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你一定会喜欢的冷知识:为什么自行车一旦学会就忘不了?——因为“学骑自行车”学的不是“技术”,而是“信任”!
就是说,自行车本来就是一种“动起来不会倾倒的机械”,你刚学自行车车不相信这一点,双臂僵硬,妨碍了自行车的运动,才会让自行车倾倒,而你一旦体会了一次“飞”的感觉,建立了这种信任,双臂就会放松下来,恨不得把手撒开,那么自行车就会充分发挥它的固有特性,不再倾倒了。
而这种信任是不会被遗忘掉的。
如果要解释一下背后的物理原因,会比较复杂,但概括地说,自行车不只是“两个轮子的机械”,而是“把车身倾倒趋势,转化成前轮转向趋势的机械”——这一部分源自角动量守恒,一部分源自前叉的机械设计,总之,如果自行车两侧受力不平衡,它不会直接倾倒,而是拐弯画圆弧,圆弧半径不断缩小,最后才慢慢躺下——就像硬币滚出去最后转着圈倾倒那样。
这样一来,“倾倒”就从突发的事件,变成了缓慢的过程,让你可以悠闲地调节它,你只要信任自行车,这就只是把正方向地轻轻一拨而已,根本不需要什么技术。
反过来,你不信任自行车,双臂紧张,那就感觉不到车把转向的调节趋势,自行车失去了固有的反馈,最后一定是要疯狂晃动,最后摔倒的。
不信你想想看,骑自行车摔倒,是不是都是紧张起来握住不放来着?
自行车是这样,孩子也是这样的。他们本来都不会直接倾倒,而会把“全身倾倒变成前轮转向”,你信任他们,感受到那个转向的趋势,不经意间一拨就能回正途。
反过来,你大惊小怪不顾他的一切反馈疯狂握紧,他是要发疯,然后连你一起摔死的。
就是说,自行车本来就是一种“动起来不会倾倒的机械”,你刚学自行车车不相信这一点,双臂僵硬,妨碍了自行车的运动,才会让自行车倾倒,而你一旦体会了一次“飞”的感觉,建立了这种信任,双臂就会放松下来,恨不得把手撒开,那么自行车就会充分发挥它的固有特性,不再倾倒了。
而这种信任是不会被遗忘掉的。
如果要解释一下背后的物理原因,会比较复杂,但概括地说,自行车不只是“两个轮子的机械”,而是“把车身倾倒趋势,转化成前轮转向趋势的机械”——这一部分源自角动量守恒,一部分源自前叉的机械设计,总之,如果自行车两侧受力不平衡,它不会直接倾倒,而是拐弯画圆弧,圆弧半径不断缩小,最后才慢慢躺下——就像硬币滚出去最后转着圈倾倒那样。
这样一来,“倾倒”就从突发的事件,变成了缓慢的过程,让你可以悠闲地调节它,你只要信任自行车,这就只是把正方向地轻轻一拨而已,根本不需要什么技术。
反过来,你不信任自行车,双臂紧张,那就感觉不到车把转向的调节趋势,自行车失去了固有的反馈,最后一定是要疯狂晃动,最后摔倒的。
不信你想想看,骑自行车摔倒,是不是都是紧张起来握住不放来着?
