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208粉嶺 #新案件
張(62)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探員發現手提行李篋內藏有23.5公斤爆炸品原料,包括硝酸鉀、硫磺、懷疑鎂粉、炮仗、煙花蠟燭(俗稱滴滴金)、3個控制煙花的遙控裝置、2個電子磅及1條USB線。而紅白藍膠袋內則藏有1個防毒面具、約300個防毒面具濾芯,以及一批護甲。
探員在涉事單位內檢獲大批弓箭、2支懷疑電槍、8支伸縮棍、4部對講機、3部手機、1部平板電腦、一批印有反修例的政治口號單張,以及大批防具。
O記探員在42歲被捕男子位於沙田的住所、上環的工作地址及柴灣一個空置牙醫診所內,搜到大批防毒面具、頭盔、蒙面物品及護甲。而42歲男子被捕前,曾在柴灣的空置牙醫診所內提取紅白藍膠袋。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5000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港
一星期報到一次
居住報稱地址
押後至5月5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號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0208粉嶺 #新案件
張(62)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探員發現手提行李篋內藏有23.5公斤爆炸品原料,包括硝酸鉀、硫磺、懷疑鎂粉、炮仗、煙花蠟燭(俗稱滴滴金)、3個控制煙花的遙控裝置、2個電子磅及1條USB線。而紅白藍膠袋內則藏有1個防毒面具、約300個防毒面具濾芯,以及一批護甲。
探員在涉事單位內檢獲大批弓箭、2支懷疑電槍、8支伸縮棍、4部對講機、3部手機、1部平板電腦、一批印有反修例的政治口號單張,以及大批防具。
O記探員在42歲被捕男子位於沙田的住所、上環的工作地址及柴灣一個空置牙醫診所內,搜到大批防毒面具、頭盔、蒙面物品及護甲。而42歲男子被捕前,曾在柴灣的空置牙醫診所內提取紅白藍膠袋。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5000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港
一星期報到一次
居住報稱地址
押後至5月5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號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實時現場新聞直播(及 獨家實時消息)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在疫情記者會中宣佈由2月18日凌晨零時起,將會放寬以下防疫抗疫措施:
1⃣放寬規管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的規例
✅容許恢復有限度運作-包括:所有室內室外體育處所、健身中心、美容院、按摩院、公眾娛樂場所(包括表演場所、主題公園、博物館、公眾展覽、電影院及家庭娛樂中心等),及遊樂場所(包括桌球館、公眾保齡球場及公眾溜冰場及遊戲機中心)。
✅放寬食肆的堂食時間至晚上10時(即晚10朝5禁堂食)及容許最多4人一枱。
惟以上措施實行時需符合以下條件:
❗️疫情在農曆新年期間沒有出現重大變化;
‼️負責人需遵守現行防疫抗疫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量度體溫、入場人數限制、佩戴口罩、保持距離、提供消毒搓手液等),及以下2項新增的措施:
👉🏻處所負責人需為其員工安排每14日進行一次檢測;員工需保留檢測證明供執法人員查閱。首次檢測需在2月11日至15日內進行,然後每14日再進行檢測。首3個月社區檢測中心會為相關人士安排免費測試,他們亦可到港鐵站、郵局及醫管局指定普通科門診索取樣本包再交回指定收集回點;
👉🏻處所負責人需要求顧客進入處所前使用「安心出行」應用程式記錄行蹤或登記個人資料。
⚠️惟個別業界會有不同要求,如打算提供晚市堂食的食肆或室內處所需改善通風等。
❌未有遵守這些措施的處所需停業3至14天不等以進行改善工作。
⭕️維持現行599F章的罰則,即處所負責人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2⃣放寬「限聚令」
👉🏻如疫情沒有惡化,屆時群眾聚集上限經行政會議批准後可由2人放寬至4人。
3⃣政府公共服務安排
👉🏻2月18日起政府各部門全面恢復正常服務。
#香港新聞 #武漢肺炎 #中国武漢肺炎
1⃣放寬規管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的規例
✅容許恢復有限度運作-包括:所有室內室外體育處所、健身中心、美容院、按摩院、公眾娛樂場所(包括表演場所、主題公園、博物館、公眾展覽、電影院及家庭娛樂中心等),及遊樂場所(包括桌球館、公眾保齡球場及公眾溜冰場及遊戲機中心)。
✅放寬食肆的堂食時間至晚上10時(即晚10朝5禁堂食)及容許最多4人一枱。
惟以上措施實行時需符合以下條件:
❗️疫情在農曆新年期間沒有出現重大變化;
‼️負責人需遵守現行防疫抗疫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量度體溫、入場人數限制、佩戴口罩、保持距離、提供消毒搓手液等),及以下2項新增的措施:
👉🏻處所負責人需為其員工安排每14日進行一次檢測;員工需保留檢測證明供執法人員查閱。首次檢測需在2月11日至15日內進行,然後每14日再進行檢測。首3個月社區檢測中心會為相關人士安排免費測試,他們亦可到港鐵站、郵局及醫管局指定普通科門診索取樣本包再交回指定收集回點;
👉🏻處所負責人需要求顧客進入處所前使用「安心出行」應用程式記錄行蹤或登記個人資料。
⚠️惟個別業界會有不同要求,如打算提供晚市堂食的食肆或室內處所需改善通風等。
❌未有遵守這些措施的處所需停業3至14天不等以進行改善工作。
⭕️維持現行599F章的罰則,即處所負責人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2⃣放寬「限聚令」
👉🏻如疫情沒有惡化,屆時群眾聚集上限經行政會議批准後可由2人放寬至4人。
3⃣政府公共服務安排
👉🏻2月18日起政府各部門全面恢復正常服務。
#香港新聞 #武漢肺炎 #中国武漢肺炎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2月1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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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柯,陳,梅(19-21) #判刑 (#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陳(21) 判囚5個月‼️
梅(19) 判入更生中心‼️
柯(21) 續還押至2月24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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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黃(36) #審訊 (#20200528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認罪,判囚15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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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15)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6旺角 暴動 企圖縱火)
