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皇权与官僚权力还存在着组织制度上的紧张。王亚南(1981)从阶级分析角度讨论了官僚阶级的利益集团与皇权的矛盾冲突。这些矛盾也有其组织学渊源。由于国家治理的规模,皇帝的统辖权只能由官僚体制代为行使;因此,君主官僚制在实际运行中实行的是官僚制基础上的“分权制”。从韦伯意义上来考察,一方面,官僚制的合法性基础来源于自上而下的授权,但另一方面,官僚体制作为一个等级有序、稳定运行的组织,发展起其内在机制和规则制度来处理日常事务、应对危机和安身立命。皇帝不理朝,而官僚体制可以自行运转,维持王朝延续,正说明这一体制有其自身运作的机制。这些内在机制运作使得官僚过程与皇权利益分离,时常激化皇权与官僚权力之间的矛盾(孔飞力1999[1990],黄仁宇2001b)。祝总斌(2006)的研究指出,历代官僚制度中发展出了各种制度规则对皇权的独断专行加以节制。例如,“在明代,表面上废去宰相,君主独断专行更加厉害,实际上发展的结果是,君主行使权力时在制度上受到的限制比过去更大,想要独断专行的困难更大了”(第36页)。在这个意义上,皇权面对着整个官僚体制的束缚与抵制。
组织基础上的紧张还体现在官僚体制中的非正式制度对皇权的潜在威胁。非正式制度是指在组织正式权威结构之外产生的人际关系和行为模式,在官僚组织中普遍存在。它们削弱了正式制度,但可能有利于组织内在灵活性,是对刚性的正式制度的一种补充和修正(Blau 1963,Crozier 1964)。中国官僚体制的一个鲜明特点是,一方面在录用、委派、流动、晋升、考察诸方面有成熟完整的规章制度(吴宗国2004,瞿同祖2003[1962],阎步克2010);另一方面以同门、同乡、同事所构建的人情关系网络繁衍交织、派别林立、延绵不衰,作用尤为突出。我们可以从正式制度和官员应对行为这两个方面来究其渊源。从正式制度上来看,这是君主官僚制的必然产物。君主的专制权力凌驾于官僚权力之上,不受官僚体制规则的羁绊,这意味着君主的意志可以随时打断、叫停官僚体制按部就班的运转(周雪光2012b)。因此,官僚体制断然不可真正制度化,将其行为建立在程序规则即法理权威基础上,因为这样将极大削弱甚至否定君主的专断权力。这一努力既不会为君主所接受,也无法在君主官僚制的支配形式下找到合法性基础。欲确保君主专断权力的有效行使,各级官员也需要对其下属拥有类似的权力以执行、实施自上而下的专断指令。换言之,如果各级官员没有类似的专断权力,他们就无法实施君主的意图,无法打断官僚体制的运行或改变其轨迹。所以,专断权力在官僚体制逐级复制是这一支配形式的逻辑结果。
一旦官僚制度不能建立在程序规则基础上,则为非正式制度弥漫盛行敞开了大门。对于生活于其中的官僚来说,向上负责制造成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在人事管理上,尽管君主试图用道德约束辅以严刑峻法来一统官员行为,但面对庞大的官僚体制,即使评判标准得当也只能通过各级官员来具体实施,导致了形式上的集权制而实质性的分权制,即实际权力掌握在上司的专断权力手中,结果是“上之于下,爱则援破格之词,恶之则以成法相诘”(刘师培1999[1907]:203)。面对皇权或代表皇权的权威,官僚组织中的上下级之间有着相依为命的关系:上级依赖得力可靠的下属来完成任务或掩盖问题;而下级依靠上级的赏识和关照以求进取,或在出现问题时得到庇护。建立在各种关系网络中的庇护关系、山头、宗派于是滋长丛生,形成所谓的封建土围子。如此,官僚体制的实际运行常常对一统的皇权构成了巨大威胁。
当我们穿越晚清危机、维新变法、辛亥革命、军阀割据、民国时代,来到1949年以后的中国,随着帝制消失而皇权不再,历史上的皇权与官僚权力之分似乎不再合乎时宜。但我以为,在理论分析上,仍然有必要将居于最高权力地位的执政党及其领袖与其下的官僚组织区分开来。为了表述的方便,我将这两种权力简称为国家权力与官僚权力。这一区分不仅有着理论分析上的意义,也体现在中国实际执政过程之中。在各类施政文件中,前者常常以“党和国家”的形象出现,而后者则以“各级干部”和“基层干部”概而言之(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6)。毛泽东对官僚体制的反复批评指责和党内外频繁的整党整风运动都表明,体现最高意志的“国家”和具体操作的官僚体制之间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确存在着经常性紧张。
欲分析当代中国的官僚体制,我们不妨沿着韦伯的视角尝试回答这样两个问题:当代中国国家支配形式是怎样的?官僚体制在这个支配形式中是怎样的位置?党与其他权力执掌者一样,有为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加以辩护的必要。而这一合法性基础可以折射出其支配形式和相应的制度建设,以及官僚体制在其中的位置。
