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我国刑法对于淫秽物品类的规制,主要是两个罪名:除了本罪,还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者的客体都是国家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本罪不以牟利为目的,而另一罪名需要。
对于淫秽物品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都属于淫秽物品。
《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641号“方惠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确认“通过即时通讯软件进行的网上裸聊、网上淫秽表演,属于经软件服务器即时处理的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
我国刑法对于淫秽物品类的规制,主要是两个罪名:除了本罪,还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者的客体都是国家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本罪不以牟利为目的,而另一罪名需要。
对于淫秽物品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都属于淫秽物品。
《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641号“方惠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确认“通过即时通讯软件进行的网上裸聊、网上淫秽表演,属于经软件服务器即时处理的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
#法律知识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符合四种情形之一;2.进行诈骗活动;3.数额较大。
对于机器不能被骗,刘宪权教授认为ATM机在内的机器经电脑编程后,实质上已经成为“机器人”。其与一般机械性机器的区别点主要在于,ATM机具有相当程度的“识别”功能。在大多数情况下,ATM机实际上是代替业务人员处理相关金融业务,开展诸如辨认、自动存取款等简单业务活动。由此,我们就不难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既然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可以成为诈骗的对象,那么,这些经电脑编程后的机器人当然也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对象。
但是我个人觉得这种说法值得商榷,还是张明楷老师的说法更有说服力。
并且在信用卡诈骗罪中,主流还是以恶意透支为主,能够占犯罪的90%左右。那么这类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什么算信用卡,根据〔参考案例第472号:张国涛信用卡诈骗案〕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其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既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
二是什么情形下,算恶意透支,这个在实务中很容易就被被滥用,关键在于“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而且这类催收必须是有效催收,(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符合四种情形之一;2.进行诈骗活动;3.数额较大。
对于机器不能被骗,刘宪权教授认为ATM机在内的机器经电脑编程后,实质上已经成为“机器人”。其与一般机械性机器的区别点主要在于,ATM机具有相当程度的“识别”功能。在大多数情况下,ATM机实际上是代替业务人员处理相关金融业务,开展诸如辨认、自动存取款等简单业务活动。由此,我们就不难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既然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可以成为诈骗的对象,那么,这些经电脑编程后的机器人当然也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对象。
但是我个人觉得这种说法值得商榷,还是张明楷老师的说法更有说服力。
并且在信用卡诈骗罪中,主流还是以恶意透支为主,能够占犯罪的90%左右。那么这类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什么算信用卡,根据〔参考案例第472号:张国涛信用卡诈骗案〕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其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既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
二是什么情形下,算恶意透支,这个在实务中很容易就被被滥用,关键在于“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而且这类催收必须是有效催收,(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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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离婚率:为什么中美真的是一对好基友,以及任何婚姻长度都无法打败包办婚姻
300 种爱爱姿势精选
在本精选中,您可以找到适合各种场合的各种性爱姿势。从前戏到口交,从在地板上做爱的姿势到满足伴侣的高级技巧。站着、坐着、躺着、靠着墙。您能想到的所有姿势都在本排行榜中。
网址: sex-positions.online/zh-cn/
冷知识 @knowledge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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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不知道·医学冷知识·饼】
1.常用耳机的人,耳内的细菌数量是常人的 1000倍。
2. 任何时候,你的嘴里都生存着超过1亿的微生物。
3.眼泪的原料是血液。
4.不光是动物,细菌也会得传染病。
5.把一个人的所有血管连接起来, 总长度可以绕地球两周。
6. 仅仅一滴血里面就有 2.5亿个血细胞。
7.胃酸酸性非常强,强到能够把钢制刀片溶解。
8.我们的一生中,心脏大约泵出 1.82亿升血液。
9.小肠 铺展开来可达 200-400平方米, 面积可媲美一个排球场。
冷知识 @knowledge1024
1.常用耳机的人,耳内的细菌数量是常人的 1000倍。
2. 任何时候,你的嘴里都生存着超过1亿的微生物。
3.眼泪的原料是血液。
4.不光是动物,细菌也会得传染病。
5.把一个人的所有血管连接起来, 总长度可以绕地球两周。
6. 仅仅一滴血里面就有 2.5亿个血细胞。
7.胃酸酸性非常强,强到能够把钢制刀片溶解。
8.我们的一生中,心脏大约泵出 1.82亿升血液。
9.小肠 铺展开来可达 200-400平方米, 面积可媲美一个排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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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社交】与【有效社交】
1、你是打柴的,他是放牛的,你们在山坡上相遇,两个人聊了半天,他的牛吃饱了,你的柴呢? ——这叫无效社交
2、你是打柴的,他是放牛的,打柴人今天一无所获,但是通过与放牛人聊天,知道了东面的山上柴树多,西面山上有个悬崖,路不好走,第二天收获满满回家了。——这叫有效社交
3、你是打柴的,他是放牛的,你和他聊了半天,你们决定在村口合作开一家卖牛肉串的店,你打的柴烤出来的牛肉串有一股特殊的香味,他的牛吃草纯天然,三年后你们开了50家店,五年后你们公司上市了。——这是有效利用社交