👉🏻【直播台】承認2項控罪,還押至3月3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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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陳(17) #刑期覆核 (#20200119旺角 襲警;於2020年9月17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直播台】律政司刑期覆核申請獲批,還押至3月3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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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陳(38) #裁決(#20200308大埔 在公眾對方造成阻礙)
👉🏻【直播台】罪名成立,還押至2月24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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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陳,陳,李(18-31) #審訊(#20200202美孚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項襲警)
👉🏻【直播台】陳(24) 承認首項控罪,待審訊完結後處理‼️
3名被告續保釋至2月11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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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尹/傑斯(52) #新案件 (#批評政府言論 4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直播台】保釋申請被拒,還押至5月10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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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黃(42) #新案件 (#20210208粉嶺 管有爆炸品)
👉🏻【資訊部】保釋申請被拒,還押至5月5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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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陳(27) #續審 (#0908銅鑼灣 襲警)
👉🏻【直播台】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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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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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柯,陳,梅(19-21) #判刑 (#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陳(21) 判囚5個月‼️
梅(19) 判入更生中心‼️
柯(21) 續還押至2月24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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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黃(36) #審訊 (#20200528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認罪,判囚15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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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15)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6旺角 暴動 企圖縱火)
👉🏻【直播台】承認2項控罪,還押至3月3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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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陳(17) #刑期覆核 (#20200119旺角 襲警;於2020年9月17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直播台】律政司刑期覆核申請獲批,還押至3月3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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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陳(38) #裁決(#20200308大埔 在公眾對方造成阻礙)
👉🏻【直播台】罪名成立,還押至2月24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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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陳,陳,李(18-31) #審訊(#20200202美孚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項襲警)
👉🏻【直播台】陳(24) 承認首項控罪,待審訊完結後處理‼️
3名被告續保釋至2月11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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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尹/傑斯(52) #新案件 (#批評政府言論 4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直播台】保釋申請被拒,還押至5月10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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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黃(42) #新案件 (#20210208粉嶺 管有爆炸品)
👉🏻【資訊部】保釋申請被拒,還押至5月5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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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陳(27) #續審 (#0908銅鑼灣 襲警)
👉🏻【直播台】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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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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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2月11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聲援預告2021.02.09-2021.02.11]
