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4月27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4.04]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4.26] [2021.04.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陳,李,張,鄧(18-24) #續審 [6/12] (#1112中大…
【#上庭總結 - 4月2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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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05旺角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直播台】承認2項控罪,須還押至5月11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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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陳,林,賴,吳,何(17-33) #審訊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3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5項蒙面)
👉🏻【直播台】賴(17) 承認非法集結,須還押至5月10日判刑‼️
其餘被告則續保釋至4月28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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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盧(20) #裁決 (#1108香港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罪名不成立❕
——————————————————
🌟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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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05旺角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直播台】承認2項控罪,須還押至5月11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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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陳,林,賴,吳,何(17-33) #審訊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3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5項蒙面)
👉🏻【直播台】賴(17) 承認非法集結,須還押至5月10日判刑‼️
其餘被告則續保釋至4月28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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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盧(20) #裁決 (#1108香港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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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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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523牛頭角 #判刑 PART 2
🔴 3名被告已還押超過14個月🔴
A1: 15歲手足
A2: 魯(16)
A3: 15歲手足
控罪:
(2) 串謀刑事恐嚇[所有被告]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控罪詳情按此
1131 開庭
📌 判刑判詞
🧷 簡單控方案情
三位被告被控串謀刑恐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均認罪,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有索取勞教及教導所報告。控方案情指PW1 及PW2 是九龍社團聯會義工,他們當日在案發地點派發傳單,他們支持國案法及反對港獨。警方有派人手維持秩序。1530時,三名被告見到街站,並向他們叫「最暴力係你哋,翻大陸啦」,隨後離開。1600時,他們再次到達,並跟PW1 爭執政治,被告靠近PW1,並用手放至腰間位置,PW1感害怕,於是按動警報器,而三名被告則逃離案發地點。警員接報到場,成功拘捕A1,並找到他們身上的菜刀。A1在被捕時表示「我淨係諗住袋吓刀,兇下人」。而A3 之後被拘捕時,指出「A1話要一人一把刀,嚇吓佢哋」法庭覆述三名被告被盤問時作出的內容,此處不詳列。
🧷 求情
就A1 而言,他當時只有15歲,與家人同住。他們由於政見問題干犯本案,並無預謀。他們都是想恐嚇,並無打算傷害任何人,現時已還柙14個月,希望輕判,更呈上自己及家人及學校校所寫的求情信。
就A2 而言,他當時只有14歲,與家人同住,無案底。A2 代表律師呈上自己及家人所寫的求情信。他的父親與老師有到場支持,而A2 亦曾以照顧母親理由到高院原訟庭申請保釋。
就A3 而言,他當時只有15歲,無案底。他自被捕一直還柙,A3代表律師呈上老師及家人所寫的求情信。A3有悔意,犯事是因朋輩以及社會刺熱氣氛。A3 有自我反省,有陪警方找回案發菜刀,他的父母與老師有到場支持。
🧷 判刑
三名十七歲中四學生都是在香港成長的年青人,沒案底。於暴力橫行的2019年,他們犯下嚴重刑事罪行。對三名被告及他們家,而至整個社會,都是可悲的。從案情而言,他們沒有甲爭執而用菜刀行兇傷害女事主,是萬幸。大家想一想,如果兩名當事人沒按警報器,如果三名被告最後動粗,如果有一名被告一時衝動,使用菜刀,殺害女事主,分分鐘三名被告甚至會被控誤殺或謀殺。沒有發生這是是萬幸,但法庭不同意他們是一時衝動。明顯地,三名被告都是伙同犯案,型格一樣。他們帶備菜刀,是準備用菜刀傷害他人。他們有沒有突出菜刀到事主面前是另一回事。
若被告們被控傷人17,法庭本大可不需索取報告而直接判監。他們的行為不只是表達自己政見,更是禁止他人表達政見。他們是認為自己有言論自由,而禁止他人有言論自由,更想用菜刀達到這目的。
法官反問,為何他們有這麼可怕的表現?是誰人推波助瀾,令三名被告負出沈重代價,要承擔刑事訴訟的結果?一個人犯案並非一人當,而是要整個家庭承擔「一時衝動」犯下的罪行。而暴力是心不能解決問題。
接着法官說出三名被告的求情內容。他們都明白自己行為的錯誤,明白自己行為加重社會不安,並為此致歉,對不起當事人及家人。
法庭指,他們要因自己衝動面對刑責。幸運地,他們沒有一錯再錯犯下傷人罪。他們有共同目的,因此有共同刑責。世界沒有如果,但如果三名被告能當時息事寧人,事件便不會惡化,如果A3 沒有在A1 家中拿刀子,如果A1 不允許他們拿取刀子,如果三人不是和議,如果事件就此平息,他㥃便不會在法庭接受刑責。他們以為有刀子,便能霸凌別人。
就A1 而言,他學業一般,有參與示威活動,事發當日被捕,還柙期間多次犯事。報告指他沒有任何計劃,只是要求輕判。
就A2 而言,他於還柙期間有犯規,報告指他的散漫性格缺乏認知,導致犯案。
就A3 而言,他有時會不上課,於還柙期間有犯規。
報告均建議三名被告進入勞教中心,並指出他們的守法意識薄弱。
法官認為,三名被告認為自己可以以武力表達意見,現在就要就非理智行為負責。他們沒有前科,他們沒有深深悔意,在還柙期間犯規,令法官想到更生概念是否需要。然而最後考慮到認罪協商及報告建議,決定從輕發落,維持以更生目標判處控罪的刑罰,判處他們進入勞教中心,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 法官對被告們的話[節錄]
法庭要求三名被告起立,並指「法庭有嘢講你聽,你要知道你嘅幸運,先會珍惜機會,可以反思,痛定思痛。好彩咩呢,控方無告有意圖傷人罪,法庭可以唔攞報告直接判坐監。三個人攞三把刀,好似黑社會咁,俾我會判五年以上。你哋當日係因為警報器驚咗走人,如果唔係分分鐘上原訟庭審訊㗎喇。你哋十七歲仔,大把世界要搵,照顧家。A2申請保釋用照顧媽媽做原因,係咪呢?你知我知。唔好自以為是,受害係你家人,同路人街外人叫你哋撐住先。諗諗,撐乜嘢先。受傷係你喎,前途盡毀係你喎。係咪兇女人就係正義呢?千祈唔好再誤入歧途,世界好複雜。」
📌 判刑總結
A1 :判入勞教中心
A2 :判入勞教中心
A3 :判入勞教中心
1214休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523牛頭角 #判刑 PART 2
🔴 3名被告已還押超過14個月🔴
A1: 15歲手足
A2: 魯(16)
A3: 15歲手足
控罪:
(2) 串謀刑事恐嚇[所有被告]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控罪詳情按此
1131 開庭
📌 判刑判詞
🧷 簡單控方案情
