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詩(化名)今年年初被捕了,其實她已有心理準備,甚至想過,如果要坐牢,到底要預備甚麼?在周而復始的報到、等待審判的漫長歲月中,她覺得迷茫,不知道自己可以怎樣,沒有工作,每天呆在家裏,試過找全職工作,但最終當然是音訊全無。
於是她努力理解在囚人士的想法,找到一些放監的手足。由收集資訊,到深入認識,她發現,自己既然還是自由之身,還有很多事可以做,便開始幫助在囚手足和釋囚。
於是,她成立了專頁「一釋尚存」。若要為自己下一個定義,她說應該是「就業支援」,不提供金錢支援,因為她知道這樣隨時會被扣上「洗黑錢」的罪名,她只會為他們找尋適合的工作,配對合適的僱主。
放學的手足,她說一般會有兩種心態,一種是很強烈的覺得有些事情未做完,會更珍惜自由,另一種卻是覺得出來後,社會狀況跟他想像的有落差,「有些接受不到,把社會運動看得太大,甚至會有抑鬱症」。
幫助釋囚、關注囚權,原是人權,是理所當然,但當「石牆花」也倒下了,阿詩感到無比的壓力,就如一塊巨石壓在心頭,她當然恐懼,但只能安慰自己,事情還未至於太壞,真的還能繼續嘛?
這是一個兩難,她不敢高調,卻知道必須「被看見」才能找得更多僱主,才能幫助更多手足找工作,她承認,低調難有資源,但高調卻面對無法預料的風險。她覺得自己只是在履行社會責任,「拉關注囚權的組織,會否太無道理?」
由被捕至今,她的心理狀態猶如坐過山車,一時覺得反正要坐十年八載,不如先生個孩子,又或「食得好啲」,但久未上庭,又會覺得這樣做太浪費。過一段時間,又180度大逆轉,想自己預先習慣無油鹽糖的食物,又試過跟獄中餐單食三餐,最終還是失敗。
其實,這些對她來說都不是最重要,事實是她最放不下的,是母親。「我要教媽媽如何放下多一點,幫她培養多一些興趣」。
她帶媽媽行山,還買了相機給她,教她拍照,替她開了社交媒體帳號,希望在自己入獄的十年中,她能找朋友做不同的活動。其實,無論有多少嗜好、朋友,多少個like,也不及女兒在身邊,她當然也知道,但能夠做的,就只有這些了。
雖然她總是安慰手足,但自己心內的暗湧,卻無法被安撫,「很傷心,2019年人人都這麼熱血,現在為甚麼所有人也生活如常?放工只懂討論食飯?很失落,但無辦法,每人也有自己的崗位」。
2019年後更加無法跟這個地方割裂,「很難抽身,不能離開,希望這是渡過我人生最後階段的地方」。//
📌 全文:記者 梁嘉麗
於是她努力理解在囚人士的想法,找到一些放監的手足。由收集資訊,到深入認識,她發現,自己既然還是自由之身,還有很多事可以做,便開始幫助在囚手足和釋囚。
於是,她成立了專頁「一釋尚存」。若要為自己下一個定義,她說應該是「就業支援」,不提供金錢支援,因為她知道這樣隨時會被扣上「洗黑錢」的罪名,她只會為他們找尋適合的工作,配對合適的僱主。
放學的手足,她說一般會有兩種心態,一種是很強烈的覺得有些事情未做完,會更珍惜自由,另一種卻是覺得出來後,社會狀況跟他想像的有落差,「有些接受不到,把社會運動看得太大,甚至會有抑鬱症」。
幫助釋囚、關注囚權,原是人權,是理所當然,但當「石牆花」也倒下了,阿詩感到無比的壓力,就如一塊巨石壓在心頭,她當然恐懼,但只能安慰自己,事情還未至於太壞,真的還能繼續嘛?
這是一個兩難,她不敢高調,卻知道必須「被看見」才能找得更多僱主,才能幫助更多手足找工作,她承認,低調難有資源,但高調卻面對無法預料的風險。她覺得自己只是在履行社會責任,「拉關注囚權的組織,會否太無道理?」
由被捕至今,她的心理狀態猶如坐過山車,一時覺得反正要坐十年八載,不如先生個孩子,又或「食得好啲」,但久未上庭,又會覺得這樣做太浪費。過一段時間,又180度大逆轉,想自己預先習慣無油鹽糖的食物,又試過跟獄中餐單食三餐,最終還是失敗。
其實,這些對她來說都不是最重要,事實是她最放不下的,是母親。「我要教媽媽如何放下多一點,幫她培養多一些興趣」。
她帶媽媽行山,還買了相機給她,教她拍照,替她開了社交媒體帳號,希望在自己入獄的十年中,她能找朋友做不同的活動。其實,無論有多少嗜好、朋友,多少個like,也不及女兒在身邊,她當然也知道,但能夠做的,就只有這些了。
雖然她總是安慰手足,但自己心內的暗湧,卻無法被安撫,「很傷心,2019年人人都這麼熱血,現在為甚麼所有人也生活如常?放工只懂討論食飯?很失落,但無辦法,每人也有自己的崗位」。
2019年後更加無法跟這個地方割裂,「很難抽身,不能離開,希望這是渡過我人生最後階段的地方」。//
📌 全文:記者 梁嘉麗
【11.11黎明行動中大暴動案 五名中大生罪成 判囚 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
【誌hk.feature】11.11黎明行動中大暴動案,五被告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違反《禁蒙面法》。其中兩名被告再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符凱晴在求情信中表示香港的法庭再不是彰顯公義的地方,對自己行為並無後悔,亦不再相信法治。她寫道:如果法官「認為可以用重判形式令本人從而後悔及反省,那便悉隨尊便」。
✍️ #符凱晴求情信 :對於自己的行為並無後悔
法官閣下:
首先表明,我無意以這封求情信來博取法官閣下的憐憫。
我索取背景報告時,我坦言對於自己的行為並無後悔,亦沒有說話要向法官閣下求情,因為我並不認同法例本身,亦不覺得自己有做錯的地方。簡單而言,我不認為這是合理的判決。
在某部分人眼中,示威者「犯法就係犯法,就係要負責」,有些人亦可能認為法庭的裁決證明了示威者的行為是錯誤,是徒勞無功的。但我認為,權威並不代表正確。
首先,香港現時的法律,並非由人民共同認可,社會並沒有空間討論現行法律合理與否。其次,暴動條例的定義本來就模糊不清,以便政權靈活解釋和操控。2019年後暴動案件急升,法庭時而重新詮譯暴動定義,令更多行為被列為「法律不認可的行為」,從而令更多人入罪,令政權得以打壓異見者。
極權下的法律只是政權用以規範人民行為的不流血暴力手段,而法庭也不是一個彰顯公義的地方。這裏只會流於表面地關注社會秩序,並不會著眼社會撕裂的根本原因。
當政治案件的刑罰日益加重,有些被告會選擇認罪或向法官求情,以減輕刑期,但或許並不代表他們認同現行法律具有道德正當性。法官閣下可能會指出,若不滿閣下裁決,大可以申請上訴。然而,本人已不再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再高級的法庭亦不見得會聆聽異見者的聲音。
我只是希望藉此機會表達我的不滿。如果法庭聽畢本人以上的言論,認為可以用重判形式令本人從而後悔及反省,那便悉隨尊便。(全文)
📌 判刑詳情:法庭文字直播台
#20211019新聞 #1111中大
【誌hk.feature】11.11黎明行動中大暴動案,五被告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違反《禁蒙面法》。其中兩名被告再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符凱晴在求情信中表示香港的法庭再不是彰顯公義的地方,對自己行為並無後悔,亦不再相信法治。她寫道:如果法官「認為可以用重判形式令本人從而後悔及反省,那便悉隨尊便」。
✍️ #符凱晴求情信 :對於自己的行為並無後悔
法官閣下:
首先表明,我無意以這封求情信來博取法官閣下的憐憫。
我索取背景報告時,我坦言對於自己的行為並無後悔,亦沒有說話要向法官閣下求情,因為我並不認同法例本身,亦不覺得自己有做錯的地方。簡單而言,我不認為這是合理的判決。
在某部分人眼中,示威者「犯法就係犯法,就係要負責」,有些人亦可能認為法庭的裁決證明了示威者的行為是錯誤,是徒勞無功的。但我認為,權威並不代表正確。
