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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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在送車的人

//送車師也有一個信念,曾經的我試過坐在囚車裡,坐在一輛搖晃不定的囚車裡,有這麼多送車師在外面燃起他們的燈光,照亮一團火來支持我。

警方部署日益嚴密,真的想送車,想跑大街小巷也比較困難,陪伴手足走最後這段路。

追車的意義?想囚車裡的手足知我們的心聲,知道我們為你去赴湯蹈火。不理囚車怎樣走衝到大街大巷也好,我們都會跑過來,跟你走最後一段路。

心灰已冷一定有,見送車的人寥寥可數,反而警方的部署20、30人,可能自己也會有一種無形的壓力。現在石牆花、燕子生命也慢慢沒落了。

追,除了追一個人,還有追著我一直支持的理念。

送車是我們一個僅餘的崗位,我們今次不送,不知道下次幾時再送,很難說了,時代變遷。國安法下,政權的打壓只會愈多愈多,究竟將來會否收窄至送車師也不能做?

人有悲歡離合,月有陰晴月缺,此事古難全,但願人長久,千里共嬋娟。我們所做的是貼近這詩詞,陪手足走這段路。大家就算真的進監獄了,我們也望同一個月亮。//

📌 訪問片段:《立場新聞》YouTube / Instagram
【初選47人案】《大公報》涉違反報導禁令 司法機構:檢控須經律政司同意 律政司:不宜評論

【獨立媒體】初選47案前日在西九龍法院提堂,進行交付程序轉介至高等法院。整個聆訊屬交付審判程序(committal proceedings),傳媒報道受 《裁判官條例》第87A條所限制,只可報道有關審訊的基本資料。惟《大公報》 在案件再訊的翌日(9月24日)以「『初選』案至少兩被告轉污點證人」為題,連番以「消息指」的方式報道部分庭上內容,以及一些庭上未提及的內容。《大公報》是否違反報導禁令?司法機構指不評論會否跟進,但指出起訴決定必須經由律政司司長同意。律政司則稱不評論。

《大公報》在案件再訊的翌日(9月24日)A7版,以「『初選』案至少兩被告轉污點證人」為題報道,以「消息指」的方式提及部分87A條限制以外的聆訊內容,又引述「消息人士、知情人士」的說法,暗示有獲得保釋的被告牽涉在內。

有不願具名的律師指出,正如《刑事程序條例》第9P條對報道保釋的限制,目的旨在保障司法體系的公正(integrity of the court system),因為案件日後有機會在高等法院處理,陪審團若看到有關報導,或留下錯誤印象,影響其對案件裁決。律師又表示,對司法機構和律政司的態度感到奇怪,認為《大公報》的報導明顯超出了《裁判官條例》第87A條的報導限制,反問「係咪都要睇佢哋面色?」(全文

#20210925新聞 #港區國安法 #初選大搜捕
【九月近況更新】

//維仔一向怕熱,而且汗多,但每日只能沖一次涼,係炎熱嘅天氣下,沖完涼15分鐘左右就已經出晒汗了。通常沖涼嘅時候係朝早,所以去到夜晚嘅時候只能立黐黐咁瞓覺。好彩最近可以入冰巾(其實都係d普通快乾毛巾),但有時天氣熱到連水龍頭水都會好似滾水咁,所以冰巾都未必真係發揮到好大作用🥲 而家過咗中秋,希望天氣會慢慢轉涼啦🥲

因為係單獨囚禁,所以冇電視睇,只能聽收音機,最近一直追開嘅節目《廣東爆谷》停播了,突然少咗種娛樂有啲失落。(PS 之前節目主持出咗本書叫《明日之廣東歌》,但小編搶唔到,唔知有冇人肯割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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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晃維
終院判敗訴 指涉案行為不屬表達言論或議事範圍可控藐視罪

【綜合報道】立法會前議員長毛梁國雄於2016年11月立法會會議討論橫州發展期間,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原審裁判官嚴舜儀指特權法旨在保障議員享有言論自由,裁定相關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律政司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國雄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裁決,判梁國雄敗訴,裁定雖然議員的言論受特權法保障,但梁涉案的行為不屬於表達言論或議事的範圍,故可受檢控。

