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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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直播台】 @youarenotalonehk_live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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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國看守所回港過第二個還押中的生日】

12港人被送中案中,其中十人早前已被移送回港,除當中一人被判入教導所外,其餘九人目前仍被關押。

其中一名還押手足富仔將於下周生日,這將是他第二個沒有親人、朋友一起渡過,以及失去自由下的生辰。我們可以做的,就是為他送上生日的祝福和問候,一句温暖的說話,已可令他感覺不被遺忘。

失去自由前的富仔和許多年輕人一樣,平時嗜好打機,亦喜歡四處漫步看風景。最愛看不同類型的書藉,最近熱衷於繪畫藝術類型的讀物;希望有共同興趣的同道可多與他作交流。

富仔的家人希望透過本平台,邀請同道們向他送上生日祝福。同道可將生日卡及問候書信寄到本平台:尖沙咀郵箱98697號,我們會將收到的祝福和心意一一轉交到富仔手上。

只要每人多做一步,就可為被囚禁的手足送上無限溫暖;一句祝福問候,已可令他們感覺不被遺忘。身陷牢獄的這段漫長困苦日子,需要我們每一個人支持和陪伴他們一起撐過去。

https://www.facebook.com/1965117443775378/posts/3224659461154497/
【202112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求資料:

有跟進:

非被捕:

非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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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拘捕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時間 + 地點 + 相 = 同一句打晒』

202112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1月3號(星期一)開審⚠️手足被控暴動
⚠️要影片/目擊者(本人拍攝/網上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 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055
案發日期:2019年10月1日
案發時間: 2:00 - 5:15 PM
案發地點:#尖沙咀 警署到油麻地彌敦道488號之間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1月開審⚠️手足被控非法集結等罪
⚠️要影片/目擊者(本人拍攝/網上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135
案發日期: 2019年8月25日
案發時間:晚上10:55 - 11:45分
案發地點:#荃灣 青山公路145號對出 或千色店正門附近
需要影片:案發經過的所有影片或/及人證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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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回家中,好彩警察今次到我屋企時仍然好有禮貌,無嚇親我阿媽,但旅遊證件應該一陣上高院會被沒收,到時要去旅行同去外國讀書就要每次申請。不過,呢單嘢一定上訴律政司點解可以咁樣對我呢位表證不成立嘅人,勁無奈!

陳虹秀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裁決 #暴動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至(6) 5人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

📌裁決結果速報
D1-5 的控罪1暴動罪名不成立;各人的蒙面物品控罪(2-6)罪名成立。

11:08休庭30分鐘,高官命各被告休庭期間不能離開西九龍法院6樓。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控非法集結、襲警等罪名
⚠️要影片/目擊者(本人拍攝/網上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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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EVI134
案發日期:2020 年 5 月16日
案發時間:01:50 - 02:15pm
案發地點:#將軍澳 坑口東港城2樓任何位置
需要影片:案發時前後及經過的所有影片或/及人證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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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曾,羅(18) #20200401大埔
🛑已還押21天🛑

控罪1:有意圖而 #縱火罪
二人被控於2020年4月1日,與郭(16)在大埔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 (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的外牆及大閘) ,意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曾(18)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襲擊警長1551。#襲警

控罪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羅(18)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襲擊高級警員33922。
=============
討論及進一步求情:

📌教導所會否刑期過輕:

控方就此沒有補充陳詞,但律政司對法庭判處兩位被告進入教導所沒有意見,法律上亦沒有犯錯。

📌A1

辯方採納書面求情陳詞,辯方引述不同刑期覆核及區域法院案件,指現時的控罪判入教導所是可行的選項,雖然本案涉及有預謀及針對警署,但並非是最嚴重的程度,而教導所涉及一段長時間的拘留,有一定阻嚇性,FACC9/2000的案例中已列出考慮教導所刑罰的5大因素,法庭可加以考慮。

被告生於正常家庭,犯下本案乃一時無知和衝動,可能是受網上不良資訊及氣氛影響,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在兩度還押的期間表現良好,守紀律,有悔意,明白不應以暴力方式表達訴求,報告建議被告進入教導所,被告現時亦願意進入教導所。

