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个有意思的书,
讲了许慎的《说文解字》,举了一个例子,表示的“示”,
它上面的“二”在古文中指“上”,因为长横代表地平线,地平线上有短横,为“上”。相对应的还有“下”,就是地平线下有短横。(图 123)
“上”又指上天,三垂,三为日月星辰,在神权的社会,通过日月星辰测吉凶。所以后面与祭祀有关的很多字,例如福,祸,祈,祷,都有示字旁—“礻”,就🈯️天意示人的意思。
讲了许慎的《说文解字》,举了一个例子,表示的“示”,
它上面的“二”在古文中指“上”,因为长横代表地平线,地平线上有短横,为“上”。相对应的还有“下”,就是地平线下有短横。(图 123)
“上”又指上天,三垂,三为日月星辰,在神权的社会,通过日月星辰测吉凶。所以后面与祭祀有关的很多字,例如福,祸,祈,祷,都有示字旁—“礻”,就🈯️天意示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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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零说,他面对孔子,是“用一个知识分子的心,理解另一个知识分子的心”。他的书“不跟知识分子起哄,也不给群众拍马屁”,必须用他自己的眼光,只要是不符合原书的说法,他就概不接受。他选择的这种孤独的治学方法,对我们读者来说却是很友好的,我们可以通过本书,知道更真实、更清晰的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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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镜纠偏”。意思是:如果已经有一个月没有人给你提过意见,那你就需要注意了,这说明你很有可能已经陷入了自查无错的陷阱中,你正在犯错。如果一个人一个月都不照镜子,样子可想而知。作者建议,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们也需要将“照镜子”培养成定期动作。这里的“照镜子”指的是,我们可以将身边其他的人,视为自己的镜子。不光是听他们对自己有什么建议,更要理解他们的思维逻辑和价值判断。
人生的意义可能就是,像马斯克一样,为人类进步,构建未来,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并且通过商业方式,让这种探索变得可持续,吸引人去参与其中。
比如:马斯克,创建 Space X,希望让人类成为跨星球的物种。
如果,人生目的只是为了活着、重复无数人在重复的目标(考大学、找好工作、买车买房、结婚生子,养下一代……)。 感觉挺没意思的。而且也会很难,因为太卷了。
并且通过商业方式,让这种探索变得可持续,吸引人去参与其中。
比如:马斯克,创建 Space X,希望让人类成为跨星球的物种。
如果,人生目的只是为了活着、重复无数人在重复的目标(考大学、找好工作、买车买房、结婚生子,养下一代……)。 感觉挺没意思的。而且也会很难,因为太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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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斯克的伟大之处: 用科技在为人类发展探索更多增量空间,构建未来世界,而不是在现有空间内卷(比如,俄乌战争、巴以冲突等)
把人类送上火星 用星链实现信息自由 用特斯拉加速可持续能源技术推广 自动驾驶:把人们从繁重的驾驶任务中解放出来
希望自己也成为开拓增量可能的一名探索者。可能因为自己不擅长内卷。
把人类送上火星 用星链实现信息自由 用特斯拉加速可持续能源技术推广 自动驾驶:把人们从繁重的驾驶任务中解放出来
希望自己也成为开拓增量可能的一名探索者。可能因为自己不擅长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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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男人过了30,基本都是这样的现状!
