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 #判刑
#1001荃灣 #暴動
D1陳(40), D2陳(20)
D3李(26), D5郭(23)
🛑四位已還押20日🛑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縱火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
🛑各被告於上次裁決被練錦鴻法官判處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
今早求情陳詞
--------------------------
判刑速報‼️:
D1: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控罪(2):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8個月‼️
D2: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求情+沒有嚴重挑戰案情扣減3個月,判處即時監禁4年3個月‼️
D3: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求情+沒有嚴重挑戰案情扣減3個月,判處即時監禁4年3個月‼️
D5: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求情扣減1個月,判處即時監禁4年5個月‼️
#練錦鴻法官 🔥 #判刑
#1001荃灣 #暴動
D1陳(40), D2陳(20)
D3李(26), D5郭(23)
🛑四位已還押20日🛑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縱火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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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於上次裁決被練錦鴻法官判處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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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求情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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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1: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控罪(2):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8個月‼️
D2: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求情+沒有嚴重挑戰案情扣減3個月,判處即時監禁4年3個月‼️
D3: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求情+沒有嚴重挑戰案情扣減3個月,判處即時監禁4年3個月‼️
D5: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求情扣減1個月,判處即時監禁4年5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周呈琛。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
📌裁決速報
(1)暴動 ‼️罪名成立‼️
(2)襲警❌罪名不成立❌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罪名成立‼️
(3)及(5)‼️被告早前認罪‼️
#姚勳智法官 #裁決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周呈琛。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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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1)暴動 ‼️罪名成立‼️
(2)襲警❌罪名不成立❌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罪名成立‼️
(3)及(5)‼️被告早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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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A1: 郭(23) / A2: 羅(31)
A3: 姚(34) / A4: 丁(26)
A5: 蔡(24)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控罪詳情指各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的一帶,連同另一 #營救理大 案的10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
控罪詳情指 A1郭(23)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3]
控罪詳情指 A3姚(34)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A1郭(23)的證供多番矛盾,不合情理
王官批評A1郭先生一方面聲稱避免麻煩繞道避開警察,另一方面又稱從由於未親眼見過示威,故撇下好友,在明知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情況下,戴上頭盔等保護裝備身處暴動現場,如要避免麻煩,按理應該立即離開與好友會合。在覆問時郭先生卻表示被捕前一直不覺得危險,既然如此,又何需配戴保護裝備?另外,郭先生聲稱經常使用該背囊,卻無意識索帶的存在。王官批評其證供多番矛盾,不合情理不接納是出於好奇,為觀看示威而在現場逗留。
