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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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資訊部
警方因民陣未依時遞交資料 今早搜4相關地點 【綜合報導】警方早前根據《社團條例》要求民陣提交資料,但民陣未有依時提交,警方遂於今早(28日)搜查與民陣相關的4個地點。 搜查行動於今晨約10時30分已開始,警方港島總區刑事部探員分別掩至包括位於長沙灣永明街泰昌工廠大廈的社民連會址,以及在九龍彌敦道立信大廈的香港彩虹會址,探員抵達時,有關地點的大閘均上鎖,行動仍然繼續。據了解,另外兩個搜查地點是前民間人權陣線召集人陳皓桓曾經住過的地址,暫未有人被捕。 民陣8月15日中午發聲明發表聲明宣佈解散。警方今年4…
警搜社民連指與民陣有聯繫 陳寶瑩斥政治恐嚇、行動荒謬

【獨立媒體】警方因民陣未有按社團主任要求提交成員及資金等資料,今早派員搜查四個與民陣相關的地方,包括位於長沙灣社民連會址。警方搜查行動持續約一小時,沒有帶走任何證物。社民連主席陳寶瑩斥警方的行動是「政治恐嚇」、「好荒謬」,又質疑警方只針對四個特定地點作搜查的原因。

今年四月,警方根據《社團條例》,要求時任民陣召集人陳皓桓提交涉民陣運作的六項資料,又指民陣未有註冊,涉違反《社團條例》。陳及後回信,拒絕提交資料。民陣在8月13日舉行會員大會,在8月15日對外宣告解散,及後包括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內的政府官員,稱刑責不會因為主動解散而消失。

陳寶瑩表示,是次搜查行動由重案組負責,警方帶同法庭手令到現場,指民陣早前拒絕提交資料,故需要到社民連搜查與民陣有關的文件。她描述警方的搜查過程中十分仔細,「又開櫃桶又摷文件」,但拍當警員看到文件屬於社民連,便不會再翻閱。過程中由她負責為警員翻開文件及打開櫃桶,「每個櫃桶每份文件都打開睇下」,最後警方沒有帶走任何證物便離開現場。

陳寶瑩指,自己曾質問負責是次行動的警員,為何需要搜查社民連會址。警員回覆指由於社民連於過去兩年曾收到民陣的資訊,故需要到場作搜查。她形容警方的說詞「好荒謬」,組織之間有聯繫或資訊交流十分平常,社民連亦與過百組織有聯繫,而社民連與民陣亦是兩個不同組織。(全文

#20211028新聞
王婆婆年初悼陳彥霖被控阻差辦公 今否認控罪同日開審

【立場新聞】「王婆婆」王鳳瑤今年 1 月在將軍澳高舉「沉冤待雪」紙牌悼陳彥霖時,被指拒出示身份證,遭控阻差辦公罪。王今(28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否認控罪,她沒有律師代表,案件同日開審。控方播放片段,見王及數名警員站在尚德邨外一安全島中,有女警以擴音器多次要求王出示身份證,王稱有,但沒翻找動作,繼續高舉紙牌及黃傘,並說「畀我示威完先喇」、「我咪叫王婆婆囉」。女警最終以阻差辦公等罪名拘捕王。

控方分別傳召當日拘捕王鳳瑤及拍攝過程的警員作供,並播放前述片段。拘捕王的女警李甜珠供稱,每月 22 日,將軍澳尚德邨都有悼念陳彥霖的公眾活動。今年 1 月 22 日,她見到王站在上址一個斑馬線安全島中,兩手分別持黃傘及寫上「沉冤待雪」的紙牌,未有離開。李推斷王有機會引來圍觀,「希望去預防有任何事情發生」,遂上前了解。

李稱,王拒絕拆除掛在欄杆上的個人物品,遂警告會視作亂拋垃圾而票控。片中,王激動稱「吓?垃圾?」其後李至少 5 次以擴音器要求王出示身份證,王口頭稱有,但沒翻找動作,繼續高舉紙牌及黃傘,並說「畀我示威完先喇」、「我咪叫王婆婆囉」。李最終以阻差辦公等罪名拘捕王,其同袍扶著被告上警車。李稱,同事在警署內為王搜身時,在她袋內找出身份證。被告將於下午盤問李。(全文

#20211028新聞 #20210122將軍澳
Forwarded from 稜•支援
各位旁聽及探訪人士請注意,近日司法機構已經公佈咗最新嘅指引,由下星期一( 11月1日) 開始,所有人士必須使用「安心出行」先可以進入法院大樓,只有部分當日必須到場辦理法庭事務,而又冇智能電話嘅人士先至可以獲得豁免。