1:对于夫妻房事,不再像20岁时那样热衷了。
2:穿衣打扮不讲究品牌了,衣服裤子越买越便宜。
3:开始不玩手机游戏了。
4:有赚钱路子的,就在疯狂赚钱,没路子的就很焦虑。
5:单身的话,也不再主动了,对爱情看得很淡。
6:不再热衷换手机了,经常几年也不换,即使碎屏了也不换。
7:手机里能联系的人越来越少了,几乎只有家人在联系。
8:很难交到朋友,能交到一个表面的好朋友,交不到一个有事他能来的朋友。
9:闲着的时候,喜欢一个人开着车去外面转一转。
10:对车越来越喜欢,没车的想买车,有车的想买更好的车。
11:开始对旅游没有热情,没有执念了,再也没有那种说走就走的旅行冲动了。
12:花钱越来越节俭,不再大手大脚了。
13:不再做发型了,越简洁越好,理发只选单剪,不选择洗剪吹。
14:对身材的管理开始松懈了,有些懒了。
15:感觉没有了爱的能力。
16:喜欢去彩票店买彩票,想着自己会是幸运的人。
17:对于未来越来越焦虑,因为一年比一年要承担的责任多。
18:对吃的开始不讲究,主打能吃饱就行。
19:空闲时间就是打开手机刷刷视频,或者去钓鱼。
20:下班了,喜欢一个人在车里坐着,抽会烟。
1:对于夫妻房事,不再像20岁时那样热衷了。
2:穿衣打扮不讲究品牌了,衣服裤子越买越便宜。
3:开始不玩手机游戏了。
4:有赚钱路子的,就在疯狂赚钱,没路子的就很焦虑。
5:单身的话,也不再主动了,对爱情看得很淡。
6:不再热衷换手机了,经常几年也不换,即使碎屏了也不换。
7:手机里能联系的人越来越少了,几乎只有家人在联系。
8:很难交到朋友,能交到一个表面的好朋友,交不到一个有事他能来的朋友。
9:闲着的时候,喜欢一个人开着车去外面转一转。
10:对车越来越喜欢,没车的想买车,有车的想买更好的车。
11:开始对旅游没有热情,没有执念了,再也没有那种说走就走的旅行冲动了。
12:花钱越来越节俭,不再大手大脚了。
13:不再做发型了,越简洁越好,理发只选单剪,不选择洗剪吹。
14:对身材的管理开始松懈了,有些懒了。
15:感觉没有了爱的能力。
16:喜欢去彩票店买彩票,想着自己会是幸运的人。
17:对于未来越来越焦虑,因为一年比一年要承担的责任多。
18:对吃的开始不讲究,主打能吃饱就行。
19:空闲时间就是打开手机刷刷视频,或者去钓鱼。
20:下班了,喜欢一个人在车里坐着,抽会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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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才稍微看懂诸葛亮的《隆中对》了,诸葛亮真的牛逼。
那个时候的刘备基本上啥也不是,之前在曹操手下做过事,现在手里也没兵也没权在襄阳蹲着。可以说除了一腔抱负以外也没什么手牌。
诸葛亮首先帮刘备分析了局势,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打不动,别想了;再说孙权“据有江东,已历三世”,你也打不过。
那哪儿能动?荆州和益州。这两个地方可太好了。
荆州是现在湖北湖南这一块,带上南阳一块的河南地区。这一块往北可以打洛阳,往东可以顺着长江而下打江东,南面是两广地区,那个时候还属于未开发地带不构成威胁,往西进三峡直接到巴蜀。
而益州就是巴蜀带上汉中,这个地方四面都是天险,内部是富饶的成都平原,能够提供非常好的后备力量。
占据了荆州、益州,只要治理得当,百姓安居乐业,有足够的军事力量,等到天下大乱的时候从荆州往上打洛阳,再从汉中往上打西安,这天下就拿到手里了。
后来刘备果然趁乱拿下了荆州,又打下了益州,完全按照诸葛亮的攻略走完了。但没想到关羽大意失荆州,刘备被困在了巴蜀。巴蜀出来的两条路,一条走三峡出荆州被孙权堵死,诸葛亮只能希望北伐拿下关中平原。可惜北伐七次都没能成功,最后败给了西晋。
那个时候的刘备基本上啥也不是,之前在曹操手下做过事,现在手里也没兵也没权在襄阳蹲着。可以说除了一腔抱负以外也没什么手牌。
诸葛亮首先帮刘备分析了局势,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打不动,别想了;再说孙权“据有江东,已历三世”,你也打不过。
那哪儿能动?荆州和益州。这两个地方可太好了。
荆州是现在湖北湖南这一块,带上南阳一块的河南地区。这一块往北可以打洛阳,往东可以顺着长江而下打江东,南面是两广地区,那个时候还属于未开发地带不构成威胁,往西进三峡直接到巴蜀。
而益州就是巴蜀带上汉中,这个地方四面都是天险,内部是富饶的成都平原,能够提供非常好的后备力量。
占据了荆州、益州,只要治理得当,百姓安居乐业,有足够的军事力量,等到天下大乱的时候从荆州往上打洛阳,再从汉中往上打西安,这天下就拿到手里了。
后来刘备果然趁乱拿下了荆州,又打下了益州,完全按照诸葛亮的攻略走完了。但没想到关羽大意失荆州,刘备被困在了巴蜀。巴蜀出来的两条路,一条走三峡出荆州被孙权堵死,诸葛亮只能希望北伐拿下关中平原。可惜北伐七次都没能成功,最后败给了西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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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一、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权力,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但也有观点认为,本罪的本质是为了打击国家工作人员收入的非法性,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同时,由于无法确定非法收入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因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包含国家追究渎职、经济犯罪的司法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两个要件:
(1)行为人持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财产,或者行为人的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差额巨大”是指在30万元以上。
(2)在被有关机关责令说明来源时,不能说明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的来源。
