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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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進入政府處所11月起必須使用「安心出行」

【眾新聞】政府今日宣布,由11月1日起,所有政府員工及市民必須使用「安心出行」,才獲准進入政府大樓和辦公處所。政府部門將不會接受個別人士以不願意使用「安心出行」為由而給予豁免;12歲以下和65歲或以上人士,或使用「安心出行」有困難的殘疾人士可獲豁免。

在新安排下,獲豁免者在進入政府大樓和辦公處所時,須填寫表格登記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首四位數字或字母、聯絡電話和到訪日期和時間,登記時須按場所人員要求展示身分證明文件核實,有關場所人員會致電核實聯絡電話。政策局或部門亦可因應實際情況,豁免個別人士使用「安心出行」,並登記及核實他們提供的資料。政府提醒市民,任何人明知而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被檢控。(全文

#20211021新聞
【202110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求資料:

有跟進:

非被捕:

非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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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拘捕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時間 + 地點 + 相 = 同一句打晒』

202110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11月審前覆核⚠️手足被控非法集結等罪
⚠️要影片/目擊者(本人拍攝/網上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135
案發日期: 2019年8月25日
案發時間:晚上10:55 - 11:45分
案發地點:#荃灣 青山公路145號對出 或千色店正門附近
需要影片:案發經過的所有影片或/及人證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11月開審⚠️手足被控非法集結等罪
⚠️需要被捕時的影片(本人拍攝/網上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130
案發日期:2019年12月1日
案發時間:晚上11:30-11:45
案發地點:#旺角 彌敦道豉油街交界
需要影片:被捕經過的任何一切與以上時間有關的所有相片與影片或/及任何人證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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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11月答辯⚠️手足被控暴動
⚠️要影片/目擊者(本人拍攝/網上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 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055
案發日期:2019年10月1日
案發時間: 2:00 - 5:15 PM
案發地點:#尖沙咀 警署到油麻地彌敦道488號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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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2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10.21] [2021.10.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15)🛑已還押1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
#上庭總結 - 10月2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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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任(19) #答辯 (#20210612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直播台】承認控罪,續保釋至11月12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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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鄒幸彤,鄧岳君,梁錦威,陳多偉,徐漢光(36-71) #審前覆核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資訊部】鄒幸彤,梁錦威 2人拒絕保釋條件,須繼續還押待訊‼️
鄧岳君,陳多偉,徐漢光 3人獲批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5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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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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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尋影到任何街坊片段
⚠️手足被控暴動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117
案發日期:2019年11月18日
案發時間:晚上6:00後
案發地點:#油麻地 #佐敦 #旺角 一帶
需要影片:案發經過的所有影片或/及人證(街坊市民路過食花生片段)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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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0月23日 星期六】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10.22
2021.10.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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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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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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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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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李家超檢討法援「建議」出爐 刑事案法援署指派律師 大狀只可接 3 宗司法覆核

【立場新聞】政府及建制派多次指法援制度被濫用,由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主理的檢討法援制度「建議」出爐。政府建議刑事案件法援,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予受助人,只會在「特殊情況」下才接受受助人自行提名律師,例如律師曾在下級法院代表過受助人。針對司法覆核相關的法援案,當局建議設立新限額,限制每名大律師,只可接辦 3 宗 司法覆核案件,事務律師最多 5 宗。

具體執行方法,法援署指會根據案件性質和審訊所屬法院,在考慮律師的專業範疇和經驗後,為《法律援助律師名冊》內的律師,設立不同登記冊,並考慮制訂輪替表,但最終指派決定權都是在法援署署長。

針對獲批法援的案件,法援署亦建議一系列措施,加強「個案管理」,包括外委律師如預計無法履行職責,例如因刑事罪行被捕或被起訴,要「及時」通知法援署,否則要「承擔後果」。若原本委派律師「被認為」有利益衝突,署方可以重新委派其他律師。另外,受助人或外委律師,未經同意不可增聘律師,即使增聘的是不收錢的義務律師,受助人亦要申報自己有否其他資助。

一名申請法援的反修例暴動案被告向《立場》表示,若連自由選擇律師的權利也沒有,顯示香港法治連「公平審訊」的「遮醜布」也沒有了,反問「我點可能相信,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法律援助署,會幫異見者搵一個可信的律師?」

他慨嘆,受影響的被告只能「硬食」,指「好律師」雖然未必可以幫被告脫罪,但一個「差律師」,若「捉到鹿唔識脫角」、細節位「甩碌」,可以令被告入罪機會增加;或可能在求情時表現遜色,影響被告刑期。