首先,香港現時的法律,並非由人民共同認可,社會並沒有空間討論現行法律合理與否。其次,暴動條例的定義本來就模糊不清,以便政權靈活解釋和操控。2019年後暴動案件急升,法庭時而重新詮譯暴動定義,令更多行為被列為「法律不認可的行為」,從而令更多人入罪,令政權得以打壓異見者。
極權下的法律只是政權用以規範人民行為的不流血暴力手段,而法庭也不是一個彰顯公義的地方。這裏只會流於表面地關注社會秩序,並不會著眼社會撕裂的根本原因。
當政治案件的刑罰日益加重,有些被告會選擇認罪或向法官求情,以減輕刑期,但或許並不代表他們認同現行法律具有道德正當性。法官閣下可能會指出,若不滿閣下裁決,大可以申請上訴。然而,本人已不再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再高級的法庭亦不見得會聆聽異見者的聲音。
我只是希望藉此機會表達我的不滿。如果法庭聽畢本人以上的言論,認為可以用重判形式令本人從而後悔及反省,那便悉隨尊便。(全文)
📌 判刑詳情:法庭文字直播台
#20211019新聞 #1111中大
【10.7 紅磡】三少女被控非法集結 押後 10.26 裁決 辯:警證供存疑
【立場新聞】前年 10 月 7 日多區有示威者抗議《禁蒙面法》,三名少女被指在紅磡掟磚後,遭便衣警長尾隨及拘捕,被控非法集結罪。三人否認控罪,案件今(19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結案陳詞。辯方指,警長證供不盡不實,有潛在揮之不去的疑點,認為他跟蹤過程出錯,其觀察到參與罪行的三名少女,並非最後遭拘捕的三名被告。裁判官鄭念慈押後至 10 月 26 日下午裁決,各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呈交了書面陳詞,未有在庭上讀出。辯方則於結案陳詞指,控方第二證人警長盧卓康不可靠、不可信,盧於主問時,未曾提及首被告身後的背包、第三被告的鴨舌帽,更指穿著涼鞋的第二被告當時穿著波鞋。辯方續稱,即使有經驗的證人亦有機會犯錯,出現誤會或誤差,直言盧錯指第二被告穿著波鞋這一點,令其證供有潛在揮之不去的疑點,認為盧觀察和跟蹤的過程出錯。
辯方又表示,盧就為何留意三名少女的解釋證供不盡不實,對比被捕後的照片,第三被告打扮相當男性化,認為盧的證供前後矛盾。辯方指,盧盤問時改口承認附近有多間商舖營業,亦有人進出商舖,因此被告可以是從商舖走出來的人,而非盧一直觀察的三名少女。
裁員官聽罷陳詞後稱,盧一開始提及三名少女中有一人戴著鴨舌帽,但三名被告遭拘捕當刻並沒有人戴帽,故向控方確認相關證供。控方同意,指盧致電同袍時也表示三名少女當中有一人佩戴鴨舌帽,另無證供顯示被告遭警長跟蹤期間曾脫下帽子。裁判官押後案件至 10 月 26 日下午裁決,各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全文)
#20211019新聞 #1007黃埔
【立場新聞】前年 10 月 7 日多區有示威者抗議《禁蒙面法》,三名少女被指在紅磡掟磚後,遭便衣警長尾隨及拘捕,被控非法集結罪。三人否認控罪,案件今(19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結案陳詞。辯方指,警長證供不盡不實,有潛在揮之不去的疑點,認為他跟蹤過程出錯,其觀察到參與罪行的三名少女,並非最後遭拘捕的三名被告。裁判官鄭念慈押後至 10 月 26 日下午裁決,各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呈交了書面陳詞,未有在庭上讀出。辯方則於結案陳詞指,控方第二證人警長盧卓康不可靠、不可信,盧於主問時,未曾提及首被告身後的背包、第三被告的鴨舌帽,更指穿著涼鞋的第二被告當時穿著波鞋。辯方續稱,即使有經驗的證人亦有機會犯錯,出現誤會或誤差,直言盧錯指第二被告穿著波鞋這一點,令其證供有潛在揮之不去的疑點,認為盧觀察和跟蹤的過程出錯。
辯方又表示,盧就為何留意三名少女的解釋證供不盡不實,對比被捕後的照片,第三被告打扮相當男性化,認為盧的證供前後矛盾。辯方指,盧盤問時改口承認附近有多間商舖營業,亦有人進出商舖,因此被告可以是從商舖走出來的人,而非盧一直觀察的三名少女。
裁員官聽罷陳詞後稱,盧一開始提及三名少女中有一人戴著鴨舌帽,但三名被告遭拘捕當刻並沒有人戴帽,故向控方確認相關證供。控方同意,指盧致電同袍時也表示三名少女當中有一人佩戴鴨舌帽,另無證供顯示被告遭警長跟蹤期間曾脫下帽子。裁判官押後案件至 10 月 26 日下午裁決,各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全文)
#20211019新聞 #1007黃埔
博士生就6.12向警方索償律政司提上訴 官擇日頒判詞
【頭條日報】科大博士生吳姓男子前年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警方前年六一二集會中在毫無警告下發射催淚彈,無理地施用不必要武力去驅散和平集會,令他精神受創,要求索償7.5萬港元。審裁官早前拒絕律政司以「瑣碎無聊或無理纏擾」為由駁回申索的要求,下令暫緩案件,律政司今到高等法院就申請被拒進行上訴,表明即使警方非法使用催淚彈,亦不構成襲擊或毆打,故認為本案在法律上沒有認可的合理訴訟因由。潘兆童法官聽畢雙方陳詞,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判詞。
署理主任審裁官張志偉去年裁定警方有意圖使用催淚彈去達到威嚇,從而達到驅散的目的,相關行動是否構成侵害人身的事宜,並非毫無合理訴訟因由,故拒絕駁回申索。
梁偉文資深大律師代表律政司今到高等法院就上述決定進行上訴,指明襲擊是指某人作出某些行為,令人感受到非法武力,但認為警方放催淚彈與「襲擊」風馬牛不相及,而催淚氣體沒有「接觸」到吳,故不構成襲擊或毆打,認為本案在法律上沒有認可的合理訴訟因由。梁又認為吳純粹不滿警方的驅散行動,故別有用心以訴訟向警方施壓,濫用法庭程序,同時認為吳應改為申請司法覆核。(全文)
#20211019新聞 #0612金鐘
【頭條日報】科大博士生吳姓男子前年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警方前年六一二集會中在毫無警告下發射催淚彈,無理地施用不必要武力去驅散和平集會,令他精神受創,要求索償7.5萬港元。審裁官早前拒絕律政司以「瑣碎無聊或無理纏擾」為由駁回申索的要求,下令暫緩案件,律政司今到高等法院就申請被拒進行上訴,表明即使警方非法使用催淚彈,亦不構成襲擊或毆打,故認為本案在法律上沒有認可的合理訴訟因由。潘兆童法官聽畢雙方陳詞,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判詞。
署理主任審裁官張志偉去年裁定警方有意圖使用催淚彈去達到威嚇,從而達到驅散的目的,相關行動是否構成侵害人身的事宜,並非毫無合理訴訟因由,故拒絕駁回申索。
梁偉文資深大律師代表律政司今到高等法院就上述決定進行上訴,指明襲擊是指某人作出某些行為,令人感受到非法武力,但認為警方放催淚彈與「襲擊」風馬牛不相及,而催淚氣體沒有「接觸」到吳,故不構成襲擊或毆打,認為本案在法律上沒有認可的合理訴訟因由。梁又認為吳純粹不滿警方的驅散行動,故別有用心以訴訟向警方施壓,濫用法庭程序,同時認為吳應改為申請司法覆核。(全文)
#20211019新聞 #0612金鐘
4 女生認刑毀優品 360 律政司成功覆核 上訴庭改判入更生中心 官:不姑息野蠻行徑