本罪的行为形态既不是典型的作为,也不是典型的不作为,而是一种状态(但有观点认为本罪是真正不作为犯,也有观点认为本罪实行行为是持有巨额来源不明财产)。与其他严重犯罪相比,此罪是一种补充性罪行,只有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拥有的巨额财产是其他犯罪所得时,才以本罪处罚。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辞职后,由于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即便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的,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4、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超过自己合法收入的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的来源,在被责令说明其来源的情况下,能够说明来源而故意不予说明。
二、本罪的疑难问题:
恰若张明楷教授在本节课程中提到,本罪的难点在于认定时需要合理解释“不能说明来源”的含义。
“不能说明来源”根据其字面含义应当解释为:无论收入来源是合法的,还是一般违法或犯罪的,只要对其收入来源进行了能够查证核实的说明,就应认定为能对收入来源进行说明,否则即为不能说明来源。
问题是,在行为人对其收入来源说明后,其说明内容具有可能性,但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无法查证属实的情形应如何处理,比如课程中所举例:行为人说明其收入来源于某行贿人,但是行贿人死亡,现无法查证属实。与无法查证属实相对的是能够查证属实,比如,行为说明其收入来源于经商(国家工作人员经商是非法行为),而且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证据,监察机关能够查证核实。
对于行为人的说明能够查证属实,当然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的收入来源于一般违法行为,按照一般违法行为的证明标准查证属实的,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即可;如果行为人的收入来源于犯罪行为(完全履行了说明义务),按照犯罪的证明标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应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即在这种情况下,对“不能说明来源”应限制解释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以对犯罪行为做到不枉不纵。
综上,如果行为人对其收入来源进行了说明,但是经司法机关调查可证明行为人的说明是虚假或者无效的,对行为人应以本罪论处。此外,如果行为人对其收入来源进行了具有合理性的说明,但是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查证核实的,行为人说明其收入来源于一般违法行为的,不宜以本罪论处;行为人说明其收入来源于犯罪行为的,应按上述分析处理,即应以本罪论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一、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权力,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但也有观点认为,本罪的本质是为了打击国家工作人员收入的非法性,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同时,由于无法确定非法收入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因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包含国家追究渎职、经济犯罪的司法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两个要件:
(1)行为人持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财产,或者行为人的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差额巨大”是指在30万元以上。
(2)在被有关机关责令说明来源时,不能说明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的来源。
本罪的行为形态既不是典型的作为,也不是典型的不作为,而是一种状态(但有观点认为本罪是真正不作为犯,也有观点认为本罪实行行为是持有巨额来源不明财产)。与其他严重犯罪相比,此罪是一种补充性罪行,只有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拥有的巨额财产是其他犯罪所得时,才以本罪处罚。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辞职后,由于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即便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的,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4、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超过自己合法收入的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的来源,在被责令说明其来源的情况下,能够说明来源而故意不予说明。
二、本罪的疑难问题:
恰若张明楷教授在本节课程中提到,本罪的难点在于认定时需要合理解释“不能说明来源”的含义。
“不能说明来源”根据其字面含义应当解释为:无论收入来源是合法的,还是一般违法或犯罪的,只要对其收入来源进行了能够查证核实的说明,就应认定为能对收入来源进行说明,否则即为不能说明来源。
问题是,在行为人对其收入来源说明后,其说明内容具有可能性,但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无法查证属实的情形应如何处理,比如课程中所举例:行为人说明其收入来源于某行贿人,但是行贿人死亡,现无法查证属实。与无法查证属实相对的是能够查证属实,比如,行为说明其收入来源于经商(国家工作人员经商是非法行为),而且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证据,监察机关能够查证核实。
对于行为人的说明能够查证属实,当然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的收入来源于一般违法行为,按照一般违法行为的证明标准查证属实的,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即可;如果行为人的收入来源于犯罪行为(完全履行了说明义务),按照犯罪的证明标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应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即在这种情况下,对“不能说明来源”应限制解释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以对犯罪行为做到不枉不纵。