王官對其餘被告證供的批評大同小異,例如批評A4沒有逼切需要在得悉理大圍城事件、目睹示威活動仍步行30分鐘至拉麵店、在發覺拉麵店沒有營業後沒有離開,對此如斯執着實在不合情理,理應離開。A5證供難以置信記憶,拯救妹妹的計劃匪夷所思。
因控方不能證明A2與A3曾在暴動現場出現,即使他們在附近被捕十分可疑,亦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裁定他們曾參與暴動。
*詳情後補
--------------------------
#裁決 控罪(1)暴動罪:
🔴A1郭、A4丁、A5蔡,罪名成立。
🟢A2羅、A3姚,罪名不成立。
🔴控罪(2) A1郭,罪名成立。
🔴控罪(3) A3姚,罪名成立。
【11:00】求情中……
🔴 押後至2021年9月25日 [星期六]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判刑,期間會為罪成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A1、A3、A4、A5須還押看管。❗
【11:20休庭】完。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A1: 郭(23) / A2: 羅(31)
A3: 姚(34) / A4: 丁(26)
A5: 蔡(24)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控罪詳情指各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的一帶,連同另一 #營救理大 案的10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
控罪詳情指 A1郭(23)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3]
控罪詳情指 A3姚(34)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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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郭(23)的證供多番矛盾,不合情理
王官批評A1郭先生一方面聲稱避免麻煩繞道避開警察,另一方面又稱從由於未親眼見過示威,故撇下好友,在明知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情況下,戴上頭盔等保護裝備身處暴動現場,如要避免麻煩,按理應該立即離開與好友會合。在覆問時郭先生卻表示被捕前一直不覺得危險,既然如此,又何需配戴保護裝備?另外,郭先生聲稱經常使用該背囊,卻無意識索帶的存在。王官批評其證供多番矛盾,不合情理不接納是出於好奇,為觀看示威而在現場逗留。
王官對其餘被告證供的批評大同小異,例如批評A4沒有逼切需要在得悉理大圍城事件、目睹示威活動仍步行30分鐘至拉麵店、在發覺拉麵店沒有營業後沒有離開,對此如斯執着實在不合情理,理應離開。A5證供難以置信記憶,拯救妹妹的計劃匪夷所思。
因控方不能證明A2與A3曾在暴動現場出現,即使他們在附近被捕十分可疑,亦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裁定他們曾參與暴動。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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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控罪(1)暴動罪:
🔴A1郭、A4丁、A5蔡,罪名成立。
🟢A2羅、A3姚,罪名不成立。
🔴控罪(2) A1郭,罪名成立。
🔴控罪(3) A3姚,罪名成立。
【11:00】求情中……
🔴 押後至2021年9月25日 [星期六]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判刑,期間會為罪成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A1、A3、A4、A5須還押看管。❗
【11:20休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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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10]
#1113旺角 #暴動
A1:周(18)
A2:陳(19)
A3:張(17)
控罪:
(1)暴動 [A1-A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及(2)條。3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九龍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答辯 🙇🏻♂️
各被告承認控罪(1)暴動罪並同意相關案情,姚官裁定3人罪名成立。
🔻案情 (詳情後補)
hk01片段拍攝到第一被告在彌敦道近恆生銀行外手持7-Eleven 雨傘,低頭與其他示威者溝通。第一被告站在傘陣前排,在膠欄杆、水馬、垃圾桶組成的路障前線後面蹲下,舉起7-Eleven 雨傘。在前排位置向前推進,期間有示威者掟汽油彈。 3人沿彌敦道向旺角方向逃走至聯合廣場外的被捕,3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姚官考慮3人年輕而且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決定先為3人索取背景報告及教導所報告,押後至2021年9月29日 10:00聽取進一步求情再判刑。
❗3人需要還押❗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10]
#1113旺角 #暴動
A1:周(18)
A2:陳(19)
A3:張(17)
控罪:
(1)暴動 [A1-A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及(2)條。3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九龍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答辯 🙇🏻♂️
