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7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6] [2022.01.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劉,陳(16-17)🛑兩位已還押逾21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 …
【#上庭總結 - 01月2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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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李,張,李(23-25) #判刑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
👉🏻【資訊部】3人各判囚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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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李(33) #答辯 (#20200111中環 #20200903中環 8項刑事毀壞)
👉🏻【直播台】承認全部控罪,須還押至2月9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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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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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李,張,李(23-25) #判刑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
👉🏻【資訊部】3人各判囚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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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李(33) #答辯 (#20200111中環 #20200903中環 8項刑事毀壞)
👉🏻【直播台】承認全部控罪,須還押至2月9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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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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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控暴動
⚠️求被拖行影片(本人拍攝/網上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101
案發日期:2019年11月18日
案發時間:凌晨5點
案發地點:#理工大學 A core對出暢運道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求被拖行影片(本人拍攝/網上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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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EVI101
案發日期:2019年11月18日
案發時間:凌晨5點
案發地點:#理工大學 A core對出暢運道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上庭聲援 - 01月28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7]
[2022.01.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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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8日 #申請保釋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20220117屯門 阻差辦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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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12名被告(16-24) #裁決 (#1001黃大仙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林偉權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馬,鄭,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前覆核 (#0811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0/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1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韋(35) #續審 [6/5] (#1110九龍塘 4項襲警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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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0
👤張(25)🛑已還押4日 #提堂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陳(62) #裁決 (#20200907中環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普通襲擊)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盧(60) 🔥#判刑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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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30
👥區,葉,蔡,何(22-25)🛑已還押15日 🔥#判刑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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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趙寶琴,王振霖/新界西候選人 #提堂(#2020立法會選舉 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提交選舉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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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梁/網媒記者(34) #新案件 (#20210831太子 阻差辦公 公眾妨擾)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5:00
👥何,歐,*(15-19)🛑三位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郭,陳,*(15-24)🛑三位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蘇(18)🛑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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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湯,梁,鄧,簡,羅已還押逾1個月 #轉介文件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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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7]
