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知道的冷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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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跟了一个史前文明研究学者的FB,很是开了开脑洞…

图3 的二排右一不应该是China 而是 Chios 希俄斯历史 史前时期 一个重要的岛屿文明在爱琴海北部地区不断发展,自新石器时代早期以来,希俄斯岛和普萨拉岛就属于该地区。从很早的时候起,这里有利的生态条件就吸引了定居者。谁是第一批居民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共有三个版本: 第一个将第一批居民与佩拉斯吉人联系起来,许多地名至今仍保存下来,如佩林那翁 (Pelinaion)、克罗诺斯 (Kronos)、多蒂安 (Dotion)、拉里森 (Larisson) 等。根据第二个版本,第一个定居者是来自克里特岛的狄俄尼索斯或忒修斯和阿里阿德涅的儿子奥伊诺皮翁。该岛以他女儿的名字若虫希翁(Chion)命名为希俄斯岛(Chios)。历史学家伊西多罗斯引用的第三个版本称,希俄斯这个名字来自腓尼基人,在叙利亚语中意为乳香。 爱奥尼亚人之前的最后一批殖民者很可能是来自优波亚的阿班特斯。传统上提到国王安菲克洛斯(Amphiklos)响应德尔斐神谕来到希俄斯,四代之后,国王赫克托(Hector)驱逐了岛上的前居民。安普里奥迈锡尼定居点的毁灭与爱奥尼亚殖民化的开始同时发生。

狮身人面像(希俄斯岛的象征) 古希俄斯岛 大约公元前 1000 年,来自维奥蒂亚、阿提卡和东伯罗奔尼撒半岛的第一批希腊人、爱奥尼亚人逐渐殖民了希俄斯岛和萨摩斯岛以及小亚细亚的 10 个城市,建立了爱奥尼亚十二城。它的中心是米卡莱 (Mykale) 附近的帕尼尼翁 (Panionion) 避难所,最终通过一次宗教和节日会议,获得了科伊农 (Koinon)(国家联邦)的形式。希俄斯蓬勃发展并成为强大的海军强国。人们普遍认为荷马是公元前八世纪的希俄斯人。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里,希俄斯诞生了其他有影响力的人物,包括 5 世纪的悲剧诗人伊恩、4 世纪的历史学家狄奥庞波斯以及 6 世纪和 5 世纪的几位重要雕塑家,其中一位格劳克斯被认为发明了金属焊接。 图 8 我亲自考证了一下,确是如此 图 9 也是咱们老祖宗的,南京阳山碑材。主流观点还是明代开凿。但是也确实有是史前遗留的观点。我就不一一证伪,大家辩证的看。仁者见仁哈。
这位网友用“亲身体验”告诉大家,说他男人死于喝冰水——这种现象千真万确非常普遍,所以请你记住这几句逆耳忠言:

很多人会用“亲身体验”给你健康忠告,你都当他们是“胡说八道”。
无论给你忠告的是你亲妈、你奶奶、你关注的网红,无论附和他们是全村老少、千百年的历史,抑或上万网友的点赞。
反正你就记住,“亲身体验=胡说八道”。

在人类这个物种身上,从未发现过任何一种“喝0℃冰水”导致的疾病,
而“65℃以上的热水”是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示的2A类致癌物。
我们中国人,因为喜欢“趁热”的饮食,以不足全球17%的人口,贡献了全球50%的食道癌新增病例——其中90%是“鳞状上皮细胞癌”,或者说,就是生生烫出来的。
*65℃是个啥概念呢?大口喝挺烫,但是贴着水面吸一口下去又不觉得烫,你一定有过这种经历。

的确,某些已有的疾病可能因为喝了大量的冷水加重症状,比如流感喝凉水可能加重鼻塞,肠应激人士可能腹痛腹泻。但你只要是个健康人,凉水随便喝。考虑到多喝水的健康裨益,如果你这个人就爱喝凉水,那么喝凉水就是你最好的选择,哪怕是冰水混合物,随便喝,绝不会有任何问题。
倒是他们端上来什么热气滚滚的东西,劝你趁热,你务必要懂得惜命。