另一名因涉反修例示威被控非法集結、案件正待區域法院審訊的陳小姐(化名)也向《立場》表示,對政府擬限制申請法援只能由署方指派律師表示憂慮。陳小姐形容,被告與律師之間講求信任,例如律師對案情的專業判斷、分析,作出的法律建議,如果被告無法自行揀選可信的律師,「會有好多阻滯」。

陳小姐又指,應付司法程序費用高昂,堂費一堂動輒幾千元,更要同時聘請律師及大律師協助,價錢之高並非一般市民所能負擔,「就算我有一份全職,都根本無可能負擔到。」

📌 報道來源:立場新聞1立場新聞2

📌 相關文件: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 完善香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議措施

#20211022新聞
【202110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求資料:0130旺角 |

有跟進:

非被捕:

非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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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控暴動
⚠️求被拖行影片(本人拍攝/網上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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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EVI101
案發日期:2019年11月18日
案發時間:凌晨5點
案發地點:#理工大學 A core對出暢運道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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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上訴⚠️手足需要事件早期影片(網上只有中期影片)
⚠️事發時有多位人士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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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EVI020
案發日期:2019年12月7日
案發時間:大約12:00 - 01:00 pm
案發地點:#銅鑼灣 地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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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
0130 #登打士街 #彌敦道 交界
1EU5電單車截查1客貨車 帶紅帽男司機被帶上EU #AM6472 EUKW27
Source: 奇寓記語
🛑求資訊🛑求詳情🛑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控非法集結
⚠️要影片/目擊者(本人拍攝/網上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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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EVI136
案發日期:2020年1月8日
案發時間:晚上09:00 - 11:00
案發地點:#將軍澳 尚德邨廣明苑空地
需要影片:案發經過的所有影片或/及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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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EVI135
案發日期: 2019年8月25日
案發時間:晚上10:55 - 11:45分
案發地點:#荃灣 青山公路145號對出 或千色店正門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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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改革】法援律師:禁自選律師或違基本法 梁家傑:憂成內地官派律師預警

//法援署在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下,完成檢討法援制度,昨 (22 日) 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刑事案由法援署指派律師,律師接辦民事案的宗數亦進一步調低。追溯《法律援助條例》,原意是讓申請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現行制度下,申請人可根據《法援律師名冊》 提名代表律師,法援曾表明會恪守「受助人利益在首位」的原則,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則不應拒絕有關提名。有不願具名的法援律師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指,此舉將剝削申請人應有的選擇權,形容如同「因為你無錢,所以你無得揀(律師)」,有機會違反《基本法》第 35 條,賦予市民選擇律師的合法權益。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則憂慮,此舉或成「內地官派律師」的預警。

不願具名的法援律師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透露,近日有被告發現申請表上已沒有自行提名律師代表的選項。他認為,改由署方直接委派律師,或對申請人不公平,「你(原本可以)揀覺得自己適合嘅律師...政府派嘅律師你又唔識」,變相是剝削申請人應有的選擇權,如同「因為你無錢,所以你無得揀(律師)」,強調《基本法》第 35 條,賦予市民選擇律師的合法權益。

另一名法援律師亦指,制度原意是為了保障申請人,基於信任等原因自行選擇合適的律師。假若只能獲派委任律師,「咁唔係改革,係退步」,他又認為同時是違反當初法援的承諾,或有損法援服務質素。

翻查立法會文件,當局曾指法援制度,是確保所有符合資格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

法援署過往多次表明處理申請時,應「充分尊重」申請人的律師提名,並恪守「把受助人利益在首位」的基本原則,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例如該名律師過往工作表現欠佳、曾被監管機構採取紀律處分等,否則不應拒絕有關提名。

法援署網頁亦列明,甄選委派名冊上的大律師或律師辦理法援案件時,主要準則包括在處理案件上沒有不良記錄、三年法律工作年資、過往處理相關案件的經驗。在刑事案件,律師須具備至少 3 年處理區域法院審理案件,以及 5 年處理原訟法庭審理的案件,和來自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經驗等。

法援署列明,當署方認為獲提名的律師並非適當人選,或律師所獲委派處理的個案數目超出上限,法援署會要求受助人從《法援律師名冊》 內提名另一名律師,並審視新提名的律師是否適合接辦該宗個案,而最終獲委派接辦個案的律師,將會是「受助人和法援署所接受的人選」。//

📌 全文:《立場新聞》
【202110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求資料:

有跟進:0100旺角 |

非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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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間:晚上11:30-11:45
案發地點:#旺角 彌敦道豉油街交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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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日期:2019年10月1日
案發時間: 2:00 - 5:15 PM
案發地點:#尖沙咀 警署到油麻地彌敦道488號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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