另外,懲教署亦表明轄下嘅懲教設施會嚴格執行有關使用「安心出行」嘅新安排,並會按運作需要、實際情況等因素制訂相關安排, 所以未來探訪嘅時候好大機會都必須要使用「安心出行」啦。

#囚權 #稜支援
被捕人士資訊部
王婆婆年初悼陳彥霖被控阻差辦公 今否認控罪同日開審 【立場新聞】「王婆婆」王鳳瑤今年 1 月在將軍澳高舉「沉冤待雪」紙牌悼陳彥霖時,被指拒出示身份證,遭控阻差辦公罪。王今(28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否認控罪,她沒有律師代表,案件同日開審。控方播放片段,見王及數名警員站在尚德邨外一安全島中,有女警以擴音器多次要求王出示身份證,王稱有,但沒翻找動作,繼續高舉紙牌及黃傘,並說「畀我示威完先喇」、「我咪叫王婆婆囉」。女警最終以阻差辦公等罪名拘捕王。 控方分別傳召當日拘捕王鳳瑤及拍攝過程的警員作供,並播放前述片段。拘捕王的女警李甜珠供稱,每月…
王婆婆阻差辦公案 親自盤問警遭官批態度挑釁:將審訊變成吵架

【獨立媒體】今年1月22日陳彥霖逝世16個月,「王婆婆」王鳳瑤被指在將軍澳高舉「沉冤待雪」紙牌時不肯出示身份證,被控阻差辦公罪。案件今日開審,沒律師代表的王鳳瑤下午親自盤問作供督察李甜珠,期間多次遭裁判官劉淑嫻打斷,指她不應發表個人意見,又著她不要不斷打斷李說話:「宜家唔係傾計,畀啲耐性,我點抄呀?」、「你自己嘅說話方式都好挑釁,咁樣會將審訊變成吵架。」

沒律師代表的王鳳瑤下午親自盤問李甜珠。王鳳續質疑:「我係一個婆婆啫,我有冇權示威?」、「知唔知婆婆係希望尋求真相而示威?」李回應指,任何人都能在合法情況下示威,王追問自己當時的示威是否合法,惟劉官指控方並非以示威為由拘捕她,「唔合法嘅地方唔在於你示威」。

王又指出,自己當晚向警方發出多個問題,包括問為何要出示身分證,惟李「由頭到尾冇答過問題,一尾喺度講講講」。李同意自己當時沒明確指出王觸犯了哪條條例,從而要求她出示身分證,以考慮作出票控,惟不同意王可因此而不出示身分證。王亦質疑,為何當晚動用大量警力包圍她,稱自己當時雖沒說出口,但感到害怕「是很自然的」;李回應指該處是過路處,需要警員保障其他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安全,並不是在包圍她。

本案原預料只需審訊一天,惟王鳳瑤今在庭上指一天並不足夠,劉官質疑她在當初排期審訊時沒提出反對。王又重申,因自己借不到讀碟機,一直未能觀看控方給她的影片證物,或影響其盤問表現,劉官不耐煩指「隻碟一早畀你,唔睇係你嘅事」,稱不想現時再花時間討論審訊以外的事。

案件押後至12月24日續審。(全文

#20211028新聞 #20210122將軍澳
【監警會報告】警長取走被捕人長褲作證 僅予私伙短褲 家屬供衣物被拒 被捕人保釋後肺炎離世

【立場新聞】監警會發表 2020/21 工作報告,當中提到一個投訴個案指,一名男子涉嫌管有危險藥物被捕,負責案件的警署警長取走其長褲作證物,僅向他提供一條私伙短褲作替換。被捕男子家人到警署提供恤衫、牛仔褲被拒,被捕人士被拘留至出庭應訊。男子獲法庭批准保釋後因身體不適送院,兩日後因肺炎離世。男子家屬投訴警員拒絕接收相關衣物而沒有解釋,亦沒有尋求案件主管指示,認為死因或是警署羈留期間未獲警方提供足夠的衣物所致,獲裁定「證明屬實」。

被捕人士的女兒認為,其父親的死因有可能是在警署羈留期間未獲警方提供足夠的衣物所致;尤其不滿該名警務人員拒絕接收投訴人帶給其父親的裇衫及牛仔褲而又沒有任何解釋,亦沒有尋求案件主管的指示。

