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巴打(災害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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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香港大學學生會《學苑》報導,前學生會會長、現屆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及前文學院學生會外務副主席今晨被香港警務處国家安全處上門拘捕,暫時未知是否與梁健輝先生悼念議案爭議有關。
#香港新聞
另一邊廂,「612 人道支援基金」的資金託管及收支服務,亦因「真普選聯盟有限公司」打算於短期內結束運作,而將會有秩序地停止運作。

612基金指「現時由真普聯提供的銀行戶口運作正常,亦未有任何資金被凍結,有關停止運作階段的支援服務及籌款目標等安排」,並將於今日下午2時的記者會上公佈相關詳情。

資料來源:
https://www.facebook.com/368482457185258/posts/836867710346728/?d=n

#香港新聞
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陳梓華及李宇軒於高等法院原訟庭承認控罪

案情指:

👉🏻黎智英及Mark Simon是Stand with Hong Kong(SWHK)組織的幕後主腦和財政支援者。

👉🏻陳梓華、李宇軒和劉祖迪(連登用戶我要攬炒)是SWHK的表面核心成員。

👉🏻陳梓華、黎智英和Mark Simon沒有直接參與SWHK運作。陳是黎和Simon的代理人,負責轉達指示予李宇軒。

👉🏻李宇軒及劉祖迪負責SWHK的實際運作,如劉祖迪主力網上宣傳,李宇軒則管理財政、聯絡外國政治人物等。

案情隨後回顧SWHK的國際倡議工作和眾籌活動,以及黎智英、Mark Simon提供財政支援的方法。

案情亦交代眾人的私下溝通,如指出陳梓華、黎智英、Mark Simon及一名不知名女性曾在2020年初於台灣會面。

案情指出李宇軒被捕後,Simon強調SWHK運作不會受影響,後備計劃是劉祖迪透過外國演講繼續推廣攬炒精神。

📅案件將押後於2022年1月3日提訊,兩名被告繼續還押。

#香港新聞
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就港大學生會成員被控「宣佈恐怖主義罪」作出以下保釋決定:
拒絕給予港大學生會評論會主席張敬生、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郭永晧及李國賢堂宿生會前代表杜林丞亨保釋
前文學會學生會代表容頌禧則獲准保釋

據了解,張敬生於會議開始前曾帶領默哀,郭永晧及杜林丞亨則是感謝議案的提案人及和議人。

#香港新聞
⚠️氣象巴打(災害注意)
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就港大學生會成員被控「宣佈恐怖主義罪」作出以下保釋決定: 拒絕給予港大學生會評論會主席張敬生、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郭永晧及李國賢堂宿生會前代表杜林丞亨保釋 前文學會學生會代表容頌禧則獲准保釋 據了解,張敬生於會議開始前曾帶領默哀,郭永晧及杜林丞亨則是感謝議案的提案人及和議人。 #香港新聞
律政司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H條,就容頌禧獲准保釋的決定申請覆核。

根據第9I條,若律政司作出此申請,而獲准保釋的人在場,裁判官必須作出扣押命令,直至覆核於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為止。

#香港新聞


簡單講即係容頌禧仍須還柙直至保釋覆核決定有結果為止。

#法律知識
香港政府在今日晚上7時將以下地方列為「受限區域」,並發出《限制與檢測宣告》:

1⃣荃灣沙咀道328號寶石大廈第1座

現指明在上述地方的人士需留在其處所內等候進行強制檢測,並在檢測後返回處所,直至圍封範圍內的所有人士已進行檢測,及各人的檢測結果大致確定,本《宣告》才予以取消。

以上「受限區域」內的人士將不遲於明日凌晨12時被安排以咽喉及鼻腔拭子合併採樣測試。如「受檢人士」已在8月20日至22日期間進行化驗,則可獲豁免再次採樣,惟須在有需要時出示已接受化驗的證明及仍需逗留在其處所內直至本《宣告》撤銷。