聆訊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韋彥德處理。

正因 818、10.1 集結服刑的梁國雄,於被告欄內高呼「荒謬、政治檢控可恥、議會抗爭無罪、香港人加油!」

至於對立法會和法庭之間出現重疊司法管轄權的憂慮,若立法會就某特定事件展開內部紀律程序,這將會是律政司司長在根據《立法會特權條例》第 26 條同意提出任何檢控前所考慮的因素。終院五名法官最終一致駁回上訴,裁定上訴人就涉案罪行並不享有檢控豁免權,並裁定法庭並非不能對該控罪行使司法管轄權。

📌 報道來源:立場新聞眾新聞

📌 相關資料:終審法院判決書(英文)

#20210927新聞 #其他案件 #201611月立法會
男子刀刺何君堯判囚9年

【明報】前年11月區議會選舉前夕,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在屯門街站拉票時,遭一名無業男子持刀施襲,造成胸口2厘米刀傷,何君堯的保鑣亦受傷。被告被制服後曾高呼「7.21元朗襲擊係何君堯做嘅」、「殺咗佢,保護全港市民」。該男子被控企圖謀殺及傷人兩罪,他早前承認屬交替控罪的有意圖傷人罪,以及傷人罪,今(27日)於高等法院被判囚9年。(全文

#20210927新聞 #1106屯門
43 歲姓鄧男子尖沙咀被捕 涉 7.21 元朗白衣人暴動案

【立場新聞】警方昨日在尖沙咀拘捕一名43歲姓鄧男子,涉嫌與前年7.21元朗白衣人襲擊市民案件有關。7.21至今累計有66人被捕,包括51名白衣人及15名其他人士;被控並罪成的白衣人,至今僅7人,當中部分人已提出上訴。

警方表示,新界北總區重案組人員經進一步調查後,昨日(26 日)在尖沙咀拘捕一名43歲姓鄧本地男子,涉嫌「參與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他現正被扣留調查。根據警方補充資料,被捕男子涉及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港鐵站內襲擊乘客、導致多人受傷的案件。(全文

#20210927新聞 #非手足 #0721恐襲 #白衣暴徒
被捕人士資訊部
終院判敗訴 指涉案行為不屬表達言論或議事範圍可控藐視罪 【綜合報道】立法會前議員長毛梁國雄於2016年11月立法會會議討論橫州發展期間,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原審裁判官嚴舜儀指特權法旨在保障議員享有言論自由,裁定相關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律政司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國雄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裁決,判梁國雄敗訴,裁定雖然議員的言論受特權法保障,但梁涉案的行為不屬於表達言論或議事的範圍,故可受檢控。 聆訊由終審法院首席…
終院裁決直接影響12名民主派 5場議會示威涉違特權法 張超雄:判詞頗不利

【眾新聞】終審法院駁回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搶文件」案上訴,裁定立法會特權法不保障議員干擾會議的行為,法庭有刑事司法管轄權介入,三權分立原則並不適用。終審法院判決將直接影響多名民主派時任議員被控違反特權法的案件,翻查資料,至今共12名民主派時任議員涉及5場立法會內的示威,分別被控特權法下的藐視罪、妨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罪及妨礙議員罪不等。

下級法院早前先後押後上述5宗案件,以等候終審法院在「搶文件」案裁決,部分押後至下月再訊。民主黨尹兆堅、議會陣線朱凱廸及前人民力量陳志全涉案數目最多,各自有三宗案件,尹兆堅及黨友林卓廷2018年高鐵「一地兩檢」被控妨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案,就持續最長時間。

因去年5月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兩派議員衝突被控違反藐視罪的工黨前議員張超雄說,終審法院裁決直接影響其案件,為此感到擔心,初步看判詞都對該案頗不利,「好清楚(議員)告得」。(全文

#20210927新聞
被捕人士資訊部
男子刀刺何君堯判囚9年 【明報】前年11月區議會選舉前夕,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在屯門街站拉票時,遭一名無業男子持刀施襲,造成胸口2厘米刀傷,何君堯的保鑣亦受傷。被告被制服後曾高呼「7.21元朗襲擊係何君堯做嘅」、「殺咗佢,保護全港市民」。該男子被控企圖謀殺及傷人兩罪,他早前承認屬交替控罪的有意圖傷人罪,以及傷人罪,今(27日)於高等法院被判囚9年。(全文) #20210927新聞 #1106屯門
【刺傷何君堯囚 9 年】反修例同類案件最重 官:不同意參考大埔連儂牆案判刑