監警會認為,有關個案充分顯示有必要制訂具體指引,說明檢取被捕人士必要衣物後的跟進行動;建議警方就檢取被捕人士的必要衣物後,警員應如何處理;應通知何人,及由何人負責決定檢取衣物;以及為被捕人士提供合適的必要衣物以作替換時,須作何等安排制訂指引及程序。

監警會亦要求警方考慮採取額外措施協助前線警員處理特殊情況,例如被捕人士沒有家人或朋友可為其提供衣物,又或者警方在售賣衣服店舖非營業時間檢取衣物,須考慮在警署存放後備衣物以應付緊急需要的可行性。報告指警方接納監警會的建議,將檢視現行指引及程序,並作出必要的修訂。(全文

#20211028新聞
【羊村繪本案】言語治療師工會主席及理事 將向高院申請保釋

【獨立媒體】五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理事今年7月被捕,被指發布羊村系列繪本。工會共5人被控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罪,至今被還柙3個月,兩名成員將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理事伍巧怡的保釋將於下周一(1日)進行,主席黎雯齡將在11月12日申請保釋。

根據司法機構資料,伍巧怡的保釋聆訊將於11月1日早上10時半在高等法院進行,將由陳慶偉法官處理,預計需時60分鐘。主席黎雯齡的保釋聆訊,將在11月12日,同樣早上10時半進行,但未定處理案件的法官。

羊村繪本案早前已轉介區院,案件在12月10日再訊,有待被告等待考慮是否申請法援結果,以及等待法援是否獲批。主席黎雯齡及理事伍巧怡曾向區域法院胡雅文申請保釋,不過被拒。(全文

📌 其他高院申請保釋案件:高等法院社運案資訊(公開版)

#20211029新聞 #港區國安法 #羊村繪本案
「毋忘8.31太子站一周年」活動遭票控 17歲女生認違限聚令 罰款4千元

【獨立媒體】去年8月30日網上有人號召「毋忘831太子站一周年」行動,有示威者到旺角新世紀廣場聚集及叫喊口號,警方當日在2樓票控5人,指他們違反當時禁止多於2人的聚集的「限聚令」。其中17歲女學生原本不認罪,今(29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惟女生改為認罪。裁判官鄭念慈判處罰款4,000元,考慮到女生仍在學,沒有工作收入,下令她分期支付,每月繳交400元。(全文

#20211029新聞 #20200830旺角
黎智英涉刑恐記者脫罪律政司上訴 官押後裁決

【星島日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17年在維園參與「六四晚會」時,涉嫌刑事恐嚇1名報館記者,受審後去年被裁定刑事恐嚇罪脫。律政司不服裁決,決定上訴。法官陳慶偉今早於高等法院處理案件呈述上訴,律政司一方認為黎案發時言「我實會搵人搞X你」,結合脈絡和整體環境去理解,「搞」沒有歧義,明顯威脅要傷害對方,又指記者在公眾活動中7、8米距離外拍攝實屬平常,如黎欲避免應離開活動甚至躲進浴室。陳官終押後裁決。

律政司代表大律師林芷瑩指,黎智英在錄影會面時曾解釋被對方跟蹤騷擾故留意到對方,「搞」可解作透過律師申請禁制令、報警求助等不同意思,林芷瑩指出正反映到黎知道「搞」可解作人身傷害,應基於來龍去脈判斷語意。林芷瑩又提到黎錄影會面時承認記者當時沒有挑釁,那何以解釋黎當時走向記者粗言怒罵,離開後再折返出言「我實會搵人搞X你」,又說「我影X你嘅相」加強威脅,林芷瑩認為原審裁判官鍾明新裁決時忽略了上述事實,缺乏證據基礎。

林芷瑩續指黎出言有意圖使對方受驚,鍾官再次誤以為2人有積怨,然而黎不作供錄影會面時表示不記得2人曾經爭執,故鍾官裁斷缺乏證據基礎。陳官追問可否解讀作2間報館之間紛爭?林芷瑩回應指即便長期跟蹤,也不容許出言威脅對方,否則變相鼓勵他人效法。林芷瑩又認為鍾官錯解了2人之間有敵意,黎曾交代遭人從早到晚跟蹤2年,該記者更近距離當面拍攝,然而黎說法只認為在近數月情況加劇,故不構成敵意。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反駁指鍾官已考慮所有相關因素,有權提出結論認為「搞」字有歧義,並非不合情理,鍾官可以得出自己結論,原則上沒犯錯,有恰當地檢視證據,故應駁回上訴。(全文