即使在本《宣告》生效時不在圍封範圍內,但曾在7月30日至8月22日期間身處以上地方超過2小時的人士,亦須在8月24日或以前完成強制檢測。

政府的目標解封時間預計為明日上午7時或以前。有關《宣告》撤銷事項會另行公佈。

同時,與涉及變種中国武漢肺炎病毒株的確診本地個案居於同一大廈的人士須於公布確診個案計起第3、7、12及19日再次進行強制檢測。

生署衞生防護中心(中心)今日(八月二十二日)表示,正進一步調查一宗涉及L452R變異病毒株的2019冠狀病毒病輸入個案。

是次「封區強檢」乃因有一宗輸入個案(第12,057號),涉及一名56歲男病人。他於8月15日前往杜拜,8月18日乘搭航班EK384返抵香港。他於8月14日在香港進行的出發前檢測和他抵港時在香港國際機場臨時樣本採集中心抽取樣本進行檢測,結果均呈陰性。但病人在8月20日於指定檢疫酒店採集的檢測樣本結果呈陽性,衞生署公共衞生化驗服務處的檢測顯示病人帶有L452R變異病毒株,但沒有帶有N501Y及E484K變異基因。病人沒有病徵。

病人潛伏期到訪過的地點亦須納入強制檢測公告。曾於指定時間逗留於相關地點的指定人士須於指明日期或之前接受強制檢測。名單則有待另行公佈。

病人曾於3月20日及5月1日在香港接種兩劑科興疫苗。他於7月12日抽取的血液樣本對抗體測試呈陽性。該個案的流行病學調查和個案追蹤仍然由衛生防護中心繼續進行。

#香港新聞 #武漢肺炎 #中国武漢肺炎
「不平凡的8・23」

上文提及今日乃廿四節氣中的「處暑」,即香港「未有耐」會轉涼。氣象巴打則在此由遠至近回顧一下幾個令人心寒的「8・23」。


2010年的「8・23」

今日為菲律賓馬尼拉人質事件11週年紀念日。當日槍手門多薩劫持康泰旅行社一輛旅遊巴,最終因與菲律賓政府談判失敗而在旅遊巴上大開殺戒,致使8名港人客死異鄉。

時任菲律賓總統的阿基諾三世以「微笑代表憤怒」一言引起各界譁然。然則他已在今年6月底帶著其「招牌微笑」長眠在棺材內。


2017年的「8・23」

今日係2017年超強颱風天鴿吹襲港澳兩地四週年紀念日。當日香港身處天鴿的對流空洞,使得香港東部地區(如鯉魚門及杏花邨)受水浸影響。

然而一海之隔的澳門卻正中天鴿「風眼壁」,即圍繞熱帶氣旋中心點最強的對流帶,風力及雨勢亦為最強烈之處。

天鴿為澳門帶來嚴重風暴潮,疊加農曆十六的天文大潮,使得當地廣泛地區停水停電,內港一帶水深及腰,亦有兩兄妹在十月初五街的一間店舖內被溺斃。


2020年的「8・23」

「8・23」連結著「十二港人案」。去年今日早上,十二人在西貢布袋澳乘坐快艇前往台灣途中,被中国海警在香港以南水域一帶被截獲,繼而強行擄走綁架並扣押在深圳。這十二人期後被安插「偷越(国)边境罪」及/或「組織偷越(国)边境罪」而先後被判罰款及監禁,其中兩名未成年人士已被先行押送回港讓港方完成其法律程序。

同時,本案亦被傳媒揭發香港飛行服務隊有參與在是次非法綁架的案件中。有網民事後在一個監察航空動向的雷達中發現隸屬香港飛行服務隊的定翼機及直昇機在凌晨4時起分別在西貢上空及香港南部水域一帶盤旋監察,與平常執行任務的機隊編制及航程路線大相逕庭。

此舉引來各方懷疑香港飛行服務隊與香港警察及中国共产党政權勾結並佈下偷渡陷阱,藉以非法綁架十二名港人到深圳扣押。事後保安局等眾當然予以強烈否認,亦表示不會公開任何香港飛行服務隊的行動內容細節。而相關部門人員的公開聯絡方法亦已從政府電話簿中被悉數刪除。

然而,此乃「十二港人案」的開端,事件發展尚未完結。

#氣象巴打隨筆 #香港新聞 #香港政治
一年前,12名港人乘坐快艇,啟程前往自由的國度,卻於廣東東部以南水域被中国海警強行截獲。

他們隨後被扣留於鹽田,並遭起訴「偷越邊境」和「組織偷越邊境」兩罪。未成年的黃臨福、廖子文於去年12月末被押返香港,另外8人則於今年3月服畢刑期。

一年過去,鄧棨然、喬映瑜因被指負責組織而被判處較長的刑期,現今仍被扣留於中国境內。

然而,此乃「十二港人案」的開端,事件發展尚未完結。

已回港的10人現時仍因本身案件遭還押,當中三人甚至可能要面對長達二、三十年的刑期:

👉🏻黃臨福承認「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妨礙司法公正」三罪,被判入教導所。

👉🏻廖子文擬承認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同案的鄭子豪則擬否認控罪,案件押後至明年5月於區院答辯和審訊。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一案將於9月在裁判法院提訊,屆時會轉介至高院處理。據了解,三人遭加控串謀謀殺及《反恐條例》罪行。

👉🏻黃偉然、郭子麟、李子賢各自的案件亦將於區院處理。

👉🏻李宇軒數日前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妨礙司法公正」罪則不獲起訴,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於高院提訊。

除十二名港人外,警方亦以「協助罪犯」罪名,分開最少兩次拘捕多人,包括同於數日前在高院認罪的「師爺」陳梓華、黃國桐律師、現今因另案遭還押的鍾雪瑩。他們現今仍須向警署報到。

#氣象巴打隨筆 #香港新聞 #香港政治
「12月8日灣仔槍械及爆炸品案」將於下週一(9月6日)下午於東區裁判法院提訊,處理轉介高等法院的程序。

根據司法機構的審訊案件表,除鍾雪瑩、蔡凱明及陳玉龍外,其餘十名被告均被改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conspiracy to commit bombing of prescribed objects) 及串謀謀殺。

值得留意蔡凱明被控「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品」(aiding and abetting making of explosive substance with intent to endanger life or property),應為反送中案件首次以AACP (aiding, abetting, counselling, procuring) 原則,而非共同犯罪原則 (joint enterprise) 檢控。

#香港新聞
香港政府在今日晚上7時將以下地方列為「受限區域」,並發出《限制與檢測宣告》:

1⃣將軍澳日出康城2A期—領都2座

現指明在上述地方的人士需留在其處所內等候進行強制檢測,並在檢測後返回處所,直至圍封範圍內的所有人士已進行檢測,及各人的檢測結果大致確定,本《宣告》才予以取消。

以上「受限區域」內的人士將不遲於明日凌晨1時被安排以咽喉及鼻腔拭子合併採樣測試。如「受檢人士」已在9月4日至6日期間進行化驗,則可獲豁免再次採樣,惟須在有需要時出示已接受化驗的證明及仍需逗留在其處所內直至本《宣告》撤銷。

即使在本《宣告》生效時不在圍封範圍內,但曾在8月15日至9月6日期間身處以上地方超過2小時的人士,亦須在9月8日或以前完成強制檢測。

政府的目標解封時間預計為明日上午7時或以前。有關《宣告》撤銷事項會另行公佈。

同時,與涉及變種中国武漢肺炎病毒株的確診本地個案居於同一大廈的人士須於公布確診個案計起第3、7、12及19日再次進行強制檢測。

是次「圍封強檢」乃因一名42歲女病人初步確診。她於8月24日前往美國,9月5日乘搭航班CX883返抵香港。她於8月22日在香港進行的出發前化驗結果呈陰性。她抵港時在機場採樣的中国武漢肺炎化驗結果呈初步陽性,衞生署公共衞生化驗服務處的檢測顯示病人帶有L452R變異病毒株,但沒有帶有N501Y及E484K變異基因。病人沒有病徵。衛生防護中心已將此個案列作輸入個案處理。

病人於紅磡民樂街21號富高工業中心A座8樓07室工作,最後上班日期為8月20日。病人的工作處所及她在潛伏期到訪過的地點亦須納入強制檢測公告。曾於指定時間逗留於相關地點的指定人士須於指明日期或之前接受強制檢測。

衛生防護中心指病人曾於5月2日及23日在香港接種兩劑復必泰疫苗。個案的流行病學調查和個案追蹤仍然繼續。

#香港新聞 #武漢肺炎 #中国武漢肺炎
暴動共同犯罪原則案》終極上訴今日進行,判詞將擇日頒布。

不少報導和文宣強調:
📍假如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家長車、哨兵、網上鼓勵者等不在現場的角色均有機會被起訴。
❗️這個說法並非完全錯誤,但稍具誤導性。
‼️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控方仍可依賴傳統從犯和未完成罪行(如煽惑)原則起訴不在現場的角色。