自行车是这样,孩子也是这样的。他们本来都不会直接倾倒,而会把“全身倾倒变成前轮转向”,你信任他们,感受到那个转向的趋势,不经意间一拨就能回正途。
反过来,你大惊小怪不顾他的一切反馈疯狂握紧,他是要发疯,然后连你一起摔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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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些个人的日常健康养生小习惯【纯手打】
1.早上醒来先不急着起床,赖床一两分钟再起来。让血液也醒醒神。
2. 早上起床先打坐冥想一会,不要急着看手机,会感觉状态更好。
3. 起床后先喝杯水。
4.时间充裕的话,早上洗漱完,做一套养生操(我是练八段锦)
5. 早上吃的食物尽量杂一点(多种类)蛋白质+优质碳水+维生素(鸡蛋+薏米粥+青菜或者香菜)
6. 上午记得多喝水,多起来,一般40-60分钟起来走一走,喝喝水。
7. 午饭时,先喝汤,再吃三分之一蔬菜,然后是蛋白质和碳水。尽量把碳水放在最后吃,减少碳水摄入。
8.吃饭时,有意识的多咀嚼几口。感觉肚子不饿了,不过还能吃一点时,说明已经基本七八成饱了。
9. 午饭后散步半小时。
10. 有条件一定要午睡,10-40分钟以内就行。
11. 午睡后喝点水,慢慢回神。
12.四点左右可以准备小零食。最好是水果,比如香蕉。
13. 下班后,提前一个站下车,走路回家。
14. 晚餐有条件就自己做。
15. 如果不打算运动,回家后尽快洗澡,不要拖延。
16.晚上可以做做拉伸,舒展身体。睡前泡脚。
17. 睡前尽量不看手机,或者可以做冥想。
18. 给自己一个舒适的睡眠环境:26°左右的卧室温度,宽敞的睡眠空间(床上少放杂物),乌漆麻黑的光线(最好不要有任何光线干扰)
19. 睡前少喝水
20. 睡前不要剧烈运动!(这条与我无关)
1.早上醒来先不急着起床,赖床一两分钟再起来。让血液也醒醒神。
2. 早上起床先打坐冥想一会,不要急着看手机,会感觉状态更好。
3. 起床后先喝杯水。
4.时间充裕的话,早上洗漱完,做一套养生操(我是练八段锦)
5. 早上吃的食物尽量杂一点(多种类)蛋白质+优质碳水+维生素(鸡蛋+薏米粥+青菜或者香菜)
6. 上午记得多喝水,多起来,一般40-60分钟起来走一走,喝喝水。
7. 午饭时,先喝汤,再吃三分之一蔬菜,然后是蛋白质和碳水。尽量把碳水放在最后吃,减少碳水摄入。
8.吃饭时,有意识的多咀嚼几口。感觉肚子不饿了,不过还能吃一点时,说明已经基本七八成饱了。
9. 午饭后散步半小时。
10. 有条件一定要午睡,10-40分钟以内就行。
11. 午睡后喝点水,慢慢回神。
12.四点左右可以准备小零食。最好是水果,比如香蕉。
13. 下班后,提前一个站下车,走路回家。
14. 晚餐有条件就自己做。
15. 如果不打算运动,回家后尽快洗澡,不要拖延。
16.晚上可以做做拉伸,舒展身体。睡前泡脚。
17. 睡前尽量不看手机,或者可以做冥想。
18. 给自己一个舒适的睡眠环境:26°左右的卧室温度,宽敞的睡眠空间(床上少放杂物),乌漆麻黑的光线(最好不要有任何光线干扰)
19. 睡前少喝水
20. 睡前不要剧烈运动!(这条与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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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本罪的设立来说,我国刑法侵犯性自主权的犯罪罪名体系在逐渐完善。
狭义上将“性自主权”理解为“性交自主权”时,我国此前性犯罪的罪名设置仅有强奸罪。就强奸罪的基本犯而言,我国《刑法》第236条只在第1款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并在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理论上也更多是侧重于行为人造成或者利用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但是,“对性自主权的侵害”不能大而化之地笼统谈论,而有必要进一步细分:是绝对的侵害还是相对的侵害,是当然的侵害还是拟制的侵害,乃至,是直接的的侵害还是间接的侵害。
1、绝对侵害:使用暴力手段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胁形式的胁迫使得女性完全不敢反抗的,被害人无法拒绝行为人之侵害行为,属于其关于性的自由意愿被完全剥夺或压制的情形,是对性自主权的绝对侵害。
2、相对侵害:在以揭发隐私相威胁或者是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相威胁等场合,或者是在冒充女性丈夫的场合,被害人处于信息上、身份上或者其他意义上的劣势地位,虽不存在完全无瑕疵的意思决定空间,但在性行为进行时保有相对的自主意识空间,存在拒绝行为人行为进行之可能性,只是经过特殊的利益权衡使得性的自主意识受到干扰,属于对性自主权的相对侵害。
无论是绝对侵害还是相对侵害,在行为人的行为直接违背被害人有关性行为的自主意愿这一点上是一样的(因此都属于对性自主权的当然侵害),但被害人在侵害行为进行时,其自由意愿的贯彻受到不一样的压制,故而理应在立法和司法上给予行为不尽相同的评价。
3、拟制侵害:趁女性酒醉或者熟睡等场合,利用其不知反抗的状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未现实违反女性的自由意志,但也被无争议地理解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这实际上是对性自主权的“拟制”侵犯”(这种拟制不同于推定,不可以反驳)。之所以处罚上述行为,是因为在与行为人进行性交行为时,被害人大部分情形下对双方性行为的进行时不同意的,行为人的行为被认为侵害了被害人对性行为支配的自由意识。尽管可能发生被害人于酒醒后完全不反对行为人之行为的情形,但从抽象的法秩序层面上,为了圆满保护性自主权,在无法确知行为对象的意识时,将擅自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状态拟制为对性自主权的侵犯,是符合性自主权概念的保护,可以为一般社会价值所接受。