欲分析当代中国的官僚体制,我们不妨沿着韦伯的视角尝试回答这样两个问题:当代中国国家支配形式是怎样的?官僚体制在这个支配形式中是怎样的位置?党与其他权力执掌者一样,有为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加以辩护的必要。而这一合法性基础可以折射出其支配形式和相应的制度建设,以及官僚体制在其中的位置。
从戏剧角度分析剧集:席勒认为,悲剧人物的悲剧是由他们自己的错误和罪行导致的,“恶人违背一切道德,但计划精巧、百折不挠,引起观众关注,甚至害怕他失败”,他主张“削弱悲剧中的恐惧和愤怒,加强同情。”黑格尔认为,“对悲剧主人公的怜悯是对其的亵渎。
《风骚律师》和《绝命毒师》哪个更有深意? - Tatsu的回答 - 知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1054970/answer/2912155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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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韦伯的三个权威类型而察之,我以为,当代中国国家的合法性建立在以法理权威为表、但更多地表现出卡理斯玛权威为实的混合型基础之上。法理权威与卡理斯玛权威混合兼容的合法性基础在当代社会时常可见(Eisenstadt 1968,Shils 1975)。但在当代中国,这一混合型基础中的两种权威未及交融熨合,法理权威根基肤浅而卡理斯玛权威强势以行,后者的意志几欲冲破前者的羁绊;这些紧张一直存在,暗流涌动,并时常以极端形式爆发而出。下面我从“合法性基础—权威类型—支配形式”这一视角讨论中国支配形式的基本特征,及其在近年来的危机与转型的努力。
在中国共产党执政肇始的20世纪中叶,中国大地经过了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涤荡,中华帝国的双重合法性即传统权威和卡理斯玛权威都受到质疑和深刻撼动,特别是皇权继承的传统合法性不复存在。虽然儒教文化仍浸润于人们日常生活之中,但儒教基础上的传统权威已经不能成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声称。民主宪政的法理权威已经成为20世纪现代国家不争的合法性基础。建国伊始,新中国的合法性几无争议地建立在这一形式之上,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党内外的选举任命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之上。但在一个经历了数千年君主官僚制、浸濡于儒教文化中的传统中国社会,法理权威并没有真正植根,所以,在国家运行的实际过程中,执政党并不是将其执政合法性基础建立在法理权威之上。而中国历史上皇权的另一个合法性基础——卡理斯玛权威——以新的形式成为执政党的实质性权力依据,执政党的种种做法的确是在倾注精力来塑造卡理斯玛权威。
这是历史的选择。如韦伯所言,卡理斯玛权威的核心是,领袖以其超凡禀赋而得到追随者的拥戴和服从;而领袖则通过不断地创造“奇迹”来显示其超凡禀赋,以延续和强化这一合法性基础。中国共产党在早期经历中命运多舛,领导更替频繁,后经过长征以及延安时期,逐渐稳步壮大,形成了以毛泽东为中心的稳定领导核心,毛泽东的卡理斯玛权威已经崭露头角(韩金铃2007,高华2000);随后经过艰苦卓绝的军事斗争,从小到大,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里夺取政权。在建国前后以摧枯拉朽的气势夺取政权、平定时局。台湾史学家陈永发(1998)注意到,共产党在建国初清除各地土匪武装,仅仅“经过头一年的清剿,地方‘军事割据’的扫平已在中共掌握之中。专就这一点来说,中共之‘平天下’,比传统朝代顺利多了,更比国民政府有效多了”(第468页)。这一切都为超凡禀赋的卡理斯玛权威提供了有力的印证。卡理斯玛权威需要用政绩(即韦伯意义上的“奇迹”)来证明它的超凡禀赋,这也体现在毛泽东在建国后通过“国家运动”在经济上激进发展的一系列做法(冯仕政2011)。建国初期的抗美援朝战争,国内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体制的建立,这些做法的功过是非世人仍争论不已,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这一切摆脱了近代以来中国积弱贫困、列强鱼肉的经历,的确是中国共产党的辉煌成就。在经过了战争动荡,民生凋敝,丧权辱国的民族危机之后,中国大地有期冀奇迹、崇尚伟人的卡理斯玛权威的肥沃土壤。建国前后执政党所作所为的一系列政绩都强化了执政党特别是毛泽东的卡理斯玛权威。因此,我同意冯仕政(2011)的判断,“用韦伯的观点来看,中国1949—1976年间的国家当属原初意义上的卡理斯玛权威”。
