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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回顧.國安】88 人被控 60 人保釋無期 國安法下的法庭「新常態」

//年初,47 名參與初選的民主派人士被控顛覆國家政權,法庭首歷四日三夜「馬拉松式」保釋聆訊,大部分被告還押近 10 個月,案件至今仍在提堂及申請保釋的程序中輪迴。

下半年,矛頭指向《蘋果日報》及支聯會,兩個機構先後停刊、解散,員工、常委遭起訴;首宗國安法案件審結,24 歲的唐英傑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成,判囚 9 年。

翻開《國安法》,條例列明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共四大罪行。法例實施年半,律政司作出的檢控,已涵蓋所有罪行,最多人被控的為「顛覆國家政權」,共有 61 人次,包括 47 人初選案、賢學思政案及光城者案等。

88 名被告中,一半是 30 歲或以下,其中 7 人尚未成年,更有 3 人年僅 15 歲。未成年的 7 人全屬「光城者」案,被指計劃在香港不同地方放置炸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或串謀恐怖活動罪。

今年有 4 名國安法被告被定罪判囚,以 7.1 「光時」旗電單車手唐英傑的案件最受觸目,除了因為是首宗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更因控辯雙方分別派出嶺大教授劉智鵬,以及港大教授李詠怡和中大教授李立峯,分析唐英傑身上旗幟的「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

儘管兩位李教授指出口號有多個解讀方法,法庭最終裁定,這句在反修例示威中常見的「光時」口號,「能夠」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唐英傑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成,共判囚 9 年

12 港人之一、「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及 29 歲陳姓男律師助理,今年 8 月在高等法院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案件押至下月再訊。

現時國安法案件中有 4 人認罪,餘下大部分案件仍未進入答辯階段,但曾處理 47 人案的律師 W 預計,將來或有更多被告選擇認罪。

以往答辯方向取決於被告是否有罪、刑期長短,但 W 觀察到,被控國安法的被告,考慮是否認罪時,不再只著眼於自己是否有罪、或有沒有理據,「喺呢個制度下打(官司),唔見得有啲咩驚喜會出現,(覺得) 劇本可能已經寫好咗。」

他形容「認罪」對部分被告而言,只是一種策略性考慮,「我諗大家將認罪不認罪,同嗰個人嘅罪責、係咪低頭,分得幾開下,佢哋認罪唔代表佢哋冇鬥志。」//

📌 全文:《立場新聞》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指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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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EVI137
案發日期:2019年11月8日 (悼念周梓樂)
案發時間:晚上11:00-11:30pm
案發地點: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
需要影片:案發經過的所有影片或/及人證 (手足被控抗拒警務人員,曾被警察在現場以胡椒噴霧噴眼及打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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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2月28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2021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12.24
2021.12.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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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陳,陳,江,陳,黃,梁,曾,鄧,詹(17-26)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江,黃,蕭,葉,黃,劉,李,呂(20-35)🛑江因另案還押逾4個月 #提訊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徐,馬,羅(16-23)🛑徐還押中 #提訊 (#20201201太子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鄭,王(33-40) #裁決 (#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曾,黃(26-30)🛑曾已還押23個月;黃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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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溫紹明裁判官
🕝14:30
👥林,黎,文,陳,謝,余,戴,陳(18-30) #提堂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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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蔡(33)🛑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0200915城大 普通襲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黎智英(74)🛑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張劍虹,羅偉光/《蘋果日報》前高層(47-59)🛑兩人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提堂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楊清奇,陳沛敏,馮偉光,林文宗/《蘋果日報》前高層(51-57)🛑四人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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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鄭(19)🔥#判刑 #提堂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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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FSL(45) 4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09:30 觀塘裁判法庭第一庭 🐶劉潔兒(48) 2項盜竊 #偷朱古力 ;4項盜竊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暴露陰部

(20:4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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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權 #稜支援
【202112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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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跟進:

非被捕:

非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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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1月3號(星期一)開審⚠️手足被控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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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EVI055
案發日期:2019年10月1日
案發時間: 2:00 - 5:15 PM
案發地點:#尖沙咀 警署到油麻地彌敦道488號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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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1月開審⚠️手足被控非法集結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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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EVI135
案發日期: 2019年8月25日
案發時間:晚上10:55 - 11:45分
案發地點:#荃灣 青山公路145號對出 或千色店正門附近
需要影片:案發經過的所有影片或/及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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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陳,陳,江,陳,黃,梁,曾,鄧,詹(17-26)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6梁(22)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9詹(25)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
裁決簡要:

所有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包括暴動的交替控罪,即是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沒有案底,他們行使權利選擇不作供,只有A6傳召了1名證人,主要指出被告身上的工具是在工作使用。

控罪1:

法庭接納所有控方證人之證供。法庭考慮裁決時顧及到FACC6/2021等案例。

📌現場是否出現暴動:

法庭指案發時西行線的示威者手持攻擊性武器,包括金屬棒等,可以隨時使用;東行線的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磚頭和燃燒彈,無疑使人相信示威者很快會使用這些攻擊針對的目標,包括警察,使其屈服,這相當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公私財產損壞,社會安寧已有被破壞的威脅,即使有燃燒彈未能成功點燃或落點距離警方有一段距離,現場已經發生暴動。

📌逃跑及黑衣:

法庭指只要仍有示威者留在現場,暴動亦是繼續,但只要示威者逃走,他們便不是參與暴動,本案正是如此,但沒有證據指當警方驅散時,有多少人留在現場抵抗。

法庭不同意當時逃跑的人一定是畏罪;黑色或深色衣服不一定參與暴動,可以是發泄情緒,日常衣服之用,甚至有示威者會穿白色衫參與暴動。

但各被告是在案發現場不遠被捕,最多是約100米,沒有證據指被告從其他地方走到被捕位置,沒有合法理由可令他們留在現場,也肯定他們不是剛剛到達現場,他們是因身在暴動前線或接近該處,因警方驅散後回身走得不遠而被捕。

📌裝備:

法庭細心比對後,裁定A4就是片段的示威者,因他穿的褲及頭盔有特別的特徵。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當時的裝備,包括頸套、手套、頭盔、護目鏡、消毒炎水、防毒面具、面罩、潛水鏡等是示威者常見物品,沒有證據指他們有需要如此裝備自己,平常人不會隨身攜帶這些物品。

📌總結: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暴動;他們不是恰巧路過和旁觀,他們知悉現場有人投擲磚頭和燃燒彈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逃走前已經知道現場是暴動;他們不理會警方的驅散行動和警告,選擇留下繼續想成為暴動的一份子,即使他們沒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這已可說是參與暴動,因為他們藉自己現身已可壯大聲威,鼓勵及支持暴動者,有需要時會協助他們,恃人多勢眾行事;控方已能就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所有被告暴動罪罪名成立

控罪2:

法庭不接納A6梁(22)的證人證供,因他無視被告面對的潛在危險,仍然要他前往案發地點工作;他也沒有主動跟進A6的情況等。

法庭肯定A6當時管有的物品是打算在暴動中用作燃燒彈和縱火;剪刀則是剪開東西包括繩索、綁條或破壞公共及私人財產等非法用途,控罪2罪名成立

控罪3:

法庭肯定A9 詹(25)當時管有的物品是打算用作旋開螺絲,拆除欄桿或路牌,控罪3罪名成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7號(星期五)答辯⚠️手足被控非法集結等罪
⚠️需要事發影片(本人拍攝/網上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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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EVI138
案發日期:2019年8月25日
案發時間:晚上06:30-06:45
案發地點:#荃灣 楊屋道
需要視頻:被捕前後的所有影片(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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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1012九龍塘 #判刑

