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知道的冷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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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知识分享
有趣的、无趣的、有用的、没用的知识
未来引入其他分类知识
投稿/合作: @inside1024_bot


内容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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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丹麦总共有十四人获得了诺贝尔奖:

1903年医学奖:Niels Ryberg Finsen
1908年和平奖: Fedrik Bajer
1917年文学奖: Henrik Pontoppidan, Karl Gjellerup
1920年医学奖: Schack August Krogh
1922年物理学奖:Niels Bohr
1926年医学奖: Johannes Fibiger
1943年医学奖:Carl Peter Henrik Dam
1944年文学奖: Johannes Jensen
1975年物理学奖: Aage Niels Bohr, Ben Mottelson
1984年医学奖: Niels Jerne
1997年化学奖: Jens Christian Skon
2022年化学奖:Morten Mel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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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迄今为止,市值最大的前十大美国公司股票回报竟然占据了整个美股指数的89%。法国兴业银行Jitesh Kumar表示:“在标普500指数涨幅至少达到10%年份中,今年的股市是集中度最高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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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收录不可描述声音的网站,办公环境不要点开,不要分享给你的好友让他尴尬

收录的非常多,都是用户自己上传的,100%真实

你也可以上传分享自己的

😂

没敢点开声音,自己进去听:
orgasmsoundlibrary.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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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基因机理课上学到一个新概念,moonlighting protein,直译为“月光蛋白”,指的是一种蛋白质可以执行多种功能的现象。这种现象可以发生在酶、受体、离子通道或伴侣蛋白上,本来只有单一功能(通常是催化)的蛋白质演化出第二种功能,因此给基因层面的自然选择提供更多可能性。
这里的moonlight是个不及物动词,指白天下班后继续在月光下工作,跟多功能蛋白一样“打第二份工”。也许少了些浪漫,但是我们生物学家还是很会造词的!
#法律知识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超过明显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本节课程中“为了救人质,警察对绑架犯实施了暴力,让绑架犯说出了人质在什么地方”,这种情形,张明楷教授的建议是可以对警察认定为正当防卫而阻却其违法性。

刑法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这类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进一步追问这类行为为什么具有社会危害性则涉及违法性本质的问题,基于不同的伦理规范和利益衡量,这个问题众说纷纭。但是由于刑事立法是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一种类型化抽象,因此违反刑事立法的行为是可以推定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基于这个要求,这种考量已经无须进行积极的判断,而是仅判断是否存在排除违法的理由。所以,违法阻却事由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基础之上而进行的一种更为实质的个别性判断。

这种个别判断其本质是上升到了定量分析,也即在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而肯定其具有法益侵害性后,基于行为可能会在侵犯了一个法益的同时而保护了另一个法益的特殊情况,还需要将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与所保护的法益进行权衡比较,看这两个法益谁更具有优越性以及优越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否定行为的违法性。哪个法益更具有优越性以及需要优越到什么程度才获得了正当性,显然这是个站在不同立场会得出不同结论的价值判断。

正当防卫是刑法中一个基本和基础的具体刑事法律制度,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范畴,其适用有一系列的适用条件和相关概念。

以张明楷教授的案例为例,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法益视为更优越的法益并非全无道理,因为正当防卫制度中包含着一种特殊防卫:是指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出于保护人身安全的目的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的“当然解释”方法,举轻以明重,本案成立正当防卫是没有刑法上的障碍的。

另外,文中提到了刑讯逼供的几个影响因素,包括人们的刑法与刑罚观念、司法工作人员的傲慢以及关于司法实务中本罪的客观情况总结,让我看到了一个张明楷教授作为一个刑法学者特有的人文关怀。默默许个愿,希望自己思维也可以更加全面深化,将来也有机会成为有所建树的法律人。笔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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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011|民事义务:顾客撞到商场玻璃门,受伤后可以请求赔偿吗?

进入“民事义务”前回顾“民事权利” 民法典是对自然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资格从出生开始到死亡时结束。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住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民事权利都包括什么?民事权利客体是什么?怎样取得民事权利,怎样失效?什么是正当行驶,什么是滥用行驶?