当然也不独是喝冰水这个问题,什么吹风,寒冷,潮湿……乃至坐月子的种种忠告,抑或别的什么各种“亲身体验”,你就永远记住:“亲身体验=胡说八道”——尽管胡说八道的人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在胡说八道。

因为“亲身体验”非但证明不了“客观事实”,恰恰相反,意味着“主观臆断”。
对于人体这么复杂,变量这么繁多,变化又周期这么漫长的系统,肉眼凡胎根本不可能看出因果关系来——在显微镜发明之前,人类就连“性交”和“怀孕”的关系都搞不清楚,又怎么可能看出来一种习惯的长远影响呢?

从“老公生前爱喝冰水”到“老公死了”,如此漫长的过程中,究竟有多少变量?有没有基础疾病,有没有其它致死因素,有没有偶发意外?这些微观而抽象的东西,是凭她能看到的吗?
她当然不能,但她会凭着感觉,把感官提体验最清晰的东西,归咎为罪魁祸首——传统的女人大多不爱喝凉水,就会觉得喝凉水这个习惯很刺眼,然后就会说“一定是喝冰水把我老公喝死的!”
再比如,老太太一定不会觉得自己尿酸代谢异常,但一定会觉得坐月子很难受,于是就咬牙切齿地说,“是40年前坐月子吹风导致我60岁得了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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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的冷知识
这位网友用“亲身体验”告诉大家,说他男人死于喝冰水——这种现象千真万确非常普遍,所以请你记住这几句逆耳忠言: 很多人会用“亲身体验”给你健康忠告,你都当他们是“胡说八道”。 无论给你忠告的是你亲妈、你奶奶、你关注的网红,无论附和他们是全村老少、千百年的历史,抑或上万网友的点赞。 反正你就记住,“亲身体验=胡说八道”。 在人类这个物种身上,从未发现过任何一种“喝0℃冰水”导致的疾病, 而“65℃以上的热水”是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示的2A类致癌物。 我们中国人,因为喜欢“趁热”的饮食,以不足全球17%的人口…
事情就是这样:个人的亲身体验,一定是夹杂了大量的主观臆断的,观察的对象越复杂,主管臆断的成分就越多。对于“人体长期健康状况”这样复杂的对象,那么“亲身体验”中的主观臆断就会占据绝对的多数。

这就是为什么,在现代科学明确了“概率与统计”“对照组”“控制变量”“安慰效应”“反安慰剂效应”“医嘱暗示”等等概念之前,全世界的一切医学实践,总体上都是无效的。
在19世纪结束以前,人类自诩文明,不同于“动物”,实际上,我们能不能活下去,靠的仍然只是进化赋予的自我修复和免疫系统。

所以同理,如果有人向你推荐某种保健品,评论区一大堆的用户体验,那么请注意,他们哪怕不是托儿,也不值得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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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入有456万人
月收入0-500元有2.15亿人
月收入500-800元有2.02亿人
月收入800-1000元有1.24亿人
月收入1000-1500元有2.43亿人
月收入1500-2000元有1.72亿人
月收入2000-3000元有2.03亿人
月收入3000-5000元有1.56亿人
月收入5000-10000元有6328万
月收入1万-2万有784万人
月收入大于2万有700万人

拥有千万元家庭净资产的“高净值家庭”达211万户(这个是刚刚发布的数据)净资产应该是资产减去负债,所以别那么焦虑,炒股是长跑的过程,有钱人也没有那么多!加油吧。
这是一个你一定会喜欢的冷知识:为什么自行车一旦学会就忘不了?——因为“学骑自行车”学的不是“技术”,而是“信任”!