三位被告被控串謀刑恐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均認罪,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有索取勞教及教導所報告。控方案情指PW1 及PW2 是九龍社團聯會義工,他們當日在案發地點派發傳單,他們支持國案法及反對港獨。警方有派人手維持秩序。1530時,三名被告見到街站,並向他們叫「最暴力係你哋,翻大陸啦」,隨後離開。1600時,他們再次到達,並跟PW1 爭執政治,被告靠近PW1,並用手放至腰間位置,PW1感害怕,於是按動警報器,而三名被告則逃離案發地點。警員接報到場,成功拘捕A1,並找到他們身上的菜刀。A1在被捕時表示「我淨係諗住袋吓刀,兇下人」。而A3 之後被拘捕時,指出「A1話要一人一把刀,嚇吓佢哋」法庭覆述三名被告被盤問時作出的內容,此處不詳列。
🧷 求情
就A1 而言,他當時只有15歲,與家人同住。他們由於政見問題干犯本案,並無預謀。他們都是想恐嚇,並無打算傷害任何人,現時已還柙14個月,希望輕判,更呈上自己及家人及學校校所寫的求情信。
就A2 而言,他當時只有14歲,與家人同住,無案底。A2 代表律師呈上自己及家人所寫的求情信。他的父親與老師有到場支持,而A2 亦曾以照顧母親理由到高院原訟庭申請保釋。
就A3 而言,他當時只有15歲,無案底。他自被捕一直還柙,A3代表律師呈上老師及家人所寫的求情信。A3有悔意,犯事是因朋輩以及社會刺熱氣氛。A3 有自我反省,有陪警方找回案發菜刀,他的父母與老師有到場支持。
🧷 判刑
三名十七歲中四學生都是在香港成長的年青人,沒案底。於暴力橫行的2019年,他們犯下嚴重刑事罪行。對三名被告及他們家,而至整個社會,都是可悲的。從案情而言,他們沒有甲爭執而用菜刀行兇傷害女事主,是萬幸。大家想一想,如果兩名當事人沒按警報器,如果三名被告最後動粗,如果有一名被告一時衝動,使用菜刀,殺害女事主,分分鐘三名被告甚至會被控誤殺或謀殺。沒有發生這是是萬幸,但法庭不同意他們是一時衝動。明顯地,三名被告都是伙同犯案,型格一樣。他們帶備菜刀,是準備用菜刀傷害他人。他們有沒有突出菜刀到事主面前是另一回事。
若被告們被控傷人17,法庭本大可不需索取報告而直接判監。他們的行為不只是表達自己政見,更是禁止他人表達政見。他們是認為自己有言論自由,而禁止他人有言論自由,更想用菜刀達到這目的。
法官反問,為何他們有這麼可怕的表現?是誰人推波助瀾,令三名被告負出沈重代價,要承擔刑事訴訟的結果?一個人犯案並非一人當,而是要整個家庭承擔「一時衝動」犯下的罪行。而暴力是心不能解決問題。
接着法官說出三名被告的求情內容。他們都明白自己行為的錯誤,明白自己行為加重社會不安,並為此致歉,對不起當事人及家人。
法庭指,他們要因自己衝動面對刑責。幸運地,他們沒有一錯再錯犯下傷人罪。他們有共同目的,因此有共同刑責。世界沒有如果,但如果三名被告能當時息事寧人,事件便不會惡化,如果A3 沒有在A1 家中拿刀子,如果A1 不允許他們拿取刀子,如果三人不是和議,如果事件就此平息,他㥃便不會在法庭接受刑責。他們以為有刀子,便能霸凌別人。
就A1 而言,他學業一般,有參與示威活動,事發當日被捕,還柙期間多次犯事。報告指他沒有任何計劃,只是要求輕判。
就A2 而言,他於還柙期間有犯規,報告指他的散漫性格缺乏認知,導致犯案。
就A3 而言,他有時會不上課,於還柙期間有犯規。
報告均建議三名被告進入勞教中心,並指出他們的守法意識薄弱。
法官認為,三名被告認為自己可以以武力表達意見,現在就要就非理智行為負責。他們沒有前科,他們沒有深深悔意,在還柙期間犯規,令法官想到更生概念是否需要。然而最後考慮到認罪協商及報告建議,決定從輕發落,維持以更生目標判處控罪的刑罰,判處他們進入勞教中心,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 法官對被告們的話[節錄]
法庭要求三名被告起立,並指「法庭有嘢講你聽,你要知道你嘅幸運,先會珍惜機會,可以反思,痛定思痛。好彩咩呢,控方無告有意圖傷人罪,法庭可以唔攞報告直接判坐監。三個人攞三把刀,好似黑社會咁,俾我會判五年以上。你哋當日係因為警報器驚咗走人,如果唔係分分鐘上原訟庭審訊㗎喇。你哋十七歲仔,大把世界要搵,照顧家。A2申請保釋用照顧媽媽做原因,係咪呢?你知我知。唔好自以為是,受害係你家人,同路人街外人叫你哋撐住先。諗諗,撐乜嘢先。受傷係你喎,前途盡毀係你喎。係咪兇女人就係正義呢?千祈唔好再誤入歧途,世界好複雜。」
📌 判刑總結
A1 :判入勞教中心
A2 :判入勞教中心
A3 :判入勞教中心
1214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1027深水埗
鄭(32)🛑已還押逾369日
控罪:
1.暴動
2019年10月2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
🔴認罪🔴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使用黑色面罩
❌不認罪,存檔❌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保管一個綠色樽內有易燃液體、一條藍白色毛巾、兩塊毛巾碎片及一支綠黑色火槍。