卡理斯玛权威的一个重要渊源是“追随者”的认可和服从,这也是中国共产党的鲜明特点。中国共产党在夺取政权的历史过程中就与民众发生了密切的关系,建国以后,“群众路线”成为其执政方针之一。如冯仕政(2011)的研究显示,建国以来的各类群众运动可以从毛泽东卡理斯玛权威的角度加以解读。一方面,卡理斯玛权威可以有效地动员群众来投入到政治、经济和社会诸方面的建设过程中,另一方面,群众运动又持续强化了群众与领袖间的关系。这一卡理斯玛权威在“文革”中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王绍光(2009[2005])的研究强调“文革”参与者按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和利益卷入“文革”,但他也清楚意识到毛泽东的卡理斯玛权威所在:“我们或许应该将‘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参加者称为‘理性的真正信徒’,原因是他们确实将毛泽东视为‘具有超自然能力的天生奇人,或者至少是天赋异禀的人’,他们愿意全身心投入到毛的事业中,而不管这个事业是什么样的事业”(第253页)。
韦伯指出,卡理斯玛权威有着内在的不稳定性和延续的困难,因此可能会经历一个“常规化”(routinization)的过程,即将超凡禀赋领袖的个人魅力转而移植到稳定的组织设施上,使得这些组织设施具有卡理斯玛权威的禀性,涂上“神圣化”的色彩。建国以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正是经历了这样一个卡理斯玛化过程。中国共产党光荣的革命史、工人阶级先锋队的称谓,都放射出这种超凡禀赋的光芒,而其领袖毛泽东则更是这一权威的化身。执政党卡理斯玛权威的常规化体现在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上,如党政的主从关系、红专的人事制度、常规与运动的双重过程等等(周雪光2012b)。如韦伯所言,在经过常规化过程后,“卡理斯玛支配事实上已与其他结构原则密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而变成只是经验的历史图像里的一个成分,这种往往已面貌模糊、难以辨识的变形,也唯有在理论的观察下才能解析得出来”(韦伯2004b:280)。如是,实质上的卡理斯玛权威在形式上与法理权威融为一体,成为当代中国的支配形式。
这是历史的选择。如韦伯所言,卡理斯玛权威的核心是,领袖以其超凡禀赋而得到追随者的拥戴和服从;而领袖则通过不断地创造“奇迹”来显示其超凡禀赋,以延续和强化这一合法性基础。中国共产党在早期经历中命运多舛,领导更替频繁,后经过长征以及延安时期,逐渐稳步壮大,形成了以毛泽东为中心的稳定领导核心,毛泽东的卡理斯玛权威已经崭露头角(韩金铃2007,高华2000);随后经过艰苦卓绝的军事斗争,从小到大,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里夺取政权。在建国前后以摧枯拉朽的气势夺取政权、平定时局。台湾史学家陈永发(1998)注意到,共产党在建国初清除各地土匪武装,仅仅“经过头一年的清剿,地方‘军事割据’的扫平已在中共掌握之中。专就这一点来说,中共之‘平天下’,比传统朝代顺利多了,更比国民政府有效多了”(第468页)。这一切都为超凡禀赋的卡理斯玛权威提供了有力的印证。卡理斯玛权威需要用政绩(即韦伯意义上的“奇迹”)来证明它的超凡禀赋,这也体现在毛泽东在建国后通过“国家运动”在经济上激进发展的一系列做法(冯仕政2011)。建国初期的抗美援朝战争,国内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体制的建立,这些做法的功过是非世人仍争论不已,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这一切摆脱了近代以来中国积弱贫困、列强鱼肉的经历,的确是中国共产党的辉煌成就。在经过了战争动荡,民生凋敝,丧权辱国的民族危机之后,中国大地有期冀奇迹、崇尚伟人的卡理斯玛权威的肥沃土壤。建国前后执政党所作所为的一系列政绩都强化了执政党特别是毛泽东的卡理斯玛权威。因此,我同意冯仕政(2011)的判断,“用韦伯的观点来看,中国1949—1976年间的国家当属原初意义上的卡理斯玛权威”。