林偉權法官確認當時被告是因疫情而停學,現時未有繼續學習,繼續兼職工作,期望將來可以擔任廚師。

📌A2

辯方指被告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指被告適合教導所。A2現時已考畢DSE,成績不錯,但希望自修再重考DSE。

辯方採納書面求情陳詞,辯方認為教導所是合適的刑罰,有上訴法庭改判上訴人進入教導所的案例支持,亦可以平衡年輕人更生及懲罰,本案案情嚴重,但是單一事件,被告是受網上不良資訊及氣氛影響而犯案,現時感到後悔。

被告得到家人和學校的支持,他的人品良好,對攝影有天份,期望獲釋後繼續學業。
=============
判刑理由:

引言:

經審訊後,法庭裁定A1曾(18)和A2羅(18)在犯案時未有罔顧警員26719的生命會否因而受到損害。然而,兩人已表明願意承認各自面對的控罪2及3,以及控罪1中的有意圖用火損壞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的外牆及大閘或罔顧其是否會被損壞。

而A3郭(16)則被裁定控罪1不成立,無罪釋放。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854

案情簡要:

2020年4月1日約02:00時,包括A1和A2的3人共手持5項燃燒物,先後投向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暨大埔警署(下稱警署)的露天停車場,使警署的外牆和大閘造成一些燒黑,但沒有擲中汽車,也不是向警員26719的方向投擲。 A1及A2縱火後嘗試逃走卻立即被捉著,A1曾拳打警員的頭部數下,A2則拳打警員的臉部數下,兩人各自使警員的眼鏡飛脫及身體受傷,而第3名縱火者則成功逃去。

求情補充:

📌A1

教導所報告指A1雖然成績一般,反叛,但犯下犯案後有反省,承諾日後食守法,打算完成刑罰後繼續學習,並成為廚師。A1願意進入教導所,過往曾擔任義工,有家人學校支持。

A1方指案發時間為凌晨;針對露天停車場;只造成輕微損壞;沒有人受傷,也沒有危害人命;控罪嚴重性也較60(2)條低;但同意本案有預謀及針對警署是加刑因素。

📌A2

A2方指現時控罪並非罔顧人命,只是針對損壞,本案是單一情節,不涉暴動等情節,只及涉輕微財物損失;上訴法庭亦曾改判被吿進入教導所。

量刑考慮:

法庭指兩位被告干犯的是嚴重罪行,明顯並不是一時衝動,而是早日預謀犯案,加上在當時的社會紛圍下針對警署犯案,這些都是加刑因素。

判刑:

若以監禁處理。控罪1會以監禁4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控罪2和3則因為警員受傷較輕微而以監禁3個月起點,考慮量刑扣減及總量刑原則後會以監禁3年2個月處理。

惟考慮到上訴庭已在CAAR12/2020中指出針對少年干犯縱火的量刑考慮;被告犯案時年僅18歲;獲原訟法庭法官潘兆童批准保釋前曾還押一個月多;受社會不良氣氛影響下愚眛犯案,現時已經有反省,也有改過自新計劃;教導所刑期最高可達3年,雖然一般刑期不會達到3年,但日後也會有監管令,達致既懲且教的效果。

