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知道的冷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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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DR 的商业价值,通俗的理解,类似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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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AR/VR、AI的快速增长。RNDR的解决方案也会越发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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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Trivia*7

【1】为什么汽车要安全带,高铁不要安全带,但是飞机又要安全带?(看到一个解释,不一定完全准确)
汽车:安全带主要是防止碰撞时飞出去。
飞机:安全带主要是防止上下颠簸时受伤。(如果飞机出了事,安全带也是没什么用的。)
高铁:不存在上下颠簸,而高速碰撞的话安全带也没什么用,所以不需要安全带。

【2】印度股市对机构投资者实行T+3交易,散户实行T+0交易。
即一旦有风险,允许散户先跑路。

【3】“当你在妈妈体内 3~4 个月的时候,随着神经系统的发育,神经元个数达到了此生的极限。从此以后,神经元个数开始做减法,然后持续一生。成年后你的神经元总个数,仅仅只有胎儿时期的一半。”

【4】一个20多年来年化27%的A股指数。
万得微盘股指数。由A股市值最小的400家公司组成,每天调整,谁涨多了市值变大了就剔除谁。(某种意义上相当于炒作指数,涨了就剔除可能是重点 :)
https://mp.weixin.qq.com/s/VrzOL20o6yy9C9BTW-MNyg

【5】2006年国家发改委通过了沪杭磁悬浮的项目建议书,但是不久之后,当时的铁道部放弃了磁悬浮技术,转而采用我们现在使用的轮轨高铁技术,因此沪杭磁悬浮从未被实际建设。但是和沪杭磁悬浮同时获批的上海虹桥站,至今仍然为这一条不存在的铁路预留了线位。

【6】Tesla和FedEx都没有工会。

【7】这周去了江门,珠三角的一个三线城市。
散步时发现有三种小店非常多:理发店、内衣店、修理店。
意识到或许这些是最难被取代的线下业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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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点半就迎来了漫长的黑夜
发现一个冷知识,长春比巴黎纬度还要低
距离2024年只剩下六周了。
好消息:最近吃了很多精子
坏消息:是蟹的
感冒了为啥不能吃鸡蛋?因为鸡蛋属于含铁食物,而人们会自发的降低对铁元素的吸收,为的是避免加重细菌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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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这是一本科普书😁
#法律知识

第 3 周问答

网络虚拟财产能被继承吗? 可以。 即使在注册账号时,平台在协议里明确约定了这些网络虚拟财产不可继承,我认为也应该是无效的。因为继承权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不能通过双方协议就排除。

民事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滥用权利还没有造成他人实际损害的,就还只是民事权利滥用。这时,只要禁止他继续滥用权利就行了。可是,滥用权利行为通常可能会演变成侵权行为。

杨老师,疫情期间患者或者病人家属前往医院就诊时穿着"大白"的隔离衣,结果被医院保安拦下来了。医院这样的做法是否侵犯了患者或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借口自己防疫而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这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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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关于本罪,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1、本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即保护法益是执法权,而非警察的人身权利。因此,当暴力袭警行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结果时,则以“加重结果的伤害罪”或者“加重结果的杀人罪”论处。

与妨害公务罪一样,袭警罪的保护的主要法益仍然是执法权,而非对人民警察这一群体的特殊保护,明确这一点是正确适用本罪的前提。对此,有观点认为,袭警行为时“不仅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国家执法权的权威性,而且侵害了人民警察作为公民个人属性的人身权益”,“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侵害人民警察健康法益的危险性”等观点。这一论述混淆了袭警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行为对象)与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本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公务本身,即警察的执法权,同时,将本罪认定为具体的危险犯,只有暴力袭警具有使执法行为难以顺利进行的现实可能性时,才能认为侵害了本罪的法益。

从执法权这一保护法益出发,在理解袭警罪时应当注意:

(1)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之间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行为不构成袭警罪的,仍然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如,行为人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但却达不到袭警罪所要求的“暴力袭击”的程度,此时如果符合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威胁方法”,仍然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

(2)袭警罪中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仍应是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妨害执法权的故意,而非伤害警察的人身健康的故意。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破坏刑法分则的体系结构,保证罪刑均衡。

2、“人民警察”的范围

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考量受害人的身份和职务,具体观察辅警与人民警察在执法时的整体性,避免认定中的“唯身份论”。由于暴力袭警行为虽然表面上针对的是警察的人身,但定罪的本质是对行为人妨害警察执法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因此,辅警虽然不具有人民警察编制,但当其依附于警察实施执法行为时,就应当对两种不同身份的人进行同一的、整体性的评价。

3、“暴力”含义的理解

袭警罪中的暴力应采狭义的暴力(采有形物理力作用于人,不要求足以压制反抗),即仅指针对人身的暴力,不应当包括对物的暴力、或者是通过对物的暴力间接伤害人身的情形,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对人的暴力不要求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即不能进一步将“暴力”限制为最狭义的暴力,否则将会导致本罪与其他有关人身权利保护的罪名相混淆,违背立法目的。

袭警罪中的“暴力”一词紧接着“袭击”,明确了行为人行为之目的性与暴力性,进而言之,实践中常见的行为人被现场传唤、抓捕时所实施的挣扎、反抗等本能行为,不宜被认定为上述激烈的“暴力”。同时,由于袭警罪的法定刑较妨害公务罪更高,因此要达到袭警罪中“暴力”的门槛也相应要高于妨害公务罪,这样就体现么二者在划定犯罪范围上的层次性。总之,根据“暴力袭击”这样的条文表述,可以明确构成袭警罪的行为一定是积极的身体动作,具备主动性与攻击性,排除了不具有伤害故意的拖、拽、强行阻拦等肢体接触行为。

司法实践可以将袭警罪的“暴力”划定为轻微伤以上,但不能包括重伤及以上的程度,重点需要考察暴力是否达到使警察执法行为难以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4、“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含义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其“依法性”或者“合法性”的判断标准应当兼顾实质与形式,不能仅守其中之一。没有公务权力来源、超越法定职权、缺少执法依据、违反公务依据等,都将影响公务行为的合法性。

因此,“过度执法”与“瑕疵执法”不尽相同,前者由于没有执法权限和程序基础,因而是非法的,而后者虽然在“合法性”的形式标准上略有缺失,但考虑到执法实践中的普遍困难,即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并非机器、难免存在方法上的不当或者言语上的生硬,因此,这种“情有可原的瑕疵”应当被法律所允许。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构成“瑕疵执法”的前提依然是执法权的确证性与执法程序的正当性,关于这一点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此外,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由于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因此,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

5、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应当注意本罪与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衔接与界限,实现罪刑均衡。

从规范保护目的出发,立法者设立袭警罪并非对人民警察这一特殊群体人身权的保护,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设置却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以及生理机能的完整。也即,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袭击人民警察造成轻微伤,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正常活动,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又由于人民警察受轻微伤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可直接适用袭警罪的规定。

但在暴力袭击导致人民警察轻伤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在暴力袭击人民警察致其重伤、死亡的情形下,排除袭警罪的适用,应当认定行为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这与2020年1月通过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精神也是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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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015|民事法律行为:无偿为他人保管物品,物品受损后需要赔偿吗?