【立場新聞】網民前年 10 月 13 日發起「十八區開花」,7 人被指在葵芳破壞「優品 360」,當中 4 名 16 至 19 歲女學生承認一項刑事毁壞罪,被判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高院改判 4 人入更生中心。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指,原審裁判官羅德泉平衡懲罰及更生兩方面「拿捏不準」,量刑時著重更生。法官指法庭須向社會發出強烈信息,「法庭不會姑息因他人持不同信念,便大肆破壞該人的財物此類野蠻行徑。」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法官張慧玲及法官李運騰共同審理。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指案情嚴重,事發於香港面對差不多無日無之的示威、破壞社會安寧事件的「高危日子」。4 名被告響應網上號召,穿著示威者常見裝扮,連同其他人進入涉案的店舖內大肆搗亂,破壞店內物品,令當時在店內的顧客慌忙離開,店內職員亦驚慌掩耳躲在收銀機後。
法官表示明白 4 人基於她們的信念而參與此破壞行動,案發後已經非常後悔,但法庭不能忽視本案事態嚴重,須向社會發出強烈信息,「法庭不會姑息因他人持不同信念,便大肆破壞該人的財物此類野蠻行徑。」
法庭又指,即使被告真誠悔改,在懲罰、阻嚇其他人「有樣學樣」與給予她們更生機會,兩者之間作平衡考慮,唯一恰當的判刑是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好讓她們接受應得的懲罰,同時亦獲得改過自新的機會。」(全文)
📌 相關資料:高院上訴庭判案理由書(中文)
#20211019新聞 #1013葵芳
【立場新聞】網民前年 10 月 13 日發起「十八區開花」,7 人被指在葵芳破壞「優品 360」,當中 4 名 16 至 19 歲女學生承認一項刑事毁壞罪,被判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高院改判 4 人入更生中心。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指,原審裁判官羅德泉平衡懲罰及更生兩方面「拿捏不準」,量刑時著重更生。法官指法庭須向社會發出強烈信息,「法庭不會姑息因他人持不同信念,便大肆破壞該人的財物此類野蠻行徑。」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法官張慧玲及法官李運騰共同審理。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指案情嚴重,事發於香港面對差不多無日無之的示威、破壞社會安寧事件的「高危日子」。4 名被告響應網上號召,穿著示威者常見裝扮,連同其他人進入涉案的店舖內大肆搗亂,破壞店內物品,令當時在店內的顧客慌忙離開,店內職員亦驚慌掩耳躲在收銀機後。
法官表示明白 4 人基於她們的信念而參與此破壞行動,案發後已經非常後悔,但法庭不能忽視本案事態嚴重,須向社會發出強烈信息,「法庭不會姑息因他人持不同信念,便大肆破壞該人的財物此類野蠻行徑。」
法庭又指,即使被告真誠悔改,在懲罰、阻嚇其他人「有樣學樣」與給予她們更生機會,兩者之間作平衡考慮,唯一恰當的判刑是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好讓她們接受應得的懲罰,同時亦獲得改過自新的機會。」(全文)
📌 相關資料:高院上訴庭判案理由書(中文)
#20211019新聞 #1013葵芳
涉派港獨單張 還柙至今逾4個月 45歲女文員第五度申保釋遭拒
【獨立媒體】45歲女文員及17歲中四男生,涉去年5月至12月設計及派發宣揚「港獨」單張被捕,被控「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女文員自6月起提堂還柙至今,中四男生早前獲高院批出保釋。案件今(19日)於區域法院提訊,押後至11月25日再訊。女文員第五度提出保釋申請,惟再次遭《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拒絕。
散庭後,旁聽人士大叫:「撐住呀!」曹亦揮手道別。惟曹的親人向旁聽人士不滿道:「撐咩呀?又唔係你坐!」、「唔好再同我講呢啲!」(全文)
#20211019新聞 #港區國安法
【獨立媒體】45歲女文員及17歲中四男生,涉去年5月至12月設計及派發宣揚「港獨」單張被捕,被控「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女文員自6月起提堂還柙至今,中四男生早前獲高院批出保釋。案件今(19日)於區域法院提訊,押後至11月25日再訊。女文員第五度提出保釋申請,惟再次遭《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拒絕。
散庭後,旁聽人士大叫:「撐住呀!」曹亦揮手道別。惟曹的親人向旁聽人士不滿道:「撐咩呀?又唔係你坐!」、「唔好再同我講呢啲!」(全文)
#20211019新聞 #港區國安法
記協稱投訴附照片及具名 監警會未有效履行職責感失望
【香港電台】香港記者協會表示,前年6月去信監警會,投訴共27宗涉及個別警員涉嫌在反修例運動期間,對新聞工作者過度使用暴力行為的個案,並要求行政長官徹查。記協昨日接獲投訴警察課回信指,截至本月11日,只有一名新聞工作者親身向警方提供指控的資料,有關個案已完成調查並轉交監警會。至於其餘個案,警方稱,因當事人未有提交進一步資料,因此被歸類為「無法追查」個案。
記協表示,對於現行機制內的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無法有效履行職責表示失望,亦對於未能協助所有當事人取回公道表示遺憾。
記協指出,所有個案資料由當事人具名提供,並附以照片及影像記錄,大部分當事人亦願意將資料呈交監警會,但投訴警察課是警隊架構內的部門,質疑有「自己人查自己人」之嫌。而監警會並無調查權力,不能推翻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果,又說監警會去年發表有關反修例示威的警方行動調查報告,對大批記者受警方暴力對待的事件及投訴,近乎置若罔聞,監察作用形同虛設,當事人對現存投訴機制完全失去信心,屬意料之內。記協又認為,投訴警察課指稱記協及當事人不提供進一步資料而無法調查,是本末倒置。(原文)
#20211019新聞
【香港電台】香港記者協會表示,前年6月去信監警會,投訴共27宗涉及個別警員涉嫌在反修例運動期間,對新聞工作者過度使用暴力行為的個案,並要求行政長官徹查。記協昨日接獲投訴警察課回信指,截至本月11日,只有一名新聞工作者親身向警方提供指控的資料,有關個案已完成調查並轉交監警會。至於其餘個案,警方稱,因當事人未有提交進一步資料,因此被歸類為「無法追查」個案。
記協表示,對於現行機制內的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無法有效履行職責表示失望,亦對於未能協助所有當事人取回公道表示遺憾。
記協指出,所有個案資料由當事人具名提供,並附以照片及影像記錄,大部分當事人亦願意將資料呈交監警會,但投訴警察課是警隊架構內的部門,質疑有「自己人查自己人」之嫌。而監警會並無調查權力,不能推翻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果,又說監警會去年發表有關反修例示威的警方行動調查報告,對大批記者受警方暴力對待的事件及投訴,近乎置若罔聞,監察作用形同虛設,當事人對現存投訴機制完全失去信心,屬意料之內。記協又認為,投訴警察課指稱記協及當事人不提供進一步資料而無法調查,是本末倒置。(原文)
#20211019新聞
認無交選舉申報書原囚半年 前公民黨執委陳宇明上訴得直 判詞: 9 個月量刑起點過重「近乎頂點」