❌不認罪,存檔❌
——————————————————
上半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39
——————————————————
速報(詳情後補)
五年半起點,認罪減1/3,求情減4個月
🛑🛑總刑期40個月🛑🛑
#陳廣池法官
#判刑
#1027深水埗
鄭(32)🛑已還押逾369日
控罪:
1.暴動
2019年10月2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
🔴認罪🔴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使用黑色面罩
❌不認罪,存檔❌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保管一個綠色樽內有易燃液體、一條藍白色毛巾、兩塊毛巾碎片及一支綠黑色火槍。
❌不認罪,存檔❌
——————————————————
上半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39
——————————————————
速報(詳情後補)
五年半起點,認罪減1/3,求情減4個月
🛑🛑總刑期40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A1: 郭(23) / A2: 羅(31)
A3: 姚(34) / A4: 丁(26)
A5: 蔡(24)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控罪詳情指各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的一帶,連同另一 #營救理大 案的10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
控罪詳情指 A1郭(23)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3]
控罪詳情指 A3姚(34)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A1郭(23)的證供多番矛盾,不合情理
王官批評A1郭先生一方面聲稱避免麻煩繞道避開警察,另一方面又稱從由於未親眼見過示威,故撇下好友,在明知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情況下,戴上頭盔等保護裝備身處暴動現場,如要避免麻煩,按理應該立即離開與好友會合。在覆問時郭先生卻表示被捕前一直不覺得危險,既然如此,又何需配戴保護裝備?另外,郭先生聲稱經常使用該背囊,卻無意識索帶的存在。王官批評其證供多番矛盾,不合情理不接納是出於好奇,為觀看示威而在現場逗留。
王官對其餘被告證供的批評大同小異,例如批評A4沒有逼切需要在得悉理大圍城事件、目睹示威活動仍步行30分鐘至拉麵店、在發覺拉麵店沒有營業後沒有離開,對此如斯執着實在不合情理,理應離開。A5證供難以置信記憶,拯救妹妹的計劃匪夷所思。
因控方不能證明A2與A3曾在暴動現場出現,即使他們在附近被捕十分可疑,亦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裁定他們曾參與暴動。
*詳情後補
--------------------------
#裁決 控罪(1)暴動罪:
🔴A1郭、A4丁、A5蔡,罪名成立。
🟢A2羅、A3姚,罪名不成立。
🔴控罪(2) A1郭,罪名成立。
🔴控罪(3) A3姚,罪名成立。
【11:00】求情中……
🔴 押後至2021年9月25日 [星期六]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判刑,期間會為罪成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A1、A3、A4、A5須還押看管。❗
【11:20休庭】完。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A1: 郭(23) / A2: 羅(31)
A3: 姚(34) / A4: 丁(26)
A5: 蔡(24)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控罪詳情指各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的一帶,連同另一 #營救理大 案的10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
控罪詳情指 A1郭(23)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3]
控罪詳情指 A3姚(34)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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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郭(23)的證供多番矛盾,不合情理