卡理斯玛权威的一个重要渊源是“追随者”的认可和服从,这也是中国共产党的鲜明特点。中国共产党在夺取政权的历史过程中就与民众发生了密切的关系,建国以后,“群众路线”成为其执政方针之一。如冯仕政(2011)的研究显示,建国以来的各类群众运动可以从毛泽东卡理斯玛权威的角度加以解读。一方面,卡理斯玛权威可以有效地动员群众来投入到政治、经济和社会诸方面的建设过程中,另一方面,群众运动又持续强化了群众与领袖间的关系。这一卡理斯玛权威在“文革”中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王绍光(2009[2005])的研究强调“文革”参与者按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和利益卷入“文革”,但他也清楚意识到毛泽东的卡理斯玛权威所在:“我们或许应该将‘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参加者称为‘理性的真正信徒’,原因是他们确实将毛泽东视为‘具有超自然能力的天生奇人,或者至少是天赋异禀的人’,他们愿意全身心投入到毛的事业中,而不管这个事业是什么样的事业”(第253页)。
韦伯指出,卡理斯玛权威有着内在的不稳定性和延续的困难,因此可能会经历一个“常规化”(routinization)的过程,即将超凡禀赋领袖的个人魅力转而移植到稳定的组织设施上,使得这些组织设施具有卡理斯玛权威的禀性,涂上“神圣化”的色彩。建国以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正是经历了这样一个卡理斯玛化过程。中国共产党光荣的革命史、工人阶级先锋队的称谓,都放射出这种超凡禀赋的光芒,而其领袖毛泽东则更是这一权威的化身。执政党卡理斯玛权威的常规化体现在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上,如党政的主从关系、红专的人事制度、常规与运动的双重过程等等(周雪光2012b)。如韦伯所言,在经过常规化过程后,“卡理斯玛支配事实上已与其他结构原则密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而变成只是经验的历史图像里的一个成分,这种往往已面貌模糊、难以辨识的变形,也唯有在理论的观察下才能解析得出来”(韦伯2004b:280)。如是,实质上的卡理斯玛权威在形式上与法理权威融为一体,成为当代中国的支配形式。
在中国,作为最高权力中心的党与官僚体制之间仍然是主从关系。换言之,虽然国家支配形式已更替,但其官僚体制的结构位置一如中国历史上的官僚体制,其合法性仍然源于自上而下的授权,仍然体现在“向上负责制”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之上,但国家与官僚体制间的主从关系有了新的演变。
首先,国家凌驾官僚体制的权威关系更为强化。
在当代中国,新的国家支配形式摒弃了传统权威及其与之俱来的政治文化,这些制度性约束也随着传统权威合法性一并消失了。在正式制度上,最高领袖借用列宁式政党的组织形式,行使卡理斯玛权威和严密的组织纪律,对于官僚体制有更多的约束和动员能力,并体现在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之上。以人事制度为例。与帝国的文人官员进可“学而优则仕”退可“采菊东篱下”不同,在当代中国官僚体制中,官员身处职业生涯阶梯之上,骘罚臧否,全面覆盖,而且只能在政府内部封闭、狭窄的人事“市场”中流动,几无“退出”渠道。因此,国家与官僚间的主从关系较之历史上君主与官僚间特为尤甚。
其次,随着执政党经过卡理斯玛权威的制度化过程,官僚体制有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扩展,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与角落。