#20211029新聞 #其他案件 #20170604銅鑼灣
汽油彈設局案 控方狂質IVE生早知攜汽油彈 手機不跟身避免意外引爆

【獨立媒體】21歲IVE男學生被指管有兩支汽油彈,他辯稱被警長設局陷害,案件今續審,被告繼續自辯。男生指一直以為手提袋內是「紅酒」,沿途步行聽到玻璃聲,不虞有詐。當晚他被吩咐送酒去6個地方,葵芳是首站,男生途中又迷路,因此步速頗急。他知道2019年示威活動有人使用汽油彈,但當刻沒有懷疑袋中是汽油彈。控方不斷質疑男生知情,例如他手機不跟身,是避免手機產生火花導致汽油彈爆炸,男生一再強調「唔知個袋有汽油彈」。

在葵芳下車後,被告想拿電話下車,但白衣人說很快回來,著他放下手機。他聽話照做,因早前在深水埗買毛巾時,手機亦放在車,沒有被偷,當時信任白衣人。他拿著手提袋步往葵芳邨時,曾因為好奇心探頭望袋內裝了什麼,但只見到一個盒和一條毛巾,看不到底下有什麼,但沿途聽到玻璃聲,他一直認為袋中是紅酒。

被告表示他被捕後從沒有嘗試逃走,他沒有做過任何事令警方需要制服。

控方指被告不帶手機下車的原因,是因為擔心電話引發汽油彈爆炸。被告表示不明白控方問題,主控解釋正如很多油站不准用電話、漏煤氣時不要開關電掣,因為火花可以導致爆炸,被告問:「咁同我帶電話有咩關係?」控方續指,被告早知袋中是汽油彈,不帶手機下車是因為知道花火導致爆炸,被告不同意。

控方又問,被告知不知道2019年中開始,香港的示威有人用汽油彈,被告表示知道。控方再問同不同意2020年4月抗議活動「依然成日發生」,被告表示不同意。控方向他指出,其實被告從私家車落車一刻,甚至更早階段,已經聞到濃烈天拿水味道,知道手提袋放有汽油彈,所以急步想盡快處理;而被告在庭上稱有鼻敏感、聞不到氣味,只是講大話;被告不同意。(全文

#20211029新聞 #20200413葵涌

📌 伸延閱讀:油站無需禁用流動電話 (2007年政府新聞公報)

//研究過程中,小組曾徵詢本地和海外的有關管制當局、本地燃油業和學術界人士、與及流動電話代理商的意見。

流動電話並非按防火標準製造,但工作小組發現,流動電話發出的最大的射頻能量,遠低於可燃點汽油蒸氣或石油氣的最低功率。//
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裁定涉蘇文隆何俊堯投訴不成立

【香港電台】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就兩宗分別由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判官何俊堯審理,收到大量類似投訴且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經調查及討論後,決定兩宗投訴並不成立。

其中涉及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審理的案件,司法程序已完結,被告社工劉家棟被控前年7月在元朗用身體阻礙警方推進,原本被蘇文隆裁定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成,判監一年。被告經上訴後,原訟法庭駁回針對定罪的上訴,但裁定判罰的上訴得直,改判入獄8個月。

司法機構收到的投訴主要指,蘇文隆的立場偏頗,偏袒警員證人,針對被告人,定罪的決定及判罰均不合理。專責法官小組經深入了解,及閱讀了案件定罪和判刑的口頭理由的錄音謄本,以及原訟法庭針對定罪和判刑的上訴判案書,認為有關偏袒警員證人的投訴,欠缺事實基礎,至於有關定罪的決定及判罰不合理的投訴,由於是一項司法決定,是否恰當不屬於投訴司法人員司法行為的範疇。

另一宗有關裁判官何俊堯的投訴,涉及一名男待應,在2019年10月於中環參與非法集結,被告承認控罪,獲何俊堯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提出上訴覆核刑罰,上訴法庭接納申請,改判被告即時監禁3個月。

司法機構收到的投訴指,何俊堯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算太暴力」,而且坦白承認責任的做法「值得鼓勵」,是發表偏頗及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及使公眾誤以為可藉違法甚至暴力的行為表達不同意見。

專責法官小組閱讀了案件的判刑理由錄音謄本後認為,何俊堯的判決雖然在法律原則方面有錯誤,但他沒有就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不當或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亦沒有表面偏頗的情況。上訴法庭亦沒有表示裁判官的言論構成表面偏頗。因此有關何俊堯言論不當及偏頗的投訴不成立。(全文