[上庭總結2021.02.10]
[2021.02.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徐,馬(22-23)🛑兩位已還押近2個月 #申請保釋 (#20201201太子 縱火)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陳,李,馮,郭(19-39) #審訊前覆核 (#1001荃灣 暴動 縱火)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李(21) #提訊 (#0929銅鑼灣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李,鄧,李,林(15-16)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葉(18) #續審 [3/5] (#0831銅鑼灣 暴動)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陳 #提堂 (#20200419旺角 違反限聚令)
👤楊 #提堂 (#20200419旺角 違反限聚令)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張天雁裁判官
🕝14:30
👤林(20) #裁決 (#1027九龍城 企圖襲警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陳,陳,李(18-31) #續審 [2/2] (#20200202美孚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項襲警)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16) #提堂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14:30
👤許智峯 #提堂 (#20200604內會 意圖使他人受損害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 藐視)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曾,許,麥,李(17-22) #續審 [16/8] (#0902油塘 串謀損壞財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李(17) #裁決 (#20200322元朗 阻差辦公)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馬(32) #裁決(#20200222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 第一庭 🐶李德明(50) 欺詐罪
12:0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FSL(45) 欺詐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聲援預告2021.02.09-2021.02.11]
[上庭總結2021.02.10]
[2021.02.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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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徐,馬(22-23)🛑兩位已還押近2個月 #申請保釋 (#20201201太子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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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陳,李,馮,郭(19-39) #審訊前覆核 (#1001荃灣 暴動 縱火)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李(21) #提訊 (#0929銅鑼灣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襲警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李,鄧,李,林(15-16)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葉(18) #續審 [3/5] (#0831銅鑼灣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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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陳 #提堂 (#20200419旺角 違反限聚令)
👤楊 #提堂 (#20200419旺角 違反限聚令)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張天雁裁判官
🕝14:30
👤林(20) #裁決 (#1027九龍城 企圖襲警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陳,陳,李(18-31) #續審 [2/2] (#20200202美孚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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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16) #提堂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14:30
👤許智峯 #提堂 (#20200604內會 意圖使他人受損害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 藐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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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曾,許,麥,李(17-22) #續審 [16/8] (#0902油塘 串謀損壞財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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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李(17) #裁決 (#20200322元朗 阻差辦公)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馬(32) #裁決(#20200222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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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 第一庭 🐶李德明(50) 欺詐罪
12:0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FSL(45) 欺詐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Forwarded from 香港新聞及資訊TG廣播 HKTGB
【最新】政府宣布,三月一日起,政府員工和市民進入政府大樓或辦公室前,必須使用「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或登記姓名、聯絡電話和到訪日期及時間