法庭認為教導所是合適的刑罰選項,判令兩位被告進入教導所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2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2021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12.21] [2021.12.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曾,羅(16-18)🛑兩位已還押22日 🔥#判刑 (#20200401大埔 有意圖而縱火 2項襲警)…
#上庭總結 - 12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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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曾,羅(18) #判刑 (#20200401大埔 有意圖而縱火 2項襲警)
👉🏻直播台】2人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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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梁錦威(36) #答辯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直播台】承認控罪,判囚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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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李,蘇,謝,陳(15-25) #裁決 (#1006灣仔 暴動 4項蒙面)
👉🏻直播台】5人蒙面罪名成立,須還押至2022年1月11日判刑‼️
5人暴動罪則全部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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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王婆婆(65) #裁決 #判刑 (#20210222將軍澳 阻差辦公)
👉🏻資訊部】罪名成立,判囚7日,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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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賴,龔,陳虹秀(23-43) #提堂 (#0831灣仔 暴動;經審訊後,法庭裁定表面證供/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資訊部】控方申請施加保釋條件獲批,3人准保釋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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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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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1月7號(星期五)答辯⚠️手足被控非法集結等罪
⚠️需要事發影片(本人拍攝/網上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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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EVI138
案發日期:2019年8月25日
案發時間:晚上06:30-06:45
案發地點:#荃灣 楊屋道
需要視頻:被捕前後的所有影片(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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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2月23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2021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12.22
2021.12.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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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
👥陳,周,黃(23-43) #裁決 (#0922沙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葉,林,林,林,韓,黃,唐,龔,盧(17-36) #續審 [10/15] (#0825深水埗 2項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傑斯/D100網台主持,利(52)🛑傑斯已還押12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4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5項洗黑錢)
👤蔡(20)🛑已還押3個月 #提訊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爆炸品)
👤張(62) #提訊 (#20210208粉嶺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楊(35)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企圖有意圖而傷人 容許東西自高處墜下 盜竊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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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25) #提堂 (#1108黃大仙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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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 #提堂 (#20210220沙田 違反限聚令)

#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劉晉寧(35) 7項盜竊 3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偷碌同袍信用卡
1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曾佩君(49)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硬闖民居

(22:55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收信部
12月尾係呆星25歲嘅生日,希望大家可以幫手送上生日祝福!

撞啱好近聖誕節,郵局會提早截郵加懲教嘅高純度過濾,而家要動筆嫁喇!

記得喺生日信再附上一個貼左$2郵票嘅吉信封,方便Adminsss轉寄呀!

#三粒星
#saamlapsing

三粒星 saamlapsing
【202112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求資料:今早沙田 油麻地 天水圍 元朗 |
| 1335灣仔 |

有跟進:

非被捕:

非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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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地點 + 相 = 同一句打晒』

202112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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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有任何日期地點嘅影片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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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1月3號(星期一)開審⚠️手足被控暴動
⚠️要影片/目擊者(本人拍攝/網上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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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EVI055
案發日期:2019年10月1日
案發時間: 2:00 - 5:15 PM
案發地點:#尖沙咀 警署到油麻地彌敦道488號之間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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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楊(35)

控罪:
①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總督察7627鄧智兆和警長52708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②容許物品從高處掉下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自建築物(由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向2樓)掉下1支拉帶鋼柱,以致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及損傷。

③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盜竊一支原屬蛋糕店 Lady M Hong Kong Limited 的拉帶鋼柱。(*涉案店舖全名:Lady M Cake Boutique)

④刑事毁壞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掉下拉帶鋼柱時破壞了一塊屬於時代廣場的平面圖指示牌,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財產是否會損壞。
-------

甫開庭,陳廣池又講廢話,指法庭公眾席早已座無虛席,但著人不要喧嘩。🐸

📌裁決結果速報:
控罪1-3罪名成立
控罪4: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控罪1-2:
辯方主要爭議控方沒有直接證據顯示由投擲及偷取物品。指控方的陳詞有4處不合理:1.本案不涉及逃匿;2.片段未能顯示誰作案;3.金屬柱是打斜飛;4.被告沒有意圖犯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逃匿
辯方將控方案情分成4個階段:1.警員推進;2.警員到樓梯頂部;3.打中指示牌;4.人群開始散,而辯方指只在此階段見到被告脫下手套,因沒有依賴逃匿作推論。而陳官指不認為階段4的跑動不算是逃匿。