📌 相關資料:司法機構就有關投訴的回應(FLCC3419/2019) // 司法機構就ESCC2461/2019案件投訴的最新回應

#20211029新聞
今日Figo於獄中收到警方通知,就民陣未有提交《社團條例》下相關資料,被控《社團條例》第16條(2)。

陳皓桓
侍應拒捕罪成判囚 8 周 上訴遭駁回即時服刑 官:看不到裁判官裁斷犯錯

【立場新聞】2019 年 10 月《禁蒙面法》生效當日,大批市民上街抗議,中旅社旺角分店亦遭破壞。20 歲侍應在附近遭警員截獲,期間被指一直搖動身體,使警員難以制服。他早前被裁定拒捕罪成,判囚 8 周,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早前駁回上訴,被告須即時服刑。法官今(29日)頒下判詞,指考慮了雙方的證供,看不到裁判官的裁斷有任何犯錯,當中沒有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地方。

上訴人指原審裁判官錯誤信納控方證人(即拘捕警員)誠實可靠,認為在拘捕警員與上訴人糾纏期間,警員有沒有跌倒,其三份書面記錄中,有重大矛‍處,亦與庭上證供不一。對此,法官李運騰表示「不敢苟同」,指倘若上訴方認‍為警員在他們的記事冊內,必須把所有發生的事情,完完整整、巨細無遺地記錄的話,「是不切實際和吹‍毛求疵」。法官指,本案的控罪和案情,重點在於上‍訴‍人當時是否知道控方證人是警察,以及他是否有心抗拒控‍方證人的追捕。至於控方證人在糾纏期間,有否跌倒或如何跌倒,並不重要。

至於上訴人指,裁判官錯誤地拒絕信納上訴人的證供,以及在處理控辯雙方證‍供時,似乎對控方證人較為寬鬆,法官不同意。法官指,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提及的原因和策略,即沒有看到警車和警察,但害怕被誤會是示威者,卻沿途跟著示威者逃跑,是不合常理、情理及邏輯。更重要的是,裁判官認為,單憑控方所提供的證供,足以證明上‍訴‍人有罪。

法官指,裁判官對控辯雙方的證供已經作出仔細分析,當中沒有不合理之處,也沒有對上訴人不公,故駁回上訴人針對定罪的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須即時服刑。(全文

📌 相關資料:高院上訴庭判案理由書(中文)

#20211029新聞 #1006旺角
警方花半年完成調查 稱無證據檢控 被襲大紀元編輯:追查到底

【自由亞洲電台】大紀元副總編兼香港法輪佛學會會長梁珍,於今年5月被襲。事後警方花近半年時間緝兇,現聲稱已完成調查,惟指「沒有足夠證據支持檢控任何人」。梁珍對此感失望,強調將追查到底。

事發於今年5月11日,梁珍於其住所樓下遭蒙面人士襲擊,對方以棍棒毆其雙腿至腫脹受傷,梁逐向警方報案。其後,警方於案發後大約一周,於元朗至少拘捕一名涉嫌襲擊的兇徒。而在案發後近三個星期,她再次報案指有可疑車輛,連續多日在其住所附近監視,而車上有一名身上有紋身的男子,警方以遊蕩罪拘捕該名涉嫌跟蹤的紋身男,並向梁錄取口供。

事後歷近半年,疑犯仍未被起訴,梁收到警方回覆稱:「已審慎考慮調查所得之證據,沒有足夠證據支持檢控任何人」。警方同時表示,如果將來得到更多資料顯示有人涉案,會覆核該案,並於結尾感謝梁珍「盡了市民的責任,向警方提供資料」。

警方的調查結果令梁大感失望,認為警方只草草結案而不作檢控,故強調會追查到底,並指「行惡者必將受到正義審判」。她質疑,自己已向警方提供大量證據,如襲擊者的車牌、跟蹤者照片,遇襲時更有多名途人目擊事件,但警方仍未能成功調查事件,質問「市民報案還有甚麼用?」(全文

#20211029新聞
被捕人士資訊部
今日Figo於獄中收到警方通知,就民陣未有提交《社團條例》下相關資料,被控《社團條例》第16條(2)。 陳皓桓
民陣未交資料案 陳皓桓獄中被控涉嫌違反《社團條例》