【立場新聞】2019 年區議會選舉落敗的候選人,即觀塘栢雅選區、前公民黨執委陳宇明,早前承認沒按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被判監禁 6 個月。陳不服刑期提出上訴,上月 28 日於高等法院被裁定上訴得直,當庭獲釋。法官張慧玲今( 20 日)頒下判詞指,原審裁判官杜浩成以 9 個月作量刑起點明顯過重,判刑時亦未有考慮被告有否在「限期」後嘗試補交申報書,及其家庭困難,故裁定上訴得直。
判詞指,涉案條例最高只可判囚 1 年,而原審裁判官採納的 9 個月量刑起點「近乎頂點」。在考慮本案案情,及陳的家庭困難後,法官認為 9 個月的量刑起點明顯過重。綜合所有情況後,法官認為應以 4 個月作量刑起點。由於陳已服刑 54 天,加上陳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故獲當庭釋放。
法官強調,即使過往的判刑均為非監禁式刑罰,例如判處罰款或社會服務令了事,但法官完全認同裁判官所指,本案控罪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故判監仍屬正確做法。(全文)
📌 相關資料:高院上訴庭判案理由書(中文)
#20211020新聞 #其他案件 #2019區議會
【立場新聞】2019 年區議會選舉落敗的候選人,即觀塘栢雅選區、前公民黨執委陳宇明,早前承認沒按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被判監禁 6 個月。陳不服刑期提出上訴,上月 28 日於高等法院被裁定上訴得直,當庭獲釋。法官張慧玲今( 20 日)頒下判詞指,原審裁判官杜浩成以 9 個月作量刑起點明顯過重,判刑時亦未有考慮被告有否在「限期」後嘗試補交申報書,及其家庭困難,故裁定上訴得直。
判詞指,涉案條例最高只可判囚 1 年,而原審裁判官採納的 9 個月量刑起點「近乎頂點」。在考慮本案案情,及陳的家庭困難後,法官認為 9 個月的量刑起點明顯過重。綜合所有情況後,法官認為應以 4 個月作量刑起點。由於陳已服刑 54 天,加上陳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故獲當庭釋放。
法官強調,即使過往的判刑均為非監禁式刑罰,例如判處罰款或社會服務令了事,但法官完全認同裁判官所指,本案控罪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故判監仍屬正確做法。(全文)
📌 相關資料:高院上訴庭判案理由書(中文)
#20211020新聞 #其他案件 #2019區議會
楊明炒車案 重新答辯認兩罪 求情稱出身草根、堅持認錯 准保釋下月判刑
【立場新聞】藝人楊明(原名林明樂)去年 8 月駕駛平治私家車,在山頂馬己仙峽道失事撞壆案,他早前一度承認不小心駕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罪,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則不成立,原須還押候判。辯方其後以提供錯誤法律意見為由,申請推翻認罪答辯,獲裁判官鄧少雄批准。律政司不滿法庭決定要求覆核,同時申請覆核被告就「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罪脫的結果,惟今早(21 日 )被駁回。
楊明中午於同一裁判官席前,就推翻答辯的兩罪重新答辯,並維持承認該兩罪。案件押後至 11 月 4 日判刑,楊明獲准以 5000 元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須居於報稱地址、每星期須到警署報到一次等。
楊明今由前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許為楊明求情時透露,楊明出生於基層草根家庭,現為家中經濟支柱,而楊明父親早前曾進行心臟搭橋手術,楊明亦有「克盡孝道」,照顧父親及陪他覆診;在照顧父親及家庭下,對楊明帶來很大壓力。
許續指,本案對楊明的事業發展及工作上帶來阻滯及影響,稱「個人形象受到一定程度衝擊」;在深刻感受到本案帶來的影響下,不論對自己、家人或事業,楊明已有深切反省如何自處。
許最後羅列多宗與不小心駕駛或醉駕相關的案例,指出比本案更嚴重的案情亦未至於判囚,「斗膽」望法庭「網開一面」,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例如罰款、社會服務令、緩刑等,並希望楊明在候判時亦可有保釋。(全文)
#20211021新聞 #非手足 #酒好飲墩好撼
【立場新聞】藝人楊明(原名林明樂)去年 8 月駕駛平治私家車,在山頂馬己仙峽道失事撞壆案,他早前一度承認不小心駕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罪,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則不成立,原須還押候判。辯方其後以提供錯誤法律意見為由,申請推翻認罪答辯,獲裁判官鄧少雄批准。律政司不滿法庭決定要求覆核,同時申請覆核被告就「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罪脫的結果,惟今早(21 日 )被駁回。
楊明中午於同一裁判官席前,就推翻答辯的兩罪重新答辯,並維持承認該兩罪。案件押後至 11 月 4 日判刑,楊明獲准以 5000 元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須居於報稱地址、每星期須到警署報到一次等。
楊明今由前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許為楊明求情時透露,楊明出生於基層草根家庭,現為家中經濟支柱,而楊明父親早前曾進行心臟搭橋手術,楊明亦有「克盡孝道」,照顧父親及陪他覆診;在照顧父親及家庭下,對楊明帶來很大壓力。
許續指,本案對楊明的事業發展及工作上帶來阻滯及影響,稱「個人形象受到一定程度衝擊」;在深刻感受到本案帶來的影響下,不論對自己、家人或事業,楊明已有深切反省如何自處。
許最後羅列多宗與不小心駕駛或醉駕相關的案例,指出比本案更嚴重的案情亦未至於判囚,「斗膽」望法庭「網開一面」,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例如罰款、社會服務令、緩刑等,並希望楊明在候判時亦可有保釋。(全文)
#20211021新聞 #非手足 #酒好飲墩好撼
譚得志與張劍虹獄中打功夫 預期煽動案刑期「唔輕㗎」
//人民力量「快必」譚得志被控14項罪,包括「發表煽動文字罪」和涉及民主派初選47人案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正還柙荔枝角收押所。他日前出庭受審後回倉,放風時和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位處同一活動空間。二人一起打功夫,張劍虹耍太極,快必則打詠春,他笑言二人相處融洽,只屬「比試吓耐功」。快必又預期,煽動案判處監禁的刑期「唔輕㗎」。
此外快必表示,在調倉後要重新適應,包括未能掌握放風時間和要使用新睡床,所以生活步伐有點亂,「瞓得麻麻」。他又提到,在上庭期間分別遇到同身陷囹圄的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初選同案被告、正就佔中案服刑的戴耀廷。
譚得志表示,長毛當時正前往驗血,而且精神不俗,並笑言現時居住的新倉,長毛亦曾短暫居住,形容有隔世情緣的味道。對於戴耀廷,快必表示二人只能用眼神互相加油,但指戴的步伐輕鬆及飄逸,「實為高人」。//
📌 全文:《獨立媒體》
