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政府倡「改革」法援制度 不准申請人自選刑事案律師代表
【立場新聞】《星島日報》今日頭版報道,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下,部門已完成檢討法律援助制度,建議推出三大「改革方向」,其中一項最大的改動,針對有關刑事案件,法援署不准許法援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並在民事案件、司法覆核案件庭方面,會建議限制大狀會每可接下的案件。
《星島》報道指出,經過三個月後,已完成檢討,政府有意批出三個改革方向:第一,針對刑事案,法援署不准許法援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第二,在民事案件方面,大律師每年整體可接下涉法援的案件,由最多 20 宗減至 15 宗,事務律師則由 35 宗減至 30 宗,當中涉司法覆核案件,大律師每年可接下最多 3 宗相關案件,事務律師則最多 5 宗;以及第三公開更多涉法援案件數據資料。(全文)
📌 相關報道:港府擬三招改革法援制度 -《星島日報》
#20211022新聞 #官派律師
【立場新聞】《星島日報》今日頭版報道,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下,部門已完成檢討法律援助制度,建議推出三大「改革方向」,其中一項最大的改動,針對有關刑事案件,法援署不准許法援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並在民事案件、司法覆核案件庭方面,會建議限制大狀會每可接下的案件。
《星島》報道指出,經過三個月後,已完成檢討,政府有意批出三個改革方向:第一,針對刑事案,法援署不准許法援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第二,在民事案件方面,大律師每年整體可接下涉法援的案件,由最多 20 宗減至 15 宗,事務律師則由 35 宗減至 30 宗,當中涉司法覆核案件,大律師每年可接下最多 3 宗相關案件,事務律師則最多 5 宗;以及第三公開更多涉法援案件數據資料。(全文)
📌 相關報道:港府擬三招改革法援制度 -《星島日報》
#20211022新聞 #官派律師
被捕人士資訊部
【支聯會無交資料案】官准 3 人保釋 惟鄒幸彤涉煽動顛覆案仍須還押 【立場新聞】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指拒絕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供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和 4 名前常委早前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今( 22 日)被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繼續處理預審及保釋程序。除梁錦威及陳多偉外,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均有提出保釋申請。羅德泉聽取各方陳詞後,批准三人保釋。惟鄒另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須繼續還押。(全文) 📌 最新庭內消息:法庭文字直播台 #20211022新聞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支聯會3常委准保釋 低調離開法院 未見梁錦威身影
【獨立媒體】前支聯會主席鄒幸彤和四名常委梁錦威、鄧岳君、陳多偉和徐漢光拒向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涉嫌干犯「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案件今早在西九裁判法院預審,5人均獲准保釋候審,但鄒幸彤和梁錦威拒絕接受控方提出的保釋條件,裁判官指兩人可以拒絕簽署保釋文件並維持還柙。鄧岳君、陳多偉及徐漢光下午低調步出法院,未有回應記者提問。(全文)
#20211022新聞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獨立媒體】前支聯會主席鄒幸彤和四名常委梁錦威、鄧岳君、陳多偉和徐漢光拒向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涉嫌干犯「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案件今早在西九裁判法院預審,5人均獲准保釋候審,但鄒幸彤和梁錦威拒絕接受控方提出的保釋條件,裁判官指兩人可以拒絕簽署保釋文件並維持還柙。鄧岳君、陳多偉及徐漢光下午低調步出法院,未有回應記者提問。(全文)
#20211022新聞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My appeal will be heard at the High Court on November 15 at 10:30 a.m. This will be my second hearing at the High Court (after my bail hearing), and both have been randomly assigned to a national security law judge. What a remarkable coincidence!
Samuel Bickett
Samuel Bickett
被捕人士資訊部
星島:政府倡「改革」法援制度 不准申請人自選刑事案律師代表 【立場新聞】《星島日報》今日頭版報道,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下,部門已完成檢討法律援助制度,建議推出三大「改革方向」,其中一項最大的改動,針對有關刑事案件,法援署不准許法援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並在民事案件、司法覆核案件庭方面,會建議限制大狀會每可接下的案件。 《星島》報道指出,經過三個月後,已完成檢討,政府有意批出三個改革方向:第一,針對刑事案,法援署不准許法援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第二,在民事案件方面,大律師每年整體可接下涉法援的案件,由最多…
李家超檢討法援「建議」出爐 刑事案法援署指派律師 大狀只可接 3 宗司法覆核
【立場新聞】政府及建制派多次指法援制度被濫用,由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主理的檢討法援制度「建議」出爐。政府建議刑事案件法援,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予受助人,只會在「特殊情況」下才接受受助人自行提名律師,例如律師曾在下級法院代表過受助人。針對司法覆核相關的法援案,當局建議設立新限額,限制每名大律師,只可接辦 3 宗 司法覆核案件,事務律師最多 5 宗。
具體執行方法,法援署指會根據案件性質和審訊所屬法院,在考慮律師的專業範疇和經驗後,為《法律援助律師名冊》內的律師,設立不同登記冊,並考慮制訂輪替表,但最終指派決定權都是在法援署署長。
針對獲批法援的案件,法援署亦建議一系列措施,加強「個案管理」,包括外委律師如預計無法履行職責,例如因刑事罪行被捕或被起訴,要「及時」通知法援署,否則要「承擔後果」。若原本委派律師「被認為」有利益衝突,署方可以重新委派其他律師。另外,受助人或外委律師,未經同意不可增聘律師,即使增聘的是不收錢的義務律師,受助人亦要申報自己有否其他資助。
一名申請法援的反修例暴動案被告向《立場》表示,若連自由選擇律師的權利也沒有,顯示香港法治連「公平審訊」的「遮醜布」也沒有了,反問「我點可能相信,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法律援助署,會幫異見者搵一個可信的律師?」
他慨嘆,受影響的被告只能「硬食」,指「好律師」雖然未必可以幫被告脫罪,但一個「差律師」,若「捉到鹿唔識脫角」、細節位「甩碌」,可以令被告入罪機會增加;或可能在求情時表現遜色,影響被告刑期。
另一名因涉反修例示威被控非法集結、案件正待區域法院審訊的陳小姐(化名)也向《立場》表示,對政府擬限制申請法援只能由署方指派律師表示憂慮。陳小姐形容,被告與律師之間講求信任,例如律師對案情的專業判斷、分析,作出的法律建議,如果被告無法自行揀選可信的律師,「會有好多阻滯」。
陳小姐又指,應付司法程序費用高昂,堂費一堂動輒幾千元,更要同時聘請律師及大律師協助,價錢之高並非一般市民所能負擔,「就算我有一份全職,都根本無可能負擔到。」
📌 報道來源:立場新聞1、立場新聞2
📌 相關文件: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 完善香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議措施
#20211022新聞 #官派律師
【立場新聞】政府及建制派多次指法援制度被濫用,由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主理的檢討法援制度「建議」出爐。政府建議刑事案件法援,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予受助人,只會在「特殊情況」下才接受受助人自行提名律師,例如律師曾在下級法院代表過受助人。針對司法覆核相關的法援案,當局建議設立新限額,限制每名大律師,只可接辦 3 宗 司法覆核案件,事務律師最多 5 宗。
具體執行方法,法援署指會根據案件性質和審訊所屬法院,在考慮律師的專業範疇和經驗後,為《法律援助律師名冊》內的律師,設立不同登記冊,並考慮制訂輪替表,但最終指派決定權都是在法援署署長。
針對獲批法援的案件,法援署亦建議一系列措施,加強「個案管理」,包括外委律師如預計無法履行職責,例如因刑事罪行被捕或被起訴,要「及時」通知法援署,否則要「承擔後果」。若原本委派律師「被認為」有利益衝突,署方可以重新委派其他律師。另外,受助人或外委律師,未經同意不可增聘律師,即使增聘的是不收錢的義務律師,受助人亦要申報自己有否其他資助。
一名申請法援的反修例暴動案被告向《立場》表示,若連自由選擇律師的權利也沒有,顯示香港法治連「公平審訊」的「遮醜布」也沒有了,反問「我點可能相信,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法律援助署,會幫異見者搵一個可信的律師?」
他慨嘆,受影響的被告只能「硬食」,指「好律師」雖然未必可以幫被告脫罪,但一個「差律師」,若「捉到鹿唔識脫角」、細節位「甩碌」,可以令被告入罪機會增加;或可能在求情時表現遜色,影響被告刑期。
另一名因涉反修例示威被控非法集結、案件正待區域法院審訊的陳小姐(化名)也向《立場》表示,對政府擬限制申請法援只能由署方指派律師表示憂慮。陳小姐形容,被告與律師之間講求信任,例如律師對案情的專業判斷、分析,作出的法律建議,如果被告無法自行揀選可信的律師,「會有好多阻滯」。
陳小姐又指,應付司法程序費用高昂,堂費一堂動輒幾千元,更要同時聘請律師及大律師協助,價錢之高並非一般市民所能負擔,「就算我有一份全職,都根本無可能負擔到。」
📌 報道來源:立場新聞1、立場新聞2
📌 相關文件: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 完善香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議措施
#20211022新聞 #官派律師
法庭對自閉症的認識:不用懷疑?還是不求甚解? 文: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
// 十月上旬,法庭判處一位患自閉症學生時,過程中質疑為被告的校長和老師撰寫求情信的內容,認為他們濫用了法庭對他們的信任;同時又批評精神科醫生不中立,干涉了法庭的判處考慮。我們未能掌握有關信件和報告的內容,但明顯法官對校方人員和醫生的專業評估抱有懷疑的態度。其實較早前已有一位患有亞氏保加症及過度活躍症的15歲男生進仔,裁判官念在他受病情影響而犯案,且已有悔意,判他接受感化三年。可是,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申請覆核並批評被告毫無同理心,上訴庭則強調需要將成人判刑標準套用於未成年人身上,最後改判被告進入服刑期較長的教導所。究竟,現時本港各法庭的法官是否有對患自閉症的被告、証人、受害者有足夠的理解和認識?