[2022.01.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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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8日 #申請保釋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20220117屯門 阻差辦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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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12名被告(16-24) #裁決 (#1001黃大仙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林偉權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馬,鄭,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前覆核 (#0811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0/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1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韋(35) #續審 [6/5] (#1110九龍塘 4項襲警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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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0
👤張(25)🛑已還押4日 #提堂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陳(62) #裁決 (#20200907中環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普通襲擊)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盧(60) 🔥#判刑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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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30
👥區,葉,蔡,何(22-25)🛑已還押15日 🔥#判刑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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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趙寶琴,王振霖/新界西候選人 #提堂(#2020立法會選舉 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提交選舉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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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梁/網媒記者(34) #新案件 (#20210831太子 阻差辦公 公眾妨擾)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5:00
👥何,歐,*(15-19)🛑三位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郭,陳,*(15-24)🛑三位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蘇(18)🛑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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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湯,梁,鄧,簡,羅已還押逾1個月 #轉介文件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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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收信部
唔好意思,好耐無同大家update了,小編有件事想請大家幫幫忙 🙏🏼
Lester在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間任職荃灣海濱區區議員,與大家一起經歷全城口罩荒的時期,也一起在地區的大小議題上努力。
現因Lester的藐視法庭案開審在即,希望各位當區街坊可以就他在任期間的努力,每人撰寫一封感謝信(不用提及案件),以作在庭上求情之用 🙇🏻♀️🙏🏼
上款:敬啟者
下款:身份及署名
- 身份:荃灣區居民 / 海濱區居民 / 海濱店舖店主
- 署名:全名
內容:Lester任職區議員期間的貢獻(不用提及案件)
格式要求:普通信件格式,手寫或電子均可
收集日期:由於法庭程序需時,收集日期為即日起至本月底(1月31日)
遞交方法:
- 郵寄至 上環郵政信箱33854號 陳小姐收;或
- 電郵至 hoibunchange@gmail.com
十分感激 🙇🏻♀️🙇🏻♀️🙏🏼🙏🏼🙏🏼
岑敖暉
Lester在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間任職荃灣海濱區區議員,與大家一起經歷全城口罩荒的時期,也一起在地區的大小議題上努力。
現因Lester的藐視法庭案開審在即,希望各位當區街坊可以就他在任期間的努力,每人撰寫一封感謝信(不用提及案件),以作在庭上求情之用 🙇🏻♀️🙏🏼
上款:敬啟者
下款:身份及署名
- 身份:荃灣區居民 / 海濱區居民 / 海濱店舖店主
- 署名:全名
內容:Lester任職區議員期間的貢獻(不用提及案件)
格式要求:普通信件格式,手寫或電子均可
收集日期:由於法庭程序需時,收集日期為即日起至本月底(1月31日)
遞交方法:
- 郵寄至 上環郵政信箱33854號 陳小姐收;或
- 電郵至 hoibunchange@gmail.com
十分感激 🙇🏻♀️🙇🏻♀️🙏🏼🙏🏼🙏🏼
岑敖暉
【202201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求資料:
有跟進:
非被捕:
非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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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拘捕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時間 + 地點 + 相 = 同一句打晒』
202201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求資料:
有跟進:
非被捕:
非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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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拘捕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時間 + 地點 + 相 = 同一句打晒』
202201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控非法集結等罪
⚠️要影片/相片(本人拍攝/網上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142
案發日期:2019年12月24日
案發時間:晚上7:30至7:50pm
案發地點:#旺角 朗豪坊中庭 及 火車頭越南餐室