這正是上訴方其中一個論點:上訴庭舉例(網上亦廣泛流傳)的五點角色,傳統從犯和未完成罪行原則足以應付。


那為甚麼律政司要窮追猛打,希望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呢?
首先,共同犯罪和傳統犯罪原則雖然有相似之處,但前者把每一個人視為主犯,後者則是衍生責任,有主犯才有從犯。
其次,控方可以依賴共同犯罪原則的兩個不確定性:
👉🏻第一個是「證據不確定性」:如一個人被圍毆至死,但無法判斷誰使出致命一擊,控方可基於共同犯罪原則將所有參與圍毆的人視為主犯。
👉🏻第二個是「情境不確定性」:如合謀持械行劫突然演變為殺人,只要參與者合理預視其他行劫者會干犯謀殺罪,即可基於此不確定性同被起訴謀殺罪。


事實上,上訴庭判詞於舉例後數段明確指出,當今暴動流動性高、常一觸即發演變為更嚴重罪行,有應對情況不確定性的必要,故即使傳統從犯原則足以應對部分角色,亦不代表要剔除共同犯罪原則。


📍對於一些協助角色共同犯罪原則適用與否對風險評估影響不大,正如理大衝突中有家長車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對於身穿全副武裝的現場被捕者情境不確定性確實有助控方作推論,但其他環境因素(例如被捕時間和位置、逃跑路線)同樣重要,這點同樣適用於留守理大但沒有參與突圍者。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上訴庭今早就「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案頒下裁決,裁定此條文的「非法用途」不受「類屬原則」限制,即此條文不只規範可束縛、傷害人身,或入侵房舍的工具

上訴庭強調即使「非法用途」沒有特定內容,亦不會出現濫告,因為法律要求控方證明被告有使用相關工具作出控罪書所指「非法用途」的意圖

上訴庭亦發現相關條文中、英文本意思不一,經探討法例修訂歷史、案例應用後,認為中文版(即「非法用途」沒有特定內容)更符合最新版本的立法原意,但亦希望當局盡快修改法例「不合文法」之處。

上訴庭亦指相關條文實際情況變化多端,不宜訂下量刑指引

簡單而言,上訴庭確立控方可使用此條文檢控反修例案件,如示威者於現場附近被搜獲索帶,可以「意圖堵路」作「非法用途」的詮釋。


注:類屬原則(ejusdem generis rule,即英文的of the same kind)指法例廣義用詞前若列出幾項意思明確的字眼,廣義字詞的解釋應與意思明確字眼性質類同。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終審法院就「暴動共同犯罪原則」案頒下判詞,裁定「基本共同犯罪原則」(basic joint enterprise) 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但「延伸共同犯罪原則」(extended joint enterprise) 於特定情況下或適用。

如氣象巴打先前強調,本案裁決的實際影響不大,這點和判詞採用的邏輯是一致的:

1️⃣終審法院認為非法集結和暴動屬「參與性罪行」(participatory offence),兩罪本身就有共同參與的元素,應用basic JE原則只會引起混亂,和兩罪的犯罪行為要素 (actus reus) 有所衝突。

2️⃣終審法院認為參與 (take part in) 不限於破壞社會安寧 (就暴動而言) 或擾亂社會秩序等 (就非法集結而言) 行為。假如有人在現場透過言行舉止 (而非單純在場) 鼓勵他人,已可視為參與。

3️⃣終審法院認為上訴庭列出的五大角色可按其他法律原則處理。以「幕後主腦」或「網上煽惑者」為例,可按「慫使、促致暴動」或「煽惑暴動」控告。以現場哨兵為例,可按「協助、教唆暴動」甚至暴動罪本身 (基於第二點,協助、鼓勵的言行舉止已可視為參與) 控告。以家長車為例,可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0條控告。

4️⃣就extended JE而言,終審法院舉例甲、乙、丙三人參與暴動,期間丙蓄意導致他人死亡,假如甲、乙合理預期丙會干犯謀殺罪,即可按extended JE原則控告甲、乙二人謀殺。這個例子和「上水連儂牆案」的指控有點類似,但頭腦清晰的讀者不難發現這個例子不太相干,因為這不代表控方可按extended JE控告暴動。

5️⃣終審法院認為重點是證據能否證明被告參與,而這些證據包括環境證供,例如被捕地點、時間、身上搜獲的物品等,這點和現行暴動案的處理是一致的。

須再次強調,本案裁決的實際影響不大。如果你擔任上訴庭列出的五大角色,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控方仍可應用其他法律原則。如果你在現場被捕,重點從來是證據 (和你遇上哪一位法官)。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