不是說用「患病」作理由或藉口,而是有發展障礙或精神問題的人士面對拘捕、羈留、審訊或量刑時是否得到其所應得?觀其最近的個案,法庭沒有適用於上述人士相關的審訊或判刑指引,只考慮罪行的嚴重性,未必能達到判刑的目標(懲罰、阻嚇、更新)。英國Sentencing Council有專門用於有精神或發展障礙少年罪犯的量刑指引,可是香港卻沒有,這有違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第十三條Access to Justice的規定與精神。
以英國為例,當地The Autism Act (可譯作《自閉症法案》)賦予政府要為患有自閉症的成年人訂定政策,當中包括需要刑事法庭人員提高對自閉症的認識,建議所有警察和刑事法庭都應有多界別的專業聯繫,包括醫生和社工。以香港的情況,往往進入了判決階段時,法庭才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但在英國,相關的報告可能早在被捕後或進入聆訊時就已準備妥當了。這法案背後,明顯是了解司法人員,包括法官,對自閉症和其他精神疾病,不一定具充足的認識;若然有人過份自信,會對患有自閉症的被告造成不公,因而作出當中各項要求和安排。
進仔早前因在教導所違規,由原本可於入獄6個月後「升班」,可是因其亞氏保加症及過度活躍症的限制,往往容易觸犯規則,但懲教人員其實欠缺相關訓練去協助有特殊需要的年青人真正明白教導所的規則。最近,進仔更因與其他囚友的相處問題,被另一位囚友打至眼腫。縱使父親努力透過信件指導進仔如何待人處事,懲教人員也努力安排他在懲教人員的視線範疇,但進仔仍有機會因不明規矩或待人接物而受到傷害。//
📌 全文:《獨立媒體》
// 十月上旬,法庭判處一位患自閉症學生時,過程中質疑為被告的校長和老師撰寫求情信的內容,認為他們濫用了法庭對他們的信任;同時又批評精神科醫生不中立,干涉了法庭的判處考慮。我們未能掌握有關信件和報告的內容,但明顯法官對校方人員和醫生的專業評估抱有懷疑的態度。其實較早前已有一位患有亞氏保加症及過度活躍症的15歲男生進仔,裁判官念在他受病情影響而犯案,且已有悔意,判他接受感化三年。可是,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申請覆核並批評被告毫無同理心,上訴庭則強調需要將成人判刑標準套用於未成年人身上,最後改判被告進入服刑期較長的教導所。究竟,現時本港各法庭的法官是否有對患自閉症的被告、証人、受害者有足夠的理解和認識?
不是說用「患病」作理由或藉口,而是有發展障礙或精神問題的人士面對拘捕、羈留、審訊或量刑時是否得到其所應得?觀其最近的個案,法庭沒有適用於上述人士相關的審訊或判刑指引,只考慮罪行的嚴重性,未必能達到判刑的目標(懲罰、阻嚇、更新)。英國Sentencing Council有專門用於有精神或發展障礙少年罪犯的量刑指引,可是香港卻沒有,這有違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第十三條Access to Justice的規定與精神。
以英國為例,當地The Autism Act (可譯作《自閉症法案》)賦予政府要為患有自閉症的成年人訂定政策,當中包括需要刑事法庭人員提高對自閉症的認識,建議所有警察和刑事法庭都應有多界別的專業聯繫,包括醫生和社工。以香港的情況,往往進入了判決階段時,法庭才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但在英國,相關的報告可能早在被捕後或進入聆訊時就已準備妥當了。這法案背後,明顯是了解司法人員,包括法官,對自閉症和其他精神疾病,不一定具充足的認識;若然有人過份自信,會對患有自閉症的被告造成不公,因而作出當中各項要求和安排。
進仔早前因在教導所違規,由原本可於入獄6個月後「升班」,可是因其亞氏保加症及過度活躍症的限制,往往容易觸犯規則,但懲教人員其實欠缺相關訓練去協助有特殊需要的年青人真正明白教導所的規則。最近,進仔更因與其他囚友的相處問題,被另一位囚友打至眼腫。縱使父親努力透過信件指導進仔如何待人處事,懲教人員也努力安排他在懲教人員的視線範疇,但進仔仍有機會因不明規矩或待人接物而受到傷害。//
📌 全文:《獨立媒體》
【眾新聞】宣稱流亡海外的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表示,收到香港警方的電郵,律政司加控他四項刑事藐視法庭罪,並會單方面向法庭申請定罪。就藐視法庭的指控,他表明「藐視香港不義的法庭」,只有控訴,無任何愧疚。
許智峯在社交平台張貼經法院蓋印的檢控文件,內容提及律政司指控他四項刑事藐視法庭罪,並邀請他明年1月31日上午10時在高等法院應訊。四項指控中,兩宗涉及議會抗爭案、一宗涉及反修例事件,當中共有九條控罪,全部無按保釋條件出庭應訊;另一宗指控,涉及他離開香港前提供錯誤或誤導資訊,讓警方誤以為他會回香港受審。
就藐視法庭的指控,他發聲明嚴正公開表明藐視香港不義的法庭,並引用漢語詞典對藐視的意思,即「認為某事很卑賤、渺小,沒有價值或令人厭惡,從而對它加以輕視」,正是他對香港法庭及整個司法體系所持的態度,形容「對於藐視不義的法庭,只有控訴,無任何愧疚。」(全文)
📌 相關資料:許智峯Facebook帖文
#20211023新聞 #0706屯門 #20200508立法會 #20200528立法會
許智峯在社交平台張貼經法院蓋印的檢控文件,內容提及律政司指控他四項刑事藐視法庭罪,並邀請他明年1月31日上午10時在高等法院應訊。四項指控中,兩宗涉及議會抗爭案、一宗涉及反修例事件,當中共有九條控罪,全部無按保釋條件出庭應訊;另一宗指控,涉及他離開香港前提供錯誤或誤導資訊,讓警方誤以為他會回香港受審。
就藐視法庭的指控,他發聲明嚴正公開表明藐視香港不義的法庭,並引用漢語詞典對藐視的意思,即「認為某事很卑賤、渺小,沒有價值或令人厭惡,從而對它加以輕視」,正是他對香港法庭及整個司法體系所持的態度,形容「對於藐視不義的法庭,只有控訴,無任何愧疚。」(全文)
📌 相關資料:許智峯Facebook帖文
#20211023新聞 #0706屯門 #20200508立法會 #20200528立法會
【法援改革】法援律師:禁自選律師或違基本法 梁家傑:憂成內地官派律師預警
