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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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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48号)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满足群众在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推进婚姻登记制度改革,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同意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试点地区,相应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2021-05-19-11: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