https://news.now.com/urgentnews.jsp?taskId=20817&refer=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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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 新聞
【最新】政府宣布,三月一日起,政府員工和市民進入政府大樓或辦公室前,必須使用「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或登記姓名、聯絡電話和到訪日期及時間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裁決
#阻街
陳(3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被告❌不認罪❌
——————————————————
判詞
*黃官先簡單總結案情,詳情請看審訊(第一日、第二日),恕不一一列舉~
本席對p1的閉路電視片段重點觀察,緝錄如下:
1. 警方的貨車開始停泊在馬路邊;
2. 有1男1女把雜物放在馬路上;
3. 有大批黑衣人出現在不同位置;
4. 被告在安祥路和安民坊交界走出來;
5. 見到被告的左手姿勢有改變,其後見到一名女子將木卡板放在馬路上;
6. 被告經過大樹的位置後,手部垂下;
7. pw1、pw2上前追截被告;
8. 警員成功制伏被告並作出拘捕。
(*抱歉,未能抄下時間~)
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指出pw1、pw2的口供不可信,在16:20:42~16:20:47的片段中見到被告的左手有提起過。其後見到被告的左手姿勢有所改變,經過大樹的位置後,其手部明顯有動作,只是片段沒有拍攝到,不代表他沒有做,所以吻合了pw1的說法(即被告用手指揮其他人堵路)。在一兩秒的時間內,被告的手勢有所改變,pw1看不清楚也正常。
對於pw2的口供,辯方表示當時警方的客貨車前有其他車輛阻礙其視線。本席認為停泊的位置在幾個街口外,不會影響pw1透過車窗的觀察。
本席認為手的姿勢比較重要,被告是否站高了並不重要,所以pw2沒有寫在記事冊上也正常,不會影響其口供的可信性。
畫面中見到被告由行人路踏入至馬路,片段中看不見被告的動作。而控方證人見到的畫面就是被告未踏入馬路時的情況所以閉路電視拍攝不到,因此不影響pw2的口供。
參考了控辯雙方的理據,各片段的內容,本席認為控方證人已經清楚講出了事發經過,並沒有任何誇大的成分,相信已盡力還原真相,故裁定兩位證人的口供誠實可靠。
基於控方的口供,本席肯定以下幾點:
一. 被告站在路邊上,有作出指向人群的動作;
二. 很快地,有1男1女出現在馬路上;
三. 女子把木卡板放在馬路上時,被告的確指向她的方向;
四. 片段中見到1男1女在馬路中搬雜物,有另一名男子出現並作出指揮的動作;
五. 片段中見到被告進入馬路;
六. 那一名指揮的男子走向馬路邊和附近人士交談。
根據以上幾點,肯定被告當時有和其他人士一起參與堵路的行為,在沒有合法權限或辯解下,被告的行為造成馬路上的阻礙。本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表示,被告有一次案底紀錄。
——————————————————
求情
被告38歲,是一名地盤項目經理,和太太兒子居住。被告顧家、孝順,會常常探望生病的母親。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被告過去一年已飽受壓力,當時只是一時衝動,已有深深的反省,承諾不會再犯;妻子和上司表示被告顧家、孝順,對工作充滿熱誠。
辯方明白到上訴庭的原則必定是監禁式懲罰,希望法庭能考慮其陳詞輕判。
——————————————————
證物處理
控方表示P1手指、P6木膠欄充公;P2光碟則留在法庭存檔。
法庭明言必定是監禁式懲罰,只是視乎刑期的長短,故押後兩星期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還押‼️
案件押後至2月24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號庭判刑。
(按:陳手足離開時向旁聽席點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裁決
#阻街
陳(3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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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
*黃官先簡單總結案情,詳情請看審訊(第一日、第二日),恕不一一列舉~
本席對p1的閉路電視片段重點觀察,緝錄如下:
1. 警方的貨車開始停泊在馬路邊;
2. 有1男1女把雜物放在馬路上;
3. 有大批黑衣人出現在不同位置;
4. 被告在安祥路和安民坊交界走出來;
5. 見到被告的左手姿勢有改變,其後見到一名女子將木卡板放在馬路上;
6. 被告經過大樹的位置後,手部垂下;
7. pw1、pw2上前追截被告;
8. 警員成功制伏被告並作出拘捕。
(*抱歉,未能抄下時間~)
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指出pw1、pw2的口供不可信,在16:20:42~16:20:47的片段中見到被告的左手有提起過。其後見到被告的左手姿勢有所改變,經過大樹的位置後,其手部明顯有動作,只是片段沒有拍攝到,不代表他沒有做,所以吻合了pw1的說法(即被告用手指揮其他人堵路)。在一兩秒的時間內,被告的手勢有所改變,pw1看不清楚也正常。
對於pw2的口供,辯方表示當時警方的客貨車前有其他車輛阻礙其視線。本席認為停泊的位置在幾個街口外,不會影響pw1透過車窗的觀察。
本席認為手的姿勢比較重要,被告是否站高了並不重要,所以pw2沒有寫在記事冊上也正常,不會影響其口供的可信性。
畫面中見到被告由行人路踏入至馬路,片段中看不見被告的動作。而控方證人見到的畫面就是被告未踏入馬路時的情況所以閉路電視拍攝不到,因此不影響pw2的口供。
參考了控辯雙方的理據,各片段的內容,本席認為控方證人已經清楚講出了事發經過,並沒有任何誇大的成分,相信已盡力還原真相,故裁定兩位證人的口供誠實可靠。
基於控方的口供,本席肯定以下幾點:
一. 被告站在路邊上,有作出指向人群的動作;
二. 很快地,有1男1女出現在馬路上;
三. 女子把木卡板放在馬路上時,被告的確指向她的方向;
四. 片段中見到1男1女在馬路中搬雜物,有另一名男子出現並作出指揮的動作;
五. 片段中見到被告進入馬路;
六. 那一名指揮的男子走向馬路邊和附近人士交談。
根據以上幾點,肯定被告當時有和其他人士一起參與堵路的行為,在沒有合法權限或辯解下,被告的行為造成馬路上的阻礙。本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表示,被告有一次案底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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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38歲,是一名地盤項目經理,和太太兒子居住。被告顧家、孝順,會常常探望生病的母親。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被告過去一年已飽受壓力,當時只是一時衝動,已有深深的反省,承諾不會再犯;妻子和上司表示被告顧家、孝順,對工作充滿熱誠。
辯方明白到上訴庭的原則必定是監禁式懲罰,希望法庭能考慮其陳詞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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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處理
控方表示P1手指、P6木膠欄充公;P2光碟則留在法庭存檔。
法庭明言必定是監禁式懲罰,只是視乎刑期的長短,故押後兩星期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還押‼️
案件押後至2月24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號庭判刑。
(按:陳手足離開時向旁聽席點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