//法援署在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下,完成檢討法援制度,昨 (22 日) 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刑事案由法援署指派律師,律師接辦民事案的宗數亦進一步調低。追溯《法律援助條例》,原意是讓申請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現行制度下,申請人可根據《法援律師名冊》 提名代表律師,法援曾表明會恪守「受助人利益在首位」的原則,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則不應拒絕有關提名。有不願具名的法援律師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指,此舉將剝削申請人應有的選擇權,形容如同「因為你無錢,所以你無得揀(律師)」,有機會違反《基本法》第 35 條,賦予市民選擇律師的合法權益。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則憂慮,此舉或成「內地官派律師」的預警。
不願具名的法援律師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透露,近日有被告發現申請表上已沒有自行提名律師代表的選項。他認為,改由署方直接委派律師,或對申請人不公平,「你(原本可以)揀覺得自己適合嘅律師...政府派嘅律師你又唔識」,變相是剝削申請人應有的選擇權,如同「因為你無錢,所以你無得揀(律師)」,強調《基本法》第 35 條,賦予市民選擇律師的合法權益。
另一名法援律師亦指,制度原意是為了保障申請人,基於信任等原因自行選擇合適的律師。假若只能獲派委任律師,「咁唔係改革,係退步」,他又認為同時是違反當初法援的承諾,或有損法援服務質素。
翻查立法會文件,當局曾指法援制度,是確保所有符合資格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
法援署過往多次表明處理申請時,應「充分尊重」申請人的律師提名,並恪守「把受助人利益在首位」的基本原則,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例如該名律師過往工作表現欠佳、曾被監管機構採取紀律處分等,否則不應拒絕有關提名。
法援署網頁亦列明,甄選委派名冊上的大律師或律師辦理法援案件時,主要準則包括在處理案件上沒有不良記錄、三年法律工作年資、過往處理相關案件的經驗。在刑事案件,律師須具備至少 3 年處理區域法院審理案件,以及 5 年處理原訟法庭審理的案件,和來自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經驗等。
法援署列明,當署方認為獲提名的律師並非適當人選,或律師所獲委派處理的個案數目超出上限,法援署會要求受助人從《法援律師名冊》 內提名另一名律師,並審視新提名的律師是否適合接辦該宗個案,而最終獲委派接辦個案的律師,將會是「受助人和法援署所接受的人選」。//
📌 全文:《立場新聞》
//法援署在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下,完成檢討法援制度,昨 (22 日) 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刑事案由法援署指派律師,律師接辦民事案的宗數亦進一步調低。追溯《法律援助條例》,原意是讓申請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現行制度下,申請人可根據《法援律師名冊》 提名代表律師,法援曾表明會恪守「受助人利益在首位」的原則,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則不應拒絕有關提名。有不願具名的法援律師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指,此舉將剝削申請人應有的選擇權,形容如同「因為你無錢,所以你無得揀(律師)」,有機會違反《基本法》第 35 條,賦予市民選擇律師的合法權益。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則憂慮,此舉或成「內地官派律師」的預警。
不願具名的法援律師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透露,近日有被告發現申請表上已沒有自行提名律師代表的選項。他認為,改由署方直接委派律師,或對申請人不公平,「你(原本可以)揀覺得自己適合嘅律師...政府派嘅律師你又唔識」,變相是剝削申請人應有的選擇權,如同「因為你無錢,所以你無得揀(律師)」,強調《基本法》第 35 條,賦予市民選擇律師的合法權益。
另一名法援律師亦指,制度原意是為了保障申請人,基於信任等原因自行選擇合適的律師。假若只能獲派委任律師,「咁唔係改革,係退步」,他又認為同時是違反當初法援的承諾,或有損法援服務質素。
翻查立法會文件,當局曾指法援制度,是確保所有符合資格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
法援署過往多次表明處理申請時,應「充分尊重」申請人的律師提名,並恪守「把受助人利益在首位」的基本原則,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例如該名律師過往工作表現欠佳、曾被監管機構採取紀律處分等,否則不應拒絕有關提名。
法援署網頁亦列明,甄選委派名冊上的大律師或律師辦理法援案件時,主要準則包括在處理案件上沒有不良記錄、三年法律工作年資、過往處理相關案件的經驗。在刑事案件,律師須具備至少 3 年處理區域法院審理案件,以及 5 年處理原訟法庭審理的案件,和來自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經驗等。
法援署列明,當署方認為獲提名的律師並非適當人選,或律師所獲委派處理的個案數目超出上限,法援署會要求受助人從《法援律師名冊》 內提名另一名律師,並審視新提名的律師是否適合接辦該宗個案,而最終獲委派接辦個案的律師,將會是「受助人和法援署所接受的人選」。//
📌 全文:《立場新聞》
【收緊法援】抗爭案被告:趕盡殺絕 律師:破壞受助人關係和信任
//建制派擺明針對反修例案被告而向政府施壓,根據政府擬提出的新措施,受助人將被剝奪選擇律師的權利。有受助人認為「肯定有政治目的」,批評新制度本末倒置,明明法援原意是為有需要被告而設立,現借累積律師經驗為名改革,對示威者趕盡殺絕。有律師坦言,將破壞律師跟受助人的關係和信任,受助人的權利亦被剝奪,「我畀咩你你就要咩,唔係善用公帑,係剝奪你選擇」。