4、间接侵害:在奸淫幼女型强奸的场合,通常直接否定幼女存在性自主权而将“幼女的身心健康”当作保护法益,这忽然和我国刑法中并未将相关性犯罪统合在“妨害性自主权犯罪”的旗帜下有关,但由此也难免有这样的批判:幼女也可能有性自主权,无甄别的保护反而可能侵犯她们的权利。从侵犯性自主权的角度讨论此种犯罪类型,将其理解为对性自主权的“拟制”侵害,则可以避免此种批判。
“在妨害性自主行为的阐明中,关于被害人性自主意识被压制程度的探究,不但能够凸显每一个不同犯罪类型之不同程度的不法内涵,更使得体系解释有一贯性的表达”。以上对性自主权的侵害,虽内容上总体相同,但程度、样态和内涵有别,立法如能在罪名设置上加以区隔、配置不同的法定刑以适应违法性和有责性程度上的差别,形成我国关于性犯罪立法的罪名体系,无疑更为科学合理,而目前的立法规定则过于粗疏,令人遗憾。
我国《刑法》成立本罪所规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并无“利用特殊职责”的类似要求,其次对被害人性自主权并未造成直接的--哪怕是相对的--侵害,而仅是对性自主权的正常行使造成了间接影响、间接侵害。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其理解为对性自主权的抽象危险犯。
可以认为,我国性犯罪的刑事法网还不够严密,对于强奸(或者以强奸罪论处的奸淫幼女)之外的间接妨碍性自主权的性侵害,本次通过本罪的新增而部分强化了对低龄未成年女性的保护,算是在我国性犯罪法网严密化、立法科学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之后,我们还可以期待在性犯罪立法的罪名体系精细化(如前述的明确区分为对性自主权的绝对侵害、相对侵害和拟制侵害)、刑事法网严密化、性别保护平等化等方面继续有所作为。
本罪的设立来说,我国刑法侵犯性自主权的犯罪罪名体系在逐渐完善。
狭义上将“性自主权”理解为“性交自主权”时,我国此前性犯罪的罪名设置仅有强奸罪。就强奸罪的基本犯而言,我国《刑法》第236条只在第1款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并在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理论上也更多是侧重于行为人造成或者利用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但是,“对性自主权的侵害”不能大而化之地笼统谈论,而有必要进一步细分:是绝对的侵害还是相对的侵害,是当然的侵害还是拟制的侵害,乃至,是直接的的侵害还是间接的侵害。
1、绝对侵害:使用暴力手段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胁形式的胁迫使得女性完全不敢反抗的,被害人无法拒绝行为人之侵害行为,属于其关于性的自由意愿被完全剥夺或压制的情形,是对性自主权的绝对侵害。
2、相对侵害:在以揭发隐私相威胁或者是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相威胁等场合,或者是在冒充女性丈夫的场合,被害人处于信息上、身份上或者其他意义上的劣势地位,虽不存在完全无瑕疵的意思决定空间,但在性行为进行时保有相对的自主意识空间,存在拒绝行为人行为进行之可能性,只是经过特殊的利益权衡使得性的自主意识受到干扰,属于对性自主权的相对侵害。
无论是绝对侵害还是相对侵害,在行为人的行为直接违背被害人有关性行为的自主意愿这一点上是一样的(因此都属于对性自主权的当然侵害),但被害人在侵害行为进行时,其自由意愿的贯彻受到不一样的压制,故而理应在立法和司法上给予行为不尽相同的评价。
3、拟制侵害:趁女性酒醉或者熟睡等场合,利用其不知反抗的状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未现实违反女性的自由意志,但也被无争议地理解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这实际上是对性自主权的“拟制”侵犯”(这种拟制不同于推定,不可以反驳)。之所以处罚上述行为,是因为在与行为人进行性交行为时,被害人大部分情形下对双方性行为的进行时不同意的,行为人的行为被认为侵害了被害人对性行为支配的自由意识。尽管可能发生被害人于酒醒后完全不反对行为人之行为的情形,但从抽象的法秩序层面上,为了圆满保护性自主权,在无法确知行为对象的意识时,将擅自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状态拟制为对性自主权的侵犯,是符合性自主权概念的保护,可以为一般社会价值所接受。
4、间接侵害:在奸淫幼女型强奸的场合,通常直接否定幼女存在性自主权而将“幼女的身心健康”当作保护法益,这忽然和我国刑法中并未将相关性犯罪统合在“妨害性自主权犯罪”的旗帜下有关,但由此也难免有这样的批判:幼女也可能有性自主权,无甄别的保护反而可能侵犯她们的权利。从侵犯性自主权的角度讨论此种犯罪类型,将其理解为对性自主权的“拟制”侵害,则可以避免此种批判。
“在妨害性自主行为的阐明中,关于被害人性自主意识被压制程度的探究,不但能够凸显每一个不同犯罪类型之不同程度的不法内涵,更使得体系解释有一贯性的表达”。以上对性自主权的侵害,虽内容上总体相同,但程度、样态和内涵有别,立法如能在罪名设置上加以区隔、配置不同的法定刑以适应违法性和有责性程度上的差别,形成我国关于性犯罪立法的罪名体系,无疑更为科学合理,而目前的立法规定则过于粗疏,令人遗憾。
我国《刑法》成立本罪所规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并无“利用特殊职责”的类似要求,其次对被害人性自主权并未造成直接的--哪怕是相对的--侵害,而仅是对性自主权的正常行使造成了间接影响、间接侵害。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其理解为对性自主权的抽象危险犯。