各被告承認控罪(1)暴動罪並同意相關案情,姚官裁定3人罪名成立。
🔻案情 (詳情後補)
hk01片段拍攝到第一被告在彌敦道近恆生銀行外手持7-Eleven 雨傘,低頭與其他示威者溝通。第一被告站在傘陣前排,在膠欄杆、水馬、垃圾桶組成的路障前線後面蹲下,舉起7-Eleven 雨傘。在前排位置向前推進,期間有示威者掟汽油彈。 3人沿彌敦道向旺角方向逃走至聯合廣場外的被捕,3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姚官考慮3人年輕而且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決定先為3人索取背景報告及教導所報告,押後至2021年9月29日 10:00聽取進一步求情再判刑。
❗3人需要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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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
判刑:
控罪(3) (5) 於審訊前認罪,各判1個月監禁
控罪(1)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4年3個月監禁
控罪(4)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2年半監禁
控罪(1) (3) (5) 同期執行,其6個月和控罪(1)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4年9個月監禁‼️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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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控罪(3) (5) 於審訊前認罪,各判1個月監禁
控罪(1)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4年3個月監禁
控罪(4)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2年半監禁
控罪(1) (3) (5) 同期執行,其6個月和控罪(1)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4年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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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A1: 郭(23) / A3: 姚(34)
A4: 丁(26) / A5: 蔡(24)
控罪:
(1) 暴動
控罪詳情指各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的一帶,連同另一 #營救理大 案的10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A1、A4、A5 罪成❗️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詳情指 A1郭(23)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A1罪成❗️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詳情指 A3姚(34)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A3罪成❗️
官方裁決理由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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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官在判刑時指法庭要將基層出身、背景良好的年輕人判處長時間的監禁,對被告個人、社會而言都是悲劇。但法庭不會容許這些嚴重暴力行為,法庭要對滋事者迎頭棒喝,否則社會將付出沉重代價。當日示威者無視警方多次發出的警告、暴動持續近2小時、案發現場廣大,各參與者身穿黑衫黑褲,各自配戴不同裝備,把案發地點當作戰場……所有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亦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
#判刑🔴
A1 郭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5年2個月監禁;控罪(2)則判2個月監禁。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2個月即時監禁。
A3 姚就控罪(3)被判8個月即時監禁 。
A4 丁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5年即時監禁。
A5 蔡先生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 5年8個月 即時監禁。
*詳細判刑理由,請耐心等候司法機構upload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A1: 郭(23) / A3: 姚(34)
A4: 丁(26) / A5: 蔡(24)
控罪:
(1) 暴動
控罪詳情指各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的一帶,連同另一 #營救理大 案的10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A1、A4、A5 罪成❗️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詳情指 A1郭(23)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A1罪成❗️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詳情指 A3姚(34)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A3罪成❗️