📌 相關資料:快必文字獄:還押日誌 ~ 10 / 20 / 21 ~ 第407日 ─ 譚得志Facebook
//人民力量「快必」譚得志被控14項罪,包括「發表煽動文字罪」和涉及民主派初選47人案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正還柙荔枝角收押所。他日前出庭受審後回倉,放風時和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位處同一活動空間。二人一起打功夫,張劍虹耍太極,快必則打詠春,他笑言二人相處融洽,只屬「比試吓耐功」。快必又預期,煽動案判處監禁的刑期「唔輕㗎」。
此外快必表示,在調倉後要重新適應,包括未能掌握放風時間和要使用新睡床,所以生活步伐有點亂,「瞓得麻麻」。他又提到,在上庭期間分別遇到同身陷囹圄的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初選同案被告、正就佔中案服刑的戴耀廷。
譚得志表示,長毛當時正前往驗血,而且精神不俗,並笑言現時居住的新倉,長毛亦曾短暫居住,形容有隔世情緣的味道。對於戴耀廷,快必表示二人只能用眼神互相加油,但指戴的步伐輕鬆及飄逸,「實為高人」。//
📌 全文:《獨立媒體》
📌 相關資料:快必文字獄:還押日誌 ~ 10 / 20 / 21 ~ 第407日 ─ 譚得志Facebook
【蔡展鵬涉邪骨案】辯方要求取「非常高級警官」供詞 批CCTV片打厚格無法知是否熟客
【眾新聞】警務處國安處首任處長蔡展鵬涉光顧灣仔無牌按摩院「VIET SPA」受查,按摩院3名女按摩師及單位男租客事後被控管理賣淫場所罪等6罪,案件今作審前覆核。辯方要求控方披露一名「非常高級警官」的供詞及警方檢獲的所有閉路電視片段,以了解該警官是否處所的「熟客」。控方拒絕,指該警官的供詞是用作紀律聆訊,他並非本案證人。裁判官鄧少雄定於下月進行閉門聆訊,屆時決定是否應向辯方披露警官的供詞。
辯方不滿現時接收的片段中,除了4名被告外,其他在片段中出現的人均全身「打厚格」。辯方堅持,閉路電視片段與案相當有關,期望知道該警官是否處所的「熟客」,並質疑警方花如此人力及時間翻看數千小時的閉路電視片段,「現在卻說無法上載,很明顯有人不想給我們。我不知他們想隱瞞什麼」。
裁判官鄧少雄亦稱,他亦有看新聞,他知道此案的性質,他知道一位「非常高級警官」去過該處所,而該處所被指控是色情場所,該「高級警員」如何在紀律聆訊中講述此事件,一定與本案被告有關。
控方回應,該人是警員抑或是平凡人都不重要,因為控方評估他的供詞並不相關,加上該高級警員並不在證人之列,控方主要依賴另外兩位警員及環境證供已足夠。
鄧官考慮後,要求控方在四星期內將所有閉路電視片段交予辯方,並安排於11月10日作一聆訊,以裁定蔡兩份共十頁的證人供詞的相關性,該聆訊並不開放給公眾聽審,同日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全文)
#20211021新聞 #非手足 #蔡展鵬
【眾新聞】警務處國安處首任處長蔡展鵬涉光顧灣仔無牌按摩院「VIET SPA」受查,按摩院3名女按摩師及單位男租客事後被控管理賣淫場所罪等6罪,案件今作審前覆核。辯方要求控方披露一名「非常高級警官」的供詞及警方檢獲的所有閉路電視片段,以了解該警官是否處所的「熟客」。控方拒絕,指該警官的供詞是用作紀律聆訊,他並非本案證人。裁判官鄧少雄定於下月進行閉門聆訊,屆時決定是否應向辯方披露警官的供詞。
辯方不滿現時接收的片段中,除了4名被告外,其他在片段中出現的人均全身「打厚格」。辯方堅持,閉路電視片段與案相當有關,期望知道該警官是否處所的「熟客」,並質疑警方花如此人力及時間翻看數千小時的閉路電視片段,「現在卻說無法上載,很明顯有人不想給我們。我不知他們想隱瞞什麼」。
裁判官鄧少雄亦稱,他亦有看新聞,他知道此案的性質,他知道一位「非常高級警官」去過該處所,而該處所被指控是色情場所,該「高級警員」如何在紀律聆訊中講述此事件,一定與本案被告有關。
控方回應,該人是警員抑或是平凡人都不重要,因為控方評估他的供詞並不相關,加上該高級警員並不在證人之列,控方主要依賴另外兩位警員及環境證供已足夠。
鄧官考慮後,要求控方在四星期內將所有閉路電視片段交予辯方,並安排於11月10日作一聆訊,以裁定蔡兩份共十頁的證人供詞的相關性,該聆訊並不開放給公眾聽審,同日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全文)
#20211021新聞 #非手足 #蔡展鵬
涂謹申等8人涉「35+」初選案 今警署報到 續獲保釋
【東方日報】今年年初,有55人被指有份發起或參與去年民主派「35+」立法會初選,而被警方國安處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拘捕,但當中8人未被起訴獲准保釋,包括前議員涂謹申及鄺俊宇。他們今日(21日)各自到8間警署報到,其後均獲准保釋,但須於12月中旬再到警署報到。
獲准保釋的8人,包括前民主動力司庫關尚義John Clancey、前議員涂謹申、鄺俊宇、李國麟、印裔社工安德里Jeffrey Andrews、仁安醫院護士訓練學校前校長袁偉傑、專職醫療人員及護士協會幹事劉凱文、以及嚴重弱智人士家長協會前主席李芝融。(原文)
#20211021新聞 #港區國安法 #初選大搜捕
【東方日報】今年年初,有55人被指有份發起或參與去年民主派「35+」立法會初選,而被警方國安處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拘捕,但當中8人未被起訴獲准保釋,包括前議員涂謹申及鄺俊宇。他們今日(21日)各自到8間警署報到,其後均獲准保釋,但須於12月中旬再到警署報到。
獲准保釋的8人,包括前民主動力司庫關尚義John Clancey、前議員涂謹申、鄺俊宇、李國麟、印裔社工安德里Jeffrey Andrews、仁安醫院護士訓練學校前校長袁偉傑、專職醫療人員及護士協會幹事劉凱文、以及嚴重弱智人士家長協會前主席李芝融。(原文)
#20211021新聞 #港區國安法 #初選大搜捕
進入政府處所11月起必須使用「安心出行」
【眾新聞】政府今日宣布,由11月1日起,所有政府員工及市民必須使用「安心出行」,才獲准進入政府大樓和辦公處所。政府部門將不會接受個別人士以不願意使用「安心出行」為由而給予豁免;12歲以下和65歲或以上人士,或使用「安心出行」有困難的殘疾人士可獲豁免。
在新安排下,獲豁免者在進入政府大樓和辦公處所時,須填寫表格登記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首四位數字或字母、聯絡電話和到訪日期和時間,登記時須按場所人員要求展示身分證明文件核實,有關場所人員會致電核實聯絡電話。政策局或部門亦可因應實際情況,豁免個別人士使用「安心出行」,並登記及核實他們提供的資料。政府提醒市民,任何人明知而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被檢控。(全文)
#20211021新聞
【眾新聞】政府今日宣布,由11月1日起,所有政府員工及市民必須使用「安心出行」,才獲准進入政府大樓和辦公處所。政府部門將不會接受個別人士以不願意使用「安心出行」為由而給予豁免;12歲以下和65歲或以上人士,或使用「安心出行」有困難的殘疾人士可獲豁免。
在新安排下,獲豁免者在進入政府大樓和辦公處所時,須填寫表格登記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首四位數字或字母、聯絡電話和到訪日期和時間,登記時須按場所人員要求展示身分證明文件核實,有關場所人員會致電核實聯絡電話。政策局或部門亦可因應實際情況,豁免個別人士使用「安心出行」,並登記及核實他們提供的資料。政府提醒市民,任何人明知而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被檢控。(全文)