需要影片:案發經過的所有影片或/及人證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要影片/相片(本人拍攝/網上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142
案發日期:2019年12月24日
案發時間:晚上7:30至7:50pm
案發地點:#旺角 朗豪坊中庭 及 火車頭越南餐室
需要影片:案發經過的所有影片或/及人證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控非法集結、襲警等罪名
⚠️要影片/目擊者(本人拍攝/網上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134
案發日期:2020 年 5 月16日
案發時間:01:50 - 02:15pm
案發地點:#將軍澳 坑口東港城2樓任何位置
需要影片:案發時前後及經過的所有影片或/及人證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要影片/目擊者(本人拍攝/網上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134
案發日期:2020 年 5 月16日
案發時間:01:50 - 02:15pm
案發地點:#將軍澳 坑口東港城2樓任何位置
需要影片:案發時前後及經過的所有影片或/及人證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2月答辯⚠️手足被控故意阻差辦公
⚠️要影片/目擊者(本人拍攝/網上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140
案發日期:2020年1月27日
案發時間:晚上11:30左右
案發地點:#旺角 上海街近山東街朗豪坊對出
需要影片:案發經過的所有影片或/及人證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要影片/目擊者(本人拍攝/網上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140
案發日期:2020年1月27日
案發時間:晚上11:30左右
案發地點:#旺角 上海街近山東街朗豪坊對出
需要影片:案發經過的所有影片或/及人證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俊文法官 #裁決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李官先讀出控罪,案情,承認事實及證人證供。
關鍵議題
就控罪1而言:
1. 案發日相關時間,地點是否有發生暴動?
2. 若有,各被告有否參與?
上述議題辯方均有爭議。
就第2及第3項控罪則在於:
被告是否管有並有意圖作出傷人的行為。
裁決理由
議題1:法庭裁定當日在相關時間及地點發生暴動
議題2:明顯,本案並無直接證據。控方邀請法庭考慮環境證供,即被捕人士截獲的地點,時間及裝備,來作出不可抗拒推論。
除了D11及D12外,其他被告的相關證供大同小異。
具關鍵性的是不被爭議的是被捕地點及時間(於2019年10月1日1615-1655時,沙田坳道至龍翔道一段,約250米),而其被捕的確實地點並不具關鍵性。
具關鍵性的是在被告身上找到的物品,而非其是否正使用或擺放位置。
辯方說法是控方無法排除各被告是無辜的過路人。而這正是在終審法院提及需要法庭參考環境證供去作出不可抗拒推論。
分析
有關環境
單以龍翔道而言,當時當地任何人均可自由出入。即使以對被告最有利的方向,短短250米,短短18分鐘內,警方最少4次的口頭警告,發射多次催淚彈,示威者亦有回擊。故此,在現場的人士必然知道現場已發生暴動。
法庭認為以下是關鍵(關於相關路段):
1. 規模不少的堵路
2. 有數以千百計已掘起的磚頭
法庭基於上述理由裁定該段250米距離為暴徒的重要據點。
而12名被告均在主要案發地點被捕,絕非偶然。
法庭認為各被告在暴徒的重要據點出現,絕不尋常,根本不會有正常理性的成年人在上述時間地點在該範圍逗留。
有關裝備
辯方指各被告的裝備均是防禦性質。
法庭認為這並不會加強辯方或減弱控方的說法。
在關於裝備方面,可以分類如下:
1. 眼罩
2. 防毒口罩
3. 頭盔
4. 手套
5. 防護裝備
除D11及12外,其他被告的裝備簡述如下:
D1有齊5項
D2有3頂
D3有齊5項
D4有3項
D5有3項
D6有2項
D7有2項
D8有2項
D9有3項
D10有4項
法庭認為最關重要的是首2項裝備,並連同其他證據,及在缺乏被告人的解釋下,法庭可因此作出推論。
法庭排除D1-10是無辜過路人的可能性,法庭裁定D1-10控罪一罪名成立❗️
關於D11
當日他不是以聖約翰救傷隊的身份出現,雖然D11與其他人的衣著及裝備有差別,但可作其他推論的空間不大。其裝備是以急救員的角色出現,明顯是讓暴徒知道他可提供急救服務。他的存在明顯是提升了暴徒的信心。辯方指其亦可能會為其他非暴徒的人士作出協助。法庭認為是罔顧事實,當時有公職在身的人並不可能尋求D11的協助。
法庭裁定D11控罪1罪名成立❗️
有關D12
基於其衣著及其身上沒有可供法庭推論的物品,這是與其他人最明顯的分別,雖然其出現在暴徒據點十分可疑,但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法庭裁定D12控罪1罪名不成立
有關控罪2,3
法庭裁定控罪2及3罪名不成立
案件將押後求情,休庭15分鐘商討押後時間。
按:據法庭說法,可理解為戰地醫生是鼓勵戰爭,醫護就是原罪,用以鼓勵人們放心受傷。
再按:罪成手足以依依不捨的眼神望向旁聽席,宣判罪成時現場亦哭聲一遍
#李俊文法官 #裁決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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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先讀出控罪,案情,承認事實及證人證供。
關鍵議題
就控罪1而言:
1. 案發日相關時間,地點是否有發生暴動?
2. 若有,各被告有否參與?
上述議題辯方均有爭議。
就第2及第3項控罪則在於:
被告是否管有並有意圖作出傷人的行為。
裁決理由
議題1:法庭裁定當日在相關時間及地點發生暴動
議題2:明顯,本案並無直接證據。控方邀請法庭考慮環境證供,即被捕人士截獲的地點,時間及裝備,來作出不可抗拒推論。
除了D11及D12外,其他被告的相關證供大同小異。
具關鍵性的是不被爭議的是被捕地點及時間(於2019年10月1日1615-1655時,沙田坳道至龍翔道一段,約250米),而其被捕的確實地點並不具關鍵性。
具關鍵性的是在被告身上找到的物品,而非其是否正使用或擺放位置。
辯方說法是控方無法排除各被告是無辜的過路人。而這正是在終審法院提及需要法庭參考環境證供去作出不可抗拒推論。
分析
有關環境
單以龍翔道而言,當時當地任何人均可自由出入。即使以對被告最有利的方向,短短250米,短短18分鐘內,警方最少4次的口頭警告,發射多次催淚彈,示威者亦有回擊。故此,在現場的人士必然知道現場已發生暴動。
法庭認為以下是關鍵(關於相關路段):
1. 規模不少的堵路
2. 有數以千百計已掘起的磚頭
法庭基於上述理由裁定該段250米距離為暴徒的重要據點。
而12名被告均在主要案發地點被捕,絕非偶然。
法庭認為各被告在暴徒的重要據點出現,絕不尋常,根本不會有正常理性的成年人在上述時間地點在該範圍逗留。
有關裝備
辯方指各被告的裝備均是防禦性質。
法庭認為這並不會加強辯方或減弱控方的說法。
在關於裝備方面,可以分類如下:
1. 眼罩
2. 防毒口罩
3. 頭盔
4. 手套
5. 防護裝備
除D11及12外,其他被告的裝備簡述如下:
D1有齊5項
D2有3頂
D3有齊5項
D4有3項
D5有3項
D6有2項
D7有2項
D8有2項
D9有3項
D10有4項
法庭認為最關重要的是首2項裝備,並連同其他證據,及在缺乏被告人的解釋下,法庭可因此作出推論。
法庭排除D1-10是無辜過路人的可能性,法庭裁定D1-10控罪一罪名成立❗️
關於D11
當日他不是以聖約翰救傷隊的身份出現,雖然D11與其他人的衣著及裝備有差別,但可作其他推論的空間不大。其裝備是以急救員的角色出現,明顯是讓暴徒知道他可提供急救服務。他的存在明顯是提升了暴徒的信心。辯方指其亦可能會為其他非暴徒的人士作出協助。法庭認為是罔顧事實,當時有公職在身的人並不可能尋求D11的協助。
法庭裁定D11控罪1罪名成立❗️
有關D12
基於其衣著及其身上沒有可供法庭推論的物品,這是與其他人最明顯的分別,雖然其出現在暴徒據點十分可疑,但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法庭裁定D12控罪1罪名不成立
有關控罪2,3
法庭裁定控罪2及3罪名不成立
案件將押後求情,休庭15分鐘商討押後時間。
按:據法庭說法,可理解為戰地醫生是鼓勵戰爭,醫護就是原罪,用以鼓勵人們放心受傷。
再按:罪成手足以依依不捨的眼神望向旁聽席,宣判罪成時現場亦哭聲一遍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清潔工羅長清中磚亡兩少年被控謀殺及暴動 將於6月開審預審19天
【資訊部獨家】食環署七旬外判清潔工羅長清於2019年在上水北區大會堂外,疑遭人用磚頭擊斃,事後警方拘捕多人。前年四月,警方落案控告兩名未成年少年謀殺、蓄意傷人及暴動三罪,兩人還押至今已逾1年2個月。