官方裁決理由按此
--------------------------
王官在判刑時指法庭要將基層出身、背景良好的年輕人判處長時間的監禁,對被告個人、社會而言都是悲劇。但法庭不會容許這些嚴重暴力行為,法庭要對滋事者迎頭棒喝,否則社會將付出沉重代價。當日示威者無視警方多次發出的警告、暴動持續近2小時、案發現場廣大,各參與者身穿黑衫黑褲,各自配戴不同裝備,把案發地點當作戰場……所有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亦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
#判刑🔴
A1 郭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5年2個月監禁;控罪(2)則判2個月監禁。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2個月即時監禁。
A3 姚就控罪(3)被判8個月即時監禁 。
A4 丁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5年即時監禁。
A5 蔡先生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 5年8個月 即時監禁。
*詳細判刑理由,請耐心等候司法機構upload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判刑 #暴動
🙍🏻♂️A2謝(23)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 暴動 [A2]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 A2承認控罪1,另一控罪襲擊警務人員罪獲存檔法庭
====
控方:#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藍凱欣大律師
🔴判刑結果
即時監禁27個月
📌 判刑理由
#0824觀塘 本來是一場合法遊行。許官重覆看過控方所交的CCTV片段,同意一如辯方所指,現場環境和平有序,僅得數十人在警署附近設立路障,或者有人向佈防的警員投擲磚塊,但現場人士繼續和平遊行。下午約4時突然見有畜聾小隊從街口衝出,現場才變得混亂,其中PW2任意追捕示威者並隨意鎖定D2, 在迫近時PW2才被竹枝襲擊,在拘捕後才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
許官指警方的驅散行動是突然間,之後才發生上述暴力事件。影片中見不到D2有其他行為,不屬大規模行動及主謀角色,許官多接納辯方的陳詞,接納是程度較低的暴動案件。
許官指現場在警方進行拘捕前,僅得疏落的人群投擲雜物,直至警方突然進行拘捕行動前,「情節未發展到暴動來形容,D2參與只得一分鐘」,為考慮「公平公正的情況,不應考慮汽油彈性質,但考慮襲警元素」,所以基準是40個月,認罪後得1/4扣減,又因品格良好而減3個月,故判即時監禁27個月。
📌 #求情 陳詞
第二被告現年25歲,年幼時隨家人來港,在職業訓練局讀文憑課程,一直兼顧家中要務。品格善良,獲鄰居謝女士賞識及邀請他加入教育機構工作。藍大律師早前又呈交多封求情信,力證第二被告品格良好。
藍大律師指被告不是使用暴力行為之一的人,只是警方追捕某不知名男子時,在人群中拘捕了本案被告。本案被告本來只是參與合法遊行,本身示威環境沒有暴動成份,在第二被告被制服後才有人使用汽油彈。同時,第二被告只是在拘捕時撞到警方左前臂一下,其參與時間短促。
藍續稱該日遊行是獲警方批准,不是預謀的暴動性質。現場只有20人設立路障,他們都是即興使用現場所撿起的物品,當中僅10人用暴力行為,當中不包括第二被告。雖然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等雜物,但對60米外的防線沒有構成大影響。暴動時間在遊行期間發生,附近交通早已封鎖,同時暴動所發生的時間僅得40分鐘,故所涉及影響的時間範圍不大,沒有對公眾仲造成滋擾。
藍大律師又指控方沒法證明當日有任何財物/生命損失傷命,所謂「襲警」只是警方在推進期間,第二被告不小心碰到警方的左前臂。
藍大律師指出本案的嚴重程度屬同類較低,又是初犯及坦白認罪,望輕判。
按:手足有精神,多親友
*詳細判刑理由書稍後時間將上載至司法機關網站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判刑 #暴動
🙍🏻♂️A2謝(23)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 暴動 [A2]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 A2承認控罪1,另一控罪襲擊警務人員罪獲存檔法庭
====
控方:#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藍凱欣大律師
🔴判刑結果
即時監禁27個月
📌 判刑理由
#0824觀塘 本來是一場合法遊行。許官重覆看過控方所交的CCTV片段,同意一如辯方所指,現場環境和平有序,僅得數十人在警署附近設立路障,或者有人向佈防的警員投擲磚塊,但現場人士繼續和平遊行。下午約4時突然見有畜聾小隊從街口衝出,現場才變得混亂,其中PW2任意追捕示威者並隨意鎖定D2, 在迫近時PW2才被竹枝襲擊,在拘捕後才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
許官指警方的驅散行動是突然間,之後才發生上述暴力事件。影片中見不到D2有其他行為,不屬大規模行動及主謀角色,許官多接納辯方的陳詞,接納是程度較低的暴動案件。
許官指現場在警方進行拘捕前,僅得疏落的人群投擲雜物,直至警方突然進行拘捕行動前,「情節未發展到暴動來形容,D2參與只得一分鐘」,為考慮「公平公正的情況,不應考慮汽油彈性質,但考慮襲警元素」,所以基準是40個月,認罪後得1/4扣減,又因品格良好而減3個月,故判即時監禁27個月。
📌 #求情 陳詞
第二被告現年25歲,年幼時隨家人來港,在職業訓練局讀文憑課程,一直兼顧家中要務。品格善良,獲鄰居謝女士賞識及邀請他加入教育機構工作。藍大律師早前又呈交多封求情信,力證第二被告品格良好。
藍大律師指被告不是使用暴力行為之一的人,只是警方追捕某不知名男子時,在人群中拘捕了本案被告。本案被告本來只是參與合法遊行,本身示威環境沒有暴動成份,在第二被告被制服後才有人使用汽油彈。同時,第二被告只是在拘捕時撞到警方左前臂一下,其參與時間短促。