就是说,自行车本来就是一种“动起来不会倾倒的机械”,你刚学自行车车不相信这一点,双臂僵硬,妨碍了自行车的运动,才会让自行车倾倒,而你一旦体会了一次“飞”的感觉,建立了这种信任,双臂就会放松下来,恨不得把手撒开,那么自行车就会充分发挥它的固有特性,不再倾倒了。
而这种信任是不会被遗忘掉的。

如果要解释一下背后的物理原因,会比较复杂,但概括地说,自行车不只是“两个轮子的机械”,而是“把车身倾倒趋势,转化成前轮转向趋势的机械”——这一部分源自角动量守恒,一部分源自前叉的机械设计,总之,如果自行车两侧受力不平衡,它不会直接倾倒,而是拐弯画圆弧,圆弧半径不断缩小,最后才慢慢躺下——就像硬币滚出去最后转着圈倾倒那样。
这样一来,“倾倒”就从突发的事件,变成了缓慢的过程,让你可以悠闲地调节它,你只要信任自行车,这就只是把正方向地轻轻一拨而已,根本不需要什么技术。
反过来,你不信任自行车,双臂紧张,那就感觉不到车把转向的调节趋势,自行车失去了固有的反馈,最后一定是要疯狂晃动,最后摔倒的。
不信你想想看,骑自行车摔倒,是不是都是紧张起来握住不放来着?

自行车是这样,孩子也是这样的。他们本来都不会直接倾倒,而会把“全身倾倒变成前轮转向”,你信任他们,感受到那个转向的趋势,不经意间一拨就能回正途。
反过来,你大惊小怪不顾他的一切反馈疯狂握紧,他是要发疯,然后连你一起摔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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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些个人的日常健康养生小习惯【纯手打】

1.早上醒来先不急着起床,赖床一两分钟再起来。让血液也醒醒神。

2. 早上起床先打坐冥想一会,不要急着看手机,会感觉状态更好。

3. 起床后先喝杯水。

4.时间充裕的话,早上洗漱完,做一套养生操(我是练八段锦)

5. 早上吃的食物尽量杂一点(多种类)蛋白质+优质碳水+维生素(鸡蛋+薏米粥+青菜或者香菜)

6. 上午记得多喝水,多起来,一般40-60分钟起来走一走,喝喝水。

7. 午饭时,先喝汤,再吃三分之一蔬菜,然后是蛋白质和碳水。尽量把碳水放在最后吃,减少碳水摄入。

8.吃饭时,有意识的多咀嚼几口。感觉肚子不饿了,不过还能吃一点时,说明已经基本七八成饱了。

9. 午饭后散步半小时。

10. 有条件一定要午睡,10-40分钟以内就行。

11. 午睡后喝点水,慢慢回神。

12.四点左右可以准备小零食。最好是水果,比如香蕉。

13. 下班后,提前一个站下车,走路回家。

14. 晚餐有条件就自己做。

15. 如果不打算运动,回家后尽快洗澡,不要拖延。

16.晚上可以做做拉伸,舒展身体。睡前泡脚。

17. 睡前尽量不看手机,或者可以做冥想。

18. 给自己一个舒适的睡眠环境:26°左右的卧室温度,宽敞的睡眠空间(床上少放杂物),乌漆麻黑的光线(最好不要有任何光线干扰)

19. 睡前少喝水

20. 睡前不要剧烈运动!(这条与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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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糖尿病的研究,两个建议:
1、喝黑茶。
2、早上8点前吃早餐,晚上10点前吃晚饭,不吃夜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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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有个专家站出来提一下《人类是需要冬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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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沙
广式腊肠
广佬香肠
#法律知识

本罪的设立来说,我国刑法侵犯性自主权的犯罪罪名体系在逐渐完善。

狭义上将“性自主权”理解为“性交自主权”时,我国此前性犯罪的罪名设置仅有强奸罪。就强奸罪的基本犯而言,我国《刑法》第236条只在第1款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并在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理论上也更多是侧重于行为人造成或者利用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但是,“对性自主权的侵害”不能大而化之地笼统谈论,而有必要进一步细分:是绝对的侵害还是相对的侵害,是当然的侵害还是拟制的侵害,乃至,是直接的的侵害还是间接的侵害。

1、绝对侵害:使用暴力手段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胁形式的胁迫使得女性完全不敢反抗的,被害人无法拒绝行为人之侵害行为,属于其关于性的自由意愿被完全剥夺或压制的情形,是对性自主权的绝对侵害。