兩被告依序為17歲劉姓被告及16歲陳姓被告,控罪指他們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街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謀殺男子羅長清、蓄意傷害男子X,以及參與暴動。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最新顯示,本案將於本年6月7日進行審訊,預計審期19日,暫時未有顯示負責處理法官。
#20220128新聞 #1113上水
【資訊部獨家】食環署七旬外判清潔工羅長清於2019年在上水北區大會堂外,疑遭人用磚頭擊斃,事後警方拘捕多人。前年四月,警方落案控告兩名未成年少年謀殺、蓄意傷人及暴動三罪,兩人還押至今已逾1年2個月。
兩被告依序為17歲劉姓被告及16歲陳姓被告,控罪指他們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街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謀殺男子羅長清、蓄意傷害男子X,以及參與暴動。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最新顯示,本案將於本年6月7日進行審訊,預計審期19日,暫時未有顯示負責處理法官。
#20220128新聞 #1113上水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8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7] [2022.01.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8日 #申請保釋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20220117屯門 阻差辦公 襲警)…
【#上庭總結 - 01月2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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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區,葉,蔡,何(22-25) #判刑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直播台】區(25),葉(22),蔡(23) 3人各判囚6個月‼️
何(25) 判囚5個月1星期‼️
區(25) 保釋等候上訴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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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譚,鄧,方,楊,卓,郭,鄧,戴,王,伍,劉,黃(16-24) #裁決 (#1001黃大仙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譚(21),鄧(16),方(18),楊(19),卓(18),郭(17),鄧(21),戴(19),王(21),伍(22),劉(24) 11人暴動罪名成立,須還押至3月4日判刑‼️
黃(23) 全部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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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陳(62) #裁決 (#20200907中環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普通襲擊)
👉🏻【直播台】2項罪名成立,續保釋至2月25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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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姜/網媒記者(30) #申請保釋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20220117屯門 阻差辦公 襲警)
👉🏻【直播台】保釋申請被拒,須繼續還押待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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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梁/網媒記者(34) #新案件 (#20210831太子 阻差辦公 公眾妨擾)
👉🏻【直播台】保釋申請獲批,案件押後至3月21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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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趙寶琴,王振霖/新界西候選人 #新案件 (#2020立法會選舉 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提交選舉申報書)
👉🏻【直播台】2人保釋申請獲批,案件押後至3月25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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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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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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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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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23) 全部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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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姜/網媒記者(30) #申請保釋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20220117屯門 阻差辦公 襲警)
👉🏻【直播台】保釋申請被拒,須繼續還押待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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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梁/網媒記者(34) #新案件 (#20210831太子 阻差辦公 公眾妨擾)
👉🏻【直播台】保釋申請獲批,案件押後至3月21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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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趙寶琴,王振霖/新界西候選人 #新案件 (#2020立法會選舉 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提交選舉申報書)
👉🏻【直播台】2人保釋申請獲批,案件押後至3月25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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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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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2月審前覆核⚠️手足被控非法集結
⚠️要影片/目擊者(本人拍攝/網上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141
案發日期:2019年8月11日
案發時間:晚上10:45分
案發地點:#太古 站C出口
需要影片:案發經過的所有影片或/及人證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要影片/目擊者(本人拍攝/網上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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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EVI141