可以认为,我国性犯罪的刑事法网还不够严密,对于强奸(或者以强奸罪论处的奸淫幼女)之外的间接妨碍性自主权的性侵害,本次通过本罪的新增而部分强化了对低龄未成年女性的保护,算是在我国性犯罪法网严密化、立法科学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之后,我们还可以期待在性犯罪立法的罪名体系精细化(如前述的明确区分为对性自主权的绝对侵害、相对侵害和拟制侵害)、刑事法网严密化、性别保护平等化等方面继续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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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因此只有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行为才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等;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主要指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主要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等混乱局面的。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是这点我跟张明楷老师是一个观点,既然在《网络诽谤解释》施行一段时间后,立法机关仍然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明显旨在否定《网络诽谤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所以,该款规定应当自动失效。**
上述行为如果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必须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因此只有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行为才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等;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主要指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主要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等混乱局面的。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是这点我跟张明楷老师是一个观点,既然在《网络诽谤解释》施行一段时间后,立法机关仍然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明显旨在否定《网络诽谤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所以,该款规定应当自动失效。**
上述行为如果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必须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迄今为止,丹麦总共有十四人获得了诺贝尔奖:
1903年医学奖:Niels Ryberg Finsen
1908年和平奖: Fedrik Bajer
1917年文学奖: Henrik Pontoppidan, Karl Gjellerup
1920年医学奖: Schack August Krogh
1922年物理学奖:Niels Bohr
1926年医学奖: Johannes Fibiger
1943年医学奖:Carl Peter Henrik Dam
1944年文学奖: Johannes Jensen
1975年物理学奖: Aage Niels Bohr, Ben Mottelson
1984年医学奖: Niels Jerne
1997年化学奖: Jens Christian Skon
2022年化学奖:Morten Meldal
1903年医学奖:Niels Ryberg Finsen
1908年和平奖: Fedrik Bajer
1917年文学奖: Henrik Pontoppidan, Karl Gjellerup
1920年医学奖: Schack August Krogh
1922年物理学奖:Niels Bohr
1926年医学奖: Johannes Fibiger
1943年医学奖:Carl Peter Henrik Dam
1944年文学奖: Johannes Jensen
1975年物理学奖: Aage Niels Bohr, Ben Mottelson
1984年医学奖: Niels Jerne
1997年化学奖: Jens Christian Skon
2022年化学奖:Morten Mel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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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收录不可描述声音的网站,办公环境不要点开,不要分享给你的好友让他尴尬
收录的非常多,都是用户自己上传的,100%真实
你也可以上传分享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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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敢点开声音,自己进去听:
orgasmsoundlibra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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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基因机理课上学到一个新概念,moonlighting protein,直译为“月光蛋白”,指的是一种蛋白质可以执行多种功能的现象。这种现象可以发生在酶、受体、离子通道或伴侣蛋白上,本来只有单一功能(通常是催化)的蛋白质演化出第二种功能,因此给基因层面的自然选择提供更多可能性。
这里的moonlight是个不及物动词,指白天下班后继续在月光下工作,跟多功能蛋白一样“打第二份工”。也许少了些浪漫,但是我们生物学家还是很会造词的!