1、你是打柴的,他是放牛的,你们在山坡上相遇,两个人聊了半天,他的牛吃饱了,你的柴呢? ——这叫无效社交
2、你是打柴的,他是放牛的,打柴人今天一无所获,但是通过与放牛人聊天,知道了东面的山上柴树多,西面山上有个悬崖,路不好走,第二天收获满满回家了。——这叫有效社交
3、你是打柴的,他是放牛的,你和他聊了半天,你们决定在村口合作开一家卖牛肉串的店,你打的柴烤出来的牛肉串有一股特殊的香味,他的牛吃草纯天然,三年后你们开了50家店,五年后你们公司上市了。——这是有效利用社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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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一、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此种类型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经法律特殊规定,可以构成贪污罪)。
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两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二、本罪的犯罪客体以及行为方式等,如“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等内容课程已经详细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三、本罪的疑难问题
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甲与国有公司委派到该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侵占该非国有公司的财产时,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这实际涉及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时,如何定罪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指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性质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但根据行为共同说原理,这两个解释值得商榷。从两个解释的立场出发,后一解释中“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也违反了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事实上,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犯罪,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甲与乙都同时触犯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应按照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因为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者,都成立贪污罪的共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人员,更应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不过,如果将甲认定为贪污罪的从犯,导致对其处罚轻于职务侵占罪的正犯(主犯)时,则对甲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正犯(此时,甲乙虽然是共犯,但罪名不同)。
此外,如果甲与乙仅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也成立贪污罪的共犯。但是,入群甲与乙仅利用了甲的职务便利,则乙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具体意义,仅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注: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主要是依据职务高低来定主从。
一、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此种类型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经法律特殊规定,可以构成贪污罪)。
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两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二、本罪的犯罪客体以及行为方式等,如“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等内容课程已经详细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三、本罪的疑难问题
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甲与国有公司委派到该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侵占该非国有公司的财产时,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这实际涉及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时,如何定罪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指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性质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但根据行为共同说原理,这两个解释值得商榷。从两个解释的立场出发,后一解释中“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也违反了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事实上,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犯罪,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甲与乙都同时触犯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应按照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因为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者,都成立贪污罪的共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人员,更应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不过,如果将甲认定为贪污罪的从犯,导致对其处罚轻于职务侵占罪的正犯(主犯)时,则对甲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正犯(此时,甲乙虽然是共犯,但罪名不同)。
此外,如果甲与乙仅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也成立贪污罪的共犯。但是,入群甲与乙仅利用了甲的职务便利,则乙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具体意义,仅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注: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主要是依据职务高低来定主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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