案發日期:2019年8月11日
案發時間:晚上10:45分
案發地點:#太古 站C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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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1月29日 星期六】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8]
[2022.01.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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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葉,冼,劉(20-21) #裁決 (#1001屯門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襲警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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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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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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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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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2021.01.28]
[2022.01.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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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葉,冼,劉(20-21) #裁決 (#1001屯門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襲警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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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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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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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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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收信部
☀️為逸戰徵收生日信☀️
踏入新一年,逸戰嘅21歲生日(13/2)亦將至,滿21歲的還押/在囚者需要「過界」至成人監倉,而且懲教所職員亦表明信件如果喺過界後先寄到,就會隨即棄置,唔會轉寄至逸戰新的還押院所,所以我哋而家提早為逸戰徵收生日信🙆🏻♂️
‼️截信日期:2月5號(請大家預留時間寄出信件,我哋2月5號或之前就會準備將所有信件寄俾逸戰)‼️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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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釘書釘、貼紙、絲帶、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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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閃亮墨水的筆
❌賀卡/感謝卡/生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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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設計、有夾層的紙張/卡
❌敏感經歷
❌有關逃獄、暴力及色情的資訊/暗示
❌抗爭口號
❌政治敏感的題材
希望大家明白如果信件過於敏感,逸戰係唔會收到㗎🙈而且有可能被警告,所以大家如果想寄信比逸戰,就要留意信件規格同埋內容喇~最好就分享一啲日常嘅嘢,或者講下近排興嘅嘢,等佢同外界保持聯繫!逸戰就話佢想收到有以下幾個元素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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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可以寫完scan做pdf檔send email比我哋㗎📩 我哋會幫手印完寄俾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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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大家寄信比我哋嘅時候,請喺信封入面裝多個無寫嘢嘅空信封同埋郵票比我哋🥺大量寄信嘅話,郵費都會成為親友嘅負擔😢望體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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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逸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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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逸戰
【202201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求資料:
有跟進:
非被捕:
非社運:
- - - - - - - - - - - - - - - -
⚠️ 如有拘捕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時間 + 地點 + 相 = 同一句打晒』
202201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求資料:
有跟進:
非被捕:
非社運:
- - - - - - - - - - - - - - - -
⚠️ 如有拘捕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時間 + 地點 + 相 = 同一句打晒』
202201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控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
⚠️需要事發影片(本人拍攝/網上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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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EVI017
案發日期:2019年11月18日
案發時間:11:00 pm - 12:00 am
案發地點:#油麻地 A2出口對出彌敦道