这里的moonlight是个不及物动词,指白天下班后继续在月光下工作,跟多功能蛋白一样“打第二份工”。也许少了些浪漫,但是我们生物学家还是很会造词的!
#法律知识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超过明显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本节课程中“为了救人质,警察对绑架犯实施了暴力,让绑架犯说出了人质在什么地方”,这种情形,张明楷教授的建议是可以对警察认定为正当防卫而阻却其违法性。
刑法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这类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进一步追问这类行为为什么具有社会危害性则涉及违法性本质的问题,基于不同的伦理规范和利益衡量,这个问题众说纷纭。但是由于刑事立法是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一种类型化抽象,因此违反刑事立法的行为是可以推定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基于这个要求,这种考量已经无须进行积极的判断,而是仅判断是否存在排除违法的理由。所以,违法阻却事由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基础之上而进行的一种更为实质的个别性判断。
这种个别判断其本质是上升到了定量分析,也即在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而肯定其具有法益侵害性后,基于行为可能会在侵犯了一个法益的同时而保护了另一个法益的特殊情况,还需要将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与所保护的法益进行权衡比较,看这两个法益谁更具有优越性以及优越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否定行为的违法性。哪个法益更具有优越性以及需要优越到什么程度才获得了正当性,显然这是个站在不同立场会得出不同结论的价值判断。
正当防卫是刑法中一个基本和基础的具体刑事法律制度,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范畴,其适用有一系列的适用条件和相关概念。
以张明楷教授的案例为例,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法益视为更优越的法益并非全无道理,因为正当防卫制度中包含着一种特殊防卫:是指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出于保护人身安全的目的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的“当然解释”方法,举轻以明重,本案成立正当防卫是没有刑法上的障碍的。
另外,文中提到了刑讯逼供的几个影响因素,包括人们的刑法与刑罚观念、司法工作人员的傲慢以及关于司法实务中本罪的客观情况总结,让我看到了一个张明楷教授作为一个刑法学者特有的人文关怀。默默许个愿,希望自己思维也可以更加全面深化,将来也有机会成为有所建树的法律人。笔芯~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超过明显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本节课程中“为了救人质,警察对绑架犯实施了暴力,让绑架犯说出了人质在什么地方”,这种情形,张明楷教授的建议是可以对警察认定为正当防卫而阻却其违法性。
刑法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这类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进一步追问这类行为为什么具有社会危害性则涉及违法性本质的问题,基于不同的伦理规范和利益衡量,这个问题众说纷纭。但是由于刑事立法是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一种类型化抽象,因此违反刑事立法的行为是可以推定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基于这个要求,这种考量已经无须进行积极的判断,而是仅判断是否存在排除违法的理由。所以,违法阻却事由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基础之上而进行的一种更为实质的个别性判断。
这种个别判断其本质是上升到了定量分析,也即在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而肯定其具有法益侵害性后,基于行为可能会在侵犯了一个法益的同时而保护了另一个法益的特殊情况,还需要将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与所保护的法益进行权衡比较,看这两个法益谁更具有优越性以及优越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否定行为的违法性。哪个法益更具有优越性以及需要优越到什么程度才获得了正当性,显然这是个站在不同立场会得出不同结论的价值判断。
正当防卫是刑法中一个基本和基础的具体刑事法律制度,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范畴,其适用有一系列的适用条件和相关概念。
以张明楷教授的案例为例,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法益视为更优越的法益并非全无道理,因为正当防卫制度中包含着一种特殊防卫:是指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出于保护人身安全的目的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的“当然解释”方法,举轻以明重,本案成立正当防卫是没有刑法上的障碍的。
另外,文中提到了刑讯逼供的几个影响因素,包括人们的刑法与刑罚观念、司法工作人员的傲慢以及关于司法实务中本罪的客观情况总结,让我看到了一个张明楷教授作为一个刑法学者特有的人文关怀。默默许个愿,希望自己思维也可以更加全面深化,将来也有机会成为有所建树的法律人。笔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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