📍片段能否完整顯示
陳官又指CCtV未能完全覆蓋是可接受,否則被告「無所遁形」,辯方又指被告可能阻止他怛將金屬柱拋下,而陳官指不會考慮所有情況。

辯方不爭議片段被指控人士是被告,陳官指片中人有戴著白色手套,她身邊有一位帶膠水樽男子,而在相關時間亦不爭議被告在lady m店鋪出現。

陳官指因被告沒有出庭作供,故不能增加「可能阻止他人拋柱」的說法,而陳官又推論指被告可以指自己受金屬柱襲擊而令金屬柱掉到下層;或便衣警員刻意做假及枉被告。

📍關於打斜飛
關於打斜飛的說法,陳官指在電光石火之間,看不到金屬柱是打斜飛。從CCTV片段中,金屬柱不一定是打斜飛,陳官指被告「不是嬌小玲瓏及纖瘦的女子」,他推論被告跑到lady m再戴上手套,輕易地提起金屬柱及跑到欄前拋下,由於現場無人戴手套,故陳官推論其戴手套目標的不要留下指紋。陳官從片段中指被告的身型、髮型及打扮同被告吻合,而在金屬柱被掉下時,被告同身邊人有一點距離,故唯一合理推論是掉金屬柱,而不是如辯方所指般「阻止他人掉柱」。

陳官不依賴逃匿證據,因為被告跟隨另一男子由三樓到四樓離開。有片段見被告從三樓戴著手套四處從下眺望,其後才施施然離開。

📍關於襲擊意圖
陳官引述辯方所指若被告是掉下金屬柱的人,那關鍵是控罪1的意圖。辯方指沒有證據指被告先探頭再掉下柱,故不是明知見到警員才掉下金屬柱,又指被告不是明知會擊中會傷害他人。

陳官指以上說法是本末倒置。首先,金屬柱若擊中人必然受傷,不能假設會打中肚部/臀部,常識是重若6.8千克的柱自然大有機會導致他人受到嚴重傷害。而2樓平台有多人走動。陳官認為被告拋下金屬柱,則沒有可能阻止金屬柱不下跌,故必然有意圖。

而辯方指若警員有保護衣則不必然有受到嚴重傷害,但陳官指此說法不是刑責關鍵,有否真實達到傷害是影響判刑,入罪關鍵在於是否有意圖。陳官重申被告不時從3樓探察樓下情況,又逗留一段時間,所以必然知道有警員在電梯位置才掉下金屬柱。所以陳官判斷掉下金屬柱的是被告,即使不是主謀亦是協助。所以控罪1及2成立。

🔻控罪3:
控罪3不涉及法律爭議,控辯不爭議金屬柱是由lady m所持有。辯方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永久地取走及剝奪他人財產,陳官譏指辯方未熟悉法律條例,又引述條件指被告若不理他人權利,取走物品及擅自使用,則屬永久剝奪他人財產。同時,陳官又指若被告未得他人同意下取走及沒有歸還,亦屬入罪元素。

陳官指被告戴著手套挪用金屬柱,同時lady m沒有同意/批准她取走,而掉下金屬柱的行為必然令物品受捐損,故被告不能完整歸還予店舖。陳官又指事實上其金屬柱下半部確實受損。另外,不論挪佔的目的意圖如何都不重要,所以被告視他人物品作為自己財物般處理,又不顧 lady m權利,所以控罪3罪名成立。

🔻控罪4.
關鍵在於罪行意圖及妄顧的元素,所以重點在意圖。陳官指辯方沒有分析被告的意圖,陳官指告掉下柱是劍指警員,而陳官又指被告的意圖不是毀壞指示牌,故此罪名不成立。

📌 #求情 陳詞
辯方簡述被告背景資料,指被告大學學歷,任職廣告編輯,已婚及沒有子女。辯方索取指示後指被告不會再作出任何求情,及提供任何案例。🥺🥺🥺

由於辯方律師不求情及不提供案例,故陳官批准辯方當日不用出庭,可以處理其他案件。

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13日10:00在區域法院判刑,期間陳官為被告索取背景。被告須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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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日期: 2019年8月25日
案發時間:晚上10:55 - 11:45分
案發地點:#荃灣 青山公路145號對出 或千色店正門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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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仔
1335 #軒尼詩道 #駱克道街市
1名著白衫 短髮中年男子被5軍裝帶上EU #AM8435 WCH2
🛑求資訊🛑求詳情🛑求相🛑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0922沙田 #暴動
#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A1:陳 (24)
🙎🏻‍♂️A2:周 (23)
👨🏻A3:黃 (43)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人]
3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源禾路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A2周被控於同日在沒有合法的辯解下管有一個鐵槌、一把鉗子和一支螺絲批。

