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知道的冷知识
16.6K subscribers
10.6K photos
1.04K videos
370 files
6.7K links
冷知识分享
有趣的、无趣的、有用的、没用的知识
未来引入其他分类知识
投稿/合作: @inside1024_bot


内容来源网络
Download Telegram
图灵和冯·诺依曼的遗产:生命计算机的架构

导读:『在通用图灵机的基础上,数学家冯·诺依曼进一步发明了自复制机器,回答了生物学中最为深刻的一个问题:为什么所有生物都以 DNA 形式进行自我描述?图灵和冯·诺依曼,这两位计算机科学先驱偶然发现的生命奥秘并不广为人知,却为研究生物系统勾画出蓝图——把生命系统看作是计算机器。

这篇近期发表于 PNAS 的文章题为“图灵和冯·诺依曼的遗产:生命计算机的架构”,以 DNA 聚合酶为例,说明生物分子实际上就是计算机器;并阐释了计算模型的层级结构可以在生物计算领域找到类似结构。通过将生物学简化为计算形式,计算机科学可以用来将生物学系统化。

反过来,计算机科学家或许能够挖掘生物计算中的自然宇宙,利用数十亿年的自然演化来发现新的计算模型或算法。展望未来,生物学和计算机科学可以看做是紧密相连的同一门学科,一门研究机器行为的学科…( ➠ 详见正文)』🤓
2
人骨子里是快乐的,不信你看
👍3
本周Trivia*7
【1】Nutella能多益巧克力榛子酱是费列罗集团旗下的,而且比费列罗巧克力更早问世(1964 vs 1979)。
知道了之后觉得好合理,确实是很类似的味道!

【2】科学家们要在鸟类身上加追踪环的时候,为了不影响鸟类飞行,需要追踪环的重量小于鸟体重的3%。
对于一些超小型的鸟类,比如北京雨燕(体重约35克,比一个鸡蛋还要轻),在重量限制下不可能加GPS,因此会使用光敏传感仪——记录飞行过程中每天日出和日落的时间,然后反推经过地方的经纬度。

【3】所有鸮形目(猫头鹰)在中国都是二级或二级以上的保护动物。

【4】按2022年的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全球最大的十大港口,7个在中国,剩下3个分别在韩国、新加坡、荷兰。

【5】做旅行攻略的时候发现迪拜很神奇,大量地使用“环岛”替代“红绿灯路口”。
如果不考虑现存的习惯从头做城市的交通设计 + 城市里行人很少,确实环岛是更高效的方式(双向、各种转弯均可同时通行 vs 红绿灯同时最多只有一半的车可以通行)。

【6】听到一个很有意思的视角,关于古代西方人怎么看待女性。
奥运会的火炬传递最早是一种为了祭奠雅典娜女神的宗教仪式,而女性直到1900年才第一次被允许参加奥运会。

【7】为什么大多数薯片要设计成马鞍形?
主要是双曲抛物面的力学性质,不仅能承受拉扯,也能承受挤压。马鞍形的薯片不易碎、更适合堆叠在一起存放,同时可以最大程度地将咔哧脆的声音放大出来,以增加用户的食欲。
1👍1
一个月之内领了两个证,从AHA美国心脏学会的学员,升级成为了AHA导师,成就感满满😎

上完AHA的急救培训我就一直意犹未尽,逢人就科普,就连跑半马的时候都在满世界观察别人有没有异常情况,觉得我这个技能充满了责任感🥹

正好我的导师马老师找到我,说如果真的有心普及这个技能,为什么不考虑成为AHA的导师,然后自己去做讲座呢?于是我们甚至想都没想就答应下来了,这也很符合我们的初心,于是今天,拉上朱峰和小白一起正式接受了但是培训💪

正好趁着导师培训的机会,马老师还给我们做了一场科普讲座,几个小时下来干货满满大家都很认真,一个个的都拿着小本本在做笔记☺️

哦对了,培训完毕之后,天津就算有了正式的AHA培训点了,我、朱峰、小白都可以开始组织活动,马老师也会以督导身份协助我们,朱老板第一次内测培训预计将于11.18开始,想考证的小伙伴可以直接吼我😍

另外课后还跟马老师录了一期科普的播客,预计11.20国际心梗日上线,敬请期待😂
学物理救不了地球人
#法律知识

008|民事权利客体:玩家的网络游戏装备被盗,可以向游戏公司索赔吗?

可以,为什么?

