或調查資助恐怖份子的活動。(全文

#20211103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