(3)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A2周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
👉沈官裁定當日在源禾路曾發生暴動
根據沈官接納的證供及片段,當日約有100名示威者在源禾路好運中心外集結,並用鐵欄築起3排路障堵塞3條行車線,有人在首排路障淋上汽油並點燃、亦有人向警方投擲石頭、水樽等雜物,有持金屬棒。大部份示威者在路障後面,不時有人大叫「死黑警!屌你老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

第三被告黃先生雖承認曾將小巴站牌推出馬路,但辯方爭議此舉不足證明他曾參與暴動,因為黃供稱並不同意示威者所作所為,只因擔心有人因此受傷故打算將站牌放回原位。

🔻沈官認為黃先生的證供有以下矛盾及不合情理之處:
① 如果黃擔心有人因被站牌絆倒而受傷,理應上前慰問及查看傷勢,但在盤問下黃卻承認對他人視若無睹,而且在新聞片段中從沒見有人跌倒。
② 黃供稱不知站牌底部由石屎造成,亦不知站牌如此沉重,沈官斥如果不知道站牌重又豈會走近伸出援手?
③ 當時示威者嗌「拖呀!睇腳」,黃供稱只聽到「睇腳」卻聽不到有人叫「拖」,但盤問時卻承認曾詢問示威者將站牌拖去邊。
④ 黃聲稱不同意示威者將站牌搬到馬路中心,但又協助示威者搬站牌,言行南轅北轍。
⑤ 黃身形健碩,供稱因為被婆婆推行所以前往担杆莆街的說法,令人難以置信,故不接納第三被告的證供。


📌沈官自行確認第一及第二被告身份
雖然沈官認為當時片中兩人蒙面,無論片段何等清晰亦不可能看見面容,並以控方證人對辨認對象沒有特別知識為由拒納其睇片辨認被告的證供。

不過沈官自行睇片後,判斷片中人的外形、衣著、髮型、身上及手持物品的特徵與兩名被告脗合,指出要在同時同地有相同特徵的人機會微乎其微,而有一對同行的人有齊所有相同特徵並無可能,所以片中人必然就是第一及第二被告。


裁定三人均有參與暴動
最後,沈官裁定由縱火的一刻開始,該集結已演變成暴動,首兩名被告當時站在示威者的最前方,在暴動的核心,片段亦拍攝到兩人在新城市廣場的空地與其他示威者溝通*。第三被告則在目睹現場路障後仍站在馬路中心搬站牌,三人意圖昭然若揭,裁定三人暴動罪成。

*詳情今晚補充,沈官多次批評代表次被告的 #陳偉彥大律師 陳述是基於扭曲的證供,混淆視聽。最後斥「你啲法律原則錯成咁點解你唔撤回呢?」

#裁決
🔴暴動罪:三名被告罪名成立
🟢控罪(2):第二被告罪名不成立
🔴控罪(3):第二被告罪名成立

押後至2022年1月31日 11:00在灣仔區域法院求情,期間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三人均需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涉網上煽惑他人參與「平安夜革命」 四名網民今早被捕

【資訊部整合】今日(23日)警方拘捕四名男子,他們涉嫌利用通訊軟件及社交平台,煽動他人在平安夜進行襲擊、製造破壞及非法集結。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總督察戴子斌會見傳媒簡報詳情。

警方表示,留意到有人於網上發怖煽惑他人在喜慶節日中作違法行為的言論,包括呼籲市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佔領道路、對店舖進行破壞及襲擊警務人員等。警方今日採取行動,分別於沙田、油麻地、天水圍及元朗拘捕4名男子,年齡介乎22至52歲。四人涉嫌干犯「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煽惑他人刑事毀壞」及「煽惑他人有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被捕,行動中檢獲4部智能電話。

戴總督察補充指,涉案言論分別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及一個通訊平台上發怖,字眼包括「平安夜革命」、「毀滅」、「裝修」、「革命須全民體現」及「孤狼變群狼」等。他亦指有被捕人士鼓吹他人自行研發工具以阻礙警方執法,而各被捕人仍被警方扣留調查,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消息來源:警方記者會(23/12 17:30)
*報道立場並不代表被捕組及資訊部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