卡理斯玛权威不能是空中楼阁,需要建立在社会中心价值制度之上,得到追随者的认同和拥戴。如艾森斯塔德(Eisenstadt 1968)指出,“人们追求意义、一致性和秩序,并不总是在那些超乎寻常的情形中、那些只存在于极端断裂的情形中或者病态的人格中寻找,也可能在那些稳定的社会情景中寻找,而这种寻求不得不关注在社会结构中或者生活空间的某些具体方面”(第xxvi页)。因此,打造新型合法性基础需要不断通过各种活动来加强国家与民众的纽带,以便强化人们认可、服从卡理斯玛权威的意识。这一点与历史上的帝国相比有了重要变化。虽然帝国有着成熟的官僚体制,但因其“简约国家”执政理念有意控制政府规模,官僚体制向基层社会的延伸很是有限(Kuhn 2002,Skinner 1977,黄仁宇2001b,黄宗智2007)。国家与民众间关系更多的是通过传统权威的“道德治国”维系,即儒教传统中强调等级次序,寓教化于日常生活的言传身教和文化实践。皇权的卡理斯玛权威也更多地体现在繁文缛节的礼仪形式之中。而在当代中国的国家支配形式中,国家与民众的密切关联是卡理斯玛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是执政党行使权力的合法性诉求基础。
在当代中国,新的国家支配形式摒弃了传统权威及其与之俱来的政治文化,这些制度性约束也随着传统权威合法性一并消失了。在正式制度上,最高领袖借用列宁式政党的组织形式,行使卡理斯玛权威和严密的组织纪律,对于官僚体制有更多的约束和动员能力,并体现在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之上。以人事制度为例。与帝国的文人官员进可“学而优则仕”退可“采菊东篱下”不同,在当代中国官僚体制中,官员身处职业生涯阶梯之上,骘罚臧否,全面覆盖,而且只能在政府内部封闭、狭窄的人事“市场”中流动,几无“退出”渠道。因此,国家与官僚间的主从关系较之历史上君主与官僚间特为尤甚。
其次,随着执政党经过卡理斯玛权威的制度化过程,官僚体制有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扩展,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与角落。
卡理斯玛权威不能是空中楼阁,需要建立在社会中心价值制度之上,得到追随者的认同和拥戴。如艾森斯塔德(Eisenstadt 1968)指出,“人们追求意义、一致性和秩序,并不总是在那些超乎寻常的情形中、那些只存在于极端断裂的情形中或者病态的人格中寻找,也可能在那些稳定的社会情景中寻找,而这种寻求不得不关注在社会结构中或者生活空间的某些具体方面”(第xxvi页)。因此,打造新型合法性基础需要不断通过各种活动来加强国家与民众的纽带,以便强化人们认可、服从卡理斯玛权威的意识。这一点与历史上的帝国相比有了重要变化。虽然帝国有着成熟的官僚体制,但因其“简约国家”执政理念有意控制政府规模,官僚体制向基层社会的延伸很是有限(Kuhn 2002,Skinner 1977,黄仁宇2001b,黄宗智2007)。国家与民众间关系更多的是通过传统权威的“道德治国”维系,即儒教传统中强调等级次序,寓教化于日常生活的言传身教和文化实践。皇权的卡理斯玛权威也更多地体现在繁文缛节的礼仪形式之中。而在当代中国的国家支配形式中,国家与民众的密切关联是卡理斯玛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是执政党行使权力的合法性诉求基础。
官僚体制对这一合法性诉求,从两个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其一是组织上实现意识形态一统化和话语垄断权。卡理斯玛权威建立在追随者对其超凡禀赋的信仰之上;不难理解,任何挑战卡理斯玛权威的话语都会弱化甚至瓦解其合法性基础,因此话语垄断权是维系卡理斯玛权威的关键所在。建国以后,国家逐步通过官僚体制介入、控制以至垄断意识形态相关的领域,有效地杜绝了质疑或挑战卡理斯玛权威的潜在可能性,如此制度安排可以说是这一支配形式的逻辑结果。其二是通过官僚体制将民众组织起来,以稳定的组织形式来保证民众与卡理斯玛领袖的密切关系。在这里,组织纪律成为卡理斯玛权威的重要手段。如韦伯(2004b)所说,“惟有以其内部非常严格的纪律为手段,方能维持其对被支配者确实有效的强势”(第333页)。在中国,这一组织形式达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程度,从城市到农村社会的各个领域和角落都被高度组织起来了。革命教化的向下渗透与组织起来的社会相得益彰,成为执政党的日常工作环节。各级党务部门和管理机构有着特设的宣传部门、政治工作部门,其职责即是通过一系列的组织起来的政治活动,如动员、讲用、交流、政治教育、整党整风等等,将一般民众通过工作单位、居住组织引入到政治教化过程中。简言之,政治教化不再如帝国时代那样是寓于日常生活中的仪式象征和道德约束,而是建立在一个严密组织的官僚体制基础之上。