【立場新聞】警方早前要求民陣就涉違反《社團條例》提交相關資料,由於民陣未有按時提交資料,於是昨日(28日)搜查與民陣相關的4個地址,包括社民連總部等。正在石壁監獄服刑的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的Facebook今日(29日)表示,他今日在獄中收到警方通知,就民陣未有提交《社團條例》下相關資料,被控《社團條例》第16條(2)。警方回覆《立場》查詢時證實消息,指一名25歲男子因未有按《社團條例》要求提供資料,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案件將於下周一(11月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根據《社團條例》第16條(2),如任何社團沒有遵從根據第15條規定提交資料,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即是2.5萬元;但如獲法庭信納,他已盡應盡的努力,以及他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是由於非他所能控制的原因所致的,則屬例外。(全文

#20211029新聞 #新案件 #民陣
早晨啊,各位,我係herman,已刑滿出獄,呢兩個月嚟每日嘅香港變化好大,我將會盡快pick up啲嘢,盡快返回自己嘅崗位,即使日後有冇得做「議員」都好,我都會搵到自己嘅位置盡力!

姚鈞豪
【收緊法援】鄺寶昌:不詆觸基本法及人權法 提名權本身不存在

【立場新聞】政府建議修改法援制度,包括刑事案由法援署指派律師,及為律師可接法援案件數量設限,有聲音關注做法剝削申請人選擇律師權利。法援署署長鄺寶昌今早 (30 日)在電台節目上否認修改有任何地方抵觸《基本法》或人權法,指稱現時刑事案件及司法覆核法援案過分集中由少數律師,影響名冊上其他律師接手案件機會,長遠影響法援律師發展,期望改動於今年內落實。

鄺寶昌表示,就刑事法援案而言,法例沒有規定申請人享有提名律師權利,過往申請人提名律師,法援署是「盡量尊重」,現時非「收返」提名權,「係(提名權)根本唔存在」。鄺又指,有時申請人自行提名的律師,表現反而「未必係咁理想」,強調法援署有責任及足夠經驗,能為申請人提供能力勝任的律師。

在今早的港台《星期六問責》上,鄺寶昌表示,法援制度檢視屬必要,在 2020 年,法援律師名冊上有資格處理刑事案的 408 名律師及 312 名大律師之中,首 20 名處理最多案件的律師,共處理整體刑事法援案的 20%;司法覆核案方面,名冊上符合資格的 177 名律師及 225 名大律師之中,首 10 名處理最多案件的律師,共處理 94% 的司法覆核法援案件。

有聲音質疑修改詆觸《基本法》35 條訂明居民有選擇律師的權利,鄺寶昌否認修改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表示法例訂明法援署目標,是為申請人提供能力勝任(competent)的代表,提名律師的權利由始至終「根本唔存在」。

鄺寶昌又指,明白申請人提名律師,可能因與律師有良好關係,但有時間申請人提名的律師,反對案件不利,「可能你要腦科醫生,但選擇心臟科醫生」。他稱,法援署有 50 年豐富經驗,清楚其名冊上律師資歷,並會定時派人到庭觀察法援律師表現,能夠為申請人分配合適的律師。

有人關注尤其在社運相關案件中,若申請人與獲指派律師政治立場相反,申請人或不信任或拒絕接受指派律師。鄺寶昌則表示,社會應相信律師專業精神,如果律師因政治立場無法代表申請人,相信他們不會接手案件。(全文

#20211030新聞
《南早》引政府消息:梁天琦有望明年 1 月出獄 出獄後將被國安等執法部門監視

【立場新聞】前「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於 2018 年 6 月因暴動罪成,判囚 6 年。《南華早報》今日(30 日)引述「政府消息」,指梁天琦在獄中行為良好,有望在明年 1 月 19 日恢復自由身,但出獄後會被執法部門監視(watch),包括國安相關部門。

報道引消息指,已執行逾半刑期的梁天琦,在獄中行為良好,因此預計會在明年 1 月 19 日獲提早釋放,但指他出獄後仍會被監察,而負責監察的部門中,亦包括國安相關部門。《南早》引政府消息表示,考慮到梁天琦的過往紀錄,以及其政治影響力,安排「合理」(made sense)。該消息人士又指,「不要忘記,是他提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Don’t forget that he is the one who started the slogan, ‘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