身負暴動罪、正待明年審訊的C認為,法援署這次改革「肯定有政治目的」,是對示威者趕盡殺絕的手段之一。撇除政治因素,他認為改革是本未倒置。他從新聞得知這次改革可令律師和大律師「人人有機會累積經驗」,但他認為,法律援助的初衷是為有需要的被告而設,「應照顧客人嘅利益囉,我唔使理律師個career path係點㗎嘛,我淨係理我嘅利益」。
他又認為,若法援署委派了與他政見相左的律師,即使對方再資深,亦「冇可能會信佢,唔覺得佢係想幫我」。他認為「信任係一個好大嘅問題」,因為普通人不諳法律,打官司只能「100%靠律師」。若他對律師失去信任,會擔心對方「可能跣我一獲,私底下同控方或者同個官講啲咩,咁我都驚㗎嘛」。
他感歎謂,若這情況真的發生,亦只能「硬食」,因律師費高昂得普通人根本無法負擔。他透露,以他的官司為例,由於審期較長,每位被告所需的訴訟費高達7位數,「就算all in成副身家去打,就算俾你打贏,咁之後點?」
有主力處理反修例案件、不具名的律師表示,現時法援署經已會審核律師是否有足夠經驗或是否有時間接辦案件,若一名律師接案「爆quota」,提名已不獲接納,他質問:「本身已經公平緊,何來更公平?」
他解釋,受助人只能提名律師人選,最終提名是否獲批,仍取決於法援署審核,「而家好多(反修例案)被告已經揀唔到⋯法援都冇埋,真係慘過死」。
政府在文件中特別關注,有意見指律師透過義助受助人,鼓勵對方提出司法覆核,繼而獲得提名,成為法援律師,實為濫用相關制度。
該律師反駁,司法覆核的法律過程中,申請人已面對敗訴要付高昂訟費的風險,更曾有破產的例子,反問:「邊一個律師可以慫恿人嘗試做JR(司法覆核)?」他又強調,有資格接辦司法覆核均是資深大律師,法援收入微薄,「有幾多個有資格做JR嘅律師,會肯做法援呢個rate?」
他認為改革不僅沒有法援制度更公平,更破壞受助人與律師建立的關係和信任,「剝去所有皮膚、脂肪,入面舊肉就係:我畀咩你你就要咩,唔係善用公帑,係剝奪你選擇」。//
📌 全文:《眾新聞》
//建制派擺明針對反修例案被告而向政府施壓,根據政府擬提出的新措施,受助人將被剝奪選擇律師的權利。有受助人認為「肯定有政治目的」,批評新制度本末倒置,明明法援原意是為有需要被告而設立,現借累積律師經驗為名改革,對示威者趕盡殺絕。有律師坦言,將破壞律師跟受助人的關係和信任,受助人的權利亦被剝奪,「我畀咩你你就要咩,唔係善用公帑,係剝奪你選擇」。
身負暴動罪、正待明年審訊的C認為,法援署這次改革「肯定有政治目的」,是對示威者趕盡殺絕的手段之一。撇除政治因素,他認為改革是本未倒置。他從新聞得知這次改革可令律師和大律師「人人有機會累積經驗」,但他認為,法律援助的初衷是為有需要的被告而設,「應照顧客人嘅利益囉,我唔使理律師個career path係點㗎嘛,我淨係理我嘅利益」。
他又認為,若法援署委派了與他政見相左的律師,即使對方再資深,亦「冇可能會信佢,唔覺得佢係想幫我」。他認為「信任係一個好大嘅問題」,因為普通人不諳法律,打官司只能「100%靠律師」。若他對律師失去信任,會擔心對方「可能跣我一獲,私底下同控方或者同個官講啲咩,咁我都驚㗎嘛」。
他感歎謂,若這情況真的發生,亦只能「硬食」,因律師費高昂得普通人根本無法負擔。他透露,以他的官司為例,由於審期較長,每位被告所需的訴訟費高達7位數,「就算all in成副身家去打,就算俾你打贏,咁之後點?」
有主力處理反修例案件、不具名的律師表示,現時法援署經已會審核律師是否有足夠經驗或是否有時間接辦案件,若一名律師接案「爆quota」,提名已不獲接納,他質問:「本身已經公平緊,何來更公平?」
他解釋,受助人只能提名律師人選,最終提名是否獲批,仍取決於法援署審核,「而家好多(反修例案)被告已經揀唔到⋯法援都冇埋,真係慘過死」。
政府在文件中特別關注,有意見指律師透過義助受助人,鼓勵對方提出司法覆核,繼而獲得提名,成為法援律師,實為濫用相關制度。
該律師反駁,司法覆核的法律過程中,申請人已面對敗訴要付高昂訟費的風險,更曾有破產的例子,反問:「邊一個律師可以慫恿人嘗試做JR(司法覆核)?」他又強調,有資格接辦司法覆核均是資深大律師,法援收入微薄,「有幾多個有資格做JR嘅律師,會肯做法援呢個rate?」
他認為改革不僅沒有法援制度更公平,更破壞受助人與律師建立的關係和信任,「剝去所有皮膚、脂肪,入面舊肉就係:我畀咩你你就要咩,唔係善用公帑,係剝奪你選擇」。//
📌 全文:《眾新聞》
入衫入書入信給幸彤都頗不容易,最近幸彤的親友收到懲教退回三本書:《大江東去:司徒華回憶錄》《天安門一九八九》和《守護者司徒華》。
這些書都是幸彤說需要,以準備關於六四集會和支聯會的審訊的,直到看到幸彤這篇小文,親友才知道這些書如此「嚴重」。
懲教主任跟幸彤講書籍審查不能上訴,但是翻看2020年7月15日在立法會上,保安局長李家超答邵家臻議員問似乎並非如此。
當時局長說,「假如在囚人士不滿刊物審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他們可透過多個渠道作出申訴」,包括:
1️⃣ 向到院所巡視的懲教署首長級人員,或懲教署投訴調查組提出申訴。
2️⃣ 以書面方式向立法會議員、申訴專員、法定機構、其他執法部門、政府政策局等投訴。
3️⃣ 直接向突擊巡視的太平紳士求助或申訴。
4️⃣ 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不知道這些渠道,幸彤還能不能用呢?
幸彤說她不少朋友都是英文人,希望文章儘量是雙語版本,就從這一篇開始。
🆓 全文免費 🆓 六四、華叔與院所秩序:關於懲教的書籍審查 | June 4, Uncle Wah and order in prison: Correctional Services Department’s censorship of books :https://www.patreon.com/posts/57754351
📨 寫信給幸彤:請寄到 馬鞍山郵政局郵政信箱75號鄒幸彤收(如想收到回信,請在「信內」——不是信封上——寫下回信地址)
鄒幸彤後援會
這些書都是幸彤說需要,以準備關於六四集會和支聯會的審訊的,直到看到幸彤這篇小文,親友才知道這些書如此「嚴重」。
懲教主任跟幸彤講書籍審查不能上訴,但是翻看2020年7月15日在立法會上,保安局長李家超答邵家臻議員問似乎並非如此。
當時局長說,「假如在囚人士不滿刊物審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他們可透過多個渠道作出申訴」,包括:
1️⃣ 向到院所巡視的懲教署首長級人員,或懲教署投訴調查組提出申訴。
2️⃣ 以書面方式向立法會議員、申訴專員、法定機構、其他執法部門、政府政策局等投訴。
3️⃣ 直接向突擊巡視的太平紳士求助或申訴。
4️⃣ 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不知道這些渠道,幸彤還能不能用呢?