D1:曾(26)🛑已還押逾23個月
D2:黃(30)🛑已還押逾1個月
D4:王(40)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D1-4]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住所,保管或控制5個汽油彈、11瓶汽油及一包白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住所,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5支鐵筆、3把錘子、一把摺刀及一把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住所,無牌管有槍械,即一罐載有有害化學物質的噴霧器。

背景:2019年10月12日反對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有網民發起九龍遊行,期間九龍塘港鐵站G1出口被人投擲汽油彈。警方通過翻看大量閉路電視片段,並調用八達通支付紀錄, 在2020年1月7日拘捕四人。
D1於 開審當日 承認控罪(1)、(3)至(5);D2在 審訊期間 承認控罪(1);D4在 今早 被裁定控罪(1)罪名成立

——————

11:01 開庭

法官問及D1及D2辯方律師在案情上有否補充,以決定其控罪嚴重性。辯方同意以下李官所述:5分鐘內有66至70人經過,涉案火球約闊1米高6米,火災範圍約3米,燃燒了46秒。縱火位置遠離民居,但在交通要點。

#李慶年法官 決定聽取D4求情再作判刑。

📌求情
D2:
辯方指D2在未下賠償令前,早已打算獨力承擔賠償金額。同時辯方又指D2決定認罪時,已有更生打算。

D4:
辯方簡述D4背景:已婚及育有兩名子女。辯方指審訊期間同控方做了大量承認事實,同時不爭議D4身份,省卻法庭時間,希望減刑三個月。辯方引述上訴庭案例指縱火罪沒有量刑指引。又提及本案中火場面積及燃燒範圍小,其犯案位置不是密封,危險性不大。辯方又強調D4角色僅是協助或運輸角色。

辯方呈上求情信件,雖沒在庭上讀出,但總結各信是由親戚朋友、社工等人所寫,當中皆指出D4勤奮、樂於助人、易親近及乃一位好爸爸。辯方指其妻子沒有工作所以D4是家庭支柱,望能輕判。

李官問及要不要下令找社會福利處跟進D4的家庭情況,辯方回應指不用因為已有社工處理。

📌關於賠償金額
控方為MTR申請28,104元的賠償,三位被告同意賠償9,368元。李官發現此金額跟早期於承認事實所提及的約8萬不同,又著控方需在文件上備註解釋。李官給予各被告14天限期繳交金額。D2及D4的賠償金額會在保釋金中扣除。

11:21 休庭至11:45
李官要時間寫判刑理由書

12:05 開庭

📌求情
D1:
現年28歲,未婚,同父母共住,D1及早認罪;本性善良,當時受負面社會氣氛而犯案;總合各求情信,他是良善之人;縱火位置是非密封及人流不多,危險性低。辯方主張總刑期4年。

D2:
辯方指D2在未下賠償令前,早已打算獨力承擔賠償金額。同時辯方又指D2決定認罪時,已有更生打算。現職公司合伙人,同母親及哥哥同住。辯方指被告在審訊期間認罪,亦同意大量控方案情,省卻法庭時間,望有25%扣減。辯方主張總刑期為5-5年半,及減16-20%刑期。

📌判刑理由
法官先引述CACC287/2001,指有別於金額較大的賠償案件,本案的賠償金額不足以為各被告減刑。

李官指涉案地點是不同轉車站路線之一,量刑上要考慮4點:一、上訴庭沒有基準;二、上訴庭的主流判決是,即使沒有造成傷亡,但量刑起點是4年;三、案發時間是在示威熱烈期間;四、考慮物品的損失。

另外,李官考慮Sws、cwc 2021、林少雄(音)、鄺民俊(音)、黎俊雄(音)等各案例,指出縱火主要考慮香港人煙稠密的地方,縱火行為嚴重,判刑時要考慮被告的動機、現場損失、事件後果、涉案行為是單一或多次事件。

李官總合以上案例,指縱火罪以4-6年作量刑基準。李官考慮D1-2是伙同犯案,一人放火種,另一人燃點,而D4則提供支援。由於犯案多於一人,D2事前有預謀;現場有60-70名途人經過,對人身產生直接傷害,也有間接封站影響,本案屬中度嚴重,所以控罪1為5年作量刑起點。