#20211021新聞
星島:政府倡「改革」法援制度 不准申請人自選刑事案律師代表
【立場新聞】《星島日報》今日頭版報道,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下,部門已完成檢討法律援助制度,建議推出三大「改革方向」,其中一項最大的改動,針對有關刑事案件,法援署不准許法援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並在民事案件、司法覆核案件庭方面,會建議限制大狀會每可接下的案件。
《星島》報道指出,經過三個月後,已完成檢討,政府有意批出三個改革方向:第一,針對刑事案,法援署不准許法援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第二,在民事案件方面,大律師每年整體可接下涉法援的案件,由最多 20 宗減至 15 宗,事務律師則由 35 宗減至 30 宗,當中涉司法覆核案件,大律師每年可接下最多 3 宗相關案件,事務律師則最多 5 宗;以及第三公開更多涉法援案件數據資料。(全文)
📌 相關報道:港府擬三招改革法援制度 -《星島日報》
#20211022新聞 #官派律師
【立場新聞】《星島日報》今日頭版報道,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下,部門已完成檢討法律援助制度,建議推出三大「改革方向」,其中一項最大的改動,針對有關刑事案件,法援署不准許法援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並在民事案件、司法覆核案件庭方面,會建議限制大狀會每可接下的案件。
《星島》報道指出,經過三個月後,已完成檢討,政府有意批出三個改革方向:第一,針對刑事案,法援署不准許法援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第二,在民事案件方面,大律師每年整體可接下涉法援的案件,由最多 20 宗減至 15 宗,事務律師則由 35 宗減至 30 宗,當中涉司法覆核案件,大律師每年可接下最多 3 宗相關案件,事務律師則最多 5 宗;以及第三公開更多涉法援案件數據資料。(全文)
📌 相關報道:港府擬三招改革法援制度 -《星島日報》
#20211022新聞 #官派律師
被捕人士資訊部
【支聯會無交資料案】官准 3 人保釋 惟鄒幸彤涉煽動顛覆案仍須還押 【立場新聞】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指拒絕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供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和 4 名前常委早前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今( 22 日)被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繼續處理預審及保釋程序。除梁錦威及陳多偉外,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均有提出保釋申請。羅德泉聽取各方陳詞後,批准三人保釋。惟鄒另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須繼續還押。(全文) 📌 最新庭內消息:法庭文字直播台 #20211022新聞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支聯會3常委准保釋 低調離開法院 未見梁錦威身影
【獨立媒體】前支聯會主席鄒幸彤和四名常委梁錦威、鄧岳君、陳多偉和徐漢光拒向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涉嫌干犯「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案件今早在西九裁判法院預審,5人均獲准保釋候審,但鄒幸彤和梁錦威拒絕接受控方提出的保釋條件,裁判官指兩人可以拒絕簽署保釋文件並維持還柙。鄧岳君、陳多偉及徐漢光下午低調步出法院,未有回應記者提問。(全文)
#20211022新聞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獨立媒體】前支聯會主席鄒幸彤和四名常委梁錦威、鄧岳君、陳多偉和徐漢光拒向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涉嫌干犯「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案件今早在西九裁判法院預審,5人均獲准保釋候審,但鄒幸彤和梁錦威拒絕接受控方提出的保釋條件,裁判官指兩人可以拒絕簽署保釋文件並維持還柙。鄧岳君、陳多偉及徐漢光下午低調步出法院,未有回應記者提問。(全文)
#20211022新聞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My appeal will be heard at the High Court on November 15 at 10:30 a.m. This will be my second hearing at the High Court (after my bail hearing), and both have been randomly assigned to a national security law judge. What a remarkable coincidence!
Samuel Bickett
Samuel Bickett
被捕人士資訊部
星島:政府倡「改革」法援制度 不准申請人自選刑事案律師代表 【立場新聞】《星島日報》今日頭版報道,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下,部門已完成檢討法律援助制度,建議推出三大「改革方向」,其中一項最大的改動,針對有關刑事案件,法援署不准許法援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並在民事案件、司法覆核案件庭方面,會建議限制大狀會每可接下的案件。 《星島》報道指出,經過三個月後,已完成檢討,政府有意批出三個改革方向:第一,針對刑事案,法援署不准許法援申請人自選律師代表,改由署方指派;第二,在民事案件方面,大律師每年整體可接下涉法援的案件,由最多…
李家超檢討法援「建議」出爐 刑事案法援署指派律師 大狀只可接 3 宗司法覆核
【立場新聞】政府及建制派多次指法援制度被濫用,由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主理的檢討法援制度「建議」出爐。政府建議刑事案件法援,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予受助人,只會在「特殊情況」下才接受受助人自行提名律師,例如律師曾在下級法院代表過受助人。針對司法覆核相關的法援案,當局建議設立新限額,限制每名大律師,只可接辦 3 宗 司法覆核案件,事務律師最多 5 宗。
具體執行方法,法援署指會根據案件性質和審訊所屬法院,在考慮律師的專業範疇和經驗後,為《法律援助律師名冊》內的律師,設立不同登記冊,並考慮制訂輪替表,但最終指派決定權都是在法援署署長。