幸彤說她不少朋友都是英文人,希望文章儘量是雙語版本,就從這一篇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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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公會更新文件 指示呈報執法部門 客涉國安被捕 銀行須披露財產
【明報】由香港銀行公會制訂的《有關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常見問題》(下稱《常見問題》)前日推出更新版本,並上載至金管局網頁,當中加入一項新要求:當銀行知悉有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捕或被控,必須向警方及海關組成的聯合財富調查組披露該人的「罪行相關財產」。按《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違者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3個月。有大律師稱銀行從業員或無法得知客戶是否正牽涉國安調查,關注有否抗辯途徑,又估計有關改動會對商界帶來心理影響。
對比兩個版本,新版加入第71項,指根據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3第5條,兩個情景可被視為「觸發披露責任的情况」:當銀行知悉有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被捕或被控,及/或銀行收到執法部門的資料後,知悉或懷疑有資產為「罪行相關財產」,銀行必須(must)向聯合財富調查組披露有關財產。該組主要調查洗黑錢、恐怖活動及販毒得益。
證監會前日亦更新其網頁上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常見問題」,新版本亦有相同要求,指金融機構必須在以上兩情况披露「罪行相關財產」。
有涉違港區國安法的被捕人稱,被捕後使用銀行服務未遇問題。被問會否擔心銀行日後會將其資產紀錄主動交予警方,他說現時港區國安法無任何制衡機制,「佢哋想點做都無可能控制到」,只能「煮到埋嚟先食」。他形容自國安法實施,公民社會全面倒退至極權制度,「變成另一個新疆」,只是港府拒絕承認。
大律師吳宗鑾認為,銀行本身雖然已有一系列關於處理懷疑犯罪得益的指引,銀行從業員亦有責任留意戶口異動,但他們或無法得知客戶是否正牽涉國安調查,關注他們會否有抗辯途徑,以及當局執行上有否理據。他估計有關改動會對商界帶來心理影響。(全文)
#20211024新聞 #港區國安法
【明報】由香港銀行公會制訂的《有關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常見問題》(下稱《常見問題》)前日推出更新版本,並上載至金管局網頁,當中加入一項新要求:當銀行知悉有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捕或被控,必須向警方及海關組成的聯合財富調查組披露該人的「罪行相關財產」。按《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違者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3個月。有大律師稱銀行從業員或無法得知客戶是否正牽涉國安調查,關注有否抗辯途徑,又估計有關改動會對商界帶來心理影響。
對比兩個版本,新版加入第71項,指根據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3第5條,兩個情景可被視為「觸發披露責任的情况」:當銀行知悉有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被捕或被控,及/或銀行收到執法部門的資料後,知悉或懷疑有資產為「罪行相關財產」,銀行必須(must)向聯合財富調查組披露有關財產。該組主要調查洗黑錢、恐怖活動及販毒得益。
證監會前日亦更新其網頁上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常見問題」,新版本亦有相同要求,指金融機構必須在以上兩情况披露「罪行相關財產」。
有涉違港區國安法的被捕人稱,被捕後使用銀行服務未遇問題。被問會否擔心銀行日後會將其資產紀錄主動交予警方,他說現時港區國安法無任何制衡機制,「佢哋想點做都無可能控制到」,只能「煮到埋嚟先食」。他形容自國安法實施,公民社會全面倒退至極權制度,「變成另一個新疆」,只是港府拒絕承認。
大律師吳宗鑾認為,銀行本身雖然已有一系列關於處理懷疑犯罪得益的指引,銀行從業員亦有責任留意戶口異動,但他們或無法得知客戶是否正牽涉國安調查,關注他們會否有抗辯途徑,以及當局執行上有否理據。他估計有關改動會對商界帶來心理影響。(全文)
#20211024新聞 #港區國安法
國安法生效後 政府凍結資產約4億
【明報】《港區國安法》去年6月30日晚實施,截至去年12月,警方國家安全處曾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就4宗案件凍結銀行戶口結餘共約6500萬元,當局今年則多次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凍結資產,累計涉及違反國安法而被凍結的資產估計約4億元。
今年5月14日,保安局長首次引用實施細則附表3,凍結被控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的黎智英所持有的壹傳媒股份,以及其擁有3間公司於本地銀行帳戶內的財產,估計共逾3億元。一個月後,保安局長再次引用實施細則附表3發出凍結財產通知書,凍結蘋果日報、蘋果日報印刷及蘋果互聯網3家公司的財產,共約1800萬元。上月,保安局長再次根據附表3,凍結蘋果印刷公司位於將軍澳的廠房。
保安局長上月兩度引用實施細則附表3,凍結支聯會物業「六四紀念館」及銀行戶口,資產總值約1100萬元。另外,警方國安處今年7月初拘捕「光城者」9人,凍結60萬元資產。(全文)
#20211024新聞 #港區國安法
【明報】《港區國安法》去年6月30日晚實施,截至去年12月,警方國家安全處曾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就4宗案件凍結銀行戶口結餘共約6500萬元,當局今年則多次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凍結資產,累計涉及違反國安法而被凍結的資產估計約4億元。
今年5月14日,保安局長首次引用實施細則附表3,凍結被控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的黎智英所持有的壹傳媒股份,以及其擁有3間公司於本地銀行帳戶內的財產,估計共逾3億元。一個月後,保安局長再次引用實施細則附表3發出凍結財產通知書,凍結蘋果日報、蘋果日報印刷及蘋果互聯網3家公司的財產,共約1800萬元。上月,保安局長再次根據附表3,凍結蘋果印刷公司位於將軍澳的廠房。
保安局長上月兩度引用實施細則附表3,凍結支聯會物業「六四紀念館」及銀行戶口,資產總值約1100萬元。另外,警方國安處今年7月初拘捕「光城者」9人,凍結60萬元資產。(全文)
#20211024新聞 #港區國安法
前警長向 8 同袍借 21 萬 違防賄條例判囚 4 月 求情指社運壓力大染賭癮
【立場新聞】44 歲前警長前年 10 月起,涉一年內向 8 名同袍借約 21 萬元,僅還款 5 萬元,當中 7 人為其下屬。前警長早前承認 11 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今(25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監禁 4 個月。辯方求情指,被告患有躁狂抑鬱症,與女友因前年社運政見不合分手,亦因此失去朋友,加上當時工作時間長,被告感很大壓力,繼而染上賭癮。裁判官蘇文隆指,雖然沒證據顯示案件是濫用權力或受賄,但牽涉金額及次數多,判監無可避免。
裁判官蘇文隆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案件是濫用權力及受賄,但本案受害人是被告下屬,牽涉金額及次數多,判監無可避免,終判監 4 個月。法庭亦頒下復還令,被告須歸還 166,500 元。
被告黃世雄(44 歲,案發時為警長)承認11 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另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案情指,被告於2019 年 10 月至 11 月期間,被告先後向一名同於落馬洲警署工作的警員趙文駿借款 161,000 元,每筆金額由 2,500 元至 133,500 元,被告只歸還了 49,500 元。