D1及早認罪所以在控罪1上減了1/3刑期,故由五年判為40個月,關於控罪3-5,因汽油彈及刀屬危險,但由於不是在現場撿獲,所以控罪3量刑起點是是2年半,控罪4-5的量刑起點是1年,因認罪而獲1/3扣減,所以控罪3-5的實際刑期分別是20、8、8個月,此三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李官又考慮到避免總刑期過長,控罪3-5中有8個月刑期跟控罪1作同期執行,所以D1總刑期為52個月

D2:
以5年作量刑起點,獲16.67%扣減,實判50個月

D4:
同以5年作量刑起點,因是伙同犯案,但考慮其角色比D2較次要,亦考慮D4有年幼子女,所以減刑半年,刑期為5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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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2月28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2021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12.24] [2021.12.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陳,陳,江,陳,黃,梁,曾,鄧,詹(17-26)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上庭總結 - 12月2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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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曾,黃,鄭,王(26-40) #裁決 #判刑 (#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槍械)
👉🏻直播台】曾(26) 早前已承認控罪,判囚4年4個月‼️
黃(30) 早前已承認控罪,判囚4年2個月‼️
王(40) 串謀縱火罪名成立,判囚4年6個月‼️
鄭(33) 則全部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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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陳,陳,江,陳,黃,梁,曾,鄧,詹(17-26)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直播台】9人全部罪名成立,須還押至2022年1月15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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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蔡(34) #提堂 (#20200915城大 普通襲擊 盜竊)
👉🏻資訊部】承認2項控罪,續還押至2022年1月11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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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江,黃,蕭,葉,黃,劉,李,呂(20-35) #提訊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直播台】葉(25) 擬承認非法集結罪,續保釋至2022年5月25日再訊‼️
除江(20) 因另案須繼續還押外,其餘6人續保釋待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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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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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星期一)答辯⚠️手足被控管有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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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EVI120
案發日期:2019年11月3日
案發時間:晚上8時
案發地點:#沙田 文化博物館對面巴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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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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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郭(24)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409鰂魚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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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23) #續審 [8/10] (#0806深水埗 管有攻擊性武器 拒捕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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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田(51) #提堂 (#0825荃灣 襲警)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13名被告(15-31) #審前覆核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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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楊梓豐(30) 阻撓警務人員進入處所 #警民合營非法賭檔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陳家霖(37) 3項代理人索取利益 #任義工索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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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指拒捕
⚠️要影片/目擊者(本人拍攝/網上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137
案發日期:2019年11月8日 (悼念周梓樂)
案發時間:晚上11:00-11:30pm
案發地點: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
需要影片:案發經過的所有影片或/及人證 (手足被控抗拒警務人員,曾被警察在現場以胡椒噴霧噴眼及打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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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涉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國安處拘陳朗昇等6人搜《立場新聞》辦公室

【東網】消息指出,今日(29日)早上,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拘捕一間網媒公司6名高層或前高層人員(3男3女),年齡介乎34歲至73歲,他們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並搜查被捕人士的處所。

據了解,涉案的網媒公司為《立場新聞》,其中國安處人員在今日清晨6時許,持法庭手令掩至記協主席、《立場新聞》副採訪主任陳朗昇位於沙田顯徑邨的寓所搜查並把他拘捕。

同時,國安處人員兵分兩路,大批人員掩至《立場新聞》位於觀塘開源道55號開聯工業中心的辦公室進行搜查,相信會帶走大批文件及證物調查。(全文

#20211229新聞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1月3號(星期一)開審⚠️手足被控暴動
⚠️要影片/目擊者(本人拍攝/網上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 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055
案發日期:2019年10月1日
案發時間: 2:00 - 5:15 PM
案發地點:#尖沙咀 警署到油麻地彌敦道488號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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