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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008|民事权利客体:玩家的网络游戏装备被盗,可以向游戏公司索赔吗?

可以,为什么?

“民法”就是 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民事权利”是 法律赋予人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客体” 人是主体,支配的对象是客体。

比如,你买了一辆汽车,这时人是主体,汽车是客体,买到的行为是汽车的所有权,汽车是通过所有权得到的民事利益,也就是通过民事权利支配民事利益。

但是不是所有的民事利益都能受到民事权利的保护。那到,底哪些会,哪些不会?那些不受保护的民事利益,是不是就不能得到保护了呢?

比如,网络游戏装备,现实社会并不存在,那它是民事利益吗?是民事权利保护的民事利益吗?

能够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的民事利益 民事利益主要包括两大类: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七种主要民事权利中人格权、身份权是属于人身利益,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股权是属于财产利益。

《民法典》第127条采取了比较折中的态度,只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是没有界定它是不是物。 网络虚拟财产就是虚拟物。既有虚拟不动产,比如网站本身;又有虚拟动产,比如网络货币,游戏装备等。

所以,你购买游戏装备,属于财产,属于物权支配的财产权益,可以要求赔偿。

总结内容, 民事利益主要有两种,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只有这两种民事利益,才可以成为民事权利客体,会受到民事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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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105分。关于是否存在“公开盗窃”,以及“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但实际贩卖的是面粉”是否成立犯罪问题,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问题。

刑法理论学无止境,学说也没有绝对的对错。继续加油~
#法律知识

009|民事权利取得与失效:医生未经患者同意切除其身体组织,需要赔偿吗?

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能支配的对象

有些权利生来就有,有的权利通过行为才能获得,有的行为还会失效。

这一讲学习民事权利的取得与失效。

如何取得? 《民法典》第129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1. 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民事权利。 2. 通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3. 通过事实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4. 通过事件取得民事权利。

何时失效? 1. 权利人的行为导致民事权利失效。 2. 法律规定导致民事权利失效。
#法律知识

关于婚内强奸的认定:

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本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妻子意志的手段奸淫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这一问题,我国学术界争议较大,对比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全盘否定说。除了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以及误认妻子是其他妇女而强行奸淫,丈夫构成奸淫罪的以外,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丈夫基于合法婚姻这一前提而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因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已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毋庸置疑。在我国,从习惯到法律,都没有认定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2、全盘肯定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其理由是: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丈夫自然也可以。作为婚姻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明确指出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

3、折中说。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既不能置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于不顾,认为既然我国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行为人和被害人之外,那么丈夫则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也不能过分强调夫妻关系而把夫妻关系等同于性关系,甚至等同于一般的债权关系,认为丈夫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折中说的结论为:在一般情况下,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构成强奸罪:

一是男女双方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甚至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进行强奸的;

二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进行强奸的。

外国的一些立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已有关于婚内强奸的规定,尽管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婚内强奸的规定,但是刑法理论的通说仍然认为婚内强奸不能以强奸罪论处。
#法律知识

010|民事权利行使与滥用:在自家院里挖水井,造成邻居房屋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怎样算是行使权利? 怎样行使是滥用权利? 行使权利和滥用权利的界限到底在哪?

民事权利行使:行使权利的时候,既可以自己去实施行为,也可以请求他人来实施行为。

行使民事权利时要符合哪些规则呢? 第一,自我决定原则。 第二,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民法典》对此有两个规定,分别是自我决定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民事权利行使要符合自我决定原则,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同时,还要满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个人行使权利时也负有义务,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

《民法典》第132条就规定了,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滥用引起的法律后果: 将不能再实现行为本身追求的效果;如果滥用权利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行为人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知识

聚众斗殴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因此斗殴的行为,而扰乱公共秩序的,不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进行处罚。

根据〔参考案例第350号:倪以刚等聚众斗殴案〕的理解

1.在殴斗的理解上,只要双方或一方采用暴力方式进行殴斗,不论采用何种暴力方式都是结伙殴斗行为。所以单方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也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