2020 年 8 月 13 日至 9 月 16 日期間,被告再向 7 名軍裝巡邏小隊下屬,即張健樂、李文強、韓子飛、盧家慧、蔡偉軒、翁曼龍及楊竣傑,借款合共 55,000 元,每筆金額由 2,000 元至 20,000 元,被告未有向他們還錢。被告有份撰寫他們的評核報告,或就報告給予意見。被告其後辭職,於今年 2 月底離職。(全文)
#20211025新聞 #非手足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立場新聞】44 歲前警長前年 10 月起,涉一年內向 8 名同袍借約 21 萬元,僅還款 5 萬元,當中 7 人為其下屬。前警長早前承認 11 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今(25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監禁 4 個月。辯方求情指,被告患有躁狂抑鬱症,與女友因前年社運政見不合分手,亦因此失去朋友,加上當時工作時間長,被告感很大壓力,繼而染上賭癮。裁判官蘇文隆指,雖然沒證據顯示案件是濫用權力或受賄,但牽涉金額及次數多,判監無可避免。
裁判官蘇文隆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案件是濫用權力及受賄,但本案受害人是被告下屬,牽涉金額及次數多,判監無可避免,終判監 4 個月。法庭亦頒下復還令,被告須歸還 166,500 元。
被告黃世雄(44 歲,案發時為警長)承認11 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另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案情指,被告於2019 年 10 月至 11 月期間,被告先後向一名同於落馬洲警署工作的警員趙文駿借款 161,000 元,每筆金額由 2,500 元至 133,500 元,被告只歸還了 49,500 元。
2020 年 8 月 13 日至 9 月 16 日期間,被告再向 7 名軍裝巡邏小隊下屬,即張健樂、李文強、韓子飛、盧家慧、蔡偉軒、翁曼龍及楊竣傑,借款合共 55,000 元,每筆金額由 2,000 元至 20,000 元,被告未有向他們還錢。被告有份撰寫他們的評核報告,或就報告給予意見。被告其後辭職,於今年 2 月底離職。(全文)
#20211025新聞 #非手足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被指時代廣場內向警擲鋼柱 女子被控四罪 控方稱鋼柱於兩警身旁墮下無人受傷
【立場新聞】去年 7 月 1 日,有市民到銅鑼灣時代廣場示威。期間一名 35 歲女子被指從廣場 3 樓,向警方投擲鋼柱。她被控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盗竊和刑事損壞第四罪,案件今(25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根據控方開案陳詞,涉案鋼柱在機動部隊總督察 7627 及警長 52708 身旁墜下,擊中一塊平面圖指示牌。兩名警員沒受傷,但他們因此被逼暫停推進。
控方開案陳詞指,2020 年 7 月 1 日下午約 6時,有示威者在時代廣場附近集結。下午 7 時 20 分左右,警方特別戰術小隊及機動部隊警員,在廣場地下拘捕一批懷疑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約 5 分鐘後,銅鑼灣時代廣場 3 樓店舖「Lady M」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身穿黑衣黑褲,佩帶口罩及白色手套,從「Lady M」門外取去一支屬於 Lady M Hong Kong Limited 的拉帶鋼柱。當時「Lady M」已停止營業,並無職員在內。
同日下午 7 時 32 分左右,有人從時代廣場 2 樓將物件擲向地下的警員,機動部隊總督察 7627 遂帶領其他警員,包括警長 52708,沿時代廣場地下通往 2 樓的扶手電梯向上推進。當他們到達扶手電梯頂部時,突然有一支鋼柱在總督察 7627 及警長 52708 身旁從高墜下,並擊中 2 樓平台、屬於時代廣場有限公司的一塊平面圖指示牌。該指示牌玻璃爆裂、金屬外框凹陷,事後維修費用為港幣 4,700 元。總督察 7627 及警長 52708 沒有受傷,但被逼暫停推進。
時代廣場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及其丈夫,於案發當日約下午 7 時 18 分,從勿地臣街入口進入時代廣場,被告之後在 3 樓「Lady M」門外徘徊及取去涉案拉帶鋼柱。此外,「Lady M」的閉路電視亦拍攝到被告從時代廣場 3 樓將拉帶鋼柱掉下。案件明天繼續。(全文)
#20211025新聞 #20200701銅鑼灣
【立場新聞】去年 7 月 1 日,有市民到銅鑼灣時代廣場示威。期間一名 35 歲女子被指從廣場 3 樓,向警方投擲鋼柱。她被控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盗竊和刑事損壞第四罪,案件今(25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根據控方開案陳詞,涉案鋼柱在機動部隊總督察 7627 及警長 52708 身旁墜下,擊中一塊平面圖指示牌。兩名警員沒受傷,但他們因此被逼暫停推進。
控方開案陳詞指,2020 年 7 月 1 日下午約 6時,有示威者在時代廣場附近集結。下午 7 時 20 分左右,警方特別戰術小隊及機動部隊警員,在廣場地下拘捕一批懷疑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約 5 分鐘後,銅鑼灣時代廣場 3 樓店舖「Lady M」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身穿黑衣黑褲,佩帶口罩及白色手套,從「Lady M」門外取去一支屬於 Lady M Hong Kong Limited 的拉帶鋼柱。當時「Lady M」已停止營業,並無職員在內。
同日下午 7 時 32 分左右,有人從時代廣場 2 樓將物件擲向地下的警員,機動部隊總督察 7627 遂帶領其他警員,包括警長 52708,沿時代廣場地下通往 2 樓的扶手電梯向上推進。當他們到達扶手電梯頂部時,突然有一支鋼柱在總督察 7627 及警長 52708 身旁從高墜下,並擊中 2 樓平台、屬於時代廣場有限公司的一塊平面圖指示牌。該指示牌玻璃爆裂、金屬外框凹陷,事後維修費用為港幣 4,700 元。總督察 7627 及警長 52708 沒有受傷,但被逼暫停推進。
時代廣場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及其丈夫,於案發當日約下午 7 時 18 分,從勿地臣街入口進入時代廣場,被告之後在 3 樓「Lady M」門外徘徊及取去涉案拉帶鋼柱。此外,「Lady M」的閉路電視亦拍攝到被告從時代廣場 3 樓將拉帶鋼柱掉下。案件明天繼續。(全文)
#20211025新聞 #20200701銅鑼灣
女子被控時代廣場內向警擲鋼柱 鄧竟成兒子稱險遇襲 「呆咗一呆」
【立場新聞】去年 7 月 1 日,一名 35 歲女子被指從時代廣場 3 樓,向警方投擲鋼柱。她被控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盗竊和刑事損壞等四罪,案件今(26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前警務處處長鄧竟成的兒子,即總督察鄧智兆供稱,當日他從扶手電梯推進,以驅趕在上方攻擊警方的人士。期間,有一條銀色圓柱物墜下,並於他前方約兩呎落地,他「呆咗一呆」。鄧又稱,「發夢都記得」案發經過。
總督察 7627 鄧智兆供稱,案發時他身穿防暴裝束、佩戴頭盔,和隊員一同從扶手電梯往上推進。此時,一名男子企圖向他們投擲硬物,他便向該男子發射一枚海綿彈,該男子離開。忽然間,一條長約 1.5 米的銀色圓柱物墜下,並於他前方約兩呎落地,「好大聲嘭一聲」。鄧稱,自己「呆咗一呆」,向前方抬頭望,但當時他「未係好知道咩事」,他遂判斷為有人高空襲擊警察。
鄧智兆指,當時在扶手電梯上,除了他外有 5 至 6 名同僚,無其他人。而警長 52708 則在他的前方。當圓柱墜下後,有同僚將他拉到電梯較後、有遮擋的位置。在辯方律師盤問下,鄧智兆稱「我發夢都記得」案發經過。
法官陳廣池裁定,被告四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案件押後到 11 用 19 日作結案陳詞,並暫定於 12 月 23 日裁決。被告准繼續保釋。(全文)
