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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楊(35) 🔴已還押21日

控罪:
① 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總督察7627鄧智兆和警長52708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② 容許物品從高處掉下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自建築物(由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向2樓)掉下1支拉帶鋼柱,以致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及損傷。

③ 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盜竊一支原屬蛋糕店 Lady M Hong Kong Limited 的拉帶鋼柱。(*涉案店舖全名:Lady M Cake Boutique)

④刑事毁壞 (罪名不成立)

👉提要:
陳官在2021年12月23日裁定被告3項控罪罪名成立,押後至今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裁決理由大綱按此

--------------------------
#判刑理由
陳官:雖然無人因被告行為而受傷,但案情嚴重之處足以使法庭判處阻嚇性刑罰,一方面令被告承受其罪責,另一方面使人不會效法企圖傷害任何執法人員,本案案情嚴重之處如下:

2019年開始的「社會暴亂事件」,令全港市民(除了參與犯法人士)深受其苦,大型商場生意大減;案發現場當日有人非法集結;2020年7月1日有其特別意義,國安法實施……(有人咳聽唔到講咩) 被告向衝上來的警員拋下鐵柱,挑戰及打擊執法人員的公權力。 如果有其他人有樣學樣,後果是不能想像;被告拋下的銅柱並不輕,即使警員全副武裝仍可能發生不幸事件。

雖然陳官多次口口聲聲講被告不求情是她的權利,但判刑時陳官稱被告在多次詢問下仍依然故我不肯亦不願求情,相信被告毫無悔意,以為激情可以贏得掌聲,是一廂情願的想法,而背景報告亦顯示被告無一分一毫悔疚及歉意。

儘管商店lady m在警方查詢下拒絕提供鐵柱價錢,並表示不予追究,但陳官粗略估計該鋼柱最少值港幣1,000,下令被告在3個月內賠償。


#判刑
控罪(1) 2年半即時監禁
控罪(2) 3星期即時監禁 (同期執行)
控罪(3) 1個月即時監禁 (分期執行),3個月內賠償$1,000予Lady m

總刑期為31個月(2年7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裁決
#0811黃埔

D1:張(25)
D2:姚(22)
D3:* (15)
D4:唐(19)

控方外聘檢控官:#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及詳情:
(1)D1-4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盧振業。

(3)D1 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4)D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及一個鎚。

(5)D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投射器和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線的雷射筆。

【0934開庭】
陳官甫開庭簡述今天流程及規則。
①流程:法庭會派發實體裁決理由書,共59頁173段。今天內會上載至司法機構官方網頁。另外不會讀出全文,只讀出背景、引言、略去16名控方證人證據直接讀出證供分析及裁決結果。

②規則:因法庭留意到本案得公眾高度關注,故希望旁聽人士不要作出任何形式嘅喧嘩、嘈吵、動作。法庭知道大部分人都是自律的,唯當中有害群之馬作出喧嘩行為或擾亂動作。較早前請控方準備攝錄器材拍攝不守規矩人士,控方表示忘記要預備,陳官轉為批准控方案件主管需要時以電話拍攝公眾人士。

【0939開始宣讀判詞】
(後補)

【1042休庭至1100】
尚未讀畢裁決,暫時休庭予眾被告如廁。陳官指令四人撤銷擔保。

【1101開庭】
繼續宣讀裁決理由。
(後補)

‼️️️️速報‼️‼️‼️
‼️‼️四人全部罪名成立‼️‼️

【1130】
控方闡述眾被告背景。陳官有意為D1、D2、D4索取背景報告,及為D3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1137休庭至1145】
押後約10分鐘予控辯雙方商討判刑日期。

【1150開庭】
索取報告純為判刑考慮,另令律師提供相關案例給予法庭。

證物事宜留待下次處理。

案件押後至2月25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需要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張,姚,*,唐(15-25) #0811黃埔
🛑除*(15)外各人已還押27天🛑

控罪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張(2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717盧振業。#襲警

控罪3:管有 #爆炸品
張(2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張(2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及一個鎚。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姚(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線的雷射筆。

裁決理由大要:

https://telegra.ph/0811%E9%BB%83%E5%9F%94-%E8%A3%81%E6%B1%BA%E7%90%86%E7%94%B1%E5%A4%A7%E8%A6%81-03-02
=============
判刑理由:

引言:

所有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或部分罪名成立。

控罪1的量刑考慮:

所有被告在香港沒有案底,生活至溫暖的家庭。在以前,人們認為香港人都是埋頭苦幹賺錢、炒樓、和炒股等。但在2014年起氣氛開始政治化,並在2019年變得激烈。法庭指自己不是社會學、政治學和歷史學專家,故不會作出推論,但本案判刑仍需要考慮大環境。