【立場新聞】建制派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前年 11 月初,在屯門碼頭輕鐵站對開擺街站時,被一名男子用刀襲擊,胸口留有 2 厘米傷口。高等法院法官杜麗冰今 ( 27 日) 判刑時,形容被告部署「精密(meticulous)」。被告承認意圖傷人、傷人兩罪,被判囚 9 年,是 2019 年反修例運動以利器傷人的同類案件中,至今為止判決最重的一宗。

《立場》整理過去 2 年,在反修例運動中涉及利器傷人的案件判刑。案件按嚴重程度,分別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審理,刑罰由最輕判監 3 個月零 6 日,到最高判囚 9 年。其中在今年 5 月,內地男子在大埔「連儂牆」以利刀割頸劏肚罪成,被判囚 6 年 4 個月。在何君堯案代表被告的大狀求情時,曾引用此案例,指兩案的情況相似,均屬有預謀行事,望法官判刑時參考。不過,法官杜麗冰不同意,指「連儂牆」案的被告是隨機襲擊,何君堯案的被告則有精密部署,最終刑罰,較「連儂牆」案判得更重。

至於反修例運動期間的刺警案,包括 18 歲學生涉嫌在觀塘地鐵站以利器襲擊一名防暴警察頸部被控企圖謀殺罪;2020 年 7 月 1 日,24 歲男被控有意圖而傷人和暴動罪。兩案則未進入審訊程序。(全文

#20210927新聞 #1106屯門
【民主派初選案】獲保釋被告到警總簽文件 獲悉警方申請延長扣留旅行證件時間

【立場新聞】多名涉民主派初選案獲警方准予保釋的民主派人士,一直遭警方扣留旅行證件。多人日前接獲警方通知,今日需到灣仔警署簽署文件,確認警方申請延長扣留證件時間。

涂謹申、鄺俊宇、劉凱文、關尚義、安德里、李國麟等人先後到達灣仔警署,各人僅花幾分鐘即完成手續,獲准離開。

據了解,各人被警方要求簽署「延長扣留旅行證件通知書」。文件指,警方根據國安法和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二第 2(8)條,將向法院裁判官申請繼續扣留旅行證件。而有關申請將於 10 月 5 日或之前作出。各人亦獲發警方明日將向法院提交有關申請的文件副本。(全文

#20210927新聞 #港區國安法 #初選大搜捕
欠交選舉申報書判囚半年 前公民黨執委陳宇明上訴得直即時獲釋

【頭條日報】在前年區議會選舉中落敗的前公民黨執委陳宇明,因沒有按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被廉政公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裁判官杜浩成早前判陳監禁6個月,他不服刑罰今到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張慧玲指:「點解依單案會去到判囚9個月(量刑起點)咁勁?最高都係判囚1年,我睇唔出單案去到咁嚴重嘅範疇」,最終判已服刑54天的陳宇明上訴得直,即時獲釋。陳對上訴得直感到開心,認為自己算是遭受無妄之災,亦寄語來年的參選人「更加謹慎面對參選依件事」,但他指自己暫無計畫再次參選。

陳宇明為2019年區議會選舉觀塘區栢雅選區的候選人,陳沒有在法定限期內提交選舉申報書,令選舉事務處未能跟進其選舉開支。裁判官杜浩成早前判陳監禁6個月,即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全文

#20210928新聞 #其他案件 #2019區議會
3前區議員涉違限聚令 陳劍琴獲不提證供起訴

【頭條日報】前荃灣區議員陳劍琴、謝旻澤以及前離島區議員梁國豪涉嫌去年10月底,在荃灣擺街站期間違反《限聚令》被票控。案件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3人否認各自的傳票控罪,陳另涉的控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警員易甸基指,3人當日與賢學思政聯合擺街站,惟謝旻澤指稱,街站並不超過4人,而且並無賢學思政的辨識物品,故判斷有誤,易起初表示不同意,但後改口稱贊同。

易警員又稱沒有留意期間有否有人提早離場或遲到,惟謝旻澤即指出,自己當日遲到且有一名義工早走並由另一人補上,故任何時間均只有4人。易亦承認未有在記事簿下抄錄所有涉案人士的衣著,解釋指因為軍裝警員會處理,自己「唔會隨意咁用notebook記低,只會寫當時當刻嘅事。」謝回應,他事後能寫出各人衣著,是因為有他人提醒。

3名被告在中段陳詞中分別認為易的證供有自相矛盾及含糊之處,包括未能確定被票控的人士是途人抑或街站義工,及解釋為何見狀沒有即時發出告票。裁判官屈麗雯終裁定控罪表面證供成立,3人皆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案件明日結案陳詞。(全文