怎么划分义务与道德的界限?也就是哪些是必须要做的?哪些是自由决定的?

义务与权利是相对应的概念。两种义务,法律规定义务和当事人的约定的义务。法律义务是绝对义务,没有特殊性。当事人的约定叫约定义务,双方必须履行。

民事义务分两个部分,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也就是必须要做的和一定不能做的。

民事权利是可以行驶也可以不行驶,但民事义务是你必须履行的。

《民法典》第 1198 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商场就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
#法律知识

伪证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过程中的客观真实性。

1.行为发生在“在刑事诉讼中”;

2.伪证涉及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与案件的定罪量刑这一实体处理结果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对定罪量刑有实质性影响的情节,包括犯罪主体的年龄与精神状态、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危害行为、特定的犯罪目的、时间、地点、手段,以及法律明确规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节,还包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具体掌握的酌定情节,如犯罪的动机、目的、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等。就上述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均构成本罪;

3.具体的伪证行为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4.伪证行为的方式没有限制,可通过作为方式实施,也可通过不作为方式实施。

实务中,配偶和直系亲属作伪证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认定为伪证罪。

根据〔参考案例第98号:金某伪证案〕被害人在向司法机关报案时,故意夸大犯罪事实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和诬告陷害罪,但被害人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性质属于妨害作证,如果情节达到犯罪的程度,应当以妨害作证罪处理。
#法律知识

在对方的再审申请书里看到了这么一段(后面的更精彩,但是不能给你们看),怎么说呢,写得挺好,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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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TT没有黑色
因为,黑色显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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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拜耳”的认知一直是他们家产得蟑螂药很火,最近冷空气过敏性鼻炎一天打八百个喷嚏,鼻子痒得不行,第一次买了开瑞坦,发现这药跟我认知里的蟑螂药是一家公司产的。(奇奇怪怪的知识又增加了)
day1

京东试用送了个动态血糖仪,昨天用上了,做个实验,看看哪些食物对我血糖影响明显

早:满满碳水 杂粮粥+咸菜+桂花米糕+蛋白粉
中:继续碳水满满 一两干拌米线+一两抄手
晚: 猪脚饭 米饭+叉烧+鸡排+西红柿蛋+蘑菇+西兰花
晚加: 一个苹果

目测我对精制碳水很敏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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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相”并非广为人知的佛教术语。但是有个更出名的词也有大概类似的含义:“空”(emptiness)。 不管你用哪一种术语,关键在于,看似那么坚实、规整的外部世界,看似充满各种有实、有形的事物,其实并不像眼见那么真实。这个表观有形的世界在某种意义上就如《三摩地王经》中所说:“如焰寻香城,如幻事如梦。”或者如《心经》(Heart Sutra)中简明扼要的名句所说:“色即是空。” 显然,一些造诣很高的冥想者达到了一定的境界,能够深刻理解“空”的含义,甚至他们眼中的世界经常是“空”或“无相”。这是一项很重要的成就,特别是对那些以开悟为目标的人而言。 你思量着“无相”和“空”这两个词时,脑中还会出现另外两个词:“疯狂”(crazy)和“压抑”(depressing)。外面的世界不真实,看起来实在的事物在某种意义上是空洞无物的,这种想法看起来很疯狂。这个观点也令人有些压抑:我并没有遇到太多乐观、满足的人欣然沉浸在“一切为空”的理念中。
相较于“种族”(race)而言,“族裔的”(ethnic)这一学术名词在大多数场合都更为恰当。“族裔的”指群体以不同比例所具有的各种特性,诸如样貌、国籍、文化、语言、宗教、意识形态等。与“种族”不同的是,“族裔”不暗含生物学上的同质性。在现实中,偏见的受害者们往往也并非生物学上同质的群体。当然,“族裔”概念也无法轻易涵盖职业、阶级、政治团体或性别等方面的特质——这些都是偏见多发的领域。 不幸的是,人类群体的词汇是匮乏的。除非社会科学能够为我们提供一套更好的分类法,在此之前我们就无法像我们所欲求的那样精确地讲话。但是,我们有可能避免因为错误地应用“种族”一词而产生的谬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