在本案中,有不少人為所有被告撰寫求情信,唯獨是被告自己沒有寫求情信。

A1的母親指A1有理想的人;A1妹妺指A1是她的依靠,A1也是顧家的人,希望借自己能力改變他人;A1女朋友指A1為人不拘小節;A1朋友指A1夢想已經破滅,案件令他精神壓力大,他自己亦希望可以儘快與家人團聚。

A2母親指A2被公司裁退後情緒波動大,相信他會「經一事長一智」;A2哥哥指A2現時的經濟和情緒壓力大,A2女朋友指A2為人善良,言而有信,對社會有抱負,她希望能在香港組織家庭;A2師長朋友指A2是堅強和有抱負的人。

A3母親指A3溫順乖巧,即使在學業上有挫折但沒有氣餒,為人謙虛,遇見錯事會抱不平,希望社會可以給予她機會;A3姨媽指法律可以彰顯公義的同時,可以讓犯事者得到反省;A3師長則指現時的情況震驚,案底會對A3的前途有影響。

(有關A4求情信的內容沒有特別提及,故略過)

法庭指這些求情信和一刻列報告中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被告指自己沒有犯罪,只是路過案發地點。

法庭認為這些被告是忽略了為何自己會參與非法集結,忽略了「遍地開花」的背景;忽略了裝備的來源,法庭認為隨街帶備所謂「飲食架撐」是可笑和費解,因此會刻意提及裝備讓明理的人理解 (大摡可見裁決理由大要)。

法庭認為被告刻意忽略這些背景是掩耳盜鈴的做法,他們沒有真心認錯,認為錯在對方,他們只是擔心自己學業和前途坎苛,認為受苦的是自己和家人。

法庭指非法集結罪的量刑原則可以參考CAAR4/16案。本案發生在2019年,有「十八區開花」,示威者進行堵路及用雷射筆肆意照射警察的背景。

法庭同意本案情節不是最嚴重,但是會帶來延伸效應,為日後事件帶來動力,令在附近居住和工作的市民人心惶惶,看見新聞時感壓力山大等。

針對A1,法庭認為他當時是重裝備,有備而來,在非法集結中有重要角色,不是路人甲;針對A2,法庭認為他當時是重裝備;針對A4,法庭認為他當時不是如A1和A2般重裝備。

控罪2的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A1用穿著靴的雙腳掙扎和拒捕,大叫「死開!」,使有裝備的警察仍然有輕傷,休假2星期,可見A1用力之大。

法庭強調針對此罪,判刑需具阻嚇性,保護執法人員。

控罪3的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本案發生在2019年8月,有暴亂的環節,A1管有這些物品是為了對付執法人員,透過造成煙火效應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45的量刑考慮:

法庭就此兩罪考慮了相關案例和報吿。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法庭認為A1和A2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2個月,A4是監禁9個月

針對控罪2,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

針對控罪3,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2個月。

針對控罪4和5,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

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頒令A1的總刑期是監禁19個月;A2的總刑期是監禁13個月

考慮求情及報告後,法庭頒令A3進入更生中心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0825深水埗
#非法集結

👥A1:葉(18)/ A6:吳(22)/A8:唐(24)/
A9:龔:(24)/A10:盧(20)
🛑吳已還押至今天91日,其餘4人已還押15日
A8-10 今天不能出庭
懲教日前通知A10家人,已確診
其餘兩位沒有收到任何懲教署通知法律代表或家人。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9:26 廣播
9:41開庭

A1 較早前已索取報告,報告內容因為體力和心理問題不適宜判勞教中心。
李官指,雖然有三位被告不能出庭,但已有法律代表出席。為對名一定各被告更有利,能早判早出翻嚟,所以建議今早能判刑;
因此現休庭,給法律代表向其家人解釋。

雙方同意休庭後,繼續宣讀判詞及判刑

10:00 休庭 15分鐘

10:35 開庭


A1: 控罪①及②更新中心

A6: 控罪② 6個月
因較早時已認罪,可有扣減1/3刑期
即4個月
李官指被告應該「坐凸」,不過要交由懲教署處理有關行為良好之扣減。

A8: 控罪② 判刑6個月

A9: 控罪②判刑6個月

A10: 控罪②判刑6個月

11:11 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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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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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早上的審訊案件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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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審訊 [1/5]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審訊[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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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22/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20/4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4/5] {感謝}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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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0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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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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