王官批評A1郭先生一方面聲稱避免麻煩繞道避開警察,另一方面又稱從由於未親眼見過示威,故撇下好友,在明知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情況下,戴上頭盔等保護裝備身處暴動現場,如要避免麻煩,按理應該立即離開與好友會合。在覆問時郭先生卻表示被捕前一直不覺得危險,既然如此,又何需配戴保護裝備?另外,郭先生聲稱經常使用該背囊,卻無意識索帶的存在。王官批評其證供多番矛盾,不合情理不接納是出於好奇,為觀看示威而在現場逗留。
王官對其餘被告證供的批評大同小異,例如批評A4沒有逼切需要在得悉理大圍城事件、目睹示威活動仍步行30分鐘至拉麵店、在發覺拉麵店沒有營業後沒有離開,對此如斯執着實在不合情理,理應離開。A5證供難以置信記憶,拯救妹妹的計劃匪夷所思。
因控方不能證明A2與A3曾在暴動現場出現,即使他們在附近被捕十分可疑,亦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裁定他們曾參與暴動。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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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控罪(1)暴動罪:
🔴A1郭、A4丁、A5蔡,罪名成立。
🟢A2羅、A3姚,罪名不成立。
🔴控罪(2) A1郭,罪名成立。
🔴控罪(3) A3姚,罪名成立。
【11:00】求情中……
🔴 押後至2021年9月25日 [星期六]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判刑,期間會為罪成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A1、A3、A4、A5須還押看管。❗
【11:20休庭】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A1: 郭(23) / A3: 姚(34)
A4: 丁(26) / A5: 蔡(24)
控罪:
(1) 暴動
控罪詳情指各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的一帶,連同另一 #營救理大 案的10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A1、A4、A5 罪成❗️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詳情指 A1郭(23)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A1罪成❗️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詳情指 A3姚(34)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A3罪成❗️
官方裁決理由按此
--------------------------
王官在判刑時指法庭要將基層出身、背景良好的年輕人判處長時間的監禁,對被告個人、社會而言都是悲劇。但法庭不會容許這些嚴重暴力行為,法庭要對滋事者迎頭棒喝,否則社會將付出沉重代價。當日示威者無視警方多次發出的警告、暴動持續近2小時、案發現場廣大,各參與者身穿黑衫黑褲,各自配戴不同裝備,把案發地點當作戰場……所有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亦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
#判刑🔴
A1 郭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5年2個月監禁;控罪(2)則判2個月監禁。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2個月即時監禁。
A3 姚就控罪(3)被判8個月即時監禁 。
A4 丁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5年即時監禁。
A5 蔡先生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 5年8個月 即時監禁。
*詳細判刑理由,請耐心等候司法機構upload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A1: 郭(23) / A3: 姚(34)
A4: 丁(26) / A5: 蔡(24)
控罪:
(1) 暴動