2.在聚众斗殴致人伤害案件中,首要分子对全部犯罪事实负责,无论其是否实施实行行为,应转化为故意伤害无异议。 其他行为人如相互配合,实施殴打的行为,尽管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具体分工、参与程度可能不同,但他们行为指向的目标相同,为达到同一个目的,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整个加害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共同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之间互为因果关系。即使难以分清致被害人受伤的直接责任人,对参与砍打被害人的行为均应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如没有实施殴打行为,仍只应定聚众斗殴罪;

实务中的观点与张明楷老师的观点不同,根据〔参考案例第521号:王乾坤故意杀人案〕聚众斗殴既致人死亡又致人轻伤的,以故意杀人一罪定罪处罚,而不应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罪处罚。
#法律知识

总公司来的就是不一样,各种疑难杂症,各种大案要案,听得提神醒脑。

据说这个司法解释近期即将出台,等着买总公司的理解和适用吧🌚
#法律知识

吃瓜也能学法(187)——宝能集团姚振华下落不明或被拘留?这回是法院工作人员的锅。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作出的一则关于宝能集团的《查证结果通知书》在网上流传。

《查证结果通知书》显示,“由于宝能集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罗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宝能集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 (其他) 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处分的财产。”此外,《查证结果通知书》显示,“因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有效通知被执行人到院接受调查,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之行为,本院拟决定对其(或法人、主要负责人)实施拘留。”而宝能集团的法定代表人非是旁人,正是当年因为举牌万科A而一战成名的“野蛮人”姚振华。

这份《查证结果通知书》被曝光之后,各路媒体纷纷跟进:姚振华“下落不明”、姚振华已被法院拘留等消息甚嚣尘上。不少媒体记者跑到宝能集团总部和深圳罗湖区法院打探消息。

我估计姚振华看到这份《查证结果通知书》后会觉得很冤:我前些天被自家公司的保安拦在公司大门外,我前两天在集团总部楼下被讨薪员工围堵,我这隔几天就是一个热搜,我都这样了,怎么还能下落不明呢?而且,你们这一说我下落不明,我这千疮百孔的公司恐怕就更没得救了……

所以,正当吃瓜群众们搬来板凳买来瓜子准备好好吃瓜的时候,深圳罗湖区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做出了回应:《查证结果通知书》的表述有误,已予以纠正,并向当事人致歉。

我们看到,在法院更正后的《查证结果通知书》里,已经看不到“下落不明”、“拟决定对其实施拘留”的那段表述了。

当然,如果姚振华确实严重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行为的话,深圳罗湖区法院是有权对其予以拘留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下的拘留为了区别于刑事拘留,通常被称为司法拘留.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你不知道的冷知识
#法律知识 吃瓜也能学法(187)——宝能集团姚振华下落不明或被拘留?这回是法院工作人员的锅。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作出的一则关于宝能集团的《查证结果通知书》在网上流传。 《查证结果通知书》显示,“由于宝能集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罗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宝能集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 (其他) 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处分的财产。”此外,《查证结果通知书…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司法拘留往往比较谨慎,除非是情节非常恶劣的,法院一般不会直接采取司法拘留。

话说回来,如果姚振华真的把这些债权人扔下独自跑路了,他不仅要面临法院的司法拘留,甚至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当然,还要说明一点的是,不是所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都构成本罪,具体还要看是否有“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有以下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最后,再来说说这次犯错的法院工作人员。

你可能会想,法律文书这么严肃的东西,怎么还能有错?法院工作人员在做出法律文书的时候就不能再好好检查检查?

其实,法律文书也都是人写的,是人就会犯错,尤其是新来的年轻员工,尤其是时间紧任务重的时候。无论是法院的工作人员,还是律师,尽管有的时候自己已经很小心了,但有些明睁眼漏的错误却还是会发生。而且,当你发现这种低级错误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时候,还是很让人沮丧的。怎么办?只能再多检查一遍。

我相信,但凡是法官或者律师做久了,都能随便给你讲几个自己曾经遇到过的一些让人啼笑皆非的无心之过。

有天早上,我突然接到法院书记员的电话:王律师,这都9点了,你怎么还不来开庭呢?

听到书记员如此这般的灵魂拷问,我冷汗顿时就冒出来了。难道,我给开庭时间记错了?