“民法”就是 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民事权利”是 法律赋予人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客体” 人是主体,支配的对象是客体。

比如,你买了一辆汽车,这时人是主体,汽车是客体,买到的行为是汽车的所有权,汽车是通过所有权得到的民事利益,也就是通过民事权利支配民事利益。

但是不是所有的民事利益都能受到民事权利的保护。那到,底哪些会,哪些不会?那些不受保护的民事利益,是不是就不能得到保护了呢?

比如,网络游戏装备,现实社会并不存在,那它是民事利益吗?是民事权利保护的民事利益吗?

能够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的民事利益 民事利益主要包括两大类: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七种主要民事权利中人格权、身份权是属于人身利益,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股权是属于财产利益。

《民法典》第127条采取了比较折中的态度,只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是没有界定它是不是物。 网络虚拟财产就是虚拟物。既有虚拟不动产,比如网站本身;又有虚拟动产,比如网络货币,游戏装备等。

所以,你购买游戏装备,属于财产,属于物权支配的财产权益,可以要求赔偿。

总结内容, 民事利益主要有两种,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只有这两种民事利益,才可以成为民事权利客体,会受到民事权利的保护。
👍3
#法律知识

105分。关于是否存在“公开盗窃”,以及“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但实际贩卖的是面粉”是否成立犯罪问题,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问题。

刑法理论学无止境,学说也没有绝对的对错。继续加油~
#法律知识

009|民事权利取得与失效:医生未经患者同意切除其身体组织,需要赔偿吗?

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能支配的对象

有些权利生来就有,有的权利通过行为才能获得,有的行为还会失效。

这一讲学习民事权利的取得与失效。

如何取得? 《民法典》第129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1. 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民事权利。 2. 通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3. 通过事实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4. 通过事件取得民事权利。

何时失效? 1. 权利人的行为导致民事权利失效。 2. 法律规定导致民事权利失效。
#法律知识

关于婚内强奸的认定:

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本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妻子意志的手段奸淫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这一问题,我国学术界争议较大,对比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全盘否定说。除了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以及误认妻子是其他妇女而强行奸淫,丈夫构成奸淫罪的以外,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丈夫基于合法婚姻这一前提而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因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已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毋庸置疑。在我国,从习惯到法律,都没有认定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2、全盘肯定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其理由是: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丈夫自然也可以。作为婚姻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明确指出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

3、折中说。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既不能置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于不顾,认为既然我国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行为人和被害人之外,那么丈夫则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也不能过分强调夫妻关系而把夫妻关系等同于性关系,甚至等同于一般的债权关系,认为丈夫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折中说的结论为:在一般情况下,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构成强奸罪:

一是男女双方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甚至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进行强奸的;

二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进行强奸的。

外国的一些立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已有关于婚内强奸的规定,尽管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婚内强奸的规定,但是刑法理论的通说仍然认为婚内强奸不能以强奸罪论处。
#法律知识

010|民事权利行使与滥用:在自家院里挖水井,造成邻居房屋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怎样算是行使权利? 怎样行使是滥用权利? 行使权利和滥用权利的界限到底在哪?

民事权利行使:行使权利的时候,既可以自己去实施行为,也可以请求他人来实施行为。

行使民事权利时要符合哪些规则呢? 第一,自我决定原则。 第二,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民法典》对此有两个规定,分别是自我决定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民事权利行使要符合自我决定原则,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同时,还要满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个人行使权利时也负有义务,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

《民法典》第132条就规定了,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滥用引起的法律后果: 将不能再实现行为本身追求的效果;如果滥用权利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行为人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知识

聚众斗殴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因此斗殴的行为,而扰乱公共秩序的,不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进行处罚。

根据〔参考案例第350号:倪以刚等聚众斗殴案〕的理解

1.在殴斗的理解上,只要双方或一方采用暴力方式进行殴斗,不论采用何种暴力方式都是结伙殴斗行为。所以单方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也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

2.在聚众斗殴致人伤害案件中,首要分子对全部犯罪事实负责,无论其是否实施实行行为,应转化为故意伤害无异议。 其他行为人如相互配合,实施殴打的行为,尽管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具体分工、参与程度可能不同,但他们行为指向的目标相同,为达到同一个目的,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整个加害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共同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之间互为因果关系。即使难以分清致被害人受伤的直接责任人,对参与砍打被害人的行为均应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如没有实施殴打行为,仍只应定聚众斗殴罪;

实务中的观点与张明楷老师的观点不同,根据〔参考案例第521号:王乾坤故意杀人案〕聚众斗殴既致人死亡又致人轻伤的,以故意杀人一罪定罪处罚,而不应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罪处罚。
#法律知识

总公司来的就是不一样,各种疑难杂症,各种大案要案,听得提神醒脑。

据说这个司法解释近期即将出台,等着买总公司的理解和适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