《南早》報道又引政府消息稱,梁天琦一直被視作高風險囚犯,獄中受嚴密監管,只獲准跟約十名同屬高風險,被判較長刑期甚至終身監禁的囚犯接觸。(全文

📌 相關報道:Hong Kong activist Edward Leung ‘likely to be watched’ after early release from prison, sources say,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0211030新聞 #2016魚革
被捕人士資訊部
早晨啊,各位,我係herman,已刑滿出獄,呢兩個月嚟每日嘅香港變化好大,我將會盡快pick up啲嘢,盡快返回自己嘅崗位,即使日後有冇得做「議員」都好,我都會搵到自己嘅位置盡力! 姚鈞豪
大埔區議員姚鈞豪出獄 錯過試當真現場版 獲助理贈紀念Tee

//大埔區議員姚鈞豪早前因非法集結罪成,被判囚3個月。他今早刑滿出獄,親友、街坊和前區議員陳振哲等前往白沙灣懲教所迎接他。姚之後回家換上YouTube 頻道「試當真」一週年現場版的紀念T-shirt,再到辦事處與眾人聚餐,區議員何偉霖、前區議員連桷璋均有到場。

他透露,自己在獄中有做運動,加上較少肉食,兩個月間瘦了10公斤。此外,他在獄中用工作賺得的錢,買了一隻塑膠水杯:「好貴㗎,要20蚊!」他解釋,希望出獄後繼續使用這個杯:「提醒自己入過去(監獄),同埋入面仲有人。」

姚形容,出獄後沒太大心情,只想盡快接收多點資訊,但仍不太習慣用手機。他又稱,尚未收到宣誓通知,但稍作休息後即會重新投入工作。//

📌 全文:《獨立媒體》
【中大暴動案︱採訪手記】被投進牢籠前 一把刺痛法庭表面和諧與秩序的聲音

//五名中大學生,被控2019年11月11日在中大二號橋一帶參與暴動罪成,這天被判囚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

宣判前是求情的環節。此時代表女生的律師先站起來,說今早得知她不再需要律師,會親自陳詞。

後來大家都知道了她的名字和發言

或許沒有很多人知道,中大的暴動案分為兩宗審訊。

第一宗開審的,其實是11月12日的「破曉行動」,那宗案件有三個中大生(其中一名女生在被起訴前已離開香港)、一個IVE生和一個理大生被捕。那天下午,中大教職員和學生與二號橋的警方交涉,要求他們退後,但不久雙方便爆發衝突。

而上周判刑的這宗,是發生於11月11日的「黎明行動」。那天清晨,有示威者響應大三罷呼籲,向吐露港公路和火車路軌投下雜物,警方其後到場設立防線。

接近兩年過去,11.11案全部被告暴動、蒙面和藏武罪成11.12案則兩人暴動罪成、兩人暴動罪脫,三人蒙面罪成

不過對此,兩案的法官作出截然不同的裁決。11.12案的法官李慶年,同意被告穿戴裝備在暴動核心範圍附近被捕,是有合理定罪機會,但因為不知道他們身處現場多久,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因此罪名不成立。

但11.11案的暫委法官張潔宜則說,基於各被告穿戴與其他示威者相似的裝束,在警方驅散後短時間在暴動範圍附近被捕,所以肯定他們身在現場鼓勵了其他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參與了暴動。

最終,11.12案中被拍到扔磚的IVE生判監4年半,而沒有證據顯示親身使用暴力的中大女生,則判監3年9個月。

去過兩宗案件的審訊,不難發覺旁聽者都是熟悉的面孔。11.12案的審訊和裁決,11.11案的被告不時都會出席,反之亦然。不過,到了11.11案的裁決和判刑,另案的兩人正身陷囹圄。

但這次,在年輕人被一個個投進牢籠前,除了判案書上的白紙黑字,我們終於有了另一把聲音,來自一個無名女生,那分明蘊含着躁動與不滿、短暫挑釁和刺痛法庭表面和諧與秩序的聲音:

「極權下嘅法律只係政權用以規範人民行為嘅不流血暴力手段,而法庭都唔係一個彰顯公義嘅地方。呢度只會流於表面地關注社會秩序,並唔會着眼社會撕裂嘅根本原因。」

還有另一句,我至今仍然無法忘記第一次聽到它時的震撼。

那是來自11.12案中,一名沒有親自作供的被告,背包被搜到的一張白紙。上面寫着:「致所有真香港人,我哋一定會贏」。//

📌 全文:《獨立媒體》
【人權學堂】公平審訊權(一)無理拘捕、長期羈押如何成為各國打壓人權工具?