综上,如果行为人对其收入来源进行了说明,但是经司法机关调查可证明行为人的说明是虚假或者无效的,对行为人应以本罪论处。此外,如果行为人对其收入来源进行了具有合理性的说明,但是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查证核实的,行为人说明其收入来源于一般违法行为的,不宜以本罪论处;行为人说明其收入来源于犯罪行为的,应按上述分析处理,即应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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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004|住所:打官司的地点不同,会影响赔偿金额吗?
如何认定自然人的住所? 如果一个人既不在户籍登记地,又没有获得某个地区的居住证,此时要根据他的经常居所来确定他在法律上的新住所。但是,在监狱、医院、船舶上经常居住的情况除外。 经常居所是指自然人离开原住所地后,在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004|住所:打官司的地点不同,会影响赔偿金额吗?
如何认定自然人的住所? 如果一个人既不在户籍登记地,又没有获得某个地区的居住证,此时要根据他的经常居所来确定他在法律上的新住所。但是,在监狱、医院、船舶上经常居住的情况除外。 经常居所是指自然人离开原住所地后,在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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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把握妨害公务罪要注意两个节点,一是什么是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活动。那么如果阻碍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或者不是职务活动,或者不是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都不构成本罪。以下几类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也属于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中的“公务”:(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各级政协的委员;(2)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3)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 (4)在处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二是什么是暴力、威胁方法,至于对于以非暴力、威胁方式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暴力”,是指对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人身伤害、非法强制捆绑、扣留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物、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阻碍上述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参考案例第 1324 号:陈岗妨害公务案]行为人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或者自称疫病患者乱吐口水,造成公务人员精神上的恐惧、心理上的压力或者自由意志的抑制,从而使公务人员处于不敢抗拒的境地而影响公务活动正常执行的,也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中的“威胁”
把握妨害公务罪要注意两个节点,一是什么是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活动。那么如果阻碍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或者不是职务活动,或者不是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都不构成本罪。以下几类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也属于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中的“公务”:(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各级政协的委员;(2)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3)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 (4)在处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二是什么是暴力、威胁方法,至于对于以非暴力、威胁方式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暴力”,是指对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人身伤害、非法强制捆绑、扣留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物、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阻碍上述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参考案例第 1324 号:陈岗妨害公务案]行为人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或者自称疫病患者乱吐口水,造成公务人员精神上的恐惧、心理上的压力或者自由意志的抑制,从而使公务人员处于不敢抗拒的境地而影响公务活动正常执行的,也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中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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