#20210928新聞 #20201024荃灣
據最近前往探望幸彤的朋友了解,幸彤在懲教院所被轉往新期數,與另外兩人同期,各人住單人倉。

幸彤向探訪者表示,這次關押,上庭後住臨時倉往往是最盡頭的單人倉,現在是正式落戶了。她覺得有點忐忑,不知是怕她教壞人,還是怕人教壞她,但她覺得有「壞過幸彤」的大名在外,可能還是怕她教壞人居多。

鄒幸彤後援會
監警會|16投訴證明屬實 包括涉稱記者「黑記」 警員收口頭訓諭

【香港01】監警會今日( 28日)召開公開會議,538宗須匯報投訴報告中,監警會已通過406宗投訴,包括106宗經全面調查,涉及144個指控,當中有16項指控已經證明屬實或不完全屬實,相關警員被口頭訓諭,包括執法時對市民粗言穢語、稱呼記者為「黑記」,及無監護人情況下與15歲被捕未成年人會面,及為當事人上鏈無做紀錄等。

在16項證明屬實及不完全屬實的指控中,包含5宗涉及執法時使用污言穢語,包括稱呼記者為「黑記」,都被監警會認為不恰當。另外有一宗涉及2019年10月20日警察執法時被記者影到肩頭無配戴編號,證明屬實。

有2宗屬於律師或大狀前來差館見當事人,警員無即時允許或未在當事人面前講清是否需要律師事宜。一宗涉及警員指不承認副本文件,拒絕律師提交文件。以及一宗警員執法時使用自己手機拍攝的投訴。

另外,有警員讓15歲未成年人在無監護人陪同下會面,有違警例;以及一宗警員為當事人上鏈鎖,未有紀錄;一宗當事人向警察公共關係科求助指回覆不滿意。上述亦均被處以口頭訓諭。(全文

#20210928新聞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根據《香港國安法》拘控四男三女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今日(九月二十八日)以《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七人,年齡介乎十六至二十五歲,他們分別為今日下午被捕的一名十六歲女子、一名正在懲教署還押的十八歲女子及在今日較早前被撤銷保釋安排的四男一女。
  
案件將於明日(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政府新聞公報
被捕人士資訊部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根據《香港國安法》拘控四男三女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今日(九月二十八日)以《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七人,年齡介乎十六至二十五歲,他們分別為今日下午被捕的一名十六歲女子、一名正在懲教署還押的十八歲女子及在今日較早前被撤銷保釋安排的四男一女。    案件將於明日(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政府新聞公報
國安處拘「光城者」16 歲女子 與另外 6 人同被控串謀煽動顛覆政權 9.29 提堂

【立場新聞】警方國安處晚上發稿,指今日(28 日)拘控 4 男 3 女,年齡介乎 16 至 25 歲,7 人被警方以《國安法》第 22 條及第 23 條「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其中一名 16 歲女子今日下午被捕。警方指,7 人涉及「光城者」案件。

警方指,7 人包括一名今日下午被捕的 16 歲女子,一名正在懲教署還押的 18 歲女子,及在今日早前被撤銷保釋安排的 4 男 1 女。7 人被控以《國安法》第 22 條及 23 條,即「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將於明日(29 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全文

#20210928新聞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31 歲男認刺傷何君堯囚 9 年 何君堯:判 20 年才合理,將函律政司促覆核

【立場新聞】建制派立法會議員何君堯於前年 11 月初,在屯門碼頭輕鐵站對開擺街站時,被一名男子用刀襲擊,胸口造成 2 厘米傷口。涉案男子早前承認有意圖傷人、傷人兩罪,日前在高等法院被判囚 9 年。何君堯昨晚在社交平台回應事件,批評判刑太輕,「未夠重手,閒閒地都要 20 年,20 年才合理」,他又表示將以事主身份去函律政司,要求就判刑覆核。

何君堯昨晚在 FB 專頁直播回應被刺案,稱「正義已經伸張,但公義未彰顯」。何指,襲擊者「謀殺意圖清楚」,警方最初亦檢控企圖謀殺,直至案件開審前,他接到律師司電話徵詢意見,對方稱打算與被告律師達成 plea bargaining,承認有意圖傷人及傷人兩罪,而企圖謀殺罪則不予起訴,何稱當時表達反對,但他引述律政司意見指,「恐防陪審團偏黃,如果打足十幾廿日官司,這班 jury 放佢走,就徒勞無功,一鳥在手好過二鳥在林。」他批評律政司不專業,「好似街市買餸咁講價」。(全文