控罪詳情指各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的一帶,連同另一 #營救理大 案的10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A1、A4、A5 罪成❗️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詳情指 A1郭(23)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A1罪成❗️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詳情指 A3姚(34)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A3罪成❗️
官方裁決理由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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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官在判刑時指法庭要將基層出身、背景良好的年輕人判處長時間的監禁,對被告個人、社會而言都是悲劇。但法庭不會容許這些嚴重暴力行為,法庭要對滋事者迎頭棒喝,否則社會將付出沉重代價。當日示威者無視警方多次發出的警告、暴動持續近2小時、案發現場廣大,各參與者身穿黑衫黑褲,各自配戴不同裝備,把案發地點當作戰場……所有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亦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
#判刑🔴
A1 郭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5年2個月監禁;控罪(2)則判2個月監禁。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2個月即時監禁。
A3 姚就控罪(3)被判8個月即時監禁 。
A4 丁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5年即時監禁。
A5 蔡先生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 5年8個月 即時監禁。
*詳細判刑理由,請耐心等候司法機構upload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裁決
👤馬/美隊2.0 (30)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
‼️速報:罪名成立‼️
陳廣池首先要講:
「公眾人士喺刑事法庭係要遵守法庭規矩,唔係你自己話大曬就大曬,不能夠喺法庭叫政治口號、大聲講嘢、故意大聲咳嗽等。控方喺有需要嘅時候,可以用攝錄機拍低違法行為作紀錄跟進。」
有關判罪理由書書面陳詞,將於今日六點前盡快登上司法機構。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裁決
👤馬/美隊2.0 (30)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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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罪名成立‼️
陳廣池首先要講:
「公眾人士喺刑事法庭係要遵守法庭規矩,唔係你自己話大曬就大曬,不能夠喺法庭叫政治口號、大聲講嘢、故意大聲咳嗽等。控方喺有需要嘅時候,可以用攝錄機拍低違法行為作紀錄跟進。」
有關判罪理由書書面陳詞,將於今日六點前盡快登上司法機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楊(35)
控罪:
①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總督察7627鄧智兆和警長52708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②容許物品從高處掉下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自建築物(由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向2樓)掉下1支拉帶鋼柱,以致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及損傷。
③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盜竊一支原屬蛋糕店 Lady M Hong Kong Limited 的拉帶鋼柱。(*涉案店舖全名:Lady M Cake Boutique)
④刑事毁壞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掉下拉帶鋼柱時破壞了一塊屬於時代廣場的平面圖指示牌,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財產是否會損壞。