針對獲批法援的案件,法援署亦建議一系列措施,加強「個案管理」,包括外委律師如預計無法履行職責,例如因刑事罪行被捕或被起訴,要「及時」通知法援署,否則要「承擔後果」。若原本委派律師「被認為」有利益衝突,署方可以重新委派其他律師。另外,受助人或外委律師,未經同意不可增聘律師,即使增聘的是不收錢的義務律師,受助人亦要申報自己有否其他資助。
一名申請法援的反修例暴動案被告向《立場》表示,若連自由選擇律師的權利也沒有,顯示香港法治連「公平審訊」的「遮醜布」也沒有了,反問「我點可能相信,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法律援助署,會幫異見者搵一個可信的律師?」
他慨嘆,受影響的被告只能「硬食」,指「好律師」雖然未必可以幫被告脫罪,但一個「差律師」,若「捉到鹿唔識脫角」、細節位「甩碌」,可以令被告入罪機會增加;或可能在求情時表現遜色,影響被告刑期。
另一名因涉反修例示威被控非法集結、案件正待區域法院審訊的陳小姐(化名)也向《立場》表示,對政府擬限制申請法援只能由署方指派律師表示憂慮。陳小姐形容,被告與律師之間講求信任,例如律師對案情的專業判斷、分析,作出的法律建議,如果被告無法自行揀選可信的律師,「會有好多阻滯」。
陳小姐又指,應付司法程序費用高昂,堂費一堂動輒幾千元,更要同時聘請律師及大律師協助,價錢之高並非一般市民所能負擔,「就算我有一份全職,都根本無可能負擔到。」
📌 報道來源:立場新聞1、立場新聞2
📌 相關文件: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 完善香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議措施
#20211022新聞 #官派律師
【立場新聞】政府及建制派多次指法援制度被濫用,由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主理的檢討法援制度「建議」出爐。政府建議刑事案件法援,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予受助人,只會在「特殊情況」下才接受受助人自行提名律師,例如律師曾在下級法院代表過受助人。針對司法覆核相關的法援案,當局建議設立新限額,限制每名大律師,只可接辦 3 宗 司法覆核案件,事務律師最多 5 宗。
具體執行方法,法援署指會根據案件性質和審訊所屬法院,在考慮律師的專業範疇和經驗後,為《法律援助律師名冊》內的律師,設立不同登記冊,並考慮制訂輪替表,但最終指派決定權都是在法援署署長。
針對獲批法援的案件,法援署亦建議一系列措施,加強「個案管理」,包括外委律師如預計無法履行職責,例如因刑事罪行被捕或被起訴,要「及時」通知法援署,否則要「承擔後果」。若原本委派律師「被認為」有利益衝突,署方可以重新委派其他律師。另外,受助人或外委律師,未經同意不可增聘律師,即使增聘的是不收錢的義務律師,受助人亦要申報自己有否其他資助。
一名申請法援的反修例暴動案被告向《立場》表示,若連自由選擇律師的權利也沒有,顯示香港法治連「公平審訊」的「遮醜布」也沒有了,反問「我點可能相信,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法律援助署,會幫異見者搵一個可信的律師?」
他慨嘆,受影響的被告只能「硬食」,指「好律師」雖然未必可以幫被告脫罪,但一個「差律師」,若「捉到鹿唔識脫角」、細節位「甩碌」,可以令被告入罪機會增加;或可能在求情時表現遜色,影響被告刑期。
另一名因涉反修例示威被控非法集結、案件正待區域法院審訊的陳小姐(化名)也向《立場》表示,對政府擬限制申請法援只能由署方指派律師表示憂慮。陳小姐形容,被告與律師之間講求信任,例如律師對案情的專業判斷、分析,作出的法律建議,如果被告無法自行揀選可信的律師,「會有好多阻滯」。
陳小姐又指,應付司法程序費用高昂,堂費一堂動輒幾千元,更要同時聘請律師及大律師協助,價錢之高並非一般市民所能負擔,「就算我有一份全職,都根本無可能負擔到。」
📌 報道來源:立場新聞1、立場新聞2
📌 相關文件: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 完善香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議措施
#20211022新聞 #官派律師
法庭對自閉症的認識:不用懷疑?還是不求甚解? 文: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
// 十月上旬,法庭判處一位患自閉症學生時,過程中質疑為被告的校長和老師撰寫求情信的內容,認為他們濫用了法庭對他們的信任;同時又批評精神科醫生不中立,干涉了法庭的判處考慮。我們未能掌握有關信件和報告的內容,但明顯法官對校方人員和醫生的專業評估抱有懷疑的態度。其實較早前已有一位患有亞氏保加症及過度活躍症的15歲男生進仔,裁判官念在他受病情影響而犯案,且已有悔意,判他接受感化三年。可是,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申請覆核並批評被告毫無同理心,上訴庭則強調需要將成人判刑標準套用於未成年人身上,最後改判被告進入服刑期較長的教導所。究竟,現時本港各法庭的法官是否有對患自閉症的被告、証人、受害者有足夠的理解和認識?
不是說用「患病」作理由或藉口,而是有發展障礙或精神問題的人士面對拘捕、羈留、審訊或量刑時是否得到其所應得?觀其最近的個案,法庭沒有適用於上述人士相關的審訊或判刑指引,只考慮罪行的嚴重性,未必能達到判刑的目標(懲罰、阻嚇、更新)。英國Sentencing Council有專門用於有精神或發展障礙少年罪犯的量刑指引,可是香港卻沒有,這有違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第十三條Access to Justice的規定與精神。
以英國為例,當地The Autism Act (可譯作《自閉症法案》)賦予政府要為患有自閉症的成年人訂定政策,當中包括需要刑事法庭人員提高對自閉症的認識,建議所有警察和刑事法庭都應有多界別的專業聯繫,包括醫生和社工。以香港的情況,往往進入了判決階段時,法庭才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但在英國,相關的報告可能早在被捕後或進入聆訊時就已準備妥當了。這法案背後,明顯是了解司法人員,包括法官,對自閉症和其他精神疾病,不一定具充足的認識;若然有人過份自信,會對患有自閉症的被告造成不公,因而作出當中各項要求和安排。
進仔早前因在教導所違規,由原本可於入獄6個月後「升班」,可是因其亞氏保加症及過度活躍症的限制,往往容易觸犯規則,但懲教人員其實欠缺相關訓練去協助有特殊需要的年青人真正明白教導所的規則。最近,進仔更因與其他囚友的相處問題,被另一位囚友打至眼腫。縱使父親努力透過信件指導進仔如何待人處事,懲教人員也努力安排他在懲教人員的視線範疇,但進仔仍有機會因不明規矩或待人接物而受到傷害。//
📌 全文:《獨立媒體》
// 十月上旬,法庭判處一位患自閉症學生時,過程中質疑為被告的校長和老師撰寫求情信的內容,認為他們濫用了法庭對他們的信任;同時又批評精神科醫生不中立,干涉了法庭的判處考慮。我們未能掌握有關信件和報告的內容,但明顯法官對校方人員和醫生的專業評估抱有懷疑的態度。其實較早前已有一位患有亞氏保加症及過度活躍症的15歲男生進仔,裁判官念在他受病情影響而犯案,且已有悔意,判他接受感化三年。可是,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申請覆核並批評被告毫無同理心,上訴庭則強調需要將成人判刑標準套用於未成年人身上,最後改判被告進入服刑期較長的教導所。究竟,現時本港各法庭的法官是否有對患自閉症的被告、証人、受害者有足夠的理解和認識?