#20210929新聞 #1106屯門
10,265 人涉反修例示威被捕 55 人被法庭通緝或棄保潛逃 保安局: 羞恥行為

【立場新聞】2019 反修例示威期間,警方前後拘捕逾萬人,保安局書面回覆立法會口頭質詢時指,至今年 7 月底,與反修例有關的拘捕當中,有 31 人未有出席法庭聆訊被法庭通緝,另有 24 人未有按擔保條件向警方報到。港府強烈譴責任何人企圖逃避法律責任 、為求自保而潛逃海外的人,稱畏罪潛逃是「羞恥的行為」。

保安局回覆立法會口頭質詢時指,警方截至今年 7 月底就「2019 年黑暴相關事件」拘捕了 10,265 人,當中 4,009 人是學生,被檢控的人有 2,684 人被檢控 ;而在已經完成司法程序的 1,527 人當中,有 1,197 人「須承擔法律後果」,包括 905 人定罪、282 人簽保守行為、6 人經法庭發出「照顧或保護令」等,另外有 54 人獲撤銷控罪,276 人無罪釋放,獲警司警誡的僅 25 人。(全文

#20210929新聞
國安處凍結支聯會物業及所有銀行戶口 蔡耀昌:今早收到通知信

【香港01】消息指,上周六通過解散的支聯會,被警方國安處凍結所有物業及銀行戶口。現任支聯會公司秘書的蔡耀昌接受查詢時確認有關消息,指國安處人員今天帶他到六四紀念館會址,把通知信交予他。(原文

#20210929新聞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爆谷店長藏伸縮棍判囚上訴得直 官接納上訴人誤信廣告以為合法

【頭條日報】爆谷店店長前年8月底在天水圍被警方搜出背囊內有伸縮棍及摺刀,早前被裁定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處監禁8個月。他本月初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得以撤銷。張慧玲法官今頒布判詞,指原審裁判官分析證供證‍據時犯錯,張官接納被告在淘寶網站購買伸縮棍送到工作地點的說法,認同被告只是在放工後將伸縮棍帶回家,但回家途中在住所樓下被警方截停及搜出。

張官接納上訴人在淘寶網站看到有關涉案伸縮棍的廣告,廣告稱伸縮棍可作「合法自‍衛」之用,令他誤以為管有伸縮棍並不違法。上訴人因為「貪‍得‍意」、「純粹係靚」、「收藏」、「for我自己」、「欣賞」而購買伸縮棍,他當日將伸縮棍由公司帶回家途中,在住所樓下的公眾地方被截停及搜出涉案的伸縮棍。張官指上訴人有合理辯解管有該伸縮棍,故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全文

📌 相關資料:高等法院判決案理由書(中文)

#20210929新聞 #0828上水
「美隊 2.0」被控分裂國家 警檢「寧鳴而死 不默而生」Tee 作證物 官裁表證成立

【立場新聞】有「第二代美國隊長」之稱的馬姓男子,被指於 2020 年間多次在示威活動中叫口號,遭控《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案件今(29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裁定表證成立,辯方透露無辯方證人,馬自辯機會亦不大。辯方表示需要更多時間處理辯方案情,希望押後至明日再續審,獲法官批准。

隸屬國安處的警員 11057 李維峻今早供稱,他負責調查有關馬的案件,並於 2020 年 9 月 22 日至 24 日期間,在將軍澳警署就 8 宗事件向被拘捕的馬進行四次錄影會面。李維峻表示,四次錄取會面中,被告都有律師陪同。他又指,於 9 月 23 日凌晨,他與警員一同押送被告到被告的住所搜屋,並檢取五件黑色上衣,上面印有白色字「寧鳴而死,不默為生。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以及檢取兩條黑色長褲、兩本筆記簿,其中寫有「美國隊長的抗爭日記」和一部電腦主機。

李維峻稱,他按案件主管要求上網搜查有關被告消息,但沒有找到其 Facebook 帳戶和其創立的 Telegram 帳戶「61 萬人唔驚拉channel」。控方在庭上播放馬受訪片段。其中,在被告首次被捕獲釋後,他接受傳媒訪問時指「自己唔驚畀人拉,但好驚國安處嘅人」,並呼籲「所有手足唔好再講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甚至連榮光都唔好唱」、「唔好再畀國安處的人搵機會調查我哋」。(全文

#20210929新聞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