#20211026新聞 #20200701銅鑼灣
【立場新聞】去年 7 月 1 日,一名 35 歲女子被指從時代廣場 3 樓,向警方投擲鋼柱。她被控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盗竊和刑事損壞等四罪,案件今(26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前警務處處長鄧竟成的兒子,即總督察鄧智兆供稱,當日他從扶手電梯推進,以驅趕在上方攻擊警方的人士。期間,有一條銀色圓柱物墜下,並於他前方約兩呎落地,他「呆咗一呆」。鄧又稱,「發夢都記得」案發經過。
總督察 7627 鄧智兆供稱,案發時他身穿防暴裝束、佩戴頭盔,和隊員一同從扶手電梯往上推進。此時,一名男子企圖向他們投擲硬物,他便向該男子發射一枚海綿彈,該男子離開。忽然間,一條長約 1.5 米的銀色圓柱物墜下,並於他前方約兩呎落地,「好大聲嘭一聲」。鄧稱,自己「呆咗一呆」,向前方抬頭望,但當時他「未係好知道咩事」,他遂判斷為有人高空襲擊警察。
鄧智兆指,當時在扶手電梯上,除了他外有 5 至 6 名同僚,無其他人。而警長 52708 則在他的前方。當圓柱墜下後,有同僚將他拉到電梯較後、有遮擋的位置。在辯方律師盤問下,鄧智兆稱「我發夢都記得」案發經過。
法官陳廣池裁定,被告四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案件押後到 11 用 19 日作結案陳詞,並暫定於 12 月 23 日裁決。被告准繼續保釋。(全文)
#20211026新聞 #20200701銅鑼灣
【立場新聞】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日(26 日)討論法律援助署提出的「完善香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議措施」,就司法覆核案件,法援署以案件高度集中於少數律師及大律師為由,建議為律師可接辦司法覆核法援案件數量設立限額。
法援署建議,連同所有民事法援案件限額計算在內,每名律師可接辦的案件限額為 5 宗,每名大律師可接辦的案件限額為 3 宗。法援署認為,新建議會增加可處理與司法覆核有關案件的律師及大律師的數目,又聲稱由於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案件相對較少及較複雜,若有更多具備相關經驗的律師及大律師可接辦有關案件,長遠來說對受助人和法援制度都會有所裨益。
大律師公會名譽秘書馬嘉駿指出,涉及司法覆核案件,答辯人往徒是政府,由律政司代表,可以外聘大律師代表政府答辯。如果大律師每年最多只能接辦三宗司法覆核法援案件,礙於法援申請人只有三個月時間提出律師代表,時限倉卒,很可能未能物色資深的大律師。
他解釋,當法援申請人認為案件涉及重大法律議題,想委聘一位資歷深的大律師處理,「但原來年頭嘅時候接咗三單,爆咗限額,接唔到,咁你要搵第二個」,這時候法援署便會委派一位資歷相對於律政司外聘大律師資歷淺的大律師給申請人。
馬嘉駿擔心,後果會影響法庭的判決:「擔心會有一個可能,除咗對於申請人利益有影響之外,我諗更重要都要睇番法院上面,法官當佢面對住兩方訟辯人大律師佢哋資歷上面嘅差距,令到佢可以接收到嘅論據、論點嘅質素,會唔會有影響到,法庭可以最終作出正確嘅判決呢?」(原文)
#20211026新聞
法援署建議,連同所有民事法援案件限額計算在內,每名律師可接辦的案件限額為 5 宗,每名大律師可接辦的案件限額為 3 宗。法援署認為,新建議會增加可處理與司法覆核有關案件的律師及大律師的數目,又聲稱由於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案件相對較少及較複雜,若有更多具備相關經驗的律師及大律師可接辦有關案件,長遠來說對受助人和法援制度都會有所裨益。
大律師公會名譽秘書馬嘉駿指出,涉及司法覆核案件,答辯人往徒是政府,由律政司代表,可以外聘大律師代表政府答辯。如果大律師每年最多只能接辦三宗司法覆核法援案件,礙於法援申請人只有三個月時間提出律師代表,時限倉卒,很可能未能物色資深的大律師。
他解釋,當法援申請人認為案件涉及重大法律議題,想委聘一位資歷深的大律師處理,「但原來年頭嘅時候接咗三單,爆咗限額,接唔到,咁你要搵第二個」,這時候法援署便會委派一位資歷相對於律政司外聘大律師資歷淺的大律師給申請人。
馬嘉駿擔心,後果會影響法庭的判決:「擔心會有一個可能,除咗對於申請人利益有影響之外,我諗更重要都要睇番法院上面,法官當佢面對住兩方訟辯人大律師佢哋資歷上面嘅差距,令到佢可以接收到嘅論據、論點嘅質素,會唔會有影響到,法庭可以最終作出正確嘅判決呢?」(原文)
#20211026新聞
政府否認「官派律師」牴觸基本法 指法援「全世界最好制度之一」
【獨立媒體】政府早前宣佈擬「完善」法援制度,最受爭議是刑事案件指派律師,坊間質疑「官派律師」損害被告辯護權。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上,政府代表解釋建議無違反《基本法》,更讚好香港法援是全世界最好制度之一;建制派議員則一片唱好,謝偉俊更向指獲得法援的人不應認為「理所當然、天公地道」,而應感到「幾幸福」。不過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就指政府上周五才通知,他認為基本法保障市民選擇律師的權利,政府應釐清建議有否牴觸。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午開會,行政署長鄭鍾偉簡介「完善」安排,在刑事案件方面,除特殊情況以外,法援署將提供「官派律師」,不容市民自行提名。在民事案件方面,每名律師可接的限額由35宗下調至30宗,大律師的限額則由20宗下調至15宗。以往司法覆核包括在民事案內,但「完善」另辟一類,每名律師可接的新限額為5宗,大律師則為3宗。
香港大律師公會夏博義指,原則上歡迎政府設立每人可接案件的限額,有助更公平地分配法援工作,惟公會上周五才收到政府文件,未有時間作詳細回應。他特別提及,《基本法》第35條保障「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政府需進一步釐清,刑事案指派律師的安排是否與《基本法》有牴觸。
大律師公會馬嘉駿則亦關注,司法覆核的政府一方可以外聘大律師,而當市民想提名某位律師時,若發現限額已滿,而被迫轉用其他律師,擔心或有不公。
法援署署長鄺寶昌指幾年前已有下調限額,今次更設立司法覆核案件的限額。鄺又同意經民聯梁美芬的說法,大讚法援制度「無ceiling㗎,我真係覺得係全世界其中之一最好嘅」。
鄭鍾偉重申《基本法》35條的權利「唔係絕對嘅」,法援署有權有責任施加合理限制。他一再重申,《基本法》是保障市民有尋求法律援助的機會,非確保市民必定獲得心儀律師。(全文)
#20211026新聞 #官派律師
【獨立媒體】政府早前宣佈擬「完善」法援制度,最受爭議是刑事案件指派律師,坊間質疑「官派律師」損害被告辯護權。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上,政府代表解釋建議無違反《基本法》,更讚好香港法援是全世界最好制度之一;建制派議員則一片唱好,謝偉俊更向指獲得法援的人不應認為「理所當然、天公地道」,而應感到「幾幸福」。不過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就指政府上周五才通知,他認為基本法保障市民選擇律師的權利,政府應釐清建議有否牴觸。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午開會,行政署長鄭鍾偉簡介「完善」安排,在刑事案件方面,除特殊情況以外,法援署將提供「官派律師」,不容市民自行提名。在民事案件方面,每名律師可接的限額由35宗下調至30宗,大律師的限額則由20宗下調至15宗。以往司法覆核包括在民事案內,但「完善」另辟一類,每名律師可接的新限額為5宗,大律師則為3宗。
香港大律師公會夏博義指,原則上歡迎政府設立每人可接案件的限額,有助更公平地分配法援工作,惟公會上周五才收到政府文件,未有時間作詳細回應。他特別提及,《基本法》第35條保障「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政府需進一步釐清,刑事案指派律師的安排是否與《基本法》有牴觸。
大律師公會馬嘉駿則亦關注,司法覆核的政府一方可以外聘大律師,而當市民想提名某位律師時,若發現限額已滿,而被迫轉用其他律師,擔心或有不公。
法援署署長鄺寶昌指幾年前已有下調限額,今次更設立司法覆核案件的限額。鄺又同意經民聯梁美芬的說法,大讚法援制度「無ceiling㗎,我真係覺得係全世界其中之一最好嘅」。
鄭鍾偉重申《基本法》35條的權利「唔係絕對嘅」,法援署有權有責任施加合理限制。他一再重申,《基本法》是保障市民有尋求法律援助的機會,非確保市民必定獲得心儀律師。(全文)
#20211026新聞 #官派律師