2、相对侵害:在以揭发隐私相威胁或者是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相威胁等场合,或者是在冒充女性丈夫的场合,被害人处于信息上、身份上或者其他意义上的劣势地位,虽不存在完全无瑕疵的意思决定空间,但在性行为进行时保有相对的自主意识空间,存在拒绝行为人行为进行之可能性,只是经过特殊的利益权衡使得性的自主意识受到干扰,属于对性自主权的相对侵害。

无论是绝对侵害还是相对侵害,在行为人的行为直接违背被害人有关性行为的自主意愿这一点上是一样的(因此都属于对性自主权的当然侵害),但被害人在侵害行为进行时,其自由意愿的贯彻受到不一样的压制,故而理应在立法和司法上给予行为不尽相同的评价。

3、拟制侵害:趁女性酒醉或者熟睡等场合,利用其不知反抗的状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未现实违反女性的自由意志,但也被无争议地理解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这实际上是对性自主权的“拟制”侵犯”(这种拟制不同于推定,不可以反驳)。之所以处罚上述行为,是因为在与行为人进行性交行为时,被害人大部分情形下对双方性行为的进行时不同意的,行为人的行为被认为侵害了被害人对性行为支配的自由意识。尽管可能发生被害人于酒醒后完全不反对行为人之行为的情形,但从抽象的法秩序层面上,为了圆满保护性自主权,在无法确知行为对象的意识时,将擅自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状态拟制为对性自主权的侵犯,是符合性自主权概念的保护,可以为一般社会价值所接受。

4、间接侵害:在奸淫幼女型强奸的场合,通常直接否定幼女存在性自主权而将“幼女的身心健康”当作保护法益,这忽然和我国刑法中并未将相关性犯罪统合在“妨害性自主权犯罪”的旗帜下有关,但由此也难免有这样的批判:幼女也可能有性自主权,无甄别的保护反而可能侵犯她们的权利。从侵犯性自主权的角度讨论此种犯罪类型,将其理解为对性自主权的“拟制”侵害,则可以避免此种批判。

“在妨害性自主行为的阐明中,关于被害人性自主意识被压制程度的探究,不但能够凸显每一个不同犯罪类型之不同程度的不法内涵,更使得体系解释有一贯性的表达”。以上对性自主权的侵害,虽内容上总体相同,但程度、样态和内涵有别,立法如能在罪名设置上加以区隔、配置不同的法定刑以适应违法性和有责性程度上的差别,形成我国关于性犯罪立法的罪名体系,无疑更为科学合理,而目前的立法规定则过于粗疏,令人遗憾。

我国《刑法》成立本罪所规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并无“利用特殊职责”的类似要求,其次对被害人性自主权并未造成直接的--哪怕是相对的--侵害,而仅是对性自主权的正常行使造成了间接影响、间接侵害。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其理解为对性自主权的抽象危险犯。

可以认为,我国性犯罪的刑事法网还不够严密,对于强奸(或者以强奸罪论处的奸淫幼女)之外的间接妨碍性自主权的性侵害,本次通过本罪的新增而部分强化了对低龄未成年女性的保护,算是在我国性犯罪法网严密化、立法科学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之后,我们还可以期待在性犯罪立法的罪名体系精细化(如前述的明确区分为对性自主权的绝对侵害、相对侵害和拟制侵害)、刑事法网严密化、性别保护平等化等方面继续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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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第 2 周问答|在互联网时代,为什么法院还坚持使用报纸来公告送达? 这是因为,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说明已经穷尽了其它能够通知的方式,但仍然无法联系到对应的当事人。

老年人可以免费逛公园的权利属于哪种民事权利? 本质上是一种免费的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知识

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因此只有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行为才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等;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主要指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主要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等混乱局面的。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是这点我跟张明楷老师是一个观点,既然在《网络诽谤解释》施行一段时间后,立法机关仍然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明显旨在否定《网络诽谤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所以,该款规定应当自动失效。**

上述行为如果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必须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女生,如果你对一个人生气,你想想你是不是想让这个人变成一个乳腺增生藏在你的胸里,这样你就不生气了。
一个冷知识:在淘宝直接搜「军大衣」是显示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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