藍續稱該日遊行是獲警方批准,不是預謀的暴動性質。現場只有20人設立路障,他們都是即興使用現場所撿起的物品,當中僅10人用暴力行為,當中不包括第二被告。雖然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等雜物,但對60米外的防線沒有構成大影響。暴動時間在遊行期間發生,附近交通早已封鎖,同時暴動所發生的時間僅得40分鐘,故所涉及影響的時間範圍不大,沒有對公眾仲造成滋擾。
藍大律師又指控方沒法證明當日有任何財物/生命損失傷命,所謂「襲警」只是警方在推進期間,第二被告不小心碰到警方的左前臂。
藍大律師指出本案的嚴重程度屬同類較低,又是初犯及坦白認罪,望輕判。
按:手足有精神,多親友
*詳細判刑理由書稍後時間將上載至司法機關網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0824觀塘 #暴動
🙎🏻♂️A3: 周 (26)
控罪:暴動
周先生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近牛頭角警署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吳宗鑾大律師
🔖裁決理由
暴動情況在警方推進後發生
當日1638時警方推進前只有零星示威者投擲雜物及使用雷射筆,但警方及記者亦並無迴避;無警員提出有受傷或混亂的情況。法庭同意不足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於警方推進前並未發展成暴動。
1638時警方推進;1639時,速龍率先衝出來作推進,場面混亂;1640時開始見到較多雜物被投擲;1641時才出現第一枚汽油彈。而在1638前的二小時對侍,零星示威者的行動並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無片段拍攝到被告行動或被捕前的畫面,控方依賴被告衣著裝備及PW3的證供舉証。
PW3不是誠實可靠證人
法庭裁定PW3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尤其在認人方面,多次盤問前言不對後語,磬竹難書。
(包括觀察半分鐘變三秒、三十米外望一個有有眼鏡、防毒面具、口罩嘅人都能指係約30歲、作供指被告身高1.6米但在法庭認同是約1.75米、由繞過路障變跨過路障、由無見到警員用警棍打被告變成無見到警員用警棍打被告個「頭」)
被告衣著裝備不足以使判斷為暴動參與者
當時身穿全黑衣著,褲袋有兩隻右手手套,背包內有一個口罩。
法庭認同反修例遊行中大部分示威人士身穿全黑衣服,片中亦看到有長者或家庭主婦身穿黑衣參加遊行。許官認為衣著顏包或佩戴口罩一定等於打算破壞法治。不應因為被告身上有多於一個口罩,便指稱他意圖掩飾犯案身份;當日有酷熱警告,有多一個口罩更換亦屬正常之舉。
被告指防毒面罩由陌生人給他,當日曾收到水及飯團,仍有片段聽到有人呼叫「有水派、有口罩拎」等。法庭不能排除此說法,認為其辯解是有可能的。
許官指對被告兩隻右手手套的解釋有保留,惟他當時是放在褲袋而不是佩戴中,認為如果被告在防線預備進行破壞安寧的行動,必然戴上手上。被告身上也沒有索帶及錘仔等能用於傷害人身或財產的工具。
控方指被告逃走是由於有犯罪意圖,被告解釋指逃跑是因為看到其他人及配有盾牌的防暴警察在逃跑,法庭接納他是因本能反應而跟隨人群逃跑。
🌟
法庭指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一開始希望充公被告的電話,之後許官再問:「而家經審訊後被告罪名不成立,你係咪仲堅持要充公呀?」控方後指不堅持充足被告電話及財物。
辯方提出訟費申請。
(按:宣布罪名不成立一刻,有人拍掌、有人喊。庭內只有二十幾人,區域好多單審訊,希望大家多啲去支持咁多位受審人士)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0824觀塘 #暴動
🙎🏻♂️A3: 周 (26)
控罪:暴動
周先生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近牛頭角警署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吳宗鑾大律師
🔖裁決理由
暴動情況在警方推進後發生
當日1638時警方推進前只有零星示威者投擲雜物及使用雷射筆,但警方及記者亦並無迴避;無警員提出有受傷或混亂的情況。法庭同意不足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於警方推進前並未發展成暴動。
1638時警方推進;1639時,速龍率先衝出來作推進,場面混亂;1640時開始見到較多雜物被投擲;1641時才出現第一枚汽油彈。而在1638前的二小時對侍,零星示威者的行動並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無片段拍攝到被告行動或被捕前的畫面,控方依賴被告衣著裝備及PW3的證供舉証。
PW3不是誠實可靠證人
法庭裁定PW3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尤其在認人方面,多次盤問前言不對後語,磬竹難書。
(包括觀察半分鐘變三秒、三十米外望一個有有眼鏡、防毒面具、口罩嘅人都能指係約30歲、作供指被告身高1.6米但在法庭認同是約1.75米、由繞過路障變跨過路障、由無見到警員用警棍打被告變成無見到警員用警棍打被告個「頭」)
被告衣著裝備不足以使判斷為暴動參與者
當時身穿全黑衣著,褲袋有兩隻右手手套,背包內有一個口罩。
法庭認同反修例遊行中大部分示威人士身穿全黑衣服,片中亦看到有長者或家庭主婦身穿黑衣參加遊行。許官認為衣著顏包或佩戴口罩一定等於打算破壞法治。不應因為被告身上有多於一個口罩,便指稱他意圖掩飾犯案身份;當日有酷熱警告,有多一個口罩更換亦屬正常之舉。
被告指防毒面罩由陌生人給他,當日曾收到水及飯團,仍有片段聽到有人呼叫「有水派、有口罩拎」等。法庭不能排除此說法,認為其辯解是有可能的。
許官指對被告兩隻右手手套的解釋有保留,惟他當時是放在褲袋而不是佩戴中,認為如果被告在防線預備進行破壞安寧的行動,必然戴上手上。被告身上也沒有索帶及錘仔等能用於傷害人身或財產的工具。
控方指被告逃走是由於有犯罪意圖,被告解釋指逃跑是因為看到其他人及配有盾牌的防暴警察在逃跑,法庭接納他是因本能反應而跟隨人群逃跑。
🌟
法庭指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一開始希望充公被告的電話,之後許官再問:「而家經審訊後被告罪名不成立,你係咪仲堅持要充公呀?」控方後指不堅持充足被告電話及財物。
辯方提出訟費申請。
(按:宣布罪名不成立一刻,有人拍掌、有人喊。庭內只有二十幾人,區域好多單審訊,希望大家多啲去支持咁多位受審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