-------
甫開庭,陳廣池又講廢話,指法庭公眾席早已座無虛席,但著人不要喧嘩。🐸
📌裁決結果速報:
控罪1-3罪名成立
控罪4: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控罪1-2:
辯方主要爭議控方沒有直接證據顯示由投擲及偷取物品。指控方的陳詞有4處不合理:1.本案不涉及逃匿;2.片段未能顯示誰作案;3.金屬柱是打斜飛;4.被告沒有意圖犯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逃匿
辯方將控方案情分成4個階段:1.警員推進;2.警員到樓梯頂部;3.打中指示牌;4.人群開始散,而辯方指只在此階段見到被告脫下手套,因沒有依賴逃匿作推論。而陳官指不認為階段4的跑動不算是逃匿。
📍片段能否完整顯示
陳官又指CCtV未能完全覆蓋是可接受,否則被告「無所遁形」,辯方又指被告可能阻止他怛將金屬柱拋下,而陳官指不會考慮所有情況。
辯方不爭議片段被指控人士是被告,陳官指片中人有戴著白色手套,她身邊有一位帶膠水樽男子,而在相關時間亦不爭議被告在lady m店鋪出現。
陳官指因被告沒有出庭作供,故不能增加「可能阻止他人拋柱」的說法,而陳官又推論指被告可以指自己受金屬柱襲擊而令金屬柱掉到下層;或便衣警員刻意做假及枉被告。
📍關於打斜飛
關於打斜飛的說法,陳官指在電光石火之間,看不到金屬柱是打斜飛。從CCTV片段中,金屬柱不一定是打斜飛,陳官指被告「不是嬌小玲瓏及纖瘦的女子」,他推論被告跑到lady m再戴上手套,輕易地提起金屬柱及跑到欄前拋下,由於現場無人戴手套,故陳官推論其戴手套目標的不要留下指紋。陳官從片段中指被告的身型、髮型及打扮同被告吻合,而在金屬柱被掉下時,被告同身邊人有一點距離,故唯一合理推論是掉金屬柱,而不是如辯方所指般「阻止他人掉柱」。
陳官不依賴逃匿證據,因為被告跟隨另一男子由三樓到四樓離開。有片段見被告從三樓戴著手套四處從下眺望,其後才施施然離開。
📍關於襲擊意圖
陳官引述辯方所指若被告是掉下金屬柱的人,那關鍵是控罪1的意圖。辯方指沒有證據指被告先探頭再掉下柱,故不是明知見到警員才掉下金屬柱,又指被告不是明知會擊中會傷害他人。
陳官指以上說法是本末倒置。首先,金屬柱若擊中人必然受傷,不能假設會打中肚部/臀部,常識是重若6.8千克的柱自然大有機會導致他人受到嚴重傷害。而2樓平台有多人走動。陳官認為被告拋下金屬柱,則沒有可能阻止金屬柱不下跌,故必然有意圖。
而辯方指若警員有保護衣則不必然有受到嚴重傷害,但陳官指此說法不是刑責關鍵,有否真實達到傷害是影響判刑,入罪關鍵在於是否有意圖。陳官重申被告不時從3樓探察樓下情況,又逗留一段時間,所以必然知道有警員在電梯位置才掉下金屬柱。所以陳官判斷掉下金屬柱的是被告,即使不是主謀亦是協助。所以控罪1及2成立。
🔻控罪3:
控罪3不涉及法律爭議,控辯不爭議金屬柱是由lady m所持有。辯方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永久地取走及剝奪他人財產,陳官譏指辯方未熟悉法律條例,又引述條件指被告若不理他人權利,取走物品及擅自使用,則屬永久剝奪他人財產。同時,陳官又指若被告未得他人同意下取走及沒有歸還,亦屬入罪元素。
陳官指被告戴著手套挪用金屬柱,同時lady m沒有同意/批准她取走,而掉下金屬柱的行為必然令物品受捐損,故被告不能完整歸還予店舖。陳官又指事實上其金屬柱下半部確實受損。另外,不論挪佔的目的意圖如何都不重要,所以被告視他人物品作為自己財物般處理,又不顧 lady m權利,所以控罪3罪名成立。
🔻控罪4.
關鍵在於罪行意圖及妄顧的元素,所以重點在意圖。陳官指辯方沒有分析被告的意圖,陳官指告掉下柱是劍指警員,而陳官又指被告的意圖不是毀壞指示牌,故此罪名不成立。
📌 #求情 陳詞
辯方簡述被告背景資料,指被告大學學歷,任職廣告編輯,已婚及沒有子女。辯方索取指示後指被告不會再作出任何求情,及提供任何案例。🥺🥺🥺
由於辯方律師不求情及不提供案例,故陳官批准辯方當日不用出庭,可以處理其他案件。
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13日10:00在區域法院判刑,期間陳官為被告索取背景。被告須還押。
#陳廣池法官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楊(35)
控罪:
①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總督察7627鄧智兆和警長52708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②容許物品從高處掉下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自建築物(由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向2樓)掉下1支拉帶鋼柱,以致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及損傷。