//談到「公平審訊權」(Right to Fair Trial),很多人會想到在法庭受審的畫面,但其實「公平審訊權」不只關乎審訊當刻,而是涵蓋從被捕、羈留/保釋、委任律師、審訊安排、裁決以至判刑,整個漫長而繁瑣的司法過程。那麼根據國際人權法,各國須如何保障被告的「公平審訊權」?又有甚麼情況是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呢?

首先,讓我們探討被捕後、上庭前人身自由被剝奪的情況:一個人是否只要有犯罪嫌疑/有案在身,就可以被合理剝奪人身自由和其他權利呢?若然不是,那自由和公平的界線該如何劃分?

人身自由是每個人都享有的基本權利,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訂明,任何人(包括政府)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或繞過法律程序非法關押任何人;被關押的人亦有權要求法院裁定關押是否合法,若不合法便必須放人。值得留意的是,即使關押起初是合法的,隨着當事人被剝奪自由的時間越來越長,當局便越有責任「審慎檢視」(the greater the need for careful scrutiny)關押是否必須和合符比例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9C 條和其他國際公約(包括《聯合國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東京規則)和《兒童權利公約》)亦指出「一般原則而言,被刑事檢控的人在等候審訊期間不應被關押」,不予保釋的情況應該是例外和作為最後手段,除非有非常充份的理由相信被告候審期間可能會潛逃、干犯嚴重罪行、騷擾調查或對公共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等,不過,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便曾警告,過長時間的還押候審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2) 條訂明,「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

除了人身自由和「無罪推定」原則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亦保障其他被稱為「最低限度保障」的審訊權利,包括:獲詳盡告知罪名和控罪詳情、獲充份時間和便利準備答辯、自由選擇律師並保持聯絡、親自到庭受審或指派律師代為出庭、不被強迫招供或認罪等。另外,未被定罪的還押人士在待遇上亦應與服刑人士作區別,如享有更多與家人見面的機會,以符合「無罪推定」原則下他們仍是無罪之人的身份。 //

📌 全文:《立場新聞》
【人權學堂】公平審訊權(二)我們與秘密審訊的距離

//你能想像一個沒有傳媒和「旁聽師」的法庭審訊,公眾人士不能入庭旁聽,甚至會被拒於法院範圍外嗎?更有甚者,還押中的被告與外界失聯,連家屬和律師都不能與他見面,只能被動地等待官方公佈消息,直到判案書下來,才知道原來審訊和判刑已經結束?這些情景對香港人來說可能仍屬荒誕、難以想像,但卻在世界不同角落無聲無息發生。

雖然《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保障受刑事檢控的人有權受到「獨立無私之法庭公正公開審訊」,當中的公開審訊(right to public hearing)就是指法庭有責任向公眾披露審訊的地點時間,並提供充足的法庭設施與便利,讓被告、事主和控辯律師能參與外,公眾和傳媒亦能旁聽觀察,以保障審訊公平進行。但本身在人權公約的設計中,就容許政府以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原因合理限制某些權利,如可禁止傳媒及公眾旁邊全部或部份審訊(見《公約》第 14 條);加上很多國家的刑法也常賦權執法人員和司法部門「特事特辦」國安、恐怖主義相關罪行(國際特赦組織在 2017 年就曾發表報告,分析英、法、德等 14 個歐洲國家打擊恐怖主義的手法,如何從各方面壓縮自由,甚至威脅公平審訊權)。

秘密審訊可謂侵害公平審訊權最嚴重的一種形式。有些國家如秘魯、利比亞、沙特阿拉伯等,甚至利用軍事法庭或特別法庭(special courts)秘密審訊被指觸犯國安或恐怖主義罪行的普通市民,有些法庭的法官更是政府直接指派的軍官;審訊閉門進行,過程中甚至容許法官和控方證人遮面、匿名作供和審訊,扭曲正常的司法程序。

歸根究底,為甚麼公平公開的審訊如此重要?為甚麼政府不可以隨意剝奪一個人公平受審的機會,不應阻止傳媒報道和公眾旁聽審訊的進行?正如英國首席法官 Lord Hewart 一句經常被引用的話:「不僅要秉行公義,還須明確無疑地彰顯於人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詮釋公平審訊權時亦強調,不僅法官的判決不能受個人喜惡偏見所左右,法庭更須要「在一個合理的旁觀者看來,也是不偏不倚的」。法庭除了作出裁決,維持社會正常運作和秩序外,亦讓公眾有機會目睹和參與法治制度如何運作,因此「讓公義被看見」是維持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共享法治價值觀不可或缺的一環。 //

📌 全文:《立場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