不是說用「患病」作理由或藉口,而是有發展障礙或精神問題的人士面對拘捕、羈留、審訊或量刑時是否得到其所應得?觀其最近的個案,法庭沒有適用於上述人士相關的審訊或判刑指引,只考慮罪行的嚴重性,未必能達到判刑的目標(懲罰、阻嚇、更新)。英國Sentencing Council有專門用於有精神或發展障礙少年罪犯的量刑指引,可是香港卻沒有,這有違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第十三條Access to Justice的規定與精神。
以英國為例,當地The Autism Act (可譯作《自閉症法案》)賦予政府要為患有自閉症的成年人訂定政策,當中包括需要刑事法庭人員提高對自閉症的認識,建議所有警察和刑事法庭都應有多界別的專業聯繫,包括醫生和社工。以香港的情況,往往進入了判決階段時,法庭才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但在英國,相關的報告可能早在被捕後或進入聆訊時就已準備妥當了。這法案背後,明顯是了解司法人員,包括法官,對自閉症和其他精神疾病,不一定具充足的認識;若然有人過份自信,會對患有自閉症的被告造成不公,因而作出當中各項要求和安排。
進仔早前因在教導所違規,由原本可於入獄6個月後「升班」,可是因其亞氏保加症及過度活躍症的限制,往往容易觸犯規則,但懲教人員其實欠缺相關訓練去協助有特殊需要的年青人真正明白教導所的規則。最近,進仔更因與其他囚友的相處問題,被另一位囚友打至眼腫。縱使父親努力透過信件指導進仔如何待人處事,懲教人員也努力安排他在懲教人員的視線範疇,但進仔仍有機會因不明規矩或待人接物而受到傷害。//
📌 全文:《獨立媒體》
【眾新聞】宣稱流亡海外的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表示,收到香港警方的電郵,律政司加控他四項刑事藐視法庭罪,並會單方面向法庭申請定罪。就藐視法庭的指控,他表明「藐視香港不義的法庭」,只有控訴,無任何愧疚。
許智峯在社交平台張貼經法院蓋印的檢控文件,內容提及律政司指控他四項刑事藐視法庭罪,並邀請他明年1月31日上午10時在高等法院應訊。四項指控中,兩宗涉及議會抗爭案、一宗涉及反修例事件,當中共有九條控罪,全部無按保釋條件出庭應訊;另一宗指控,涉及他離開香港前提供錯誤或誤導資訊,讓警方誤以為他會回香港受審。
就藐視法庭的指控,他發聲明嚴正公開表明藐視香港不義的法庭,並引用漢語詞典對藐視的意思,即「認為某事很卑賤、渺小,沒有價值或令人厭惡,從而對它加以輕視」,正是他對香港法庭及整個司法體系所持的態度,形容「對於藐視不義的法庭,只有控訴,無任何愧疚。」(全文)
📌 相關資料:許智峯Facebook帖文
#20211023新聞 #0706屯門 #20200508立法會 #20200528立法會
許智峯在社交平台張貼經法院蓋印的檢控文件,內容提及律政司指控他四項刑事藐視法庭罪,並邀請他明年1月31日上午10時在高等法院應訊。四項指控中,兩宗涉及議會抗爭案、一宗涉及反修例事件,當中共有九條控罪,全部無按保釋條件出庭應訊;另一宗指控,涉及他離開香港前提供錯誤或誤導資訊,讓警方誤以為他會回香港受審。
就藐視法庭的指控,他發聲明嚴正公開表明藐視香港不義的法庭,並引用漢語詞典對藐視的意思,即「認為某事很卑賤、渺小,沒有價值或令人厭惡,從而對它加以輕視」,正是他對香港法庭及整個司法體系所持的態度,形容「對於藐視不義的法庭,只有控訴,無任何愧疚。」(全文)
📌 相關資料:許智峯Facebook帖文
#20211023新聞 #0706屯門 #20200508立法會 #20200528立法會
【法援改革】法援律師:禁自選律師或違基本法 梁家傑:憂成內地官派律師預警
//法援署在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下,完成檢討法援制度,昨 (22 日) 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刑事案由法援署指派律師,律師接辦民事案的宗數亦進一步調低。追溯《法律援助條例》,原意是讓申請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現行制度下,申請人可根據《法援律師名冊》 提名代表律師,法援曾表明會恪守「受助人利益在首位」的原則,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則不應拒絕有關提名。有不願具名的法援律師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指,此舉將剝削申請人應有的選擇權,形容如同「因為你無錢,所以你無得揀(律師)」,有機會違反《基本法》第 35 條,賦予市民選擇律師的合法權益。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則憂慮,此舉或成「內地官派律師」的預警。
不願具名的法援律師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透露,近日有被告發現申請表上已沒有自行提名律師代表的選項。他認為,改由署方直接委派律師,或對申請人不公平,「你(原本可以)揀覺得自己適合嘅律師...政府派嘅律師你又唔識」,變相是剝削申請人應有的選擇權,如同「因為你無錢,所以你無得揀(律師)」,強調《基本法》第 35 條,賦予市民選擇律師的合法權益。
另一名法援律師亦指,制度原意是為了保障申請人,基於信任等原因自行選擇合適的律師。假若只能獲派委任律師,「咁唔係改革,係退步」,他又認為同時是違反當初法援的承諾,或有損法援服務質素。
翻查立法會文件,當局曾指法援制度,是確保所有符合資格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
法援署過往多次表明處理申請時,應「充分尊重」申請人的律師提名,並恪守「把受助人利益在首位」的基本原則,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例如該名律師過往工作表現欠佳、曾被監管機構採取紀律處分等,否則不應拒絕有關提名。
法援署網頁亦列明,甄選委派名冊上的大律師或律師辦理法援案件時,主要準則包括在處理案件上沒有不良記錄、三年法律工作年資、過往處理相關案件的經驗。在刑事案件,律師須具備至少 3 年處理區域法院審理案件,以及 5 年處理原訟法庭審理的案件,和來自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經驗等。
法援署列明,當署方認為獲提名的律師並非適當人選,或律師所獲委派處理的個案數目超出上限,法援署會要求受助人從《法援律師名冊》 內提名另一名律師,並審視新提名的律師是否適合接辦該宗個案,而最終獲委派接辦個案的律師,將會是「受助人和法援署所接受的人選」。//
📌 全文:《立場新聞》
//法援署在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下,完成檢討法援制度,昨 (22 日) 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刑事案由法援署指派律師,律師接辦民事案的宗數亦進一步調低。追溯《法律援助條例》,原意是讓申請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現行制度下,申請人可根據《法援律師名冊》 提名代表律師,法援曾表明會恪守「受助人利益在首位」的原則,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則不應拒絕有關提名。有不願具名的法援律師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指,此舉將剝削申請人應有的選擇權,形容如同「因為你無錢,所以你無得揀(律師)」,有機會違反《基本法》第 35 條,賦予市民選擇律師的合法權益。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則憂慮,此舉或成「內地官派律師」的預警。
不願具名的法援律師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透露,近日有被告發現申請表上已沒有自行提名律師代表的選項。他認為,改由署方直接委派律師,或對申請人不公平,「你(原本可以)揀覺得自己適合嘅律師...政府派嘅律師你又唔識」,變相是剝削申請人應有的選擇權,如同「因為你無錢,所以你無得揀(律師)」,強調《基本法》第 35 條,賦予市民選擇律師的合法權益。
另一名法援律師亦指,制度原意是為了保障申請人,基於信任等原因自行選擇合適的律師。假若只能獲派委任律師,「咁唔係改革,係退步」,他又認為同時是違反當初法援的承諾,或有損法援服務質素。
翻查立法會文件,當局曾指法援制度,是確保所有符合資格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
法援署過往多次表明處理申請時,應「充分尊重」申請人的律師提名,並恪守「把受助人利益在首位」的基本原則,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例如該名律師過往工作表現欠佳、曾被監管機構採取紀律處分等,否則不應拒絕有關提名。
法援署網頁亦列明,甄選委派名冊上的大律師或律師辦理法援案件時,主要準則包括在處理案件上沒有不良記錄、三年法律工作年資、過往處理相關案件的經驗。在刑事案件,律師須具備至少 3 年處理區域法院審理案件,以及 5 年處理原訟法庭審理的案件,和來自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經驗等。
法援署列明,當署方認為獲提名的律師並非適當人選,或律師所獲委派處理的個案數目超出上限,法援署會要求受助人從《法援律師名冊》 內提名另一名律師,並審視新提名的律師是否適合接辦該宗個案,而最終獲委派接辦個案的律師,將會是「受助人和法援署所接受的人選」。//
📌 全文:《立場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