③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盜竊一支原屬蛋糕店 Lady M Hong Kong Limited 的拉帶鋼柱。(*涉案店舖全名:Lady M Cake Boutique)
④刑事毁壞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掉下拉帶鋼柱時破壞了一塊屬於時代廣場的平面圖指示牌,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財產是否會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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甫開庭,陳廣池又講廢話,指法庭公眾席早已座無虛席,但著人不要喧嘩。🐸
📌裁決結果速報:
控罪1-3罪名成立
控罪4: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控罪1-2:
辯方主要爭議控方沒有直接證據顯示由投擲及偷取物品。指控方的陳詞有4處不合理:1.本案不涉及逃匿;2.片段未能顯示誰作案;3.金屬柱是打斜飛;4.被告沒有意圖犯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逃匿
辯方將控方案情分成4個階段:1.警員推進;2.警員到樓梯頂部;3.打中指示牌;4.人群開始散,而辯方指只在此階段見到被告脫下手套,因沒有依賴逃匿作推論。而陳官指不認為階段4的跑動不算是逃匿。
📍片段能否完整顯示
陳官又指CCtV未能完全覆蓋是可接受,否則被告「無所遁形」,辯方又指被告可能阻止他怛將金屬柱拋下,而陳官指不會考慮所有情況。
辯方不爭議片段被指控人士是被告,陳官指片中人有戴著白色手套,她身邊有一位帶膠水樽男子,而在相關時間亦不爭議被告在lady m店鋪出現。
陳官指因被告沒有出庭作供,故不能增加「可能阻止他人拋柱」的說法,而陳官又推論指被告可以指自己受金屬柱襲擊而令金屬柱掉到下層;或便衣警員刻意做假及枉被告。
📍關於打斜飛
關於打斜飛的說法,陳官指在電光石火之間,看不到金屬柱是打斜飛。從CCTV片段中,金屬柱不一定是打斜飛,陳官指被告「不是嬌小玲瓏及纖瘦的女子」,他推論被告跑到lady m再戴上手套,輕易地提起金屬柱及跑到欄前拋下,由於現場無人戴手套,故陳官推論其戴手套目標的不要留下指紋。陳官從片段中指被告的身型、髮型及打扮同被告吻合,而在金屬柱被掉下時,被告同身邊人有一點距離,故唯一合理推論是掉金屬柱,而不是如辯方所指般「阻止他人掉柱」。
陳官不依賴逃匿證據,因為被告跟隨另一男子由三樓到四樓離開。有片段見被告從三樓戴著手套四處從下眺望,其後才施施然離開。
📍關於襲擊意圖
陳官引述辯方所指若被告是掉下金屬柱的人,那關鍵是控罪1的意圖。辯方指沒有證據指被告先探頭再掉下柱,故不是明知見到警員才掉下金屬柱,又指被告不是明知會擊中會傷害他人。
陳官指以上說法是本末倒置。首先,金屬柱若擊中人必然受傷,不能假設會打中肚部/臀部,常識是重若6.8千克的柱自然大有機會導致他人受到嚴重傷害。而2樓平台有多人走動。陳官認為被告拋下金屬柱,則沒有可能阻止金屬柱不下跌,故必然有意圖。
而辯方指若警員有保護衣則不必然有受到嚴重傷害,但陳官指此說法不是刑責關鍵,有否真實達到傷害是影響判刑,入罪關鍵在於是否有意圖。陳官重申被告不時從3樓探察樓下情況,又逗留一段時間,所以必然知道有警員在電梯位置才掉下金屬柱。所以陳官判斷掉下金屬柱的是被告,即使不是主謀亦是協助。所以控罪1及2成立。
🔻控罪3:
控罪3不涉及法律爭議,控辯不爭議金屬柱是由lady m所持有。辯方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永久地取走及剝奪他人財產,陳官譏指辯方未熟悉法律條例,又引述條件指被告若不理他人權利,取走物品及擅自使用,則屬永久剝奪他人財產。同時,陳官又指若被告未得他人同意下取走及沒有歸還,亦屬入罪元素。
陳官指被告戴著手套挪用金屬柱,同時lady m沒有同意/批准她取走,而掉下金屬柱的行為必然令物品受捐損,故被告不能完整歸還予店舖。陳官又指事實上其金屬柱下半部確實受損。另外,不論挪佔的目的意圖如何都不重要,所以被告視他人物品作為自己財物般處理,又不顧 lady m權利,所以控罪3罪名成立。
🔻控罪4.
關鍵在於罪行意圖及妄顧的元素,所以重點在意圖。陳官指辯方沒有分析被告的意圖,陳官指告掉下柱是劍指警員,而陳官又指被告的意圖不是毀壞指示牌,故此罪名不成立。
📌 #求情 陳詞
辯方簡述被告背景資料,指被告大學學歷,任職廣告編輯,已婚及沒有子女。辯方索取指示後指被告不會再作出任何求情,及提供任何案例。🥺🥺🥺
由於辯方律師不求情及不提供案例,故陳官批准辯方當日不用出庭,可以處理其他案件。
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13日10:00在區域法院判刑,期間陳官為被告索取背景。被告須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