我慌慌张张地把法院的传票拿出来一看,才长舒了一口气:开庭时间不是下午2点吗?我手里有咱法院的传票啊?

听我说完之后,压力来到了法院书记员这边,她也慌慌张张地查看传票底联,这才发现,她给被告的传票上开庭时间写的是早上9点,而给我写的传票是下午2点,至于当时签发传票的时候究竟是哪个复制粘贴的时候忘改了,可能她自己也记不得了……

好在,当天上午我正好没有其他安排,赶紧拎着案卷材料去法院开庭去了图片。

还是那句话:所有交出去的文件,记得再多检查一遍。

以上就是本期的“吃瓜也能法”,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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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知识改变命运,但你知道吗?知识也有好坏之分。最近有篇文章说,知识分活性知识和惰性知识,活性知识是你人生的挚友,惰性知识是猪队友,它会让你变蠢,你要学会避开惰性知识。

什么是惰性知识?它是指那些碎片化知识,你想想,头脑中是不是有很多知识点,听起来可能很高大上,但没什么实际用途,也没法和现实结合,它们在你大脑中孤立的存在,前不着村后不着店,没有任何活力,比如,金鱼的记忆只有几秒钟,这样的冷知识就属于惰性知识。而活性知识呢,就是你大脑中已经穿成线的知识,它们成体系并且有条理,能在你的大脑中自如运行,而且自有一套完整的思维体系,比如说你学会的某一门语言,就是这样的活性知识。
Civilization源于拉丁文civilis,意思是“城市化”和“公民化”。学术界的普遍共识是,城市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它的出现是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标志。而对今天的我们来说,城市像空气一样熟悉,熟悉到可以熟视无睹。所以,接下来的“城市行”需要一点新刺激。

雅典能产生众多思想巨星,如果要找原因,我第一个就会想到“交流”。同时代的其他文明,高质量交流只在少数人之间完成,而且地位不平等。而在雅典,4万名身份平等的公民在几百年间持续着高质量交流。
回复冀汉卿:谢谢 很有帮助😁//冀汉卿:我一般是多个问题一起问,想好了再问。或者先在3.5上讨论到一定程度,再让4.0帮忙处理。

引用 sen (科技领域笔记达人):

GPT 4 每天有使用次数限制😂
[查看原文]
GPT 4 每天有使用次数限制😂
扎什伦布寺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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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楚方言里,“梦”不是我们今天说的睡觉做梦的意思,而是“草泽曰梦”,一个大湖,湖边长满了草,这个就叫梦。更具体说,梦指的是还没怎么被人工开发的,以湖泊为中心的区域,包含着森林、丘陵、旷野等复杂地貌。
最近专注了一个小众人类学家的号,(这里的小众指的是他相信人类史前文明)我原本是打算当笑话段子看的。有时候无聊把他的图深度检索一下,发现竟然都是真的!这实在是有些让我三观裂了裂… 还有些长不好的感觉。

这个系列是 南京阳山碑石

字面上说是永乐皇帝建石碑用的采石场。阳山碑材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西北海拔1467米的阳山山腰,距中山门约76公里,是1405年明成祖朱棣在靖难之役夺取帝位后,为其父朱元璋的明孝陵树碑而开凿的巨型石材。开凿的碑材共有三部分。其中碑额石材已与山体分开,呈椭圆形;碑身、碑座各仅有一端与山体相连,底部留有支撑石。若三部分若按碑式垒起,总高度将达75米,重2.6万吨。三块石材已经成型,后来却因无法启运而弃于此。2005年,上海大世界基尼斯总部确认阳山碑材以“重约2.6万吨、总高75米”,名列“世界最大的碑材”。2007年4月26日,阳山碑材景区成为AAAA级旅游景区。

有的说法是,最长一块石材是长达50 米的镂空切割。这个技术现在尚且无法达到。三块石头,最轻的碑首已在6000吨开外,最重的碑座,更高达16000多吨。这个重量的石材运输,目前的人类科技水平也无法达到。如果是为了当做石碑,当初开山凿碑的工匠,是打算如何把它们运出深山的呢?退一步讲,就算他们有本事把巨石运走,又怎样才能把它们垒在一起,合成一座完整的碑呢?

有没有去过的朋友,说说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