需要視頻:被捕前後的所有影片(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需要事發影片(本人拍攝/網上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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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EVI017
案發日期:2019年11月18日
案發時間:11:00 pm - 12:00 am
案發地點:#油麻地 A2出口對出彌敦道
需要視頻:被捕前後的所有影片(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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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指拒捕
⚠️要影片/目擊者(本人拍攝/網上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137
案發日期:2019年11月8日 (悼念周梓樂)
案發時間:晚上11:00-11:30pm
案發地點: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
需要影片:案發經過的所有影片或/及人證 (手足被控抗拒警務人員,曾被警察在現場以胡椒噴霧噴眼及打暈)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要影片/目擊者(本人拍攝/網上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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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EVI137
案發日期:2019年11月8日 (悼念周梓樂)
案發時間:晚上11:00-11:30pm
案發地點: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
需要影片:案發經過的所有影片或/及人證 (手足被控抗拒警務人員,曾被警察在現場以胡椒噴霧噴眼及打暈)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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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裁決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襲警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14159。
(4) 非法集結 [A2-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早前審訊內容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68
——————
速報‼️
A1三項罪名成立
A2 A3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
A1代表郭大律師先呈上求情信,控方則呈上相關案例供法庭參閱。
1010休庭30分鐘
1046再開庭
辯方求情
A1現年23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任職髮型助理。案發時他20歲,本案暴動規模小而且屬突發,希望法庭考慮判處入勞教中心,若然判監則參考已呈上的書面陳詞。
除了休庭前已呈交的求情信,現再補上僱主及外展社工的求情信,內容皆正面,亦可反映本案是A1品格以外的偶發事件。暴動並非預先計劃,而A1即使管有噴漆,事件也是即時發生。在警方衝出大會堂外進行拘捕才發生搶犯情況,不是直接與A1有關,A1因為擔心被捕女子才即時衝上前,並非與他人有默契搶犯,只是單獨行事。
就當日有警員被淋腐蝕性液體,沒有證據顯示淋液體的位置、是否與該場暴動有關,除淋液體外亦沒有出現明顯傷害警員的暴力行為,而暴動在5分鐘內已平息。此外,控方證人作供時承認,當時沒有發出任何警告就從大會堂衝出去驅散,可能因此而造成群眾反應。當日公共設施不是遭到大規模破壞,群眾只是推花盆和用噴漆塗鴉,與警員的碰撞亦屬輕微。該場暴動是非法集結的延續威脅,1406時警方衝出去,該個別暴動位置才出現威脅。非法集結對公眾造成的滋擾相對輕,因集結期間公眾沒有恐慌走避。
就該場暴動而言,A1除了自己有份參與,沒有證據顯示他曾積極鼓勵或帶領他人參與。法庭裁定他有襲警,但該襲擊動作只是他跳入去同時產生的碰撞,而且法庭接受被襲警員傷勢輕微,所以A1的襲警行為不算嚴重。他管有噴漆,但只是管有而沒有直接威脅到公眾。如暴動期間他有縱火或其他行為則會是加刑因素。辯方邀請法庭考慮案情及A1年紀,予以輕判。
高官回應辯方陳詞,考慮到罪行嚴重性及上訴庭指引,不接納辯方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的要求,只為A1索取背景報告作判刑考慮。
📌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的A2申請訟費遭控方反對,法庭聽取雙方陳詞後拒絕A2的訟費申請❌理由是他當時身處現場並管有相關物品。
案件押後至2月22日1000判刑,期間A1還押🛑
庭上沒有讀出判詞,請參閱司法機構上載的官方裁決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902_2020.docx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裁決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襲警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14159。
(4) 非法集結 [A2-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早前審訊內容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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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A1三項罪名成立
A2 A3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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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代表郭大律師先呈上求情信,控方則呈上相關案例供法庭參閱。
1010休庭30分鐘
1046再開庭
辯方求情
A1現年23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任職髮型助理。案發時他20歲,本案暴動規模小而且屬突發,希望法庭考慮判處入勞教中心,若然判監則參考已呈上的書面陳詞。
除了休庭前已呈交的求情信,現再補上僱主及外展社工的求情信,內容皆正面,亦可反映本案是A1品格以外的偶發事件。暴動並非預先計劃,而A1即使管有噴漆,事件也是即時發生。在警方衝出大會堂外進行拘捕才發生搶犯情況,不是直接與A1有關,A1因為擔心被捕女子才即時衝上前,並非與他人有默契搶犯,只是單獨行事。
就當日有警員被淋腐蝕性液體,沒有證據顯示淋液體的位置、是否與該場暴動有關,除淋液體外亦沒有出現明顯傷害警員的暴力行為,而暴動在5分鐘內已平息。此外,控方證人作供時承認,當時沒有發出任何警告就從大會堂衝出去驅散,可能因此而造成群眾反應。當日公共設施不是遭到大規模破壞,群眾只是推花盆和用噴漆塗鴉,與警員的碰撞亦屬輕微。該場暴動是非法集結的延續威脅,1406時警方衝出去,該個別暴動位置才出現威脅。非法集結對公眾造成的滋擾相對輕,因集結期間公眾沒有恐慌走避。
就該場暴動而言,A1除了自己有份參與,沒有證據顯示他曾積極鼓勵或帶領他人參與。法庭裁定他有襲警,但該襲擊動作只是他跳入去同時產生的碰撞,而且法庭接受被襲警員傷勢輕微,所以A1的襲警行為不算嚴重。他管有噴漆,但只是管有而沒有直接威脅到公眾。如暴動期間他有縱火或其他行為則會是加刑因素。辯方邀請法庭考慮案情及A1年紀,予以輕判。
高官回應辯方陳詞,考慮到罪行嚴重性及上訴庭指引,不接納辯方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的要求,只為A1索取背景報告作判刑考慮。
📌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的A2申請訟費遭控方反對,法庭聽取雙方陳詞後拒絕A2的訟費申請❌理由是他當時身處現場並管有相關物品。
案件押後至2月22日1000判刑,期間A1還押🛑
庭上沒有讀出判詞,請參閱司法機構上載的官方裁決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902_2020.docx
被捕人士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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