此外,卡理斯玛权威需要不断创造政绩来证实和延续其超凡禀性。卡理斯玛权威与民众的密切关系也反映在一系列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的努力之中(Zhao 2001)。在这里,通过官僚体制将民众组织起来,可以更为有力地实现领袖的意图。我们从建国早期的一系列经济发展举措不难看到如此这般的种种实践。冯仕政(2011)对此有很好的讨论,特别强调了卡理斯玛权威与“国家运动”之间的关系。在这里,稳定的官僚体制也起到了重要的组织作用。城市中的国有化、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和经济建设,农村的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以及全国范围的“大跃进”等等,欲实现这些抱负宏大的理想目标,若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官僚体制来推动实施则几无可能,甚至无从想象。可以说,正是列宁式政党的官僚体制为中国的卡理斯玛权威提供了一个坚实的组织基础。
这并不是说,执政党及其领袖的所作所为总是在理性地、有意识地构建其卡理斯玛权威。以上所描述的演变趋势是我们对国家支配形式及其内在机制在理论上的抽象和解读。在实际运行中,这些做法更可能反映了执政党及其领袖在推行其政策、实现其抱负时尝试不同策略的试错过程,从而存优去劣的结果。有心种花也罢,无意插柳也罢,随着国家治理深度和广度的延伸,中国官僚组织的规模和复杂性在当代都有了史无前例的扩展,其特定的内在机制、行为方式以空前未有的程度充斥于社会各个角落。
卡理斯玛权威及其合法性基础塑造了党与官僚体制间的主从关系,但是它无力改变官僚体制作为一种特定组织形态的内在机制。官僚体制的等级机构、文牍制度、职业生涯、正式和非正式权威都不可避免地影响着活动于其中的官员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和复杂化,其治理方式、激励机制、权力分布和组织结构的种种特点也随之放大彰显了(Crozier 1964,Merton 1952,Wilson 1989)。当代中国官僚体制与历史上的官僚体制有诸多类似的特点,又因为它与新的支配形式间的关系和空前规模,而表现出了新的组织方式和行为特点,择其主要方面归纳讨论如下:
别的书摘与政治不正确玩梗
卡理斯玛权威及其合法性基础塑造了党与官僚体制间的主从关系,但是它无力改变官僚体制作为一种特定组织形态的内在机制。官僚体制的等级机构、文牍制度、职业生涯、正式和非正式权威都不可避免地影响着活动于其中的官员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和复杂化,其治理方式、激励机制、权力分布和组织结构的种种特点也随之放大彰显了(Crozier 1964,Merton 1952,Wilson 1989)。当代中国官僚体制与历史上的官僚体制有诸多类似的特点,又因为它与新的支配形式间的关系和空前规模,而表现出了新的组织方…
(一)垄断权力逐级复制。卡理斯玛权威需要通过各级官僚组织次第向下实施,一个重要后果即是,在国家意图的贯彻实施过程中,专断权威也不得不随之授权于各级政府官员。这一取向一如上述君主官僚制中专断权力逐级复制的逻辑,即非如此则最高专断权力无法实施之。也就是说,当最高领袖需要行使专断权力来打断官僚体制的常规过程之时,其下属各级官员也必须拥有类似的专断权力,方能打断常规过程,有效地实现领袖意图。高度组织性是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实现的,特别体现在各级官僚体制在所辖区域或领域中的垄断权力。因此,在以卡理斯玛权威为实的支配形式下,向上负责制的官僚体制有强大的组织能力。这一向上负责制的特点是:自上而下的动员能力强大且有效,但自下而上的传达反馈有限。组织的效率即执行指令的动员能力,来自分工协作相宜,其组织结构、资源配置、思维理念、行为方式相互配套。一个“向上负责”的组织结构,其核心任务是高效率地完成自上而下的任务,为此构建的组织形式和过程则有悖于自下而上传达民意的职能。也就是说,若这一组织同时兼有传递自下而上信息的任务,那么难免在执行过程中网开一面,其任务执行的强度大打折扣。因此,向上负责制组织机制与理想中的“上传下达”职责之间有着内在悖论。向上负责制为自上而下的权力实施提供了有力工具,但随之而来的自下而上信息传达不畅则难以避免。值得指出的是,这一状况与卡理斯玛支配形式的逻辑是一致的:卡理斯玛权威不是基于自下而上的授权;恰恰相反,民众只是追随者,听从卡理斯玛权威。如此,法理权威基础只能徒为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