【法援改革】行政署長:措施符合基本法 大律師公會:憂影響法庭作正確判決
【立場新聞】政府建議修改法援制度,包括刑事案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律師接民事、司法覆核法援案設限額等;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26日)召開特別會議討論。行政署長鄭鍾偉指,法援制度從不存在由申請人指定律師;《基本法》第 35 條所指,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不是絕對權利,建議符合《基本法》,且今次屬行政措施改動,不需要大量諮詢,由於社會迫切關注,完全贊成修改要「心急做」。
鄭鍾偉指,政府檢討法援制度,是回應社會、立法會議員提出要避免濫用法援的意見。對於《基本法》35 條訂明,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他回應指《基本法》所指不是絕對權利,法援署署長有責任施加合理限制,香港居民可自行聘請律師,或尋求法援,「權利唔係話指明或確保有關人士必定獲得佢心儀、佢所揀選的律師,依點要清楚」。他強調法援制度本來就不存在由申請人指定律師,法援署考慮委派律師予受助人,必定以申請人利益為前題,委任合適的律師,而法援作為公帑資助,署長有責任確保得以善用。
鄭鍾偉指,今次提出的建議只是行政措施,不是改動法援政策,亦不涉及修例。他同意「委派律師」的措拖會對業界有影響,但指出刑事案律師決定權從來都在法援署長手上,社會迫切關注期望當局要盡快處理,所以他不認為需要大量諮詢。
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指,原則上歡迎建議,可以確保大律師更公平地分配法援工作,提升程序透明度。而大律師公會的另一代表大律師馬嘉駿則指,司法覆核案件答辯人多為政府一方,若大律師接司法覆核案件設限額,申請人可能找不到較資深的大律師代表,獲委派的大律師資歷可能與政府一方有落差,呈交上法庭的論據、論點質素可能有差距,擔心會影響法庭作出正確判決。他亦要求政府更清晰交代,法援申請人如未經法援署同意增聘義務性質律師會被取消法援的建議下,法援署同意義務增聘的準則。(全文)
#20211026新聞 #官派律師
【立場新聞】政府建議修改法援制度,包括刑事案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律師接民事、司法覆核法援案設限額等;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26日)召開特別會議討論。行政署長鄭鍾偉指,法援制度從不存在由申請人指定律師;《基本法》第 35 條所指,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不是絕對權利,建議符合《基本法》,且今次屬行政措施改動,不需要大量諮詢,由於社會迫切關注,完全贊成修改要「心急做」。
鄭鍾偉指,政府檢討法援制度,是回應社會、立法會議員提出要避免濫用法援的意見。對於《基本法》35 條訂明,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他回應指《基本法》所指不是絕對權利,法援署署長有責任施加合理限制,香港居民可自行聘請律師,或尋求法援,「權利唔係話指明或確保有關人士必定獲得佢心儀、佢所揀選的律師,依點要清楚」。他強調法援制度本來就不存在由申請人指定律師,法援署考慮委派律師予受助人,必定以申請人利益為前題,委任合適的律師,而法援作為公帑資助,署長有責任確保得以善用。
鄭鍾偉指,今次提出的建議只是行政措施,不是改動法援政策,亦不涉及修例。他同意「委派律師」的措拖會對業界有影響,但指出刑事案律師決定權從來都在法援署長手上,社會迫切關注期望當局要盡快處理,所以他不認為需要大量諮詢。
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指,原則上歡迎建議,可以確保大律師更公平地分配法援工作,提升程序透明度。而大律師公會的另一代表大律師馬嘉駿則指,司法覆核案件答辯人多為政府一方,若大律師接司法覆核案件設限額,申請人可能找不到較資深的大律師代表,獲委派的大律師資歷可能與政府一方有落差,呈交上法庭的論據、論點質素可能有差距,擔心會影響法庭作出正確判決。他亦要求政府更清晰交代,法援申請人如未經法援署同意增聘義務性質律師會被取消法援的建議下,法援署同意義務增聘的準則。(全文)
#20211026新聞 #官派律師
【100X】「心口掛個勇、背後掛個戇」鄒幸彤與港人共勉:「繼續固執。」
//這兩年的香港,人心惶惶,但遇難愈強,人心不滅。「人性就是想做對的事、正確的事,見到不公義,想去改變是很普遍的人性。心裏有團火,有甚麼可以做,就找『窿路』(渠道)去做。(政權)知道遇到不公義的那團火是難以熄滅的,於是將其斬斷,讓大家看不見不公義;然後斬斷那空間,每刻每秒都在監控下,一做就拉,那根本做不成事,營造世界很好的氛圍,就開始質疑自己,讓人感到很孤單。」
鄒幸彤認為,捍衞人權,論道理,當然是值得做的事。「但要有心理準備,要有預期,去做,就會被拘捕。」對比內地,她說香港尚有空間:「還可以開會、寫單張,但是否在朝相同(打壓)方向,那就當然啦。」
她希望是以大律師身份指出,今天法律淪為政治工具的事實。「『47人』保釋的 4日好癡線,那個不是single(單一)的畫面,是整件事。」她是鄒家成代表律師,上庭心情緊張:「不停在想出庭陳詞,沒去想其他,是覺得事件很荒謬,為了一網打盡民主派,竟然可以將件事包裝成一個犯罪嘅 conspiracy(陰謀)。」
「荒謬在於法庭好像一本正經去處理一件很荒謬的事。我覺得在場參與的人,好像沒有甚麼不適的感覺。檢控官如是、法官如是、律師亦如是,就是順著那個方向去說話,令到我自己對於今天香港的法治狀態,有很強烈的懷疑和批判。」
政權把法庭變作政治戰場,鄒幸彤就不想再在法律條文上兜圈子。「我會直接指出(47人案)明顯是有政治目的,效果就是要掃蕩所有反對派領袖,為甚麼法庭不可以聽?」
雖然有案在身,但她未有被扣起旅遊證件,隨時可以離港:「但現在不敢離開香港,你叫我流亡,不能回來,是最慘最慘的事,為了這樣(可以留在香港),我可以犧牲不去旅行。」大家都在嚷著要移民,她卻不敢離開香港,怕再也不能回來:「自己屋企呀,成世不能回來,比坐監更慘,坐完監還可以回家啊。」
因為,只要有人在,只要仍然站出來,這場社會運動就未完。「以往內地的經驗可見,公民社會被打壓就收縮,解散呀、地下化呀,惡果就是見不到運動。」
從來社會運動,就需要隨著不同政治形勢,而用上不同的手法。「民主運動是否不能做,在政權眼中當然不能,但如果堅持做,就要有心理準備,中間會有代價;你覺得這個值得做,就去做呀,但要付出代價。」//
📌 全文:陳零
//這兩年的香港,人心惶惶,但遇難愈強,人心不滅。「人性就是想做對的事、正確的事,見到不公義,想去改變是很普遍的人性。心裏有團火,有甚麼可以做,就找『窿路』(渠道)去做。(政權)知道遇到不公義的那團火是難以熄滅的,於是將其斬斷,讓大家看不見不公義;然後斬斷那空間,每刻每秒都在監控下,一做就拉,那根本做不成事,營造世界很好的氛圍,就開始質疑自己,讓人感到很孤單。」
鄒幸彤認為,捍衞人權,論道理,當然是值得做的事。「但要有心理準備,要有預期,去做,就會被拘捕。」對比內地,她說香港尚有空間:「還可以開會、寫單張,但是否在朝相同(打壓)方向,那就當然啦。」
她希望是以大律師身份指出,今天法律淪為政治工具的事實。「『47人』保釋的 4日好癡線,那個不是single(單一)的畫面,是整件事。」她是鄒家成代表律師,上庭心情緊張:「不停在想出庭陳詞,沒去想其他,是覺得事件很荒謬,為了一網打盡民主派,竟然可以將件事包裝成一個犯罪嘅 conspiracy(陰謀)。」
「荒謬在於法庭好像一本正經去處理一件很荒謬的事。我覺得在場參與的人,好像沒有甚麼不適的感覺。檢控官如是、法官如是、律師亦如是,就是順著那個方向去說話,令到我自己對於今天香港的法治狀態,有很強烈的懷疑和批判。」
政權把法庭變作政治戰場,鄒幸彤就不想再在法律條文上兜圈子。「我會直接指出(47人案)明顯是有政治目的,效果就是要掃蕩所有反對派領袖,為甚麼法庭不可以聽?」
雖然有案在身,但她未有被扣起旅遊證件,隨時可以離港:「但現在不敢離開香港,你叫我流亡,不能回來,是最慘最慘的事,為了這樣(可以留在香港),我可以犧牲不去旅行。」大家都在嚷著要移民,她卻不敢離開香港,怕再也不能回來:「自己屋企呀,成世不能回來,比坐監更慘,坐完監還可以回家啊。」
因為,只要有人在,只要仍然站出來,這場社會運動就未完。「以往內地的經驗可見,公民社會被打壓就收縮,解散呀、地下化呀,惡果就是見不到運動。」
從來社會運動,就需要隨著不同政治形勢,而用上不同的手法。「民主運動是否不能做,在政權眼中當然不能,但如果堅持做,就要有心理準備,中間會有代價;你覺得這個值得做,就去做呀,但要付出代價。」//
📌 全文:陳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