当代人的行为:人、行为、规则

人:自然人、权力、义务、责任(理解了这些,你就是民法里的“当代人”了。)

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经典定义——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三个关键词:主体、意识表示、法律效果 主体:只有主体做出的,才是民事法律行为,和主体无关的都是事件。 意思表示:一个人内心意思的对外表达,指 “想引起法律效果”。 引起法律效果: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

民事法律行为的4种表现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

侵权要赔偿,违反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也要赔偿。无偿为他人保管是否引起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涉及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无偿为他人保管物品,这是两个主体通过口头形式做出了约定行为,双方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当邻居把货物存放到驿站时,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就成立了。
#法律知识

虚假诉讼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司法秩序或他人合法利益。

1.捏造的事实,是指凭空编造的不存在的事实。如果民事诉讼客观存在,行为人对具体数额、期限等事实作夸大、隐瞒或虚假陈述的,不属于这里的“捏造”。实作夸大、隐瞒或虚假陈述的,不属于这里的“捏造”;

2.只要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就能够构成本罪,不需要诉讼程序完结;

3.对于提起诉讼的基本事实是真实,但是对一些证据材料上弄虚作假,以便获取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有可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或者可能构成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根据[参考案例第 1379 号:万春禄虚假诉讼案]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分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行为方式,因此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捏造事实并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由于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以行为造成犯罪构成要件预定的后果为既遂标准。而虚假诉讼罪所保护的法益为复合法益,行为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后果之一,即可构成本罪的既遂。所保护的法益为复合法益,行为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后果之一,即可构成本罪的既遂。

此处的“司法秩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的正常司法活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后导致司法机关作出错误裁判,或者大量占用司法资源、影响正常司法活动等两个方面。此处的“司法秩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的正常司法活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后导致司法机关作出错误裁判,或者大量占用司法资源、影响正常司法活动等两个方面。
#法律知识

吃瓜也能学法( 188)— 报班吗?能赚大钱的那种……

郑重声明:以下内容绝非广告,更没有鼓励你报名参加其中任何一种培训班,本文旨在通过这样一种特殊的呈现方式来为你介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欣欣向荣”的景象。

一、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培训班

你还在因为自己没有法律基础无法通过司法考试而焦虑吗?你还在为有大量案源却没有律师证开不了庭而烦恼吗?你还在为即使有了律师执业证却被律所收取管理费而苦恼吗?

只要3860元,我们就可以帮你解决上面的所有烦恼。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的资格证书(图 1) 你值得拥有!

只要你取得了咱们这个证书,在辽宁省内是可以直接去法院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注意,是辽宁省内都可以哦,而且,日后执业地区很有可能扩大哦。

不是辽宁省的也可以报名吗?

可以。

报名年龄有什么限制吗?

没有。

学历也没有要求吗?

额……这个,原则是我们要求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不过这个也不是硬性规定,可以适当放宽嘛。

考试难度很大吗?容易通过吗?

我们这是保过班,考前划重点,不过全额退款,童叟无欺。

什么?3860元有点贵?

哪里贵了?你在市场上可以找到我们性价比这样高的保过班吗?你在市场上能找到我们含金量这么高的资格证书吗?我们这个证书可比什么“法务经纪人”证书强多了好吧?我们这个证书是可以去法院开庭的,你一个案子就回本了好吧?有些时候啊我们找找自己的原因,这么多年工资涨没涨,有没有认真工作?

什么?你不信拿着我们这个证书可以去开庭?

你信不信我把法院的判决书(图 2) 扔到你脸上?来,你好好看清楚。

话都说到这个份上了,你要是还不信,活该你穷一辈子。

二、重庆市经纪人协会法务经纪人专委会执业证

如果你看了培训班很感兴趣,但是不想大老远跑到辽宁来执业,那我们这个重庆市经纪人协会法务经纪人专委会的培训班肯定更适合您。

来,咱们先不着急报名,我先结合我们委员会的官网给您简单地介绍一下咱们委员会究竟好在哪里。

怎么样?你看咱们委员会官网的首页设计的(图 4),天安门、华表、长城……该有的都有了,有没有感受到一股正气扑面而来?尤其是这党徽往上一放,既严肃,又庄重。我跟你说,就咱这官网首页设计的水平,最高人民法院看了都得直呼内行。

有人问:党徽可以随便用吗?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党徽的使用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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